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施工双方合同(精选11篇)
1.建造施工双方合同 篇一
工程施工建造合同结算及会计分录
一)工程未竣工结算前的工程价款结算的会计核算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1、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1)判断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步骤
按照上述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其步骤为:首先,确定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计算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总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预计损失准备
在运用上述公式计算确认相关的收入、毛利和费用时,应当关注:(1)在当年开工当年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时,以前会计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均为零;(2)在以前开工本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当期确认和计量的毛利,等于合同总收入减去实际合同总成本和以前会计累计已确认的毛利后的余额;(3)在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收入,等于该项合同的总收入,当期确认和计量的合同费用,等于该项合同的实际总成本。
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工程开工后,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作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
贷:应付工资或原材料或周转材料等
第二步:每月根据合同收取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借款
贷: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单位
第三步:每月末,由公司预算部门按施工合同完工进度,开出工程结算价款帐单(见附件),送交财务部门,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工程结算--**工程
第四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第五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根据当期确认的分包单位工程结算,计算代扣代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分包单位工程结算的差额,计算自行完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进行财务处理,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交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自行完成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代扣代交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代扣代交
第六步:每月末,将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2、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
根据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按照当期实际发生合同费用确认成本,合同毛利可以为零。
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工程开工后,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作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
贷:应付工资或原材料或周转材料等
第二步:每月根据合同收取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借款
贷: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单位
第三步:每月末,由公司预算部门按当期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开出工程结算价款帐单(见附件),送交财务部门,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工程结算--**工程
第四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确认合同收入,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确认合同成本,按照收入与成本的差额确认合同毛利,合同毛利可以为零,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可以为零)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第五步:每月末,财务部门根据当期确认的分包单位工程结算,计算代扣代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分包单位工程结算的差额,计算自行完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进行财务处理,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交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自行完成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代扣代交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代扣代交
第六步:每月末,将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将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当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
(二)工程竣工并与业主完成工程结算后的会计核算
第一步:预算部门根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总造价减去截止到本月累计开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的差额,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送财务部一份,做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单位
贷:工程结算—**工程
第二步: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总造价减去截止到本月确认的工程价款收入,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相应的税金;根据经公司预算部门确认的分包结算书,按分包结算总值减去截止到本月累计确认的分包结算值的差额,加上本期发生的间接费用,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处理,同时冲销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自行完成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扣代交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自行完成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代扣代交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自行完成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代扣代交
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贷:管理费用
第三步: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结清“工程施工”科目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进行财务处理。
借:工程结算—**工程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
第四步:业主已确认了工程结算书后,又收回工程款时,财务部根据收款凭证,进行财
务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单位
(三)施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项目的变化
1、“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2、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进行分析,将差额为借方的填入“存货”项目,将差额为贷方的填入“预收账款”项目。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3、将“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之和减“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入“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临时设施的原价、累计摊销额以及清理情况。
2.建造施工双方合同 篇二
一、《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 建造合同的界定
建造合同, 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正因为建造承包商的生产活动及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 因此, 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也有其特殊性。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分两类情况: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 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 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 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 不确认合同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 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运用这种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 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二) 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
