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规范方案(精选12篇)
1.机关工作规范方案 篇一
文章标题:街道办事处2006年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方案
2006年全处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区规服办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XXX2006年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实施意见》(XX[2006]3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处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高效、廉洁的行政环境为目标,以“加快产业发展”为载体,树立“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政治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深化和拓展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使政府的行政决策更加科学,行政行为更加规范,行政效率明显提高,投资环境更加优良,为实现政府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二、工作目标
(一)深化服务理念
1、认真贯彻《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培训,培育公务员精神,提高公务员素质,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投入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2、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工作中,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服务宗旨,进一步实现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二)完善推进机制
1、完善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相关机制,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的考评、奖惩机制,确保制度刚性执行,强化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2、进一步优化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本部门行政机关工作流程,在处内大力推广短流程服务和标准化服务,并邀请主要服务对象和基层工作者参与流程优化。(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3、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审批责任,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4、强化办事处政务中心综合协调职能,继续扩大前后协同和上下协同办理事项的范围和数量。(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5、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内网,整合电子政务资源,完善公共信息平台;扩大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我处办公自动化;通过电子化管理,为领导提供高效、安全、灵便的指挥调度手段,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和跨部门协同。(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6、做好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审核、完善和发布工作,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范围、审核程序和责任部门。(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7、细化处内及各部门、各社区新闻发言人制度,严格执行新闻发布纪律。(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各社区)
(三)提高服务质量
1、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将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事项大力推行规范化服务,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同时将规范化服务延伸到社区。(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2、全面建成区、街道、社区三级高效便民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站,逐步实现街道、社区“一门式”服务大厅的互联互通;继续推进街道社会事物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并结合工作实际,实行“一岗多能”;按统一要求逐步建立社区便民服务站。(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各社区)
3、按照环境优美、秩序井然、统一规范的要求,对办公室门牌标示、工作人员座牌、挂牌、外出告知、政务公开栏等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4、深化和落实“双深入”的调研机制,实施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加强形式分析和政策研究,完善发展规划,做好事前服务。(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督导
办事处各科室、各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人和专门工作人员一线抓,加强公务员对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知识的学习,加大协调、检查和监督力度,切实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办事处将不定期的通过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设,及时纠正偏差。(二)深入宣传,提高认识
在全体机关干部中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良好社会氛围,取得投资者与广大群众的广泛认同、支持,形成全社会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合力。(三)从严验收,确保实效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街道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和街道目督办将定期和不定期就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对各科室(部门)和文章标题:街道办事处2006年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方案
2006年全处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区规服办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XXX2006年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实施意见》(XX[2006]3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处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高效、廉洁的行政环境为目标,以“加快产业发展”为载体,树立“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政治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深化和拓展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使政府的行政决策更加科学,行政行为更加规范,行政效率明显提高,投资环境更加优良,为实现政府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二、工作目标
(一)深化服务理念
1、认真贯彻《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培训,培育公务员精神,提高公务员素质,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投入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2、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工作中,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服务宗旨,进一步实现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二)完善推进机制
1、完善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相关机制,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的考评、奖惩机制,确保制度刚性执行,强化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2、进一步优化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本部门行政机关工作流程,在处内大力推广短流程服务和标准化服务,并邀请主要服务对象和基层工作者参与流程优化。(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3、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审批责任,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4、强化办事处政务中心综合协调职能,继续扩大前后协同和上下协同办理事项的范围和数量。(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5、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内网,整合电子政务资源,完善公共信息平台;扩大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我处办公自动化;通过电子化管理,为领导提供高效、安全、灵便的指挥调度手段,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和跨部门协同。(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6、做好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审核、完善和发布工作,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范围、审核程序和责任部门。(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7、细化处内及各部门、各社区新闻发言人制度,严格执行新闻发布纪律。(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各社区)
(三)提高服务质量
1、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将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事项大力推行规范化服务,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同时将规范化服务延伸到社区。(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2、全面建成区、街道、社区三级高效便民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站,逐步实现街道、社区“一门式”服务大厅的互联互通;继续推进街道社会事物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并结合工作实际,实行“一岗多能”;按统一要求逐步建立社区便民服务站。(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各社区)
3、按照环境优美、秩序井然、统一规范的要求,对办公室门牌标示、工作人员座牌、挂牌、外出告知、政务公开栏等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4、深化和落实“双深入”的调研机制,实施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加强形式分析和政策研究,完善发展规划,做好事前服务。(责任单位:办事处各科室、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督导
办事处各科室、各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人和专门工作人员一线抓,加强公务员对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知识的学习,加大协调、检查和监督力度,切实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办事处将不定期的通过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设,及时纠正偏差。(二)深入宣传,提高认识
在全体机关干部中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良好社会氛围,取得投资者与广大群众的广泛认同、支持,形成全社会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合力。(三)从严验收,确保实效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街道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和街道目督办将定期和不定期就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对各科室(部门)和[page_break]各社区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束纳入目标总分,作为各科室(部门)、各社区争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街道办事处2006年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方案》来源于,欢迎阅读街道办事处2006年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工作方案。
