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院登记申请书

2024-08-05

书院登记申请书(精选8篇)

1.书院登记申请书 篇一

关于成立 的申请书

福州市民政局:

我们拟申请成立,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拟申请社会团体的名称、性质;

二、宗旨、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忽略此项);

四、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

成立的必要性主要阐述本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在福州地区该领域的现状、会员分布、从业人员或单位的发展情况,社团将发挥哪些积极作用,以说明组建社团的迫切需求。

五、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可行性;

成立的可行性主要阐述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是否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会员占福州地区本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的比例情况(人员、产值、利润等)],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规划、具体做法,以说明组建社团的基础条件已成熟。

六、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在福州地区本领域权威性、代表性简介;

七、办公场所情况(办公场所应具备合法产权,非住宅用途);

八、专职人员及兼职人员来源;

九、已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包括如何开展筹备活动,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人员,如何选举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通过章程、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十、联系人、联系电话;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日期:

2.书院登记申请书 篇二

一、关于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书是申请人进行登记申请的意思表示的载体, 也是登记机构据以审核和登记的重要材料。登记申请书一般应当包括申请登记的房屋、申请登记的类型、申请登记的事项、申请人和申请日期。需要强调的是, 一方面, 更正登记是指对错误记载的事项要求更正。故而, 登记申请书中不仅要对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予以明确指正, 而且要对应当更正为何种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并围绕这一要求另行提交证明材料。换言之, 其不但要指明登记簿上哪一项记载是错误的, 还要指明应该改成什么。另一方面, 在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时, 其必须在登记申请书中就其利害关系或者对其请求更正的事项对其的影响予以说明, 在必要时还应当就此提交证明材料。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说明其利害关系, 或者无法提交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 且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 (如申请人与房屋记载的所有权人为配偶关系等) 无法认定其与房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则不应受理其登记申请。

二、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在《物权法》及《办法》起草过程中, 对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始终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 登记机构原则上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 也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因此, 为了避免过分加重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有必要对这些证明登记错误的证据加以严格限制, 应当将其限于登记档案和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另一种观点认为, 如果过分限制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 将使更正登记的适用空间大大压缩。故而, 凡是能够证明登记存在错误的材料, 如当事人之间的隐名代理合同、真实的合同或者遗嘱等, 均可用于申请更正登记。

我们认为, 从理论上讲, 在审核更正登记是否成立, 或者说认定登记是否确有错误时, 必须考虑登记机构审查能力、审查义务和相应责任的匹配问题。如我们所一直强调的登记机构无权审核实体法律关系。故而, 对更正登记的审核原则上也应当遵循形式审查的原则。原则上, 在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能够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时, 方可认定登记确有错误, 从而能够成立更正登记。

第一, 登记档案。登记档案是登记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是判断登记存在笔误或者遗漏的最基础的证据材料。如果通过比对登记档案发现确实存在笔误或者遗漏等情形, 应当认为登记确有错误。

第二, 登记基础文件被更正的法律文书。在登记审查过程中, 登记机构往往需要依赖相关中介机构对特定法律事实加以审核, 而登记机构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书进行形式审查。例如, 在因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 登记机构无权审核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真实合法, 也无法审核继承人的继承权, 故而, 需要依赖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进行登记。如果该公证文书被公证机构更正, 则据此做出的登记也应当予以更正。需要强调的是, 如果相关机关或者中介机构仅撤回其原有的法律文书而没有另行出具新的法律文书, 换言之, 其只是承认自己原有的法律文书是错误的, 而没有说正确的应该是什么, 则鉴于登记机构无权对相关法律事实自行确认, 登记机构不能进行更正登记。

第三, 登记簿、权属证书上的相关记载。例如登记机构在记入登记簿时对权利人的姓名发生笔误, 而登记簿上还登记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 则该身份证号码也可以作为证明登记错误的依据。

对于申请人提供了证明登记原因应当无效、被撤销或者新的法律事实发生导致权利变动的证据材料, 鉴于其涉及实体法律关系的判断, 登记机构无权也没有能力对之加以确认, 故而登记机构原则上不应为其办理更正登记。例如, 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完转移登记之后, 要求将房屋权属更正到自己名下, 其提交了证明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证据。在此情况下, 要判断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实际上就意味着登记机构对合同效力加以审查, 而登记机构显然无权进行此种审查。故而, 其应当不予登记, 应告知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如果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确认的权利状况与登记簿不一致, 登记机构也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机关的嘱托进行更正登记。此种情形, 《办法》中作为更正登记之外的一种特殊的登记类型, 规定在第80条。

三、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利害关系人更正申请的书面同意。只有在利害关系人就权利归属或内容申请更正登记时, 才有可能存在权利人的书面同意问题。

如前所述,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 也就是对权利内容或者权利归属提出新的要求, 在通常情况下都可能损害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利益。但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此表示同意, 即其允许自己受到由更正登记带来的不利益, 则登记机构原则上自然应当准许利害关系人的更正请求。《德国民法典》第894条规定:“就土地上的某项权利、此种权利上的某项权利或者第892条第1款所称种类的处分限制而言, 土地登记簿的内容与真实的法律状况不一致的, 其权利未被登记或者未被正确地登记的人或者因登记并不存在的负担设定或者限制而受到侵害的人, 可以向土地登记簿的更正牵涉到其权利的人请求同意更正土地登记簿。”《物权法》借鉴了这种制度, 允许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情况下, 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

