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民政局文件

2024-07-01

延安市民政局文件(精选6篇)

1.延安市民政局文件 篇一

延安市卫生局文件

延市卫发[2011]272号

延安市卫生局关于做好

全市今冬明春消除麻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今年以来,我市部分县区麻疹呈高发态势,距离实现“到2012年全国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且无本土麻疹病毒传播”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为确保如期实现消除麻疹目标,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消除麻疹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2010-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活动指导方案》要求,现就全市今冬明春消除麻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原则,全面夯实麻疹疫苗常规免疫,确保以乡镇为单位,目标儿童麻疹疫苗2剂次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及时接种率达到90%以上;彻底落实以县区为单位的麻疹疫苗查漏补种,确保适龄儿童2剂接种率达

1到95%;在全市(除黄陵县)列入全省重点县区的12个县区开展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确保目标儿童接种率达到95%以上,加

强麻疹监测、实验室检测及暴发疫情调查处置,全面推进消除麻

疹工作进程。

消除麻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负总责。各县区卫

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协调落实消除麻疹工作所需经费,因地制宜、周密安排、任务分解、责任到人,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

究制,确保今冬明春消除麻疹工作落到实处。本次强化免疫和查

漏补种活动所需疫苗由省级统一采购下发,接种补助经费由县

(区)落实。

二、实行分类指导,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一)夯实常规免疫

各地要严格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加强疫苗和冷链运转管理,确保

免疫接种质量,提高免疫成功率。要加强对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抽查评估,及时查找并整改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

常规免疫工作基础。

(二)落实查漏补种

黄陵县要在今冬明春集中开展查漏补种工作,目标人群原则

上覆盖8月龄至6周岁儿童。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麻疹疫苗

查漏补种工作方案,重点加强厂矿工地、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

等流动人口聚集地区的查漏补种。最大程度地扩展预防接种覆盖

面。

(三)开展强化免疫

全市(除黄陵县)12个县区要在2011年12月或2012年

1月内集中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目标人群原则上覆盖8月龄至4周岁儿童。各县区要按照《2011/2012年延安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

和查漏补种活动指导方案》,制订本地实施方案。突出抓好宣传

动员、人员培训、摸底调查、群体接种、风险沟通及疑似预防接

种异常反应监测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免疫空白。

(四)加强疫情控制

要完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质量,动态分析疫情态势,力争

对所有疑似病例进行血清学分析、分类。市级实验室要加强病原

学监测,及时掌握本土麻疹、风疹病毒的变化情况。发生麻疹确

诊病例要及时调查处置,控制续发病例发生。发生麻疹暴发疫情,要迅速开展应急接种,加强病例管理,控制医院感染,把疫情控

制在最小范围。

三、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各县区卫生局要加大对今冬明春消除麻疹工作的督导检查

力度,动态监管重点区域的消除麻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

遇到的问题。各县区卫生局要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今冬明

春消除麻疹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估。市卫生局将适时对各县区消除

麻疹工作督导检查,及时评价实施效果。

各县区要归类整理今冬明春消除麻疹工作各类文件、宣传培

训资料、接种报表等资料,及时总结工作进展、经验做法、问题

困难和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

送我局疾控科和市疾控中心。

联系人:市卫生局疾控科张凤霞

联系电话:0911-8066881

传真:0911-8066881

联系人: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高延平

联系电话:0911-2323327

传真:0911-2323323

附:消除麻疹工作全省重点县区判定标准和今冬明春全省重

点县区建议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计划免疫通知抄送:各县区疾控中心

延安市卫生局2011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30份

2.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文件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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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余 杭 区 民 政 局 文 件

余民[2006]191 号

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达到申报审 核程序化、公开化,管理动态化、规范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 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 务院第 271 号令)和《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余 政发[2001]179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个人申请 凡我区城乡常住户口,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家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均有申请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的权利。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应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请。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标题应为“享受低保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劳动能 力、身体状况、职业、月收入及收入渠道,申请享受低保的原 因等。申请书必须真实反映家庭状况,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

写,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在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时,应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如实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应的材料,主要有: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 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 家庭成员的工资或离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

3、离婚证(判 决书);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应提供残疾证;

5、家 庭成员中有学生的,应提供学生证;

6、病情证明,丧失劳动 能力的应提供本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7、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证明;

