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报告(8篇)
1.物业服务合同报告 篇一
附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委托合同(供参考)
甲方(委托人):
乙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就甲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咨询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乙方对甲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甲方的责任:
1、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乙方咨询(编制)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向乙方提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必须的技术、经济资料、图纸,并对资料图纸的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3、指定联系人配合乙方的咨询工作,为乙方到现场踏勘(如有必要)等提供方便。
4、及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5、甲方只委托项目收费金额在¥50万以下(不含¥50万)的项目给乙方。
6、乙方完成该项目,甲方对其工作质量、时效、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受委托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国家发改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2、乙方必须对甲方负责,不得将受托的项目转包其他单位 咨询,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保证结果的公正、真实,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3、乙方在约定工作日内完成受委托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工作。提交《可研报告》初稿3份供甲方审阅提出意见后,由乙方根据实际调研情况进行修改补充,经修改形成文本
送计划部门审批,如需召开论证会,应向甲方提交文本一式10份。经论证后如需修改,在3日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形成正式文本,并向甲方提交正式文本一式8份。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负责,不得公开发表和交流。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乙方在投标文件内所提供的项目经理资料必须属实,否 则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咨询服务收费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1、乙方完成所委托工作后,提交《可研报告》正式文本,经广州开发区计划管理部门下达可研批复并经区财政局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
五、履行期限、地点:
履行期限:
1、提交《可研报告》初稿。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 甲方(或使用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之日起20日内。
2、提交《可研报告》正式论证文本。时间:甲方对初稿审 阅完毕或经专家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如无重大修改,3个工作日内完成。
履行地点:广州开发区、萝岗区。
六、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服务期内,若乙方在两次(项)评估不合格,则视 为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服务资格;
3、乙方完成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资料必须与投标文件所提 供资料相符,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
4、若甲方对该项目的质量及时间不满意(未能达到上述的 要求),则有权发出警告信给乙方并取消其对该项目的委托资格。若乙方收到第二封警告信,则本合同将自动被终止。
5、乙方在受甲方委托未能按时按质地完成该项目时,甲方 将按实际情况在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部分作为惩罚。
七、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 年 月至 年 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代表: 开户行:帐号:
2.物业服务合同报告 篇二
一、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
正因中医与西医的分野, 决定了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类型, 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达成的, 旨在为患者治病保健, 由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 患者支付相应医疗服务费用的有偿服务合同。以实现治病保健为目标的医疗服务, 由于思维方式及哲学根底的差异, 中医通过调节人体藏象系统五行场的动态平衡, 其彻头彻尾为一生命观念, 而西医通过几近修理病变部位的方式消除不良症状。较之西医医疗机构配备复杂的仪器设备, 中医医疗机构主要采取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方式, 服务相对简便。因诊疗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不同, 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双务以及有偿合同, 在分析其缔约、选择相对人、内容与形式、变更以及解除等方面是否自由的问题上, 不可无区分。缔约自由, 即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法律不加干预。谓医疗服务合同缔结的不自由:其一, 从医疗保障制度出发, 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医保覆盖地域差距以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不统一等因素限制了患者选择诊疗服务机构的自由, 当然, 患者不考虑经济因素而自费医疗的除外;其二, 基于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职业使命, 其负有缔约的道德义务, 此外, 在遇有危急病人时, 医疗机构须采取必要急救措施,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医疗保障不均衡的现实下, 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受到限制。医疗服务合同以医疗服务行为为内容, 非以病症的治愈结果为内容, 因此, 医疗机构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范围。就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而言, 作为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对价的诊疗行为具有阶段性特点, 先采取一定诊断手段确定病情病因, 后依不同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 检查、治疗措施的采取得由医疗机构向患者作出适当说明后, 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因此, 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的诉求作出建议后, 由患者最终决定, 医疗机构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 并由此带来医疗服务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在合同的形式方面,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医疗单据作为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及医保报销凭证, 其本身并不表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须采取书面形式。基于医疗服务的特点, 合同成立后履行前, 患者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是为医疗机构在确定合同内容上的主导地位之矫正, 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诊疗选择权。
订约自由作为产生竞争的前提条件, 对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医医师根据中医药理论, 结合自身实践经验, 对病症加以辩证分析, 并运用药物或非药物治疗方法, 祛除病症。就诊中医的患者大多有选择中医医师的倾向, 经验丰富、医术水平高、服务到位的中医, 自然更具有竞争优势。中医诊疗疾病具有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特点, 因此, 对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具有更多的选择, 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在确定合同内容上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医药立法上的体现, 如对中医诊所设立的限制, 有代表建议放开其准入, 由中医诊所提供竞争性服务, 能赢得患者信任的中医诊所会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反之则淘汰。另外, 赋予中医诊所平等的地位, 对于扩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以及中医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作为医疗服务合同之一方当事人, 享有诊疗知情权、诊疗选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对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权利, 同时, 负担支付医疗费、配合诊疗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就患者的病情、拟将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方, 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应及时准确地解答, 同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应将拟采取的检查措施、治疗方案向患者说明, 患者得自愿选择具体检查治疗技术。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 患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同时对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依法负担举证责任。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其内容的确立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 同时对合同的履行具有及时性特点, 因此, 已经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 在合同尚未履行前, 可依患者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变更、解除。这是非常必要的, 不同于一般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事实上并不平等, 赋予患者对合同有限的形成权实为对不平等状态的矫正, 同时, 基于对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尊重, 应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 因此, 在患者已经挂号或支付某项目医疗费用后, 医疗机构不可强制其履行合同。作为有偿服务合同, 患者应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支付方式及数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医疗服务合同以治病保健为目的, 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适当诊疗活动, 如实告知病情、遵医嘱等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因患方的原因不能配合诊疗时, 并由此导致医疗纠纷的, 医疗机构可援引为责任抗辩事由。
