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2024-10-21

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8篇)

1.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篇一

渤海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 阅读次数:20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渤海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保理业务,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卖方”)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其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格的应收账款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后,有权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让(扣)、质保金、尾款等的非信用证贸易项下所有的应收款项净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卖方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中买方和卖方均在境内。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无论是否融资,由本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一)应收账款催收:本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买方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本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卖方与本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本行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本行根据应收、应付账款账期,应卖方、买方要求,提供融资服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部门指分支行等业务有权发起部门,经办行指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有权审批主体指按照本行审批权限的规定有权审批国内保理业务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保理业务分类

(一)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承担买方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账款的风险,若银行不承担上述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则称为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二)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指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隐蔽型保理则指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银行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

(三)卖方保理与买方保理 指本行受让应收账款的前提下,依照本行提供授信的主体对象:如本行授信主体为卖方称为卖方保理,若授信主体为买方则为买方保理。

第七条保理授信指客户在本行申请保理融资或本行为买方核准信用风险额度,买方和卖方均可向本行申请保理融资服务,二者均须纳入综合授信管理。

(一)卖方保理融资是基于其本身应收账款转让本行后,本行给予的资金融通业务,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占用卖方在本行的授信额度,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占用买方或保险公司在本行的授信额度;

(二)买方保理融资是基于其交易对手转让本行的应收账款基础上,给予买方资金融通的业务,占用买方在本行的授信额度;

(三)本行应卖方要求为买方核定的坏账担保额度,占用买方在本方的授信额度。买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系针对不同买家核定,不同买家之间额度不能相互串用;

(四)以保险公司提供买方信用担保,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的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占用保险公司在本行的授信额度;

(五)本行只提供催收和账户管理服务的卖方,则不需要核定授信额度。

第八条保理融资业务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根据《渤海银行批发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中的规定,卖方保理融资业务下应收账款的融资比例为:

(一)卖方在本行信用评级为1-7级且已投保应收账款:不超过合格应收账款净额的90%,或信用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两者取其低;

(二)卖方在本行信用评级为8-10级且已投保应收账款:不超过合格应收账款净额的80%,或信用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两者取其低;

(三)未投保应收账款:不超过合格应收账款净额的70%。

第九条买方保理融资比例一般为合格应收账款净额的100%,融资业务期限原则上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保理融资的融资期限的计算方式为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加上宽限期,宽限期的设定是根据交易实际付款情形,同时结合买卖方资信。有追索权保理的宽限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无追索权保理的宽限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60天(若保险公司提供买方的信用风险担保期限超过60天,可在其担保期限加上15天)。买方保理融资模式融资期限的设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保理融资利率应根据本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决定。第十二条在承做保理业务时,原则上卖方针对指定买方的应收账款应全部转让给本行。经办行须于放款前查询相关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未被他行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必须在本行开立保理回款专户,专门用于应收账款回款资金的归集。保理回款专户采取“结清授信业务前资金只收不付”方式。保理回款专户采用两种方式之一:

(一)经办行为卖方开立户名为“ XXXXX公司渤海银行保理专户”的账户,保理专户属于银行内部账户,不计利息;

(二)经办行以卖方的名义开立保理业务回款专户,同时应取得保理业务回款专户的资金划拨授权。

如卖方不能开立保理专户的,客户经理须在授信调查报告中阐明理由,并得到审批主体的批准。

第十四条保理融资业务可采用“款到即扣”或“到期还款”的方式,“款到即扣”指应收账款的回款先归还融资款项及本息,余款(若有)转入客户结算账户。“到期还款”指回款先回到保理回款专户,业务到期时先归还融资款项及本息,余款(若有)转入客户结算账户。第十五条若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则卖方须承诺:由经办行经办人员陪同卖方经办人员到买方处办理票据接收,取得汇票后直接送至经办行会计柜台办理票据贴现。经办行将贴现资金直接转入保理回款专户,其他按本行规定办理。客户经理应提前取得卖方的委托授权、提前准备妥当贴现手续等。

第十六条保理业务收费定价遵循收益覆盖风险原则,综合考虑应收账款质量、期限、融资模式等因素。

(一)保理费:原则上依照转让应收账款净额的一定比率计收。保理费率最低收取标准:

1.无追索权的保理:0.5%;

2.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0.1%;

3.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0.3%;

(二)融资利息:依照卖方所使用保理融资金额、期间按本行执行利率收取。

(三)其它费用:根据业务设计架构或操作特性,可与客户协商另行收取的费用。第十七条保理费用收取方式

(一)保理费:于收到卖方转让时一次性收取。

(二)融资利息:可提前一次(前收型)或按月、按季收取,也可在收到应收账款回款时扣收(后收型)。

(三)其它费用按业务实际发生情况收取。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总行贸易金融部

(一)负责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制订和解释;

(二)负责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培训与推广;

(三)负责协助经办行解决在操作保理融资业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第十九条信贷审批部与区域审批中心

(一)根据本行授信审批流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所描述的业务特点,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

(二)中小企业客户在分行中小企业授信审批权限内开展业务审批工作。第二十条总行信贷监控部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经办行合同签署、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管理、授后监督、早期预警、风险资产清收和处置等工作。第二十一条总行业务营运部

(一)根据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营运部分);

(二)对经办行营运业务操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总行法律合规与操作风险部

(一)相关法律文本的制订和非制式文本的核准;

(二)对产品涉及的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业务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咨询以及对资产清收提供法律支持。第二十三条总行资讯科技部

负责保理业务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及相关业务电子信息化的技术支持。第二十四条总行财务部

负责保理业务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五条经办行贸易金融团队

(一)负责保理融资业务在经办行的培训、推广、数据统计;

(二)负责经办行保理融资业务的数据统计,反馈总行贸易金融部。第二十六条客户部门

(一)负责收集客户评级所需基础资料并负责核查资料的真实性,撰写授信调查报告;

(二)根据有权审批主体意见,负责合同的签署,确保合同文本等授信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提供业务办理所需的相关单据、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交资料的及时性及一致性、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负首要责任;

(四)负责贷后管理工作的实施。第二十七条经办行风险管理部

(一)根据本行授信业务审批的有关规定,对分行客户部门提交的业务审批申请进行尽责审查,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查报告;

(二)根据本行的有关要求,组织报送授信项目的各种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经办行信贷监控部

(一)负责授信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相关业务合同的签署;

(二)负责经办行权限内的授信额度的建立、冻结和解冻;

(三)负责业务出账前审查;

(四)负责监督与评价经办行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并对客户经理贷后检查报告进行审查与分析;

(五)负责经办行授信业务的早期预警、风险资产清收和处置。第二十九条经办行业务营运部

(一)根据信贷监控部的《授信业务审查发放批复通知书》进行放款处理;

(二)负责保理相关业务的会计记账、资金收付和账户开立。

(三)负责保理回款专户的管理及对账工作;

(四)及时向分行信贷监控部和客户部门通报业务核算和执行的异常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一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业务申请条件

第三十条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人除应满足本行对普通授信申请人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买卖双方有合法、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连续一年以上的交易关系;

(二)企业财务状况正常,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原则上买卖双方不能为关联企业、应收账款不得为关联交易;

(四)卖方没有因为履约质量遭到买方拒绝付款的记录;