2.机关工作规范方案 篇二
关键词:量刑建议,新刑事诉讼法,新旧问题,应对举措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综合案情、民情、社情作出的预断, 更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量刑建议工作发展进程
2005年7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将量刑建议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行列中, 2010年2月印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 》, 首次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进行规范。2010年10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十五种罪名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试行量刑建议工作。同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作了原则性的部署和规范。量刑建议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如火如荼地展开, 各省、市检察院结合本地审判实践, 相继出台了各项实施细则, 例如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 为继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量刑程序写入新《刑事诉讼法》
2008年以来, 法院系统多次强调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性, 在法院的推动下, 在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下, 2012年3月14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73条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改为第193条, 第一款修改为“法庭审理过程中,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是首次明文规定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程序, 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重大突破, 但同时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检察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面临更大的挑战。
四、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面临的新旧问题
(一) 2010年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以来发现的旧问题
1. 量刑标准不统一。
统一的量刑标准是指导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源泉, 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实践中难以正确把握量刑基准刑和量刑幅度, 以致量刑出现偏差。以常见的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为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和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实施细则》规定不统一:前者规定盗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的, 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后者规定盗窃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 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罪中, 前者规定致一人轻伤, 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后者规定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可见, 常见的罪名中, 量刑起点的规定轻重不一。
2. 量刑标准不精细。
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部分内容不尽合理, 内容宽泛不精细, 对如何确定量刑基准未能提供直观科学的依据。刑法罪名如此繁多, 却只有15种罪名罗列其中, 而且对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该如何科学增减刑罚量未明确规定, 只以适当增减一语带过, 因此实践中容易出现量刑偏差。例如靳克虎盗窃案、王海柳过失致人死亡案, 量刑建议理由与判决理由一致, 但由于双方增减的幅度不一, 使得判决结果超出了量刑建议范围。可见, 规范的漏洞使量刑建议的实质意义掩埋于形式宣讲, 这既是刑法上重大的理论问题, 也是刑事审判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 更是开展量刑建议的核心问题。
3. 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现象突出。
[1]例如, 蒋伟、蒋朝斌故意伤害案中二被告人为共同犯罪, 无主从犯之分, 对于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 法院分别认定减轻和从轻处罚;丁刚故意伤害案与尚殿奎故意伤害案 (量刑建议被采纳) 中被告人均具有持刀情节、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 且被告人尚殿奎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丁钢有前科, 但法院判决被告人尚殿奎有期十个月, 丁钢拘役四个月。可见, 法院在量刑时标准不定, 类案统一性意识不强。
4. 法律认识不同影响量刑, 且量刑说理不解释。
例如, 因改变定性而超出量刑建议范围, 陈雪军、鲍水清抢劫案因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决而量刑建议出现偏差。同时, 有研究表明, 法院刑事判决书普遍对量刑结果未经说理就武断作出, 量刑说理不到位、不充分、说理率低。[2]
(二)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面临的新问题
1. 量刑证据要求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量刑事实需要在庭审中调查、辩论, 这就要求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 那么量刑证据究竟要达到怎样的证据标准要求不明确。实务中多以前科证明、赔偿收据、抓获经过为量刑证据, 那么对于无前科、无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但确事出有因, 有其他酌定量刑情节的被告人, 如何界定收集到的相关材料的证据种类或者该材料是否可以作为量刑证据使用, 有待明确。
2. 量刑证据的收集固定难以把握。
量刑证据的固定重在侦查阶段, 但实务中侦查机关重有罪、罪重的证据, 轻无罪、罪轻的证据, 因此容易错失收集量刑证据的最佳时机。特别是对于本地犯罪的外地籍被告人, 因人力、财力、精力等条件的限制, 证实相关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难以收集, 所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量刑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容易出现控辩不平衡现象, 从而影响庭审效果, 甚至会出现将社会矛盾引向检察机关的可能。
3. 量刑程序如何科学合理开展不清晰。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只是概括性地规定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但是不同的案件情况不同、复杂程度各异。对于简单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根据先定罪后量刑的顺序进行分别调查和辩论, 但是对于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及案件定性存在疑问的案件等, 如何在既有效把握庭审节奏, 又达到良好的庭审效果的前提下合理开展量刑程序有待商讨。
五、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对接量刑程序应对举措
(一) 追根溯源, 统一明确量刑规范
一是统一规范适用。同一地区内有多部量刑指导意见, 或者对类案的量刑建议有较大分歧的, 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 可以通过联合会商、联席会议或者列席审委会等方式统一明确适用的量刑规范和量刑标准, 使量刑统一化、规范化。二是细化量刑标准。量刑标准的宽泛导致实务中科学增减刑罚量缺乏明确的指导, 目前从立法上统一细化量刑标准短期内是无法实现的, 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在本地范围内与法院联合制定基准刑的具体计算方式、量刑起点的确定及幅度比例的选择计算等内容, 规范量刑建议标准。三是充实量刑情节, 引入监所表现。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中部分内容过于机械化, 只是对于类案概括性地罗列一般情节, 实务中判决常考虑的一些量刑情节并未在意见中体现, 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考虑将常见的量刑情节充实到意见中。而且大多数案件被告人是被羁押的, 在监所的日常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 所以笔者认为是否可以将监所表现引入量刑情节值得检察机关和法院继续商讨。
(二) 分工配合, 正确把握量刑证据
一是公检联动, 提前介入。证据收集固定的黄金时间在侦查阶段, 以公检联席会议等方式, 使侦查机关了解量刑程序的有关情况并争取支持, 促使侦查人员形成收集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同等重要的共识, 加强对个案侦查取证活动的引导, 重视对罪重罪轻、法定、酌定情节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以书面固定、电话约谈等方式全面收集量刑证据, 夯实量刑建议的事实依据, 为开展量刑庭审奠定基础。二是检法联席, 界定证据。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 以联席会议、座谈等方式确定量刑证据种类和证明力的界定, 明确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材料应以何种形式在庭审中出示, 以保证庭审效果和量刑建议的证据支持和效果。
(三) 整合归类, 科学掌握量刑程序
一是统一量刑建议方式。《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量刑程序成为法定的必经程序,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采取两种方式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对于两简案件, 以书面量刑建议为主, 移送起诉书时随案移送书面量刑建议书;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 以在发表公诉意见书时口头建议为主, 庭后移送书面量刑建议书。二是开展必要的庭前会议。《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简易程序公诉人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并将量刑调查、辩论纳入庭审程序, 可见所有案件公诉人贯穿庭审过程, 这无疑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 也将延长庭审时间。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会商, 对定性无异议的案件或者被告人认罪的多人共同犯罪案件, 可以开展必要的庭前会议, 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对量刑证据的意见, 达成共识后可以在庭审中集中概括出示, 提高庭审效率。三是采用三种模式开展量刑程序。对于定性有争议的或者无罪辩解的案件, 采用独立式;对于庭前会议达成量刑证据共识的案件, 采取集中概括式;对于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相互交叉的案件, 采用混合式。
(四) 资源优化, 合理开展量刑监督
一是检察机关参与规范制定。目前, 检察机关量刑时参考的量刑规范基本上均出自于法院制定, 容易出现检察机关监督受制于被监督者, 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整合现有资源, 与法院联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是排查评析, 多途径监督。定期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评估, 排查法院审判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个案量刑不平衡问题, 通过口头沟通、检察建议及抗诉等形式进行监督。[3]三是要求法院对量刑建议不采纳进行说理。对于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幅度偏差不大的, 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说理;对于法院判决明显超过量刑建议幅度范围的, 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理后, 以量刑评析等形式书面回应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与依据。
(五) 责任强化, 提高公诉人自身素质
一是制定相关规定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 强化公诉人的责任意识, 防止量刑建议的随意性、主观性。二是加强专业学习和培训, 提高公诉人科学量刑建议的能力。三是重视岗位练兵, 增强公诉人综合素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公诉人庭审答辩能力、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践练兵是公诉人提升的最好平台。
参考文献
[1]王恩海.论量刑基准的确定[J].法学, 2006, (11) :69.
