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申请书(精选9篇)
1.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篇一
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史官镇人民政府:
我单位拟使用群英村350亩土地用于发展现代农业,为了生产管理和发展需要,需使用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10亩,具体实施项目如下:
一、项目名称:康惠生态农业园
二、建设地点:白水县史官镇群英村
三、项目概况:康惠生态农业园总占地规模350亩,是一个集蔬菜种植、苹果种植、无公害畜牧养殖等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园。
四、设施用地规模及拟建设施类型: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约10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7亩,附属设施用地3亩。
(1)生产设施用地7亩,联排鸡舍3亩主要用于无公害养鸡,实现园区循环农业绿色经济。简易活动板房结构的育种育苗看护房4亩用于蔬菜育种、果树育苗。
(2)附属设施用地3亩,简易仓库用地1300㎡,其中化肥房300㎡、农药房100㎡、农具房200㎡、蔬菜苹果简易冷储房400㎡、蔬菜、苹果分拣包装房300㎡。硬化晾晒场600㎡。
五、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
六、拟建设及经营年限:建设期2年(2016年8月—2018年7月),经营年限13年,自2016年4月31日-2029年3月31日。
七、效益分析
(1)蔬菜种植区及苹果采摘区效益
无公害蔬菜及苹果产量预计年产量达30万斤;年销售额稳定保持在90万元左右,利税约45万元,缴纳税金7万元左右,带动提高周边200户菜农收入,解决约15人就业,带动并惠及农民就业岗位约100人次,可为当地农民增加年人均收入15000余元。
(2)苹果种植区效益
每年稳定产量供应达170万斤;年销售额稳定保持在612万元左右,利税约45万元,带动提高周边1000户果农收入,解决约50人就业,带动并惠及农民就业岗位约5000人次,可为当地农民增加年人均收入10000余元。
(3)生态农业观光旅游效益
每年将吸引约5万人次,每年带来收入约1000万元。
本单位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地,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复耕履约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流转土地,如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白水县康惠粮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2.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篇二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分配, 使其产生最大化效益[1]。如何配置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能产生一定的收益, 而基础设施用地收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从而对政府社会管理收益的贡献存在差异。因此, 政府社会管理收益的总和并不等于各项基础设施收益之和[2]。我们利用城市基础设施权重和对政府社会管理收益的贡献率两个因素建立基于动态规划的土地配置模型。
二、基于动态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模型
2.1基于Weber-Fechner定律的指标权重的确定。需要配置土地的城市基础设施有多个, 但它们的重要性不同, 我们以所有的基础设施为评价指标, 结合Weber-Fechner定律赋予评价指标相应的权重[3]。权重的大小表示每个基础设施的重要程度。
指标权重的主观确定, 一般采用德尔菲法, 结合不同专家的经验和反复论证得到。专家的判断是在实践中经过反复征询和反馈才形成的, 具有一定科学性和实用性, 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指标的影响力。我们运用Weber-Fechner定律确定指标权重, 通过实验的方法把主观的感觉量转化为客观的实际刺激量, 并以这种客观刺激量为基础赋予相应的指标权重, 相比其它主观赋权法更为真实可行。
Weber-Fechner定律[4]指出:
式中, S表示主观感觉量;R表示客观刺激量;k为Weber常数。若换做一般形式可变换为:
利用Weber-Fechner定律计算指标权重的具体过程如下:
将⑷式归一化处理, 得到第p位专家的权重向量为
运用加权平均模型得到P位专家的组合权重向量
2.2城市基础设施优先度的确定。我们定义基础设施得到土地供应后获取的收益函数为
式中, x为需要配置基础设施的土地数量;b为相关系数, 实际应用中可以结合土地利用的统计数据来确定。基础设施所实现的收益能给政府管理带来一定的效益, 我们称该效益为基础设施对政府管理的贡献函数, 函数为
对于等量的土地, 基础设施对政府社会管理的贡献量即是该基础设施的优先度[7]。
决策变量ix是指将数量为ix的土地配置给第i个基础设施;
状态变量si是指配置给第i个基础设施至第n个基础设施的土地总量;
为突出各基础设施资源配置时的优先度, 现以基础设施权重为配置系数融入动态规划中, 得到动态规划的递推关系式为:
三、实例分析
此问题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优化配置, 依据上述方法, 通过专家意见综合判断, 得到4项基础设施的权重向量为W= (0.23, 0.29, 0.35, 0.13) 。又知各基础设施的收益函数及贡献函数, 将其带入⑼式, 利用lingo软件求得各基础设施的土地分配量为
即配置给4项基础设施的土地量分别为128亩、208亩、400亩和64亩。
四、结束语
针对这类因土地资源紧缺, 需根据优先度对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土地的问题, 本文利用Weber-Fechner定律赋予城市基础设施相应的权重, 并结合指标权重, 采用动态规划的方法构建土地优化配置模型。以实例验证了模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由于该模型只针对一个政府, 关于多个政府共用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问题, 今后将进一步探讨研究。
参考文献
[1]徐洁.土地资源空间优化配置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 2006.