完工进度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该方法较常用;二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 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三是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该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 如水下施工工程等。在完工进度确定后, 按照以下公式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二、《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完工进度难以准确确定
对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完工进度的确定是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关键, 在确定完工进度的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 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 有利于对整个项目成本进行全过程的核算和监督, 减少项目风险, 操作也相对简单;第二种方法需要预计总工作量,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和其他核算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财务人员取得数据困难, 因此预计总工作量具有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 很难准确的估计;第三种方法由专业人员采用技术测量方法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成本大, 操作困难。因此, 在实务中, 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
第一种方法需要预计合同总成本、核算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企业在采用该方法时往往面临如下问题:合同总成本的预计有一定的难度, 因为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 还需要其他各部门的配合, 才能比较准确地预测合同总成本。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 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此外, 由于施工周期较长, 往往会跨越几个会计年度,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受到通货膨胀、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 材料、人工等生产要素的价格发生变动在所难免;一些不确定的特殊情况, 如经济纠纷、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 也可能发生, 这些也使得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存在不准确的风险。累计实际成本的核算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成本核算体系普遍比较薄弱而准确度欠佳。在实践中, 施工材料只要领用出库, 不论实际使用情况都计入“工程施工”科目, 在核算合同实际发生成本时, 财务人员往往直接采用“工程施工”科目当期归集的费用, 而不剔除尚未使用或者无效的成本投入, 造成核算的合同成本大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以致完工进度被高估。
准确可靠地确定完工进度, 企业必须有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 并具备良好的成本核算体系。同时, 这也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内控制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个工程项目会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单位, 在建造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要有严格的内控制度, 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必须明确, 各项基础工作达标, 提供资料要及时准确。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成本核算体系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格、财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的问题, 致使完工进度确定不准确。同时,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造大型工程时, 常会采用分包形式将部分甚至全部工程的工作量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这也加大了准确确定完工进度的难度。对企业 (总承包商) 而言, 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 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工作量的一部分, 企业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 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而分包商大多是小公司甚至是施工队, 管理水平普遍偏低, 使得分工工程的完工进度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二) 企业资金回收风险难以规避
建造合同准则完工百分比法虽然规范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但是无法减少资金回收风险。在实务中, 发包方按工作量签证单认可的收入大多低于企业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工作量签证单是经过承包方、工程监理方、发包方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完工情况确认单, 是承包方索取合同收入款项的有效凭据。企业按建造合同准则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虽然遵循了权责发生制, 却偏离了谨慎性原则, 因为它是承包方的单方行为, 没有工作量签证单作为支持。没有工作量签证单, 意味着承包方提供的劳务并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理论上, 工作量签证单认可的收入低于企业确认的收入的原因可能是:工作量签证滞后于确认收入的会计期间;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成本, 导致按照成本计算的完工进度被高估。但实际上, 发包方为了拖延工程结算时间、拖欠工程款而故意不签字确认工程量签证单, 是工作量签证单远滞后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的主要原因。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我国建筑施工市场目前还不够规范, 发包方在工程招标、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支付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多方面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承包企业处于弱势地位。
另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 年度终了5个月内清缴。在目前工程款收款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 企业实现的利润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 这使企业的资金更加紧张。
(三) 为管理层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
在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 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的依据是完工进度, 完工进度的确认直接影响当期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 也间接影响了当期的利润水平。在实际工作中, 完工进度往往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 比如高估或低估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企业也可以利用合同总成本预计工作的复杂性来调节合同总成本的预测值, 从而达到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这使得有些企业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利用账面成本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 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经营成果。比如, 企业为了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少当期资金流出, 可能会在完工进度上做文章, 通过低估完工进度和合同毛利, 或者以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为由不确认毛利等手段, 压缩甚至不确认当期利润;管理者有时也会为了完成考核指标, 要求财务人员根据考核的需要人为地操纵和调节利润。
为遵循客观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增强会计确认的可信度, 有部分学者提出企业可采用按完工进度计算的收入和按工作量签证单认可的收入两者孰低来确认收入, 使确认的收入限定在发包方所认可的范围内, 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为利用完工进度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生。这种处理方法, 既有助于客观反映债权的期末余额, 又有利于加强收入的确认及计量的衔接, 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正如前文所提, 我国建筑施工市场不规范, 发包方处于强势地位, 工作量签证单确认的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 在这样的情况下, 采用上述孰低法, 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 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此, 目前我国还不具备采用该方法的市场环境。
三、《建造合同》准则的对策与建议
(一) 提高企业成本核算和预测能力