(二) 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机构依法享有收取医疗费用的权利、请求患者配合诊疗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医疗机构享有治疗主导权, 笔者并不赞同此说。医疗机构要求患者做各项检查、治疗时, 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 医疗机构对检查手段、治疗措施的范围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 且中医与西医的检查、治疗各具特色, 不宜由单方确定合同的此种内容。
医疗机构依据合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给付义务、告知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 医疗机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取得患者有效的承诺, 医疗机构应将患者的病情、检查手段、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等事宜如实告知患者, 并及时准确解答其疑问, 同时, 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遇有患者的病情超出医疗机构所能诊治的能力范围时, 医疗机构负有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转诊运送义务。医疗机构对其实施诊疗活动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患者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负有制作、妥善保管的义务, 病例资料的记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病例资料必须由医师亲自制作, 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封存保管, 并应患者的要求提供相关查阅、复制服务。此外,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 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安全、安静、舒适的医疗服务空间。
三、医疗侵权责任与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患者病情的差异以及诊疗措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立原理, 医疗机构未将已经采取的相关诊疗活动提前告知患者, 而致使患者遭受损害时,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伦理损害的侵权责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以患者的知情与选择为要件, 当患者未对拟将采用的诊疗行为作出认可与选择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不明确, 医疗机构擅自采取未加约定的诊疗活动时, 实为一种侵权行为, 因医患双方的约定并不存在, 违约责任无从谈起。
当患者对诊疗活动的内容作出选择时, 医患双方无需就诊疗服务的水准加以约定。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服务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即一般医务人员负有的合理的谨慎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 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规范的要求, 但诊疗义务的要求明显不能被诊疗规范所完全体现。在学理上, 将医师未尽到诊疗义务致使患者遭受损害称为医疗技术损害。由此观之, 可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分为诊疗义务服务与诊疗能力服务, 违反诊疗义务致损时, 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具诊疗能力时, 不承担侵权以及违约责任。因此, 具有较高较好的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 自然会备受患者青睐。
在中医诊疗服务中, 因其服务的“激烈”程度较西医轻, 对患者产生损害的主要因素为中医药物致害, 医师对药物的药理药性的把握, 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医医师的临床实践经验, 因而中医诊疗的医疗水平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目前, 我国存在大量通过师承方式或自学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 医术水平参差不齐, 但其从事医疗活动须遵守基本的诊疗义务, 并应努力展现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以求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医疗服务合同缔结后, 患者应享有随时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患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源于医疗服务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对患者人身自主权的尊重, 如挂号后, 患者可以要求退号, 即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 患者仍可单方决定合同的存续, 而医疗机构却不可享有此种权利。基于医疗服务的及时性特点, 患者未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 医疗机构可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患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则上限于继续履行, 一般不涉及赔偿损失以及违约金问题。
摘要: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运用、合同内容的确定、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等方面具有其独立的特点。因中医诊疗方式的特殊性, 患者享有更多的合同自由。中医诊疗服务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 违约责任的存在范围受到限制。在司法实践中, 患者可依其单方意思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
关键词: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西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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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析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完善 篇三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构成,是业主自行组成的维护物业整体利益的自治机构。业主大会是民主性组织,成员在其中地位平等;业主大会是自治性组织,其成员是业主,进行的是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约束;业主大会还具有代表性特征,代表了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所以,业主大会基于其性质、宗旨、组成人员、运作机制等的特征具有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业主大会的独特地位,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就显得意义重大,其对于业主依法行使自治权从而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操控物业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监管权,更全面的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并没有对业主大会成立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直至2009 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才印发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的地方性立法对于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却走在了前列。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均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只是各地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地方综合利益的考虑,规定的内容往往千差万别,且屡有不甚合理的情况出现。这也是导致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大会的作用无法得到正常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进一步简化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使得业主大会能尽早介入到物业管理活动中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问题。鉴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在此方面的规定屡有冲突,近年以来对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立法问题,学界在制度层面上的立法要求更是呼之欲出。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无独有偶,国外的一些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在德国、日本等国家,或者赋予业主委员会团体法人的资格,或者在特定的条件下承认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允许其在适当的时机具有当事人的能力。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比如制定旧企业的退出时间表,同时规定违反时限时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4.物业服务合同 篇四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 邮编: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 邮编: 乙方承租商铺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层 号 ;
租赁面积:平方米; 类 型: 商 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分别作为(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的物业管理人和本物业商铺使用人,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物业管理服务:
1、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保养服务。
2、本物业公共区域的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绿化地养护等服务。
3、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4、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双方协商的有偿服务。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环境卫生等项目维护、修缮。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与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但除甲方存在过错外,不承担对乙方及其雇员、顾客的人身损害及其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3、甲方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自查、自救工作,制止和纠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消防、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及时处理投诉。
