乡镇殡葬管理工作总结

2025-01-13

乡镇殡葬管理工作总结(精选12篇)

1.乡镇殡葬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

殡葬,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特殊的位置。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存条件、生存环境的改善,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体现。凤冈县自20xx年9月1日开始实施殡葬改革,截止目前,全县全面实现遗体火化,火化率达100%,遗体火化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全县共建有1462余处公墓,“三沿五区”治理率稳中有升。应该说,在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凤冈县的殡葬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县的殡葬改革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将危及我县多年的殡葬改革成果。

一、基本情况

凤冈县辖9镇5乡,86个村(社区),总人口43万。全县民政干部职工62人,县民政局干部职工有31人,设专职殡葬机构一个,殡葬管理人员6人,招聘殡葬服务人员28人。我县殡葬改革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是县城集中治丧和遗体集中安葬阶段。从20xx年6月起到20xx年8月底,对县城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实行集中治丧和遗体集中安葬。

二是遗体火化阶段。从20xx年9月1日起,分四步推行遗体火化,到20xx年9月1日起,遗体火化工作全县顺利推行。

二、我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现状

1、县殡管所机构设置及工作运行情况。20xx年,县委、县政府决定,由财政在项目建设期分期拨款377万元。县民政局当时用财产抵押向信用联社分两次贷款500万元,争取省市补助23万元,共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新建南天河殡仪馆。以政府为主导修建的具有遗体接运、治丧、火化为一体的南天河殡仪馆,占地面积24400平方米,建筑3609平方米,设有大小悼念厅5个,悼念厅为840平方米,拥有火化机3台(其中,拣灰炉1台、平板炉2台),殡仪运输车16辆(各乡镇均有一辆)。从5月1日起,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除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干部外,所有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火化、进馆停放及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仪服务费全部免除,由政府买单解决。

我县原龙泉镇文峰天河公墓20xx年经省民政厅批准设置,在集中安葬遗体中问题突出,加之在326国道沿线,设置不符合要求,为彻底整改这一问题,经省民政厅批准变更搬迁现在的南天河经营性公墓安葬骨灰,在修建中我们采取了社会融资的形式,按照BOT(建设——经营——转让)经营模式,合同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由经营商投资500万元修建了南天河经营性公墓。

2、乡镇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现状。殡葬管理在乡镇基本处于起步阶段。乡镇所在地没有殡仪馆、没有开展集中治丧工作。从20xx年全县14个乡镇上报共有146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如今,146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中,有规划、管理的约占0.5%;无管理,无规划,成为集中乱埋乱葬坟地的占99.5%。由于墓地分散,祭祀活动难以得到有效管理,安全隐患增多,导致森林火灾频发。

从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基本现状中可以看出,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超标准建墓穴,建豪华墓等不良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丧葬用品市场管理混乱,多数商家无证生产、经营丧葬用品;殡葬服务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尤其在农村,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群众居住分散,办丧事想找收殓、抬柩的人都很难,这一最基本的殡葬需求已成为群众的现实问题。

三、殡葬改革基本成效

1、是实现了遗体火化和入公墓安葬全覆盖。我县从20xx年9月1日起,开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招聘人员、离退休人员、全县五保对象死亡的遗体实行火化,到20xx年9月1日起,实现对全县范围内公民死亡遗体实行火化。涉及9镇5乡,69个村,17个社区,43.5万人口。火化率达到100%。

2、是积极推进生态墓区建设,有效节约土地资源。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进“绿色殡葬”,对各乡镇新建的公益性墓地,按照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区建设规划进行批建,全县共批1462处村级公益性墓地;1处经营性墓地(南天河公墓),使公墓向规范化、小型化、生态化目标发展。到目前为止,对“五保”、“三无”人员予以全免,特困人员予以减免。县城经营性墓地按照生态化建设,实行园林化管理,受到省、市领导的高度评价。

3、是大力规范殡葬秩序,殡葬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县城实现了在殡仪馆集中治丧,遗体火化被的群众所接受,提倡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统筹管理不到位。由于南天河殡仪馆比文峰村殡仪馆远,没有开通从县城到南天河殡仪馆的公交车,人们坐车难和贵的问题,使县城南天河殡仪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资源闲置。

2、殡葬观念没有彻底转变。一是部分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领导干部对殡改工作存在着忌讳心理,觉得与这项工作牵连是不吉利、晦气的事情,不愿顾问殡葬管理,对殡葬工作是听之任之,很少深入研究,更谈不上想方设法去解决实际问题。二是群众受千年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在不超平方安葬上,一部分群众总是在想方设法建大墓。全县村级公墓只是划定一个地方,没有统一建设,丧户自行建造坟墓,建的坟墓与传统土葬墓没有两样,达不到殡葬改革节约土地的效果。

2、乱葬乱埋现象日渐抬头。由于领导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未将责任落实到人,因此,在管理上难免会出现漏洞,乡镇、村公益性墓地无人管理,存在相对集中的乱葬乱埋现象,并逐步加重。在调查过程中,全县村级公墓均存在乱葬乱埋现象,并日渐恶化,有胆大的丧户直接在墓地建大坟立大碑,造成青山再次白化,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泛滥成灾,殡葬改革成果将毁于一旦。

3、公墓建设亟待规范。全县大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规范,存在规划面积过大,公墓点过多,随意调整的问题。经调查,全县有1462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不足,公墓无整形、无墓穴、无路道、无绿化,群众的满意率极低,群众意见大,若引资修建势必抬高收费价格,增加群众负担。所以形成全县公益性公墓在选址、建设、墓型和占地面积等方面多种多样。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在规划、选址初期未充分考虑到祭扫交通问题或因选址地域限制,道路不通,即使形式上存在的农村公墓地,也因无人管理,没有规划,横七竖八,乱葬乱埋,公墓土地浪费极大。甚至有些村,当初为了应付差使,找到一片荒地,立个牌子,交差了事,所谓的“公墓”就成了聋子的耳朵,完全是个摆设。在公墓选址上,有的建在公路边,有的建在耕地里,有的建在山坡上。墓型上有豪华型、有大碑型的,有砖石砌成圆型的,有土堆型的。甚至还有建活人墓;占地面积上,小的不足1平方米,大的超过10平方米以上。安葬上存在只要是火化了,进公墓安葬,想怎么葬就可以怎么葬,形成了“合法”的乱埋乱葬。

4、管理队伍有待加强。在人员配备上存在一定问题,县殡葬管理所编制6人,实际在位2人;乡、镇的殡葬管理人员都由民政助理员兼任,由于民政助理员承担着民政、新农保、慈善总会等较多事务,导致多头兼管力不从心。乡、镇政府重视不够,导致政策不能很好落实到位。

5、县城区公墓违建情况严重。县城所在村在建公墓,违规现象亟待查处。有些村把所谓的公益性公墓作为经营实体,或与个体老板合资,交由个体经营者为主经营管理,村里收取一定的费用,致使管理失控,甚至听之任之,任凭个体经营者所为。在管理理念上,不是作为公益性事业在办,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主观指导思想上就是想方设法多挣钱,多创收,肆意违反相关规定,暗地违规经营,面向社会出售墓穴。甚至迎合部分有钱人的心里,肆意超标准建大墓,修豪华墓。比如我们调查的龙泉镇天河公墓就存在此问题。同时,还有一些村组划定的墓地,也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有超标准建豪华墓穴的问题。

6、丧葬用品市场管理混乱,多数商家无证生产、经营丧葬用品。

存在以上问题,主要原因有:

1、领导重视不够。殡葬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现象在部分乡镇主要领导身上或多或少都有体现,一些乡镇未能将殡葬工作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殡葬改革落实上存在着应付、走过场现象,未能建立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将殡葬工作很好贯彻落实;未能将殡葬法规、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使群众对丧葬理念一知半解,误以为遗体火化就是执行殡改政策,在葬法上要求不是很严,建大坟、造大墓也无人顾问,更谈不上谁来制止。殡葬整治查处力度不够,各乡镇普遍存在着治标不治本,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声势,轻实效”、“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真正得到治理的墓穴屈指可数。