提高企业成本和预测能力, 是准确估计完工进度的基础。这就需要企业做好建造合同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实物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做好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 保证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与分包商及时沟通信息, 以便准确掌握分包工程进度。另外, 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预测需要项目施工、物料采购、财务等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完成, 因此企业必须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并且积累预测方面的资料, 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
(二) 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
建造合同结果的可靠估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 因此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于准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至关重要。此外, 许多企业存在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 财务人员习惯于听从领导指示, 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进行监督, “领导批多少就支多少”的现象普遍存在, 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更是亟待提高。
(三) 完善各项法规制度, 规范市场
为尽可能规避企业资金回收风险和压缩利润操纵空间, 需要相关部门规范市场, 督促发包方及时签认工作量签证单、支付工程进度款。只有这样, 才能不仅可以降低承包企业的资金回收风险, 还可以使按完工进度计算的收入与按工作量签证单认可的收入孰低法有效可行, 相应承包企业缩小人为操控利润的空间。规范建筑施工市场, 应从设立、完善关于清欠工程款等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入手, 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 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 保证建造合同的严格执行。比如, 在合同中附加签单结算时间和收取工程款时间的有关规定, 以便承包方能及时获得有效的工作量签证单、收取工程进度款。
(四)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 进一步完善建造合同准则
IAS11对建造合同会计估计的变更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完工百分比法是在累计的基础上在各会计期间估算当期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因此, 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的变化, 或对合同的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 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更予以核算。在发生变更时, 应在变更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更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金额。我国建造合同准则第28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各项合同总金额, 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 (或亏损) ;各项合同已办结算的价款金额;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为了使信息使用者更全面获知企业的发展前景及未来风险,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IAS11) , 除了现已规定的披露内容外, 我国准则还应提出如下信息披露要求:在本期确认为收入的金额;收到的预收款金额;作为资产反映的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以及作为负债或者作为负债反映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即, 披露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的收入与按工作量签证单认可的结算价款的差额, 确认收入即合同累计发生的成本和累计确认的毛利之和超过结算价款的部分应作为存货列示, 已结算价款超过累计已确认收入的部分应作为预收账款列示。
我国准则并未对建造合同会计估计的变更做出专门的规定。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价值较大, 生产周期很长, 经常发生工程变更, 引起合同总造价的变化, 因此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应参照IAS11对建造会计估计的变更做出专门规定, 并要求企业应当对因变更设计或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建造施工双方合同 篇三
【关键词】公路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公路施工行业在近年的国民经济活动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建设会计准则体系精神的要求,2009年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公路施工行业由于工程项目工期较长,设计变更频繁,材料单价变动大,预计合同总成本、合同总收入准确性不强,合同总价变化较大等自身的一些特点,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公路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公路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中的几点问题
1.合同预计总收入核算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对于公路施工项目来说,可靠地预计合同总收入是比较困难的。合同总收入不仅仅包括合同清单收入,还有合同索赔、变更、奖励等收入。公路工程项目一般工期较长,期间因材料单价大幅变动而引起的材料调差收入、因设计方案变更而引起变更收入以及业主的各项奖励收入,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以上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以及收入的计量金额均较大程度地受经办人员主观判断的影响。
2.合同预计总成本核算存在較大的不确定性
合同的预计总成本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材料单价波动的不确定性。由于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较长,在其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受到通货膨胀及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一旦材料等生产要素的价格发生变动,将会导致成本的大幅变动。
(2)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动不确定。工程项目会随着实际的施工情况而对原有的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和微调,不同设计方案的成本往往相差较大,导致了预计总成本的不确定性。
(3)公路施工企业的成本预算水平普遍较低,导致合同预计总成本不准确。目前大多数的公路施工企业没有形成一套符合实际的企业内部定额,同时也缺少较全面的成本预测方面的资料积累,即使各个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准确性也得不到保证。
(4)预计总成本的准确性还受到项目管理团队成本控制能力的影响。管理能力较差的团队往往无法保证在最初预算内完成合同,会导致合同实施过程中,实际成本超出预计总成本,从而导致预计总成本不断变动,增加了预计总成本的不确定性。
3.完工百分比的确认容易出现问题
(1)成本归集不准确造成完工百分比的确认不准确。目前公路施工企业完工百分比大都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机械费用、劳务费用结算不及时、材料消耗计量不准确等情况普遍存在,导致完工百分比的准确性无法保证。另外,合同成本的归集容易因为各种原因受到人为的调节,通过调整完工百分比,进而调节利润。
(2)预计总成本不准确造成完工百分比不准确。由于预计总成本本身就是一个预测值,同时又受到材料单价、变更成本等因素影响,必然导致完工百分比计算不准确,导致反应的财务状况失真。
(3)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制约着完工百分比的准确性。部分会计人员观念落后,不注重汲取新的财务知识,会计核算工作中有章不循,工作不规范,记账随意,会计信息失真,无法保证完工百分比的准确性。
4.应收账款确认与收入确认相分离为利润调节留下空间
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规定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不一致。合同收入按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而应收账款则是按业主正式批复了计量证书时确认。这样就使应收账款和其相关收入不在同一期间内确认,给企业经营者带来了很大的人为操作空间。这会使部分企业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调节企业经营业绩,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一是通过提高完工进度来提高收益,二是推迟工程计量证书的签发或记账来拖延对应收账款的确认,从而少提坏账准备。
二、采取的措施
1.完善施工项目建造合同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责任规范
准确地执行《建造合同》对于提高公路施工企业的财务决算信息和成本信息质量,明确各级管理层的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要想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建造合同准则,必须首先解决“谁来抓”、“如何抓”的问题。企业应在公司层次与项目层次设置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如在公司层次成立包含财务部、工程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建造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建造合同的实施进行统一的管理和领导,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评审、中标后的评审以及责任成本的测算和承包指标的确定,开展责任成本管理工作,指导所属项目部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进行收入、成本管理,指导项目部进行合同收入、合同成本预计,监督检查项目部建造合同执行情况。在项目层次设置相应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财务、技术、工程、试验、物资、机械、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建造合同执行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进行建造合同分析评估,建造合同交底,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确认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统一核算口径,进行合同收入、合同成本预计,进行实际工作数量统计,办理工程量签证和价款结算,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按照核算对象分会计期间准确归集计算合同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上报和相关信息披露。
