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共10篇)
1.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篇一
有度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部收集整理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2018年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2018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什么?下文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请您阅读了解。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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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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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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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以上就是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为你整理的2018年离婚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减少人财两失的情况出现。如果您还想了解婚姻关系中的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来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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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简介:
有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系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我所现有人员60余名,其中执业律师25人。我所独特的“统一受案、统一管理、集体办案、统一分配”管理模式具有其他多数律师事务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该模式有利于集中全所律师的力量,形成团队优势,以保障为客户提供优质和高效的服务。有度官方网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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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篇二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离婚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相关知识链接: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全文】
军人离婚的财产如何分割
网友提问
我是一名军人,因发现妻子有外遇(无确凿证据),需离婚,由于财产分割问题,女方不同意,请专家回答一下我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
我和女方结婚两年零八个月,无子女,无存款,现有住房一套,是结婚前我贷款购买,结婚后至今共还房贷51000元整。今年四月份借款20000元给女方调动工作用。主要就是这些,其他财产的分歧不大,请问我们财产如何分割?【全文】
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案件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全文】
转业军人离婚规定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您于1992年结婚,迄今未满十年,因此,如您现在起诉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复员费。【全文】
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负什么责任?
问:我想问您一下,军嫂在生下孩子一年后其丈夫就提出离婚,其丈夫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而且现在妻子还有病?
答:这个是涉及军婚问题的离婚纠纷。所谓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中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须
征得军人同意,而对军人提出离婚却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同意。
3.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篇三
问:张某与五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良好,近年来他们都忙于事业,顾不上经营,渐渐地感情疏远了。10月,两人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彼此情分已尽,婚姻难以继续,于是签下了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债务亦归各人承担。同日,王某搬离住所,不再跟张某共同生活。之后,王某忙着四处购置房产。,她在某市购买房屋两套,每套价值29万元,,她又以16万元的价格在某市购买了一套房屋。直到2月,双方才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请问上述三套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由于是离婚协议,原则上仅在离婚时方才生效,在此之前尚未发生效力。但是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确认今后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的债务亦归各人承担,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作的特别约定,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如王某在此期间购买的三套房屋是以离婚协议签订之前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为其个人财产。
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篇四
男方: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男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一儿子,名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__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_元,女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上面。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探望的时间。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女方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
差价____________元给男方。
(3)车辆:夫妻共同所有车辆车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双方各分一半。分配方式,车辆归女方所有,过户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车辆差价____________元给男方。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物品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给男方。鉴于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动提出离婚请求,男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精神损害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5.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篇五
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婚姻登记随到随办,结婚和离婚都可当场办理。新婚姻登记条例使协议离婚速度至少提前了一个月。有关人士认为,新条例实施后离婚率可能会上升。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意见”详解离婚财产分割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全部28条中,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规定之细前所未有。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的熊立民律师介绍,这是婚姻法的第二次司法解释,第一次着重婚姻关系,这一次意见稿重在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仅笼统地规定了三条: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财产,哪些是约定的财产。意见稿全部28条中,不但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而且规定之细前所未有,可以说只看意见稿,不用开庭你就知道胜算几何了。