权利人的同意, 性质上往往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其权利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为了防止当事人事后发生争议, 也为了督促权利人认真谨慎地作出决定, 法律要求登记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的同意, 而且该同意的内容必须明确指向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更正事项, 权利人必须明确表示针对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具体事项同意办理更正登记。

四、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在表述中, 其使用的是“或者”, 这就是说, 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具备其一, 就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换言之, 在申请更正登记时, 申请人只要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之一, 就能够成立更正登记。这是因为, 权利归属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宜, 国家不宜对此作出干预。如果登记权利人都认可了更正要求, 登记机构没有权力对此加以阻挠。而《办法》则要求任何更正登记都需要具备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此外, 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情况下, 还应当具备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之所以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主要是为了避免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用书面同意的规则规避相应的税收或者其他法律限制。例如, 某甲欲将其房屋卖给某乙, 但是为了逃避契税等, 二人约定由某乙对该房屋提出更正登记的申请, 而某甲则出具书面同意。在此情况下, 如果登记机构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则显然帮助申请人逃避了相关税收。故而, 《办法》要求即便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出具了书面同意, 申请人仍然需要提交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

需要强调的是, 一方面, 对能够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应当从严把握。例如, 某乙提供了当年某甲和某乙之间的委托合同, 合同显示, 鉴于当时当地政策不允许外地人购买本地房屋, 故而不具有当地户籍的某乙委托当地人某甲以某甲的名义购房。此外, 某乙还提供了其支付全部购房款给开发商的凭证。在此情况下, 虽然从理论上可以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属于某乙, 但是如前文所强调的, 委托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属于实体法律关系, 登记机构对此并无审核确认的权利。因此, 登记机构应当不予更正, 应当告知某乙通过法院确认其房屋所有权, 再持法院的生效判决前来办理更正。但另一方面, 鉴于权利归属毕竟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宜, 国家不宜对此过分干预, 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已经书面同意, 对其的意思也应当予以尊重。而且, 在此情况下, 对更正登记的结果, 即便原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事后有异议, 也不存在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 在把握这些能够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时, 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灵活处理。例如, 夫妻共有的房屋因故登记在丈夫一方名下, 现妻子要求更正为夫妻共有且出具了丈夫的书面同意和结婚证, 则登记机构就应当予以更正登记, 而不宜以结婚证并非前述直接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为由, 不予更正。

但是, 对《办法》第74条第2款“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 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在实践中可以适当从宽把握。该款如此规定, 主要是因为如果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话, 即使更正登记错误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其也应当责任自负, 而不应追究登记机构的责任。因此,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登记机构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但实际上, 在对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从严把握的情况下, 这一款的规定有时是不必要的。例如, 冯京因买卖合同作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 因登记机构的笔误将其写作马凉, 而马凉可能确有其人。在此情况下, 冯京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如果其提交的材料如登记档案中保存的房屋买卖合同、登记申请书等上面的签名确实为冯京, 登记簿记载的身份证号码也确实是冯京的身份证号码, 登记机构自然无需再要求冯京提供马凉的书面同意, 而可以直接办理更正登记。

五、予以更正登记的条件

在符合更正登记条件, 即能够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且符合《办法》第20条规定的予以登记条件下, 登记机构方可予以更正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 《办法》第20条第四项明确要求,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在办理更正登记时, 这一要求应当如何理解?

通常而言, 对自然状况进行更正登记, 仅涉及权利人的利益;对权利内容或权利归属进行更正登记, 也仅涉及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作为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故而, 一般情况下, 只要存在登记错误, 就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

但问题在于, 登记系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 在登记簿的记载存在错误时, 可能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 已经发生了一定的物权变动。在此情况下, 对权利归属和内容进行更正登记, 不仅涉及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申请人的利益, 还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 往往涉及实体法律关系的判断和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 故而登记机构不宜进行更正登记。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 如果错误登记之后,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房屋进行了处分, 则可能牵涉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例如, 某甲的房屋错误登记在某乙名下, 现在某甲申请更正登记, 经审核确实是登记错误。但是此前某乙已将该房屋卖给某丙, 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或者为某丙的债权办理了预告登记, 或者为某丙设定了抵押权或地役权, 或者该房屋已经为某丙所继承。在此情况下, 如果不考虑具体情况, 轻易为某甲办理更正登记, 则可能损害某丙的利益, 而且还涉及到某丙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其利益是否应当为法律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故而, 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并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认权利归属。如果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了第三人的权利,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这些法律文书, 再予以更正登记。另一方面, 在错误登记之后, 如果又发生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等限制处分的情形, 则鉴于对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在效果上等同于对房屋进行处分, 而且其中牵涉到了实体法律关系的判断和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 为了避免损害善意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登记申请人和异议登记申请人的利益, 登记机构也不宜进行更正登记。

申言之, 在对权利归属和内容进行了错误登记之后, 如果在该房屋上又发生了处分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 即便申请人能够证明登记错误, 登记机构也不能直接予以更正登记。

