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腐败问题的看法,反腐倡廉论文

2024-11-20

对腐败问题的看法,反腐倡廉论文(14篇)

1.对腐败问题的看法,反腐倡廉论文 篇一

尊敬的党组织:

反腐败是当前党内外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党的十七大把反腐败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党正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但是,应当看到,反腐败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当前腐败现象发展蔓延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至今仍然存在;在实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侵蚀一些干部的思想和作风。二是我们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工作中暂时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客观上给腐败现象的滋生留下了可乘之机。三是由于我们有些干部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关系等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上的顾此失彼,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滋长起来。四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治党治政不严,“好人主义”盛行,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庇护腐败和犯罪。这些滋生腐败的原因不可能一下子消除,腐败现象就比较容易蔓延。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反腐败的各项任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一批大案要案受到查处,一批腐败分子受到惩办。二是一些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得到初步纠正和遏制。三是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和规定,对规范党政干部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起到了积极作用。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党中央提出和确立了一系列反腐败的方针、原则和政策,在实践中形成了反腐败要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任务为重点的工作格局,以及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使反腐败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初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反腐败路子。

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但我们不能盲目乐观,放松努力。因为腐败发展蔓延的势头在有些方面仍然不减,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仍在增加,涉及干部的职级层次较高;大案要案居高不下,新发生的案件数量上升,窝案、串案突出;违法犯罪的金额越来越大,腐化堕落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腐败现象在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蔓延,党政干部腐败、司法干部腐败的案件屡有发生;讲排场、比阔气、盲目追求高消费的奢靡之风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滋长,等等。总之,反腐败斗争任务依然艰巨,刻不容缓,我们决不能稍微松懈自己的斗志。

克服腐败现象的蔓延,需要有一个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随着新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完善,腐败现象将会逐步减少。但是,这并不是说腐败现象会自生自灭。恰恰相反,腐败的东西,你不打,它就不倒,就会滋生蔓延,而且会愈演愈烈,危害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因此,在社会大变革的过程中,我们既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掌握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有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否则,在社会大变革过程中,由于腐败问题而引发社会震荡,那将是国家和民族的灾难。我们一定要下定决心、排除万难,切实抓好反腐败斗争,把消极腐败现象遏制在可能的最低限度。

贪污腐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要防微杜渐。只有在思想上坚定信念才能抵制现实的诱惑,我们应该及早树立清正廉洁的思想。而且,我认为请客送礼是中国文化中的一种传统,根深蒂固的思想。很多人只要一想办点事,不管对象是不是领导干部,都会送点东西。只有礼到了,才好说话,不会送礼,别人甚至会认为你不懂礼貌。这种思想在普通的人际交往中是很好的,但要是把这种思想带入到工作中就是贪污腐败了。

实践证明,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是清醒的,惩治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完全正确的。党的十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决贯彻党中央的部署,认真执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任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作出了努力。

我们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要严于利己,同时也要严于利自己周围的人,洁身自爱,时常反省,时刻保持与党组织的密切关系,不断地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或许才能更好的抵制外来的各种诱惑。

以上是我对腐败问题的一些看法,请党组织指导我,帮助我!

2.对腐败问题的看法,反腐倡廉论文 篇二

一、腐败全球化的生存原因

任何存在公共基本权利的共同体都难以杜绝腐败, 但腐败愈演愈烈, 已成为当今社会全球性的问题。“腐败就像常见流行性感冒, 没有国家能对其免疫。”全球性腐败作为市民的公敌, 国际社会的顽疾, 给人类社会带来无穷的灾害, 腐败犯罪不仅严重危害着各国政治稳定、经济秩序、公共管理部门的公正性、人们的价值观, 而且损害法治国家的国际形象。

腐败全球化应引起我们深层次的反思, 即腐败问题为什么形成如此多米诺骨牌效应?我们人类自身为腐败提供了何种生存环境?从人类自身来看, 由于科技水平、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和制约, 人类对欲望的认识还停留在生物学研究层面, 这对研究腐败分子的犯罪动机无法起到理论上的支撑;从制度角度来说, 社会生活能否良性运行, 取决于人类对社会现实的抽象而设计出来的优良制度, 而制度的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规范角度来说, 有关腐败犯罪分子的法律规范凤毛麟角, 这不仅表现为国内有关腐败犯罪的立法很少, 也表现在有关国际反腐败的立法极为稀缺。从国内角度来说, 腐败需要国家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治理, 这不能一蹴而就;从国际层面上看, 长期以来,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传统、人权观念及具体法律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种种差异和矛盾, 各国打击行动没有形成很好的反腐败网络, 腐败分子也抓住国际反腐败机制中的“软肋”, 利用各种漏洞去规避本国的法律制裁。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比较

腐败不仅腐蚀国家的政治机体, 也侵蚀公民的道德水平。当腐败超过一国国界成为全球问题时, 需要通过国际社会通力合作予以治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简称《反腐败公约》) 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该公约的制定和生效, 不仅可以加强各国国内的反腐败行动, 提高反腐败成效, 而且在国际社会倡导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 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

从实体法方面看, 《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腐败犯罪较我国刑法规定更为宽泛, 它明确规定了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 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侵占财产、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如《反腐败公约》第21条私营部门内的贿赂指给予不正当好处以换取对方作为或者不作为, 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仅限于财物, 且犯罪成立要求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有不一致的地方, 需要遵循特定程序对我国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从程序法角度看, 公约特别重视程序法的规定, 大部分条款与刑事诉讼有关, 对预防腐败的措施作了系统的规定;还规定了惩罚腐败犯罪的司法程序;并用较大篇幅规定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合作。在《反腐败公约》生效后, 我国在反腐方面的刑事诉讼要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这将加速刑事诉讼法采用国际准则规范的进程。如公约所强调的腐败犯罪的证人应给予有效保护制度, 对腐败犯罪造成的损害可以提请民事赔偿制度, 以及财产返回所必须的缺席审判制度等,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规定。但这些规定与我国奉行依法治国理念并不矛盾, 将其纳入立法目标, 填补这些空白并非难事。

三、借鉴国际立法探索建立中国反腐败治理机制

首先, 《反腐败公约》对我国政府执政理念和职能转变的影响。《反腐败公约》中指出:“提倡廉政问责制和对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关于公职人员任职等诸多具体规定, 我国作为《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就应当执行公约的规定或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像我国的《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 应该将《反腐败公约》中的廉政、问责制和对公共财产妥善管理等这些原则理念融入自己的立法之中,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 还可以促进我国的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

其次, 规范上的突破。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虽一直在修改完善, 但与《反腐败条约》不相吻合之处甚多。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 我国国内立法与《反腐败公约》以及国际社会已有相关立法之间存在很大差距,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根据我国国内需要而制定, 在执行刑事诉讼方面涉外因素并不多, 刑事实体法方面也与国际社会存在差距, 所以, 对现行刑事法律规范的革新尤为迫切, 规范上的突破的途径是制定修改国内刑事立法, 清理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等。

最后, 借鉴国际立法经验, 加强国际合作, 深入探索建立中国反腐败治理机制。腐败已成为全球性问题, 国际社会要维护全人类共同的利益, 就必须摈弃国际法是软法的性质, 赋予国际刑法实际运行效力即强制性。总体而言, 《反腐败公约》的出台及其生效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将有更多的正能量, 它为我国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等法律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借鉴联合国《反腐败条约》, 结合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现状, 构建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是迫在眉睫的工作。

参考文献

[1]胡铭.国际执法合作:反腐败斗争的新路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主要视角[J].学术探索, 2005 (01) .

3.对我国反腐败法律对策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反腐败;法律;对策

近年来,随着“房姐”、“商铺叔”等一系列腐败案件的曝光,反腐败问题不断地涌入到了公众的视野。一个个高官的相继落马在反映了我国反腐败建设取得成效的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暴露出了我国反腐败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思考。我们只有从反腐败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制教育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治理完善,堵住漏洞,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住腐败问题的发生,顺应民意,也才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去深入剖析我国反腐过程中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完善法治,找到有效的法律对策,构建和谐社会。

一、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应加重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加大贪官犯罪的成本,敲山震虎,以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我国《刑法》中对贪污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个人贪污受贿金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简单来说,贪污受贿5000元才被视为犯罪,10万元以上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高官也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

国外许多国家的做法均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在法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对普通老百姓的量刑要高出40%到一倍。譬如说,普通百姓偷盗5000元被判处2年徒刑,那么公务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4年徒刑。道理很简单,这就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也就是说同样性质的犯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老百姓翻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公务员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外国除了用重典严惩贪官外,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约、监督公务员的言行和财产,以便对公务员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二、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应加大执法的力度,严格执法,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反腐倡廉的相关法律制度往往是执行不力,法律出台仅停留在做做宣传、组织学习、提提要求上,对法律制度的真正贯彻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我们要切实做到用强硬的法律制度来管住手中握有实权的高官,保证把为人民赋予的权利,切实用在为人民服务上。就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格执行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关注民生、维护民利。特别是针对一些实权部门,例如:物价、税务、财政、人事、建设等腐败多发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要毫不留情从源头上真正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一些高官成了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保护伞,他們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极力保护腐败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姑息纵容、为犯罪行为开绿灯,想尽一切办法插手干预影响审判结果而导致的不捕、不判、少判等。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就要加大公众监督举报的力度,让国家机关的执法之手变得强硬起来。

三、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应严格依法审判

从近年来被依法惩处的贪污官吏的级别和数量来看,我国当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有的地方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甚至引发串案、窝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此,要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办案;同时要剖析典型案件,增强破案的能力,堵塞漏洞,以完善制度,提高办案的质量,发挥司法审判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还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不法行为。特别是要重点查办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腐败案件。要加大对腐败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赃款赃物追缴的力度,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四、从法律意识的角度来看,我们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务员及公众的反腐意识,特别是要增强官员的法治观念

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反腐倡廉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廉洁从政的意识。通过胡长清等贪污腐败的反面典型案件来警示、教育广大的党员干部,以提高干部的认识引以为戒。此外,还可以把法制学习纳入到干部的继续教育、年终考评、提拔进修中作为其中的重要一项,相互挂钩,计入学分,每年进行必要的考核。从法律意识、思想认识上逐渐加深对我国反腐倡廉相关法律规范的认识,使官员们铭记于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我,将一切贪污腐化的思想苗头扼杀于萌芽之中。让他们认识到贪污腐化的严重后果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看到法律规定就心存畏惧,真正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

反腐倡廉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意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地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在国内形成党纪、政纪、法纪紧密结合的国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此外,还要在国外积极开展跨国追逃、资产追回、国际反腐合作,以有效地铲除贪污贿赂犯罪滋生的土壤。

反腐倡廉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需要完成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的立场。我国已经到了一个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民主、繁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就必须对待腐败实行零容忍,必须对待贪官严惩不贷,以期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

[参考文献]

[1]刘勋.当代中国反腐败法律机制的建构[D].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09.