2、资金投入不足。公墓建设不规范,造成墓体超标走样或乱葬乱埋,出现新的青山白化。整治青山白化,推行生态墓区建设,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由于县财政和乡、镇财政投入不足,造成村级墓地无人建设,即使建后也无人监管。乡镇没有专项的资金用于生态墓区建设,有一定集体经济的行政村,在公墓建设上愿意投资一些,道路畅通,公墓规范整洁,丧户也乐意将亲属骨灰入葬村公墓。而村集体经济空白的行政村,那么就指山为墓,出现相对集中的乱葬乱埋现象。经调查,我县多数村(社区)划山为墓。

3、乡镇、部门工作缺少配合协作。殡葬管理涉及各乡镇及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工商、公安等主要责任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就民政一家在管理,因此,执法力度远远不够,部门之间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殡葬改革初期,县委、县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乡镇和部门也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近年来,乡镇未将殡葬改革中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因此,乡镇与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4、殡葬管理、执法人手不足,精力难以到位。

一是乡镇一级无专职殡管员,均由民政助理员兼职,而殡葬管理工作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那么等事后再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工作相当被动。而殡葬管理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乡镇民政助理员、驻村干部、村干部极不愿参与其中,明知擅自建大墓是违反殡葬法规的,但也熟视无睹,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殡葬工作在基层上难以得到落实,出现殡葬执法无人到场,工作浮于表面,导致管理上存在漏洞。

二是县殡葬执法大队虽已建立,但人员都是各单位抽人组成的,现已回单位上班,目前只有殡葬管理所的人,实际在位只有人员2人,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若在执法过程中需1人回避,则执法人员无法执法。严重影响殡葬改革的顺利开展。

五、建议和措施

1、加强领导,做好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各级主要领导特别是主管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一次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建立制度,落实责任人,确保信息畅通,违法违规现象有人管。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在已形成的县、乡、村三级宣传网络的基础上,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简报、有线电视、广播、宣传窗、标语、横幅等媒介,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把政策和法规向广大群众讲明、讲透,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对殡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切实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倡导新的丧葬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2、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推进生态墓地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村级公益性墓地是社会公益事业,目前由于农村村级经济普遍还比较薄弱,农民群众的生活也不够富裕,自身承担公墓建设和管理费用确实困难很大。也是无法消除乱葬乱埋和超标走样,只有县、乡财政有足够的经费投入,每建好一处公益性生态墓地,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村级公益性墓地处数才能逐年递增完善,这样,骨灰才能有个很好归宿。

建议:

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领导,成立工作组,具体负责抓此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面铺开。

②安排一定的资金,适度投入给各公益性墓地,资助骨灰墙、骨灰堂的修建,同时帮助墓区疏通沟渠、硬化道路、修建标示牌、美化绿化等,以更好地促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样才能彻底消除新的青山白化现象。

③是要合理规划好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不能太小。如:天桥乡龙凤村23组规划71个墓地,几十人规划一个公墓点,太小了。要加大整合力度。以大组为单位建公益性公墓为好。

④是要在殡葬改革推行中制定好自然灾害处置预案,如年初的雪凝冰冻天气,确实不能接运遗体的火化区,乡镇启动规划筹建殡仪馆对遗体进行冷冻处理。

3、依法行政,维护殡改有序推进。严格执法,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将殡葬改革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规民约》、《村规民约》、《居规民约》、《组规民约》之中。要建立健全殡葬联系信息网络,明确责任追究制度,以避免在执法工作中信息不灵,造成工作被动,产生不必要损失;充分发挥道教协会和白事理事会的作用,继续加大对道职人员的管理。

2.乡镇殡葬管理工作总结 篇二

【关键词】电力系统;档案管理;创新

1.电力企业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企业档案在电力行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档案的管理又是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是企业六大专项之一,他的是否通过关系着企业的达标创优,关系着企业的命脉。所谓的电力企业档案就是指企业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最原始记录。 它不仅真实的反应了企业的发展历程,而且还记载了企业大量的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从而推动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2.电力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领导者缺乏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

电力企业承担的任务重,领导阶层忙于生产建设工作,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电力档案的建设和管理,没有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对于电力行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因此,对于档案管理的人员安排不够充足,结构缺乏合理性,使得档案管理人员降低了对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使得档案管理缺乏规范性。

2.2档案收集重文字、轻声像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类型的电子档案大量涌现,使传统模式的档案管理必须改变以往的收集和整理方式,加大对电子档案的管理水平。但很多电力企业档案人员,只重视文字类的纸质档案管理,忽视对电子档案和一些声像资料的收集、保存,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降低了档案管理的质量,也大大影响了档案的利用率。

2.3信息化程度不高

自动化 办公技术 的提 高使 电子 档案的生成和管理被提上日程。但是,在 实际工作中,电力档案的信息化程度还有待提高,纸质档案在档案中仍占相当大的比例,如大量的专题图、设计图、地形图等。而相关管理系统CAD或CAM的运用还不完善 。相关技术培训比较滞后。现代档案人才引进不到位等,都使得电力档案的数字化、现代化程度较低。

2.4档案人员素质不高

档案管理是一项较为庞杂的工作,需要档案人员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敬业精神。但目前电力企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缺乏服务和奉献精神,整体素质较低,管理方式落后,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较为滞后,使得档案管理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降低了档案管理的技术含量,阻碍了电力系统档案管理的发展进程。

2.5档案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不足

由于部分领导阶层对于档案管理不重视,没有意识到档案对于电力系统发展的积极意义,导致在档案部门的投入资金少,使得档案部门设备陈旧,人员待遇低,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使得大量人才流失,管理手段和设备不能满足快速增加的档案材料,影响了电力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加强电力档案管理工作创新,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力建设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日新月异。传统的、手工的档案管理已跟不上实际需要,同时,严重阻碍着档案事业的发展进程。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电力档案管理工作创新,加速现代化的档案信息管理进程。

3.1推进电力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化建设包括:档案信息网络建设、档案信息技术的应用,档案信息人才队伍的培养等。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前提条件是要做好输入信息与数据的收集、整理、著录等一系列前处理性质的基础工作。电子革命给未来的档案事业带来一个质的变化, 电子档案的优势将会给人们以充分的展示:信息与载体之间脱离了原有的一一对应关系,档案利用者利用档案时,可以通过网络等形式截取档案信息,而不必同时获取原档案的载体。虽然这种本质的变化将会给我们带来理论性的、思想性的、技术性的困惑,将会使我们原有的传统管理模式产生巨大的变化,纸介质和磁介质双轨制的收集、整理、编目和保管, 磁介质档案的形成、积累、开发、利用, 将会给档案工作者带来双倍或超过双倍的工作量。所以,要改变当前档案工作的重点,在注重收集纸介质档案的同时关注磁介质档案的积累,以适应这场变革,也是摆在档案工作者面前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要加强信息的选取和积累,在管理好传统档案的同时大力开发电子信息。以期达到服务于企业各项工作的目的。

3.2全面提升电力档案科技含量

随着电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电力企业在建立以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时,企业档案在电力体制改革中,在维护企业利益中起着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我们档案工作者只会管好档案是不够的,更要创新工作思路,紧紧围绕电力事业的发展,以科学的、先进的、一流的水平为电力事业的中心任务服务。

首先,我们要在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机制上创新。认真做好电力企业档案目标管理基础,及时完善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档案管理制度。

其次是在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上创新。一要进一步提高公文收发人员素质,在公文收发的同时完成文件分类和保管期限著录,超前控制档案信息流向, 确保办公自动化公文信息与档案公文信息一体化,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二要在档案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上创新。要建立企业公文信息平台,使档案信息从封闭走向开放,为企业决策和生产经营服务。

3.2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档案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一个合格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具备一定工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责任心。面对电力建设和信息高速公路的飞速发展,电力档案队伍中还需一批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方面的人才。因此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精通传统 的档案业务,而且必须掌握自动化网络技术成为信息和知识的导航员。目前,电力档案队伍中整体素质普遍不高,无法适应高速发展的计算机工作环境。 档案管理人员中缺乏既懂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 网络技术,又精通档案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这与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建设不相适应。

3.3加强档案的数字化建设

新时期的档案管理必须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字化管理手段,建立系统完善的档案数据体系,实现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另外,加强管理软件的定期更新,使电力系统内部的资源实时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整理归档的原始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对受损的档案及时修复,保证档案的质量,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科]

【参考文献】

[1]李平.电力档案管理现代化浅论[J].四川电力技术,2010(3).

