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告知书汇总

2024-09-14

医保告知书汇总(精选10篇)

1.医保告知书汇总 篇一

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告知单

市内就医

1、普通门诊: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参见《文达学院普通门诊报销细则》)

2、特殊病门诊:大学生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二十二种病症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由所在高校负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大学生在校期间,一个结算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3、住院: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时,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就医

1、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医疗终结二个月内,凭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大学生医保零星报销申请表》、门诊病历、医疗发票、出院小结(盖章)、费用明细清单、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产地证明,外伤患者须提供伤情经过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2、大学生因寒暑假、法定假日、实习、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在医疗终结二个月内,凭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大学生医保零星报销申请表》、医疗发票、出院小结(盖章)、费用明细清单、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产地证明,另外,在寒暑假、法定假日的需提供学校假期证明;实习期间需提供实习单位的实习证明;休学期间需提供学校输休学文件,外伤患者须提供伤情经过证明,到合肥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3、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门诊特殊病治疗。已办理过特殊病门诊卡的,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按本市门诊特殊病报销标准进行结算。

异地特殊病门诊需先提供已办理的休学文件和特殊病门诊卡来医保中心办理异地特殊病定点医院手续,未办理手续之前在异地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在医疗终结二个月内,凭特殊病门诊卡原件、重印件、《大学生医保零星报销申请表》、医疗发票、处方、门诊病历到合肥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4、异地转院。(1)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精神病在专科医院)难以确认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由本人填定《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经医院签署意见和医保中心审核后方可转院治疗。

转出医院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本部,在分部及协议病房等情况不予报销。因故更改转院医院,需住院前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在转入医院一次住院终结后,按定期复诊医嘱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前出示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合肥市医保中心备案。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转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学生在校期间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经合肥市定点医院首诊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入合肥市以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合肥市定点医院首诊病历,在学生处资助科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在医疗终结后二个月内,凭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大学生医保零星报销申请表》、《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盖章)、费用明细清单,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产地证明到合肥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5、异地转院住院费用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领款须知

1、首次领款时需携带以下证件:

①由患者本人领取的直接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银行领取银联卡。

②由代领人领取时,需携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银行领取银联卡。

大学生患者有徽商银行银联卡的可提供以下信息:报销人开户姓名、银行卡帐号、开户行名称后由医保中心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患者卡中。无徽商银行银联卡的仍由医保中心委托徽商银行通过黄山借记卡为载体代发报销款。

所开银联卡密码需由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徽商银行柜台修改。

2、领款地址:徽商银行合肥科技支行(合肥市亳州路58号,柏景湾西大门)

3、注意事项:所开银联卡用于今后报销使用,请勿注销,以免再次发生费用时无法注入金额。

合肥市医保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

联系电话:63536433

2.防溺水告知书 篇二

预防学生溺水事故致家长公开信

尊敬的家长同志:您好!

进入夏季,天气酷热,是学生溺水事故高发期。为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各地教体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关爱生命为本,通过有效的宣传引导、警示教育,从源头增强对学生溺水事故的防范能力。但是,酷暑中个别学生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溺亡的悲剧时有发生。为了协同强化预防学生溺水事故,请您切实履行好监护、监管责任,高度重视对孩子的防溺水教育,重点加强对学生暑期、节假日、周末和放学路途的预防溺水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他们识别险情、紧急避险、遇险自救、正确施救的能力。为此,请您从关心、关爱子女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务必重视以下建议:

一、预防孩子溺水的措施

1.教育孩子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家长、监护人以及委托的成年人带领下游泳;

2.游泳前要做好适当的准备活动,以防抽筋。在感冒、生病、身体不适或体能不足时不宜游泳;

3.教育孩子途经江、河、湖、泊、库、堰、塘、池等要小心谨慎,不在危险水域边逗留、玩耍、嬉戏;

4.教育孩子发现有同学、同伴溺水时,不要盲目施救,应及时向就近的成年人呼救。

二、教会孩子溺水避险方法

1.不要慌张,发现周围有人时立即呼救;

2.放松全身,让身体飘浮在水面上,将头部浮出水面,用脚踢水,防止体力丧失,等待救援;

3.身体下沉时,可将手掌向下压;