[2]皮静.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华章.2013,(15):31.

[3]陈洁.试论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J].法制与社会,2012,(32):145-146.

[4]余其营.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构建[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4):83-87.

[5]李浩.构建我国腐败预防体系的思考[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4.对腐败的看法 篇四

对腐败的看法

温欣桂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分析腐败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结合我国的实情剖析腐败的危害性和反腐的重要性,提出在现阶段我国抵制腐败现象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我国;腐败现象;产生发展;危害;对策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民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但随之也出现了令人担忧的一些社会问题,腐败现象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党和国家始终将反腐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多次提出要下大功夫,花大力气,抵制腐败现象。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对腐败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寻求根治腐败问题的方法。1 腐败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问题

1.利益的驱动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动力。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正是由于人类这种原始的欲望和弱点,在强烈的利益要求驱动下,一些利欲熏心者便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寻找一切可乘之机攫取财富,腐败现象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正之风,如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行贿买官、跑官要官、造假骗官等现象是最好的例证。我们的少数领导干部正是由于面对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无法很好的把持自己,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一步步走向腐化堕落。各种政策、法律、法规所存在的空隙的大小是腐败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产生并迅速发展,与我们的政策、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是密不可分的。腐败分子就是善于寻找政策漏洞,只要政策本身具有这样那样的漏洞,腐败现象就会很快地渗透进去,在其中开始滋生和发展,并很快形成规模。江总书记曾严肃地指出?quot;近年来揭露出来的问题说明,我们在管理上、制度上存在不少漏洞,在领导作风上存在严重问题,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要吃一堑长一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如果我们彻底杜绝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籍贯,职称,学位/学历,研究方向:

了漏洞,那么腐败现象也就失去了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抵制腐败力量的强弱是制约腐败发展速度的关键因素。

腐败与反腐败本身就是对立的、矛盾的、相互排

斥的。当这种抵制腐败的力量比较强大的时候,腐败现象的发展就比较缓慢而微弱。而当这种抵制的力量有所削弱的时候,则腐败现象的发展就会变得非常迅猛。所以反腐败的斗争是一个需要不断地、持久地进行的过程,而且,要不断加大打击力度。4 腐败需要长期斗争。

5.对腐败问题的看法,反腐倡廉论文 篇五

2010年05月12日

马先权

腐败是个古今中外的世界性问题。正是因为世界各国的腐败在本质上有其相同性,所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我国腐败多发的态势,适当借鉴国外促进全社会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当前的预防、惩治、监督腐败来说,是极为必要的。

有些国家和地区,在促进全社会反腐败方面颇具战略眼光,充分利用宣传教育和民主监督两大法宝,在促进全社会反腐败上卓有成效。在宣传教育方面,如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等。新加坡的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在公职人员中的宣传教育。新加坡政府领导人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体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公务员队伍做出了表率。在领导成员的示范带动下,政府通过举办多种形式对公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使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逐步形成了廉洁光荣、贪污可耻的职业风范,创造了一个诚实、廉洁的政治环境。二是重视对全体国民的宣传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公众认识到腐败是对自身权利的侵害,迁就和容忍腐败就是害人害已,要善于和敢于通过各种手段与腐败现象作斗争。三是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新加坡在中学设立了廉政和反贪污的课程,使广大青少年认识到,贪污贿赂如同黑社会和贩毒问题一样,都是严重的社会罪恶,使青少年从小就树立起反腐倡廉的意识。在民主监督方面,在许多国家特别是民主政治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除了政府机构的有效监督和防控外,各种非政府的监督力量也非常强大,这些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党派监督、媒体监督等,它们构成了一张社会监督网,有时甚至能做到政府监督所做不到的事情,对反腐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是公众监督。公众监督是促进和改善政府施政、防止各级政府官员腐败的重要监督形式。在西方国家,国会开会辩论,市民可以旁听,一般公民可以对政府官员的工作情况提出批评或建议。在芬兰,普通公民有权直接向全国最高检察长举报和投诉,后者有义务对每一项举证和投诉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将最后处理结果通报给举报或投诉者本人。只要公众监督存在,政府各级官员就不得不注重自身形象,留心自己的一举一动,特别是在媒体、通讯如此发达的今天,政府官员和民众的距离快速拉近,民众发表意见的渠道更为畅通,公众的意见就会更有力。二是政党监督。政党竞争、党派轮换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民主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争取选民的信任,取得执政地位,政党之间相互攻击、相互揭丑,任何官员的腐败行为,哪怕是一点蛛丝马迹都会成为党派竞选时争夺和拉拢选票的热点,如美国总统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的绯闻,都是政党之间相互监督而揭发出来的,为在野党重新赢得执政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党派之间的相互监督在客观上无疑对清廉政治、减少腐败起到了推进作用。三是媒体监督。被西方称为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驾齐驱的“第四种权力”,在反腐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当代政治生活中的一支有生力量。国外促进全社会反腐败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为了促进全社会反腐败,就要切实做到如下几点:

一方面,要积极发挥我党的宣传教育优势,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加大反腐倡廉教育的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反腐败的良好风气。一是要在各级学校开设专门课程,把法纪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二是要要在广大群众中间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使群众明白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树立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要通过宣传,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的主动性,使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三是要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加教材中反腐败的内容,使广大青少年从小就树立起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观念。

另一方面,要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使各种监督形式紧密结合,各方面监督力量有效配合,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形成监督的合力,促进全社

会共同反对腐败。首先,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创新群众监督的形式,使人民群众真正能够监督政府的行为。对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让群众知道,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定,要听取群众的意见,对人民群众的质疑、投诉、建议要有答复的程序和期限;要继续完善信访、听证会、开门接待等群众监督的渠道,积极搭建群众监督的有效平台,使广大群众知道如何监督政府的工作、监督领导干部的行为。其次,要积极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新闻自由、言论自主的原则,对一切腐败现象、腐败分子要敢于揭露,及时揭露;对反腐败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宣传、广为宣传;对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刊登、积极反映,从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独特优势和“喉舌”作用,为反腐败贡献应有的力量。

6.浅谈大学生对反腐倡廉的看法 篇六

自阶级社会出现以来,腐败就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人素质普遍不高,导致我们伟大的祖国腐败问题日益突出,贫富差距日益增大,社会问题日益扩大,反腐倡廉势在必行。通过廉洁修身的方式,从思想上解决反腐败的问题,与其他反腐败的途径向结合,是解决反腐败问题的重要方式。我们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高素质人才的后备力量,不能辜负多年来党和国家对我们的培养和教育。在大学中,我们必须认识好腐败的实质,加强我们的道德修养,洁身自爱,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一、腐败的实质

腐败的实质是一种非正式的获取政治影响的过程,当某个群体感到其核心利益在正式政治体系内被忽视或被认为是非法之时,这一群体的成员就会被吸引到那些获取影响的非正式渠道中去,而这些渠道又往往以腐败的形式表现出来。腐败在当代社会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当谈到腐败是,人们往往就会联想到腐化和腐朽。从词源来说,这三个词确实有较大的相似性,都是指腐烂、败坏。但腐败与腐化、腐朽的引申义以及当今使用的主要词义则有区别:腐化主要是指思想行为变坏,尤其是生活上的堕落;腐朽主要指思想陈腐、生活方式堕落或制度败坏;而败坏是一种广受关注的不良社会现象。

我们讲的腐败是指党或国家机构的一级组织、党员或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党纪政纪、违犯国家法律、侵犯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腐败现象是指政权体系中出现的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等危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社会现象。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其主要表现是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人民的财物,腐化堕落等。这种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党,与剥削阶级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党的干部绝大多数是清正廉洁的。我们讲的反腐败是指反对少数党内组织、政权体系中的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消除腐败现象。腐败无处不在。它不只是公共官员滥用职权的问题,而是人们为了捞取任何不义之财而滥用职权(不一定是政府权力)的行为