(五)卖方不存在同时接受买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债权被冲销的情况;

(六)非本行预警客户。

第三十一条应收账款应满足条件:

(一)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贸易类应收账款付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卖方已全面、恰当地履行货物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

(三)应收账款不存在贸易纠纷,且对于本行认可的买方,卖方同意将与该买方在一定时间内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本行;

(四)卖方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商务合同中无禁止转让的条款;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消、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授信调查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客户部门须对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本行授信管理要求进行调查,应重点调查买卖双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卖方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通畅;

(二)买卖双方交易的支付方式、放账期限等交易惯例,交易历史中是否存在过纠纷等;

(三)双方已经开展合作的年限等。

客户部门完成调查分析后,撰写调查报告,连同其他资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第三十三条有权审批主体根据本行“三位一体”授信审批流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授信批复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授信额度审批后,客户部门负责完成协议及相关合同签署。经办行信贷监控部按本行规定完成协议及相关合同的签署检查和额度的建立。第三十五条保理合同文本的签署

(一)客户申请卖方保理融资、催收和账户管理服务业务时,卖方须与本行签订保理合同;

(二)客户申请买方保理业务时,买、卖方均须与本行签订保理合同;

(三)本行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本行须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原则上无需与买方签订保理合同。

第六章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

第三十六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

在卖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的前提下,经办单位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形、买卖方的资质,债权转让通知可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型保理

1.由卖方和经办行共同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书面确认;2.卖方向买方开出的发票原件上注明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3.由卖方单独或经办行联合卖方采取公证送达方式,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实;

4.经办行与买方签署协议约定以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本行受让账款明细,由买方确认回执;5.经办行通过与买卖双方的相关协议,明确规定有关应收账款确认和通知的方式和流程,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6.其他经审批认可的程序。

(二)隐蔽型保理:卖方须事先将经其签章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的书面通知留存本行,在强制转为公开型保理操作条件成立时,由经办行或经办行联合卖方将前述留存书面以亲自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之事实。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不能采用隐蔽型保理方式。

当下列情况出现时,隐蔽型保理须强制转为公开型保理:

1.买方未回款到本行指定账户,且卖方未主动通知本行真实情况并清偿账款;

2.卖方将该转让账款同时转让给其他金融同业;

3.融资账款超过宽限期,卖方不清偿或无力清偿账款;

4.卖方发生财务困难或破产。

第七章业务办理

第三十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保理业务时,根据业务类型向经办行提供相应资料。

(一)如客户未办理融资,需提供:

1.买方已签署了回执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隐蔽型不需要提供);

2.交易合同;

3.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发货单据;

4.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客户办理卖方保理融资业务,须提供:

1.保理融资申请书;

2.买方已签署了回执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隐蔽型不需要提供);

3.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发货单据; 4.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客户办理买方保理融资业务,须提供:

1.保理融资申请书;

2.买方已签署了回执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隐蔽型不需要提供);

3.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收货单据;

4.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交易合同、发票和发/收货单据如为复印件,则需加盖客户公章并由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后加签“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如该客户为第一次在本行办理业务,还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供录入征信管理系统使用)。

第三十八条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调查的要点有(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最新状况。审核贷款卡是否有效、是否有年审记录,贷款卡查询无逾期、欠息、垫款等不良信息;双方交易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通畅;

(二)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书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交易合同要素是否齐全、有效,签章是否规范;

(三)贸易合理性。审查双方的交易金额与其经营规模是否相称,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是否相适应,有无明显的夸大金额、数量失真的情况;

(四)贸易合法性。申请办理融资的发票是否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内容是否超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约定以赊销方式进行结算,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商品、劳务交易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理;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期限、金额是否与发票的期限、金额相衔接;

(五)对有虚假贸易背景嫌疑的保理融资业务,必要时应通过现场查看货物的出入库情况,查看有关货运单据等方式,跟踪了解是否有实际货物的转移,货物的购销转移的方向应与交易合同、发票的流向一致;

(六)登陆人行企业征信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客户贷款卡有效性;

(七)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应收账款未被他行办理登记。第三十九条客户部门调查通过后,将第三十七条所要求的资料提交经办行信贷监控部申请放款。信贷监控部按照本行放款风险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条经办行业务营运部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手续 经办行业务营运部根据客户部门提交的资料,核验客户预留印鉴后根据信贷监控部有权人签署的《授信业务审查发放批复通知书》,办理融资款项的发放及账务处理等手续。第四十一条应收账款回款和销账

(一)应收账款回款后,经办行业务营运部应与卖方对账,对已支付的应收账款逐笔核销;

(二)回款专户资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经办行业务营运部进行补足保证金或贷款偿还;

(三)分行业务营运部于每周一向分行信贷监控部和客户部门提供上周具体发生需要销账和融资冲账的《冲销账款明细表》,制作《销账还款明细表》交客户部门通知卖方;

(四)如应收账款未能获得全额支付时,客户经理负责协调卖方款项的核销。卖方同意买方可以不予支付,应向本行出具《贷项通知》核销台账;如卖方不同意,经办单位须进行催款。

(五)若买方未经保理回款专户或保证金账户而将款项付至卖方或第三人账户者,称之为间接付款。本行获知此情形后,客户经理应立即请卖方出具《间接付款通知书》,并按上述方式进行销账。若该发票在本行已进行融资,则须请卖方立即返还先前融资款项及利息。若客户仅需要催收及账户管理服务,且未在本行办理其他授信业务,可以同意间接回款。第四十二条应收账款催收

(一)客户经理需对逾期账款或根据卖方的需求,向买方进行询问和催收,并将催收结果及时反馈给分行信贷监控部。

(二)催款中如买方提出商业纠纷,导致账款不予支付的,则进入纠纷处理程序。第四十三条商业纠纷处理

(一)经办行客户经理收到买方商业纠纷通知后,应积极联系买方要求其提供商业纠纷的书面证据,并立即制作《商业纠纷通知书》通知卖方和经办行信贷监控部。

(二)经办行客户经理要求卖方签回《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并要求卖方在30天内归还融资款项。

(三)如有特殊情形,客户经理须按照本行规定提交展期申请书,上报原审批机构审批。第四十四条担保赔付的处理

在无追索权保理情形下,如买方未提出任何纠纷且未履行付款责任的,进入担保赔付程序。

(一)在本行承诺的担保赔付期限前15天,客户经理必须要求卖方向本行提供针对该笔应收账款的发票、货运单据、订单/商务合同等在内的全套债权凭证等单据;

(二)本行进行担保赔付之后,客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买方追索,必要时采取仲裁或法律追偿手段;

(三)如由保险公司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且买方未提出任何商业纠纷且未履行付款责任的,客户部门须按本行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向保险公司要求履行担保赔付。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客户部门根据本行贷后管理的要求负责保理融资业务的跟踪检查和管理。重点检查客户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检查后应编写检查报告并留档保存。经办行信贷监控部根据本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客户融资资金不得用于违规项目和流入股市、房市和期货市场等。第四十七条客户部门和经办行业务营运部应建立保理融资业务的管理台账,每笔业务均须实行双人登记制度,台账登记人对台账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台账必须得到妥善安全的保管。