8、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 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登记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 及享受期限证明;

9、企业改制买断工龄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 金额及用途证明;

10、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生活费支出缴款凭证

11、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 先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 登记证明书;

12、有工资的申请人在出具工资证明时,必须提 供正规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并由劳资部 门负责人签名,签名者应注明“本工资表真实有效,本人对出 具的证明负责”。

13、农村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 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初审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

员会)应及时受理,并按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查材料。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低保 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填写《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 理登记表》(以 下简称“登记表”,并在 2 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审查复印件时必须审查原件,审查后,要在复印件上注 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人对审查材料负责”的字样,并签 署审查人姓名、审查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对材料不真实、不 齐全,申请表填写不清楚、内容不全的一律退回,并下发《退 回通知书》,在 2 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入户调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内容清楚,材料真实齐全的申请低保家庭,7 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入户调 查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入户调查时,除调查家庭情况外,还 要有调查人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评估意见和调 查人对所调查情况负责的内容,并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签 署调查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入户调查情况若与本人申请内容 不一致,将材料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入户调查应采取以下方法:

1、看。主要看家庭住房及房屋装修、家具、家电,非生 活高档消费品,电话交费单据,家庭成员穿戴等。

2、问。主要询问申请人家庭成员人数,每个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职业、月收入、日常消 费、子女上学等

3、听。听取单位、周围群众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的反映,同周围群众相比是否属于贫困户,了解申请人家庭是否拥有机 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移动通讯工具,子女在义务教 育期间是否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是否出入营业性餐馆和娱 乐场所、有无多处住房等。入户调查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入户调查内容不全特别是收入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 批。

(三)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评议。入户调查后,对 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 行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的时间为 7 天。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低保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杭州市 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重新核查,可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召开低保评议小组会议评议,公布评议结果。审批表中“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核查意 见”栏内公示时间必须填写,同时由经办人签名。调查意见栏 内由负责人写清申请人家庭是否经过入户调查;是否经集体评 议及评议结果;公示结果,公示后有异议的重新核查情况;同 意呈报的,要承诺对申请人家庭审查负责,并签名加盖社区居 委会(村民委员会)公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包括:申请

表、登记表、审批表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材料。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 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10 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一)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在接到社区居委会(村民 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 7 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工作,入户调 查率 100%。

(二)评审。乡镇(街道)建立低保评审委员会,由乡镇(街道)分管民政领导、民政助理、司法助理等 5-7 人组成。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每月 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 的出席人员必须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形成决议。低保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①审查申请人的低保申请书、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填写的各 类表格。②听取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和监督员关于低保申请人员家 庭调查核实情况的介绍。③确认该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纳 入低保范围的决定,对同意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上报区民政 局。④听取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对镇乡(街道)低保工作的意见 建议;讨论研究本镇乡(街道)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5 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区民 政局提出改进建议。低保评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①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向低保 评审委员会出示低保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低保评审委 员会全体成员予以审查。②由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和监督员向低保评审委员会介绍 对低保申请人员家庭调查核实情况。③低保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讨论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 保条件,作出评议结论。经评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意见,谁签字,谁负责。并在审批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栏内填写该户是否经过入户调查,是否经过集体评审及评审结 果,评审有异议的复查结论,是否同意上报审批,并承诺对申 请人家庭审核情况负责,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区民 政局审批。经评审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下发审查后不符 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书,在 3 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社区居委 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 3 日内退还 申请人。

四、区民政局审批

(一)区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将批准享受低保名单通知乡 6 镇(街道),乡镇(街道)通知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村 民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再次进行 7 日的张 榜公示,期满后 2 日内将情况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 3 日内将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对经审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开 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结果告知函》,由乡镇(街道)在 5 日内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对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无异议 的,区民政局及时通知乡镇(街道),发给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证,领取救助金。有异议的,区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开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结果告知函》。

(三)区民政局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 或者扶养人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孤儿,批准其 全额享受低保。

2、对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批准其按照差额享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停止)享受低保:

1、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以及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 提供不齐全的;

2、连续两次不进行续保登记或两次以上不参加义务劳动 的;

3、家庭近期购买空调、数码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

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5、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建房、高标准装修 住房或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

6、一年内家庭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六个月或间断居 住时间不满八个月的;

7、家庭饲养宠物、购买金银饰品或古玩字画的;