[2]周蔚, 任志中.量刑问题研究——以量刑方法为主要视角[J].人民司法, 2008, (3) :13.
3.机关工作规范方案 篇三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该院党组把推进机关党建示范化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成立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党组副书记为副组长、院党总支全体成员为成员的机关党建示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院党总支负责抓全面,各局科室和党支部密切配合,全体干警齐心协力,确保党建规范化建设扎实有效开展。
二是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开展思想建设规范化工作,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积极开展组织建设规范化工作,规范机关党组织设置,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抓好党建阵地建设。积极开展作风建设规范化工作,规范党内组织生活,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积极开展制度建设规范化工作,健全党支部学习活动制度、黨员活动日制度、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是注重搞好结合。把党建示范化建设与推进机关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完成党建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因地制宜,真抓实干,着力抓基层打基础,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4.机关工作规范方案 篇四
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纪检工作是党的工作和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我局纪检组的职能作用,增强我局纪检监察工作能力,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开展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工作部署,以开展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切实加强纪检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构建和谐新昌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
将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不断完善、深化和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积极引导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廉洁自律、述廉纠风、公正办案和源头治腐,在量化、细化、优化各项业务工作 1
目标任务的过程中,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工作内容
(一)健全组织机构
结合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实际,增配1名纪检成员,由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担任,以充实办纪检组的工作力量。同时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明确纪检组和纪检干部的工作职责,正确定位,使纪检干部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完善制度体系
1、完善内部运作机制。坚持制度为本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集学习、议事、调研及工作例会等制度为一体的纪检工作内部运作机制,并将具体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有章可依,发挥长效。
2、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机制。纪检监察是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要认真落实制度的修订完善、责任落实和检查考核工作,逐步构建我市财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
系。建立健全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继续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完善廉政文化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新形式新载体,不断拓宽党性、党纪、党风教育路子。
3、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考察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提高干部工作积极性;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工作透明度。
4、完善文书档案管理机制。根据市纪委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纪检组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纪检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使档案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三)规范业务流程
1、规范信访工作。按照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办理程序,做好信访登记、领导批阅、核查处理、办结反馈、立卷归档、信访督查等各个环节,做到有条不紊,循序渐进,使纪检信访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2、规范案检工作。按照党员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的相
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规范,使各个环节有规可循,做到依法依纪文明办案。
3、规范审理工作。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按程序做好受理、审核、审议、执行等环节工作;严格实行查审分开,把好案件质量关,按期审结案件。
4、规范督查工作。加强对上级方针、政策和局党组决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
(四)提升自身形象
优化硬件设施。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硬件设施“五有”要求,落实经费,确保“办公有房子、墙上有板子、桌上有机子、档案有橱子、反映有箱子”,夯实纪检监察工作基础。
四、方法步骤
开展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从4月25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分二个阶段实施。
(一)全面建设阶段(4月25日—5月20日)
1、4月25日—4月30日:理清工作思路,制订工作计划,加强思想发动。
2、5月3日—5月15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体系,优化硬件设施。
3、5月16日—5月20日:开展制度实施,加强督促检查,提高自身形象。
(二)总结提高阶段(5月21日—6月30日)
结合财政纪监察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各项制度规程的修订完善、运作实施和创新提升工作,以规范促提高,以创新促活力,努力使我局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纪检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要根据市纪委有关规范化建设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集中精力和时间,切实采取措施抓好自身规范化建设工作。
5.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篇五
第一节语言文明待人礼貌
第一条提倡见面时互致问候,工作中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倡导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帮有谢声,咨询请教有说明声,未能解决有抱歉声。如“请”、“您好”、“请进”、“请坐”、“请用茶”、“谢谢”、“请原谅”、“对不起”、“没关系”、“再见”、“走好”等。
第二条与人谈话时,语言表达要得体,谈吐文雅,不能夸夸其谈,粗门大嗓,禁止说粗话、脏话。对别人讲话不赞成时,可发表个人看法,不能讥笑讽刺对方。
第三条接听电话时,态度积极、友善。要及时接听电话,不宜让对方等候。拿起话筒,应先问候“你好”或说“请讲”,再报本单位名称或姓名。通话中要态度谦和,语音适中,通话内容要简明扼要,节省时间。上班时间不得长时间打私人电话。
第四条进入他人办公室要先敲门。无事不得打扰他人。
第二节着装整洁仪表大方
第五条工作人员衣着要整洁得体、端庄大方,遇有重要活动提倡男同志穿西服,女同志着职业装。
第六条在办公区内,不能袒胸露背,不能光脚或穿拖鞋。男同志不得穿短裤、背心;女同志不得穿吊带服装、超短裙。
第七条男同志不准留胡须和长发、不剃光头;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留长指甲。