2.加强成本控制,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收入成本预测能力
公路施工企业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人工、材料、机械等各项企业内部定额,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加大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使与成本核算有关的信息可靠、准确、完整、及时地在相关部门传递和使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概预算或建造工程概预算、适用的耗费定额、会计核算制度、成本分析制度等。中标后深入研究图纸,制定切实可行、真实可靠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前对项目现场进行细致的考察和了解,对当地的物价、气候、地质环境、社会环境、施工难度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提高测算水平。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索赔、奖励及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进行工程结算,收取工程价款,真实反映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3.合同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的动态管理
建立合同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评审和修订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应严格按照收入准则要求确定预计总收入,不能随意确认因奖励、变更、索赔等形成的收入。应监督管理合同执行全过程,各部门应协力配合,对因非可控因素、变更设计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财务部门要准确、及时地计算,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并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确认资料。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建造合同中的可靠估计与合同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施工企业对不合理的会计处理应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还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审计,只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进行,才能更加客观地反映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和各期间经营成果。
5.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素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造合同结果的可靠估计,合同预计总收入、总成本也要求财务人员对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并且拥有较强的判断力与预测力。会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会计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理解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价值,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高尚的职业风范,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项目财务人员要熟知有关税务知识、法规和财经法律,增强实际操作能力,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依法处理账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
4.建造施工双方合同 篇四
一、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根据价款是否可以调整,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学尔森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约定)具体工程项目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
《计价规范》中规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
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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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考试施工管理考点,对于知识 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 第二章知识点:合同价款约定,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学尔森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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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双方 篇五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地耕地面积_________公顷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租金交付时间: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六、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
6.建造施工双方合同 篇六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收入,成本
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简称“建造合同准则”) 不仅是一项会计上的重大变革, 同时也是一项管理上的重大变革。因为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核心要求是“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对于水电施工企业而言, 如何才能做到“可靠估计”, 不仅仅是会计上的问题, 更是一项管理上的问题, 这是因为有关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测算已经超出了单纯的会计范畴, 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才能完成。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初级阶段, 一些水电施工企业单纯由财务部门来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造成实际工作中执行难度大、资料难以取得、执行结果偏差大的情况。对于如何才能执行好建造合同准则, 我们首先应立足于对执行基础的分析、对执行现状的认识、对存在问题的剖析, 才能找出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 客观、谨慎地执行好建造合同准则, 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建造合同准则的缺陷和不足
首先,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必须满足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条件, 如果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 成本能够收回的, 按能够收回的成本确认收入, 成本不能收回的, 不能确认收入。实际操作中, 很少有企业或项目会选择“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 因为这样选择导致的结果是所有成本费用或所有期间费用形成当期亏损, 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所以企业或项目只有一个选择:就是硬着头皮选择“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其次, 关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 准则规定了三种方法:一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二是根据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三是根据实测的完工进度确定。在实务操作中, 就我们目前所接触的情况, 第二三种方法都不适用, 准则规定第二种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 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 “容易确定”是指公路已完成的公里数、土石方挖掘的方量等, 但在现实中, 我们既找不到这样形式的合同, 又无法确定完成多少公里, 就算知道完成多少公里, 也存在完成的公里数中是否已完成全部工序的问题, 准则并未考虑我国施工企业的管理特色和交易习惯。第三种方法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不能由建造承包商自行测定, 这种方法在我国更不可行。
最后, 1998年发布、1999年执行的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但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工程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差异较大。现行会计准则回避了这一差异, 规定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给了企业很大的自主权, 但对于初次执行或管理水平不够的企业, 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不能很肯定的情况下, 从谨慎性的角度考虑, 这样的自主权反而令人不知所措。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现行会计准则制定时的倾向性: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几乎是第一选择。
二、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资料不充分。
