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和应对策略

2024-11-02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和应对策略(4篇)

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和应对策略 篇一

试论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趋势 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具有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全面综合的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1)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益和结构调整引发的矛盾冲突;(2)社会保障滞后和就业矛盾的问题相对突出;

(3)不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4)基层组织软弱涣散;(5)有的领导干部政策水平不高;(6)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严重;(7)有的群众思想观念陈旧僵化;(8)法治建设相对滞后;(9)社会缺乏自我调控机制;(10)敌对势力的插手、煽动和操纵。豍但结合我国国情从社会结构转型、利益主体冲突、政府决策失误、利益表达机制、法制观念淡薄等方面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结构发展转型是群体事件产生的基本原因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一国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一方面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凸现期,容易陷入所谓的“中等发达国家陷阱”。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社会结构失衡、收入分配不公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经济发展与政治、社会发展脱节,造成新旧思想、观念、文化之间的冲突,引发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了基于不同利益阶层、群体、组织之间的分化,经济结构失衡、收入分配不均加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社会的保障机制缺失、民主机制建设停滞等问题层出不穷,导致了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鸿沟不断拉大;同时,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维权意识的加强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

唤醒和强化,成为导致群体事件频频发生的基础性原因。

二、法治传统缺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重要原因

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我国形成了强大的“人治”传统,法律制度建设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许多问题在法律框架内难以找到相关的解决依据,损害了公民的权利,各级政府也习惯依靠政治、经济、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法律被认为是解决问题的工具之一,而没有从“依法治国”的政治高度去考虑问题,造成法律制度缺失进而成为引发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性原因。

1.保障公民自身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保障法律缺失,导致在改革中,下岗、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出现了大量不仅失地、而且失业失保者,造成了城市拆迁改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

2.政府部门决策不当,甚至违法行政,损害群众利益。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和行政执法时,为了政府短期利益或者执政者的个人政绩,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漠不关心,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违法行政。民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豎

3.司法救济渠道不畅、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有限,司法途径解决公民和国家之间的矛盾有限,针对因政府部门的不当决策而引发的矛盾,现有的司法体制受地方影响较大,不能很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救济成本较高,导致了我国的信访方式不断激烈化、信访数量连年上升,通过聚会、示威等形式施压,使很多原本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的个体性矛盾慢慢演化成了群体性事件;同时,现实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导致了人们出现“司法信任危机”,进一步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我国长期以来具有“人治”超越“法治”的错误法治观念,群众也存在朴素的“清官情节”,随着社会发展,权利、民主意识逐步增强,但民主参政、维权意识与需要以法治作为前提和基础,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群众具有维护自身权利的需求,却不懂、不会运用法律武器和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认为法律途径“耗时耗力”,而是选择相对较为有效的越级集体上访或闹事的方式,通过引起党委、政府重视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很多人还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心理。

三、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完善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

我国现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已经进入了难以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全部兼顾的阶段。但与此同时,整个社会又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正当渠道,特别是当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时,就容易出现政府广场静坐、集体上访、聚众阻碍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等集体性施压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我国目前对于公民参与正常的利益表达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主要是根据1990年由公安部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执行:“对公民提出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对于合法合理的申请,要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原则,从严掌握。对于不予许可的,应当坚持劝阻、疏导的方针,尽力说服申请人撤消申请,或者通过其他民主渠道解决问题。在审批工作中,要坚持事先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的制度,尤其是对一些敏感的问题或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党委政府决定。豏但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出于对政府和社会承受能力出发,担心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进行了严格的审批限制,客观上就把绝大部分的不损害公众利益、也非暴力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都进行了抑制,但是情绪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宣泄,如果正常的渠道不能充分表达其意愿,必然转向其他的渠道,这也是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激增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我国群体形式事件的发展趋势

但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特别是在目前处于金融危机和网络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应当对群体性的未来发展趋势有着清晰的认识,我国群体性事件正处于量变向质变转变的关键时期。

1.群体性事件自身具有不断向上发展,上升到政治、价值追求的必然趋势。从近十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上看,从具体的经济利益诉求到抽象不满情绪的“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近期以“乌坎事件”为代表的个别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诉求明显体现了“选举”等具有政治意义的诉求,部分还有可能会上升到更高层面的价值追求,成为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理念的冲突因素。

2.网络社会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改变,使事件的影响加大并吸引更多参与者,并使国内外各种力量参与其中,各利益群体的诉求具有蔓延和结合的趋势,引起不同阶层和政治群体甚至国外舆论的参与,导致部分群体性事件性质可能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3.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导致我国经济发展回落,各种深层次矛盾集中爆发;群体性事件开始向全国扩散,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公权力与私权的矛盾,也表现在私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在“广东新塘事件”中展现出的本地户籍常住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已经不仅仅是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生存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劳资纠纷,而是外来农民工迟迟不能融入城市之后,被歧视和被剥夺的情绪综合爆发,本地人与外地人