对此次意见稿,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认为,这次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解释中多次出现”相应补偿“的字眼。过去财产分割都是一刀 切,这次意见稿就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不足之处。如解释中第21条说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竞价的结果必然造成房屋价格的上 升,而使得取得房屋一方补偿给另一方更多。貌似公平,却可能使得弱势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比婚姻法和意见稿,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一: 房屋所有权问题。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1.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2.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 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3.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
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 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焦点二:财产及债务问题。意见稿对婚前双方形成的财产关系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可以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及双方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如果所给付金钱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的,在财产分割时可考虑给付方 适当多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讨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个人债务,不能用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清偿。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财产分割上,婚前彩礼可全部归还。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焦点三 :第三者问题。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对配偶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可一定程度上防止财产转移。
焦点四: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首先,“夫妻店”分割不应影响生产。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店”中的夫妻出资、入股等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夫妻店”中很多情况下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或入股,夫妻间财产关系愈发复杂,法院对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难度增大。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此类财产分割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 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其次,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和房改有关的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 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离婚财产转移问题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部分,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而夫妻共同财产则要进行分割。有的当事人为了把财产据为己有,想办法把共同财产事先转移,以达到让对方少分甚至不分的目的。更有甚者还要把对方的财产也转移隐藏。这都会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伤害。
记者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财产转移在今年的离婚案中约占35%,有增加之势。律师说:“这类现象虽然比较普遍,但起诉方由于事前无戒备,事后
又难取证,故不易赢得官司。所以防止财产转移,关键就在一个”防“字,也就是要事先做好准备,处处提防。”
1.首先要明确夫妻对财产处理法律权限。根据法律规定,若无特别约定,个人财产未经协商只能由个人处理,而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明白了这一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气壮地按规定处理财产,而不必考虑怕影响情感等因素。
一旦发生夫妻关系将要破裂的情况,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双方最好不要像人们平时所做的那样把财权交给一个人。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决不可掉以轻心。
2.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协议。这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为了使协议书具有更大的法律稳定性,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是律师见证。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 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3.进行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或者在离婚诉讼前,先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4.“先下手为强”。这也是一种办法,即把相关的证件甚至实物先拿到手。
据熊立民律师介绍,在他接触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在防范财产转移问题上有自己一套。比如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有人还对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有的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熊律师指出,这些方法可供借鉴,但要根本杜绝财产转移,关键是当事人要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离婚的理财之道
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 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离婚中一些最严重的财务失策往往也是最常见的问题,究其根源,几乎都要怪规划不周。而且在充满怨恨的氛围中决定财产归属,很可能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经济后果。其实,离婚也有许多理财之道。
1.搞清楚要房子的代价。
所有财产一人一半吗?划分财产经常会引发激烈的争吵,夫妻双方争着要确保自己得到公平的一份。不过,公平不总意味着平分财产。
由于房地产一般在夫妻净资产中占最大比例,收入较少的配偶一方常常会极力争取得到房子---但房子是非流动资产,而且维护起来费用很高。对那些平时对家庭理财并不关心的配偶来说,要房子是特别危险的选择。在不少情形下,最理智的选择是卖掉房子后双方分钱,但已经饱受离婚痛苦的配偶一般不
愿再卖掉房子,尤其在有孩子的情况下。在你准备斗争到底拿到房子时,要考虑一下每月还住房贷款、交税、水电气费和维护费用等成本?如果你放弃其他资产以换取房子,一定要确保自己能够负担其维护费用。“
考虑一下自己离婚后的经济状况以及你离婚得到的财产是否足以支撑这个家。支付每月的各种账单是否会让你头痛不已?更糟的情况是,得到房子是否意味着牺牲了其他财产的分配?在开始离婚谈判前考虑这些成本支出将使你避免在离婚后遇到一些经济问题。
2.为即将分手的配偶买人寿保险
”如果离婚那天你丈夫被车撞了怎么办?如果丈夫没有买人寿保险,那你就惨了。"
做好最坏的准备。如果没有细致的规划,最友好的离婚都可能导致经济上的灾难。理财师建议接受抚养费和子女生活费的一方为前配偶购买一份人寿保单,保险金额应足以支付赡养费和未来可预计的支出,如大学教育等。如果提供抚养费和生活费的配偶死亡,其人寿保险赔偿金将为孩子和你的生活提供保障。
为什么要你买,而不是由前配偶自己来买?因为如果你是保单所有者,你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就是你自己,你还可以确保保费如期支付,使保单不至于失效。