4.如果在水中突然抽筋,又无法靠岸时,要立即求救。如周围无人,可深吸一口气潜入水中,伸直抽筋的那条腿,用手将脚趾向上扳,以解除抽筋。

三、现场抢救溺水孩子的方法

1.迅速清除口、鼻中的污泥、杂草及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并拉出舌头,以避免堵塞呼吸道;

2.将溺水学生举起,使其俯卧在救护者肩上,腹部紧贴救护者肩部,头脚下垂,以使呼吸道内积水自然流出,但不要因控水而耽误了进行心肺复苏的时间;

3.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及心脏按压;

4.尽快联系急救中心或送溺水孩子去医院。

各位家长朋友,预防孩子的溺水事故任重而道远,让我们携起手来,共筑安全防线,让孩子们健康、快乐、安全地成长。

学习后,家长签字:_________

学生签字:_________

3.病情告知书 篇三

尊敬的病员及家属:

为保障患者安全,有效防止住院病人自我伤害如:坠床、跌倒等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根据患者情况有□烦躁不安;□意识改变;□有明显老年精神症;□有伤害他人行为或倾向□其他等原因。医政规定对上述对象必须使用约束带。并告知以下事项,希望得到您的配合:

1、使用院方提供的约束带,其材质好,一般不会引起病人皮肤损。

2、约束带一经使用,家属未经医生护士同意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院方一概不负责任。

3、约束带由家属自理或委托院方统一代购。

为了患者安全,谢谢您的配合!

以上事项我已知晓!□本人同意使用约束带。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员签名:

医师签名:

年月日

4.安全告知书 篇四

学生安全告知书的家长:

本中心自建立以来,一贯坚持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为积极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他们的安全法制意识,共同为学生的安全健康快乐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特拟订安全告知书:

一、教育你的孩子按时到中心上课,不在路上逗留和玩耍,若未按时回家,要及时查找原因。学生的途中安全由监护人(家长)负责,中心只负责上课期间的安全。

二、教育自己的孩子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培训中心。遵守中心纪律,切实做到不攀爬窗户,不在教室内和楼道上追逐打闹,上下楼梯要靠右慢行,不拥挤抢道等。不乱动电路电线。

三、学生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有事或生病不能按时参加培训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请假条或家长请假说明。每次培训前要点名签到.培训结束每位学生须向老师道别.四、在培训期间,中心学生不得带无关人员前来陪练(除家长外);不得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外,以“学艺术”为借口 1

向班主任或家长请假外出玩耍,若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本中心概不负责。

五、本中心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学员(家长)的各类交通工具请自行妥善保管。

学生的安全教育是本中心和家长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吧!从细节入手,从小事做起。为了孩子的明天更精彩!你孩子的培训时间安排如下:

家长:

电话:

中心电话 :

5.安全告知书 篇五

安全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

你所在的———————车间————————岗位存在安全危害因素有: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伤()、火灾()、高处坠落()、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如操作不当,该安全危害因素可能对您造成损害。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岗位对安全危害因素配备了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个人安全防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您在工作中按照要求正确佩戴。

我公司属液氨使用储存单位,液氨使用量达到重大危险源量,属于三级重大危险源,请您遵守我公司的管理规定,严禁私自进入危险源区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请您听从我公司相关人员的指挥进行安全撤离。

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本厂制定的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安全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安全危害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事故发生。

特此告知

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安全危害的建议。

6.检验结果告知书 篇六

法 文 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本部门依法对你单位 进行采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详见检测报告(编号:)。

依据

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三)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特此告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文号: 作用: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目的是保证当事人在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依法向卫生行政机关提起复核申请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当事人的,要依法告知。

适用: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健康相关产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抽检的其它相关物品。

制作:

1、首部:文号填写格式同前;填写被采样人全称(生产者或经营者)。

2、正文: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3、尾部;当事人签收(姓名)+日期;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公章+日期。

注意:①采集样品名称—应与采样记录文书一致;引用的标准或规范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现行有效。

7.投标廉政告知书 篇七

公司:

感谢贵单位积极支持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参与我校“200年”项目的邀请投标。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反腐倡廉方针,保证招标投标的公正性,保证我校(院)干部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管理中的清正廉洁,保证工程和采购物资的质量与合理价格,在贵公司投标前,中共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慎重告知贵公司:

1、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不得找学校领导、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打听与招标有关的事宜和进行游说;不要宴请我校(院)有关工作人员和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娱乐活动;不要向有关人员送礼行贿。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

2、若贵公司有幸中标,请贵公司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切实保证工程与供货质量和工(供)期。

3、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请贵公司慎重研究我校的规定。若自愿遵守有关承诺,则请在递交标书时,同时递交“投标和建设(供货)廉政承诺书”(须有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和单位印章)。若投标时拒绝作出廉政承诺,将取消竞标资格。

同时欢迎对我校(院)招投标和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023-68465617、68632135、68465058

此致!