3.殡葬管理工作总结58号 篇三

资阳市雁江区小院中心卫生院

二〇一一年殡葬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雁江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2011年我院殡葬管理工作紧紧

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文件精神,按照卫生局和相关部门管理工作要求,现将本殡葬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全院发动

1、医院领导高度重视。为确保殡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由支部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殡葬改革和管理领导小组。年初制定了规划,并与各科室签订了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应工作职责,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管理,专人负责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资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医护人员的岗位职责,门诊部由唐远智负责、住院部由张立、兰新琼负责,职工及其家属由办公室罗海福负责,确保了就医死亡患者、职工及其家属无一例死亡后外运土葬发生。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加强与社区居委会、镇民政办的联系,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医院若发现就医患者、职工及其家属死亡后外运土葬一例,扣相应科组及负责人每人100元,年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如果职工死亡后未进行火化,扣发安葬费和困难补助,兑现奖惩,保证殡改工作落到实处。

四、存在的问题

1、许多人都知道在医院死亡必须到殡仪馆火化,得知病员即将死亡的消息后,家属立即为病员办理出院手续,医院也没有办法制止。

2、部分病员家属根本就不理解医护人员,认为医护人员上报殡仪馆后可能要给医护人员的奖励。

3、医院目前为建立病危病员追踪调查制度,即将死亡的病员被家属要求出院,医院没有办法制止。

五、下步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强与居委会、村社领导联系,充分提高认识,积极宣传上级有关殡葬改革的各项政策。

2、进一步加强与民政办的联系,防止死亡后土葬行为发生,确保火化率达100%。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民政殡葬总结报告

抄送:小院镇人民政府。

4.殡葬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篇四

一、我市殡葬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所每年火化遗体200具左右,平均每年业务收入28万元,火化尸体来源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死亡人员尸体火化;二是三无人员死亡和无名尸体火化;三是农村死亡人员尸体火化;四是非本市人员死亡尸体火化。其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火化人员80%,三无人员死亡和无名尸体火化为5%,非本市人员死亡尸体火化为10%,我市农村火化人员只有5%。由此可见,我市殡葬事业处于停滞阶段,与周边各县市存在很大差距,宜都作为全省最早成立殡葬管理所,提倡火葬、改革土葬和建有火葬场的38个县(市)之一,37年过去了,殡葬改革仍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人们的殡葬观念和丧葬习俗仍旧停留在传统的封建丧葬习俗上。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宜都市的殡葬管理现状已与宜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极不协调,下大力气推行殡葬改革,已成为建设文明城市推动我市全面发展的重要课题。

二、当前我市推进殡葬改革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舆论力度不够

殡葬改革工作因受中国传统几千年封建文化思想影响,老百姓难免在事物的认识上有误差,真正实行思想上转换还要一些时间,有的认为这是当地政府部门自己的事,与我们老百姓无关。还有的认为去火化的都是那些拿工资的,我们农村人火化后又没什么好处,干吗去火化。等等一系列想法,从中明显看到,我们对国家有关殡葬政策以及殡葬改革的意义的宣传力度上还不够深、不够细,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火葬开支费用偏高

许多老百姓反映,现在火化一个人平均开销都在1000元以上,这笔沉重的费用我们农村负担不起。现在退休老人死亡还能得到一笔丧葬补助费,老百姓就要全出,确是想不通。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的老百姓办丧事大部分开支都是由自己支付,既要请人帮忙抬尸,还要支付车运费,到了殡仪馆还有这样那样的服务费,确实是负担不起,对于偏远山区的那就更难了,长此以往,工作的实际难度会不断加大,农民丧事经济负担可想而知。

3、执法环境不够优化

市殡葬改革综合执法大队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目前,我市各种丧葬用品商店遍布城乡各地,私人运尸车大张旗鼓的在街上开展业务,对于这些情况,市殡葬改革综合执法大队很难进行执法,在实际工作当中,没有市政府的重视和各部门联合行动,执法队伍根本没有任何执行力度,一旦遭遇阻拦就没有任何办法,无法真正发挥自己应有的社会作用。

4、个案处理力度不大

目前,我市大操大办丧事非常普遍,其中也不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在路边搭棚,有的在居民小区办丧事,大都随意燃放鞭炮,昼夜敲打丧鼓,,有的甚至还相互攀比,看谁办的热闹,这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休息,无形中给老百姓带来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他们一二再、再二三向组织提意见,这也给其层组织在工作中增添了不少麻烦,不利于工作开展。

三、当前工作的几个突破口

实践告诉我们,殡葬改革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特点,发展与困难并存,要真正意义上达到社会认同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就要求我们必顺站在以人为本的工作高度,以负责任的姿态,确保殡葬改革工作正常运转。针对当前存在的工作弊端和社会不利因素,可从以下四方面去改进,逐步破除其瓶颈。

1、宣传工作必顺做到根深蒂固

推动新事物,宣传是先导。各级政府部门要把殡葬工作放到工作的首要位置,要多形式、多内容经常性宣传教育与指导,要不断创新宣传内容和方式方法,深入基层一线,宣传面要实现横到边、纵到底,真正使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实际工作深得人心。

2、要合理考虑压缩殡葬费用开支

经实地走访得知,殡葬费用开支是当前必需解决的第一道瓶颈,很多居民在事情处理上往往都是采取软拖硬扛的方式应付,同意火化不拿钱。建议当地政府部门可否重点考虑将农村殡仪死亡对象参考退休人员优抚政策待遇,地方出台政策,给予一定数额的丧葬补贴资金,以此缓解老百姓生活压力和认识上偏差,有效推动殡葬事业发展。

3、执法环境要进一步优化

新型事物的长足发展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主要突出在执法环境上,要将殡葬改革工作做为一种政府行政职能,联合多个部门,保证执法效果,严肃执法队伍管理,保证执法队伍的常规性和有序性,严格杜绝一切与殡葬改革相违背的不法行为。

4、专项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

5.乡镇殡葬管理工作总结 篇五

工作总结

根据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组织部要求,雁江区殡葬管理所支部为积极摆脱 “后进基层党组织”,争取升级转化,进一步抓好整改提高,确保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取得实效,特将雁江区殡葬管理所支部升级转化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资阳市雁江区委“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后进基层党组织升级转化“百日攻坚”活动的通知》文件(资雁基组办【2012】1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积极安排部署落实,明确整改提高升级转化目标,按照创先争优办整改提高晋位升级的要求,以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基础,努力提高支部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和领导单位开拓创新、科学发展的能力,提升支部党建的层次和水平,使党支部真正成为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成为团结带领雁江区殡葬管理所党员干部职工推动经济建设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改提高,达到升级转化,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精神动力和

6.乡镇殡葬管理工作总结 篇六

在近年来的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相对的,国土资源部门职能职责也在不断加强,原有的乡镇国土所作为国土资源管理事业这栋大厦的“基脚”,已有了重负难当的趋势。为此,怀化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求变,对原一乡一所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模式,进行了广泛而富有成果的有益探索。该市在全省首开先河,于2005年10月25日整合朗江镇周边各国土所力量组建全市第一个基层分局——朗江分局进行试点。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又于2010年1月31日挂牌成立了堡子分局。国土资源乡镇分局的设立,开创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的局面。

新形势派生的产物

怀化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一处办公用房、有一台电脑、有一部办公电话、有一辆执法监察车辆、有一组档案专柜、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六个一”标准,通过整合会同县朗江、青朗、蒲稳、漠滨四个乡镇国土所人员及资产,首先设立朗江分局。该分局共有干部职工15人,建有一个党支部,下设办公室、用地耕保股、地环地矿股、监察中队和财务股5个股室,负责246平方公里辖区内38个村、1个居委会、448个村民小组、4.32万人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和测绘工作。分局推行机关管理模式,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实行值班制,并向辖区各乡镇派驻一名专职国土资源管理员处理日常事务。