第八条在办公室坐姿要端正,不能将腿脚搭在桌椅上;站立时不要身倚墙壁、柱子等;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躺卧。
第九条在办公室与他人在一起或参加公务活动时,不要抠鼻孔,掏耳朵,修指甲,脱鞋袜等。
第三节优质服务工作有序
第十条对到机关办事的人员,要周到服务。对所办事宜,要迅速办理;答复问题要全面、具体、明确使办事人员明确规定,熟悉程序,清楚内容。
第十一条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坚持“马上就办”,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不贻误;对不合理要求和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非工休、午休时间不得长时间进行文体活动,如遇有电话或紧急公务,应停止活动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原则上不能携带家属子女进入办公区,确因家庭困难需接送子女上学、上幼儿园需要进入办公区的,要管好自己的子女,不得干扰其他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
第四节遵守时间维护纪律
第十四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五条不能擅离职守、随意串岗或无事去别的科室逗留。
第十六条不得在办公时间和办公区内长时间拉家常。
第十七条参加会议或活动,应严格遵守时间,自觉关闭通讯工具。参加重要会议,为保密起见,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入场。
第十八条参加会议时不得趴在桌上或打瞌睡,不得脱鞋,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或频繁出人会场。如有急事须离开会场,应放轻脚步,轻声开门关门。
第五节维护公德遵纪守法
第十九条认真学习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同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条严禁在办公场所进行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严禁到不健康的场所娱乐、消费;严禁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传看黄色信息;严禁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第二十一条严禁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组织、纵容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二十二条敬老爱幼,家庭和睦,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二十三条同事之间要真诚相待,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友爱。
第二十四条在办公区内,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二十五条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按先后次序和先下后上的秩序上下车。要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在运动、购物、餐饮、娱乐等场所,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维护良好秩序。
第二十六条爱护公共财物,做到不侵占、不损坏。当发现他人有侵害行为
时,要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当公共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时,要挺身而出积极抢救。
第二十七条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六节安全管理上岗规范
第二十八条对公共财物要妥善保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要存放在办公室内。上班时间办公室无人时必须关门上锁,下班时必须关好、锁好办公室的门窗、抽屉、文件柜等。
第二十九条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值班时,要认真搞好来电、来文的记录和接收。对陌生人要进行详细询问,遇有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置,并迅速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禁止在办公室内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准私自改变房间内的线路布局;使用的电器严禁超负荷;下班时,必须将各类电器关闭。
第三十一条爱护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办公区;严禁在防火通道、楼道内堆放物品和焚烧废纸、废物。
第三十二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各类车辆均应在指定地点整齐停放,并注意上锁,以防丢失。严禁无证驾车、酒后开车和超速行车等违章行为。
第三十三条自觉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严守保密纪律。
第三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要佩带工作证上岗,以示本人身份。证件严禁转借、复制、伪造和涂改,丢失要及时补办。
第三十五条到外单位办事,要自觉遵守所到单位有关规定,需要登记或出示证件时,要主动配合。
第七节讲究卫生保护环境
第三十六条积极参加绿化、净化、美化环境的有益活动;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和各种公益设施,做到不攀折,不践踏,不乱砍乱伐,不乱刻、乱涂、乱画。
第三十七条禁止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乱搭乱建,乱堆垃圾;不随意排放污物等。
第三十八条积极参加环境卫生扫除活动。经常清扫办公区、宿舍区、楼道等公共场所。办公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办公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第三十九条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倡坚持做工间操,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体育锻炼。
第四十条严格执行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办公室、会议室、宿舍区要定期搞好消毒,经常开窗通风,减少细菌、病毒的传播途径。
第四十一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各种疾病。如发现传染病疫情,必须迅速报告防疫部门和医疗机构,及早隔离治疗。第八节外事交流热情友好第四
十二条积极学习掌握外事礼仪,自觉遵守外事活动中的国际法和有关国际惯例。
第四十三条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各国国家元首、国旗、国徽等,尊重各国、各地区的风俗习惯,坚决杜绝一切破坏与他国友好关系的行为发生。
第四十四条自觉维护各国外交使节的各项权利,不以任何方式强制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不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部事务。
第四十五条积极通过各种正当、有效渠道加强同各国、各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吸引各国、各地友人为吕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十六条在外事活动中,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稳重自持,尊重对方,不卑不亢,落落大方,表现出中国人的气质和风度。
6.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 篇六
一、强推执法主体等级化,办案能力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规范主体评级。以健全单位、民警个人执法档案为契机,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执法办案能力评级,完善执法主体等级化管理,取消了142名未准入民警执法资格。
二是创新教育培训。继续推行轮训轮值、远程教学、跟班培训、师徒帮扶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教育模式,采取专题讲座、命题式培训、手抄全书、群发短信等形式,扎实开展《执法细则》的学习培训。
三是强化示范引导。对去年评出的全市公安机关三个“十”先进个人,在本市新闻媒体进行了专题播报;对去年命名的执法示范单位、无信访所队、信访黄牌警告单位,进行了回访督导。
二、强推执法行为标准化,为民形象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规范言行,文明执法。从规范接处警文明用语、仪态着装、值班备勤、执法装备和单位的窗口形象、内务卫生、营区规范抓起。
二是规范告知,理性执法。制定了《办案回访沟通制度》和《推行说理执法的实施意见》,成功化解了夏泽益缠访等20余起疑难信访问题。
三是规范测评,公正执法。大力推行执法活动满意度测评工作,收到书面意见反馈1.2万份,群众满意率达93%。四是规范裁量,公信执法。细化行政案件裁量标准,对行政处罚的从重、从轻情节进行了界定,制订了《常见警情处置规范》。五是规范案卷,标准执法。大力推行标准化案卷,编写了《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及适应》。