矛盾有时候甚至超越了劳资矛盾,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的引起重视和解决,将有可能导致问题的深化和矛盾的爆发,导致整个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改变。

2.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和应对策略 篇二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 某一数量的, 没有组织的网民群体, 为了达到不同的目的针对某一特定的社会事件发表不同的网络舆论, 以产生具有刺激性和聚焦性的网络公共信息, 从而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压力的网络聚焦行为。

这种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条件就是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比较自由、宽广的公共舆论平台。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民通常是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素养的公民, 他们具有一定的独立思考和语言组织能力。如果政府部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得当, 或者任由其自由发展下去, 很可能会激化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矛盾。所以政府部门必须要加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控制与管理, 解决好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 互联网虚拟技术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运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个比较宽广的平台。而且在这个平台上的虚拟身份降低了网民们对自己的言论的责任感。而大部分的网民又是这个社会的底层弱势群体, 他们遭受了各种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机构的组建, 遭遇了很多不公平的事件, 所以在网络上一旦有关言论出现, 他们都会跟风转发留言, 使事件效应逐渐扩大。

(二) 不断增强的社会公民平等民主意识都加大了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几率

目前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不公平现象, 政府的公务员出现了一些不作为、乱作为, 他们为了实现个人利益, 而利用国家相关政策的漏洞, 或者是利用自己手头的权利去谋取不法利益, 这些都导致了社会公民对政府的不满, 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再加上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 广大网民的公民平等民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与追求就导致了他们对那些反面例子和教材特别的敏感, 现实生活中找不到解决途径就只能通过网络这个平台, 来抒发他们对社会不公平的愤怒, 对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吁。

(三) 我国互联网管理与控制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对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论行为进行约束与限制

其实很多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都是由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他们个人或者个别组织的特定的目的而蓄意对某社会事件进行肆意炒作, 扩大事件影响, 转移政府部门的注意力。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网络群体性事件, 就是因为我国缺乏对网络舆论平台的有效管理与限制, 缺乏相关的完善的法律制度, 使得整个网络平台处于无组织、无纪律的混乱局面。

三、如何预防和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

(一) 为公民提供多种意见反映渠道,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很多网民在现实社会中找不到诉求的渠道和方式, 无法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无法真正参与到社会事件的解决中, 行使他们正常的言论权和参与权。所以政府部门一定要多为公民设立一些与政府进行直接沟通的渠道, 让广大公民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平正义执政环境。例如:近几年山东济南成功开通了政府电话服务热线12345, 广大市民可以通过拨打这个电话来反映和投诉他们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政府部门会作出相应的解决承诺。这一渠道的设立就会大大的减少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质疑, 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 建立健全公众舆论控制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针对网络平台上的公众舆论, 政府部门一定要通过建立健全公众舆论控制机制和网络群体性事件预测与应对机制, 对社会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与管理。及时回复社会公众舆论, 主动对公众对某事件的质疑与猜测做出回复, 用事实说话, 把握住网络舆论的主动权。积极有效的引导社会舆论, 将一切流言止于事实下。

(三) 提高广大网民的综合素质, 加快相关法律建设, 加强网络管理

由于网络舆论平台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的特点, 所以互联网上有很多行为都是道德素养的高低决定的。恶意的发表言论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表现, 也是道德素养低下的体现。所以, 我们可以通过加强网民的思想得到教育, 提高网民素养方面入手, 增强网民在舆论平台上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性。此外, 政府一定要建立起与网络舆论平台的法律制度, 对其进行管理与控制, 做好网络平台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网站的监督力度, 增强相关监督人的监督范围, 及时发现并处罚相关破坏网络秩序, 蓄意煽动网民闹事的网民。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们的民主公平意识的增强, 而互联网在又为这样的时代提供了一个具有自由性、匿名性、开放性的言论平台, 所以随着比较敏感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件发生时, 就很容易在网络上形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如果政府没有控制好事态发展, 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所以, 无论是从政府还是从作为网民的角度, 都应该帮助政府维护好网络舆论环境和秩序, 提高自己的网络道德素质, 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运用, 人们参与舆论的话语权得到很好的行使, 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解决中来, 他们在互联网这个开放的平台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与看法。互联网技术提高了公民参与公共事件处理的热情, 同时也加强了公民与政府组织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但是由于互联网平台的隐蔽性和技术特性, 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 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 给广大公民原本平静的生活增添了忧虑和不安。本文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出现的原因以及预防对策做了简单介绍和分析。

关键词:网络群体事件,预防与应对,互联网

参考文献

[1]诚然.面对群体性事件, 地方政府建立有效应对机制的研究[J].大众商务, 2010 (02) .