二、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廉洁是与腐败相对的一种高尚的道德品格。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也是当代大学生应有的道德品质,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将其发扬光大。一个廉洁的社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反之,腐败现象的频繁发生将导致一个社会承受沉重的政治代价和经济代价。腐败必然带来额外的成本,并且会扭曲物品或服务的实际价值。腐败的官员们总是支持过多的毫无实效的公共投资项目,同时却又无法维持己有的合理的投资项目。腐败一方面降低了国家的总体投资水平,并且抑制了外国直接投资,另一方面它还助长了基本建设投资的泛滥。如果对腐败听之任之,腐败的肿瘤便会溃烂并恶化,最终削弱政府的合法性,甚至会毁灭整个国家。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前途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成败。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保持清正廉洁,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产生了官僚主义、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贪脏枉法、执法犯法、任人唯亲、裙带关系、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等腐败现象。如果任其蔓延,就会使党变质、国变色,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毁于一旦。因此,要保证党不变质、国不变色,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惩治腐败。

同时,反腐败斗争涉及到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法律的诸多方面,由于它又是一个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开展有效的反腐败斗争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

大学生是国家培育出来的良木,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肩负着振兴中华,昌盛、繁荣民族的重任。二十一世纪新时期的大学生正迈着时代的步伐前进,要继承民族优良传统文化,发扬民族精神,走进文明时代,廉洁修身,既是大学生的崇高使命,也是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现代大学生首要任务是学习前人留下的经验心得,从马克思思想,毛泽东思想等大思想中寻找廉洁修身之路。在遇到腐败现象时,拒绝诱惑并且勇于与其作斗争,在强权,利益前做到不低头,永远坚持廉洁修身。

三、如何反腐倡廉

我们要积极接受教育,不断升华自己的道德信念、理想情操和意志品质,再经过不断的磨练,加强自己的内在修养,形成自己稳定的廉政道德,从而可以面对任何腐败诱惑而不屈服。反腐败是一个完整的、成体系的、全面的系统工作,它需要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从思想政治工作的角度、法制健全的角度、舆论监督和群众举报的角度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反腐败体系,从有可能发生腐败的各种可能入手,全面、细致、深入持久地从反腐败的全过程、全环节控制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也才能从根本上建立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我们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在我们大学生身上,祖国和人民寄托了许多的期望,反腐倡廉、廉洁修身便是社会对大学生的殷切期望之一。大学生廉洁修身蕴含着青年的特有激情,是青年朝气真实反映。活力与朝气是青年大学生的天然资本,青年的活力使发生在大学生身上的每一个主意、每一个行为都有生机,它铸就了大学生对社会正义的理想化追求,对自身责任能力的强烈自信,对社会未来图景的阳光憧憬。对大学生而言,反腐倡廉、廉洁修身与对祖国和人民的强烈责任感紧密相连,它不仅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手段,而且是振兴国家的精神支撑。

大学生是国家培育出来的良木,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肩负着振兴中华,昌盛、繁荣民族的重任。二十一世纪新时期的大学生正迈着时代的步伐前进,要继承民族优良传统文化,发扬民族精神,走进文明时代,廉洁修身,既是大学生的崇高使命,也是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现代大学生首要任务是学习前人留下的经验心得,从马克思思想,毛泽东思想等大思想中寻找廉洁修身之路。在遇到腐败现象时,拒绝诱惑并且勇于与其作斗争,在强权,利益前做到不低头,永远坚持廉洁修身。

四、我们应该具体怎么样做

大学生不仅要懂得学习廉洁修身之道,也要运用所学的知识教育他人。要做好廉洁修身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我们大学生在教育他人廉洁修身时不应半途放弃,要持之以恒,要用实际的事例或行动来告诉人们廉洁修身的必要性,告诉他们反腐败的必要性。我们应当从我们身边的人做起,一传十,十传百,永不放弃地干下去。具体我们应该做到哪些呢? 一是在围绕学生工作,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我们学生干部更加牢固地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理解“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工作宗旨,增强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和自觉抵制腐朽文化的侵袭,加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意识,推动科学发展观在学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学生个人成长结合起来,与教师形象结合起来。二是以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工作过程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做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人民教师,以优良的党风促学风带班风。三是以制度创新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更加注重预防,进一步加大学生事务公开力度,让权力以学生看得见的方式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及早发现、及时提醒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提高反腐败成效。

四是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进一步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院预防腐败的监督合力。五是以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抓住本行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和重点部位,切实做好反腐倡廉工作。为构建和谐师生关系,促进我院学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7.对腐败问题的看法,反腐倡廉论文 篇七

一、现阶段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基本特点

(一) 反腐败刑事政策的科学化

与建国初期相比, 当下我国的反腐败刑事政策更加科学化, 例如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 重点强调了腐败犯罪的事前预防, 也称为一级预防。所谓一级预防, 是从宏观的社会环境出发, 改变环境中能够导致犯罪的多种因素, 从根源出发采取措施, 这种事前预防能够从源头约束行为。二级预防则是以主体特征为主, 对于具有犯罪主观危险性的人群进行重点预防。三级预防采取个别化手段, 例如与公共社会隔离以防止其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近些年我国对腐败犯罪的打击程度日益加大, 反腐败的刑事政策也开始强调一级预防。

(二) 腐败犯罪的刑罚设置日趋合理

其次,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 涉及到贪污、受贿、渎职罪的主要以财产、职务便利、公共财物相关, 因此我国的刑法典在设置刑罚上, 以涉案金额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并且以此来量刑, 确定不同档的刑罚, 在其他犯罪中还需要实现主客观相统一, 即考虑主观恶性及其他犯罪情节。总而言之, 腐败犯罪的刑罚设置不断趋向合理化, 大体上以自由刑为核心, 同时辅助以财产刑与死刑。在自由刑中, 也划分了多档, 根据犯罪行为危害的法益性, 来进行合理化选择此罪与彼罪。我国的反腐败犯罪设置的刑法整体上还是很好地实现了以罪行相适应原则, 立法视角比较全面。

二、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主要缺陷

(一) 反腐败刑事法治理念相对保守

我国的反腐败刑事法律体系中, 仍然存在一些缺点与弊端。首先, 我国的反腐败刑事法治理念相对保守, 这既和我国长久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相关,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刑法的具体功能上, 仍然存在一种依赖性观念, 反腐败并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够完成的, 而是要将法律与政治结合起来, 需要有层次有步骤地开展, 从高层领导的严查、惩戒、预防, 要基层的思想教育, 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具有体系化、长期化的特点。法律作为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 也是反腐败中最严厉的手段, 某种程度而言能过起到威慑作用, 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我国当下的刑事法律理念偏向保守, 过于依赖刑罚的作用。因此, 要合理、谨慎运用刑法,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从司法实践出发。过于依赖刑罚容易导致法律的滥用, 降低法律的权威性。

(二) 反腐败刑事法律罪名设置不合理

其次, 在刑法中, 一些罪名的设置也存在不全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的与腐败相关的罪名达到五十种以上, 但是相比较于一些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反腐败公约, 罪名涉及的范围还比较小。例如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要求缔约国将“贿赂非本国籍的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成员进行具有影响力的交易”这种行为纳入到可罚的范围之内, 但是我国在履行公约内容的时候, 仅仅规定了对非本国籍的公职人员、国际组织成员的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 但是没有将这两个犯罪的对向性行为纳入到现行刑法的可罚性范畴内, 可见, 现行法律对公约的要求贯彻不够彻底。

(三) 腐败犯罪的量刑标准设置不科学

最后, 腐败犯罪的量刑标准也存在一些不科学的地方, 不适应当下社会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后, 经济发展迅猛, 社会物质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是在刑法条文中, 例如383条规定的起刑点, 即通常情况以五千为起刑点, 如果存在比较严重的情节则不满五千, 以五千为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明显较低,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 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正所谓“法不责众”, 在这样的条件下会直接导致司法执行的障碍。除此之外, 一些罪的情节不同, 但是其量刑档次却没有明显区别, 这样在判定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否相统一时, 很容易导致罪责不相适应。一些量刑标准没有全面、准确展现犯罪侵犯的法益, 在其主观有责性、客观可罚性的内容上逻辑不通, 不利于刑法的公正性。我国现行的刑法在腐败类的犯罪, 例如贪污、受贿等, 主要以单一的财产数额标准来定罪量刑, 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其他的犯罪情节, 这样并不利于司法的准确性, 特别是在判定具体行为的危害程度的时候, 具有实体上的障碍。

三、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完善的构想

(一) 进一步更新反腐败的刑事法治理念

进一步建设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 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 首先要适时更新反腐败的刑事法治理念。理念作为行为的引导, 需要满足当下的社会特点, 顺应时代的潮流。结合我国刑事法治理念存在的问题, 可以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 在反腐反贪的范畴内, 要树立刑法的谦抑理念。所谓谦抑理念, 指的是在刑法的应用中, 要谨慎、合理应用, 具有一定的谦虚态度, 并且在适用上有所抑制。任何一种犯罪的发生, 并不是通过简单的刑罚就能够解决的, 刑罚只能在思想上起到一种约束、威慑的作用, 但并不是控制行为发生的核心要素。我国自古以来通过严厉的刑法来控制官员腐败, 但是其成效只能维持较短时间, 腐败犯罪并没有得到根治, 由此可见, 严峻刑法始终治标不治本。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手段, 因此只有其他的方式无法达到目的的时候, 才能启用刑事程序。第二, 要坚持宽严并济的理念。宽严并济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指导思想, 对于近几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意义, 在反腐败刑事法治中, 也要贯彻好这种理念。腐败犯罪是社会的毒瘤, 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降低公职人员的公信力,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秩序, 危害十分严重,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 要坚持依法行政, 根据法律内容严肃处理腐败分子, 同时也要结合举行的犯罪情节、主观动机等, 综合考量, 本着宽严并济的精神合法合理对待。