第四十八条有追索权的卖方保理融资下应收账款延迟回款的处理

(一)应收账款到期日后7天,本行未收到融资款项的,由经办行营运部通知客户部门,客户部门通知客户应收账款逾期。

(二)应收账款到期日后14天,本行未收到融资款项的,经办行客户部门应继续接洽客户催收应收账款,同时与部门总经理商讨处理措施。

(三)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0天,本行未收到融资款项的,暂停客户在本行所有授信额度;经办行客户部门提交预警报告,将客户列入预警名单。第四十九条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终止客户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及时收回已发生授信:

(一)所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应收账款确认单据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或(和)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二)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

(三)未能履行和遵守法律文本中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四)未能按信贷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和费用;

(五)拒绝或阻碍经办行按照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六)信贷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七)其他影响本行资金安全的情况。第五十条如出现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应马上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依法处置应收账款,用以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本行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保理融资业务档案资料的保管按本行《渤海银行普通客户批发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渤海银行普通客户批发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和业务营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参照本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1.冲销账款明细表

附件1-1:

冲销账款明细表

业务编号发票号销账方式冲销账款金额是否融资付款日/还款日备注

注:销账方式包括:买方直接付款、买方间接付款、反转让。

2.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篇二

施工企业将其对项目业主的应收工程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施工企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其最高可以按应收工程款80%的额度为施工企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

自2015 年以来,受国家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影响,房地产投资增速下滑,而建造成本不断上涨,使得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减少,流动资金周转不畅的现象进一步加剧。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概述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含义

保理(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

顾名思义,所谓工程建设保理,就是施工企业(债权人)将其对项目业主(债务人)的应收工程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施工企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同时提供项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指的是一定状况下,施工企业将通过赊销活动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至商业银行,以此来获得银行机构流动资金支持,保障施工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业务。另外,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背景下,保理商可向施工企业提供债务回收、信用控制等一系列服务。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作用

一方面,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与短期银行贷款相比,保理业务融资成本较低,这样以来,通过充分发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融资功能,便能够加快施工企业资金周转,保障施工企业各项业务活动顺利高效运行;另一方面,提高销售能力。受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影响,以致施工企业通常会对采购商进行推延付款期限,如此有助于提高产品成交量,不断增强施工企业销售能力。除此之外,改善财务报表、加大融资力度等也是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积极作用。

更关注项目业主的资信状况,不受施工企业资产规模的限制。信用贷款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融资、信用担保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都与施工企业的资产规模密切相关,都需要施工企业以其自身的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融资对施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严格,同时容易造成控制权分散。而工程建设保理更关注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融资规模与应收工程款的规模相关,不受施工企业资产规模的限制。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类型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融资是保理的主要功能,几乎不存在不要融资的保理业务,这与国内企业外源性融资渠道的路径安排相适应。工程建设保理最高可以按应收工程款80%的额度为施工企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

适应行业的资金需求规律。保理融资不同于其他融资方式,保理产品针对施工企业(债权人)与项目业主(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应收工程款而设计,与工程建设行业的资金使用规律、资金需求规律相适应,对施工企业而言,可以缩短应收工程款的回收时间,解决资金紧张的困难,对项目业主而言,可以减少资金压占,优化财务结构。

保理方式灵活,适应性强。工程建设保理可以灵活选择买断型保理、循环额度保理、定向保理、双保理、反向保理、采购执行保理等模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产品更为多样,方式更为灵活,操作更为简便。

三、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下主要涉及到两种金融服务产品,包括融资服务性产品和劳务服务性产品,对于前者来说,施工企业以出让应收账款债权及支付利息的形式获取融资,而保理商收取提供融资服务的利息收入,由施工企业支付利息支出;对于后者而言,施工企业购买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劳务时,由销售方支付管理费用,由保理商收取报酬。

另外,施工企业以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资产与风险是否转移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划分为继续确认应收账款与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之后对分别对其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对前者会计处理发现,继续确认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体现为施工企业以质押应收账款为代价从银行机构中获取短期贷款;而通过对后者会计处理发现,施工企业以出让债权为代价从银行机构获取货币资金。

以施工企业为例,在对继续确认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1) 将实际获取的货币资金确认为短期借款;(2)将支付的融资费用直接列支为财务费用,与此同时做好短期借款与银行存款抵减工作;(3) 将支付的账款催收费用直接列支为管理费用,并做好短期借款与银行存款抵减工作。另外,在对终止确认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1) 将实际获取的货币资金与应收账款抵减;(2) 采用直线法对将支付的融资费用摊销后列支为财务费用;(3)将支付的账款催收费用、账户管理费用等直接列支至管理费用,之后用于抵减应收账款。

四、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分析

依据保理商是否承受商业信用风险可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划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其中前者的保理商无需承受任何商业信用风险,而后者必须承受部分或全部商业信用风险。同时,依据保理商所承受商业信用风险大小又可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细分为无追索权卖方承担部分商业风险与无追索权卖方不承担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待施工企业出让应收账款后,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资产与风险并未转移至保理商一方,施工企业仍具备控制应收账款的权利,此时,要求施工企业落实好对应收账款继续确认工作。

(二)无追索权卖方不承担风险

待施工企业出让应收账款后,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资产与风险大都转移至保理商一方,如此以来,施工企业无需承受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故而不再具备控制应收账款的权利,此形势下,施工企业无需继续承担确定应收账款的职责。

(三)无追索权卖方承担部分风险

待施工企业出让应收账款后,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资产与风险是否转移至保理商一方不确定,因此需要结合实际状况作出进一步确定。

五、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一)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施工企业风险识别状况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质量。风险识别是指企业风险管理人员通过开展相关性调查研究,并广泛收集相关资料,运用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对各种风险进行鉴别。

(二)风险分析和评价

风险分析和评价是风险管理的关键,施工企业通过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有助于风险管理者掌握风险类型、了解风险发生原因,从而有针对性的予以制定相关措施。总结来说,风险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风险因素影响范围、风险发生概率、风险造成的损失、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总体影响。当前,我国施工企业采用调查打分法、技术评审法及多因素关联分析法实施风险分析和评价。

(三)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是风险管理的核心,该项工作必须建立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之上才能够充分发挥其高效性。目前,我国施工企业常见的风险策略有降低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及承受风险。

(四)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是风险管理的保障。风险监控是指对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评价及风险应对活动进行监督控制,从而保证各项活动高效率、高质量运行。通常情况下,风险监控由风险跟踪检查、风险重新评估、风险跟踪报告组成。

六、结论

高效风险管理措施是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措施实施的重要影响因素,其较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实施。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大幅度发展及企业各项体制变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旧治理结构、结构配置等内部环境已无法满足当前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需求,不利于我国企业健康有序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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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庄玲.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中国证券期货,2013(4)

3.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管控 篇三

【关键词】保理业务;风险防控;保理平台

一、引言

2015年3月份,陆金所旗下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累计接近4亿元的借款出现坏账,致使平安国际方面不得不启用资金池偿还投资人本息。虽然陆金所确认了平安国际保理与金紫阳的保理业务纠纷不会影响任何陆金所平台的投资人。但是这一事件的发生,让商业保理业务进入大众的视野,该业务的模式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二、我国商业保理发展现状