六、更正登记的效果

在确认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鉴于更正登记可能影响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故而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这里所言的权利人, 应当包括所有因更正登记利益受到影响的权利人, 包括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以及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权利人。

问题在于, 此时可能权属证书的记载也存在错误, 是否要求申请人同时对权属证书申请更正?我们认为, 更正登记仅仅是针对登记簿的记载错误进行的, 而不动产权属证书系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其应当与登记簿的记载保持一致。在登记簿的记载更正之后, 权属证书的记载显然与登记簿不一致, 从而出现记载错误, 在此情况下, 不能进行更正登记, 只能由登记机构重新发证。因此, 《办法》规定, “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 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这里首先强调, 确有必要更正权属证书内容的, 才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如果该更正影响不大, 例如只是将原错误登记的砖木结构更正为砖混结构, 就没有通知换领权属证书的必要。其次, 这里所言的权属证书应当做广义理解, 包括了登记证明。这就是说, 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申请人因更正登记受到影响的, 应当通知其换领房屋登记证明。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 即使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 登记机构也应当不予更正,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此外, 即便登记簿记载有误, 但因其上存在其他权利, 登记机构无法更正的, 登记机构也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书院登记申请书 篇三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法院于2012年判决:“该房扩建部分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判决房屋归属,但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据此, B某理当是该房扩建部分的共有人。而当A某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在未对该房现所有权状况审核的情况下为A某单独颁证,造成了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故而认为登记机构登记有误,理当严格审查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中含“婚姻关系证明”,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中没有这项要求。本案中,登记机构在接受A某提出的房屋面积变更申请后,审核了A某的房屋产权证、建房执照和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并在A某提交申请时就有关该房权利状况是否单独所有对A某进行了询问。A某填写的询问笔录为:“该房为其单独所有。”故登记机构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无误。再因登记机构无权对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加以审查,故而,在涉及对权利是否存在的审核时,登记机构无需审核实际的权利状态,而仅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加以审查即可。总之,登记机构无权对申请人进行物权的确认。本案中,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原权利状态为A某单独所有,且建房执照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登记机构在为A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没有义务审核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时刻意隐瞒权利状况改变事实,如本案中,A某隐瞒了法院对该房扩建部分判决的事实,登记机构无法查证申请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构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依照相关法规,登记机关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涉及实质权利的内容进行调查,也无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变更,因为这些做法违背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归属及其内容的争议,依据 《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的确认应当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只要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查阅登记簿、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查看就履行了登记机构审核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A某递交的材料与登记簿中记载的主体、客体一致,申请房屋面积变更的材料即登记簿中曾记载的建房执照资料和测绘部门重新勘察出具的测绘报告,符合登记程序。基于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登记机构无需在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对其进行申请主体变化状况的审核。而针对B某提出的异议,建议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并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4.土地登记申请书 篇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世界经济遭遇萧条滑坡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连年保持快速的增长势头,大武汉作为中部的龙头城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经济发展形势傲人,商业活动异常活络,这大大刺激了武汉商务宾馆、写楼、管理咨询以及融资服务等基础配套业务的蓬勃发展,成为近年以及可预期的较长时间内的市场盈利热点。武汉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与专业的投资眼光,将集中现有的资本优势,大力投资以上市场热点项目,实现资本盈利的最大化。

经我公司悉心了解,获知在江岸区有一片九余亩的土地,因种种复杂原因与该地村民经常发生土地纷争,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实现其应有的巨大经济价值,同时也影响了原本和谐的军民关系。经过认真考察,我公司评估认为该地块符合公司目前的投资方向,本公司也有自身的人脉资源优势可以化解长期存在于xxx与村民之间的土地争议,友好合作、科学开发、有效经营,谋求xxx、村民与我公司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为此,我公司经过慎重考虑,特向xxx申请租赁该地块(含其附着物)30年的使用权,拟投资1500—1800万人民币,开发建设一座约1万平米的高品质综合办公楼,融写楼、商务住宿、企业服务等于一体,打造该地块所在区域醒目的商务服务综合体,带动周边的人气与发展,以提升xxx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为该地村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投资机遇,促进军民和谐,为和谐武汉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具体的承租原则是:

一、在双方协商后正式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迅速着手综合办公楼的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准备等全面工作,充分尊重与吸纳xxx的指导意见,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我公司负责办理,请xxx配合协助。

二、合同期内,我公司向xxx按年缴纳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综合办公楼建成后,我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xxx不具体参与我公司的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满,xxx无偿收回该地块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一切权利,但我公司保持优先续租权,续租事宜届时另行协商议定。

三、合同期内,xxx与我公司将基于该地块的实测面积,提供土地平面图,合理协商约定租金标准;

四、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我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xxx一次性支付一年的土地租金,此后提前一个月一次xxx付下的土地租金。如果我公司不能按时交纳土地租金,xxx有权收取滞纳金,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长,还可以中止租赁合同。