(二) 适当调整腐败犯罪的量刑标准

其次, 可以适当调整腐败犯罪的量刑标准。反腐败工作能够保证党政机关的先进性, 提高公职人员的整体思想素质, 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因此, 在刑事程序上, 要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 合理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 从立法角度出发, 结合司法判例等, 调整贪污受贿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中关于腐败犯罪的量刑标准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过程中, 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等, 都对于是否取消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数额, 以“概括数额加其他犯罪情节”的内容取而代之, 从实践角度来看, 更符合反腐的现实需要, 并且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罪异罚、异罪同罚、罪行不适应的情况。尽管这项建议的可行性较高, 并且得到了司法界人士的推崇, 但是最后并未得到立法机构的采纳。但是笔者认为, 取消贪污贿赂罪的具体量刑数额是可行的, 最高法可以拟定详细、明确的量刑标准, 在法院在进行裁判过程中, 结合具体的行为情节, 综合对腐败类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确保量刑的公正性。

(三) 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腐败犯罪死刑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法, 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形式来予以惩戒。我国现行法律中, 贪污贿赂犯罪均保留了死刑, 并且以绝对确定的方式来规定, 处罚的严厉程度不言而喻。但是笔者认为, 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 反腐工作固然重要, 但是在对死刑的认识上, 仍然要保持理性的态度。

首先, 要严格限制死刑的应用, 尽管通过规定死刑, 能够起到法律权威的威慑作用, 但是我们在法治社会建设中, 既要从反腐的大局出发, 又要促进当下的人权发展, 将死刑改革置于历史的新高度之上。当下, 废止死刑是世界刑事法律发展的大趋势, 我国的法治进步离不开先进的世界性的法律文明, 因此在反腐败的刑事法治发展中, 要谨慎适用死刑, 保证司法程序, 并且赋予被告人明确的权利, 避免误判等司法误区。其次,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 要逐步废止腐败犯罪的死刑。现阶段, 我国的反腐工作形势依旧比较严峻, 保留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具有其必要性与阶段合理性, 但是从长远的法治建设与发展来看, 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依旧是大势所趋, 这是一个缓慢的法治进步过程, 尽管当下民众很难接受废除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的死刑, 但是死刑的设置是由历史发展形成的, 是特定时代必须具备的国家机器, 并不意味着具有永恒的合理性。因此, 着眼于未来, 在社会文明条件比较成熟之时, 我国应当废止腐败行为犯罪的死刑处罚。

四、结束语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特别是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 折射到刑事法律建设上, 在法制政策、立法与司法上都有明显提升。但是我国仍然要朝向更高的法治目标前进, 严厉惩戒腐败分子, 将法治水平向发达国家靠拢, 通过进一步更新反腐败的刑事法治理念, 构建完善的反腐败刑事法律要素, 适当调整腐败犯罪的量刑标准, 并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腐败犯罪死刑, 从大局视角出发, 统筹考虑, 协调完善刑法与反腐败的关系, 相信我国的反腐败会随着法治社会的构建完善, 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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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破除反腐败的迷思 篇八

“乱世用重典”止不住“前腐后继”

在国内外专家为中国反腐败开出的“良方”中,最典型的观点有两种:第一是“乱世用重典”,第二是“只有建立起三权分立的民主政制才能消灭腐败”。对于这两种主张,实有澄清的必要。

在世界各国推行的反腐败斗争中,许多人都想当然地以为加强刑罚可以遏制腐败的发生和蔓延。改革开放近30年,中国领导人多次公开表明反腐败的决心,把反腐败的成败看作是执政党的生死抉择,为此许多大贪官甚至被判以极刑。这种“大刀向大官们的头上砍去”的架式,反映了执政党从严治党的决心,但“乱世用重典”的运动方式却被实践证明收效甚微。

1997~2004年,中国共有14个交通厅长落马,而河南省则有连续3任交通厅长因腐败下台;首钢曾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连续发生管志诚、于惠荣、杨立宇、赵东祥、邵军、应海明、周北方等5起以主要领导为主谋的百万元以上经济大案、窝案。管志诚枪毙不到两个月,其继任者杨立宇、赵东祥即以闪电般速度再受贿150多万元……这种“前腐后继”的案例告诉我们,中国当前腐败猖獗不是因为中国没有法律,也不是因为现有法律惩罚不够严,如果现行法律制度对惩戒腐败效果不彰的话,那么问题往往出在滋生腐败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环境当中。简单地对贪官适用死刑,只会滋长人们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而忽视滋生腐败犯罪的各种土壤和制度漏洞。现阶段,中国正处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的双重、快速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各种经济制度、手段的缺陷,为腐败的发生提供了合适的土壤和气候,提供了强烈的诱因和大量的机会。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现在在中国,征用一亩农田的成本是5万元,而出让时的价格达百万元以上,这种巨大的利润必然会诱使不法之徒铤而走险,正所谓“赔钱的生意没人做,砍头的生意有人做”,而这些情形在法律健全的国家里是不存在的。再如,中国政府的公共采购支出从1998年的31亿元人民币暴增至2001年的653亿,2003年更达到1500亿;大量的政府投资涌向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这样就使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的建立规划、工程的发包承包等等部门,成了油水最足的肥缺。另外,在国有企业关、停、并、转的改革过程中,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一系列现代公司管理制度完全付诸阙如,企业内部缺乏有效制衡,才使得首钢等国有企业发生的窝案一再得逞。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要防范腐败的发生,不可能寄希望于“运动”和“严打”;用降低死刑门槛的办法,“从重”、“从快”地杀贪官,这样反腐败只会是南辕北辙。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对贪污腐败的惩处规定要远比发达国家严厉,但并没能改变那些国家腐败的现状。保留死刑甚至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并不比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或地区清廉,“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前19名的国家都是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就是最好的例子。在中国,制约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建构国家廉政体系,加强法律和经济制度的建设,而不在于祭出死刑。

在反腐败运动中,我们既不可迷信死刑的威慑力,更不可妄自菲薄,认为“中国人有腐败的基因”、“中国文化是腐败文化”:重情轻理,讲人治、拉关系而轻视制度。香港和新加坡的例子证明,华人同样可以建立并遵守各种制度,按照游戏规则来运作。

民主是昂贵的游戏

反腐败的第二种迷思是“只有建立起三权分立的民主政制才能消灭腐败”。提出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中国每年都有大批腐败分子落网,每年都出台各种类型的文件规范官员的行为,可是腐败现象却没能得到根本遏止。所以,要根治腐败,就必须改变中国的现行政治制度,建立起西方式的多党政制和三权分立的监督机制。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对现代国家的管理不甚了了,他们看到的仅仅是电视中经常播出的议会对政府部长进行质询和政府部长为某件事情鞠躬下台的镜头,他们以为这就是议会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制衡。他们看不到的是,现代庞大的公共部门和公务员体系才是滋生腐败的一大温床,而如何治理这一块,世界各国都没有成熟的经验。

在政治学上中文称为“政府”的部门,在英文里实际上区分为cabinet和administration两个层次,前者指由部长组成的“内阁”,他们是随选举产生的与行政首长共进退的政务官,后者则指广大的常任文官,即公务员体系。在西方国家,每四年一次的选举,所有政党提出来争夺选民的各项民生政策都要以国家税入为基础,也即“大饼”如何分的问题。只有胜选的、在议会里占多数的政党才可以实施其理念,把国家收入转换为公共事业的支出,服务和拉拢选民。而这部分的预算支出和使用,就成了朝野攻防角力的议题和战场,这才是可以由立法部门监督的政府权力运作。中国的国情虽然不同于西方国家,但在政府支配税收的权力部分是相同的。如果我们把这部分的权力运作量化的话,2004年,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资料,中国财政收入是26396.47亿元(不含债务收入,下同),也就是说,可监控的这一部分权力价值26396.47亿元。但与此同时,由政府各部门凭借部门垄断权力制造出来的、而由各部门同其利益攸关者进行瓜分的“寻租收入”则达到56952.9亿元。最重要的是,这笔寻租收入不会用于国家公共支出,不属于立法机构监管的范畴,由此便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灰色领域。不管是谁上台,不管是一党还是多党,要治理这一块都不会一蹴而就。实际上,在中国转型过程中,由于资金、土地、劳动力等主要生产要素仍由行政力量决定和配置,形成了行政配置手段与市场配置手段并行的双轨制,从而产生了一个巨大的租金空间,滋生、诱发了以权力寻租为主的腐败犯罪,这是国内贪官腐败犯罪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中国幅员辽阔,四级行政管理体制、政府管治能力弱化,是促成腐败发生的重要土壤和气候。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中国目前由商品差价和进出口许可证所带来的租金、垄断行业的垄断租金、利率差、地价差、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偷税漏税所造成的腐败收益高达46000亿元。这种“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现象集中在行政权力和市场的交叉点,如公共采购和土地交易中;发生在体制转换的时候;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而得以强化。再以“外逃资金”和两岸“地下钱庄”交易为例,按照各方面的估计,中国每年外逃资金为200亿美元左右,而台商在大陆投资及其收益转移,多是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外逃资金之所以这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国为吸引外资而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遂使得国内资本采取先走出去再迂回国内,冒充外资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曲线救国”策略。台商利用地下钱庄,也是台湾当局禁止两岸三通政策逼出来的。很显然,这些跟两岸实行的政策有关,而跟政治制度无涉。不管是一党执政还是多党轮流坐庄,都必须面对这些问题,这不是空喊民主口号就能解决的。要消除产生这些腐败犯罪的机会和土壤,光靠引进西方的政治概念无济于事。我们也不可能因噎废食,重回计划经济的老路。也正因此,国内过去几年在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权力的改革方面所迈出的步伐,如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动作,无疑更具实际意义,其深远影响不容低估。中国在过去10年间建立起来的建筑有形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行政服务中心,在建筑、医疗等行业推行“黑名单制度”等等制度创新和反腐工具,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更具威慑性,受到国际反腐败运动的赞赏。