[2]赵涛, 郑新奇, 邓祥征.城市土地利用优化配置分析应用[J].地球信息科学, 2004, 6 (2) :53-57.
[3]戴锋, 孙克伟.现代管理工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3.
[4]赫葆源.实验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5]徐泽水, 达庆利.多属性决策的组合赋权方法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 2002, 10 (2) :84-87.
[6]郭亚军.综合评价理论、方法及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杨, 2003.
3.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篇三
关键词:设施农用地; 管理; 问题和对策
一、设施农用地的涵义及特点
1.设施农用地的涵义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设施农用地指的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设施农用地从整体上可以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两部分内容。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指的是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它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①工厂化养殖、水产养殖池塘以及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②规模化养殖厂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③育苗、育种场所,以及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④工厂化作物栽培中带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板连栋温室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则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用来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一类设施用地,主要包括:①用来存放饲料、农资、农用机具以及农产品的仓库用地;②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③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检验检疫检测以及办公生活设施用地;④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
2.设施农用地的特点
(1)目的特定。设施农用地的核心目的在于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无论是直接用作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还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虽然建有建筑物和构筑物,但总体上它们都是按照农用地的性质来进行管理的。
(2)临时性与半永久性。设施农用地中的生产设施具有简易、临时的特征,而附属设施则具有半永久、坚固的特点。设施农用地在属性上虽然归属于农用地,并且也兼具了建设用地的特征,在管理上遵循农用地的管理方法,同时又需要参照建设用地的管理措施,对其用地规模进行一定的控制,确保设施农用地的选址满足当地农业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地少占用(最好是不占用)耕地,附属设施则应当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筹规划
设施农业在近几年的时间得到了迅猛发展,而许多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能跟上这个节奏,对于设施农用地缺乏有效的统筹和管理,也没有要求设施农业项目立项。这样就导致了设施农业项目处于自发性和随意性状态,许多项目和村组签订协议后就进入到了申报审批或备案的环节,最终导致部分项目布局散乱随意,项目建设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划管控。
2.违规和违法用地现象较多
许多地区经常出现对设施农用地的违规和违法使用,具体表现为通过审批的少而实际使用多、未通过审批先行建设、改变设施农用地的用途以及修建永久性建筑等。另外,还有一些用地单位对于农业设施建设的临时使用特征认识不足,在设施农用地上建起了现代化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先是作为农业辅助用途,然后便堂而皇之地用在了经营农庄、农家乐等经营性项目中。
3.监管存在漏洞
根据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的规定,用地单位在申请备案时都需要提交农业设施建设万案,对于拟建项目的设施结构、形态、层数等信息说明清楚。加上部分项目的业主法律、政策意识淡薄,有的甚至只签协议而不履行实际的责任,这些因素都会给监管带来困难,进而造成监管上的漏洞。
4.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不足
部分设施农业的建设成本高、资金投入量大,而目前各地方的设施农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银行贷款以及个人资金,政府缺乏相应的政策资金补助,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设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对策
1.做好设施农用地的合理规划
随着农业化的快速发展,各地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都应当充分考虑到农业的发展方向,将设施农用地纳入到整体的统筹规划中来。另外,做好设施农用地的合理规划,还需要对占用的优质耕地强化管理,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并且要注意加快实行土壤剥离利用,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2.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监督
设施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土地的使用,确保农地农用。为此,国家土地资源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都需要将农用地纳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来,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基层政府应监督协议执行情况,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努力加强日常执法巡查,遵循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的原则,对于那些不履行规定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以及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分次申报扩大规模的,甚至将设施农用地用作修建休闲观光、农家乐等商业性设施的项目,应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加大设施农业发展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针对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加大对设施农用地的政策资金补贴力度,大力发展无公害设施蔬菜和果品,鼓励个人以及企业发展现代化、高质量、智能化的连栋温室,最大限度地提高设施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生产效益。同时,在土地利用、土地流转以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政府都应当给予充分的政策扶持,积极调动设施农业发展的积极性。
结语: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而设施农业则是现代化农业的主要标志。积极发展设施农业不仅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化农业改革的必经之路,更是提高各地区农民经济收入的重要途径。在此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应强化其统筹、指导作用,按照我国农业部出台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监督和管理设施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树凌.设施农用地怎么管[J].中国土地,2011,(4):47-49.