1.什么是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商业保理产生的根源

保理业务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综合信用服务。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业务按保理商类型,可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前者是银行从事保理业务,后者即商业保理公司从事保理业务。由于银行保理有较高的要求,且随着贸易融资整体风险上升,银行对保理业务的信贷额度明显减少,大量中小企业的保理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而为商业保理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3.我国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银行是保理业的先行者,20年以来,银行保理一直是一枝独秀。在保理飞速发展后,商业保理公司开始创立。商务部于2012年出台《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作为金融创新试验田的天津集结了一批保理公司。我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2012年也被称为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元年。

由于目前市场上我国银行保理业务的客户仍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远远不能覆盖广大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敞口,也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迫切的贸易融资需求,从而为商业保理的快速发展創造了条件。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商业保理公司能够为企业量身定做结构性的融资方案,增加企业融资的效率与便利性。

2013年,除了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的商业保理试点正逐步开展之外,商务部已同意放开CEPA项下的广州与深圳商业保理试点,并且还将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商业保理交易额占国内外贸易总额比例将会稳步提高,随着商务部对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推动,各项监管措施陆续出台,商业保理业正在向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保理产品不断创新。商业保理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将迎来高峰。但在商业保理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

三、商业保理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商业保理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没有按照契约中约定的履行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买方发生财务、信用危机,无力支付到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追账未果,须担保付款,或无法收回融资。二是卖方未能履约,导致买方拒绝付款,保理商的融资发生风险。三是卖方与买方串通,出具虚假发票或高开发票金额,骗取保理融资。

(2)操作性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者是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对贸易背景审查不清的状况,缺乏对交易商品真实性的考察。二是存在对买卖双方主体信用状况了解不清、交易合同审查不严的现象,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股东构成、工商变更、财务分析、交易习惯等等。三是存在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机构的有效性风险,有些保理商缺乏专业的确权流程,有些保理商忽视交易合同中有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或存在账款允许被抵扣的软条款等,导致接受的转让债权有瑕疵。四是审查不仔细,存在一票多次融资形成的重复融资风险,致使卖方利用保理公司对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登记查询系统漏查以及登记漏洞,将同一个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至不同保理商,套取多家保理商信用,进行过度融资。

(3)法律风险

我国保理业务自1992年正式开展,但是相关制度规范的快速建设始于2006年以后,行业制度和规范建设周期较短。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缺乏更为详尽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关于保理业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基本上具备了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条件,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尚存缺陷。其中《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对收账款转让与质押的法律效力排序、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应收账款债权实现方式等的界定都不明确。其次行业中缺乏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对于如何规范保理业务合同、从业人员标准等重要问题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并且我国金融监管主体仍旧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手段。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对资金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资产与发债的期限结构不匹配造成的。资产没有到期不能够收回,而负债到期不能及时支付,就会出现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能弥补到期支付的现金流量。

2.商业保理主要风险应对措施

(1)对信用风险的管控措施

在进行叙做保理业务时应该选择资信良好、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连续正增长,偿债能力较强的企业。对卖方的法律主体地位、年度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以往的资信情况要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核。

一是要考察企业买卖双方的交易情况:是否具有全面调查和审核的信用记录;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财务状况年销售额和营业利润是否连续3年实现正增长;是否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二是保理商应对资金流向进行严密监控,使得保理预付款是用于客户购买生产资料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业务的增长,而不是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投资。

三是应该对客户的资信调查更加严格,严格把守保理业务的第一关。应该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建立可靠的企业资信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分别核定大小不同的信用额度,为其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2)对操作风险的管控措施

对于商业保理业务中存在的操作风险问题,可以采用以下的措施加以克服:

一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说,业务流程的不完善和业务操作缺乏必要的监控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度来完善,保理业务的正常运行需要严格规范的控制制度作为保证。

二是应完善商业保理授信管理机制及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加强自身对保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此外还应该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分散保理业务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是培养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提升他们的业务操作能力,使其向专业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从而降低商业保理由人为因素引发的操作风险,并且杜绝商业保理人员职业道德缺失问题。

(3)对法律风险的管控措施

一是应该完善《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应当考虑将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关于应收账款的概念范围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扩大化,扩充应收账款概念范畴。一方面是将各种合同产生的金钱性债权纳入概念范畴,不再囿于销售、出租以及提供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另一方面是将依法可以转让的金钱性债权作为兜底条款,商事侵权损害賠偿请求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金钱债权等也可以包括在应收账款内。

《物权法》应当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规定为形式审查,登记应当包括足以识别出质人、质权人、质押财产、担保债权金额等方面的信息,由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负责登记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合法。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无法获得的信息,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未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是建立统一的保理业务规则,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在制定保理业务规则时,应当考虑将商业保理商、银行保理商和其他金融主体纳入规则主体范畴中,同时出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对如何规范保理业务合同、从业人员标准等重要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①规则应当明确应收账款受让条款,因为这是保理业务规则的核心条款。

②规则应当明确业务范围、客户准入、征信调查、评级授信、授信后管理、账款标准、异常处理、组织结构等条款。

③利用互联互通互联网技术,建立统一风险预警平台。风险信息在各个保理商之间实现共享,让法律和金融风险消弭于尚未蔓延之时。

④建立统一的授信额度和资格认证制度管理制度,对于中小型保理商的利益保护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⑤建立适用于商业保理商、银行保理商的统一业务规则,实现保理业务的标准化和程序化。

三是应当实施有效法律监管,在制定统一的保理监管规则时,应考虑制定分层次、内容丰富的监管标准。根据风险大小、监管紧密程度划分类别,按类制定监管细则,为监管人员提供详尽的、可供操作的监管手册,做到细致、严谨、有据可查,避免模糊监管,降低监管过程中的人为干预,提高监管效果。在统一的行业规则下,各保理商可以制定本公司的保理业务操作规范,打造符合公司实际的保理监控和评估体系。

(4)对流动性风险的管控措施

对于流动性风险的产生,我们需要控制资产结构,在进行资金分配时,以结构对称,偿还期限对称为指导,尽可能使资产结构在期限上多元化,注意短、中、长期的资产在数量上的合理搭配,在资产内部建立一种使资产能够源源不断偿还到期负债的自动偿还机制,从而才能防范控制流动性风险。

四、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控难点

前文分析了商业保理面临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属于从理论层面对商业保理业务的探讨。那么,在国家倡导“互联网+”的大形势下,如何践行商业保理风险管控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信用风险、操作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是商业保理业务中最常见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点:一是如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提高信用风险评估技术,帮助保理商更准确地甄别企业客户,降低信用高风险;二是提高使用风险评级技术,加强专业人员培训;三是如何将商业保理业务统一到一个平台,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因素,降低操作性风险,节约商业保理业务成本。

1.缺乏社会信用体系支持

保理业务本质其实是基于商业贸易基础上的信用管理工具,他反映的是商业信用的信贷化过程,这个过程归根到底还是立足于商业信用的,离开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持,发展保理业务基本是不现实的。在保理主要管理流程中,商业保理公司基于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还款意愿以及具体的交易情况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这是整个保理业务风控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对最终是否能安全收回款项起关键性作用。