提倡建立民主政制以制约腐败的学者言必称独立的司法制度对打击腐败的重要性,这固然没有错。但是,他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民主是昂贵的游戏,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民主制度就会走向反面,变成包庇、纵容腐败犯罪的保护伞。而要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以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头20名的国家为例,他们都是经济、福利高度发达的国家,全民教育水平高,人均拥有报纸、电视和上网率无与伦比,律师和警察占人口比例让广大发展中国家瞠乎其后,再加上发达的金融监管和税收管理制度频繁的人才流动,打破了地域、行业的“关系网”,这些都是维护一个国家清廉的重要条件。反过来,在清廉指数排行榜上敬陪末座、殿后十名的国家,如海地、孟加拉国、尼日利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喀麦隆等等民主的“模范学生”,都实行了多党竞争,但这些国家的腐败却极为猖獗。这就证明,民主政制不是腐败的绝缘体,腐败发生在全世界所有政治体制。过去几十年全球反腐败运动的经验证明,传统民主政制对遏制腐败的发生和蔓延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许多发达国家公司在海外大肆行贿,或在自己国家里公然吸纳、收藏外国赃款和不义之财。在很多转型期的国家和地区,私有化过程和多党政制的发展则成为诱发腐败的病灶。例如在印度,甘地夫人1969年就任政府总理时,为了建立新国大党而推行的一系列旨在筹募政党经费的政治和金融制度改革就为政商勾结大开方便之门,从此把政治腐败在印度煽成燎原烈火。这种政客跟不法商人勾结,接受以偷税漏税、黑市交易或非法汇兑等非法途径所获得的政治献金的行为被称作“黑金政治”;无独有偶,上世纪90年代李登辉在台湾岛内推行的政治改革,也促生了“黑金政治”的毒瘤,危害至今。

在印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南亚民主国家,不是没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和自由的舆论监督,可是,由于经济落后、人口贫穷、教育不发达,培养不出足够的人才担负起维护民主政制和司法制度建设的重任。这些国家独立几十年,培养出来的律师占全国人口比例尚不到十万分之一,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千分之三的水平。在这些国家,警察勒索陷害、检察官胡乱侦办、法院久拖不审是普遍的司法腐败现象。很多地方警察办案连指纹都不会取,只靠把犯罪嫌疑人捆起来毒打成招;检察官侦办案件,不管有无足够证据,一律送上法庭,以致法院案件堆积如山。在印度,初级法院累积案件超过3千万件,高级法院累积的案件超过3百万件;一件官司拖上20年,律师往往吃完原告再吃被告,任何纠纷要想打官司,不贿赂检察官或法官根本就进不了法院,多抓住几个腐败官员又能怎么样?连开庭审理的机会都没有,又怎么绳之以法?司法腐败使得这些国家贪渎官员有恃无恐,直把法律、法院当无物,正所谓贪官猛于虎。如印度前国防部部长,索贿受贿的情形在2002年被记者用摄像机全程拍摄下来,消息披露后举国哗然。然而此公硬是脸不变色心不跳,眨眼便又率印度国家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在南非举行的反对种族歧视大会,在联合国讲坛上气定神闲,侃侃而谈……在巴基斯坦,更没有人把法院放在眼里,每次开庭前,当事人不是去贿赂法官,把事情摆平,就是收买流氓歹徒,把正直、不接受贿赂的法官痛殴一顿,让案件不了了之。综上所述,那种把民主等同于有效监督、把民主当成制约腐败的唯一的观念是不切实际的。

中国可在国际反腐中发挥大国作用

在过去10年,国际反腐败运动经历了一个法制建设和观念转变的过程,许多过去天经地义的观念和行为如今都变成了犯罪行为;许多以前提倡的观念,现在变成了法律规范,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经合组织反对在海外行贿公务员公约》。“9·11”以后,国际反腐败运动发展更加迅猛,提出更多新的议题。中国在过去几年努力建设一个以惩治、预防、教育三位一体为特点的预防腐败制度和走出一条以开发反腐败工具、努力探索制度创新为方向的路子来治理腐败,是值得肯定的。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中国作为亚太区的一个区域大国,积极参与重大的反腐败国际行动,如签订和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参加亚洲银行和经合组织的《反腐败行动计划》及亚太经社理事会的《反腐败行动计划》,为推动区域内其他国家的参与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受到了高度评价。

今后,伴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中国综合国力的加强,中国更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去,中国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海外投资的管理,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杜绝企业在海外行贿,尽快参加《经合组织反对在海外行贿公务员公约》,在国际反腐败运动中,发挥大国的建设性作用。

9.对腐败问题的看法,反腐倡廉论文 篇九

关键词:工程建设领域 反腐倡廉 措施办法

内容提要:探索工程建设在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预防腐败工作,已成为探索源头防腐工作的新课题。着眼于工程建设领域,着力于深化制度改革和创新,有效地拓展了源头防腐工作领域,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重要性

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多发易发,历来是滋生腐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成为当今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领域。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不仅仅影响一个工程的质量,还严重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败预防工作犹为重要,反腐败工作不仅是工程建设监管工程过程中开展工作的第一条防线,也是工程建设监管过程中的基本保障。我们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新形势下的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败预防工作。

二、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

1.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方法亟待创新。随着反腐败形势的变化,部分制度难以适应新形势、新问题,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不断创新。2.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成果还需巩固。存在一定程序的制度不规范、管理不及时等问题,治理成果还有一定的阶段性和局限性,工程建设领域防腐败的成果亟待进一步巩固和扩大。

3、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制度缺陷急需纠正。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类管理制度来看,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漏洞。与监督制度配套的保障及落实的法规常常不能及时出台,导致落实规定无从入手。

4、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合力亟待加强。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很大程度影响了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预防腐败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预防腐败工作的对策

1、加强党对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预防工作的领导。腐败的存在导致社会不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腐败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严重侵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导致社会不和谐。我们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决定了反腐倡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党担负着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的领导责任。党要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首先必须搞好自身建设,尤其是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样才能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不断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增强党的凝聚力,使我们党能够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2、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工程建设监管过程中只有要一个环节的工作没有做到位就会出现腐败现象,如招投标过程中串标、施工过程中非法分包转包、监理工作形同虚设。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源头管理,特别是招投标工作。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在监管方面重点抓好几个关键环节。一是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建立专家抽取保密体系。二是实行分离评标,杜绝招标单位恶意诱导专家评委打人情分、倾向分等行为。三是取消招标人标底,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无标底招标。四是采用规范评标办法,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规范的施工招标文件和统一的综合评标法或合理低价法。五是建立标准化建交中心,设立专门的开标室和两间独立的评标室,增加全程监控设备,对开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六是认真落实招标信息公开与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通过统一的发布平台增加招投标过程监督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其次,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相关各环节、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与信息共享,将建设前期、施工总分包、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督、合同备案管理、工程造价、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等内容联合起来,在各主管部门间建立统一、整体的联合管理框架,形成秩序良好、管理规范、监督全面的监管体系。建立全市范围建设领域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将全市内全部在施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为管理重点,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其建设前期、过程控制、现场管理等具体情况全部纳入执法检查与考核范畴。通过搭建这一统一规范的企业考核平台,推进了建设领域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不仅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更是将对企业的日常化管理、阶段化管理统筹考虑,着力解决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中的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管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3、创新思路,拓宽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新渠道。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重在预防和治本。工作重点要向预防腐败的重大制度建设和落实上转移。一是坚持推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制度。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共保责任书,以遏制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二是推行工程建设纪检监察跟踪制度。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对参建各方廉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面对面、零距离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三是积极推行工程建设诚信体系。建立工程建设公开档案,扩大建档范围,丰富档案内容。做好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发现不良行为,记入档案,并立即采取惩罚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源头监管。四是工程建设公开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等形式,公开工程进度,扩大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4、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同时发挥人民群众及媒体的监督作用。任何权力都有潜在的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脱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专制与腐败。要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说服教育,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把各种经济犯罪现象消灭在萌芽中。建立领导干部廉洁档案,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项目、重点人员的廉政行为。重视相关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思想汇报、群众测评、考核等,为干部的任免提供可靠依据。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和项目效益监督。在横向对比中,发现问题,督促广大干部职工清正廉洁,做好本职工作。建立便捷直达的举报投诉体系,拓宽信息来源,重视信息收集,防微杜渐,凝聚智慧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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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反腐败国家立法必要性的思考 篇十

李永忠

2013-3-26 6:48:55来源:2013年03月25日08:42 北京日报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制度反腐的题中之义,也是十八大依法治党、保障廉洁政治的新要求。应紧紧围绕十八大确立的党的建设主线,重新审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现状,加强反腐立法工作整体规划。

现有法规制度体系难以打赢反腐败战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已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但现有的法规制度体系难以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是战略规划上的制度反腐一直欠缺。邓小平同志不止一次地从制度层面(主要是权力结构)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犯各种错误的“总病根”是“权力过分集中”,并强调“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现今,腐败滋生蔓延的“总病根”,无疑还是“牛栏关猫”式的法规制度体系,权力脱离“笼子”导致大面积蜕变腐败,直至“腐败愈演愈烈”。以吏治腐败为主征的权权交易发展为对执政党的公信力和生命力危害。