8、出入饭店、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家中装有电话,且电话费支出月超过低保标准 20%的;

10、因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11、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出资供子女 择校就读或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1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经劳动就 业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2 次以上(含 2 次)介绍 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13、实际居住地不在我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辖区内的;

14、人户分离两年以上,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愿意将户口 转入现居住地的;

15、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不勤耕种,使田地(山林、水塘)荒芜的;

1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省人口计生条例》生育未经处 8 理或怀孕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17、与申请家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 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扶 养、抚养)义务的;

18、无户主身份或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单身 家庭除外)为单位申请的;

19、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6 个月以内)而造成家庭生活 困难的; 20、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五、实施分类管理,限期保障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一类低 保 A,是指三年以上自身无能力脱贫的低保家庭;二类为低保 B,是指三年内自身有能力脱贫的低保家庭。对 A 类人员,每 年申请一次,第二年手续从简; B 类人员规定最长享受一年,对 第二年无特殊情况不得继续享受。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若有家庭人员变化(新增、死 亡)、家庭收入变化(增加、减少)的,需及时填写《杭州市 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变更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并上报区 民政局审批。

六、发放余杭区困难家庭低保救助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 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律采取社会化发放。社区居委会(村民

委员会)对区民政局批准享受低保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通知 低保对象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当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领取余杭区困难家庭低保救助证,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登 记签字手续。

七、归档立卷

(一)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低保档案包括:低保 对象花名册、申请书、登记表、低保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入户调查材料、审批表、公示材料、变更表、低保对象管理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簿、定期核查登记簿、来访登记簿、低保评 议登记簿、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乡镇(街道)档案包括:低保对象花名册、来信来 访及处理登记簿、低保评审登记簿、审批表、变更表。

(三)区民政局低保档案包括:低保对象花名册、统计报 表、预算报表、低保对象审批表、变更表。

八、低保对象的义务及处罚 低保对象应遵守以下规定并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否则要 受到处罚: 一是参加公益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都要参加公益 劳动。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 劳动,取消低保待遇。二是就业培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低保 对象,每季度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供一次求职证明,10 连续两次以上介绍其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每季度不 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动就业证明的,取消低保 待遇。三是履行脱保协议。低保对象在保障时间内,应积极寻找 就业渠道,靠自己的劳动增加家庭收入,脱离保障。四是如实申报收入。低保对象应恪守诚信原则,如实申报 家庭收入,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做好入户调查。低保对象若 不如实申报收入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取消低保待 遇。

九、工作人员的违规处理 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 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 的;出具假证明,将不符合条件的居民纳入低保范围,或将符 合条件的居民排除在低保范围以外的;

3、在发放低保金时,擅自改变审批机关确定的补助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保障金发放标准的;

4、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十、其它

(一)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虽然 另立了户口,但仍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

(二)跨区(市)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在解决人户 分离前,原则上不受理保障申请。申请者在区内居住地(连续 居住 6 个月以上)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处的,原则上按居住地管 辖;在居住地满两年的,应责成其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因当 事人自身原因不愿意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的,不予受理或暂停 低保待遇。

(三)户籍制度改革后低保条件初步界定。丧失生产资料(土地),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居民,家庭生活成员 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有申请享受低保的权利。合法固定 住所主要是指购买、自建等具有合法有效的 《房屋产权证》、《土 地使用权》。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机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的以及务工经商、从事第 二、三产业所获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收入以上,能够维持本人及 其共同生活人员的正常生活。

(四)低保家庭收入核算。(供参考)一是种植业收入。

1、粮食类:主要是指早、晚稻,春粮。粮田每亩每年纯 收入折合人民币 800-1200 元(在计算时应除去口粮)。

2、蔬菜类:主要是指 豆 类、叶菜类。蔬菜每亩每年纯

收入折合人民币 1500-3500 元。12

3、林果类:主要是指

梨、桃、枇杷等。茶叶每亩每年

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1100-1500 元;桑叶每亩每年纯收入折合人 民币 1500-2200 元; 竹笋每亩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800-1200 元;果树每亩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1300-2200 元。

4、甘蔗每亩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1200-1800 元;西瓜 每亩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2000-2500 元。