5、甲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并书面(包括以公告的方式)告知乙方。
6、甲方应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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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方应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或协商确定费用,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8、甲方接受本物业发展商委托对其保留的建筑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墙体广告位、经营性停车场、内外广场、楼顶等进行经营管理,并收取相关费用。
9、甲方对乙方及其雇员和顾客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包括《装修手册》,《租户手册》,《消防责任书》,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管理,消防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本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支付违约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者,有权依法中止或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秩序维护、保洁、空调、货品出入、照明、停车、供水等),并采取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催缴催改措施。
10、甲方对本物业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包括:统一招商和调整布局,统一组织开业仪式,统一进行商铺装修管理,统一组织宣传推广和营销活动,统一日常营运管理,统一管理经营质量保证金和促销费用等。但双方特别明确,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
11、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2、甲方应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
13、如乙方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不佳被顾客投诉,经双方调查后情况属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包括更换人员等。如一个月内乙方因服务态度和商品质量问题被顾客在本物业的总服务台投诉达到3次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仍应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14、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及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接受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乙方自行承担在本物业投资和商业经营的全部风险,不得因甲方对本物业实施统一经营管理而要求甲方对商铺经营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
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或代收代缴费用。
5、乙方装饰装修所承租商铺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管理等法规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定。
6、乙方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损害本物业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和消防分隔等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在甲方监督下合理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7、乙方应遵守本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担商铺经营相关的消防责任。乙方应在开业后每年十月份与甲方签订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积极参与、配合甲方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演练,并对其使用区域内的灭火器等消防安防器具、设施进行维护,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检测,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8、乙方应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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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任何物件(包括标牌、广告牌等)安装、张挂在外墙和公共部位的墙壁上,不得利用物业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带入、存放在本物业内;在铺内设立货品堆放处、办公室等需要按照消防要求安装烟感、喷淋、防爆灯等设施,商铺货品堆放处须符合消防要求,货架须采用金属材质。
10、乙方应依据本协议之约定,接受甲方的统一招商与经营管理,缴纳统一的经营质量保证金及促销费与其他费用,并执行本物业统一开业、营业、促销等经营管理方面之规定。
11、乙方应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和品牌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12、乙方如需并依法且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所承租商铺,则在签署物业转租的书面协议前三十日内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转承租人在进入租赁区域前与甲方签订完成物业管理协议,否则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责任。乙方为转承租人履行物业管理协议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乙方应负责赔偿其营业员、顾客等违反本物业各项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负责教育、管理监管其成员、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使用者遵守服从本协议和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人员与本物业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除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外,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4、乙方应根据甲方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运输货物。
15、乙方营业产生的垃圾必须袋装,干/湿分开,并按甲方规定时间自行运送至位于本物业地下停车场内的公共垃圾站;各类装修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餐饮厨余垃圾等非营业产生的垃圾由甲方代为联络,由公共垃圾站清运出本物业,乙方应按甲方及政府有关规定付费,其费用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乙方若有特殊需求,需与甲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本物业内承租商铺范围以外的任何地方,从事任何经营和推广活动。
17、乙方应保证其营业人员至少有1人参加过由消防主管部门举办的消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18、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方和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
1、乙方按承租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以租赁合同确定为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标准暂定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拾元整)。
2、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了以下费用:(未注明空调费用)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能耗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消杀费用;(4)物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相关税费及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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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双方商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物业服务费中不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不含有偿服务费。
3、物业服务费自【计租日】起计收。交付日应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予以确定。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首期(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除首期物业服务费外,物业服务费按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期,乙方应当在每个支付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支付期的物业服务费(遇法定节假日延期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甲方有权根据测算重新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但在开业日起一年(365天)内执行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0元人民币。其后,甲方有权根据本物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整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乙方明白并同意其后每个日历年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公告形式)载明收费标准执行(如甲方未发出通知,则按上一年标准执行)。
(二)其他费用
1、乙方应当独立计量并承担所承租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以上费用在本协议中统称为公用事业费用。本物业水、电、燃气等能源在传送过程损耗所产生的能源费用,按如下约定处理:
(1)用水单价为:【 元/吨】,包括损耗能源费;
(2)用电单价为:【 元/度】,乙方应按照其承租商铺的实际用电量占本物业的总用电量的比例分摊能耗。(3)燃气费由乙方直接向燃气公司支付,乙方应按燃气公司规定承担能耗。乙方应在缴纳相关能源费用的同时,将应分摊的能源损耗费用一并向甲方缴纳。如遇公用事业部门调价,能源费用单价应据实调整。
2、乙方店内风机盘管的电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3、乙方应按本物业统一规定标准向甲方交纳空调费。
4、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未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乙方单独向甲方交纳。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为 8.5 元/㎡,计费面积按租赁合同载明面积确定,下同。
5、乙方为餐饮承租商户的,应按当地有关规定自行交纳相关费用,该项费用未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