我们将如期完成综合办公楼的开发建设,聘请专业团队进行科学经营管理,树立该土地所在区域综合商务办公楼的标杆,有利于xxx盘活自有资源,有利于村民就业发展,有利于政府收税,有利于构建军民和谐,我们诚请xxx给予大力支持,尽快批复我们的土地租赁申请,让我们大显身手,大展宏图,为区域经济发展作贡献。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世界经济遭遇萧条滑坡的背景下,中国经济连年保持快速的增长势头,大武汉作为中部的龙头城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经济发展形势傲人,商业活动异常活络,这大大刺激了武汉商务宾馆、写字楼、管理咨询以及融资服务等基础配套业务的蓬勃发展,成为近年以及可预期的较长时间内的市场盈利热点。武汉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与专业的投资眼光,将集中现有的资本优势,大力投资以上市场热点项目,实现资本盈利的最大化。

经我公司悉心了解,获知在江岸区有一片九余亩的土地,因种种复杂原因与该地村民经常发生土地纷争,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实现其应有的巨大经济价值,同时也影响了原本和谐的军民关系。经过认真考察,我公司评估认为该地块符合公司目前的投资方向,本公司也有自身的人脉资源优势可以化解长期存在于xx与村民之间的土地争议,友好合作、科学开发、有效经营,村民与我公司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为此,我公司经过慎重考虑,特向xx申请租赁该地块(含其附着物)30年的使用权,拟投资1500—1800万人民币,开发建设一座约1万平米的高品质综合办公楼,融写字楼、商务住宿、企业服务等于一体,打造该地块所在区域醒目的商务服务综合体,带动周边的人气与发展,以提升xx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为该地村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投资机遇,促进军民和谐,为和谐武汉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具体的承租原则是:

一、在双方协商后正式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迅速着手综合办公楼的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准备等全面工作,充分尊重与吸纳xx的指导意见,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我公司负责办理,请xx配合协助。

二、合同期内,我公司向xx按年缴纳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综合办公楼建成后,我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xx不具体参与我公司的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满,xx无偿收回该地块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一切权利,但我公司保持优先续租权,续租事宜届时另行协商议定。

三、合同期内,xx与我公司将基于该地块的实测面积,提供土地平面图,合理协商约定租金标准;

四、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我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xx一次性支付一年的土地租金,此后提前一个月一次xxx付下的土地租金。如果我公司不能按时交纳土地租金,xx有权收取滞纳金,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长,还可以中止租赁合同。

我们将如期完成综合办公楼的开发建设,聘请专业团队进行科学经营管理,树立该土地所在区域综合商务办公楼的标杆,有利于xx盘活自有资源,有利于村民就业发展,有利于政府收税,有利于构建军民和谐,我们诚请xx给予大力支持,尽快批复我们的土地租赁申请,让我们大显身手,大展宏图,为区域经济发展作贡献。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3

县国土资源局:

中洞完全小学于1955年经当地政府划拨大石桥乡洞尾村9378平方米土地建立“三官堂小学”,1985年改名为“中洞完全小学”,1995年因撤区并乡更为现名。学校用地均建有围墙,无土地权属争议。

为便于学校管理和学校建设,我校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申请

大石桥乡中洞完全小学

20xx年10月23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4

尊敬的领导:

您好!

xxx镇xx村位于同河南岸,地处丘陵地带,全村人口xx人,拥有耕地1288亩,人均耕地不足二亩,绝大部分耕地分布在靠天吃饭的山梁上,沟洼高产田人均不足二分,由于耕地面积少,耕地分配支离破碎,农民辛苦劳作一年,人均纯收入不足两千元,日子过的异常艰难。

为了改变目前xx村农民低收入状况,村两委研究决定,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惠民政策的大力扶持下,进行大面积的荒沟复垦,为农民增产增收创造有利条件。采取沟掌筑坝蓄水,地亩里低外高。涝可排,旱可蓄,梯田式落差推进的方法,复垦以下荒沟。

一:善虎沟全长4000米,平均宽度80米,现有耕地20亩。可增加复垦沟洼高产田465亩。

二:陆动掌沟全长6000米,平均宽度120米,现有耕地30亩,可增加复垦沟洼高产田1060亩。

三:安占虎沟全长5000米,平均宽度70米,现有耕地20亩,可增加复垦沟洼高产田510亩。

以上三条通山深沟分三年完成,共可复垦沟洼高产田两千零三十亩,大面积的复垦将给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方便,可以使农民的经济收入成倍翻番,为以后的成片规划奠定坚实的基础,让农民彻底告别一亩地三处分,跑断俩腿不见功的局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土地登记申请书5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XX厂,位于XX内,租用厂房1600㎡,有八条生产宽鲜米粉的流水线,日生产能力5万公斤,产品主要销售在汉口、汉阳地区,是我市目前十余个厂家中最大的厂家,产品质量这些年一直稳定,在广大客户中享有较高的信誉感,于今年四月已获取了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第一,宽鲜米粉在我市有较长的历史,它是武汉人早餐的主要品种之一,市政府早在20xx年开始,花了很大的气力,做放心米粉工程,直到现在的早餐工程,都是为了让广大的.市民,吃上安全味美的食品,随着我市人口不断的增加,常驻人口已接近千万,日需宽鲜米粉14万公斤左右,还有面条、细粉、年糕、糍粑、豆丝、手工粉、合粉等多种产品,我厂前身是:XX有限公司(厂址:XX)是我市米粉行业中最大的厂家,岳市长于20xx年10月带领各个职能部门的领导来我厂视察,并做了重要讲话,他要求我们一定要为广大市民生产,供应优质安全的食品。品种要多样化,努力成为我市食品行业最大最强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古田四路无法发展,故迁移到现在的厂址,该工业园内有十几家工厂,厂房、场地都受到限制,制约了我们的发展,为此我们申请购置亩地,建一个华中地区最大的食品工业园,为市政府做出一个亮点工程,方便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让广大市民吃上更安全的食品。