在怀化市逾三百个乡镇中,之所以单单选择会同县朗江等四个乡镇进行体制改革试点是有其具体考虑的:1990年朗江电站开工建设,朗江、青朗两个乡镇的8村49个组成为淹没区,移民搬迁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加上漠滨、蒲稳等乡镇盛产黄金,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土地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与乡镇国土所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的势单力薄形成了强烈反差。调研组了解到,成立朗江分局前,朗江等四乡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多则4~5人,少则2~3人,力量相对薄弱,难以胜任日趋复杂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加之国土所管理相对松散,平时下村后无人值班,只有赶集日才开门办公,群众戏称为“赶集干部”,群众办事找人难,意见大,很难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管理的信息,对突发事件和棘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不从心。针对这种状况,怀化市国土资源部门痛下决心,将探寻破除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弊端的第一剂猛药用在了移民任务重、土地、矿产违法犯罪案件发案多的朗江等四个乡镇,撤销原有的国土所,进行人员和机构的重组,组建副科级框架的朗江分局,给予其一定的管理、执法和审批权限。

1+1大于2的归集效应

怀化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朗江、青朗、蒲稳、漠滨四个乡镇原国土所进行整合撤并组建成朗江分局,将堡子、金龙、马鞍、肖家、宝田5个乡镇的国土所整合撤并为堡子分局,却超出了1+1等于2的常理,实现了1+1大于2的归集效应。这种从体制进行的整合和归集,绝不是简单意义上的重合和重复,而是从量到质上的变化。

调研中,有几组数据给调研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一组数据是:成立朗江分局之前,朗江等四乡镇每年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发案数为70余起,2005年10月朗江分局成立至2006年10月,整整一年,分局辖区内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仅为8起。

第二组数据是:朗江分局仅成立一年时间,就已查处解决好了36起历年遗留的违法用地案件,使10余起有可能发生的违法用地和采矿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中。

第三组数据是:2009年至2011年,朗江分局辖区连续三年国土违法案件控制在5起以下。这来自档案的三组数据概要地说明,朗江分局的运作已经凸显出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当说,分局的成立,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双赢举措。

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矿产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国策的落脚点在乡镇、村组。理顺和改革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事关基本国策的落实和执行。目前已全面开展工作的朗江分局和堡子分局,从规范管理入手,制订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上班签到制、值班制、建设用地报批内部审查办法和驻乡留守人员管理办法等,彻底改变了过去群众找人难、办事难的被动局面,上班拖拉、办事推诿、收钱不开票或者开白条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两个分局通过建立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工作责任感,使分局的整体服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分局根据市局、县局的要求,对县局与分局签订的岗位目标考核管理指标,结合分局实际进行量化细化,层层分解到各股室,并与各股室签订责任状。做到千斤重担人人挑,个个肩上有指标。调研中,朗江分局工作人员李光明表示:“分局成立后,不仅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也抓得相当紧,一环扣一环,奖惩兑现,上自由班,拖拉散慢已经行不通了。这种新的管理模式一方面给我们以压力,别一方面也促使全体工作人员不断学习和精通业务,带着一种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面对每天的工作,压力反过来变成了动力。”

调研组注意到,成立分局直接受益的是老百姓。朗江镇凯头村十组村民刘良军算了一笔帐:以前办一个宅基地审批手续,要到乡国土所申报,来回得跑几趟,还得到县国土资源局去审批,来回路费不下百元,还耽误时间。现在可以到分局办妥一切手续,既方便也快捷,可以说省时省力又省钱。朗江镇枫木村佘秀娥大婶说的更直白:“成立分局,不存在找人难了,办事的效率也提高了,省时又省钱,真是替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

在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方面,朗江分局推行矛盾纠纷调解“一三七工作法”,成为一大工作亮点。即一般性纠纷1天内解决,不出组;较为复杂纠纷3天内解决,不出村;重大疑难纠纷7天内解决,不出乡镇。同时,坚持以“三心”即接待热心、解答耐心、解决诚心为原则,做到群众来信来访有记录,受理有回音,处理有结果。2011年,一分局成功调处土地矛盾纠纷13起,全年无因调处不力引起的土地矛盾纠纷激化。此外,朗江分局成为在建的怀化市重点项目托口水电站的排头兵,在大规模移民搬迁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8月,朗江分局工作人员全体出动,连续5天头顶烈日、冒着酷暑前往托口电站朗江库区东城新集镇场坪和朗江新集镇场坪,与市、县移民工作组一道,为移民群众进行宅基地分配,共分配宅基地169户。在两个月内,协助签订移民房屋搬迁协议508户,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表扬。

7.乡镇殡葬管理工作总结 篇七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5〕39号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5〕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积极推行殡葬改革,不断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全省平均火化率保持了较好水平。但是,近一时期,一些地方殡葬改革工作出现较大滑坡,殡葬管理工作有所放松,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殡葬改革工作进展缓慢,“以罚代葬”、“以罚代化”问题突出,火化率大幅下降;二是毁林造墓、毁田造墓、滥建公墓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环境;三是殡葬活动中封建迷信活动、大操大办之风有所抬头,殡葬用品市场管理混乱;四是一些殡葬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差,收费高,群众意见较大。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推进“和谐安徽”、“生态安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殡葬管理,大力推进火葬

实行火葬地区的各级政府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火化率。火化率高的地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滑坡反弹。火化率不稳定的地区,要认真剖析原因,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火化率稳步上升。火葬工作尚未推开的地区,今年年底前要全面启动,加大力度,确保火化率不低于60%。对违反殡葬法规进行土葬的,要坚决起尸火化;骨灰入棺二次土葬的,要一律予以平毁,不留坟头。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以罚代葬”和“以罚代化”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一切妨碍火化的行为,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的坟头、墓碑。

二、加强公墓管理,彻底清查非法经营公墓

各地要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坚决制止擅自建墓、滥建乱葬和公墓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对现有公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彻底摸清经营性公墓(陵园)、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塔)的数量、规模和经营管理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整改。要加强公墓建设规划,严格审批制度,严禁乱批乱建。要坚决禁止炒买炒卖经营性公墓(陵园)的墓穴(格位),不得随意扩大面积或超标准建墓。对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及炒买炒卖墓地和骨灰格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或在禁止建墓的地方兴建墓园、墓地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活动,一年内迁移或平毁,恢复地貌。对违法建墓和非法经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农村兴建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的规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数量,严禁滥建和乱收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除收取成本费外,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大力提倡和推广骨灰树葬、花葬或草坪葬等安葬形式,鼓励和引导群众把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森林或存放骨灰堂。

三、规范殡葬服务和祭祀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

殡葬主管部门和服务单位,要根据殡葬管理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承诺,坚决纠正殡葬服务单位高收费、乱收费以及向丧户“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要大力倡导文明治丧,加强殡葬服务场所管理,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严禁在火化区生产、销售土葬用品,坚决整治大操大办丧事和祭祀活动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遗体火化和遗体运送服务。

四、加快殡葬设施建设,改善殡葬服务条件

各地要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建设或改造方案。要逐步放开殡葬建设市场,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殡葬业,逐步改善殡葬设施。殡葬设施的建设或改造,要统筹规划,加强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兴建、扩建殡葬设施(公益性除外)或变更殡葬设施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扩建殡葬设施或改变其所有权和经营权。

五、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深化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投入,保障殡葬改革必需的工作力量和经费,确保殡葬改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殡葬法规政策,文明节俭办理丧事。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可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殡葬改革工作监督员,设立殡葬改革工作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殡葬改革的合力。民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殡葬管理,加大殡葬法规宣传力度,并积极推进内部改革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殡葬用地的审批管理,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殡葬用地规划,查处非法殡葬用地、乱建坟墓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认真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林业单位不得擅自利用林地建造公墓,开展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利用墓穴(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的不法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传染病患者遗体的防疫工作,指导殡葬管理部门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员的尸体处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严防尸体非法外运。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区治丧环境的管理,坚决制止沿街、沿路乱设灵堂、抛撒冥纸和燃放鞭炮等扰民行为。文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丧葬乐队的管理,坚决依法查处乐队违法演出行为。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借殡葬改革之机为单位和个人捞取钱财等行为。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各地涌现出来的正面典型,适时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的新风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一日