6、如乙方经营政府对垃圾处理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如医疗服务等,则垃圾清运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7、为保障经营安全,达到防火要求,乙方为餐饮承租商户的,乙方承诺至少每日清洁一次罩面,至少每月清理一次抽油烟机、滤油器、油烟管道,并达到防火规范的要求;乙方可选择自行清洗、或由甲方统一清洗,有关清洗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自行清洗后未达到防火要求,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停止水、电供应及报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处罚等措施,直至乙方符合有关防火要求,由此而造成的经营损失由乙方承担。
8、如乙方需要在本物业统一营业时间之外加时营业,应提前24小时书面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际产生的加时空调费及物业服务费由乙方向甲方据实支付。
9、乙方应按照公用事业部门或甲方的收费通知按时足额交纳其他费用。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相当于两个月物业服务费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空调费或违约金,以及违反管理制度导致罚款、赔偿金,甲方有权以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冲抵乙方应交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前述欠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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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否则,按本协议第六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终止后,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应在30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
(四)质量保证金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缴纳质量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作为乙方在经营期间按时开店营业、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守法经营之担保。当发生商铺不按时开业,或者出售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有损于商业广场的整体声誉,或者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可能对本物业造成不利影响时,甲方有权(非义务)以质量保证金代为支付(具体金额以书面通知为准)对消费者、受损方的退货款、赔偿款,或政府罚款等。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补足,否则,应按本协议第六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终止后,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应在9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可以以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在征得本物业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转租,但应在签署转租协议前应缴清之前的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第四条 代收代缴费用
如有关部门及乙方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代收代缴服务,具体方式及收费标准按本协议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保险
(一)甲方负责协调为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等。
(二)乙方负责在开业前对其自用部位(包括自行完成的装修等),自用设施设备,租赁区域的财产等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进行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及保费交纳凭据复印件。
(三)本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后,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分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办理索赔。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乙方逾期支付或补足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或其他应缴费用的,乙方除应如数支付或补足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中止或停止相关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三)如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按物业相关管理规定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中止或停止相关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四)双方确定,甲方无需就以下原因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物业服务中断,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物业价值贬损;
2、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临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4、因非甲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空调、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的中断、障碍及损失;
5、因乙方不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因乙方责任致使甲方无法完成物业服务或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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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服务标准;
6、经本物业业主同意的工程改造或商铺调整导致的损害。第七条 紧急状况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天然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其他事宜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约定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本协议的效力及于乙方的员工、顾客、访客等相关人员,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对乙方的通知,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留置于乙方所租商铺属于有效送达乙方。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自然人)或盖章(法人)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如本协议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时,应以商铺租赁合同为准。乙方承租商铺租赁合同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但如相关费用尚未结清,则有关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附件1:消防责任书。
附件2:物业管理界面划分。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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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北京船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创建北京ONE购物中心(下称购物中心)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确保购物中心场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甲方与乙方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组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二)对乙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导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责任和制度,并对乙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广场区域的义务消防队,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四)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实施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操作规程。
(五)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及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六)组织开展商户营业期间以及闭店后的餐饮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对餐饮商户排油烟清洗情况进行检查。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八)审批乙方装修、明火作业、促销等活动的消防安全手续,监控其消防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九)定期对商户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工作技能。
(十)负责牵头成立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十一)在紧急情况下,如乙方人员不在现场,甲方可以在不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进入乙方区域处置情况,事后再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无需赔偿。
(十二)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其他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
(一)承担租赁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
(二)严格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安全法规,配合甲方实施在本广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好承租区域内的专用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自行采购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按要求自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在防火卷帘门下禁止放置任何物品,影响功能及使用。
(四)依据法律法规成立承租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甲方;每天开业前、后各检查一次责任区域落实安全措施情况。
(五)乙方如需明火作业,必须报甲方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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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严禁动用明火。因装修或动火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装修施工应遵守甲方的《装修手册》,并报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乙方负责落实,甲方有权监管。