我们的具体规划是:

第一期工程:以现在的宽鲜米粉为主,用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建立一个日生产能力18万公斤的十四条生产流水线,主要生产宽鲜米粉、合粉、手工粉等品种,以满足武汉三镇得需求。主体生产车间、仓库、锅炉房、车库、办公生活。绿化带共用地亩,预计投资万元。

第二期工程:围绕宽鲜米粉这个主导产品,生产细粉、年糕、糍粑、豆丝等辅助产品,日产量达到五万公斤,占地亩,预计投资万元。

第三期工程:各种面条是武汉市民早餐品种中销售量最大的品种之一,建二条生产各种面条30万公斤的生产流水线,实现生产、销售配送一条龙,保证武汉市场供应。占地亩。预计投资万元。

我们的一二三起工程完工能预期完工,它标志着武汉市食品行业的一个新起点,它有利于广大客户的需求,有利于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集中监督管理,有利于国家税收,有利于企业发展,我们要求市政府大力支持,批准土地亩,让我们大显身手,大展宏图,早日实现市政府多年的愿望。

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达到。

申请人:xxx

5.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五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变更登记申请书1

一、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示例

注册号:XXX

企业名称:XXX

网址:XXX

咨询电话:XXX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局:

本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计生证、暂住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

谨此确认。

投资人: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书每页注解说明;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以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必须核对原件;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投资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二、相关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2、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协议及产权证明。企业住所不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投资人除了提交企业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投资人自有的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3、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字: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20xx年xx月xx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负责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针对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模板已有所示例。在社会实践中对企业进行法人变更时,一定要按照政策要求撰写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明确标注好变更人和具体变更事项,以免在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变更登记申请书2

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业户名称:(盖章)(签字)

负责人姓名:行业: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XX市工商局:

XX市工商局: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规定在对应栏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内打钩⒈ ⒉ ⒊ ⒋ ⒌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XX市户口人员)等资料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营者:(签字)通讯地址:年月日填写须知: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书每页注解说明;书每页注解说明;提交的文件、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对应”栏中打钩。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责任人签字:责任人签字:年月日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签字确认:年月日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负责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变更登记申请书3

xxxx工商局:

您好!

经我司的股东会决议,因公司发展的需要,原法定代表人xxx不再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一职,现由x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请求予以协助办理变更登记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变更登记申请书4

注册号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住 所:

街道/乡镇: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

(万元)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万元)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营业期限:

□长期 □至 年 月 日

备案事项: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执照有效期: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

变更登记申请书5

项 目 原核准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省××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 ××市××路×号 ××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1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增加:文化用品。

营业期限

股 东 ××省××科技有限公司

有关部门

意 见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变更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有关说明 页数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2委托书 原件新住所证明 复印件股东会决议 原件章程修正案 原件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变更登记申请书6

注册号____________

项目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万元)

实收资本__________(万元)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经营项目:营业期限长期/年长期/年

股东(发起人)

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事项□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变更登记申请书7

xxxxxxxx工商局:

一、本公司于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奉设立准登记,领到工商局设新字第xxxx号执照。

二、兹因增加营业项目申请变更登记:

迁移地址:

三、遵照公司法规定,检具有关文件,随缴登记费xxxx元,执照费xxxx元,缴销原领执照,敬请准予变更登记换发执照。

申请人:xx

时间:20xx年xx月x日

变更登记申请书8

受 理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变更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国新艺公司广州代表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外粤穗驻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 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机构印章)

二00╳年╳ ╳ 月╳╳日

网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兹委托代理机构/本机构人员_______________张三_______________(代理)/办理本机构变更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

注:委托人为首席代表。

代理人信息

代理机构

代理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 名

代理证号

联系电话

本机构申报人员信息

姓 名

张三

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粘贴处

部 门

行政部

电 话

85500000

核准变更登记审批表

常驻机构名称

国别

地区

受理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查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领证清单

注:领证人应为首席代表或其授权人。注册号

核准日期

登记证编号

缴费数额

缴费收据号

签字

日期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发证人

签 字

日 期

备 注

归档情况 送档人

接档人

送档日期

备 注

变更登记申请书9

公司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登记事项的发生变化需做出的变更手续。具体变更项目有: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人股东、注册资金、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转让、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登记机关。

注意事项

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注册号:

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名称×××市××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市××区××街×号×××市×××区×××路××号邮政编码×××050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徐××注册资本100(万元)(万元)实收资本30(万元)(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计算机外部设备批发零售;互联网接入服务(分支机构经营)。营业期限股东(发起人)李××、徐××。张××、徐××、林××。备案事项章程修正案、执行董事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司盖章:

徐××

张××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变更登记申请书10

公司名称(盖章)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①只填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更的不填。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还应领取有关表格。

③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可 在“有关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国家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可不再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住所”应填写市(县)、区(村)、街道名、门牌号。⑤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附纸填写,粘贴于后。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注:①在“有关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②“申请人”系指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董事会指定的代表。

③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

注:“领执照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变更登记申请书11

国税局分局:

临沂市x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经核准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号:xx,于××年xx月xx日经核准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xx,注册资金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经营地址位于xx,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财务负责人xx,电话xx,经营性质xx,经营范围xx,现有职工5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帐号为xx。

我公司xx年xx月至xx月免税销售额xx,减免税额xx。根据文件规定,我公司批发销售的种子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请贵局核查审批备案!

(公章单位)

xx年xx月xx日

变更登记申请书12

武汉市商务局:

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现按照贵局要求将本公司基本情况和未来几年进出口规划作如下介绍:

1、公司基本情况

湖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成立于20xx年10月18日,是一家经武汉市工商局注册的专业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其中汤倩雯和李长勇分别投资25万元,公司经济性质为民营企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经营地址为武汉市车站路五洲大厦。其业务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公司拥有着一支高素质的外贸专业队伍,具有专业化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委任。公司下设3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各1个。现有员工5名,其中外贸专业人员2名,综合管理人员1名,各部门员工业务能力娴熟,业务内容广泛。

2、未来几年进出口规划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逐年递增,武汉是中国的中心城市,九省通衢,湖北仁川贸易有限公司正是借此优势破壳而出。

成立初期,公司将以出口业务为主,产品主要集中在无纺布及化工原材料出口,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欧美及东南亚地区。未来的一年时间内,公司将立足中部地区资源优势、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内抓管理、坚持主营业务,多种经营,不断扩大规模,力争实现全年进出口额USD50万。

同时,公司还计划在未来2-3年内,湖北贸易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8日

变更登记申请书13

xxxxx工商分局:

本公司广州市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特此申请由原来的注册地址:xxxxxxxxxxx变更为xxxxxxxxxxxxxxx,请批准迁入档案。

特此申请,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xx

时间:20xx年xx月x日

变更登记申请书14

注册号

项 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万元)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营业期限长期 / 年长期 / 年

股 东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备案事项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变更登记申请书15

名称:XX

住所:XX

邮政编码:XX

法定代表人:XX

姓名:XX

注册资本(万元):XX

实收资本(万元):XX

公司类型:XX

营业期限:XX

股东:XX

备案事项:XX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

6.关于登记申请书 篇六

1、项目名称:企业迁入迁出登记

2、办理窗口: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5、窗口电话:

6、咨询电话:

7、投诉电话: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人员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开具《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申请人凭《通知函》到档案室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迁入登记

1、《企业迁入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迁出登记

1、《企业迁出登记申请表》

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通知函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企业盖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青白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前置条件:无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7.书院登记申请书 篇七

一、单方申请登记的概念

申请登记是当事人向登记机构作出请求登记的表示行为。申请登记是最主要的登记启动方式, 它将引发登记机构的职权行为, 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单方申请, 即由登记权利人或登记义务人一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是申请的特殊方式, 主要适用于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 可归纳为四类:一是基于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二是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的物权变动;三是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方申请登记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 作为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那些能使当事人取得房屋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 这些文书实际上是《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 这些法律文书又分为不同的类型, 是否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都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呢?其实不然, 该条所涉及的仅仅是那些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

一般而言,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判决限于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变更判决) 。所谓确认判决, 是指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某处房屋拥有所有权。所谓形成判决, 是指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 如:分割共有财产的判决、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判决、继承财产分配判决等。而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给付判决, 则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例如,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判决由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判决, 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物, 也不能引起物权变动, 只有在出卖人履行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后经给付或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同样,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裁决书、调解书也仅限于确认类型、形成类型的裁决书、调解书。而且, 在上述确认类型和形成类型的文书中, 必须明确确定了物权变动和设定的内容。换言之, 这些文书都涉及确认物权的问题。

一般来说, 这些文书的结果表述为“某某享有某房屋的所有权”、“某房屋归某某所有”之类确认权利的话语。但是, 在实务中会看到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某某享有某房屋的所有权”、“某房屋归某某所有”, 是否只要当事人凭这类表述有确认物权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就可以单方申请呢?也不尽然, 文书中涉及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只是一种最直接、最初步的鉴别方式, 还要进一步识别该案的纠纷是属于物权纠纷还是债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 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 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 应适用于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 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 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 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因此,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 买受人胜诉法院判决由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不能引起物权变动, 只有在出卖人履行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后经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判决“某某享有某房屋的所有权”、“某房屋归某某所有”等, 是法院的表述不规范, 买受人不能凭此类判决单方申请登记。能够引起房产物权变动与房产登记有关的纠纷有:物权确认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共有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等。因此, 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必须依据由物权纠纷而得到的明确确定了物权变动和设定的内容的确认类型、形成类型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