8.金坛市殡葬管理 篇八

1982年6月成立金坛县殡葬管理所,负责全县殡仪馆、公墓建设和规划县境内殡葬设施建设等。1996年全面开展平坟还田工作,推行公墓地下葬、壁葬、骨灰存放等方式。1999年金坛市被省政府授予无坟头市(县)称号。至2007年,全市共建有29个公益性公墓。

第一节 殡葬改革

1988~2007年,金坛死亡71144人,除国家法定的10个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口外,全市(县)遗体火化率一直保持在100%。1996年10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用地管理制止乱埋乱葬的通告》,在全市开展清理墓葬用地,制止乱埋乱葬现象,平坟还田由此在全市全面推开。至1999年,全市累计平坟286841穴,还耕土地38公顷。2002年,市政府发布10号通告,禁止骨灰装棺土葬。2004年,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发文禁止在医疗机构太平间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同时禁止在市区街道、公路两侧和社区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地进行丧事活动,由市殡仪馆接管市人民医院太平间。2007年,为满足城区丧户治丧,殡仪馆内将原来的1个灵堂增至5个。

第二节 殡葬设施

一、金坛市殡仪馆

1988年1月,位于顾龙山的金坛火葬场迁移至三里桥,更名为金坛县殡仪馆。全馆占地面积16650平方米,1993年经过改造,被评定为三级殡仪馆。1995年,金坛市殡仪馆创建成国家二级殡仪馆。1998年,殡仪馆又逐步投入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通馆内所有灯火,对骨灰寄存室、办公室进行加顶,建设第一个供城区居民存放遗体和吊唁用的灵堂,修缮塌倒的围墙,扩大停车场。2001年7月,市殡仪馆向社会公开招标,批准8辆灵车上路运输。2002年又增加灵车4辆。2004年,新建开票室、遗体解剖室和5处供市民治丧的灵堂,配套建设供治丧用的餐厅。2007年,市殡仪馆灵车增至14辆。

二、金坛市公墓

又称花山公墓,是金坛惟一的经营性公墓,位于薛埠镇常溧公路和扬溧高速公路交汇西北方向处。经3次扩建由原来的占地11988平方米扩大到28638平方米,共分16个墓区。2003年,市公墓新建办公室,为两层5间。至2007年,市公墓共安葬骨灰盒8120只。

1996年,全市开展平坟还田活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迅速发展,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呈网状分布。至2007年,全市共有29个公益性公墓,另有2个村级骨灰堂,共占地面积194793.07平方米,安葬壁墓11867格,地墓34873穴。

三、金坛塔陵茅山安乐园

位于薛埠镇夏宵村花山上,始建于1996年,占地21105.54平方米,主塔高9层56米,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1996年3月由薛埠镇政府申请立项,与常州市电子电讯厂联合新建。1997年4月,薛埠镇政府在未经省、市、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在全国引发一系列问题,民政部、省民政厅及常州市民政局进行整治。安乐园法定代表人张俊良潜逃莫桑比克,经公安部追捕归国,于2001年6月8日被金坛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3年。市民政局一边接待全国各地的上访群众,一边着手研究解决方案。2008年,金坛市成立妥善处理塔陵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金坛市公墓办事处成立金坛市茅山福承陵园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对茅山安乐园预售格位进行回购,回购格位18954只,支付金额1835.98万元,收回佣金69.4万元,接待塔民4401人,对不愿回购者仍保留其格位使用权。

9.乡镇殡葬管理工作总结 篇九

关键词:殡葬改革;传统习俗;经济理性;变迁;公共空间

社会的良好运行依赖于社会控制,而社会控制的手段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类:一、非强制性的社会观念、价值体系、社会习俗等手段;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构建的社会控制体系;三、社会机构进行的控制执行。[1]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非强制性的社会价值理念和社会习俗,通过对社会成员的内化,将这些价值观念自觉的贯彻到行动当中,从而实现有效的控制,而殡葬习俗起到了维持一个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转变千百年来的土葬习俗,变为其他的更具“现代”“文明”的殡葬方式。但是,在推行殡葬改革的过程中,却出现了种种问题,形成了国家话语和地方习俗的对立。

对于个体而言,土葬具有重要的心理抚慰功能:通过土葬,可以将死亡带来的恐惧消除;千百年来的祖先崇拜也通过土葬这一形式减轻了家属的痛苦。同时,热闹体面的葬礼对于那些在世的老人是一种慰借,保证了他们的精神状态的高扬。葬礼增加人们的心里认同度,维系了公共空间中舆论和道德,保证了群体的完整。而对于整个村庄而言,殡葬仪式建构了公共生活,在操办葬礼的时候,需要那些有威望,上年纪的人来安排,而被邀请来主持葬礼是一种很有面子的事情,在筹办葬礼的过程中,通过不同地位的人合作和集体参与,实现了葬礼的有序进行,这样,就维系了认同观念,整合了各项社会资源,为地方的社会自治确立了准则。这样,社会规则得到了确立,人们自我期待的角色扮演也得以正常进行,避免了社会关系的破裂。

但是,殡葬改革打破了这一均衡,原有的秩序不复存在,强制推行火葬的后果就是民间自发的形成了抵触的心理,通过种种行为进行反抗,包括上访,葬骨灰甚至对国家公务人员大打出手,酿成惨剧。想要改变人们的殡葬形式,就要建立一种新的价值体系,一种能替代土葬功能的新的殡葬制度,但是,强制推行的殡葬改革却大开大合,没有顾及到人们的细微的心理需求,以国家政权的力量贯彻下来,造成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紧张。但是,单独的个体时无法和政权机关相对抗。而推行殡葬改革的政府工作人员也感到难为:如果不作为,消极对待他们自身也不认同的殡葬改革,就会无法完成固定的指标,被上级部门处罚,而强制执行的话,一方面,他们自身也不认同,另一方面,会激发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强力的对立,甚至会威胁到自身的人身安全。因此,过家家管的工作人员也大多站在传统的立场上,即使无法完成上级的要求也不回去强制推行,这样,民众也会体谅他们的难处,将罪责归咎于上级政府。

当民众与政府的对抗达到一定程度后,政府部门就会放轻压力,不再把火葬当成硬性指标来强制基层政府执行,这样,地方政府就有了余地进行执行政策,导致了花钱买土葬这一乱像的发生。传统习俗和正式的制度通过这一扭曲的形式达成了平衡。这种平衡背后是一条黑暗的利益链,根源就在于政府拥有强执行火化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执行仅仅是在制度层面的,在实践中有着很大的空间进行操作,本来合理合法的土葬变成了需要花钱才能获得的稀缺资源,这样看似合理的心得均衡实质上是权力寻租,造成了政府部门合法性的损害,直接导致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的下降。

罚钱去土葬这样的怪象的形成,实在政府部门、行政人员和民众的三方博弈形成的:政府知道强制火葬难以推行,但是仍然要保留这种话语权;民众则是要维护土葬这一传统习俗;行政人员则被夹在其中,设法处理好双边关系,由于来自上级的压力变小,他们就有了变通的空间。于是,在新的博弈关系下,村民不会明着和政府部门对抗,但是它们会在私下里进行土葬,或者在火葬后大办死者的头七活着周年祭等活动,在政策和民俗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维护者千百年来的死者为大的传统。

而花钱买土葬的均衡状态并不被传统社会所接纳,它不能有效的起到原有的作用也不能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用来与国家政策进行消极对抗。但是,作为新的力量的市场此时加入到了博弈当中,经济理性开始主导人们的殡葬习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也成为公共空间中的新的整合机制。体现在殡葬习俗上就是葬礼的形式发生了巨变:原本作为威望的象征的葬礼主持这一角色成为了收取报酬的职位,原本作为对于死者的追思和尊重和生者的安慰的葬礼就成为了一个赚取金钱的渠道和工具。

殡葬改革的实质就是国家制定了一套新的话语体系,用火葬于文明、科学、先进来挂钩,将土葬与愚昧、落后、传统来挂钩,形成了一种具有天然强势的价值预判,也正是借助这样的一种价值判断,才有底气推行这样的政策。然而,土葬为主的殡葬习俗自然有着其合理性,同时,作为社会习俗的一部分,它也早已渗透进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国家政策的盲目推行之下,传统的殡葬习俗被强制打破。更为严峻的事,市场作为博弈的一方参与到其中来,人的自利的天性在市场化的大潮中彰显的玲离尽致,结果导致了殡葬习俗的全面式微和殡葬改革的退步。

在人类历史上,有许多的国家在进行政策的制定时忽视了事物发展变化的复杂性的本质,忽视了地方传统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一味的进行简单粗暴的简单化的设定,最终导致了政策推行的失败。[2]国家的法律还有政策应该建立在对原有的文化基础充分尊重的基础上。[3]在当下的殡葬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尊重传统习俗,尝试借助社会习俗的力量去推进殡葬改革,而不是一味的重建,毁坏原有的习俗和秩序,也许能走出一条殡葬改革的双赢的道路来。

注释:

[1]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美)斯科特.国家的视角[M ].王晓毅,译,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

[3](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 ].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9.