[2]刘军奎.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机制构建[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 (02) .

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和应对策略 篇三

一、高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和特点

高校网络群体性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生、发展并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具有影响力之后才演变产生的群体事件的新形式。按照事件的主要发生领域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单纯在网络社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但对现实社会也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二是以由网络发端的现实性事件。三是网络与现实互动展开的群体性事件。

(一)高校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39.9%;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人,占整体网民的72.1%。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网民占到网民总数的22.4%,而高等学校在校师生使用互联网的比例更是接近100%,再加上高校师生本身所具有的高知、热情、敏感等特质,使高校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区。如2005年4月,北京、上海等地发生大规模涉日游行事件;2008年5月,全国各地抵制家乐福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的共同特点,就是事件所处的社会背景往往是涉及高校师生切身利益或是高校师生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事件主要由高校师生发起、组织和联络,在此过程中,有意无意地使用了许多基于网络的非传统方式,其组织策划之秘、动员范围之广、联络速度之快、社会影响之大前所未有。

(二)高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快速性。通过聊天室、论坛、QQ群、手机短信群发等方式,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把有效的信息传递到四面八方。网络传递信息“一点发信、多点感知;交互传递,滚动发展”的特点,使它成为群体性事件聚合能量和扩大影响的倍增器。

虚拟性。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社会空间,许多网络空间中的组织在现实社会并无实体。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民身份也具有不确定性,性别、年龄、身份、头像等会随时改变,现实人与网民也不具有一对一的关系。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也随之有虚拟的成分,但其却可以引起实实在在的社会效果。

匿名性。网络具有特殊的“匿名性”,网民由于匿名身份,自恃属于“无名的大多数”,所以,更易以道德的名义参与事件的发展,而很多人的行为更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参与者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事件混乱发展的过程中取乐。可以断定,如果以真实身份出场,其行为必会有所顾忌。

开放性。网络群体性事件因互联网自身开放性的特点,其影响力远远超过单纯的群体性事件。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可以通过控制事发现场等方式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而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各种信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即使在有关方面作出迅速回应后,主流的信息也很容易淹没在庞杂的信息流中,很难立刻进行有效地控制。

失范性。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在法源上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体系,但还是有《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限制。但在网络上,若有集群行为,却不受这些法律法规的限制。

反复性。现实生活中的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之后,强力部门会在第一时间介入,并使事态得到有效控制,直至化解。而网络群体性事件则呈现出一波三折的发展事态。

失控性。互联网由于缺少了叙事和传播过程中的权威审查机制,相比其他媒介更具有平民性、无序性。此外,网络匿名也使网民可以放弃现实生活中的顾虑随意表达自己的观点。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机构很难加以控制。

二、高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动因

(一)网络因素

作为开放式平台,网络具有互联互通、快速即时、匿名隐身、跨地域等特点,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可能完全垄断信息的传播渠道。每个网民不论其身份、职业、政治背景,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不受过多限制发表意见、观点,自由表达利益诉求。

(二)社会因素

正如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所指出的,重大的社会变迁是引发许多社会运动和集体行为的最初动因。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调整在所难免。而网络的出现又恰恰降低了人们参与社会民主的门槛,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合理参与社会民主的权利进行了放大,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容易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三)心理因素

从心理机制上,网络因其自身匿名、开放等特点,很容易成为人们心理情绪发泄的渠道。尤其是在确定的网络群体中,网民更容易失去理性,比较容易从众,显得感性、浮躁、夸大,并借助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排解、宣泄。

三、高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

正如美国波士顿学院的斯皮内洛教授所言:“社会和道德方面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对于网络性事件,我国目前尚缺乏直接、有效、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规范,要在保证公民民主权利的前提下,对于一些网络恶意行为进行有效的震慑和遏制。

(二)做好教育工作

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近六成的网民是24 岁以下的年轻人。2000 年,胡锦涛就针对互联网对青少年教育的重要影响指出:“互联网迅速发展,逐步进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愈来愈多的青少年和互联网交上了朋友,这是一件可喜的事情。但同时也加重了我们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建设,努力使互联网成为青少年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一个新窗口;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趋利避害,积极防范互联网给青少年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构建利益整合机制