三、强推执法管理精细化,公正效率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内外并重落实阳光警务。内部监督以健全执法考评体系为载体,开展案件质量与法制员执法能力双评活动,建好专(兼)职法制员队伍,严格执行每季评议通报和“五级把关”等制度。外部监督做实联席会议、警务公开、新闻发布、警营开放等措施,派出所每年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制度,深受群众欢迎。
二是防纠并举落实同步监督。通过执法承诺、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等措施,抓好违法违纪预防;通过规范执法过程网上监督,适时指导执法;通过执法考评、督查通报等措施,逗硬问责。去年5个有责信访单位被执行了黄牌警告,并大会剖析发言。
三是奖惩并用落实以奖代补。建立健全“按岗定责、民警双聘,目标分解、任务量化,数质并重、计分取酬”的以奖代补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去年以来,全市有34人因执法办案质量不过关被惩扣工作津贴和目标奖2万余元,有4名所长被免职、8名民警落聘待岗。
四、强推执法安全标准化,场所规范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市场所规范建设任务计划三年完成。今年力争50%的基层所队达到功能分区规范、接待窗口规范、六室设置规范、警务公开规范、安全设施规范和科技装备规范。
二是明确标准,加大投入。今年投资500万元新建了46个标准化信息采集室,已有38个基层所队规范了功能分区。
三是规范装备管理,保障执法活动安全。今年未发生执法安全事故。
五、强推执法手段信息化,警务创新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规范源头信息采录,纠正了立案不实。今年上半年,全市刑事、治安案件100%网上流转,同比立案分别上升48.6%、3.6%,补立年前案件下降了26.8%。
二是规范已建系统应用,提升了警务效能。各县(区)局纷纷依托视频监控系统,推进执班备勤规范;依托公安笔录软件,规范讯(询)问行为,即时考评案件质量;依托350兆无线通信系统、现勘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刑侦研判平台等,加强远程执法指导;依托天网工程、警用地理信息系统、指挥调度系统等,推进科学布警、合理用警、快速处警;通过“网上报案、网上办证、网上咨询”,尽可能便民利民。
三是规范信息维护管理,夯实了基础工作。年初编印了《警综平台维护管理手册》,正大力开展信息化应用“两比两看”活动,加强信息采录、应用和项目纠错,推进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
7.机关工作规范方案 篇七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 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许多弊端
例如, 养老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和单位统包, 个人自我保障意识淡薄;实行现收现付方式没有积累, 无法应付人口老龄高峰的来临。
(二)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企业存在差异
例如, 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企业养老保险规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同工资捆在一起调整, 标准高于很多企业的同类人员。办法不一样, 矛盾日益突出。
(三)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滞后不利于人员流动
在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中,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是有区别的。在养老保险改革中, 企业又是先行,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 各种社会矛盾也已显露出来, 尤其是人员流动的障碍。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 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 欠缴的费用没有来源。可见, 机关事业单位如果还实行传统的养老保障制度, 对劳动力市场形成就有阻力。要解决这些问题, 势必要求通过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建立真正的健全完善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规范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既要考虑到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 也要着眼于养老保障体系的战略发展。目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 但针对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加快研究解决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实施, 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和政策方面的参照依据。从制度一体化的角度考虑,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与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主体部分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保持衔接。因此, 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是既要统一制度, 又要以政策调控方式适当照顾既得利益, 以减少改革阻力。因为制度设计必须是统一的、连续的和稳定的, 而政策则具有相对的随机调控性。
(一)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津贴”的保险模式
(1) 公务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模、个人缴费比例及其计发办法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 替代率水平也应保持在58%左右。对在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的人员, 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 还应有过渡性养老金, 并建立公务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 建立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 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的问题。按照以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的退休待遇应是其基本养老金与退休津贴之和, 目标替代率在80%左右。
(二)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
由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应纳入公务员养老保险体系;由财政部分核拨经费和自收自支 (含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 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系。对后两类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模式。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施分类管理。由国家全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可参照机关公务员退休津贴的办法和标准建立补充养老金;其他事业单位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执行, 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 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标准。
(三) 允许存在合理的待遇差别
科教文卫都属于国家事业单位, 以专业人员为主, 他们是国家富强的根基。实行阳光工资后, 各地事业性质人员收入已远落后于公务员的收入, 更低于一些搞活后的国有企业, 其整体收入顶多能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线。在岗时挣的并不多, 而退休时又大幅降低工资待遇标准, 很难安心工作。长此以往, 其结果必然导致人才严重流失。事业单位创造的主要是社会效益, 它们的价值无法用经济效益来衡量, 因此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应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有所差别。当然, 这种差别主要通过补充保险的形式体现, 而且必须在一个可控制、可接受的范围内。
总之,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是, 这项改革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 应充分估计到可能出现的问题, 区别不同的具体情况, 分步骤分阶段地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文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J].财经界, 2010, (4) .
[2]孟长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 (106) .