中共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基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200年月日

投标和供货廉政承诺书(参考格式)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为加强物资采购活动中的廉政建设,防止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校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我方自愿签订本承诺书,并严格执行。

第一条参与贵校物资采购活动时,除具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外,我方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发生损害上述原则及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与学校有关人员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向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主要有:

(一)、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为有关人员或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三)、不为有关人员或单位安排可能影响采购活动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四)、不暗示为有关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第四条严格执行采购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第五条发现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主动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机关举报。

第六条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8.项目客户告知书 篇八

尊敬的客户:

恭喜您成功认购了

项目

的房源,我们将秉持诚信的销售服务准则来接待每位客户。为了更好的提供专业的服务和保障您的个人权益,现将下列信息进行特别告知:

1、本楼盘均有指定贷款银行,置业顾问无权利进行置业过程中贷款银行及社保代办等关联机构的推荐,更不得以此向您以任何形式进行费用的收取;

2、所有定金和房款售楼处均有指定专职财务人员,请交予专职财务人员,现场置业顾问无权以个人名义收取任意形式的费用,包括代收代付客户的定金和房款;同时财务人员将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或发票,置业顾问个人所开具的收条及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若您在接受销售服务的过程中,已发生上述事件的,为了保护您的个人权益,请立刻向现场项目经理

进行反馈。

另本项目已将合法正规的销售接待、定房以及签约流程进行了售楼处公示,您可通过公示流程进行了解。

X X X 项 目

项目销售经理:

本人已阅读本知悉该告知书的全文内容,如若本人未按照提示要求进行操作的话,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侵害到本人的其他权益的,由本人承担。

客户确认:

9.物业告知书 篇九

尊敬的物业:

您好!我公司发现本小区业主存在私自改动天燃气管道现象,本小区燃气已通,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请告知业主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单位用户变更户名、用气量、燃气使用性质的,应当到燃气供应单位办理相应手续。

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作业。用户的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作业;用户的要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并提出合理建议。

为了确保本小区燃气安全,请物业详细阅读此告知书,并及时告知业主遵守燃气相关规定,如遇业主私自拆改燃气管线,请物业及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或与我公司取得联系。

10.监督交底告知书 篇十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

工程名称平阴县文鼎嘉苑住宅小区14#楼

建设单位 济南鸿发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平阴县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

2012年 12 月17日 星期 一 天气 阴 气温 ℃

单位工程名称 地址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形象进度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并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和该工程的特点做如下监督交底:

一、监督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二、监督程序

(一)施工过程监督

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进行监督抽查,并辅以必要的随机抽查。必监质量控制部位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达到合格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履行到位监督抽查,存在问题的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符合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验收标准的要求;

3、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要求。

注:桩基、复合地基、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为必监质量控制部位,其他必监质量控制部位的确定由责任监督工程师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

(二)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及备案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有消防设计的工程)等有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到位监督抽查,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三、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否则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1)按照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任务;(2)建立健全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3)检测内容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应符合要求。

四、对工程参建各方的有关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范、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二)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组织进场验收,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形成验收记录,并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不经监理

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不准使用。

(三)施工中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四)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用于工程上的重要材料、构配件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试验。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提出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力争消除质量通病。

(六)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或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参建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理。

(七)工程参建各方应将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应有专人负责。在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

(八)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检验制度,参建各方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九)原材料应分类、分区堆放,标示明确。钢筋应分原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半成品存放区,每一区域的钢筋应标示明确;混凝土搅拌区应当有配合比标志牌、经鉴定的计量装置;水泥存放应按规范要求设专门的水泥库。

(十)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自动控制温度、湿度的混凝土、砂浆试块标准养护室,且温度、相对湿度控制在规范要求的范围内。亦可按要求将试块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养护。

(十一)桩基、地基质量检测应注意以下事项:

1、工程桩基、地基静载荷试验的检测单位由建设(施工)单位确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来实施;

2、作为监督检测内容的工程桩基、复合地基(以水泥混凝土材料为承重载体的)高、低应变动力测试,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到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办理监督检测委托手续;

(十二)深基坑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注意事项有:

1、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及重要设施采取防护措施,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可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纪录;

2、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专家组应至少由2名从事过基坑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等5人以上组成;

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评审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组织。

3、深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等方面进行监测,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

4、在深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管理,确保支护结构、周围建筑(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安全;

5、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十三)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我站《结构实体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文件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十四)依据《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的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1、预拌混凝土采购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及篡改或伪造合格证,不得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

2、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要求实施交货检验程序,并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上签字。施工单位应及时将交货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存入工程技术资料;

3、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检查其运输时间、坍落度等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混凝土输送过程中严禁任意加水;

4、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养护等工序必须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及施工方案要求实施,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十五)钢结构工程质量应重点控制以下内容:

1、对以下项目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验:(1)按规定须复试的钢材;

(2)高强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复验;(3)高强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4)

一、二级焊缝无损探伤检验;

2、应严格按规定对各类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进场验收,作好记录,并将有关质量证明文件收集整理齐全;

3、现场安装阶段的地脚螺栓预埋质量,高强螺栓连接质量,焊缝焊接质量,结构安装顺序和整体垂直度、整体平面弯曲度,防腐、防火涂料涂装质量等项目均应严格按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控制。

(十六)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贯彻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切实实现公共建筑节能50%、居住建筑节能65%的节能目标,节能工程设计、施工中的主要注意事项有:

1、外保温系统应具备《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市建委备案证明,且不得采用单一浆料系统,但可采用浆料系统与其他系统组成的复合保温系统;

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3、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保温工程施工工艺做法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保温隔热材料的种类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下列部位的节能保温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①外墙挑出构件和附墙部件,如阳台栏板、雨蓬、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墙壁柱、凸(飘)窗、装饰性线条、女儿墙等;

②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外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及变形缝的保温处理;

③楼梯间隔墙和地下室顶板等。

4、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十七)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分户验收,在竣工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必须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并应进行必要的仪器检测及观感质量检查。具体验收内容及检验方法详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手册》。

(十八)依据《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文件的要求,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可在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具体要求如下:

1、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及初装修:(1)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

(2)楼梯间、电梯间、分户门等户门以外公共部位的装修;

(3)屋面工程及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4)电气、通信、消防等公共设备、设施;

(5)户门以内厨房、卫生间、浴室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及设施;

(6)户门以内的给排水及卫生洁具、采暖、通风与空调(含机组)、电器工程(照明灯可按简易灯具安装)。

2、住宅工程可初装修的项目及要求:

(1)户门以内(上条第五项规定的部位除外)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留出面层余量,墙面及顶棚做至基底,刮腻子;

(2)户内跃层楼梯做至基层,护栏可不安装,但必须设临时安全防护措施;(3)户内门内、内窗(不含阳台门窗)可不安装,但内门至少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埋件位置;

(4)室内轻质隔断及壁柜、吊柜、窗帘盒等细木装修可不安装;(5)厨房设计组合橱柜及洗涤盆可不安装,只做至给水嘴及排水口。

(十九)按照《济南市关于在民用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实施意见》(济建科字【2008】4号)文件精神,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具体要求是:

1、低层、多层住宅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施工;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采取试点形式逐步推进;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要设计适合本工程特点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暂不具备一体化应用条件的,设计与施工应当进行必要的管路、固定件的预设、预埋,确保后期的安装与使用;有条件的公共建筑要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率先应用;

2、对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应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的技术和产品;

3、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对区内的路灯、草坪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选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二十)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重大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一)主体分部工程完工后申报监督抽查时,以下项目亦应完成:

1、轻质隔墙安装;

2、不同墙体材料基体交接处的防裂措施;

3、内、外墙面的贴饼、冲筋;

4、暗配管、配电箱、接地装置、等电位连结、消防箱、预留、预埋等安装工作。(二十二)六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其底层排水均应单独排出;底层排水其垂直段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应采用两个45°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二十三)住宅工程的空调搁板、穿墙预留洞、冷凝水管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达到使用条件,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搁板应设置护栏。空调搁板尺寸及护栏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空调搁板尺寸不宜小于600×800㎜,护栏的高度不宜小于600㎜。