长期以来,我们不仅对中国历史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成果挖掘、整理和转化不够,而且对清廉指数高的国家和地区反腐

倡廉法规制度成果学习、借鉴、汲取也不够。从人性善、共产党员道德高、无产阶级素质好等理想主义的思维定式中,进行立法规划和制度构建,致使制度上的漏洞和风险仍大量存在,反腐败的目标红线不断压低。

同时,反腐败立法和制度构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追踪腐败现象或腐败手段的误区,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如同“急诊室”、“消防队”,处于一种应急和被动的状态。制度成本过高,制度效能过低。如公款吃喝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反复强调,下发文件几百个,制定的“不准”多达千条。不仅始终未能根除,反而演变成“灰色腐败”。

二是法制体系上的失衡性——重实体轻程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相对重视实体性法规制度的构建,但程序性法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制度体系失衡,导致空监、虚监、弱监的问题大量存在。反腐败立法工作和法规制度建设,习惯于将重点放在诊治和矫正之上,偏重于追惩性、实体性制度,忽视程序性、防控性制度;偏重于工作成绩的计算,忽视对工作程序的监督;偏重于对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忽视对民权利的程序保障;偏重于腐败行为的查处,忽视对职责权限的界定和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无法切实保证法规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执法者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是制度效能上的有限性——决策力不足、公信力不高、保障力不强。一是制度的决策力不足。由于整体规划不够,加之封建崇权、拜权、怕权思想的深远影响,“人治”思维和现象盛行,监督者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被监督者不要监督、不受监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言代法、以权压制的现象大量存在。二是制度的公信力不高。由于制度设计不科学,或过于宏观,过于笼统,尤其是关于执行程序、违章责任追究等规定不多,对一些具体问题未界定或量化;或制度创建不够谨慎和严肃,草率出台,频繁修改,致使制度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同时,落实制度的责任制度、保障制度、再监督制度也不健全,使一些本来很好的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未能发挥制度应有的威力。三是制度的保障力不强。由于制度的决策力不足,公信力不强,制约了制度效能的发挥,特别是专门监督机构被置于执行机关的统制范围,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始终处于同体监督的空置、弱置境地,无法发挥监督保障功能。

反腐败立法工作目标是构建制度铁笼子

反腐败立法工作必须以“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总病根”为原点,以权力结构改革为核心,构建防治消极腐败的制度铁笼子。

一是加强反腐败的战略规划,确立权力结构改革原则。制度建设涉及党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但核心是权力结构问题,即以权力结构为核心的党和国家制度改革问题。应加强反腐败立法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依据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党内最高规章的党章,将权力结构改革列入反腐败国家立法五年规划。厘清权力与权利的授受、制衡和回归的关系,逐步建立

起能够很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反腐败权力结构,真正以制度之笼关住权力之虎。

二是提高制度耦合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制度铁笼子。应把法规制度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把健全浅层意义上的规章、守则与改革深层意义上的组织体系(即权力结构)结合起来,把党内立法(党内决策程序、表决规程等)与国家立法(财产审报法、反腐败法等)结合起来,把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与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结合起来,做到反腐败立法工作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党和国家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相适应,与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的总体目标相适应,与防治消极腐败危险的总体部署相适应,做到制度与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套,耦合力强、体系化程度高。

三是提高公众参与力。反腐败立法工作必须实行开门立法,注重发挥群众在反腐倡廉和反腐败法制建设中的深厚伟力,不能搞专业人员闭门造车式的立法,不能搞专门机构单打独斗式的建制。务必依靠群众,转换权力结构,探索党和国家制度改革的途径和方法;依靠群众,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反腐,创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依靠反腐立法,调整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依靠法规制度,改善党群和干群关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肌体健康。

11.反腐败——世界性的课题 篇十一

200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的预防腐败工作,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腐败不能被认为是发展中的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在今天,惩治腐败的技术已经基本完善。让我们来看一看世界各国的大致做法。预防和惩治腐败,各国有不少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也有些经验不一定符合中国的国情,需要因地制宜、有所取舍。

1993年,法国预防腐败中心成立,是一个专职的预防腐败机构,拥有完全独立的工作自由,掛靠法国司法部,受法国总理直接领导,由来自税收、警察、宪兵、海关、司法和内政部门不同行业的专家组成,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不同部门的腐败情况。全体成员每4年更换一次。

芬兰位于欧洲北部,国土面积33万平方公里,全国人口520万。芬兰防治腐败工作成绩斐然,在“透明国际”的腐败印象指数排名中,连续多年位列榜首(腐败程度最低)。历史上的芬兰,曾经深受腐败问题困扰,现在能够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其主要原因是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深入人心的廉政文化的影响。

12.对腐败问题的看法,反腐倡廉论文 篇十二

一、以理性眼光来看待当前地税部门党风廉政存在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党风政风出现了可喜变化,特别是在纠正“四风”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良作风积习甚深,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且作风问题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稍一松懈就会卷土重来。地税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办公用房问题。省地税局高度重视,及时调整了干部办公室,但是有些基层干部的办公用房或多或少存在超标的现象,应该严格按照中央规定认真抓好整改。二是“红包”治理问题。近年来,地税部门持续深化“红包”治理,各地狠抓落实,立竿见影,成效显著。但是各地进度不够平衡,深浅不一,问责不严。三是公车管理问题。虽然节假日,各地坚持了公车封存管理,但是上班期间仍有极个别干部麻木不仁,公车私用,甚至被有关部门通报。四是公务接待问题。虽然公务接待费用总体来说,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但仍然有个别地方、个别干部来客没有接待函、陪餐人员超标、费用超标,甚至工作日午餐饮酒等问题。五是津补贴发放问题。近年来,相对来说,各级地税部门的津补贴发放越来越规范,但是仍然有少数单位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补贴,个别单位巧立名目自行发放奖金津补贴。

二、以新准则新条例为抓手推进地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

新《准则》、新《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突出了问责的作用。我们要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好、落实好新《准则》、新《条例》,推进地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严以用权、实以干事,树立地税干部优良形象

地税领导干部要做到严以用权,需要回答好“三个问题”。

什么是“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涵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权为民所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二是有权必有责。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尽多大的责任才会有多大的作为。三是用权受监督。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成就事业人生,造福一方百姓,用不好则会害人害己,贻误事业。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习惯在聚光灯下工作。

何以谓“严”?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严格公私界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权力由政府行使,再大也不能为所欲为;权力由干部使用,再小也不能恣意放纵。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过去有的同志认为公款吃个饭、公车办个事,都是小事小节、无伤大雅。现在不一样了,公款吃喝,不论金额大小,公车私用,不论职位高低,一旦发现,都会被查处,轻则通报批评,重则免职处理。二是严格依法依规。权力的边界是法律法规,权力运行要遵循法律的轨迹,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一方面,抓紧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另一方面,铁面执纪,严格执法,做到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三是严格接受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之弦越绷越紧,问责之剑越磨越亮,各方面的监督越来越频繁,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就地税系统而言,来自内部的巡视监督、纪律监督、审计监督、执法监督,延伸到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谁都不能置身事外;来自外部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无处不在,一句话、一张照片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如何来“用”?一是要依法用权。用权之要在明法。依法治国,最重要也是依法治权,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不妄为”,给权力运行“划红线”、“布雷区”,让权力在安全线内运行。要“心中有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带头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税;要“行必依法”,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不越红线、不逾规矩,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二是要秉公用权。坚持公私分明、廉洁奉公,对权力常怀敬畏之心,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搞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公权私用。要公道正派。有权不任性,用权不擅权、不专权、不越权、不滥权,不搞特权;坚定立场,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要公开透明,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税务公开等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要担当用权。严以用权和敢于担当不是对立的,严以用权不是不准用权,而是为了更好地用权干事。如果因为为官不易就为官不为,只能说明党性不纯洁、信仰不坚定、作风不踏实。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和担当,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尽其责。不能只要职位不要风险,只要权力不要责任。既要兢兢业业、勤勉敬业,履职尽责不懈怠;又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风险挑战不退缩。四是要廉洁用权。用权之德在清廉。要严守纪律红线,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官;要把守权力界线,知所循、知所守、知所惧,正确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更好地将权力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要坚守道德底线,坚持防微杜渐,坚持修身与齐家并重,塑造良好的人格,培育美好的家风。

(二)勇于创新、敢于探索,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税收工作和税务工作者的高度重视与亲切关怀。

以改革精神引领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是引领税收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讲话明确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的原则。讲话确定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归纳起来就是“一个发挥”,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三个合”,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一个着力”,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讲话明确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即“四个要”:一是要推出更多便民办税改革措施,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减轻群众办税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三是要把简政放权和创新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化服务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四是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以改革精神统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既着眼于税收事业发展未来,又立足于税收工作现状,对做好当前地税工作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近年来,面对税收工作四个“新常态”,地税部门保持发展定力,聚焦税收主业,抓住依法治税、信息管税“两个关键”,突出管理强税、服务立税、综合治税、联合办税。但是今后地税部门,各项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重,容不得半点松懈。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综合治税。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加快推进综合治税,特别是要加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二是深化国地合作。要认真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积极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在服务融合、执法整合、信息聚合上迈出更大步。三是优化纳税服务。要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突出部门特色、地域特色,着力打造地税服务品牌。