8.基层检察机关如何规范司法行为 篇八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为;规范
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进一步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切实把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和基石,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与基层建设的深度融合。基层检察院处在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其行为规范性的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基层检察院如何规范司法行为,笔者认为要在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自身监督等方面实现深刻转变,才能使检察机关形象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司法公正。
一、强化干警学习。提升队伍素质效能
人才强检,提高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智力支持。出台相关政策,吸引高学历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和网络信息技术人才进入西部基层检察机关,为西部基层检察机关提供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智力支持。加大对在职人员过强化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干警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同时,针对不同层次干警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及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高学习效果。积极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
资金支持,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形象。仪表是一个人、一个集体外在形象的最直接展示。检察干警的着装,接待当事人或出庭时的言谈举止、目光表情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递着检察干警官的职业和职责,传递着对当事人诉求的重视与负责的职业态度。因此,应当明确规范检察干警的穿着、语言、动作、态度等司法礼仪,树立法官司法形象。但是由于西部基层检察机关资金短缺,无法及时的为检察干警配置服装,即使配置了服装也仅仅只有一套,不能满足日常工作更换需求,这些就需要加大对西部基层检察机关的资金支持。
“公生明、廉生威”,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群众信服。要把干警不规范司法的行为记入干警执法档案,纳入其个人年度绩效考评。要加大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干警的不规范司法的行为要发现一起,约谈一起,处理一起。对有不规范司法行为记录者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对达到一定程度的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对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处理,使干警不敢为。
二、强化法律监督。以监督树立检察威信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所形成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调查和质证,法庭调查前所有的证据证明力都处于待定的状态;以审判为中心,还要求案件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必须统一到与审判相同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上来,而不是习惯上认为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证明标准依次升高的错误认识。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要求,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方式、把握证据规格和证明的能力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检察办案人员不能沉于以往的“卷宗中心”,积极适应审判中心的新要求,将审查、收集、判断、固定证据作为检察业务建设的核心和重点,既注重审查“在卷”的案件证据,也注重审查其他“在案”证据,通過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当面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等方式,加大对关键言词证据的固化,避免在后续环节被依法排除或不予认定。严格把握立案、批捕、起诉的条件,努力从源头上把牢案件质量关口,避免“带病案件”进入后续环节后难以处理。
随着司法改革任务的实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环境将越来越好。《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等等,这些要求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要转变以前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方面,从主观上强化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排除畏难情绪,对诉讼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错误裁判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加大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的力度;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认真监督纠正量刑畸形化等裁判不公问题,特别要加大抗诉力度,以抗诉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注重监督纠正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注重审查羁押必要性等问题;有力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另一方面,要善于监督,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在诉讼监督过程中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采取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干警主动发现问题、攻坚克难的能力。
三、坚持规范办案流程,构建信息化检务工作
构建信息化检务工作和监督平台,着力在办案全程动态监督管理上下功夫,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规范,将检察权行使的过程和方式公开化,加大对司法不规范问题的曝光力度,倒逼干警规范司法行为。
一是构建网上检务办事平台,方便当事人监督。构建网上检务大厅限期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律师等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预约、查询,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限时答复。
二是构建检务公开平台,方便群众监督。构建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等网络媒体平台,高效合理利用本地报纸、电台、电视台传统媒体公开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申请、申诉事项流程、时限和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检务信息,引导群众监督检察干警的司法行为。
三是构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动态监管平台,强化办案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用,突出监督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是否依法合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律师执业权利是否依法保障,退回补充侦查等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规定是否随意滥用,法律监督职责是否怠于履行等办案重点环节。
9.机关工作规范方案 篇九
(一)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为信息系统安全提供保障。选择由省级(含)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备案的测评机构,对第三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等级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测评,对照相应等级安全保护要求进行差距分析,排查系统安全漏洞和隐患并分析其风险,提出改进建议,按照公安部制订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格式编制等级测评报告。经测评未达到安全保护要求的,要根据测评报告中的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进一步进行整改。各部门要及时向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提交等级测评报告。对于重要部门的第二级信息系统,可以参照上述要求开展等级测评工作。
(二)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按照《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参照《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等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符合相应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一是信息安全责任制,明确信息安全工作的主管领导、责任部门、人员及有关岗位的信息安全责任;二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录用、离岗、考核、教育培训等管理内容;三是系统建设管理制度,明确系统定级备案、方案设计、产品采购使用、密码使用、软件开发、工程实施、验收交付、等级测评、安全服务等管理内容;四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明确机房环境安全、存储介质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安全监控、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恶意代码防范、密码保护、备份与恢复、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等管理内容。建立并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按照《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参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安全需求,制定符合相应等级要求的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建设整改方案,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建设,落实相应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并完善信息系统综合防护体系,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
10.局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篇十
第一条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是指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在仪表、业务、交际、语言等方面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标准。
第二条本日常行为规范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衣着要整洁得体、端庄大方,不得
穿着过于生活化的服装。
第四条仪表仪容须端庄大方,头发常理,指甲常修,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染怪发。
第五条遵守出勤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因事、因病不能出勤,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
第六条工作时间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在电脑上玩游戏、炒股、看电影、上网聊天和上不健康网站等。公务期间中午不得饮酒。
第七条遵守会议规定,按时参会,不无故缺席。开会时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记录,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不开小会,不吸烟,不随便走动,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均应关闭或处于静音状态,不在会场内接打电话。
第八条对工作精益求精,讲求工作质量,办事撰文要严谨细致,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讲求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推诿拖拉,贻误工作。按程序办事,逐级请示和报告工作,不越级、不越权、不侵权,不推卸责任。
第九条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
第十条遵守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文明办公环境。上班时提前到岗打扫卫生,离开时关闭门窗和电源。办公室布局美观合理,物品摆放有序,办公桌面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保守工作秘密,不私自传播、泄露不宜公开的会议决定、决议,不传播不宜宣传的单位人事关系方面的事宜。
第十二条遵守机关财务制度,借用公款、领借物品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和登记手续,借用公款公物须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保证局域网络健康、安全和通畅。爱护桌椅、微机等办公设备,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要节约办公用品,不得浪费。