至于法院制作的裁定书通常情况下也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后, 该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只有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和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拍卖时所作的拍卖成交裁定或以物抵债裁定才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裁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必须是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必须是拍卖成交裁定或以物抵债裁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裁定, 当事人可以作为单方申请依据。

三、单方申请登记与司法协助转移登记的区别

登记的启动程序除了申请登记外, 还有两种方式, 即嘱托登记和径为登记。

嘱托登记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 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需要对不动产物权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登记机构予以协助办理的登记。嘱托登记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 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 具有嘱托权的机关才能依法进行登记嘱托。一般来说, 体现国家意志的法院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决定等导致不动产物权强制变动时, 登记机构既无权对这些变动原因进行合法审查, 也无权拒绝登记, 因此, 对于这些权利变动的登记启动, 应由有权机关嘱托登记, 而不能由当事人进行申请。径为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据法定职权,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主动进行的登记, 这种登记亦称为“依职权登记”。

司法协助转移登记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登记机构按法院的要求, 协助法院进行的登记, 属于嘱托登记, 与单方申请登记属于不同的登记启动方式。嘱托与申请不同之处在于一般采用公函形式。单方申请需要当事人提交申请书, 司法协助转移登记就不能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书, 只需要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就可以。但在实务中, 有些登记机构对司法协助转移登记还是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书, 这就混淆了申请登记和嘱托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对司法协助转移登记的启动没有形式条件上的限制, 我们可以参照我国澳门《物业登记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 “官方实体请求登记时, 无须填写登记申请表格, 但该请求应载于公函内, 而公函中须指出请求登录之事实、作为该事实依据之文件及签署公函之人之职务”, 要求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中写明需要协助执行的内容, 并提供作为执行依据的文书、房屋权利承受人的身份资料以及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后, 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8.书院登记申请书 篇八

因继承纠纷,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唐甲就位于某处的房屋享有3/4产权份额,被告唐乙享有1/8产权份额,被告缪某某、唐丙共同享有1/8产权份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共同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但被告不予配合,故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立案材料后,关于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基于对《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不同理解产生两种观点:一种理解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既然本案已经生效调解书确定了案涉房屋的份额,故而当事人一方即可申请登记,而房屋登记是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受理的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另一种理解认为,上述第12条规定的单方系一方整体而非单人,故而依据该办法第13条的规定,应共同申请登记,基于此,认为应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予以立案审理。就此问题,受理法院与当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了会商,登记机关持第二种观点。本文拟就此问题略陈管见。

二、两种可能的解决路径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道理,实际上也均可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故而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而言,本案可有两种不同的路径。

1.进路之一:权利人民事救济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关键是看其有无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请求权是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的概念,在民法体系中,请求权分为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和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前者系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后者系指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包括民事权利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当事人具备该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时,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其请求是否成立,则待审理之后方能决定。本案当事人具备民事保护权利请求权,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应予立案。上述不予立案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其理由与结论之间无法达到逻辑上的必然。盖因继承取得所有权与因生效裁判文书取得物权并非指同一而言,因继承取得所有权系因法定事实的发生产生物权的变动,如本案当中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产生所有权权属的变动即属之,而因生效裁判文书取得物权乃指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物权变动之直接原因,如分家析产中将夫妻共有之房屋直接判归一方。本案中,法院生效之调解书乃是对继承所得物权之确认,并非因此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从实体权利上来看,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物权法》第35条。当事人享有按份共有的物权应无疑问,关键在于其他共有权人有无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之义务。物权属于绝对权之一种,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得自由行使。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所有权人负有不干涉权利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义务,该义务通常情况下属于消极的不作为义务,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义务人仅须不作为即为已足,在特定情况下,义务人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以保证权力的物权处于圆满状态,如相对人的行为对所有权行使有妨碍或者有妨碍之虞者,应予排除,该排除妨碍的行为即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本案义务人同样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盖所有权涵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为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其又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两种,《物权法》明确规定,因法律行为导致所有权流转者,须以登记为条件,也即未经登记的所有权,不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由此观之,如因其他共有权人不协助进行登记,权利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将无法进行法律处分。纯从理论上而言,按份共有权人即使拟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权人,也须以登记为必要,况且,尚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时,权利人更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未能登记,该项处分权显然无法行使,从而使其所有权处于不圆满状态;进行登记既属所有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盖不动产价值巨大,事涉公共利益,故法律乃设登记制度作为其公示方式,裨益交易安全及保护其他人的安全。《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明确规定,因继承等取得物权的,应进行登记。《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案中三被告人行使其取得的物权不能损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其不予协助申请登记的行为妨碍了原告所有权的行使,即以不作为的方式妨碍了原告所有权的行使。综合上述,三被告的行为系以不作为的方式妨碍了原告物权,原告得依《物权法》第35条之规定,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得于三被告不予履行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进路之二:权利人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取得具备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并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获得救济已如上述。除此之外,权利人凭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亦非全无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按份共有属于共有形态之一种,似乎自然应当所有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也有地方登记机关实际操作中持这种观点的。然而,这种解释却存在问题,即纯以文义解释方式进行法律解释,并不能保证必然得出正确见解,尚需以其他解释方法验证之。