(七)消防设施已通过消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因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损坏并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公共消防安全组织,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教育培训,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九)自行遵守地下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品货品,人员和车辆、货物不得占用和遮档消防设施设备、标识以及消防通道。
(十)经营区内电器容量增容,需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十一)乙方按照厨房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厨房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对承租区域内火源、电气、燃气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并经常维修、保养,防止浸湿电源插头,工作人员下班后必须断掉总电源。
(十三)员工会正确使用灭火器、灭火毯,熟练掌握电气火灾、油类火灾的灭火方法,对设施器材定期检查,发现失效及时进行更换。
(十四)乙方按照餐饮行业规范定期对排油烟系统进行清洗。
(十五)乙方在每日闭店时指定专人进行水、电、气关闭,并由商管公司值班人员进行核实。
(十六)乙方举办促销、焰火集会、灯会、展会等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当事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经甲方及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物业使用人的其他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一)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责任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一份。
(三)本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责任书由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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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物业管理界面划分
1.0 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管理界面 1.1 中央空调系统及通风排烟
1.1.1 租赁区域内中央空调系统如风柜机、盘管风机、管道(包括附属设备)及管道保温、机组的电源控制柜等的日常维保、运行管理及相应费用(含能耗及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1.1.2 租赁区域通风、排烟系统及其附属控制开关柜、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保、运行管理及相应费用由乙方负责; 1.1.3 购物中心共用的中央空调主机系统(含供暖系统、冷凝蒸发器、冷冻(却)水泵机组、管道及其附件等)的日常维修(含季度、检查)、保养(含一~三级保养和特级保养)、运行管理及相应费用(含能耗及相关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1.1.4 共用的空调机房设备开启由甲方操作及管理,机房的管理由甲方负责; 1.2 高低压配电系统
1.2.1 购物中心公共区域高、低压配电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各类电井、电容器柜等日常维护保养、运行管理及定期检测及相关费用(含能耗及各类相关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
1.2.2 乙方独立使用的变压器、联络柜补偿柜、配电柜等高压设施的日常维保(含季度、检查、一~三级保养和特级保养)、运行管理及相应费用(含能耗及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1.2.3 租赁区域内的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其独立使用的室内照明系统等的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及相关费用(含能耗)由乙方承担;
1.2.4 租赁区域内楼梯间、设备用房、出入口区域的照明的维保、能耗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专用广告照明的维保、能耗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给排水系统
1.3.1 从分户计量水表至租赁区域的给水系统,及乙方专用空调系统的补水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运行管理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1.3.2 购物中心共用的生活水箱消毒、运行、维护、保养、人工等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1.3.3 乙方专用的隔油池、污水井及污水处理等排水、排污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并承担费用; 1.3.4 租赁区域内排水地漏、排水管道、阀门、法兰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5 共用水泵房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操作及管理由甲方负责,机房的管理由甲方负责; 1.4 电、扶梯系统
1.4.1 由物业产权人提供的、供乙方独立使用的电扶梯、货梯的日常维修、运行管理、专业保养及相应费用(含能耗及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1.4.2 物业产权人提供的共用电扶梯、货梯的日常维修、专业保养、运行管理及相应费用(含能耗及检测费用)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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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负责。
1.5 消防系统
1.5.1 由物业产权人提供给乙方独立使用的消防烟感报警系统、消火栓及喷淋系统、防火卷帘门、紧急疏散指示照明、消防报警背景广播、消防排烟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保(含季度、检查、一~三级保养和特级保养)、运行管理及相应费用(含能耗及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1.5.2 乙方与甲方或与其他承租方共用消防报警及联动主机系统、消防水泵、消防排烟风机系统、防火卷帘门、紧急疏散指示照明、消防报警背景广播、消防排烟、喷淋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保(含季度、检查、一~三级保养和特级保养)、运行管理由甲方负责;
1.6 其他
1.6.1 租赁区域内其他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弱电系统、安防系统、装饰装修等日常维护保养、运行管理及相关费用(含能耗及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
1.6.2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的物业产权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乙方须定期向甲方提供有关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及保养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进行专业承包及须由政府相关部门定期检测的内容报告;
1.6.3 租赁区域以外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弱电系统、安防系统、雨污水系统、外围地面等日常维修保养及相关费用(含能耗,乙方独立使用的除外)由甲方负责;
1.6.4 租赁区域所涉及的建筑主体结构(如基础、承重墙体、梁柱、屋面等)的维修及每年一次的外墙清洗由甲方负责;
1.6.5 由物业产权人提供给乙方专用的设备设施包括并不限于空调系统、电梯和/或扶梯、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的年检以及大中修、改造、更新等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1.6.6 乙方自行购置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2.0 安全及环境管理界面 2.1 安全管理界面
2.1.1 租赁区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 2.1.2 租赁区域外公共部分的安全及消防管理由甲方负责;
2.1.3 甲方配合和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对公共区域的区域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协助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对发现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2.2 环境管理界面
2.2.1 租赁区域内保洁、绿化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但由乙方对租赁区域外造成污染的,应由乙方负责清理至达到甲方清洁标准或按甲方要求补偿相应卫生保洁费;
2.2.2 租赁区域内日常经营产生的垃圾(不包括建筑施工等垃圾)由乙方自行清运至甲方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租赁区域内的消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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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购物中心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由甲方负责。3.0 停车场及其他区域管理界面 3.1 甲方接受物业产权人委托负责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3.2 乙方停车(包括供配货及购物车辆等)均应按照租赁合同相关内容执行;
3.3 租赁区域外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外的广场、公共通道、天台、楼顶、外墙面归甲方统一管理经营、使用、收益;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本合同、《租赁合同》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4 乙方利用商业广场公共区域举办商品促销、展示等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如乙方活动与甲方举办的活动相互冲突,则由甲方另行指定乙方活动的时间或地点。乙方活动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因举办上述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5.物业服务合同 篇五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所属物业管理委托给乙方管理。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独立履行《公司法》所赋予的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承担合同签订前甲方的债权债务。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臵:
建筑面积:
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二)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保定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四级。
(三)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乙方接手后,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已售房屋的交房工作及办理相关的领房手续。
2、_______小区_______楼六部电梯于20xx年2月1日保修期已过,需由甲方重新签订维保合同,日期为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每部电梯维保费用为肆仟元,六部电梯合计维保费用贰万肆仟元整。维保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甲方派专人检查。