第十四条尊重他人劳动,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放杂物,不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抽游烟,保持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第十五条要顾大局、识大体,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搞好股室之间、同事之间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第十六条对外交往要热情谨慎,讲求人品,不滥交朋友,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品德。
第十七条接打电话应轻拿轻放,自觉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请问您找哪位”。接听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重要事情要记录,通话完毕要说“再见”。
第十八条遵守社会交际礼仪,进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首次见面应主动问好,对方问好,要相应回答;握手时须等职务高、年长者和女士先伸手,握手时松紧适宜。
第十九条讲究语言文明,尽可能说普通话,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遇见别人谈话不乱插话,确需插话,应征得同意。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由办公室解释并负责检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列入机关工作人员考核。
11.机关工作规范方案 篇十一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 行政公益诉讼 范围 程序
一、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案情介绍
[案例一]2013年9月,金沙县环保局对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乐公司)发出排污费缴纳通知,应缴纳噪音排污费12万余元,但佳乐公司一直未缴纳。2014年8月,环保局又向佳乐公司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如逾期不缴纳,将进行处罚。10月13日,在环保局催促下,佳乐公司缴纳了排污费。尽管已属逾期缴费,但环保局认为企业资金周转存在困难,未及时缴纳排污费有客观原因,不准备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此,人民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不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遂以金沙县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为由,一纸《行政公益起诉书》将环保局起诉至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环保局对企业进行处罚。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向环保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之后,金沙县环保局对佳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后仁怀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1]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2014年5月,清镇市垃圾填埋场(距该市站街镇龙泉坡水库约500米),存在渗液漏液污染环境问题。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向城管局发出《检察督促令》,要求当年6月底将渗漏的液体清理干净,12月前完成补漏处理。但截2015年3月,清镇市城管局尚未完成渗漏池子的防渗膜铺设及补漏处理工作。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清镇市城管局未认真履行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和对清镇市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的职责,遂对其提起诉讼。2015年4月23日,该案在清镇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清镇市城管局继续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行政管理职责,督促垃圾填埋场运行单位于12月31日前完善环保治理工作,保证正常运行、达到环保要求。原被告均当庭表示不上诉。[2]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是“首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人民检察院胜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两件在提出或判决方面堪称“首例”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人民检察院正式介入行政公益诉讼并有了胜诉判决,开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新局面。通过对这两例案件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地探讨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普遍展开提供借鉴。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排除规则:无公益不介入
行政公益诉讼是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可能或造成损害之时,有关主体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制度。广义而言,只要其诉讼理由是保护公共利益[3],即为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公益,也是解决受案范围的首要问题。公益顾名思义是指公共利益。虽然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但无论功利主义学说还是整体论等学说都未在学理上给出被高度认可的定义。在我国,不管是《宪法》修正案、《物权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均未对该概念作出定义,该概念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得定义所常采用的概括法、列举法等立法技术难以胜任。学界较为流行的主张是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人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介于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权利和秩序,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4],但仍然未解决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公共利益最核心的内容是公共性,是对个体性的超越,因此应当排除明显具有私益性的内容进入公共利益领域,可以将此反向判断的“排除原则”视为公益性的最低认定标准。该排除原则也就确定了公益诉讼主体不能直接对涉及私人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至于公共利益的正向判断,可以考虑由司法官根据一定的裁判规则在个案中进行认定,采用个案判断法。
(二)限定规则一:二分判断法
公共利益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从行政行为角度,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和作为两类。总体而言,不作为损害公益的情形较易判断,而作为损害公益的情形较少,因大多行政作为主要涉及到具体相对人的利益。
1.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是适应社会公共生活需要的形成物,以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内容,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5]。政府就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维护公益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职、怠于履职时,损害的大多是公共利益,但除不授予公民某种行政许可或拒绝给予国家福利的情形外(受损的是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上述案例均是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而提起的,受到损害的是应当承受该处罚和措施的相对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维权资格不为某一特定的个体所享有,所以公益诉讼主体对该类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满足最低的公益性要求。正基于此,两例案件都符合公益诉讼的特征。
2.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般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一般损害的是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抽象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更为紧密,因此损害公益的可能性更大。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有人就主张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抽象命令进行重点监督[6]。因为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但由于该文件被认定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这些文件未能进入司法审查范畴,致受害人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原告可以一并请求法院对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但私益诉讼主体不能单独对所有的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根据《立法法》第88条确立了规范性文件被改变或撤销的审查机制,笔者认为除了人大及常委会等专门立法机关职权范围外的事项,如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国务院或省、自治权可以改变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都可以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弥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局限。结合私益诉讼主体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限制,人民检察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包含规章)提起公益诉讼的重点应为规章(如要实现对规章的重点监督,涉及到相关法律的修改)。同时,人民检察院对规章等行政抽象行为进行诉讼,可以弥补私益诉讼范围狭窄的不足。
(三)限定规则二:确定试点领域
凡是涉及到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或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案件均须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答案是否定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是否需要限定范围,限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权范围,将有利于明确检察监督的职责,否则易使人民检察院负担过重。[7]即便仅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进行监督,因涉及到专业性问题也可致人民检察院难以胜任。同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的矫正,应当遵守必要性原则,衡量标准是公共利益遭受的侵害是否严重。需要人民检察院动用公权力来捍卫的公共利益应当是:事关国家统一、主权和尊严等方面的根本性公共利益;事关国家或地方的发展大局,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局性的公共利益;宪法的遵守、适用或者解释方面具有原则意义的宪法性公共利益。[8]由于对“重大”的判断也是难以确定的[9],可以考虑确定具体的领域来进行限制。《决定》的说明中列举了三个领域,即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确,这些领域关系到国计民生,如不进行监督将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公益诉讼探索可以先行在此三个领域展开。即便仅在这三个领域开展行政机关不作为监督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其数量也是极其庞大的,有些损害的公共利益可能较为轻微,如案例一怠于处罚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在这三领域内重大和轻微的区分标准确立前,可以考虑通过个案判断对部分轻微案件采用简易程序进行监督和审理。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完善
(一)赋予公民公益诉讼的提议权
案例一中,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发现该案的,相关案情并未交代;案例二的来源是该市生态文明建设局情况通报,属于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但是,最广义的公益诉讼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保护公益为目的提起诉讼,如美国的私人检察官制度和日本的民众诉讼制度,都是为了调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公益的积极性。同时,公众直接诉讼也存在滥诉和力量的担忧,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持保留的态度。人民检察院不可能拥有足够的司法资源紧盯行政机关的每项行政行为和行政职权。但可以对公众的力量进行改造利用,赋予公众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公益诉讼的建议权[10]。如果人民检察院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一元主体,人民检察院对应当提起的诉讼而不提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设置非诉监督前置程序