6.诉讼离婚不分割财产书写格式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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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不分割财产书写格式
诉讼离婚的时候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这个分割问题需要在诉讼中提出来,只要是法官判决了要给的那么对方就应当支付费用。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诉讼离婚不分割财产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无子女、无财产分割)
刘××,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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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
刘××与陈××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前了解不深,认识三个月后即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因结婚时间很短,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达成如下离婚协议如下:
1、双方自愿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2、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财产争议;
3、没有子女;
4、婚前陈xx带过来的财产仍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由女方带走。
协议人:刘××(签名)
陈××(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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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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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三、离婚一审、二审要经历的过程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诉讼离婚的起诉状中要是没有财产分割问题的相对简单些,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很多而且处理上会比较棘手,没有涉及到财产分割的诉讼耗费的时间都没有那么久。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赢了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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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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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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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作出了哪些相关规定(2018)http://s.yingle.com/w/xf/592151.html
关于消费者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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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典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篇七
女方:夏俊玲,女,汉族,1990年01月27日生,住新疆额敏县喀拉布拉克村1012号,身份证号码:654221199001272023。
男方与女方于12月06日在新疆奇台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等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2、房屋:
(1)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山街1739号天山·东方嘉苑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309655.5元,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215000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188120元。该房购买时首付94655.5元,首付款来源于男方父母。现协商该套房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由男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女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女方不予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男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女方必须赔付男方相应的损失。
(2)房内物品和家电家具归男方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之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六、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 女方:
8.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篇八
《婚姻法解释
(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如果协议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又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婚姻法解释
(二)》第九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如果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书,不符合《婚姻法解释
9.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篇九
根据当事人以上陈述,对离婚的效力,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诉讼实践经验,做如下分心。
财产分割问题
依据当事人陈述,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财产:
1、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两栋,两栋房产均属女方名下,一栋已付完全款,现由男方携其子居住,一栋贷款购置,未付清余贷,由女方居住。婚姻解除之后男女双方各购置一套房产各属其各自名下
依据我国法律,双方离婚时签署协议说明财产无争议,那视为双方对其婚姻存续期内购置房产已处置分割,房产在离婚后,较长时间未作分割,可视为两处房产已按权属登记名称,分割给女方所有。离婚后所购置房产为男女双方各自名下财产。
2、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约定男方占70%,女方占30%。
依据相关法律,此公司的所有归男女双方共有,具体比例分割,实践中要看公司成立时的约定,如无对此财产婚后独立拥有协议,应为共有,双方还是各占50%。
3、双方婚后所拥有的,现金存款、股票、债券、机动车辆
等。
依据法律,如无特殊约定,因归夫妻共有,各占50%。
4、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生产所产生的债务。
依据法律,男女双方应以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并且双方是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部债务,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之后,再向另一方追偿其所应承担的部分。
当事人说其的前夫,离婚后多次骚扰我方当事人,要求其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持有,以及现有男方携其子居住的房产过户到其子名下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法律,男方要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依据如下,双方协议离婚时,协议中写明了财产无争议,而且离婚后,一直双方未对现有房产权属,做出变更应属承认其现存状态为共同财产已处置。保持原权属。其无权再要求女方予以处置自己所有财产。其次,如双方均认为其离婚协议中队财产的处置无效的话,那应该将双方的全部共同财产都重新分配,此应有双方协商约定,或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而男方无权单方予以要求。
关于企业股权,与上面所谈及的房产类似,应保持不变,或双方协商处置。
最后,谈及前夫对其的骚扰,法律或执法者,只能保证其利益受到侵害后予以纠正、保护,并不能十分有效的阻止侵害发生。也就是说,可以保证当事人的胜诉权,但却阻止不了对方的诉权。如对方的骚扰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也只能通过报警,由警察教育。如骚扰程度较大可以追究其行政以致刑事责任。但却无法阻止其再来骚扰。