[2]左旭阳,陈鑫婵等.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J].政策法规,2013(12):25-26.
[3]赵可兵.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探讨[J].新农村建设,2014(09):50.
4.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 篇四
一、设施用地备案表
二、乡镇(街道)红头文件
三、用地申请
四、环评备案表(养殖类)
五、无违法建设行为证明或处罚到位证明
六、调查报告
七、设施用地三方协议书
八、设施用地复垦协议书
九、设施用地复垦保证书
十、建设方案
十一、平面图
十二、信访评估报告
十三、公示照片(建设方案、平面图、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复垦协议、复垦保证书、不改变用途保证书)
十四、营业执照、经营者(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汇总 篇五
设施农用地近年来备受关注,它的定义与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通知》,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的界定与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扶持。怎么申请设施农用地,需要哪些条件,哪些行为容易触碰违法的地雷,在本专题,小编将一一汇总,网友如有相关问题,可以在问答频道提问,我们有强大的专家团为您作答。
一、有人跟我说说什么设施农用地吗?能说一下概念吗?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 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茶叶加工厂是否是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所以加工厂不属于这两大块。所以,茶叶加工厂不是设施农用地了。
三、想问下设施农用地是否包括温室大棚,就是不是工厂来的,它算设施农用地吗?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从这里看出,设施农用地包括了温室大棚。
四、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是指为实施农用地生产管理,为了农业生产配套所需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比如,水浇地中的水泵房用地、水渠用地等。项目用地、园区用地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语,是经营词句,因此不能与设施农用地混为一谈。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 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当中,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就有以下的内容: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十八)统筹安排,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对关系到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流通基础设施等农村建设用地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时,要将有关用地指标和宅基地一并单列,挂钩周转指标优先配套,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用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非农用土地的,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可在本集体内部统筹协调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用地管理新机制,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凡涉及对有关用地政策要作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做好全面的评估论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权限提出明确意见,或继续试行或中止执行。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实施有效监管,发挥基层国土所的管理作用,加强动态巡查。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落实问责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 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 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六、设施农用地管理是否正在完善?政府有没什么文件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七、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是什么?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 8 占补平衡。
目前,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这些做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区分为办理和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两类,划分标准有差异,有的按临时设施或永久设施划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划分。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附属设施内涵不一,规模控制标准也有所差别。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签订复耕协议,县级备案,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各地没有具体规定。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八、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上,有哪些改善的举措?不是有《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吗?这通知出台,有哪些举措改进了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完善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的: 第一,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第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第四,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 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九、如何申请设施农用地? 办理流程
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报区国土局审查;
4、区政府审批。
申报必备材料
1、镇(街)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写请示;
2、用地单位向镇街写申请;
3、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成立企业的(涉及注册登记企业);
4、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
5、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签订合同的用地主体与镇办请示的主体、复垦保证书主体、营业执照的法人四者必须统一);
6、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与土地所有者签订)
7、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业设施用地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应到社员代表多少、实到多少、各代表的意见、最后决定是否同意用地,决定同意前提标准为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签字同意)。
8、选址意见书及选址图;(属城镇规划区内,由区规划局办理,之外的由各镇街办理)
9、地形图及勘界技术报告;(用地单位委托中介单位办理)
10、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批复(用地单位到林业部门办理)。
11、设施建设方案及平面布置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用地规模等)
12、用地复垦保证书、委托造地协议及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复垦保证书针对全部设施农用地,由用地单位出具,委托造地协议只针对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部分,由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13、缴纳委托造地费票据;(只针对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须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缴纳委托造地费,委托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14、标注拟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彩色图件(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规划耕保科办理)。
15、土地利用现状图。(区国土房管局房地籍科办理)
16、用地红线图光盘
十、怎么样才有资格申请设施农用地?