可我国商业保理业务发展还存在信用体系不健全问题,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信用法律体系和信用管理行业发展不完善,信用数据的采集范围有限,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在企业征信方面,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企业征信无法可依,取得征信数据的合法性、公开性的问题亟待解决,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商业保理公司对企业资信状况调查的途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的渠道获得;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而通过政府渠道获得信用数据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向正式开放企业信用数据的政府部门获得;各征信公司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合作部门获得相关数据;通过私人关系从政府部门获得。这些调查途径都面临着我国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善带来的种种限制,比如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等信息就难以获取。企业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银行、税务、财政、法院、技术监督、外经贸等政府部门,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公司开放数据情况来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但开放的这类基本信息远远不能满足征信需求,无法真实而全面地反映企业资信状况。

2.缺乏信用风险评估技术的支持

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给商业保理公司对核心企业资信调查带来种种障碍,同样,落后的信用风险评估技术方法也会给商业保理公司最终确定授信额度带来困难。目前我国的信用分析和评估技术仍处于传统的比率分析阶段,金融机构主要使用计算贷款风险度的方法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的分析仍然是以单一投资项目、贷款和证券为主,衍生工具、表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集中风险的评估尚属空白,更没有集多种技术于一体的动态量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评级技术早已从传统的专家制度模型过渡到基于统计的数学模型以及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比如综合评价模型以及风险计量模型,这些信用评级技术运用现代化的电脑技术进行信息处理,依靠网络化的信息技术度量信用风险。

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在信用评级技术整体落后的背景下,也只能更多的运用主观评级来判断是否叙做该笔业务以及确定授信额度。缺乏科学理论依据的支持,这是商业保理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缺失部分。

3.商业保理业务参与方风险控制能力不强

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链金融的一个子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参与方众多,涉及到保理商、买方、卖方(买方和卖方都是保理商对应的业务方)、资金提供方等多个角色,每个角色都需要在这个闭环中发挥自己的功能。

对于这么复杂的业务环节,如果保理商没有注意控制卖方风险,买方风险、资方风险及保理公司风险等节点,风险将随时发生。互联网时代,对IT技术要求较高,而这恰恰不是保理商、资金提供商所擅长的,如何让商业保理各个基础参与方发挥自己的特长的同时,又能够兼顾风险,也是商业保理面临的问题。

五、我国商业保理的风险管控思路

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应加快有关企业征信方面的立法工作。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我国在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防止非共享信息以不正当手段泄露;二是尽快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

保理业务服务的对象涉及到各个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包含多种层次:(一)以央行牵头建设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该系统对于拥有银行贷款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较为简单,对于那些从来没有申请银行信贷支持的企业来说,信用信息相对缺失,企业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应将加强对此类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完善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档案。(二)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在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各行业组织(协会)应承担起建立本行业内企业资信数据库的职责,如纺织协会、轻工协会、冶金协会等。由于行业协会一般来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中,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例如,在某个细分的行业内的企业中建立“信用交换机制”,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企业,均须将自身的信用资料及有关的信用记录提供出来,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信用资料的权利。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非会员开放。(三)以记录和采集企业的商业信用信息为主的中小微企业供应链数据库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未来方向。这里的商业信用信息并不局限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业信用本身,还包括买方对于卖方产品的评价以及其他各种经济契约的履行等情况。具体可从交易合同、订单的信息采集入手,着重反映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及产品销售情况、交易的规模及活跃程度、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及商业信用的还款履约等情况。互联网金融日渐兴起,各种电子交易平台所提供的互联网数据实际就是一个个分散的中小微企业供应链数据库,未来应将这些分散的数据整合、使用、互享,从而有利于商业保理公司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和经营情况。

在信息共享方面,政府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银行、税务、财政、法院、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

除了對社会信用信息方面的搜集和整合,也应鼓励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促进企业征信行业有序发展。利用市场竞争加快行业洗牌,形成规模大技术成熟的信用服务机构,并在具备一定基础之后向专业化和细分化发展。一旦信用中介机构发展成熟,保理商即可将对客户资信评级的工作内容外包给信用服务机构,对客户的资质做出更加专业的评价。包括信用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商业保理公司和小微企业客户来说都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随着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保险机构等在保理行业的加入,也有助于整个保理行业向着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2.更新信用风险评估技术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整体普遍缺乏有效的信用风险评估技术。商业保理公司所从事的是接受债权转移的高风险业务,需要对信用风险进行高精度的测量,而在我国目前的现实中,信用风险评估的工具和技术十分落后,缺乏科学的信用评级模型和技术。随着我国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技术水平落后的商业保理公司将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迫切需要提高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和分析能力,建立准确的定量模型来解决信用评估问题。

现有的国外先进信用评级技术为我们信用风险评估技术的更新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我们应博采众长,引入科学方法来解决信用评估问题:(一)建立健全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坚持“三结合”:一是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二是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结合;三是传统研究方法与现代先进评级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统一评估体系和标准,实现评估科学化,提高评级质量。针对保理公司所面对的各种行业的客户,评价方法应有所区分。对于不同的行业,应进行长期、深入的研究,把握各主要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风险因素及发展趋势,以此为参照进行信用级别的决定。(二)提高信息采集的质量标准,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因为信用评级主要根据的是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加大了征信调查的困难,对采集的信息更需要建立多维度的确认系统,确保数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三)加强对保理行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商业保理公司风险管理部的人员从内部来讲,应该加强对所从事专业的学习,从外部来讲,应吸取国际信用风险评级的先进经验。除了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这3家著名的国际信用评级公司,也有很多其他知名的信用中介服务。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可以与其加强往来,聘请相关专家对国内风险评估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商业保理公司信用风险评估专员的专业知识储备和技能。

3.商业保理平台化建设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大数据挖掘技术将对金融产品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传统金融中,金融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市场风险,主要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大数据运用到金融中,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风险控制精准管理。

为了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促进商业保理更好地发展,应该构建一个商业保理平台或系统。大数据公司利用自身在IT技术上的优势,构建基于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技术保理平台,以商业保理公司为服务核心对象,在线应收账款管理为功能基础,彌补保理商、买卖方以及资金供应方技术不足问题,从而将商业保理各个参与方协同起来,更好地控制风险,促进商业保理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商业保理平台需要涵盖完整的保理业务流程管理,如额度管理、应收账款管理、风控管理、融资管理、回款管理、核算管理。保理商方面,应该包含买卖双方客户资料管理、保理业务贷前贷中贷后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保理产品创新管理、全流程风控管理;卖方方面,需考虑的有融资申请、还款和应收账款信息登记、转让等;买方方面,保理业务确认、应收账款回款确认等;对于资金提供方而言,需要提供资金划拨管理、资金提供情况查询、再融资业务、相关数据查询等功能。

其次,商业保理平台需要满足不断延生的各类服务需求,如互联网金融模式支持融资资金的在线发放、还款、各类申请进度自助查询等;不断接入业务各关联方信息系统获取征信数据;支持各类资金来源渠道等。

最后,商业保理平台需要为保理商提供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应该包括风险的来源分析、风险的识别,并根据不同客户类型、行业、规模等制定相应的风险策略。风险来源包括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等;风险识别包括资产财务状况分析、失误树分析和分解分析等。风险策略包括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对冲、风险规避、风险接受等。