以改革精神带领队伍。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和“营改增”等因素影响,地方税源呈萎缩态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队伍士气,导致少数干部对自己的职业前景比较迷茫、对地税事业发展的信心不足。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旗帜鲜明地指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在坚持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上,对现行体制加以改革完善。对广大地税干部而言,既是及时雨,更是定心丸。我们要以学习讲话精神为契机,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地税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一是稳定队伍。可以肯定的是,“营改增”之后,国地税仍将继续分设,地税部门的作用不但不会削弱,反而会继续加强,广大地税干部要抛除杂念、轻装上阵,坚定事业发展的信心不动摇。同样可以肯定,“营改增”之后,地方税体系建设将会提升议事日程,地税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征管体制将发生深刻变化,包括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可能需要做出调整,我们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坚定深化改革的决心不动摇。二是提振士气。深入开展“扬清风正气、树地税形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抓好“最美地税人”评选表彰,挖掘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重树地税形象;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单位气氛,和谐人际关系,激发队伍活力。三是锤炼素质。要强化干部技能培训,大力开展读书荐书活动,充分运用网络学院等平台,鼓励干部在岗自学。适应“金三”上线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引进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深化业务与技术的融合。

(三)驰而不息、常抓不懈,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当前,改进作风到了节骨眼上,干部群众最担心的是问题反弹,最盼望的是保持长效。

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入学习贯彻新《准则》、《条例》,切实增强两点认识:一是作风建设只会越来越严、越来越紧,制度之网越织越密,越往后查处越严厉;二是作风问题越往上越敏感、越重视、越谨慎,反而越往基层越松懈、越麻痹,作风建设压力传导还不够。地税领导干部要先紧张起来、重视起来,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刻领会中央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坚定决心,深刻认识“四风”问题的顽固性、反复性、隐蔽性,切实增强纠正“四风”的坚定性、主动性、自觉性。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把压力逐级传导下去。尤其是加大“红包”治理的力度,认清形势,趁热打铁,强化举措,压实责任,推进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要把工作重心从挖掘存量向遏制增量转移。

聚焦问题整改。当前,要深入查摆“违规插手工程项目”等6个方面突出问题,并进行认真整改。

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党组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像抓税收收入一样抓作风建设,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确保干部队伍少出、不出问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强化主体意识,坚持主责主抓,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要严以律己、以上率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带头反对“四风”,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侵蚀。班子成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责任区域和责任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责任“不缩手”。

严肃执纪问责。责任追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没有问责,压力就传导不下去。地税系统各级纪检监察、巡视、督察内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弛而不息开展正风肃纪。要加大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案件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收敛、不收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发挥警示作用,充分形成使之“不敢”的震慑、“不愿”的氛围。对“四风”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要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力的,要追究其监督责任。

参考文献

[1]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推动改革落地生根造福群众.人民日报,2015.10.14

13.对腐败问题的看法,反腐倡廉论文 篇十三

面对期末考核,且又是反腐问题,事实上,对于我而言实在是突如其来,一时之间无法下手。我对于中国反腐问题,也仅仅是平日在电视上看到的一些新闻,现在突然要做这方面的论文,就立马陷入困境了。另一方面,作为大学生,又对事实关心的不够,顿感汗颜。在以往的认知里浅薄的认为,诸如反腐廉政等一系列“重大”国事,实不是我等所能妄谈的,而且私下以为这应该是思政系学生应该学习和了解的。如今想到这些浅薄想法,就感觉惭愧。幸好我虽不是很热心,但总归是在平日里多少知道一些,对于每天发生的重大新闻时间也略有所知,虽没有什么独到见解,但最起码对于基本的事件有所了解。这就为我此次论文多少起到一定作用。在我的意思里,近两年来,中国反腐“动静”十分大,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就是雷厉风行。要员接二连三“落马”,也说明了政府的决心,中国腐败问题由来已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反腐问题已经刻不容缓,给政府一个交代,给人民一个交代。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更加有责任有义务去关心国家大事,热心国家反腐工作,并做进一步的思考。以此,同样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在老师布置了此次作业后,我也借阅了中国反腐方面的相关书籍,认真阅读,并作出相关的笔记。并不是想要单纯的完成简单的以此作业,而是想借此次作业,多一些了解中国反腐工作。此次作业也向我敲响了警钟,不可只专一业,只停留在自己的专业之内,而对专业之外的知识不闻不问,一概不知。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会在闲暇之余,更多的了解和学习专业外的知识,以求开阔视野,增长见识。

对于中国的反腐败,近来我也道听旁说了不少的东西。近年来,中国的贪官们真可谓是前腐后继,层出不穷,你争我赶,一个个从不为人知的视野中鱼贯而入,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中,进入了社会的舆论中。而且那些贪官们是职位越来高,像刘志军,刘铁男,杨达才等都是省部级的高官,但是他们造成的腐败问题可不是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他们位高权重,涉及范围广,牵扯人员多,覆盖面大,以至于他们的破坏力也是相当之大,给社会给国家造成的危害也是人所皆知的。

因而我们也看到和听到了在十八大后,中国政府的反腐败力度加强,这无疑是会受到广大的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也使得国内外对于中国新一届政府反腐的十分关注。打开中国反腐倡廉网,一行大字赫然映入眼睑“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网站上关于近期反腐成果的新闻消息报道布满了网站整个页面,任意点开一个,便能够让你了解到中国反腐败的动态。

点开网站上的一条新闻,我看到“王岐山强调,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要求,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增强党的观念,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守责任担当,领好班子、带好队伍。纪委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焦距中心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毫无疑问,当我看到这条新闻动态时,真是内心里一阵痛快,同时也为我们党深入反腐败斗争喝彩和鼓掌,并为之连声陈赞。

我们都知道腐败与权力构成了一个怪圈,腐败与权力相生相伴,腐败就是“权力腐败”的简称。“权力与腐败构成了一个怪圈: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导致了腐败的产生,腐败的盛行又加剧着权力的异化”1因而我们可以说腐败是与权力是相挂钩的,腐败的实质就是权力的腐败。只有当权力失控、权力失衡、权力异化时,才有可能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那么我们反观一下我们国家的腐败问题和现状看一下。在人民网上有一篇关于腐败问题现状的调查投票,投票显示国家公职人员最容易导致腐败,而应该采取的措施,大多人都投票表示应该完善和健全法律制度。尽管眼下中国社会的腐败已到了“人神共愤”、“左右共怒”程度:贪腐现象,人人喊打,贪官污吏,更人人喊杀——“杀贪官”已进入小学生作文中了。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中国式腐败,却偏偏能在这高分贝的“打、杀”声中如“水银泄地”般地渗透到各个角落:再少的采购,也有私下回扣;再小的工程,也会偷工减料。大单位搞个装修、买个灯饰,甚至中秋节团购月饼,小科员也能回扣个十万、八万!再像建筑项目投标、文化单位招考,所有环节的“公开、公正、透明”都搞得像真事一样,惟结果是事先设定的。这样的腐败案例,让人拍案惊奇。明末清初有一本书,名叫《官场现形记》。其中深刻揭露了官场上的黑暗和个中丑态。由此可看,官场的腐败问题,不是哪个朝代,哪个时代所独有的,而是历来一直都存在的很严重的一个问题。1 李建华等著《反腐论》 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

李建华分析说,文化其及偏失性,传统文化的精神糟粕,西方文化的腐蚀等这些文化的因素对人的影响,也可以导致人容易陷入腐败的泥潭。2那么我想我们当然也应该知道,除了文化方面的因素外,还有其他种种的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使人容易陷入腐败的泥潭。比如说,权力的失衡、经济的失衡、行为的失范等等。根据近来腐败现象,我们可以仔细分析,不难以看出,个别官员的价值观念的错误和道德品质的败坏等等,也是产生腐败问题的根源所在。那么针对我们国家的腐败问题,我们可以采取怎么样的措施来进行解决呢?这不仅是关乎国家命运的问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所以,举目而看,连大字不识的老百姓们,坐在一起时,也会扯一扯我们国家的腐败问题。当然反腐败不是一天两天能够解决的问题,这是个长远的问题,但是却是我们亟待解决和一直都要解决的问题。可是,在目前我们国家的反腐体系中还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漏洞。权威专家指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但这些年查处的大量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

发多发的情况表明,现有的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在高层看来,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主要有四: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

腐败现象有着很深刻的社会根源,有很多方面。在中央纪委法规室所署名的文章上指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3也就是说我们要反腐败就必须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那么我们如何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呢?我想我们大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建立健全的科学权力运行机制。前文部分已经说了,腐败与权力紧紧挂钩,权力往往是腐败问题滋生的根源。当前,我们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同上夏赞忠编《廉政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方正出版社

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因而,我们要紧抓腐败问题,国家的权力运营机制必须健全。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就已经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营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

建立健全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腐败不仅表现在行政权力领域,还表现在政治权力领域,用人方面的腐败越来越严重,更加使得腐败问题越来越的严重。我们要消除这些腐败需要政治上的变革,最根本是不断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中民主参与程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官员在财政上的腐败。我们知道在腐败案列中很多官员都是在财政这块贪赃枉法,在各项的财政支出中占用,挪用公款等。起草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专项基础法律。我们在人民网关于腐败问题的调查投票中也可以看出,大多数网友投票支持要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充分依靠法律制度的作用。