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 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十一、申请设施农用地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在自家承包土地内建造生猪养殖场需要设施农用地审批吗?
需要,先上当地的村镇提出用地申请,然后上土地分局申请,分局上报给相关科室,联系测绘等部门现场看,出测绘图纸,交钱耕地开垦费交钱。然后是上农业局、畜牧局,有时候还要上林业局,建设局等部门,反正如果没有认识的人,跑完要好几个月。建议多联系联系土地上的人。省不少钱的。如果不审批就是违法的,到时候执法、土地、建设等单位可是要钱的。
十二、哪些是打着设施农用地名义做的违法行为?
以设施农业为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签订协议进行“生态园”、“种植园”、“农家乐”等农林开发建设并转租转售的违法用地行为。这些都是违法的。政府坚决制止以农业设施为名违规占用土地、违规建设现象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坚决刹住违法占用土地之风。
十三、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养殖场等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规定设施农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但是对于不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的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请问,对于占用基本农田搞养殖的,按非法占地进行处罚是否得当?
对于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土地作为设施农用地,但没有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的该如何处理?
对于某些因规 模小导致政府不予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户,应如何处理?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笔者认为,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但附属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比例标准的,不能按违法占地进行处理,可由农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其补办手续。但若超过比例标准,不管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超过部分均应按照违法占地进行处理。
当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有数量限制的,低于省市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比如天津市规定设施农业用地须在100亩以上),不能按照设施农业对待,其所谓的附属设施用地只要破坏了耕作层,即可认定为违法用地,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我在自家的鱼塘建了一个小房子,这是设施农用地吗?合法吗?
这是可以的。小屋相当于农用地设施。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请阅读一下下面的资料(注:关于您的疑问,可以在第一条第二款关于附属设施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十五、想问下,蘑菇食用菌种植大棚要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吗?能否占用基本农田?
可以的,(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负责人就《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10月25日,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及具体政策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是什么?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目前,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这些做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区分为办理和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两类,划分标准有差异,有的按临时设施或永久设施划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划分。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附属设施内涵不一,规模控制标准也有所差别。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签订复耕协议,县级备案,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各地没有具体规定。
记者: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负责人: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完善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负责人: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从兴建农业设施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记者:在完善管理上,《通知》中提出了哪些改进的政策措施呢?
负责人:完善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的:
第一,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 20 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第四,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 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负责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 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合肥市人大代表李存良、陈自文等对当前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规定,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
1、规划滞后。截止目前,无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乡规划均没有对设施农用地进行统筹。另外,按照115号文件精神,农用地审批只要求不占用基本农田,没有要求规划允许和项目立项等,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有些项目借设施农业名义私自占地,违法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2、权属不清。根据相关文件推定,设施农用地应该属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和管理主要是农业部门和发包方。但是,根据调查,目前绝大部分设施农业用地都是国土部门一家在审批管理,似乎是按建设用地使用 权对待。
3、范围不明。按照155号文件规定理解,附属设施用地是要依附与生产设施用地,即没有生产设施用地就不能申请附属设施用地。但是,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随着土地整治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家对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土地逐渐从分散的农户手里向业主集中、向种植大户集中。这些种植大户绝大部分都是外来承包,没有附属设施用地,新建农业设施也就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所承包经营的土地虽然用来种植农作物,但不是设施农业。按照115号文件规定,不能申请看护房等附属设施用地的审批。
4、审批无据。115号文件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权人大部分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是不能使用集体土地,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批准,也不知道如何审批。
5、监管不力。建设用地通过这几年的努力,国家及地方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使得近几年的违法用地逐年下降。但是,由于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有的使用权人认为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等,不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有 的虽然经过审批,但是,由于没有纳入监管系统,审批也只不过是颁发一张白纸而已。另外绝大部分此类项目位置偏远,建设简易快捷,造成发现难,加之很多项目的投资是农民辛苦一辈子的血汗钱,所以处置起来难上加难。
6、现状堪忧。一是圈地现象。随着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等,使得大量土地需要流转,加上流转费用较低,每亩每年500-700元,低的甚至不到百元,而且租期较长,一般都在15年。不排除有些地方土地成片租赁,看似流转,实则圈地;二是改变用途。由于设施农用地的特殊性,一些权利人改变审批用途,有的将育种育苗改变为植树造林,有的将堆放农具的仓库改变为加工车间或仓储物流,有的甚至变相建起会所、农家乐等旅游娱乐项目。三是套取资金。随着中央加大对农村的基金扶持,一些商人为了套取国家配套资金,从农村低价租赁部分土地,骗取批准设施农用地项目,实则并非从事设施农业生产。
二、几点建议
1、建立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主要有农业部门管理。因此市县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2、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 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坚持做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3、规划先行。设施农用地按照155号文件规定,划为农用地管理。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又不完全等同于农用地,介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之间。因此,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土地流转量越来越大,流转面越来越广,设施农用地管理必须规范、有序,做到规划先行。
4、出台细则。目前全国部分地区如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我省暂未出台。出台的细则中特别要结合地方现状及特点,明确不同类型设施农用地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方法、无生产设施用地的附属设施用地的审批等内容。另外,必须规定土地流转租赁费用标准,保证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5、探索有偿使用。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业和 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通过实践我们看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的积极效果,但也发现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涉嫌经营等,例如一些水产养殖池塘和垂钓中心结合起来。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依法、自愿、有偿和“以农民为本”。对待这类用地,区分经营者及经营目的,实行一定范围的有偿使用。