2、空调穿墙预留洞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内高外低,其坡度i≥0.1。当设计未注明时,空调穿墙预留洞直径宜为75㎜,客厅预留洞中心距楼地面宜为200㎜,卧室预留洞中心距楼地面宜为2100㎜,预留洞距内横墙100㎜,内外均应设PVC套管,外侧PVC套管与外墙面结合处周圈应采用密封胶涂打严密。

3、冷凝水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宜采用直径为40㎜的PVC冷凝水管,每层预留洞处留45°斜三通接空调冷凝水管。

(二十四)根据《济南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智能建筑工程应进行系统设计、并应编制智能化施工方案。施工图应经同一图审查机构审查。智能建筑工程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二十五)水暖工程其他注意事项:

1、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总表;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2、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3、室内给水管道末端配水点水嘴安装应有固定支架;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洗。

4、洗衣机地漏的选型及安装应使用直通式地漏加下装返水弯的做法,或者使用洗衣机专用地漏,不得简单使用地漏篦子与扣盅分隔的做法。所有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

5、洗脸盆的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住宅和公建内为800㎜,幼儿园内为500㎜。

6、室外给水检查井及单位工程水表及总阀门应安装完毕,达到竣工条件;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高度应为排水管内径高度,宽度应为排水管内径宽度,下半部分为半圆,上半部分为垂直壁。

7、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设置原则应符合《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第3.1.3、3.1.4、3.1.5、4.1.14的相关规定。

8、排水检查口、清扫口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中第5.2.6、5.2.7条的要求进行设置。

9、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管道预留管口的封闭措施,监理单位应检查把关,并按一定的验收批对管道预留管口封闭的质量情况进行验收。

(二十六)电气工程其他注意事项:

1、金属导管和线槽、设备外露导体、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

2、插座的接线及安装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3、各回路绝缘电阻应逐一测试且符合规范要求。

4、各漏电保护器应逐一测试且符合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的总等电位联结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规范、标准图《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设计图纸的要求。卫生间内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

6、总配电盘及单元配电盘内元器件设置及接线、布线应符合规范及设计图纸规定。

住宅工程的总电源开关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PE母排、N母排布置合理,压线紧密牢固;盘内布线整齐美观,编号齐全,按设计要求的保护方式接线正确。

7、室外电缆井及井内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采用的井盖标识正确,防水效果好。井内应安装固定电缆用的金属支托架;金属电缆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井底应有渗水措施。

8、屋面避雷网应顺直,安装应牢固,焊口应饱满,不得有夹渣、咬肉、结瘤等。凸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应与避雷网可靠焊接。支架间距1米,转角处为0.5米。焊口的搭焊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铸铁透气管的防雷保护可采用避雷针,高出管端20厘米。

9、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

(二十七)空调工程其他注意事项:

1、空调系统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要求;

2、风管制作、安装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测符合规范;

3、风管及空调水管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规范规定;

4、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5、保温、绝热材料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并到位,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冷桥处理符合规范规定;

6、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8、节能指标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表11.2.11的有关规定

(二十八)智能建筑工程:

1、智能建筑工程应进行系统设计、施工图应经同一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产品凡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网上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程序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3、应编制智能化施工方案,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

4、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有验收记录;

5、智能建筑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各系统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报告作为竣工技术资料的重要内容。(二十九)暖、卫管材安装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给水管材用复合管或塑料管的,应按验收批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出厂卫生检验报告,并提供山东省或济南市

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外地厂家的产品,应当在山东省或济南市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并在检测报告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检测的各项指标均应合格。(三十)施工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整理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齐全、真实、有效,并应达到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五、监督措施

监督人员通过查阅相关质量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施工现场以观感检查、便携式检测仪器随机检测,或对使用的材料进行监督抽样等方式,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当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发出以下不同类别的监督文书:

(一)对于工程中存在的一般质量问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情节严重的,签发《建筑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上报《建筑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停工者还应上报《建筑工程复工申请报告》;监督人员收到质量整改报告或复工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根据复查情况进行处理。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后报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于工程参建各方及有关人员的不良行为,将记录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五)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工程项目不具备竣工条件的;竣工验收程序、组织形式、验收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责令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重要内容。

六、未尽事宜按国家规范、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机构(盖章)

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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