六、结束语

商业保理业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要求较强的新型短期融资业务,以上对保理业务风险的分析并非全面,对风险的防控措施也需要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总之,保理作为新的金融产品,机遇和挑战并存,利益和风险同在。

参考文献:

[1]石磊《试论我国商业保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架构》

[2]高尚《商业保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研究》

[3]康书生、曹荣《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融资领域的应用研究》

作者简介:

4.保理业务流程 篇四

保理业务流程:

①卖方向银行提交本公司相关资料,提交公司和个人查询信用记录授权书,在银行开立一般户,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同时向担保公司提交相关资料。②银行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估并核准信用额度;

③卖方在与买方完成发货、验货,形成有效的无瑕疵债权后,与银行签署保理业务要件(包括借款申请书、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委托支付协议、担保函、下游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及期限的函、承诺函等);提供与下游企业的销货合同、提货单,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及期限的函,下游企业的营业执照年报、月报,入库单等。同时卖方、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要件(包括担保申请书、联保承诺函、企业股东会决议、担保协议书、反担保合同)

④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与银行签订担保要件。

⑤银行审核通过,同意放款,卖方将银行保证金、担保公司货押保证金汇入指定账号,同时缴纳保理费,担保费,财务顾问费。

⑥银行放款给卖方,卖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的上游企业。

⑦卖方在获得融资后,按时支付利息,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做好走账及月末存款等工作,同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下游企业的报表等资料。

5.普通融资租保理业务流程 篇五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租赁公司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保理商受让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

1、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且上述合同已生效;

2、租赁公司将约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保理商申请保理业务;

4、保理商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5、保理商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

6、保理商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保理商指定账户;

6.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买方保理额度(信用风险额度)申请与保理额度通知书制作

第一条 客户经理将盖有卖方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名的保理服务申请书(附表一)提交给分部产品经理(以下简称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审核要素完备合理之后,如卖方在我行无保理业务,则进入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反之,进入老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

第二条 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可分为无追索权申请及有追索权申请。

第三条 无追索权申请

(一)产品经理将保理服务申请书及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附表二)经保理业务部营销中心(以下简称营销中心)审核完毕,交保理部运营中心作业组(以下简称作业组)登记台账后,营销中心依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并跟踪经办单位受理买方保理额度申请业务。我行为买方核定保理额度原则上无需与买方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二)完成买方保理额度审批后,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额度申请书(附表三)及货款明细表(附表四),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附表五)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保理额度通知书后,将卖方回执留存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发送买方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四条 有追索权申请

(一)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服务申请书的同时,须参见第二十二条办理卖方保理预付款融资额度。

(二)产品经理将保理额度申请书及货款明细表,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后,将卖方回执留存分部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申请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 老客户的买方保理额度申请由保理部运营中心维护组负责(以下简称维护组),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第二章 额度更改和展期

第六条 如卖方拟对买方保理额度进行更改,客户经理通过维护组发送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第七条 如我方主动对买方保理额度和卖方(有追索权)保理预付款额度进行调整,则作业组须于收到保理部风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风险中心)通知当日直接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交至维护组,转发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客户经理应立即送达客户,并要求签回。然后将回执留存分部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第八条 买方保理额度的展期由维护组直接提交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第九条 交易条件变更,维护组须获得风险中心核准之后,将核准凭证连同保理额度申请书提交作业组重新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再由维护组经客户经理要求客户签回后,将回执留存贸易金融分部,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第三章 保理服务合同的制作与更改

第十条 客户经理向营销中心提交保理服务合同申请书(附表六),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作业组制作两份合同交至营销中心,营销中心转给客户经理。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办理保理服务合同签订手续后,按照我行放款作业规定将放款所需文件和合同原件一份交分行放款中心存档,另向作业组提交合同复印件一份备查。第十二条 卖方第一次申请签订合同时,应同时向我行提交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考虑申请免除的,须于保理服务合同申请书上注明,经保理部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卖方与我行第一次签订保理服务合同时,如果在我行无预留印鉴的,须向我行提交预留印鉴供放款中心核印,同时客户经理需提交一份印鉴复印件至作业组备查。

第十四条 保理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原则上不可更动,如因特殊需求进行变更,应将变更文本提交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保理服务合同的变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补充协议由产品经理提交营销中心和运营中心会签后,再提交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进行会签,最终由保理部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文件转让

第十六条 卖方签回保理服务合同及保理额度通知书后,如为明保理,卖方应于第一次转让应收账款时按我行提供的格式和内容用卖方的函头纸制作介绍信(附表七)。除风险评审部门另有要求外,原则上卖方应将该信按我行规定寄交/提交买方并要求买方签回,或采用公证送达方式(此种方式无需买方签回)。此外,在提交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的正面或反面加盖下述戳记:“本发票记载之应收账款债权已全权转让给中国民生银行,请将款项付至下述账户,只有该行收妥款项方可解除你方债务,如发票涉及任何争议、请求,请立即通知他们”。之后即可进行应收账款转让。

转让时提交的文件可分为二大类,一为应收账款转让文件,二为融资文件。卖方按我行要求将应收账款转让文件寄至维护组,如有融资需求,同时将融资文

件寄交客户经理。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转让文件包括: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表八)、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复印件(如有办理融资则要求提供原件或副本),合同或订单,装箱单(packing list),介绍信(第一次转让时提供)等复印件,或其它保理部要求的文件。所提交单据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与我行约定往来印鉴。如卖方未能全数提交我行要求文件,须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附表

九)经保理部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融资文件包括:保理预付款融资申请书(附表十)、借款凭证,或我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 维护组检查文件份数齐全后,将文件交至作业组。作业组于文件登记表(附表十一)签收后,按照单据审核要点对转让文件进行检查,填写文件检查单(附表十二)。审单完毕后,录入台账。若文件有瑕疵,则制做文件瑕疵通知书(附表十三)通知维护组,由维护组通知客户经理及客户,请客户签回并处理。

第二十条 转让完成后,作业组制作卖方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附表十四)、可融资账款明细表(附表十五)和保理费用明细表(附表十六)交维护组直接通知卖方和客户经理。

第二十一条 文件瑕疵的解除:卖方针对瑕疵文件处理后,连同瑕疵通知书重新向维护组提交相关文件并按文件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经保理部运营主管审批之后瑕疵可解除,维护组需在瑕疵通知书上做批注,作业组可针对这部分账款重新制作可融资账款明细表。

第五章 预付款融资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在为卖方办理保理预付款融资业务之前,需按照我行授信业务审批的相关管理规定,为卖方办理保理预付款融资额度。客户经理起草保理预付款融资授信调查报告后,需经认证合格的产品经理就保理产品设计、贸易形态、交易产品特性、应收账款的合格性、有效性等出具协查意见,经保理部营销中心审定后,再通过我行相应审批通道审批。4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收到保理部审单后下传的表单,即可提交融资文件办理预付款融资。第二十四条 融资审批。客户经理根据维护组提供可融资账款明细表及卖方所提交的融资文件,填写贸易融资发放审批书,经分部贸易融资审查岗及分部负责人审批后,需通过分部资金管理岗向总行贸易金融部运营中心申请融资头寸。总行贸易金融部运营中心资金管理岗在预付款融资审批通过后,应将卖方名称和融资金额通知保理部作业组。放款中心对卖方进行放款操作,同时客户经理将放款通知书和放款明细传真作业组录入融资明细。