构建利益整合机制,从根本上防范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利益问题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问题。网络群体性事件无不是根源于利益分配不合理,社会矛盾不断积累到一定程度而发生的。要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就必须构建利益整合机制,在全社会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利益协调,形成相对稳定而合理的利益格局。

(四)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做好网民引导工作,是最大程度地减少网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有效方法。引导可分为公开引导和隐蔽引导两种方式。公开引导是指以校方代表的身份对网上热点和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疏导和答复;隐蔽引导是指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普通网民的身份参与网上讨论,引导网上舆论方向。

(五)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防范协作机制

要充分利用现有高科技手段,深入挖掘网上不稳定因素信息。要通过建设信息分析研判系统,大力提高分析研判能力,实现对网络中潜在的不安全集体行为的发展作出前瞻性的预测。学校宣传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武装保卫部门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络舆情监控体系,使社会动态、网情动态等涉及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情报及时共享,科学研判。

(六)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联动处理机制

对于已经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各相关部门要网上网下一盘棋,学校党委、行政部门迅速作出正确决策,宣传部门重点做好网络信息的发布和网络舆情的引导工作,学生工作部门要及时深入学生、深入实际,做好学生思想疏导工作,武装保卫部门要加强重点部位的巡逻和监控,谨防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4.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和应对策略 篇四

一、社会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的原则

重大公共事件突发后, 社会各种舆情纷起。此时, 为了防止不良情绪的蔓延, 在形成负面舆论之前, 政府和媒体要进行舆情引导, 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能够产生“普遍的、隐蔽的和强制的力量”, 引导公众态度的转变。按照诺依曼的理论, 舆论是社会的皮肤, 这意味着, 舆论的过于分散, 并不利于社会的整合, 舆论的极度混乱甚至可能会带来社会的崩溃, 所以网络时代仍然需要形成一定的主流舆论。由于舆情引导不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因而政府和媒体在引导舆情时要特别讲究方法和艺术。文章提出, 为实现引导效能的最佳化, 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行事。

(一) 及时性原则

当重大公共事件突发时, 应当发挥首因效应, 避免公众的“刻板成见”。首因效应就是说人们根据最初获得的信息所形成的印象不易改变, 甚至会左右对后来获得的新信息的解释。从传播心理学的角度来看, 大多数人在接受信息时有先入为主的心理。特别是重大公共事件突发时, 公众处于对自身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关心, 迫切需要获得有关信息。这时如果政府和媒体反应迟钝或信息缺位, 公众就会转向其他的非正规渠道求得信息。传播学的“刻板成见”原理告诉我们, 人们对特定的事物所持有的固定化、简单化的观念和印象, 它通常伴随着对该事物的价值评价和好恶的感情。如果政府和媒体的信息长期缺位, 将不利于政府和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建立。同时, 非正规渠道的信息往往夹带有谣言, 因为传播中“先入为主”的规律, 当谣言先于媒体进入人们的认知领域, 以后再纠正就难免事倍功半了。

(二) 针对性原则

在突发事件发生的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策略, 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不同阶段, 舆情引导的侧重点应有不同。首先, 在突发事件潜伏期要树立公众危机意识。事件突发初期, 政府和媒体应尽快公开权威信息, 在第一时间告知公众真相, 这既是公众的“知情权”体现, 也是政府对公众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时媒体要掌控突发事件的发展动态, 不致信息“缺席”, 更不能让事件的发展失去控制。其次, 事件爆发时期媒体要引导公众对突发事件进行正确解读, 要承认事件变化的不确定性, 并且要提醒公众采取应对措施。再次, 在突发事件发展期, 媒体应及时梳理公众的理性, 坚持科学报道, 坚持对整个事件以正面宣传为主, 消除公众的种种疑虑, 公布有关政策、措施, 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增强人们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希望。相信公众是理性的, 相信他们在媒体提供事实的基础上能做出自己的判断。媒体还要做好信息流量的调控, 既防止主导渠道的信息不足, 造成流言和小道消息泛滥, 也要防止在一些事件上进行煽情主义的过度报道, 引发受众的逆反心理。最后, 在恢复期, 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重点应该转向那些受事件影响最严重的人, 给受害者的心灵以安抚, 他们有可能出现“后危机综合症”。如果事件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工作失职造成, 又因政府部门救助失误延缓了事件的解决, 有关部门应该为此向危机事件的受害者及大众道歉, 进行危机公关。