4、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5、在乙方进行管理前遗留的房屋质量、设施设备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返修或委托乙方返修,承担全部费用。
6、提供规定的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
7、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
8、将属于甲方的民用、商用及所有物业全权委托乙方进行统一管理,以便利于社区的整体建设,并按比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可以要求乙方协助。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11、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甲方同意,不再收取乙方承包费。同时,甲方不再受理盛世华庭小区的一切事宜。
12、三年承包期满后,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叁拾万元。
乙方权利义务
1、协助甲方处理、协调遗留问题,并积极开展相应工作。
2、乙方在于甲方签定承包合同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30万元整。
乙方从20xx年2月15日向甲方上缴承包费;乙方从20xx年2月15日向甲方上缴承包费;
乙方从20xx年11月15日向甲方上缴承包费。
3、新签订12#、15#楼六部电梯维保合同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日期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即乙方支付壹万贰仟元做为维保费用。
4、乙方负责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成立业主委员会。
6、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按合同约定上缴甲方承包费用(三年)。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增补改进相应的管理条:例,并依据条:例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8、应甲方要求,乙方可以代售盛世华庭小区未售出的商业门脸、住宅、车库、车位。甲方提取销售金额的千分之五做为乙方的销售佣金。
9、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0、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环卫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11、按规定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水、暖、电等相关费用,并向业主提供采暖服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房屋,甲方不再向乙方交纳暖气费及其它相关物业费,但由乙方少量供气。
1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公共设施及房屋的维修
保修期过后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区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按比例收取。
第六条:合同终止时,盛世华庭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共同组织、选聘和决定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售后维修
1、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接到业主维修报告、或在第一时间发现业主房屋和公共设备需要维修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通知工程部专职维修员。维修员根据物业反馈信息,确定责任施工单位,按物业和业主约定的时间立即组织安排。
2、售后维修时,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和物业、业主三方共同进行。在明确业主和责任单位维修责任后,维修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并已维修完毕后,在维修单上三方共同签字。维修单应妥善保管、存档。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使乙方未能完成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保证金。
3、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元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4、在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乙方不移交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壹仟元整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5、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1月14日止,承包期为三年。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由乙方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合同。
4、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划分责任,由责任方做善后处理。
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篇六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就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临时管理公约》的约定,甲方通过(招标、议标)方式选聘乙方为其开发的“国际写字楼”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物业)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国际写字楼 类型: 商业 座落位置: 西大街12号 占地面积:17143.34㎡ 总建筑面积:64268.5平方米 公共设施设备用房面积:1032平方米 第二章 物业服务范围 第二条 业主入住前的服务
1、对已接受的物业进行验收、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物业咨询、接待等工作。第三条 业主入住后的服务
1、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2、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用设施设备包括:配电系统、消防控制系统、采暖设施、消防设施、二次加压设备、电梯、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监控、地下车位(包括道闸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水系、护栏及围墙灯。
5、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6、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7、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8、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协助工作。
9、消防服务(相关从业人员须持有消防专业资质、职称),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负责消防相关部门的检查、维保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由乙方承担。
10、电梯的运行、日常维护及电梯维保工作、与电梯相关部门签订维保协议,负责电梯相关部门的年检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由乙方承担。
11、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维修养护方案并公示。
1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装修提供服务。
13、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5、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
16、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7、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应按照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不得低于基本等级规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权进行监督。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本合同按整进行延续,直至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由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为止。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由各入驻企业和个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按住建相关部门要求执行。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物业服务费应按甲方通知的收房日期起计收。入住时业主预付的物业 服务费和次物业费缴纳时间,由物业与业主自行协商。第八条 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限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使用费用。乙方接受上述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地下二层停车场采暖设施配备齐全,如需采暖,办理采暖的手续与相关费用乙方自行负责。第六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l、甲方每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收取物业费的5%--10%,作为甲方配合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
2、审定乙方指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3、在办理业主入住30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项目的相关资料。
4、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日内,甲方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逐步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工程验收资料,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属于甲方保修的(在保修期内),乙方可协助业主向甲方办理修理申请,经确认后,由甲方安排原施工单位返修或自行返修;甲方也可委托乙方或其他单位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协助安排修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具体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①、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寿命年限,其它土建工程为二年;②、保温工程、外装修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五年;③、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④、供热为二个采暖期:⑤、室外的给排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
6、甲方将写字楼所有设施设备交给乙方管理维护。
7、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l、乙方每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缴纳物业费的5%--10%,作为甲方配合费。
2、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3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