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初期, 大部分单位的资料只有一张建造合同收入、成本、毛利计算表, 没有关于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预计的详细资料。在预计合同总收入时, 一些项目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备用金”项目没有剔除, 造成合同总收入明显偏大;而合同总成本预计方面则几乎没有资料。随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进一步深入, 大部分单位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逐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执行程序, 特别是各单位都制定了《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 对规范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有关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相关资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这些资料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可靠性还有待提高。
2. 建造合同准则未按单个合同执行。
水电施工企业在首次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时, 对未履行完的合同进行了追溯调整, 基于此特殊情况, 各单位在调整时, 均将本单位各合同的收入、成本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 视为一个合同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 各单位进行了合同合并, 但实际情况是有些合同是不具备合同合并的条件的, 不符合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 也不利于掌握各合同的执行情况, 对执行准则不利。多数单位都有几个或十几个合同, 有些合同确实是要进行合并的, 但不能合并的合同应该按单个合同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建造合同准则未按单个合同执行, 核算上并未体现“合同”的概念, 不符合建造合同准则的核算要求。
3. 合同管理滞后。
合同管理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对业主的合同管理, 一些项目与业主有大量的经济遗留问题等待处理, 变更、索赔进展缓慢, 迟迟得不到结算, 造成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远远大于与业主实际结算金额, 未完工程挂账占完成产值的比例很高, 在对业主的合同管理上, 要进一步加快经济业务处理速度和力度;另一方面是分包过程中对协作队的合同管理、结算不及时的现象较为普遍, 预付分包工程款余额较大, 一些项目季度末或年末预估分包工程成本并于次月回冲, 从报表上反映, 预付账款余额并不大, 实际上次月回冲后, 预付账款又被还原, 经济业务还是没有处理, 成本的确认不准确, 相应也就影响到完工百分比的计算, 进而影响到收入的确认。
合同管理的滞后会造成收入、成本确认的不及时和不准确, 同时对债权债务清理也极为不利, 不能真实反映资产负债情况, 而且还存在分包工程款超付的风险。从这个侧面也反映出来,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对项目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并不是单纯的财务部门做资料的事情, 而是整个项目形成联动, 及时处理各项经济业务, 从而达到对“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准确确认各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 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这就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实质。
4. 资产确认有一定风险。
这主要是指资产负债表中填列于存货项目下的未完工程成本。近两年来, 随着水电施工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资产增长也较快, 其中就有存货中挂账的未完工程成本的增长。前已述及, 截止到2010年底, 水电施工企业存货中挂账的未完工程成本占年产值的8%左右, 这8%的收入还要等待与业主结算后,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才能流入企业, 这里的风险主要是一些项目由于经济问题未解决或解决的程度没有预期的情况好, 就可能会形成长期挂账或者在项目经营后期暴露出来, 以前期间确认的资产就不是一项真实的资产, 因此, 如果没有可靠的保证, 资产负债表中的这项资产就会存在较大风险。
三、对策与建议
1. 完善组织机构, 明确责任分工, 确保建造合同准则按规定程序执行。
建造合同准则是一项会计准则, 但并不意味着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只是财务部门的事。相反, 由于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需要对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进行可靠估计, 必然牵涉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 除了财务部门外, 其他的职能部门如技术、合同、物资、人力资源、质量、安全等部门都必须参与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 各部门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过程中都有自己相应的职责, 因此, 必须成立一个相应的组织机构如在施工项目部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领导小组对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 明确各部门职责并督促各部门按时按质完成相应工作, 确保建造合同准则按规定程序执行。
2. 完善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有关资料。
施工项目部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 对各个合同进行评估, 可以合并的合同要进行合并,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按合并后的合同进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计, 并形成资料。对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预计要结合预算管理工作开展, 互相促进。预计是建立在现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的预计, 在取得相关更可靠的信息的基础上, 要进行修正。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3. 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要充分披露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成本和毛利的情况。
为谨慎起见, 施工企业项目部在财务决算前, 应将确认收入与业主实际结算进行对比, 若差额较大, 应分析原因, 检查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资料。施工企业应谨慎确认收入, 要考虑年度确认收入与实际结算价款的关系, 就目前的交易习惯和经济实质来看, 与业主结算按月进行, 而且经历了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业主批复的过程, 实际结算价款在很大程度上客观地反映了各合同已实现的收入, 因此, 在我们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初级阶段, 执行基础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 应谨慎确认收入, 所确认收入应与实际结算价款保持一定的一致性。我国1999年发布的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工程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都反映了实际结算价款是一项重要的判断基础, 是我们所掌握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因此, 谨慎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必须强调确认收入与实际结算价款的基本一致性, 此外, 在实际工作中, 一些项目可能会存在较多变更、索赔项目, 在确认收入时, 要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在实务工作中, 要重点关注年终财务决算中凡单个合同累计确认收入大于与业主实际结算价款的单位, 应加强审核有关单位报送的专项说明和相关支持材料。
4. 进一步加强成本核算, 准确区分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准则重在“合同”, 因此要求一般按单项合同执行, 这样对成本核算就要求必须能够准确区分各合同成本, 只有这样, 才能可靠估计合同结果, 反映各合同的经营情况。
5. 建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严控风险。
水电施工企业的特点是项目点分散, 一个大型的施工企业, 其项目点可能分布于全国各地,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海外的项目也越来越多。按照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这些项目点都是独立核算单位, 都要向企业总部履行自己的经营责任。项目经营状况是经营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施工期间, 项目经营状况就是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结果, 如何保证项目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结果真实可靠, 防止项目利用建造合同准则调节利润, 防范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这就需要水电施工企业按企业管理层级, 建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审批和备案制度。水电施工企业可以按合同金额的大小划分项目级别, 合同金额较大的项目由企业总部进行审批, 合同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以授权二级单位进行审批并报总部备案。