咨询:你好!我是苍山县国土资源局一名工作人员,问题咨询如下:
1、一烟草公司在我县一镇流转土地100亩,准备用于建设大型烤烟房(厂),占地类型为未利用地,主要收购当地烟农的烟叶进行加工。
2、一企业在我县预流转土地1000亩,地类为一般农用地,主要建设大型养牛基地,还准备在园区内建设一座占地面积约10亩的办公楼。另,山东省国土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畜牧局四部门联合下了通知,要求,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一点,是否和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的要求相衔接?本人认为以上两宗土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归划,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去把握。本人对问题一的理解,如果烤烟房(厂)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应归为附属设施用地,不知当否?问题二能否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请给予答复!致谢!
回复:首先,对于155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涉及土地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包含问题一中的烤烟厂,该厂房建设是服务于周边烟叶生产,不属于自身烟叶生产必须的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其次,对于问题二中办公楼,如果农业部门、畜牧部门认定属于规模化养殖所必需的办公和管理设施,且符合155号以及你省相应配套管理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耕地保护司)
我国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目前,也存在一 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6.设施农用地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六
一、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亭湖区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促进区域设施农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为防止用地单位擅自改变设施用地用途,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按照市里要求,对设施农用地范围进行严格控制,以列举方式对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进行界定。对于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及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严格按照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是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为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专门制定标准,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亭湖区要求,对畜牧用地指标原则按每头猪2平方米~3平方米、每头牛7平方米~8平方米、每百只鸡15平方米的面积匡算建筑面积,以此确定畜牧用地数量及相应的管理和生活用房。其他畜禽水产圈舍用地标准,比照类似标准执行。
三是重点把关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近年来,亭湖区严把设施用地审批关,注重源头监管。分局联合区农委,对设施农用地项目审批实行集中会办,明确办理时限,制作统一格式的《还耕保证书》交由经营者填写。
四是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过程监管。着重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加强设施用地监管。在项目建设前,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和农业、村建等部门进行施工放样标定界址点后,正式动工建设。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验收。将设施农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巡查体系,对设施农用地建设范围、进度、开竣工时限和适时用地状况等进行联合监管,对违反备案内容的用地行为,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停办营业执照等措施,及时制止破坏耕地行为。对于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不申请续办的,明确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到位或者由镇政府负责拆除复耕,向经营者收取复耕相关费用。
尽管亭湖区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缺乏合理规划布局。近几年来,经营者申报办理设施农用地的热情高涨,但是由于缺乏规划引导,导致设施农用地空间布局随意性较大,设施农用地遍地开花,集聚效应大大削减。
二是片面追求用地规模。尽管亭湖区对设施农用地规模进行了约束,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少数地区仍出现了片面扩大用地规模的现象,部分经营者由于后续投资不足、管理经验缺乏等原因,导致设施农用地批后闲置待用,土地单位投资有限,利用效率不高。
三是附属用地隐性扩大。少数经营者缺乏统筹安排,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改变建设方案或者不按建设方案实施,尤其是对于附属用地建设规模及选址,随意性较大,加之部分乡镇重审批轻监管,导致附属用地范围不断扩大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复耕方式较为单一。多数地方主要采取签订还耕保证书、上交保证金的形式以实现复耕,对于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也多是通过委托占补交纳耕地开垦费的形式达到拆除复耕的目的,但由于这两部分费用收取标准较低,约束力有限,导致设施用地使用后经营者复耕积极性不高,还耕资金难抵拆除复耕空缺。
三、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设施农用地政策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用地氛围。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在设施农业建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要主动服务,提高审批办理效率;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加强宣传并及时制止,为设施农用地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加强规划之间相互衔接,合理引导设施农用地布局。根据设施农业发展需要,结合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区域地形地貌特点等因素,制定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并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合理引导设施农用地布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农户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积极利用荒坡、沙石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设施农业开发建设,同时注
重设施农用地潜力挖掘和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引导部分设施农业向高空和地下空间发展,鼓励多用或先用存量设施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少占耕地。
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化。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引导农民开展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和土地的适度集中,为发展设施农业规模经营创造条件。明确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复耕方式。审批项目时,推广复耕保证金制度,并明确标准及下限,加大管理力度。细化生产设施用地标准。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畜禽和水产养殖的产出数量等,细化各类用地面积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限制设施农用地使用时间。根据设施农业经营特点和市场行情,分类制定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
7.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篇七
甲 方(经营户): 乙 方(镇政府): 丙 方(村委会):
为规范我镇设施农用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发展,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名优水产品工厂养殖车间建设项目,经乙、丙两方同意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使用360亩土地,其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10000㎡,占用土地15亩;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地3000㎡,占用土地4.5亩。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XX年。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修建现代化养殖车间等农业生产设施,以及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一)生产设施:名优水产品工厂化养殖彩钢结构车间X000㎡,其中:南美白对虾设施养殖车间X00㎡,鲟鱼设施养殖车间X000㎡。
(二)附属设施:建设砖混结构的职工宿舍、食堂及办公用房2000㎡、彩钢结构仓储库房1000㎡。
四、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镇农经站备案。
五、农业设施用地占用土地补充措施: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甲方负责复耕;修建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甲方应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缴纳造地费每亩XXXX元,合计
元。