10.殡葬管理三治三提 篇十

动实施方案

县委居委要求,从今年7月上旬开始到12月底,在全县集中开展“三治三提”暨“十个提倡十个反对”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为推动这次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经研究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领会县委十一届党代会精神,以“治庸、治懒、治散、提质、提速、提效”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三治三提”活动,强化全体人员责任意识,效率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速度。着力解决工作中庸、懒、散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以优良的党风促行风带教风,以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促进我单位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从政行为。做到责任清晰、工作高效,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实现殡葬管理高效化、工作行使规范化,工作运行透明化,工作服务标准化。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进民风的根本好转。

(三)继续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文明、公正、依法行政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方法步骤

活动分“学习讨论、剖析查摆、整改提高、建章立制”四个阶段,从7月上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

(一)学习讨论阶段(7月1日———7月31日)召开“三治三提”作风建设专项活动会议,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治庸、治懒、治散、提质、提速、提效”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等形式,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二)剖析检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

通过自查、帮查、找问题、组织点等方式,认真剖析查摆庸、懒、散方面的种种表现及危害,深入分析原因。一般人员重点查摆出工作是否出力、出力是否尽心的问题。

一是自己查。每个人员都要根据自己的角色定位,从内心深处、从灵魂深处深刻查找自己在庸、懒、散方面的种种表现,敢于亮丑,严于解剖,进行全身透视和全方位的自画像。并分析思想根源,对照先进找差距,决不脱离实际走过场。

二是同志帮。单位同事之间开展谈心交流活动,互相提醒,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共同进步。力求做到上下谈,左右谈、内外谈。提倡谈者诚心,听者虚心,双方交心。

三是群众找,单位设立并公布投诉热线、民意快线,设置信箱。开展个别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评议、举报、监督;要建立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即时评价体系,接受群众的满意度评价,一事一评,对领导干部进行庸、懒、散作风民主评议。

四是组织点。单位要对每名同志平时庸、懒、散方面的主要症结表现、存在的问题一一点名、指正,客观剖析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并对通过各种途径查摆出来的问题,整理归类,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活动办公室。

(三)整改提高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针对查摆出来的庸、懒、散方面的突出问题,逐一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做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强力整改。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化业务机制。清权确权,业务归口,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

二是规范行为。包括工作行为规范,数据材料规范,树立规范行为就是最好的服务理念。

三是强化服务措施。牢固树立服务发展大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超前服务,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做到优质、高效。工作执法方面,开展一对一服务。

(四)建章立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建立健全加强“三治三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将好的经验做法以及方法固定下来、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工作导向,使作风建设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

一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机制。围绕“提质提速提效”,强化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结合单位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到人。严格目标考核和绩效监察,奖优罚劣。表彰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遵守规章、严于律己的优秀人员,问责、批评教育无所用心、无所作为、自由散漫的混天人员。

二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让优秀人员帮扶“庸、懒、散”的人员。三要加强教育管理。认真贯彻职业道德规范,承诺依法行事、遵章守纪、忠诚履职、高效工作、不迟到、不早退、脱岗串岗。上班时间不利用办公电脑打游戏、看电影、聊天炒股,不涉黄赌毒,工作日午休间不饮酒和酒驾。

四、主要抓手

在“三治三提”活动中,单位一把手亲自抓,使“三治三提”活动常态化,按时检查,及时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全体员工要自警、自省、自励、自勉,把责任落实在行动上,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不做出工不出力,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懒散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与局领导组的联系与沟通。整体推进,确保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以过硬的作风推进“三治三提”专项活动的开展;单位领导班子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层层抓落实,以优良的党风带行风,确保“三治三提”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检查。单位“三治三提”办公室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人员督导督查,进行指导,及时掌握活动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解决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扎实有效,落到实处。

(三)坚持统筹兼顾。开展“三治三提”活动与创先征优,和单位模范标兵活动结合起来,保证“三治三提”专项活动与其它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同时,要坚持科学谋划“三治三提”活动,既抓重点阶段重点环节,又加强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衔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11.吉林省殡葬管理规定 篇十一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___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分火葬管理和土葬管理。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殡葬仪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火葬是殡葬改革方向。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都应积极推行火葬,暂不能进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第五条火葬区与土葬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统一确定。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群众破旧俗树新风,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已确定火葬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依据方便群众、就地火化的原则,建立殡仪馆及附属设施。

尚未建立殡仪馆的县(市)的火化任务由邻近市、县殡仪馆承担。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除国家规定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应就地火葬,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转运遗体土葬。国家职工(不含少数民族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医院的死亡通知书。

非正常死亡的,须持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县(市)殡仪馆要建立相应的骨灰堂,乡(镇)亦可逐步建立骨灰堂(纪念堂),以方便群众就近寄存、祭祀、看望。

第十二条骨灰处理要因地制宜,以骨灰堂(纪念堂)寄存为主,也允许骨灰深埋。有条件的县(市),经省民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建立骨灰公墓。

严禁把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十三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亡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立殡仪馆及附属设施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办殡葬事业。

第十五条实行火葬的各项收费标准,由省民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六条已确定土葬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本着有利于民发展生产和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改革土葬方法。

第十七条在土葬区内,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第十八条土葬区内亡故的国家职工和市民,可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墓地或指定地点埋葬,生前要求或遗嘱提出火葬的,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应在当地市、地、州民政管理部门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第二十条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必须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

第二十四条土葬区的县(市)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第四章

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丧葬用品系指丧葬仪式中专用的商品,包括寿衣、花圈、存放骨灰的器具、棺木、黑纱、骨灰盒套、墓葬用的石碑石料等。

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丧葬用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坚决制止丧葬仪式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七条凡生产、经营(含兼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须向当地县(市、区)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地、州民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持市、地、州民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到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包括锡箔、冥钞、纸钱和纸扎等迷信用品)。

第五章

殡葬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殡葬管理的各项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拟定殡葬改革的措施和方案,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

第三十条各市、地、州、县(市、区)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中的具体事宜。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民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拆除平毁、处以二十至五百元罚款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国务___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给予没收实物、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利用丧葬仪式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处罚机关的处罚决定交纳罚款,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单位受罚款项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执行,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第三十七条受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对上级机关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由处罚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12.重新审视“殡葬改革” 篇十二

2014年4月1日起,安徽安庆市宣布进行一项殡葬改革,全面实施火化,6月1日全面实施。为此,各区县以低价收回群众预备的棺材,予以毁坏。据《东方早报》5月23日报道,多位高龄群众无法接受这一改革,而在6月1日前自杀身亡。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海内外网络舆论哗然,多家媒体对此已提出严肃批评。笔者发出一封公开举报信,向正在安庆巡视的安徽省委第二巡视组举报安庆市委书记虞爱华、市长魏晓明违反群众路线、粗暴推行殡葬改革、导致高龄群众自杀的不当行为,但没有任何回音。