第二十五条 瑕疵账款在未解除前不得进行预付款融资。

第六章 保理费用和利息收取

第二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在卖方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后,根据保理费用明细表列明的保理费用,按照我行费用收取方式,要求卖方向我行支付保理费。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组于每月初5日内汇总核算各分部保理费收益以及须向买方保理商(买方保理额度发起行)或信用保险公司(如有)支付的保理费后,向产品经理提供保理商收费汇总表(附表十七),产品经理收到通知后每月8号内向买方保理商或向保理部支付先前由保理部统一向信保公司垫付的保险费,并将支付凭证传真保理部作业组。

第二十八条 利息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收取:预收、月收、季收、利随本清,按我行现行规定收取。

第七章 回款和清账

第二十九条 作业组收到买方的付款清单和付款凭证后,核对到账资金,依照买方提供的信息核销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账,如未全额清账需做相应记录,同时制作销账明细表(附表十八)和融资冲账明细表(附表十九)交维护组通知卖方和客户经理。

第三十条 如应收账款未能获得全额支付时,维护组负责协调卖方款项的核销。卖方同意买方可以不予支付,应向我行出具贷项通知(附表二十),由维护组交作业组核销台账。如卖方不同意则维护组须进行催款。

第三十一条 作业组如收到买方溢付款清单和凭证时,核对到账资金后,应通过维护组联系卖方向我行出具偿付书(附表二十一)后,再由作业组通知经办单位向卖方解付资金。第三十二条 间接付款

(一)若买方未经保理部专用账户而将款项付至卖方或第三人账户者,称之为间接付款

(二)我行获知此情形后,维护组应立即请卖方出具间接付款通知书(附表二十二),交至作业组核销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账。若该发票在我行已进行融资,则须请卖方立即返还先前已支付的预付融资款及相关利息。

第八章 账款催收

第三十三条 维护组应定期针对逾期账款根据卖方的需求,向买方进行询问和催收。并将催收结果及时反馈给客户经理和客户。

第三十四条 作业组于每月初提供维护组逾期45天或商业纠纷未解除账款明细,维护组做出说明后,交风险中心汇总出具风险管理意见报保理部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五条 催款中如买方提出商业纠纷,导致账款不予支付的,则进入纠纷处理程序。如买方未提出任何纠纷且未履行付款责任的,维护组需在担保付款日对客户进行担保赔付(有追索权保理除外)。

第九章 担保赔付

第三十六条 如买方未提出任何商业纠纷且未履行付款责任的,维护组须在我行承诺的担保赔付时间到期前15天,要求卖方向我行提供针对该批或该笔应

收账款的介绍信、发票、货运单据等在内的全套债权凭证,以及保理部要求的其他单据。第三十七条 维护组联系买方客户经理填写保理赔付申请书(附表二十三),按照我行垫款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之后,进行担保赔付。

第三十八条 买方保理商将赔付资金直接划至卖方保理专户。

第三十九条 同时维护组制作担保赔付书(附表二十四)传客户经理,并要求客户经理请卖方签回。

第四十条 在对卖方赔付之后,风险中心立刻向作业组发出买方额度取消通知,作业组重新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交维护组传卖方和客户经理。

第四十一条 在赔付之后,风险中心应积极协助发起行向买方追索,必要时采取仲裁或法律追偿手段。

第十章 商业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作业组在收到买方商业纠纷通知后,应于当日将纠纷相关信息登录保理台帐中,并立即制作商业纠纷通知书(附表二十五),交由维护组通知卖方和客户经理,并要求卖方签回。

第四十三条 维护组收到买方商业纠纷通知后,应积极联系买方要求其提供商业纠纷的证据。第四十四条 维护组应要求卖方于规定时间就商业纠纷处理情况通过商业纠纷处理联系单(附表二十六)回复我行。

第四十五条 商业纠纷通知书发出后60天,若卖方一直未向我行回复商业纠纷处理意见,维护组应向卖方出具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附表二十七),并要求卖方签回。

第四十六条 如应收账款办理融资后发生商业纠纷,且该应收账款逾期45天以上,维护组须联系客户经理请卖方先行偿还我行预付款。如有特殊情形,客户经理须提交预付款延期还款申请书(附表二十八),经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一章 附则

7.浅析保理业务促中小企业融资 篇七

中小企业是中国数量最大、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 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增加税收、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融资难严重制约其健康发展, 故这一难题亟待解决。保理业务是集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 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剂良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虽拥有大量的应收账款, 并且应收账款如果不出现意外情况都可以按期收回, 但苦于缺乏有效抵押品而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 难以将该应收账款实现其价值。通过保理业务, 将贷款公司所面临的违约风险转移给和他们交易对象, 同时帮助中小企业盘活手中的应收账款, 提前获得资金来供发展业绩, 从而实现银行和企业的双赢。

1 保理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 我国保理业务发展晚, 国内软硬件环境不健全。

1987年, 保理业务才进入我国市场, 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硬件环境中, 缺乏完善的市场和给力的技术支持, 阻碍我国与保理公司合作来增进信息交换, 从而难以为国内保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根基。软件环境中, 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强硬可靠的征信系统。缺乏征信系统的支撑, 保理商在评价客户信用时困难重重, 因此保理商为了规避风险, 将大量的中小企业排斥于业务外, 阻碍其发展步伐。

(二) 国内保理服务对象有偏差

国内保理公司为了降低业务风险, 对客户的选择较为苛刻, 只有少数的优质客户可以顺利办理保理业务, 而那些难以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资金的客户依旧无法通过保理业务解决融资难题。同时, 拥有庞大市场空间的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周转资金、融资渠道单一, 迫切需求保理业务。因此, 我国保理商可以采取适当的保理补偿来将客户范围包含那些急需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 从而扩大市场的同时真正服务于小微金融发展, 保理服务对象的偏差急需改变。

(三) 国内保理业务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国际保理业务中, 要求从业人员能熟练运用英语、熟练操作计算机, 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等。目前, 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 也缺乏相应的工作技能。在实践中, 因为需求的限制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 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

(四) 保理业务品种缺乏特色

我国在引进保理业务后, 难以彻底掌握运行过程中的种种细节, 故无法联系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更适合国内发展的保理业务。这些引进的保理品种针对性不强, 缺乏特色, 质量不高, 难以满足市场发展需求, 给保理业务的发展带来阻碍。

2 保理业务的优势

(1) 保理填补了交货与付款之间的缝隙。保理商可以在几小时或者几天内把几周和几个月的应收账款转变为现金。

(2) 保理业务建立在客户的信用记录之上。如果卖家向信誉良好的客户出售产品或服务, 那么卖家的企业就是保理业务的绝佳候选人。

(3) 保理是一项让卖家与客户的关系"一切照旧"的简单、快捷的方式。卖家仍然可以以既定的条款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 但是有了保理服务, 卖家就不用再干等客户付款了。

(4) 保理是一个可以不需要以个人资产做为抵押也不需要增加利息开支的机会。应收账款保理不是银行贷款, 它不会出现在您的资产负债表上。通过保理, 您的利息不会累计增长, 也不会承受任何罚款。保理费用明确并且客观, 它由几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保理量的大小、收款时间的长短以及客户的信用额度。