5、养猪禽羊:主要是指猪、羊、家禽。猪每只每年纯收 入折合人民币 120-200 元;羊每只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80-120 元 ;家禽(鸡鸭鹅)每只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2-4 元。

6、其他养殖:鱼塘 每亩每年纯收入 折合人民币 400-800 元。二是其他收入。1.劳动力固定收入是指工资、劳务报酬,各类补贴、津贴、离(退)休费,遗属补助、精减下放职工补助,失业救济金、养老金等。申请低保人员要求出具每月收入证明。2.劳动力临时收入是指劳动力打零工的收入。3.经营性收入是指开店、经商、农副业加工、买卖等。4.财产性收入是指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 让收入等。5.转移性收入是指继承、赠予、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及政府救济、保险赔款等。13 三是有关情况说明:

1、房前屋后种植的蔬菜不计算收入。

2、零星养殖的家禽不计算收入。

3、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算 收入。

4、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 治病的部分不计算收入。

5、困灾得到政府救灾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住房修复部 分不计算收入。

6、因就学困难得到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学业开 支部分不计算收入。

7、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按以下公式推算: 支付能力=家庭人数×1.5 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 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以上公式及由此得出 的支付水平加上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本人的其他收 入,其数额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该被赡养人、被 扶养人、被抚养人将不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8、农村农居混合户口低保标准换算及人均补差额计算方 法;a、混合户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农业户口人数+城 镇低保标准×非农户口数)÷家庭人数;b、混合户人均月收 入=家庭年收入÷家庭人数÷12;c、人均月补差=混合户低保 标准-混合户人均收入。14

(五)本“操作规范”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附件:

1、《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登记表》

2、《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3、公示

(一)4、公示

(二)5、《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退回通知书》

6、《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变更表》

7、《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结果告知函》

二 OO 六年十二月六日

送: 省民政厅厅,杭州市民政局,区府办,塘南办事处,杨洪香副区长 2006 年 12 月 6 日印发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附件 1:

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登记表 15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户口性质 家庭 月收入 电话 件)证件和证明材料名称

婚姻 状况 家庭 人口

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了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共 证件和证明材料名称 件 数

件数

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本社区(村)居(村)委会对申请人 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 料进行了审验,认为基本符合《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余政发[2001]179 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受理。

(公章)申请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印制 16 附件 2: 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填报单位: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 户主姓名 实际居住地地址 家庭基 本情况 住房情况 家庭总人口 总面积平方米,人均面积

镇(街道)

年龄 职业 身份证 性别 工作单位

社区(村)

婚否

低保证编号: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 家庭类别

邮编平方米 住房结构 其中在读生: 幼儿园 人,小学 人,初中 人,高中 其中:生活能自理 人,生活不能自理 人。帮扶情况

低保类型 住房性质 人,大学 人; 残疾人人,照片

致贫原因 与户 主关 系 共同生 活家庭 成员情 况 本人

姓名

身份证

性别

年龄

婚否

健康 状况

文化 程度

户口 性质

人员 类别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

月收 入

已分户 的直系 亲属情 况 种植业收入 粮食类 蔬菜类 家庭收 入情况 林果类 甘蔗西瓜 养猪禽羊 其他养殖 家庭年人均收入 申请信 息 享受 人数 申请月救济金 公示时间 调查意见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1、核定保障人口

2、该家庭从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审核人签名: 人,批准月救济金 元; 年 月起享受低保。审批人签名: 盖章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数量(斤)金额(元)其他收入 劳动力固定收入 劳动力临时收入 经营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财产收入 家庭年合计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月 金额(元)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核查意见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1、本 表 一 式 三 份,分 别 由 社 区 居 委 会(村 民 委 员 会)乡 镇(街 道)区 民 政 局 存 档,表 格 内 容 必 须 用 黑 墨 水 填 写,内 容 要 详 实。、、2、低 保 证 编 号 是 一 个 十 位 号 码,前 三 位 为 各 镇 乡(街 道)原 有 编 号(T0 1、T0 2 „ „)中 间 三 位 为 村 编 号,由 各 镇 乡(街 道)按 村 自 己,编 写(001、002„ „)末 四 位 是 低 保 编 号(0001、0002„ „)。