6.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规定, 建造承包商在合同建造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借款费用, 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应当计入合同成本, 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 应计入当期费用, 不再计入合同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实务中, 水电施工企业在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 “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金额反映的是已完工未结算的款项, 在资产负债表中被列示为一项流动资产, 填列于“存货”项目, 实际上是将其视为一项在产品进行反映, 这与借款费用准则中的“生产一项存货”有一点关联, 因此将资本化条件引入了与建造合同有关的借款费用。但是,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 我们要看到, 这里并不是要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而是要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成本化, 将其确认为一项成本, 我们在理解和运用中要注意其概念的区别。其实质是,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从期间费用调整到了直接成本。
7. 学习和实践相结合, 谨慎执行准则。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施工企业应加强建造合同准则的学习, 在学习过程中要与本单位或本施工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相联系, 考虑理论如何指导实务操作或实务操作如何满足准则要求。建造合同准则中的概念、方法比较新, 理论界、实务界都缺乏经验, 在各种培训中对该准则的讲解也不够详细, 中介机构也是处于探索阶段, 在执行中, 主要还是依靠水电施工企业自己的力量, 不断探索和总结, 所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 执行该准则应该谨慎, 各种判断应建立在有十分充足证据的基础上, 在判断过程中, 财务人员、经营预算人员应加强沟通, 对实际数据、预计数据充分交流, 以便做出合理的判断。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7.建造合同编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篇七
一、建造合同的相关特征
与其它类合同相比,建造合同的并非简单地约束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经济活动,而是从资产、造价、成本等多方面实施综合调控。会计人员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应详细了解建造合同的特点,并结合这些特点合理编制合同条款,以免合同生效后带来不同的纠纷。建造合同的特征如下:
1.固定性。建筑类合同在编制相应条款内容时均有可变动性,参与工程各方根据实际情况经商议后可改动合同模式。建造合同的基本构成相对固定,一般情况下,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而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均规定好[1]。
2.周期性。一项建筑工程从正式动工到竣工验收需经过较长的时间,一般周期在2年以上。如:施工周期过长使得项目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建造合同的周期性特性要求会计人员的财务工作需多方考虑,收集充足资料后才能进行合同编制。
3.经济性。为了让工程单位的财务工作更加便捷,新时期建造合同的经济价值得以提升,彰显出来的经济特征更加明显。如:合同条款涉及的建造资产体积大、成本造价高。此外,建造合同的经济价值受到行业法律的保护,间接地反应了建造合同的法律性特点。
二、工程收益问题的处理
经济收益是投资方、施工方共同合作的基本条件,良好的收益水平能够扩大双方合作的范围,承包更多大型建筑工程的项目业务。财务部门编制建造合同应重点考虑收入分配方案,确保各方人员获得理想的经济收益,以免收入分配不当破坏彼此的合作关系。
1.合同收入。通常工程项目是由多方集资后参与建造的,以股份制为主的筹资形式较为常见。编制合同时应对收入分配标准明确说明,如:投资分红、施工收益等兩大收入必须详细确定,把相应的收入分配比例列入合同条款,防止收益分配流程中产生经济纠纷。
2.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建筑工程的常见问题,因施工现场的多方因素影响,原先规定的条款内容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如:由于市场变动造成材料价格上升,原先合同规定的成本造价金额也要适当增加改动,此时收入分配的金额也要有所变化,会计人员应做好变更处理工作。
3.合同索赔。索赔是建筑施工阶段意外事件的产物,如:工伤索赔、薪资索赔、劳务索赔等等,索赔金额也要列入合同收入计算,以详细记录每一笔资金的收支情况[2]。索赔资金本质上也是工程建造的成本开支,收入分配时应除去该笔资金,以免收益金额不明确而产生的矛盾。
4.合同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是合同编制的首要原则,工程收益分配时也要采取“鼓励制”措施,对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给予薪资奖励,这些是收入分配需要顾及到的问题。如:“分红制度”是比较普遍的合同奖励方式,会计人员要事先编制有关的奖励金额标准。
三、信息披露问题的处理
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资金较大,财务管理是保证资金收支均衡的有利措施。会计人员参与建造合同编制时应倡导信息公开原则,及时披露或反馈有关的财务信息,让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人员均能掌握实际的动态。信息披露的主要对象是资金信息、成本信息、盈利信息、亏损信息等。
1.资金信息。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活动结束后,财务人员应尽快编写财务报表,把每一笔资金的来源明细记录。不仅要弄清各项合同总金额,还要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这些都是资金信息披露需要表达的内容。
2.成本信息。造价成本限定是建造合同需要阐述的关键内容,也是信息披露应当呈现的合同信息。如: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等,会计人员都应该公开,若对成本信息存在质疑可要求进一步查询确认。
3.盈利信息。盈利水平决定了工程单位能否长时间经营,影响了各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坚持公开盈利信息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推广[3]。如:编制建造合同时对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公开,指导会计人员核算盈利收益。
4.亏损信息。社会主义市场具有不稳定性,各行业在经营期间难免出现经济损失,经济亏损状况也是信息披露需要表达的内容。信息公开时应说明当期预计损失的详细原因及具体金额,为经营者的市场决策提供依据。
四、结论
总之,建造合同是新时期建筑行业的法律性文件,工程建造双方对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以维护彼此之间良好的利益关系。财务人员在编制建造合同时应多方考虑问题,对合同里涉及到的收入分配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综合掌控,以免影响到正常的工程收益。
参考文献:
[1]朱斌.新时期建筑工程建造合同编制的难点分析.项目合同编制.2010.16(13):44-46.
[2]周晓霜.建造合同编制需要注意的问题探究.商业时代.2010.19(6):51-53.
8.双方租房合同 篇八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合同:
一、租赁房为:___房内已有设施有:
另增加设施有:
二、租期为:___年(月),即从___到、
三、租金为:___元/月(含闭路电视费13元/月)
乙方从租赁之日起每月___日交付租金给甲方,若缴租金延期,则按延期总天数乘5元/每天的金额另交滞纳金给甲方。
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等均由乙方另行自付。
四、安全及其它事项:乙方租赁期间,不得利用租房进行违法违规活动,要确保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防范,否则后果自负。
爱护屋内设施,若设施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不得带闲杂人员入内、不得喧嚣、注意公共卫生,以免影响他人生活。不得将该房转租他人。
五、违约责任:乙方自订合同之日付给甲方___元压金。双方有违约者,以此压金数付给对方。乙方租金超过交付日期10天仍未缴给甲方,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取乙方全部压金并把该房转租给他人。无特殊情况,租赁期到时,压金由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银行帐号:
9.甲乙双方供货合同 篇九
合同编号:
出 买 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买 受 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1.合同标的 1.1 产品概述
1.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标的物为甲方生产产品的全部品项。1.1.2 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为:以国家统一重量标准计量,即公斤(kg)。1.1.3 产品包装物由甲方提供,不回收,包装标准执行甲方标准。1.2 产品质量与数量
1.2.1 甲方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1.2.2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
1.3 供货时间: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2.合同价款及支付 2.1 合同价款
2.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价格为经甲方董事长签字盖章的最新 报价单为准。
2.1.2 鉴于畜牧产品的生产因上游产品的价格经常浮动而导致产品成本经常处于波动状态,乙方理解甲方因此调整产品价格并不属于甲方的违约行为,但是甲方应该至少提前15天通知乙方。
2.1.3 甲方调整产品价格幅度在20%以内的,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照甲方调整后的价格予以接受,甲方调整产品价格幅度超过20%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天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是否接受,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调整后的产品价格。如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价格调整,则自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2.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乙方在向甲方发出订单的同时,应将货款电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采用汇票付款的,应将汇票通过特快专递或者专人送达等方式交付甲方。甲方收到汇票时,视为乙方履行了付款义务。
2.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_ _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3.订货与发货 3.1 订货方式:
3.1.1 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订单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品项、数量。甲方接到乙方订单后,保证一周内将货物发出。
3.1.2 鉴于畜牧行业生产周期长,畜牧产品需求具有特定时期或者阶段需求量大的特点,当甲方产品出现供不应求或者脱销的,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要求足量、及时的向乙方供货时,乙方理解这种情形并不属于甲方的违约。3.2 运输方式与交付地点 3.2.1 运输方式:冷链汽运。
3.2.2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甲方因送货发生的陆运运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3.2.3 乙方要求空运时,甲方可代为空运发货。发往乙方指定交付地城市产生的空运运费,由甲方与乙方各承担50%,付费重量以机场提供的重量为标准。如乙方单次空运重量低于45公斤或乙方指定的交付地点较偏远,甲方无法将货物陆运送达,则空运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3.2.4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书面订单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订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3.2.2条指定的地址。甲方将货物送达至该地点后视为送货义务履行完毕。乙方未按时在该地点接收货物的,甲方或其送货人员可以以合理并且善意的方式处分该笔货物,该行为不免除乙方的付款责任。
3.3 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收货单等有效单据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等单据上的盖章行为,视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
3.4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检验及质量保证
4.1 产品在各地销售的入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报告单归甲方所有。4.2 乙方应在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后1小时内组织接受货物,并在2小时内验收完毕,验收时须有甲方承运的相关人员在场。
4.3 验收时乙方应查验货物的件数有无差异、包装是否破损、封箱贴是否完好。如果上述几点出现问题应在检验同时通知甲方客户服务部,在接货单上描述问题的实际情况,并让承运人签字。同时,乙方在收到货物时,要抽样检查质量,并做好记录。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并视为甲方交付的货物质量合格。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的任何问题,甲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如乙方在验收后发现产品有验收时无法从外观上判断的质量瑕疵,可在完善保存产品同时,于验收后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按照客户投诉服务流程处理。
特别强调:甲方保证装货时产品每箱完好无损坏;如在接货时发现因运输过程中导致的货品外包装损坏、质量出现问题,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追究承运人赔偿责任。凡是在接收货物时发现的产品破损、数量不符或有异味,乙方应在验收和接收货物同时与甲方客户服务部联系,同时详细记录实际情况并让承运人签 3
字,作为甲方处理凭证。
4.4 对于乙方在转运、保存、使用等过程中引起的产品品质、外观发生的变化和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4.5 乙方因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加工行业相关操作规范,或者一般条件下按照一般常识可以了解的操作守则,则由此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及事故,以及因此产生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4.6 在疑似因使用本合同项下之产品而导致的事故发生时,乙方有防止事故扩大的责任,并应及时将相关事宜通知甲方。
4.7 在出现甲方需召回合同项下产品的事由或者条件出现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配合甲方召回相关产品。
4.8 对于乙方恶意或过错发生的退货或换货以及使用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品牌及声誉影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贰万元,同时甲方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侵权或者其他责任的权利。
4.9 乙方采取自提方式接收货物的,乙方须与甲方工作人员共同验收货物并签字确认交接货物的品项、数量等内容,自行承担接收后的全部风险。
5.违约责任
本合同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6.保密和仿冒禁止义务
6.1 乙方承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掌握的甲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除本合同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同时,乙方不得侵犯甲方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形象、专利权、商标权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
6.2 为了规范乙方正确的、合理的使用甲方专属商标、图片、照片、400电话 4
等资料信息,从而避免第三方纠纷或诉讼,保护甲乙双方利益,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信息前应提交图样及使用方式和范围在甲方处备案授权,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品、橱窗门头、广告等。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须承担二十万元赔偿责任。合同到期未续约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一个月内抹除、拆除、声明消除影响,否则视同侵犯甲方知识产权,须承担五十万元赔偿责任。6.3 乙方必须以甲方品牌进行销售,不得冒用日本和牛或其他商标进行销售,也不得利用甲方的品牌销售其他厂家的产品;在其经营场所内,禁止一切方式的采用其他产品假冒、仿冒或者诱导消费者误解其他产品即为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行为出现。否则,此种情况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出现两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解除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体现或暗示其经营行为及其产品与甲方或者甲方的产品有关,否则甲方将追究其侵权责任。
7. 商品标签信息的统一和质量追溯验证系统的推广:
7.1 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前提下,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商品品名、包装、标签等任何内容和信息,否则一经发现视同乙方销售假货,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7.2 为避免第三方纠纷或诉讼,保护甲乙双方利益。乙方切片、改刀、拆分礼盒等改变形态、重量等销售的,应当直接在新的最小销售单元不可分离的新标签上和销售凭证上如实标注原肉标签上标示的品名、等级、ID信息;加料调味后销售的产品可以自行决定在原品名前后缀以修饰词(不可拆分原名),但原肉等级和ID信息应在新的最小销售单元不可分离的新标签上和销售凭证上如实标注。如果乙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第三方争议产品真伪性,从而发生纠纷或诉讼,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7.3 乙方已经熟知甲方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和验证使用方法,也全面掌握了甲方产品分类、包装、标签、分切、分级等正品知识。乙方能够通过自身所积累的牛肉销售经验和上述追溯系统正确判断产品的真伪性。
8.不可抗力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附则
9.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9.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9.3 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其他
10.1 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10.2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0.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注:对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假货和侵犯甲方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乙方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愿意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10.建造施工双方合同 篇十
关键词: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预计总成本
一、项目核算背景
集团M公司的母公司为A公司,A公司拥有两个全资子公司分别为B公司、C公司。集团M公司承揽总包项目X,项目合同额为2000万元,项目预计总成本为1700万元,由母公司A公司具体协调执行管理。A公司将建造板块的工作分包给其子公司B,合同额为600万元,B公司的预计总成本为500万元;A公司将安装板块的工作分包给C子公司,合同额为400万元,C公司预计总成本为300万元。假设A公司剔除分包给B、C公司的分包费用,实际发生的成本为200万元,B公司实际发生成本为300万元,C公司实际发生成本为150万元。
二、各公司单体层次报表的收入核算
成本进度的完工百分比法是确定项目完工进度最常用的方法,项目的完工进度=累计发生的项目成本/项目的预计总成本,项目累计应确认的收入=合同额*项目的完工进度。由此可知;B公司累计的成本进度=300/500=60%。B公司累计应确认收入=60%*600=360(万元)。C公司累计的成本进度=150/300=50%。C公司累计应确认收入=50%*400=200(万元)。
在确认A公司的预计总成本时,应该用X项目总体的预计总成本加上分包给各子公司的分包额,减去各子公司的预计总成本。由上述可知,母公司A公司的预计总成本=1700+600-500+400-300=1900(万元)。
A公司是B公司、C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C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三者之间为关联方关系。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除因为准则差异等原因造成的不一致外,关联交易应该保持一致。因此,B公司、C公司所确认的收入应该与A公司对B公司、C公司所确认的分包费用一致(此处不考虑增值税事宜),所以;A公司的实际发生成本=200+360+200=760(万元)。A公司的成本进度=760/1900=40%。A公司应确认收入=40%