(三) 主动性原则

化被动为主动, 掌握主动权, 政府应该主动介入媒体的“议程设置”。大众传媒具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 媒介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够起到传递信息, 协助进行危机预防、反应和恢复, 提高政府形象的正向作用。因此, 正如传播学揭示的, 传媒的覆盖面越广, 持续的时间越长, 甚至是反复的“轰炸”, 信息对于公众的影响就会更大、更深远。主动介入“议程设置”, 能够把公众对相关事实关注重点和方向引导到有利于解决危机的正向的方向上来, 从而赢得主动权。对于那些可以预见的事件要未雨绸缪、预先策划、做好准备, 以便事件发生时能掌握主动, 从而赢得主动权。我们相信, 网上舆情经过合理的引导之后, 网络将不会变成一个只发泄个人心中不满的非理性空间, 而是成为促进社会建设的思想宝库, 成为我们美好的精神家园。

总之, 在目前网络自我引导能力不足的情况下, 强调它与传统媒体的合作以把握舆论导向, 是一个较为可行的解决办法。当然, 除此之外, 要想缓解网络舆论造成的冲击波, 还需要完善的司法制度去规范和引导它, 有效地管制网络公共空间, 使网上舆论真正反映民众呼声, 能为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助力。

二、网络舆情的应对策略

(一) 宏观策略

在宏观方面, 可以从信息内容的源头、受众、法律和伦理道德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 加强具有权威性的政府网站和社会网站建设。调查显示, 新闻访问量最大的五个网站依次为新浪新闻、搜狐新闻、新华网、CCTV (央视国际) 、人民网。权威性网站在网民中的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在社会突发事件中, 公众最信赖的仍然是主流媒体的声音。从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直至结束, 甚至是事件发生前的征兆预警, 媒体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 在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 媒体

*注:本文是河南省科技厅2010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网络环境下社会突发事件应对研究》 (编号:102400450333) 的阶段性成果。

尤其是权威性网络媒体应该发挥桥梁作用, 连接政府和公众, 沟通并共同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其次, 开展媒介素质教育, 提高公众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教育也称为媒介教育, 简要地说, 就是在大众传媒时代, 针对多种媒介对人的影响而提出的一种教育思想和方法, 它以培养人的媒介素养为核心, 使人们具备正确使用媒介和有效利用媒介的能力, 并形成理解媒介所传递信息意义、判断其价值的认知结构。第三, 制定网络管理法律。法律作为公民行为规范的基准, 人们必须在此范围内进行活动。网络立法是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负面舆情的有效保障。美国参议院于1995年6月通过了《传播净化法案》。新加坡政府则规定, 新加坡的3家ISP (网络服务供应商) 和拥有网址的政党、宗教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新加坡广播局注册并接受其管理。其管理的内容包括“可能引起对政府痛恨或轻视的内容, 或煽动对政府不满的内容, 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的”等等。国外的做法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 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 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 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 坚决抵制“有害信息”。同时, 我国政府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互联网的发展, 政府没有关闭不负责任的商业门户网站, 而是用现代法治社会的通则来规范网络, 并参与网络发展的进程, 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有的针对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言论内容的认定、对于违规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的处罚, 仍然显得单薄, 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言论实际情况、实际问题的研究, 提高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第四, 倡导网络伦理道德。发挥传媒优势, 大力宣传“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等网络道德自律规范, 加快和推动“网络文明工程”的建设, 把互联网塑造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由于网络的隐匿性, 传统道德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异化。网民所奉行弗洛伊德所言的“快乐原则”, 他们发表言论时无所顾忌, 很真实的表达了其内心的渴望。虽然网民的网络行为是在匿名状态下发生, 但其行为主体终究还是现实社会中真实的个人。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将决定其网络行为的文明程度。因此, 对现实社会的公民进行相关的道德教育, 是防止网络失范行为发生的基本前提。和在现实社会中一样, 网民要明确在虚拟网络中的道德需要和道德义务, 增强实践网络道德行为的自觉性, 从而建设自主型网络道德。

(二) 微观策略

在微观层面, 还应该从完善保障信息畅通、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培养“意见领袖”、运用技术过滤四个方面来提高网络舆情的引导水平。首先, 保障信息畅通。在当前的信息社会, 信息透明是沟通引导的前提, 否则会形成信息反复博弈, 造成虚假信息蔓延, 增加引导的难度。我国处理突发性、灾难性事件新闻报道通常实行以国家通讯社消息为准。这样的议程设置有它的合理性, 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的稳定, 避免出现恐慌。在互联网出现之前, 大众传媒和受众的关系是你播什么我接受什么。但是, 随着社会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媒介有了新的变化, 信息传播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我们知道, 在互联网出现之后, 传媒和受众的关系己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大众媒体并非传播信息的唯一渠道, 突发事件发生后, 受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信息, 甚至是信息的“出口转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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