3、劳 动 力 固 定 收 入 是 指 工 资、劳 务 报 酬,各 类 补 贴、津 贴、离(退)休 费,遗 嘱 补 助、精 减 下 放 职 工 补 助,失 业 救 济 金、养 老 金 等。劳 动力临时收入是指劳动力打零工的收入。经营性收入是指开店、经商、农副业加工、买卖等。财产性收入是指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转移性收入是指继承、赠予、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政府救济、保险赔款等。4、1)户口性质栏填:①城镇 ②农村 ③混合家庭(指同时有城镇与农村户口的家庭);(2)家庭类别栏填:①困难户 ②农村五保对象 ③城镇“三无”对象 ④(其他 ;(3)低保类型栏填: ①农村低保 A ②农村低保 B ③城镇低保 A ④城镇低保 B ;(4)住房性质栏填:①私房 ②公房 ③廉租房 ④租房 ⑤其他;(5)住房结构栏填:①土木 ②砖木 ③砖混 ④ 其他 ;(6)健康状况栏填:①健康 ②一般 ③长病号 ④残疾;(7)人员类别栏填:①在职 ②下岗 ③退休 ④失 ②团员 ③党员 ④ 其他。③家庭收入证明 ④户主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张 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印制 业 ⑤城镇其他 ⑥城镇三无 ⑦农村五保 ⑧农村在职 ⑨农村临时工 ⑩农村其他;(8)政治面貌栏填:①群众

5、附报材料:①申请人申请材料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说 明

备注:低保 A 是指三年以上自身无能力脱贫的低保家庭,低保 B 是指三年内自身有能力脱贫的低保家庭。

附件 3:

(一)本社区(村)居民 家庭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的申请。《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法办法》余政发[2001]179 根据(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社区(村)居(村)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现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并征求群众意见:

申请人家庭地址

一、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基本情况 称谓 户主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及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家庭人口

二、申请当月前连续 6 个月(农村为 12 个月)家庭收入情况 种植业收入 粮食类 蔬菜类 林果类 甘蔗西瓜 养猪禽羊 其他养殖 家庭年人均收入 数量(斤)金额(元)其他收入 劳动力固定收入 劳动力临时收入 经营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财产收入 家庭年合计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 金额(元)公示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居(村)民对公布 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社区(村)居(村)委会反映,也可直 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村)委会电话: 镇(乡)或街道电话:(公章)年 月 日 18 附件 4:

(二)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法办法》(余政发[2001]179 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社区(村)居(村)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现 将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公布如下:

序号 户主姓名 家庭地址 享受人数 月补助金额 开始享受时间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法办法》(余政发[2001]179 号)的有关规定,上述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户主应当在 15 日内报告社区(村)居(村)委会。

二、公示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居(村)民对 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社区(村)居(村)委会反映,也 可直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反映。居(村)委会电话: 镇(乡)或街道电话: 区民政局电话:

(公章)年 月 日 19 附件 5: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退回通知书

: 经我社区(村)居(村)委会审查,认为你家庭不符合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你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不予 受理。退回理由:

审查机关(公章)年 月 日

附件 6:

杭州市余杭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变更申请表

户主 姓名 家庭地址

变更月救 济金额 变更享受 人数

身份证 号 码

性 别

年 龄

救助证 编 号

工作单位 新申 请月 救济 金额

变更 类别

变更 时间

原月 救济 金额

注 变 更 理 由

社区 居委 会(村 民委 会)意见

盖 经办人: 月 日

章 年

镇(乡)政府(街道 办事 处)审 核意见 经办人: 月

盖 日

章 年

同意变更:从

区民 政局 救济金 审批 意见 经办人:

年 元。

月起,核定保障人口

人,批准月

盖 年 月

章 日

备注:1.请在相应的变更类别中打“√”;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 乡(街道)、区民政局存档;3.附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死亡证明等。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印制 21 附件 7: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结果告知函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结果告知函

: 经我局对批报材料的审核,认为你家庭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条件,你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不予批准。不批准的理由及依据:

3.延安市民政局文件 篇三

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全市退耕还林工作健康发展,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延安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暂行办法》、《延安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退耕还林目标责任书》、《延安市关于县区党政一把手退耕还林工作负总责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