案例一是首例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的疑难程度、能否胜诉方面做了较为稳妥的选择,但通过直接起诉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并非是最有效和经济的方式。虽然预防性是公益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即公益诉讼的提起可以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但是在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设置非诉讼监督程序,不仅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尊重,有利于行政机关接受检察建议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提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人民检察院滥用行政诉讼权,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11]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或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逾期未纠正或不予答复的,人民检察院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例二便是人民检察院先开展了前置程序后方提出公益诉讼。同时,前置程序也应当考虑适用的例外,如多个行政主体的案件中,行政主体间可能出现相互包庇、推诿导致检察建议效果不佳等情形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三)明确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的学说众多,包括“公诉人说”、“原告说”、“法律监督者说”、“公益代表人说”等。人民检察院多赞成公诉人说,认为既体现出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又是其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公诉人角色的自然延伸,同时也不破坏传统的诉讼结构。[12]但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如将刑事案件中“公诉人”职责复制到行政案件中,可能导致角色混同和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案件中的职权过大。因此笔者赞同原告说,即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和被告的地位平等,没有任何特权。公益诉讼的特征之一即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承担任何诉讼的结果[13](案例二中,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义务,但并非向原告履行义务),这可能是公益诉讼原告与一般原告最大的区别,但并不影响人民检察院的原告地位。在上述两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检察院均是一原告的名义提起的,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与原告几乎无异。我国公益诉讼如果采用诉讼法理[14],只有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才能确保人民检察院的调解、撤诉、上诉等一系列的程序机制和举证制度与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告制度安排无异。当然,如果检察机关败诉,在公益诉讼基金建立并运作前,案件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特别指出的是,关于抗诉监督的问题,考虑到诉讼参与者与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冲突,应当确立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的监督回避制度,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级监督或指定其他人民检察院进行异地监督。
注释:
[1]“贵州一环保部门因“怠于处罚”被检察机关告上法庭”,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ttgg/2014-12/16/c_1113664691.htm,访问时间:2014年12月17日。
[2]“贵阳市检察机关办理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状告城管局行政不作为”,http://www.fzshb.cn/2015/zf_0424/9932.html,访问时间:2015年4月7日。
[3]杨建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第62页。
[4]参见宋朝武:“论公益诉讼的十大基本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1月。
[5]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42页。
[6]傅国云:“行政抽象命令的检察监督”,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第92页。
[7]应松年:“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3、4页。
[8]高家伟:《公正高效权威视野下的行政司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29页。
[9]“蜗牛鱼”的保护是否属于重大公益?在公益诉讼史上最著名的一个案例与美国小田纳西河上一种叫“蜗牛鱼”的小鱼有关。据说当时的美国联邦议会已批准在该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并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大坝接近完工时,生物学家在大坝底部发现了一种极其珍稀的鱼类“蜗牛鱼”。若大坝完工的话,这一珍稀物种将很可能因此灭绝。环保组织知悉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大坝停工。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己经接近完工,浪费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钱去保护一个鱼种是不明智的,拒绝判决大坝停工。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环保组织的诉讼请求,判决停止大坝的建设。
[10]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条建议及理由》,浙江大学出版社,第,第24页。
[11]王晓、任文松:“论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制度”,载《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6期,第78页。
[12]贺恒扬:“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载《检察日报》,2014年12月5日,第三版。
[13]杨建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第63页。
12.机关工作规范方案 篇十二
一、检察院提起、参与公益诉讼的现行法律规范
我国2013年颁行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以及环境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依据此条规定, 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仅限于法律明律规定的组织, 亦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需要法律进行授权。此处, 法律应作狭义解释, 即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行的法律文件。 (1) 与此相呼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284条重申只有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号) 第11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总体上看,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未明确赋予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支持民事公益诉讼。
然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第142条进一步规定了检察机关依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 即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检察机关有权对因犯罪行为对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对责任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分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如果仅仅是涉及公共利益, 则检察机关无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害, 则检察机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在于, 国家、集体财产能否被认定为公共利益。依据我国《宪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的自然资源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如果是因为犯罪行为导致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河流受到严重污染, 即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收到了损害, 则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时, 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国家或者集体财产权为目的, 行为上是保护河流的正常使用, 实则是进行了公益诉讼。出现上述矛盾的基本原因在于:对公共利益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认识。
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判断以时代的宪政理念为最高原则, 以时代的精神和国家的任务为指导。 (2)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该条并未界定公共利益。《宪法》也未界定公共利益。依据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 自然人将自己的某些权利赋予特定的群体行使以增进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个特定群体就是国家。由此, 国家是自然人某些权利代为整体行使的机关。从权利集合来看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即公共利益。从主体的角度看, 国家和集体并不是自然存在的, 实为法律拟制的存在。因此, 只能说国家、集体代国民行使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进一步可以得出,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诉维护国家、集体的权益实质是在维护公共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 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败诉不影响其他有关组织继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胜诉则所获赔偿应通过指定账户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或者受侵权消费者权益之维护。而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诉, 胜诉后取得的赔偿金必须缴纳到财政专项账户, 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并进行分配。同时,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在于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众多自然人权益的行为, 自然人个体不愿或者不宜提起民事诉讼而由公益组织和机关提起。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诉并不能使特定的自然人获得诉讼利益, 因此, 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诉不应为公益诉讼。但是, 在国家、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失且不存在直接受害人的情况下, 不排除附带民诉实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参与诉讼、支持有关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但是, 如果环境污染没有受害人而仅仅只是河流被污染了, 那么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诉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其他有关组织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权益, 公共权益可能是显在的, 也可能是隐形的, 公共利益既可能是当前的, 也可能是长远的。因此, 在此种情况下, 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诉实际上为公益诉讼。进一步讲,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存在于现行法之中的。同时, 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违反上位法的嫌疑。
如果环境污染存在受害人, 那么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诉是否为民事公益诉讼。假设甲因向某国有的河流排放废水造成河流严重污染, 下游村民使用河水灌溉庄稼, 导致庄稼死亡, 损失若干, 甲成立污染环境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例中河流污染是对国家所有的河流的财产权的侵害, 村民也可基于对庄稼的财产权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村民也可基于其对河流的使用权提起妨害排除请求权。村民的第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般的民事诉讼, 第二项妨害排除请求权为以公共利益的为主的公益诉讼。此时, 村民基于使用权产生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检察机关基于国家所有权提起的排除妨害之诉实质重叠。检察机关实质上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J].中国法学, 2008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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