六、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丙两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政策允许该宗土地可以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归甲方处置,乙、丙两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若逾期不处置,乙丙两方有权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
七、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前应交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审核,甲、乙、丙三方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乙、丙两方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乙、丙两方联合县国土资源局强行拆除,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有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有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备案审核通过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农牧渔业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丙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8.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篇八
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 -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各地要进一步 增加投入,提高基本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和奖励;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
二、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
(四)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有条件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没有条件的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同时,对无权属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要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 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要优先进行登记发证。综合改革试验区、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适应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求。对于没有纠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同步完成。
(六)依据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和证书,对农民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必须做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纠纷,保障土地流转和交易安全。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以保障集体土地各方的经济权益。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七)搭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平台,整合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和资金。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下同)平台,运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配合各级政府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治。各地要以土地整治为载体,整合协调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八)创建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土地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完善各类土地整治工作的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各方投入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给予配套。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全面支撑和推动土地整治。
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于其他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所得收入严格用于整理区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反哺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九)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发挥土地整治示范作用。大力推进《纲要》所确定的七大工程建设,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今年,国土资源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工程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国土资源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国家、省两级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体系。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协调配合提出项目名单,搞好项目论证,落实资金安排,共同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十)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总体要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以后,根据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实践,总结经验,再推进其他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各地要及早谋划,研究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十一)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健全完善市场配置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在各地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中,要积极主动增设各类土地交易场所,协调有关部门,鼓励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统一的市场中交易,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提高交易安全。要积极培育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服务功能,降低交易风险。
(十二)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切实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致富、农民增收。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
(十三)科学规划宅基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合理确定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创造条件,编制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增加新增宅基地规模。
(十四)抓紧修订现有宅基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各地要遵循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城乡不同的地域特点,区分不同住宅类型,抓紧修订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控制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订标准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十五)强化自我约束,探索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 下,用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规范农村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进解决现有宅基地集约利用和超标问题。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依法应退出而不能退出的,积极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形成超标宅基地逐步退出机制。
(十六)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各地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宅基地审批办法。在村或村民小组内部建立和完善宅基地“两图一表”制度,即按照宅基地现状图、宅基地审批控制图和宅基地安排计划表,在村民公开监督下,公示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结果,公平分配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未利用地的,经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由各县(市)按当年总量,每年分若干批次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规范宅基地审批办法,定期开展抽查,按将宅基地审批落实情况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强化监督管理。