1、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检查面积核实率和林种比例等。

2、工程建设质量。主要检查造林成活率;核实面积合格率和历年面积保存率;造林质量;种苗管理。

3、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主要检查封山禁牧;产权落实;管护体系建设。

4、政策兑现。主要检查兑现前的准备;兑现是否公开、足额、及时等。

5、综合管理。主要检查工作经费落实;统计报告;规划设计;档案管理;信访案件查处等。

二、考核方法

1、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检查由市退耕办承担,采取一套人马、一个标准,不听汇报,随机抽样,食宿自理,直接进村入户检查。

2、内业考核是通过对退耕还林工作有关部门的帐、表、卡、册等检查,以及抽取30%的乡镇进行入户调查等方法进行;外业考核是用1:1万的退耕还林工程综合图,深入作业小班,对照检查和实地测量。

3、考核检查抽样量为:当年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退耕地还林检查抽取面积不少于计划任务的20--50%,荒山造林检查抽取面积不少于计划任务的10%;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情况,抽取面积不少于退耕地还林总面积的2%--5%;荒山荒地造林保存情况,抽取面积不少于三年前当的2%。

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评定实行百分制。

(一)任务完成情况(15分)

1、当年面积核实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林种比例全部符合要求计5分。当年退耕地营造生态林(含兼用树种)比例不少于80%,计2分;经济林比例不少于15%,计1.5分;城镇、村庄周围和公路两侧面山针叶树株数比例不少于20%,计1.5分。否则不计分。

(二)工程建设质量(25分)

1、当年核实面积合格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造林质量,计10分。

①造林密度,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②树种选择,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③苗木质量,计2分。检查面积的苗木合格率100%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④整地质量,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⑤栽植质量,计2分。检查面积全部符合技术要求计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3、种苗生产供应管理,计5分。

①有种苗生产规划或用苗指导计划,计0.5分;能及时审核发放种苗生产许可证计0.5分;否则不计分。

②种苗供应具备“两证一签”,计0.5分;80%以上的种苗达到县内自给计0.5分;否则不计分。

③种苗供应实行“三单”运行制度,计1分,否则不计分。

④种苗费由县退耕办专户管理,计2分,否则不计分。

(三)退耕还林成果巩固(20分)

1、封山禁牧,计10分。考核检查期间发现放牧现象的扣6分;各种形式的检查或反映被考核放牧现象属实的,发现第一次扣2分,发现第二次扣3分,发现第三次扣5分。

2、产权落实,计2分。凡列入计划的退耕地还林权属落实到户计1分;荒山造林权属落实计1分;否则不计分。、管护责任落实,计3分。管护机构、人员落实,计1分;管护经费落实,计1分;抚育管护率达到80%以上,计1分;达不到要求不计分。

4、无复垦、林粮间作现象,计5分,否则不计分。

(四)政策兑现(5分)

1、兑现前核查全部完成且准确无误,计1分;兑现前以村为单位,实行张榜公布且真实无误,计1分;否则不计分。

2、退耕地补助能按规定标准足额据实及时发放,计1分,否则不计分。

3、种苗费发放,计1分。按规定能及时与退耕户据实结算种苗费,计1分。在兑现中有截留、挪用、克扣现象或不尊重农户意愿强行提供劣质苗木,不与退耕户结算种苗费的不计分。

4、生活补助费,计1分。能据实及时发放到户,计1分,否则不计分。

以上各项中,凡有中、省、市检查、审计通报批评或群众举报属实者不计分。

(五)历年退耕还林面积保存(20分)

历年面积保存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历年保存面积合格率100%,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六)综合管理(15分)

1、工作经费计10分。按目标责任书规定当年足额落实工作经费且到县区退耕办帐户,计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2、规划设计,计1分。有经市级审批的实施方案,且作业设计与实施方案相衔接,计0.5分,作业设计(包括变更作业设计)经市级审批,计0.5分,否则不计分。

3、档案管理,计1分。按时完成退耕还林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计0.5分,建立健全乡、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体系,计0.5分,否则不计分。

4、信访管理,计3分。中、省、市批转的信访案件没有按规定的时限查处并上报结案的,每起扣0.5分。

(七)每项考核得分最低为零。

四、检查考核纪律

1、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吃苦耐劳,精通业务。对考核检查中发生争议的,由带队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现场裁定。对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篡改数据、擅自泄露样本点或检查结果的,坚决取消考核资格,待岗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被考核县区,要积极配合检查考核,不得弄虚作假,对有意刁难、打击报复、谩骂殴打考核人员,严重影响考核工作的,取消被考核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篇四