那么,经法院生效裁判确权的按份共有人能否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呢?应对照《房屋登记办法》明定的可单方登记的情况进行分析。该办法第12条第2款列有七种情形,属之者可单方申请登记,该七种情形中,除最后一项属于概括性兜底条款外,其余六项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不动产仅存在一方当事人,如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该情形系属原始取得,只能由单方进行申请,乃当然之理;其二,不动产存在双方当事人,但权属明确,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该情形下,因当事人的物权系经法院生效判决取得,而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法定最高证明力,故得由取得物权之一方单方申请登记。由此两种情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权属明确无争议的,权利人可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准此以言,在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确权以后,与因生效判决取得所有权一样,其权利归属已经明确,按照同种情况应作相同处理之法则,应准许其单独申请登记。由此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存在一个隐蔽的法律漏洞,即按照该办法的立法目的,应将权属明确的共有权人(如经过生效裁判确权的按份共有人)排除于共同申请登记的范围之外,而未予排除,故而应对之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为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权人共同申请登记,但经法院确权的共有房屋除外。综合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结论亦有依据,认为按份共有人凭法院生效确权裁判文书享有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惟其理由为法院生效确权文书载明的权利归属可以认定为真实,当事人对不动产的权属争议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争议已经终结。

三、两种进路的比较分析

民事权利的救济不能单纯从理论到理论,同时也要考虑救济的成本。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而言,如果两种进路均可实现同一目的的话,就要考虑哪种路径更能快捷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本此旨趣,试对两种进路进行比较分析。

1.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成本

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角度而言,其要经过系列诉讼才能实现权利:首先,当事人要通过物权保护诉讼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判决;其次,因被告不愿意履行协助义务,权利人势必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强制义务人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再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公法义务,应当按照各共有人的份额分担,因义务人不愿意协助办理,基于同样的原因,其不愿意支付该笔费用可以预见,故而,权利人势必要垫付义务人应承担的费用;最后,对这笔费用,义务人系终局的承担者,权利人对该笔费用有追偿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对此费用进行追偿,又将形成新的诉讼,在极端的情况下,权利人取得义务人偿还该笔费用的确定判决后,仍要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故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该问题,最多会衍生一个确权诉讼、一个协助办证诉讼、一个追偿诉讼,并涉及协助办证和追偿两个执行案件。其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并浪费司法资源显而易见。

2.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风险

如果权利人可凭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直接单独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上述问题概不存在,权利人只须垫付相关税费等。而该笔费用,仅需通过一次诉讼,一次强制执行程序即可实现。

房屋登记机关不肯准许当事人凭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单独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顾虑是错误登记。但实际上,在法院作出生效的确权裁判文书后,基于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其上面确认的权利可认为是真实的,依据生效裁判文书作出的登记行为本身不能视为错误登记,因而也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即使存在与生效文书记载不同的真正的权利人,该权利人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新的判决,并凭该判决注销前面的登记,其权利仍有救济途径,对因此给真正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真正权利人可向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再退一步讲,即使权利人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又处分其权利,比如裁判文书确定其在不动产中占有的份额,而该权利人又通过合同转让其份额的情况,该情况的解决成本也是低廉的。房屋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相关主体在何种期限内提出异议,其提出异议的,属于对不动产的权属有争议,房屋登记机关可中止办理登记,并告知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后继续办理,相关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两种成本的比较

通过上面分析不难看出,对权利人而言,在第一种路径中,权利人最多需要通过三次诉讼、两次强制执行才能获得救济,而在第二种路径中,权利人最多需要两次诉讼,无须强制执行程序即可实现权利。对房屋登记机关而言,在第一种路径中,其获得的最大收益是以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为依据办理不动产登记,从而节省公告程序,而在第二种路径中则否。两相比较不难看出,第二种路径更有效率,也更经济。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两种路径都是有实定法依据的,但从理论上说,第一种理解或多或少存在牵强之处,其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的隐形损害是否可认为是一种侵害所有权的行为是可以存疑的。相反,认为《房屋登记办法》存在法律漏洞确实可以言之成理,且理论上更为圆通。

四、结论:应准许当事人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独登记

当事人对权利归属并无争执,只因无法进行登记而诉至法院只求强制执行判决,不但徒增当事人的讼累,而且会浪费司法资源。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于按份共有人凭法院生效确权裁判文书可否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笔者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存在一个隐蔽的法律漏洞,应当对该条进行目的性限缩,准许经法院生效裁判确权的按份共有人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对此,已有地方立法采用此方式进行实践,如上海市2009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房地产权属的判决、裁定、调解”。因此,就此问题的根本解决途径而言,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对此予以明确,统一登记机关对此的认识,即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权的不动产按份共有权人可单独申请登记,其所需的登记费用及契税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于不动产登记完成后,就其垫付的费用,可向其他共有权人追偿。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方式。

方式之一:将《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第1款修订为,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房地产权属的判决、裁定、调解,其他共有人不履行协助办理登记义务的,相关共有人可单独申请登记。

房屋登记机关在收到共有人提出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间内,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中止不动产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权利后继续办理。

方式之二:由各地登记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赋予按份共有人单独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权利。

上一篇:关于雨作文550字下一篇:集团——内部审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