如女方愿意主动放弃公司股权,而保存现有的三处房产,其中一处由男方居住的房产,想直接处置给自己的孩子。并且已有再发生财产争议之时,都能保证自己的三处房产的所有权可以与男方达成如下内容的协议,并且做一份房产赠与协议,两份协议都可以公证(但依据各地公证处的规定,可能不予公证,双方自行签字,按手印,并有无关联第三人做见证,其效力也是可以保证)
协议一:双方对婚后财产按其登记名称、权属划分,归各自所有,即原登记在各自名下的(包括但不限于此)存款、证券、债券、房屋、机动车辆仍归各自所有。女方XX自愿,将其所拥有的某某公司的30%股份,赠与给男方XX。
协议二:女方自愿将其所拥有某地某栋某号(要尽量详细,并附房产证复印件)房产,于孩子XX,18岁成年(或其他条件如结婚、工作等)时赠与给其拥有。
10.离婚财产分割上诉状 篇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YYY,女,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xxxx)闵民一(民)初字第abc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其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xxxx)闵民一(民)初字第abc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其中,改判的要求是:不要支持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作为原告,所提出的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诉讼请求,即,请求依法均等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上诉理由:
一、原判决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结果和它的依据。
(1)原判决中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但是,原判决在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并不是均等分割的。原判决的判决结果是:完全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除了把一辆小轿车分给被告以外,居然把原、被告双方的其余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3套房屋在内的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分配给了原告一人,而且,还要被告在未取得绝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再向原告支付70万元的钱款。
上诉人认为,原判决的上述判决结果不但显失公平,而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
(2)原判决中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判决依据。
原判决的财产分割的依据是:原、被告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原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方式、时间及财产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存在任何一项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故本院应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和《补充协议》为合法有效,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故原、被告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上述协议”。
二、本案原、被告的婚内财产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上诉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内财产协议》和《补充协议》是违法的,且因违法而无效。其理由有以下的4点。
(1)原、被告的婚内财产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原判决说,“原、被告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和《补充协议》为合法有效”。原判决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因为原、被告的财产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的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告诉我们,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实行财产约定制,但是当事人不可以自由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这个财产约定制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是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可以有以下的3种内容的约定,① 归各自所有,;② 共同所有;③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就是说,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制的内容,除了共同所有以外,只有各自所有。什么叫各自所有?各自所有是指:男方的归男方,女方的归女方,而不是男方的归男方,女方的也归男方的这种只归一方所有的情形。很显然,为维护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我国婚姻法不允许夫妻双方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全部地约定归其中的一方所有。
用这一规定来对照本案原、被告的.这一婚内财产约定,我们可以看到,其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例如,就本案的3套房屋而言,其中,不管是安徽合肥的1套房屋,还是上海奉贤的2套房屋,它们均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且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的共同财产。然而,原、被告的这一婚内财产约定,却把原、被告双方共同创造的,且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3套房屋,全部地约定归原告一方所有。这显然是违法的。
(2)原、被告的婚内财产约定是以离婚为目的的。
原判决说,“原、被告以书面的方式确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且明确了系为‘和睦相处,白头到老’, 原、被告在庭审中亦明确签订协议系为和好,故该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婚内财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系不以离婚为目的的夫妻财产约定,而非离婚协议”。
原判决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原判决只看到这一协议的表面现象,而没有看到这一协议的本质。其实,原、被告协议中的所谓的“和睦相处,白头到老”的语言,仅仅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托辞,其协议的真正的合同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离婚。这是一种“除非不离婚,要离婚就这么定”的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
其理由如下:
① 从协议订立的时间上来看。
《补充协议》的订立日期为xxxx年11月11日,而原、被双方开始分居的日期,则是xxxx年11月13日,两者的相距期间仅2天。由于分居从来是男女离婚的前奏曲,因此对原告来说,其竭力要求与被告订立《补充协议》的这个合同目的,决不是为了“和睦相处,白头到老”,而是为了能在日后的离婚中,尽可能地分得更多的财产。
② 从协议的内容上来看。
《婚内财产协议》是一份彻头彻尾的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以离婚时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合同目的的协议。
例如:
1. 第一条的“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的最后写明“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全部为乙方所有”。这里的“该房产”是指本案的3套房屋;这里的“乙方”是指原告。
2. 第五条的“对于离婚的约定”。此条款顾名思义,其内容当然全是关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其中最后的第2点特写明“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对此内容,作为女方的原告曾在庭审时,表述道,“如果女方有过错,不按照婚内财产约定进行处理”。这就是说,本案的《婚内财产协议》是一种关于怎样实施不正常离婚的约定。很显然,此婚内财产约定完全是冲着离婚而来的,而且是因男方的过错,而准备在离婚时,欲对男方实施财产惩罚的一种非正常离婚的约定,否则就不会有“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的这种奇怪的约定。
试想,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更何况,这是一份以非正常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协议,怎么可能有效?