当然,我们知道,解决腐败问题远不止那么简单,所以以上我所列举的一些方面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而我对于反腐败问题这方面有了解甚少,所知甚少。因而,在写关于中国反腐败这一块的问题耶只能够这样就结束了。并且,我们也了解到腐败问题是一直都存在的,这不是一时半会能够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国家必须认真的研究和思考存在的腐败问题,也应该力争从根源上解决腐败问题。我想我们要解决腐败问题,我们还需要比较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夏赞忠主编《中国廉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李建华 周小毛著《腐败论——权力之癌的病理剖析》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 中国反腐倡廉网

14.对腐败问题的看法,反腐倡廉论文 篇十四

同志们:

这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是省局(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全国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总结去年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对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为全系统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证。刚才,传达了全国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作了工作报告;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刘凤岐同志亲自到会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全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对今后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省纪委对烟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各位领导的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着重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局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1月10日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总结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科学分析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提出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深刻阐述了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工作重点,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纲领性文献。在1月19日召开的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上,省委书记姜异康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2月22日至23日,国家局召开全国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姜成康局长作了重要讲话,潘家华纪检组长作了工作报告。姜局长的讲话,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就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扎实推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主题鲜明,内涵深刻,重点突出,为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方向。潘组长的工作报告,总结了去年行业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对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对上级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部署要求上来,以

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过去的一年,全系统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卷烟上水平”和“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任务,创新思路措施,着力转方式、调结构,打基础、抓规范、上水平、增后劲,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为“十一五”画上了一个圆满句号。各项主要任务指标都得到改善。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国家局、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系统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顽强拼搏的结果,也是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分不开的。总结去年以来的纪检监察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卷烟上水平”,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加强对国家局、省局(公司)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二是更加注重关口前移、过程监管。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廉政风险点排查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年”活动,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明显增强。全面推行“明示与承诺”制度,严格规范干部职工从业行为。严把项目设计关、招投标关、合同执行关、资金监管关、监管程序关,进一步加强了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管。三是更加注重权力运行监督。制定实施全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和提醒。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和规范“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工作,促进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全系统修改完善反腐倡廉制度211项。四是更加注重政风行风建设。制定印发《2010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意见》,认真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上门走访、明察暗访和评议结果报告制度,促进了政风行风建设,得到了省政府纠风办的充分肯定。总之,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思路是清晰的,措施是有力的,效果是明显的,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在此,我代表省局(公司)党组,向全系统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单位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一岗双责”意识不强;有的领导干部宗旨意识和执政意识还比较淡薄,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的领导干部依法经营、民主决策和廉洁自律意识还不强,办事公开不到位,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干部大手大脚,奢侈浪费,造成了不良影响;极个别干部只顾个人利益,作风张扬,争名逐利,甚至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既要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已经取得的成效,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又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二、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切实做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惹事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重要讲话中,突出强调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问题,深刻阐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全国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都对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作出强调部署。全系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和上级会议精神,最根本的就是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贯彻到全部工作之中,切实做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惹事,努力把自己的事情办好。

(一)要切实做到“想干事”。想干事,是一种担当,一种境界,也是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一名总想着干事,千方百计要把事做成、做好的干部,一定是具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和进取精神的好干部。一要有强烈的事业心。事业心主要体现在对待工作的态度上,就是把工作与自己的人生理想、人生追求、人生意义紧密联系起来。全系统每一名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组织重托,时刻心系群众,真正把职责当成使命来看,把工作当成事业来干,勤勤恳恳,尽心尽力,多谋发展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在干事创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二要有强烈的责任感。领导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骨干,事业发展的中坚,必须牢记责任,勇于担当。要担当起践行“两个至上”的责任,把“两个至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自觉为广大烟农、零售户提供优质服务,做到为国分忧、为民尽责;要担当起促进科学发展的责任,紧紧围绕“卷烟上水平”,以实施规划为总抓手,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全面实现“走在全国前列”目标;要担当起培育知名品牌的责任,继续推进“名牌市场”建设,促进全国知名品牌在我省市场中发展,在竞争中壮大,当前,尤其要培育好“泰山”品牌,确保完成今年省内销售任务;要担当起打基础、抓规范的责任,打牢思想、工作、管理、市场、队伍等基础,构建严格规范长效机制;要担当起保民生、促和谐的责任,积极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排查化解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不断巩固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三要有强烈的进取精神。进取精神的实质就是昂扬向上,立志有所作为。当前,从全行业看,新一轮竞争已经展开,兄弟单位都在发挥各自优势,抢占“十二五”发展制高点。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前有标兵,后有追兵,不进则退、小进是退、慢进也是退。全系统各级

领导干部要正确看待行业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明确发展定位,找准赶超标杆,始终保持满腔热情、富有激情、充满智慧、奋力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始终保持勇于探索、敢为人先的勇气,不甘落后、永不言败的志气,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把握发展主动权。

(二)要切实做到“能干事”。能干事,是一种本领,一种水平,也是领导干部执行力和执行能力的重要体现。能干事,必须用行动来说话,用实干来证明。一要强化执行落实。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国家局、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行业改革发展大局,用党性、用纪律、用政治观念、用责任心,切实维护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牢固树立“执行不讲借口”的理念,对于上级每一项部署,都要在第一时间传达到位,并逐项分解任务,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二要善于结合创新。省局(公司)党组始终认为,国家局、省委、省政府大政方针历来十分明确,完全符合山东烟草实际,能不能贯彻落实好,关键在于做结合、创新文章。各级领导干部要吃透上情、摸透下情,找准上级大政方针与本单位实际的结合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观念创新作为一切创新的前提,深入开展第四次解放思想大讨论“回头看”活动,以观念创新促进思路措施创新,不断增强发展的动力与活力。要把转方式、调结构的难点作为创新的重点、突破点,善于借鉴行业内外先进经验,注重总结基层和职工群众的创新创造,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办法措施。三要注重加强学习。能干事的本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不断学习、不断实践获得和提高的。全系统领导干部都要做善于学习的有心人,坚持向书本学、向实践学,注重学以致用,把学习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切实做到“站得高一点、看得远一点、谋得深一点”,在解决问题时先人一步,在破解难题时技高一筹,在化解矛盾时运筹帷幄。

(三)要切实做到“干成事”。干成事是一种目标,一种结果,也是检验想干事、能干事的最终标准。一要提高决策水平。要干成事,首先要保证决策正确。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握科学决策的标准和原则,把职工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加强调查研究,开阔思路,把握规律,使各项决策切合工作实际,符合群众意愿。要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全面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力打造阳光烟草。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

责任追究,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二要讲求方式方法。毛主席说过:“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这里讲的“桥”和“船”,就是方式方法。要干成事,必须解决方式方法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确定工作内容时,要学会牵“牛鼻子”,善于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制定目标要求时,要学会“弹钢琴”,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提出不同标准。在研究解决问题时,要学会“开方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要弘扬优良作风。要干成事,必须靠良好的作风作保障。当前,尤其要大力弘扬低调务实的作风,切实做到“潜心做事、低调做人”。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姜局长的要求,始终保持谦逊平和的心态,尤其在工作作出成绩后,要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组织,决不能居功自傲。要牢固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在做实、做细上狠下功夫,力争把每一项工作都做成精品、做成品牌。要坚持求真务实,做到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力戒浮躁,力戒张扬,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多做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好事实事,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实绩。

(四)要切实做到“不惹事”。不惹事是一种品德,一种操守,也是对领导干部的起码要求。省局(公司)党组始终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放手、放权、放心”,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对省局(公司)党组负责,做到“两个确保”:一要确保工作不惹事。主要是在安全、稳定、规范、廉政四个“一票否决”上不出事。这四项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事关行业形象,国家局、省局(公司)党组都有严格的规定、纪律和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守土有责”,牢牢抓在手上,一刻也不能放松,否则,一旦发生问题,就会“一丑遮百俊”。当前,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责任重大。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公司)党组的要求,深入排查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出任何闪失,让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放心。二要确保自身不惹事。主要是在廉洁自律上不出事。廉洁从政是党员干部的生命线。作为领导干部,要管住自己,在廉洁自律方面经得起考验。要正确对待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权力的本质就是责任,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始终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绝不滥用权力,绝不以权谋私。要注重防范风险。严格遵守廉洁勤政纪律规定,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纪律政策来办事,有效防范各种风险。要厉行勤俭节约。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办企业方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要切实加强会议管理,把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严禁发放纪念品、严格会议支出作为突出重点,强化管理措施,务求见到实效。切实加强公务用车和因公出国(境)管理,对于中央的要求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切实加强

公务接待管理,完善制度,明确标准,严格开支。下一步,省局(公司)将对各单位接待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业务用房标准,坚决禁止豪华装修。要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更是一种保护。严是爱,宽是害。全系统每一位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惹事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要求。四者是一个有机整体,有着十分紧密的内在联系,是成就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想干事是前提,能干事是关键,干成事是目的,不惹事是底线。全系统领导干部要做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惹事,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打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下一步,全系统将按照国家局部署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教育,组织开展“讲责任、讲奉献、讲纪律”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言传身教,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表率。

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去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是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单位党委(分党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工作总体规划,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既要当好实践者,率先垂范,又要当好组织者,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要加强对落实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坚持科学有效的评价激励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充分调动方方面面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行业纪检监察机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他们认真履行职责。要选拔那些政治强、素质好、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优秀干部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把人员配齐配强。要加强培训,搞好“传帮带”,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严明纪律,加强管

理,真正形成严格自律和坚持原则的良好风气。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为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纪律监督保障作用。要把加强监督检查作为第一位的职责,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起监督的责任。要坚持重要情况和工作报告制度,对涉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规违纪问题,要敢于监督和纠正,并如实向上级报告。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提升工作水平。要协助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秉公执纪,依法办事,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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