六、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十八)统筹安排,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对关系到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流通基础设施等农村建设用地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时,要将有关用地指标和宅基地一并单列,挂钩周转指标优先配套,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用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非农用土地的,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可在本集体内部统筹协调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用地管理新机制,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 地手续。凡涉及对有关用地政策要作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做好全面的评估论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权限提出明确意见,或继续试行或中止执行。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实施有效监管,发挥基层国土所的管理作用,加强动态巡查。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落实问责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服务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土地流转环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向农业产业园区聚集,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对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建设。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乡村”,建立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汇集信息、沟通供求,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各级服务中心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有效信息。
第十三条 流转后的土地应当重点发展设施农业。
鼓励受让方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管理和服务性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破坏耕作层的,其占用地可不纳入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并免办相关手续及免收费用。
第十四条 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从有关收益中给予一定补偿。
农村居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的,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城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参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依法进行组建和登记的,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对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成立的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达到500至1000亩的,每亩按照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入股面积达到1000至2000亩的,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将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按照《昆明市银农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项目,纳入贷款、融资担保的备选范围,为项目开发设计适合自身特点的融资服务产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受理、调查评估、办理贷款、担保事宜,并在贷款利息以及收取的担保费给予适当的倾斜和优惠。
9.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机制。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分为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包括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防虫网大棚温室采光带、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配种用房、水产苗种繁育车间、水产养殖循环水处理、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分为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贮藏)、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必要的管理用房、非经营性饲料加工场所、养殖场自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填埋井、化尸窖)、渔业生产资料和渔业机械存放设施用地等设施用地。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最多不超过10亩。看护房应为单层,单体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可不受15亩上限限制。
3.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四)各乡(镇)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掌握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二)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三)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设施类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由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后方可动工。乡(镇)政府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四)对涉及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论证通过的,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并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经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动工;未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项目用地不得备案、不得动工。(五)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
各乡(镇)要在规范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利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形成的排查成果,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管理台账,细化明确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对XX的设施农业要及时更新,纳入乡(镇)级台账管理。要建立辖区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台账,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分别报送至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及各乡(镇)要逐步推动实现设施农业数字化、网格化、精准化、动态化管理。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服务及跟踪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设施农用地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各乡(镇)主要领导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相关手续。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认真落实“三到场”监管要求,即项目动工放线时要到场监督,防止不按备案范围和备案方案使用;项目建设中要到场抽查,防止超规模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不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等现象发生;项目竣工时要到场验收,防止违反用地许可现象发生。
要将监管责任压实到村,做到关口前移,严格源头控制。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动工,也不得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
四、强化部门协作共管
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检查。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对全县范围内设施农用地进行一次联合巡查,乡(镇)政府每月开展一次全面实地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建立巡查台账,并由巡查人员签字背书。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经营者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及规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等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确保农地农用。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网格化管理
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络化监管体系,真正将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人头,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告的问题整改到位。探索建立“田长制”,逐步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实时监控,对耕地集中连片、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等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六、强化社会监督
各乡(镇)每年公开一次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和设施农业台账信息;县自然资源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督促经营者在设施农业项目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公布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基本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举报电话长期保留,继续接收社会举报监督。对相关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相关部门要提高宣传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举措,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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