③ 从两份协议内容的一致之处和不同之处来看。
本案的《婚内财产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有相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其中,相一致的地方是财产的归属相一致。例如:《婚内财产协议》的第五条的“对于离婚的约定”中明确约定,3套房屋归女方,车辆归男方;《补充协议》也明确约定,3套房屋归女方,车辆归男方。财产归属的内容完全一样,仅仅是把车辆放前面,房屋放后面,以让人们能先看到男方的权利。
其中,不一致的地方是“离婚”两个字的存在与否。例如: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凡只要讲到财产归属,就有“离婚”两个字,甚至还有专门的 “对于离婚的约定”这一条款;而《补充协议》则“聪明”了,虽然通篇都是财产归属的约定,但是再也没有了“离婚”两个字。
既然财产的归属完全一样,为什么还要在分居前,迫不及待地订立《补充协议》呢?很显然,就是为了“离婚”两个字。也许原告此时已经知道,协议有“离婚”两个字的法律后果,所以特来个《补充协议》。
很显然,原告就是为了“离婚”这一目的,而以“和睦相处,白头到老”为美名,来欺诈、诱使、逼迫被告与其订立夫妻财产的约定的。
(3)关于本案3套房屋归女方的约定。
对原、被告的财产约定,即使不谈上述的因违法而无效的理由,单凭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的第六条的规定,原判决也不应当按照原、被告的财产约定而把3套房屋判归女方。
最高院的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则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原、被告的关于3套房屋归女方的财产约定,也可以视作是男方把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女方。如果作为赠与,那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依法撤销赠与。由于上海奉贤的2套房屋至今尚未办理房地产登记,还未领取房地产权证,因此在这两套房屋的权利尚未转移前,作为赠与人的被告至少可以依法要求撤销本案的赠与。既然被告还有权撤销赠与,原判决凭什么可以依据效力待定的财产约定、把3套房屋全部判归女方所有。
(4)原、被告的婚内财产约定显失公平。
“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维护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都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然而,原、被告的婚内财产约定却显失公平,且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所格格不入。
例如:
① 本案的3套房屋均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且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对这3套房屋,原告在辩论时,曾有过这样的动人解释,他说,“双方相识时,都比较贫寒,经过原、被告的不懈努力,婚后经济上有了一部分收入,购买了3套房屋,一辆Q5汽车,还有100余万的现金……”。然而,原、被告的这一婚内财产约定,却把原、被告双方共同创造的,且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3套房屋,全部地约定归原告一方所有。这显然是违背了我国婚姻法所规定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
② 原、被告双方拥有3套房屋的夫妻的共同财产,然而,原、被告的这一婚内财产约定,却把这3套房屋,全部地约定归原告一方所有,从而导致被告在上海没有房屋可供居住。这显然是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的 第27条又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很显然,在原、被告双方拥有3套房屋的情形下,被告居然一套房屋也没有,以致让被告落到在上海没有房屋可供居住的困境,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二、关于140万元。
为被告单独动用属于妻共同财产的140万元的钱款,原判决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70万元。
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这一判令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1)原判决的这一判令缺乏法律依据。
不谈证据的真实性,既使根据原告的证据,被告单独动用本案的这笔钱的时间,也是在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xxxx年8月,而不是在原、被告双方的分居期间动用的,而且动用本案的这笔钱的时间,距离原、被告双方的xxxx年11月的分居时间,尚有一年二个月之久。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就是说,夫或妻中的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都是有处理权的,而不是无权处理的。
当然,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时,应当尽可能地协商决定,而不应当由一方单独地擅自作主。至于一方单独行使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是否需要向另一方给予赔偿?对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任何的规定。
我们的法院只能依法判决,既然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原判决凭什么可以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0万元。
(2)原判决的这一判令缺乏事实依据。
原、被告之间涉及到这笔钱的书面证据只有两份,即,① 由被告于xxxx年9月15日书写的单据;② 原、被告的《补充协议》。至于原、被告的《婚内财产协议》则压根儿没涉及到这笔钱。
如果以上述的两份证据作为事实依据的话,那么问题就出来了。因为这两份证据都没有约定被告要向原告赔偿或者支付70万元。
其中,被告书写的单据只说,因为这件事我愿意承担一切后果。放弃所有一切财产做为自愿。至于什么后果,却没有讲清。如果放弃所有一切财产做为自愿是后果的话,那么这又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了。因为若不离婚,就无所谓放弃所有一切财产。
其中,原、被告的《补充协议》只说,该140万元中的一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这句话说了也白说。既然14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中的一半当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由于当事人根本没有约定被告单独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也无法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来追究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的民事责任。很显然,原判决的这一判令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作为一审的被告,特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望上级法院能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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