(5) 保理是一个建立卖家信用记录的机会:有了充足的现金流, 卖家可以偿清债务、企业开销、员工工资以及应付账款。这不仅可以提高卖家的信用度, 还可以让卖家可以更轻松地从供应商和其他金融机构那里获得信贷。

3 发展保理业务建议

(1) 健全保理业务的法律体系。我国尽管针对保理业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很多内容过于宽泛, 难以找到具体法律规定支撑。故我国在向保理业务发达国家学习的同时, 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国情, 使其更具中国特色。同时, 又要吸收国外在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制度经验, 尽量像国际法律规定看齐, 从而为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和国际有进一步的对接, 促进保理业务日后快速稳定的发展。

(2) 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引导, 我国需要给保理公司制造良好的氛围。一方面鼓励国内保理公司的发展, 另一方面放宽业务准入条件, 引进国外公司供其与国内保理行业公司公平竞争, 同时引进利益驱动机制, 将被动发展转变为主动引导示范。

(3) 探索保理业务新模式。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根据客户多样性的需求, 努力探索保理业务新模式, 创新保理业务新产品, 使需求和市场有紧密的对接, 竖立自己保理业务的特色, 扩大认知度, 从而有利于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进程。

(4) 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利用我国现用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 扩大培训机构的规模, 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学习到保理业务所需要的知识技能, 加强与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交流, 吸取业务办理过程的技能, 给国内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融资难题严重制约其发展步伐, 而应收账款沉淀更加剧了企业流动资金困难。保理业务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交易对象相对较高的信用等级, 盘活应收账款。本文浅析保理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应收账款,保理

参考文献

8.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篇八

一、保理业务发展的机遇

(一)新的“四化”建设为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了极大机遇

根据十八大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最近全国财政会议、国家发改委会议等一系列会议精神和文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将作为今年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重点,必定带动和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具体表现为:

国家积极推动兼并重组以提升产业集中度,产业横向、纵向一体化将不断增强,相关配套产业链将不断向行业前十大客户聚集,通过充分利用我行供应链融资产品,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推动产业集群的重组与形成;企业网络化、自动化、电子化发展趋势迅猛,物流业与制造、商贸服务业联动发展,物联网智能化发展,互联网、物联网已成为一种常态和业态,为供应链融资和保理业务发展拓展新的空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未来城镇化发展的空间较大,将涉及全国20多个城市群、18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和1万多个城镇,累计将带动40万亿基础设施投资。建行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发展战略是一致的,围绕城镇化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产业,将为工程保、池保理等国内保理业务带来巨大市场空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和统计数据,预计2013年“三农”总投资将达6万亿元。农机设备、汽车下乡、化肥产业等快速发展,为供应链融资和保理业务带来广阔发展空间。

(二)总行的政策导向对发展保理业务极为有利

2013年,总行在各项政策方面,包括信贷结构调整要点、经济资本计量方案等政策文件中均给予了保理业务的政策支持,一是对核心企业确认回款账户账号的定向保理业务,可采用核心企业评级对应的PD值计算经济资本;二是对仅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链条企业,采用供应链客户评分对应的PD值计算经济资本;三是对于我行能够实际控制物流和资金流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比照抵质押风险缓释效果估算LGD,等等。

总行将加大保理业务的资源配置和激励力度。在信贷资源配置上,优先保障保理业务的信贷需求;设立专项营销费用促进保理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大保理营销费用的配置力度和对分行的支持力度;还将组织保理业务专题营销活动,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总行的上述政策和措施,将有效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发展保理业务的风险:不良反弹压力加大

风险总是与机遇并存。目前我行国内保理业务不良反弹压力加大,特别是隐蔽保理不良贷款的暴露比较突出。截至2012年末,全行国内保理预付款不良率0.67%,其中有7家分行不良率高于全行平均水平。隐蔽保理不良率1.26%,较2011年上升1.11个百分点,远高于全行平均不良率,这给业务发展造成了极大挑战。

不良保理的产生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交易背景虚假或偏离,客户利用伪造、变造的合同、发票、一票多用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导致第一还款来源落空。二是法律性风险:应收账款的转让条款不明确或有限制性条款,应收账款转让在人行征信系统登记内容过于简单。三是操作性风险:即贷后管理不到位,包括未严密监控资金流向,导致一些企业将其作为银票保证金,或转入买方账户用于归还上期保理,或流入房地产、股市等;未能及时掌握卖方销售资金的回笼情况,导致应收账款回笼资金失控,买方提前出具银票支付了货款,未按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资金划入保理收款专户,最终只能由卖方将款项转入还款。

三、促进保理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适应经济发展,选择优势行业

虽然新的“四化”建设为保理业务创造了新的机遇,不可否认的是,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而且这一趋势预计在2013年还将继续,我国宏观经济正处在收缩周期,因此,应将国内保理业务重点行业转向以食品、纺织、医药、家电、文体教育用品等受经济周期影响不明显的一般消费品行业,这些行业具有行业竞争程度高、赊销结算方式普遍、结算周期短、商品标准化程度高、交易模式简单等特点,更适合开展保理业务。

(二)定位目标客户,实现服务功能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要求我行的经营模式必须进行调整:一方面对金融产品进行调整,将存贷款业务同中间业务结合起来,考虑综合收益,使金融产品更能突出其金融服务功能如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多种服务功能而不是简单的融资功能,否则,该业务将会与一般对公贷款一样面临着利差收窄、利润率下降的挑战;另一方面要对客户结构进行调整,将重点发展中小客户甚至小微客户作为我行发展战略。保理业务可以通过受让应收账款作为风险缓释而弱化对企业的其他抵押担保要求这一特点,决定了其业务服务主体是中小企业。在经济下行阶段,正是保理业务其能有效控制风险的产品特点、增强银行和客户的粘合度、拉动企业存款沉淀等优势的时候。

(三)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产品创新一直是银行发展的驱动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供应链管理的战略地位。核心企业在解决自身资金需求的同时,对于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越来越重视。因为,只有整个供应链各个环节都能达到自己运作的平衡,整个供应链管理才能实现自己运用的最优化,因此,符合这一特点的定向保理将在今后有一个巨大的发展空间。通过定向保理,可以批量营销上游供应商客户,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低、难以获得银行融资的问题;对于银行来说,由于核心企业资质较好,付款相对有保证,双方操作规范、交易过程透明,通过有效的过程控制,大大降低了授信风险。

2012年10月30日,总行对《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内容之一是扩大基础商务合同范围,可基于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政府军队采购合同等办理保理业务;同时丰富了业务品种,满足优质客户对池保理、融资租赁保理及中长期保理的特殊业务需求,为拓展客户群体、提升产品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另外,今后保理业务的发展将会围绕电子化创新展开。企业的财务管理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一些高科技企业中已实现了无纸化,相应地,对银行金融产品的电子化程度要求会更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也将成为推动保理业务电子化发展趋势的催化剂,而保理电子化产品创新将直接提升银行保理业务的服务水平。也就是说,未来银行的竞争将直接体现为科技水平的竞争。

(四)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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