*2000=800(万元)。
综上所述,从母公司A公司结转的收入来看,针对X项目结转的成本进度为40%,结转的收入额为800万元(本例不考虑相关增值税事宜)。
三、合并报表层次的收入核算
从集团M公司总体来看,项目X的预计总成本为1700万元,抵消掉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数据,该项目累计发生的实际成本=200+300+150=650(万元)。所以;X项目总体的成本进度=650/1700≈38.24%。集团整体应确认的X项目收入=
38.24%*2000=764.80(万元)。
由此可知,针对X项目的合同(不考虑增值税相关事宜),母公司已经确认的收入800万元比集团层面应该确认的收入764.80万元大35.20万元。根据谨慎性原则以及收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在合并抵消层面应做一笔调整分录:
1.如果母公司800万元的收入已经全部开具发票,但收款金额未超过764.80万元,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20(万元)
贷:应收账款 35.20(万元)
2.如果母公司800万元的收入已经全部开具发票,并全额收款,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20(万元)
贷:预收账款 35.20(万元)
3.如果母公司800万元的收入开具的发票金额小于等于
764.80万元,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20(万元)
贷:自制半成品 35.20(万元)
经过调整之后,既满足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与收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也准确的从集团公司的整体层面反映了项目的完工进度情况以及收入的核算情况。笔者认为在此项目的背景下,如果母公司与负责各板块工作的子公司的预计毛利率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此笔调整分录是非常必要的,不然合并报表层面的收入额会虚增,导致合并的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影响财务报告的质量。
结束语:建造合同准则下,依据成本进度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项目的收入,应尽量准确估计预计总成本,同时确保实际发生成本的准确及时入账。由于总包项目中母子公司各版块的预计毛利率差异造成的集团层面收入虚增的现象,笔者认为应该在合并抵消层面予以调回。从而满足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与收入成本相配比的原则,提高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的质量,使企业的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的反应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参考文献:
11.建造施工双方合同 篇十一
一、建造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变更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建造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是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计量的三个基础数据。
建造合同总收入会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而发生变动。同时,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原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化或其他意外情况,也会导致合同预计总成本发生改变。因此,建造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总是处在动态变化之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与费用时,应该及时复核并更新建造合同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数据。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变更、索赔得到客户确认的程序比较复杂,有些工程项目在未得到客户确认的情况下,将变更、索赔收入计入建造合同总收入中,同时将变更后的成本计入合同预计总成本中;有些工程项目在和客户签订补充合同或更改合同时,才对建造合同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变更;有些工程项目因客户没有及时验工计价而没有及时确认收入和成本,而在业主验工计价后才作为合同变更补记收入、成本。
笔者认为,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合同变更、索赔、奖励收入应该在满足相应的确认条件时,才能进行确认;而建造合同变更成本一旦发生,应该作为合同实际成本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中,与变更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没有关系。在这一问题上,《建造合同准则》更加强调谨慎性原则。因此,对于仅仅由于客户没有及时验工计价但已经确认合同变更的项目,应合理预计合同变更的金额。对于不能确定合同变更金额但估计至少能够收回成本的,应该按照实际成本确认收入。对于客户不确认的合同变更,不能确认合同收入,但是已经施工的部分应该确认相应的成本。
二、完工进度计算方法的选择
大部分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都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属于跨年度的建造合同。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施工期间的各个会计年度。《建造合同准则》中确定完工百分比的方法主要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来确定工程项目的完工百分比。
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属于根据工程项目投入比例测算完工进度的方法。这种方法较为简单、直观,而且由此计算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与工程项目实际成本的发生情况密切相关。按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属于根据工程项目产出比例测算完工进度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且工程造价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使用,简便易行且准确性较高。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工程造价变化不大的情况并不多见,合同实际成本的发生与工作量并不成比例,由此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工程项目实际成本的发生情况没有实现配比。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工程项目的完工百分比;只有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成本与工作量成比例时,按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来确定工程项目的完工百分比才较为妥当。
三、分包工程的确认与计量
对于大型建造工程,施工企业往往作为总承包方将其中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然而,在《建造合同准则》中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做法是,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做法是,不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相比较而言,第一种做法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相吻合的。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合同收入与费用时,应按照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对总承包方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因此,总承包方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总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单独设置有关明细科目,用于核算需对外支付的分包费用。该分包费用由总承包方和分包方根据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情况进行确认与计量。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总承包方对分包工程的确认与计量是分阶段进行的,往往滞后于分包工程的实际完工进度,已发生但未包括在分包计价金额中的实际成本不能及时纳入累计发生成本核算,导致完工百分比计算错误,从而影响当期收入、成本和毛利的准确性。因此,笔者建议总承包方应定期进行已完工工程量的统计,并及时与分包方确认工程计价,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完工未计价部分暂时以预估价格入账,待下一期期初进行计价时再予以调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期间对外分包计价收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值得注意的是,总承包方在没有和客户进行验工计价的情况下,对分包方已施工工程量也应该进行验工计价,以准确确认项目的收入与成本或者负债,避免相应的工程成本长期在预付账款挂账,甚至没有确认相应负债和成本。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及其影响
在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确认的时间有三种: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当期。所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但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可见,《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时间、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忽略这种差异对企业当期损益的影响,施工企业可以在每月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按当期收到的合同价款或办理的工程结算额计算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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