凡此复杂事态清楚表明:对平坟、对毁棺,地方官员底气十足,他们相信,自己的政策实具有足够充分的政策与意识形态之合法性。这个合法性来自“殡葬改革”。其理念和政策起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一直实施至今,“其基本特征和任务是改革落后的遗体处理方法和封建迷信的祭奠礼俗,倡导节俭、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方式和殡葬礼仪,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它既是对殡葬活动的物质技术推进,又是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具体政策措施则是逐渐废除土葬,以倡导和强制两种手段推动火葬。也正是根据这一政策,几十年来,各地政府平坟运动此起彼伏,规模大小不等。

然而,形成于特殊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时代的“殡葬改革”,到今天,是否还具有文化和政治上的正当性?本文将殡葬改革置于中国文化全面复兴的脉络中予以反思,并认为,应当尊重国民之信仰自由和传统习俗,放弃殡葬改革理念和政策。

生命、信仰与墓葬习俗

华夏族群,也即构成今日国民之主体的汉族,很早就采用殓棺、土葬之俗,以安顿死者。《白虎通义·崩薨篇》引用已佚之《礼·檀弓》,用很简短的语言描述了三代丧葬之礼的大略:“死于牖下,沐浴于中溜,饭含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阶,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

这一系列丧葬之礼,立基于华夏族群对于生命、死亡的理解。《礼记·郊特牲篇》概括为:“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尚书·泰誓上篇》说:“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又《周易·系辞》:“乾知大始,坤作成物。”乾者,天也;坤者,地也。人禀天之气而生,天之气凝定于人为神,为灵。气是生命之本源,故中国人相信,气绝即为人亡,咽气就是死亡。人得地之养而成形,是为肉体。神、形相合而为具有完整生命力的人。人死,则神、形分离,并各自归于其自来处:神气发扬,上归于天;形体弊坏,下归于地。

由这样的生命观、生死观,形成了华夏族群的丧葬之礼。其中的关键就是全尸葬入于土,由此而有棺、椁、坟、墓之制。《白虎通义·崩薨篇》中一段话:

所以有棺椁何?所以掩藏形恶也,不欲令孝子见其毁坏也。棺之为言完,所以载尸令完全也;椁之为言廓,所以开廓辟土,无令迫棺也。

人死之后,神、形分离,无神之尸体必然败坏,子孙不忍见此情形,故盛之以棺椁,尽可能保全尸体。墓的功能则在于掩藏尸体:

崩、甍别号,至墓同,何也?时臣子藏其君父,安厝之义,贵贱同。葬之为言下藏之也。所以入地何?人生于阴,含阳光,死始入地,归所与也。

土葬之大义在于,人得自于大地的形体重归其所自来处,而完成生命的一次圆满循环。

然而,何必全尸?上引《祭义篇》中孔子所说的一句话有所说明:“合鬼与神,教之至也”。郑玄注:“合鬼、神而祭之,圣人之教致之也”。孔颖达疏:“人之死,其神与形体分散各别。圣人以生存之时神、形和合,今虽身死,聚合鬼、神,似若生人而祭之。是圣人设教兴致之,令其如此也。”全尸入土,则生者相信,逝者神、形俱在,神气有所依附,则不至于消散,故可致神而祭之。

有墓则需有坟。《礼记·檀弓上篇》记载孔子的故事:

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坟、墓是有区别的,墓的功能是埋葬,坟的功能是标识。在流动性较大的社会,坟头就异常重要,它有利于远游的人们标识祖先埋葬之处,而在归来时祭祀。孔子以来的社会,都具有较高流动性,于是,封坟就成为一项广泛流行的习俗。今日中国社会则处于流动性极高的状态,大量人口迁徙他处工作或者生活。在这种社会状态,封坟就十分必要。这个坟头显示着祖先的存在,这个坟头就是游子心灵寄托之处。平坟也就切断了游子与其家乡的联系,祖先固然成为孤魂游鬼,游子的生命也失去时间的深度,匮乏永恒的期许,而归于浅薄和浮荡。

墓葬之社会功能

孔子所说的“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之礼,皆以华夏族群的生死观为本。而包括墓葬及依托墓葬的各种礼,具有十分重大的文化与社会功能。

第一,墓地是践行祖先崇拜之礼的重要场所,可以安顿人心,养成国民的“敬”心。

至少从宋代以来,墓地在祖先崇拜体系中的地位,比起古代大幅度提高,而成为至关重要的祖先崇拜场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祠堂在遭遇20世纪中期的大毁坏之后没有恢复,墓祭就成为最为重要的祖先祭祀之所。

不管是庙祭,还是墓祭,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功能,也即《论语·学而篇》所记: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对逝者“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敦厚民心,改善风俗。其中的关键在于,礼葬、礼祭可养成民众之“敬”心。中国人并不从哲学上追究神灵是否真实存在,如“心诚则灵”这样的俗语所表明的,重要的是祭祀者敬之心态,“祭如在,祭神如身在”的根本也在于生者之敬。由此敬,而与神灵交接。祭神之敬是最高程度的敬,也是敬的大本大源。每年特定时间重复这样的礼仪,民众的精神就定期收到净化、提升,长此以往,则养成敬心。而圣贤早就指出,敬是一切德行的基底。没有敬,人心放逸,身体放纵,则不可能有任何德行。

第二,墓葬之礼守护、维系着中国价值。

《孟子·滕文公上篇》记载,孟子以人类学的思考方式解释墓葬之礼的起源。在孟子看来,盛之以棺,埋之于土,本来就是子女仁心发动之结果。四时祭祀也体现了“事死者如事生”之仁心。孔子认为,“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乃是孝敬父母的重要形态,而“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而礼制所要求的葬就是全尸、盛棺、葬于土中,并封坟植树。如此,孝子才能心安。由此,孝子对仁有深刻的自觉,仁心成长,进而有仁义礼智廉耻等德行,尽管其程度不等。这样的美德乃是人们合作互助、社会维持秩序的关键。

也就是说,圣贤以坟墓为中国价值的教化之具。古代如此,在庙制不复存在的今世,更是如此。没有坟墓,如果再没有宗祠,民众就失去了最为重要的教化之所,仁义礼智、忠孝廉耻等中国核心价值的根基也就遭到动摇。

第三,墓葬之制解决了华夏族群对于死亡的焦虑。

死亡的焦虑,生与死的关系,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所必需解决的头等重要的问题,宗教就是部分地为因应此一焦虑而生。如果不能有效地回应死的焦虑,生就没有意义,人就会放纵自己,秩序就会解体。所以,《礼运篇》论礼制之运转,以前面所引“夫礼之初”那一段开始。圣贤指出,最早、也最为重要的礼就是死之礼,也即孔子所说的“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华夏族群始终有这样的信仰:人生而合神、形,死后神、形分离,神气上升,可与先人之神气相见,并和乐融融。同样,子孙后代也会常来祭奠自己,与自己相见。而人的神气当有所归依,坟墓就是归依之处。合族而葬,则族人神气也聚于一处,如同生时合族而居。没有坟墓,神气就成为孤魂游鬼。所以,自古以来,代有克服万难、收骨归葬之义举。

凡此种种构成了华夏族群的祖先崇拜信仰,它有效解决了华夏人的生死焦虑问题,并赋予世间短暂生命以永恒意义。可以说,祖先崇拜信仰是华夏族群最古老、最朴素、最广泛、最深厚、也最强大的信仰。

正是基于这种信仰,人们可以看到一种相当有意义的文化现象:在农村,许多老年人甚至是中年人早早准备好自己的棺材。老人们怀着宗教般的热忱或谈论或亲手制作自己的棺材。在这里,对于死亡,人们没有一点恐惧。人们相信,自己死后神气仍与家人在一起,前可见到先人,后可得到子孙的照顾。如此,又有何恐惧?因为他们没有死的恐惧,他们的生是平静而自律的。相反,在城市,尤其是在接受过教育的人群中,祖先信仰弱化,其对死亡的焦虑、恐惧就比较严重。而导致这种信仰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殡葬改革,及其背后的物质主义哲学。

重新审视“殡葬改革”之理据

60年来,有关人士、部门力推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政策,为此提出了若干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理由。媒体也一直在宣传这样的政策和政策理由。然而,仔细审查殡葬改革的内容及其理由,可以发现,它们都存在足够的理据。

首先,殡葬改革以终结土葬为目标,试图代之以火葬。但是,火葬具有正当性么?