4、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5、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 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7、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8、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9、不属于甲方保修的或已过保修期的,乙方可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维修基金,由物业安排维修单位修缮。
10、乙方负责九鼎写字楼涉及的所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物业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行。否则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11、乙方负责物业用房的搭建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使用权,协议终止后,物业用房留给甲方使用。
1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其他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第十二条 终止后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提前解约责任 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乙方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l、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己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2、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限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乙方已采取应急措施的。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补充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四份,建设(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各备案一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平面图电子版;
2、写字楼图纸及室外图纸电子版;
3、写字楼设施设备明细;
4、微型消防站明细。写字楼设施设备明细单
1、路灯、监控(详见图纸)
2、室外疏散通道玻璃房(7个)
3、室外消防水池
4、屋顶消防水箱间
5、十一层屋顶送、排风机(详见图纸)
6、中跨一层消防控制室
7、微型消防站两套(后附详单)
8、一层正压送风机(3个),东跨十二层屋顶正压送风机(1个)
9、负一层风机房(4个),风机(8台)
10、中跨负一层二次加压房(1间)
11、东跨负一层热力间(2间)
12、负二层风机房(2间)
13、负二层高压配电室(1间)
14、负二层集水坑(5个),污水泵(10台)
15、电梯7部(直梯6部,扶梯1部)
16、车库出入口道闸杆系统
7.物业服务合同报告 篇七
关键词:环境污染,合同环境服务,ESC,风险,层次分析法
合同环境服务 (Environment Service Contract, 简称ESC) 是基于市场的一种环保新机制。ESC的特点是选择外部专业公司提供的综合性环境服务并且以服务前后的环境效果差来计费, 环境需求方获得了既定的环境效果, 才付费给治理企业 (环境服务公司) , 是一种典型的“按效果付费”模式。ESC的需求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排污企业;第二类为政府部门, 将辖区内的环境责任集中起来, 再由政府出面集中采购环境服务。这两类需求主体以合同或契约的方式, 向专门提供环境服务的责任主体即环境服务公司 (Environment Service Corporation, 简称ESCo) 采购明确的环境服务并以环境效果支付相应的费用。
当前, 环境管理正逐步从单项指标控制向综合解决方案转变, 环境服务是环境保护发展的高级形态和方向。环保部2011年4月5日出台的《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制定综合环境服务的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 在工业园区、城市和重点行业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试点, 积极探索合同环境服务等新型环境服务模式”。国务院2011年10月20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着重发展环境服务业”。
1 合同环境服务的运作流程
目前, 我国的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特征, 因此在实施ESC项目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组织和管理的责任。地方政府应对本地区的公众进行有效地宣传和组织, 并由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环境服务需求方参与ESC项目。如果当地存在大型排污企业, 也可由排污企业独立成为环境服务需求方;或由排污企业和政府组成共同环境服务需求方。环境需求方与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确定本地区的ESC项目要求,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服务公司, 然后由三方共同对环境效果目标、项目设计、项目监理、项目运营和交接等方案进行确认并签订环境服务合同, 环境服务公司完成融资后开始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期满后, 项目所有权、收益权连同全部设施移交给环境服务需求方。ESC项目运作示意图如图1所示。
在项目合同期内, 环境服务公司拥有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和环境效益分享权, 提供全方位的环境服务, 承担全部项目成本。随着建设项目的逐步实施, 环境效益开始体现:当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提高、产出增长、外来投资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国家环境补贴和奖励等。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所获得的环境效益, 由环境需求方和环境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共享。项目期满后, 环境服务需求方独享环境效益。
2 合同环境服务的运作模式
2.1 环境效益分享型
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 由环境服务公司出资修建环境改善设施并提供全部软硬件支持, 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达到预定的环境质量目标。在全部合同期内, 环境服务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环境效益, 以补偿项目成本和获取项目利润。这种模式类似于“融资租赁”, 特别适用于前期缺乏资金而后期环境效益明显的地区, 例如有开发区建设规划或特色产业规划的地区;在市政环保项目中也大有可为, 例如市政污水处理项目。
2.2 环境质量保证型
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 由环境服务公司做出环境质量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各个时期, 项目的实际环境质量要不低于合同保证的目标值。如果低于目标值, 环境服务公司必须进行补偿;一旦高于目标值, 环境服务公司即参与相应的环境效益分配。这种模式适用于环境质量容易确认, 并且需求方成分简单的项目, 例如工业企业的排污治理项目。
2.3 环境服务托管型
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 确定享受环境服务的方式和价格。在项目投入运营后, 环境服务公司按照约定的服务价格向环境服务需求方直接收费。这种模式也可以当作“环保物业管理”, 适用于排污方明确并能稳定收费的项目, 例如工业园区环保项目、实施了物业化管理的社区环保项目。
3 合同环境服务的风险因素
合同环境服务包括项目评估、规划、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各产业单元, 项目时间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合同环境服务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方面。
3.1 外部环境风险
(1) 政策风险:
ESC具有明显的政策驱动型特征, 但是ESC在我国还刚刚起步, 相关的政策细节还是一片空白。同时, 未来不断完善与健全的法律法规如环保法、质量法、税法、劳动法等的颁布实施, 都可能对ESC项目带来风险。
(2) 经济环境风险:
经济周期、通货膨胀、利率、汇率等宏观经济因素将对项目带来巨大影响, 这些因素会引起市场需求、运营成本、融资成本、环境要素价格和资源价格等的波动。
(3) 社会环境风险:
ESC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能产生的社会环境风险, 例如:项目征地带来的拆迁安置问题, 项目与周边公众的沟通与互信问题, 项目可能涉及的宗教与文化冲突问题等。
3.2 财务风险
(1) 融资风险:
ESC项目通常投资大、建设和运营的周期长, 往往需要通过融资获得可靠的资金支持, 但是融资的来源、规模、偿还方式以及融资方的合作能力都会对项目产生影响。
(2) 收入风险:
环境服务公司 (ESCo) 能否及时地从项目获得收入回报, 是项目能否顺利运营的关键因素。事实上, 无论是从地方政府收费, 还是从排污企业收费, 或是从居民收费, 都存在现实的风险。
3.3 组织管理风险
(1) 技术风险:
项目所使用的环保技术能否实现预期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原技术能否顺利升级已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环保标准变化或应对新技术的出现等。
(2) 决策风险:
项目管理者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能否始终进行科学合理地决策, 一旦出现失误, 就可能对项目产生危害。
(3) 合作风险:
ESC项目中, 环境需求方、ESCo、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乃至周边公众都必须充分的合作, 才能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4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合同环境服务风险指标权重分析
对合同环境服务的风险因素进行标注, 如图2所示:
层次分析法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简称AHP,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美国运筹学家托马斯·塞蒂 (T.L.Saaty) 正式提出。它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化、层次化的分析方法。应用这种方法时, 首先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要求, 提出一个总的目标。然后将问题按层次分解, 对同一个层次内的各因素进行两两比较确定出相对于上一层目标的各自的权系数。这样层层分析下去, 直到最后一层, 即可给出所有因素相对于总目标而言的按重要性程度的一个排序。
隶属于指标 A的指标Bj (j=1, 2 … n) 的判断矩阵为B= (bij) n X n, i, j=1, 2…n.bij表示在隶属于A的诸指标中, 指标i与指标j相比的重要程度, 采用 Saaty提出的 1~9比率标度法。文章采用专家打分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通过相关专家的评判、打分, 最后综合汇总并通过yaahp软件计算出各判断矩阵及各项指标的权重、合成权重, 分别见表1~表4, 总排序CR=0.037<0.1, 通过一致性检验。
从表1~表4可以看出, 8个主要影响指标由大到小排序为 :合作风险C8、收入风险C5、技术风险C6、经济环境风险C2、融资风险C4、决策风险C7、社会环境风险C3、政策风险C1。上述分析说明, 若要降低ESC项目风险, 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激励和惩罚手段以促进参与各方的全力合作, 并可在担保和保险机制上进行创新, 以确保项目获得稳定的预期收入, 以维持项目的正常运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1]36号) [EB/OL]. (2011-04-05)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104/t20110414_209193.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 [EB/OL]. (2011-10-20) .http://www.gov.cn/zwgk/2011-10/20/content_1974306.htm.
[3]王勇.基于合同环境服务的我国农村环境管理创新研究[J].时代经贸, 2012, (4) .
