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遗嘱格式(带)(精选3篇)
1.遗产继承遗嘱格式(带) 篇一
立遗嘱时间: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人: ,性别: , 身份证号:
住所: 见 证 人: ,性别: ,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见 证 人: ,性别: , 住所:
联系方式: (及老伴)(有老伴的建议将老伴也列为“立遗嘱人”□部分)财产进行分配。
为见证人,见证人现(及老伴)(及老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完全自由、自愿的情
1、本人(及老伴)拥有的但仅登记在本人名下的“ 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
2、„„(若有其他财产的,请在以下详细列明)
二、立遗嘱人对本遗嘱所涉及财产的处理意见
本人(及老伴)拥有的但仅登记在本人名下的“ 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由子女 (身份证号: )继承,其他子女不得对此提出任何主张。
三、立遗嘱人在本遗嘱外未处理的财产的分配方案
本人未通过遗嘱处理的其他财产,由本人膝下子女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本人的债务由各个子女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四、寄语
本遗嘱是本人(及老伴)在充分考虑和商议后做出的决定,望本人膝下的各个子女遵从本人(及老伴)的心愿,切勿争产,和睦相处! 五、其他
12、本遗嘱经本人(及老伴)
3、本遗嘱一式 (捺 印) 见证人: (捺 印)
见证人:
(捺 印)
注:
1、立遗嘱人、见证人及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身份信息应具体明确。
2、遗嘱处理的财产应明确,立遗嘱人只能处置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财产为共有财产且尚未分割或者不宜分割的,应在遗嘱中注明“属于自己的份额或者部分”为宜。
3、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并签名。
2.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篇二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嘱、遗赠 篇三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嘱、遗赠。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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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单方、亲自设立、死因、要式)
1、遗嘱的形式;
(1)各种形式的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后三种需见证人
(2)何为合格见证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利害关系
(3)有多个遗嘱时效力的认定:公证最强;无公证则以最后为准
考点:多个遗嘱的效力次序
2、遗嘱的效力
(1)有效要件:有遗嘱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合规
(2)无效情况:
①无或限制行为人所立遗嘱
②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
③伪造的遗嘱
④被篡改的遗嘱
⑤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按遗嘱生效时判断)
⑥危急情况消失后所立的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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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5、遗嘱的无效与失效的区别
【例题】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69题,多选)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法律敎育 网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解析:《继承法》解释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第一次所立的遗嘱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后来甲又立下一份遗嘱,同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有效的,所以AB的说法本身是错误的。前后两个遗嘱均有效的情况下,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最后立下的遗嘱为准,现金应该按照甲第二次所立的遗嘱进行分配,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C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D的说法本身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D.二、遗赠
1、受遗赠人的范围: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
2、受遗赠人的接受表示: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三、遗赠扶养协议
1、主体: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2、性质
(1)双务有偿法律行为,非合同;
(2)权利义务:扶养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有受遗赠的权利。
http:///(3)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即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后生效,扶养人扶养义务生前生效。
3、效力:最强。强于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条件赠与的主要区别:
(1)前者是双务有偿;后者是单务无偿
(2)前者赠与在死亡后发生效力,后者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
【例题】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4题,单选)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答案】A 【考点】遗赠扶养协议
【解析】《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和保姆乙的约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乙在甲生前细心照料甲,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甲和乙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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