死亡不是生命的终结,而是另一种形态的延伸。如何安顿死者,涉及一个共同体对于生命的理解,从而构成其文化最为核心的内容。这个内容当然有些隐秘,它可能见之于最古老的原典,但此后很可能从知识人的文字论述中退隐,而化为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礼俗。惟其如此,它们以最为自然、最为普遍的方式支配着人们的心灵、生活方式,支撑着共同体的道德、伦理、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人虽皆有一死,但各种族群的丧葬之礼大不相同。不要说全世界,即便中国境内,不同族群亦各有其源远流长之丧葬习俗,如天葬、水葬、土葬、火葬、野葬、崖葬、保存干尸等。华夏族群,也即今日中国之主体——汉族,在其有文字记载的文明史上,一直实行盛棺土葬之礼。魏晋以后,某些佛教高僧遵循印度之俗,采用火葬方式。但一般情况下,历代政府均禁止庶民火葬。

因此,对汉族来说,土葬、封坟具有最为充足的文化和历史的正当性。反过来,火葬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完全陌生的,不具有文化和历史的正当性。任何一个政府,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力之恰当边界,只要对民众的权利有最起码的尊重,或者,只要具有维持政府权威所需要之最基本的明智,就不会强制推行一种为民众陌生、而不具有文化与历史正当性的丧葬方式。

有关部门进行殡葬改革,尤其是废除土葬、推行火葬的第一个理由、也是最为重要的理由是,节约耕地。中国人多地少,尤其是人均耕地在全世界处于较低水平。而死人墓地与活人争抢土地,为保护耕地,必须减少土葬;地方政府则更进一步,为增加耕地,而发动平坟复耕运动。

乍一看,墓地占用耕地的说法很有道理。然而,略加计算即可发现,这种说法完全是言过其实。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最近几年,全国每年死亡人口在950万左右。即便所有人都实行土葬,每个坟墓平均占用耕地5平方米,则全部占地面积4750万平方米,折合7万亩多一点。而目前政府坚守的全国耕地“红线”是18亿亩,实际约有20亿亩。也就是说,即便死者全部土葬,即便全部占用耕地,对全国耕地面积也没有任何可见的影响。即便照此规模持续占地1 OO年,形成10亿座坟墓,总占用耕地面积也不过700万亩,在全国20亿亩耕地中只占0.35%!同理,即便平掉全国现有所有分布于耕地中的坟墓,所增加的耕地也没有多大经济意义。

殡葬改革的第二个理由是,推行火葬、改革乃至废除土葬,可减轻民众负担。有关部门也试图以此鼓励“厚养薄葬”,鼓励子女在长者生时孝养,死时则行薄葬。

这是一种典型的物质主义、功利主义心态。资源总是稀缺的,文明社会的一切规则,包括礼俗,其宗旨无非是,按照共同体成员的普遍偏好,在不同人之间、在不同用途之间分配资源。规则是否健全的判准是,各种复杂因素是否被全面而充分地考虑进来。比如,在逝者和生者之间的资源分配是否合情、合理。不谈逝者,仅从生者角度来看,对死者“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乃是人内心深处最为自然的宗教性需求。因此,儒家提出,丧葬之礼的基本原则是“缘生以事死”。这是在生者和死者之间分配资源的基本原则。生者待逝者,求己之心安。人有那种宗教性需求,自然会分配一定资源满足自己的这种需求。其间的收益,个体自然知晓,不劳他人操心。

有关部门推行殡葬改革的第三个理由是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长期以来,官方文件一直把土葬、封坟的民间丧葬习俗斥为“封建迷信”,从理论、观念、文化上予以批判。然而,这种批判是否正当?

众所周知,支持“殡葬改革”政策的哲学是物质主义。它相信,世界就是物质,人也是不过纯粹的物质而已,所以,人死则万事皆休。人们当然可以主张和信奉这种哲学,也可以据此推平自家祖坟。问题是,官员是否可以把自己的哲学视为理所当然,据以制定管制全国民众的政策?政府是否有权系统地向国民主张、灌输一种哲学?鼓吹殡葬改革的人士基于自己的哲学信念,将围绕着神、形合一说而建立的种种丧葬礼俗斥为“封建迷信”。然而,政府有没有权力判断一种源远流长的习俗是迷信?或者说,政府有没有必要做这种事情?再者,即便一种习俗确实是“封建迷信”,政府有没有权力干预它,更不要说强制禁止它?判断迷信、禁止迷信是否已经超出了一个明智的政府的正当权力范围?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如何区别宗教与迷信?

复兴中国文化,当停止殡葬改革

推动殡葬改革的人士已经注意到,以1970年代末为界,“殡葬改革”的实施发生过一次十分明显的波动:此前,“全国的殡葬改革一直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1980年代初以来,殡葬改革出现了一次大滑坡。有关人士对此痛心疾首。

这些人士完全没有意识到,“殡葬改革”之反复实乃中国文明整体性回归的一个组成部分。20世纪中期,中国传统遭到革命的猛烈冲击,发生了一轮又一轮反传统之思想、文化、社会、经济与政治运动。反传统运动是全面的。儒家作为一种价值和思想体系也被彻底否定,代表着儒家价值的社会组织,如宗族,遭到猛烈冲击。殡葬改革也是全盘破坏中国传统的社会政治运动的组成部分。传统的殡葬之礼渗透着儒家价值,也是传统社会组织赖以维系的价值纽带,自然也在破坏之列。

但是,这种破坏终究难以为继。权力试图改造传统,由此导致民众生活之混乱,权力对此束手无策。更为重要的是,改造传统需要权力始终保持在意识形态高强度动员状态,但这是不可能的,它必然松懈。而一旦松懈,传统就会自然地复归。传统的复归是全面的,其中包括传统殡葬之礼,与之同行的还有经济、社会等各领域之传统复归,这包括私人产权、市场、社会自治等各种制度。

换言之,这是中国文明的一次复归。中国社会的诸多良性变化,都是文明复归的结果。中国的增长、繁荣,本源在此。至关重要的是,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与市场秩序、社会自治的发育之间,有密切关系。有一个现象具有重大象征意义:1980年代最早大规模恢复传统殡葬之礼的,就是东南沿海地区。当时媒体对此予以严厉批判。然而,这些批判者没有意识到,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支持了市场的发育。因为,传统殡葬之礼的恢复,推动了仁义礼智信等价值的重建,支持了与社会信任网络的重建,这些正是市场秩序发育的价值和社会基础。

也就是说,放宽视野,站在中国社会健全转型的角度看,殡葬改革的大滑坡其实是一个好事。到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中国社会乱象丛生,需要收拾人心,需要重建价值,为此,需要重建信仰,而传统殡葬之礼所蕴含的信仰,这个信仰所支撑的价值,对于当代中国人心扶正、秩序健全,具有重大意义。

近一年来,习近平在多个重要场合阐述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于今日之重要意义。而丧葬之礼就是中国文化之本,虽然隐秘,但意义重大。如何死,从根本上决定着人们如何生。丧葬之礼是任何一个共同体的文明之内核,维系着守护着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因为,一切价值都本源于如下的问题:生命为何?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如何获得永恒?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着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因此,欲复兴中国文明,就必须复兴中国价值;要复兴中国价值,就不能不守护中国规模最大的汉族丧葬之礼。

也就是说,在殡葬改革口号提出60年之后,在中国文化复兴的历史性时刻,没有理由再坚持“殡葬改革”理念了。殡葬之礼关乎生命之意义,关乎国民之信仰,殡葬的方式、殡葬的礼仪、殡葬的地点,都应交给国民按照自己的习惯、风俗自由选择。

这并不是说,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只可无所事事。政府可以进行监管,比如,如果人们选择土葬,政府可引导其尽量不占用耕地。政府也可禁止民众建造占地过大的坟墓。但是,在殡葬问题上,基本原则是国民自愿选择。政府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监管。如此,国民才能死有尊严。有死的尊严,才有生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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