8.物业服务合同报告 篇八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困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13-02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含义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指政府将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采用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私营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由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在承包期限内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以达成行政目标有效实现的活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受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的影响,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作为民营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是一种多元治理方式。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使许多国家从全能政府的角色中摆脱出来,解决了财政危机和后福利国家在国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是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在国家公共管理领域内的应用,使政府管理者重新认识到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有时更适合解决政府所不擅长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增加了新的选择。二十多年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数量的增加,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曾遇到的一系列困境逐渐开始在我国凸显,摆在我国公共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同样不容小觑。笔者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相应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面临着法律依据的缺失、过高的成本、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等困境,影响着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缺失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缺失,使得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面临着缺乏法律准则规范的风险。我国目前各地方政府通行的做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活动,实际上这混淆了政府采购与公共服务外包的区别,因为政府采购的内容、性质与金额限制与公共服务的购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活动规范的做法明显欠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与承包商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是受司法调节的领域。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公共服务涉及公众的基本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公法与私法适用问题尚没有定论。同时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外包对象的选择、程序、范围方面没有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使得在承包商选择过程中存在着寻租、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违背了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没有对合同双方角色、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承包商可能会受利益因素的驱使,减少所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数量或降低其质量,并对所服务对象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供给,造成在公共服务供应上的非均等化,违反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伦理。公共部门的单边行为也可能使公共服务的承包商蒙受损失。尽管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公法适用问题尚存争论,但无可辩驳的是实际履约过程中公共部门享有比承包商更多的权利和合同变更的自由,公共部门利用其行政优益权可能采取令私人部门蒙受损失的行为。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也可能使现存的承包合同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合同的强制性变更或终止将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种情形尚未有法律法规做出对私人部门的明确补偿规定,承包商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过高的成本
1.竞争不充分导致的交易价格过高。世界民营化领域的大师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写道,“问题的实质不是公营还是私营,而是垄断还是竞争”[1]。竞争鼓励创新、节约成本、改善服务,为争取承包合同和获得再次续约的机会,私人部门一般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更好的管理方法来降低运行成本,以在外包合同的招标过程中取得成功,然而不充分的竞争甚至是缺乏竞争将直接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价格高于市场水平。导致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和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等。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健全,具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合同能力的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普遍存在数量较少、供应能力较弱等缺陷,导致在对相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对象选择上的可选性小,潜在的供应商之间竞争不足,难以发挥市场竞争降低交易价格的优势,导致合同的交易价格较高。另一个导致竞争不足的原因是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存在。在公共服务外包对象的选择上,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私人关系、内幕交易破坏了竞争法则,使得真正适合的承包商被拒之门外,导致公共服务的交易价格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2.公共部门相应能力缺乏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所谓的交易成本是指寻找交易对象、交易意向的信息传递、谈判和签约、实施和监督的成本。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及其形成原理,从此便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北京大学的句华认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寻找合适承包商的费用、撰写合同及与承包商谈判的费用、由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不确定成本和监督成本等[2]。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加之我国的公共服务外包活动多是在国外民营化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缺乏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指导,使得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始终居高不下。我国公共部门往往依赖传统媒体传播交易信息,电子政务的发展程度不高、利用率低,使交易合同意向的传递成本很高;缺乏与私人厂商和第三部门谈判的人才和经验,往往无法在与承包商谈判的过程中取得主动;对于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也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不对称、人浮于事等低效问题而导致合同的监管成本很高。过高的交易成本背离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降低成本的出发点,导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非经济性。
(三)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
1.政府责任的卸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过程中来,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责任仍由政府承担,绝不意味着政府供应公共服务职责的弱化与消退。真正民营化所带来的是政府角色转换而非消失,进而通过与私人部门配合及关系之调整,从而改善人民所授受服务的品质[3]。在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不当理解,借公共服务外包之名卸载政府责任的现象。政府在承包商选择上的失误、监管责任的缺失、合同管理行为的不当均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后公共服务供应过程中出现供给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受到挑战等问题,从而引发公众的慌乱心理和对政府角色缺失的指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国外相关的实践表明,只有政府承担起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确保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政府担保责任,才能保证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确保市场机制在政府的干预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的情形下,由政府责任缺失而引发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负面影响将被扩大,这一责任最终将由公共部门来承担,引发政府责任危机和信任危机。
2.公共部门的角色越位。公共部门角色越位是指公共服务外包后一些部门和管理者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干预承包单位的政策制定、人事变动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角色的越位将会导致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降低承包方的生产效率、提高其成本,妨害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与公共服务外包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角色分离的初衷背道而驰。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应当利用合同中的发包方权利和经济、法律手段来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不是直接干预承包单位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过程。政府应当是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标准制定者、负责的监督者、服务的付费者,与承包方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
(四)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
1.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反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缩小了政府职能,降低了政府的运行成本,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小而强”的现代化政府,形成良好的政府、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部门掌握的资源将减少,公共部门的权力将收缩,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会得到精简与优化,这些措施将触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从而招致他们的反对。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将不再直接负责相关公共服务的生产,而是交由私人厂商或第三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公共服务外包实践的初级阶段,公共服务的外包可能将提高服务的价格,破坏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尤其是在政府缺少对利益受损人员进行补助和救济的情况下,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反对和对政府执政能力合法性的质疑,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而使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陷入困境。
2.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发达的社会与市场机制是政府职能转移的基础性条件[4]。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成功,不仅需要公共部门提高对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管理水平,同时需要市场与社会机制具备相应的能力,来承接政府所转让出来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职能。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成为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面临的另一大阻力。首先,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建立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经济调控模式。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并没有完全消除,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市场还不能承接政府让渡的功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公民社会的不成熟。在我国,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大多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第三部门往往数量较少,发展历史较短,功能单一,对公共部门的资源依赖性强,很难形成政府、市场之外的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独立力量,公共服务供应中的志愿性供给和公民参与的程度还很低。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2.
[2]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1-82.
[3]詹中原.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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