吉市地税发„2010‟11号

关于表彰2009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

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2009年,全市地税部门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中心,深入推进减轻纳税人、减轻基层负担“两个减负”,重点抓好税源、业务、作风“三项建设”,不断提升依法治税、纳税服务、信息化应用、决策执行“四个水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地税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爱岗敬业的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献身地税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局决定:授予吉安市地税局法规科等10个单位为“2009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姚东浩等40位同志为“2009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各项工作中不断取得更大的成绩。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拼搏,努力完成2010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吉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1、2009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名单 2、2009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附件1:

2009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单位名单:

吉安市地税局法规科 吉州区地税局习溪桥分局 青原区地税局河东分局 吉水县地税局八都分局 永丰县地税局恩江分局 泰和县地税局澄江分局 遂川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万安县地税局沙坪分局 永新县地税局文竹分局 井冈山市地税局厦坪分局 附件2:

2009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吉州区:

伊 朋 吉州区地税局永叔分局局长 刘 捷 吉州区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青原区:

欧阳贵乐 青原区地税局贸易广场所副主任科员 曾志清 青原区地税局后勤中心主任 吉安县:

李小根 吉安县地税局计财股股长 谢冬贵 吉安县地税局敦厚分局干部 吉水县:

房国庆 吉水县地税局副局长 王春军 吉水县地税局税政股股长 峡江县:

吴庆华 峡江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邓建文 峡江县地税局税政股股长 新干县:

邓明根 新干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周志斌 新干县地税局大洋洲分局副局长 永丰县:

易小勇 永丰县地税局副局长 戴小星 永丰县地税局计财股股长 泰和县:

艾 辉 泰和县地税局副局长 吴永根遂川县:

陈党生郭玄生万安县:

谢慧晶曾世辉安福县:

周爱军姚春华永新县:

周志英周正斌井冈山:

李娇娇张工华

泰和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遂川县地税局副局长 遂川县地税局主任科员 万安县地税局芙蓉分局局长 万安县地税局芙蓉分局副局长 安福县地税局枫田分局局长 安福县地税局平都分局干部 永新县地税局征管股股长 永新县地税局文竹分局干部 井冈山市地税局茨坪分局业务股长井冈山市地税局龙市分局职工 5

市局:

姚东浩 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宋文南 市地税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曾玉璋 市地税局税政一科科长 郭宏萍 市地税局纪检组副组长

黄晓丽李心楚姜志宏罗琰凌简慧芳 殷海泉刘红海曾 丽陈明亮尹光华

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市地税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市地税局人教科副主任科员 市地税局税政三科副主任科员 市地税局计财科干部

市地税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接待一科科长市地税局稽查局干部 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干部 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助理工程师 市地税局高新区局助理工程师 6

5.延安市民政局文件 篇五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延安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推荐、扶持、培育一批品牌企业和名优产品,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市情实际,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营造有利于商标品牌建设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商标注册总量,集中精力培育、保护、扶持和发展一大批竞争优势明显的品牌产品、品牌商标、品牌企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全市商标品牌培育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理标志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名牌企业,努力使品牌经济成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有效抓手。各级政府要加强扶持和引导,做到“四个提高”。一是提高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对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重要性的认识,使争创商标品牌成为自觉行为;二是提高注册商标的总数和门类,实现由以单一的商品商标向特色农副产品商标、旅游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全面发展,不断增加我市注册商标总量;三是提高企业和商标持有人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四是提高企业创立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能力,促进注册商标向著名商标、著名商标向驰名商标发展。具体工作目标:

──注册商标。全市每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15件以上。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重点做好“洛川苹果”、“甘泉豆腐干”、“延长西瓜”、“延川红枣”、“黄龙核桃”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著名商标。全市每年争创5件以上陕西省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全市力争在3-5年内实现中国驰名商标零的突破。

三、主要任务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要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布局,认真把握品牌培育的重点,突出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重点企业、重点商标,着力培育一批品牌企业和名优产品,努力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建立健全品牌战略服务体系。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标准要求,积极培育以品牌

宣传、资金融通、技术咨询、标准制定、质量检测、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大力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延安名牌产品的创立、发展、壮大提供多层次、多功能、多渠道的服务。

(二)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要立足于企业发展和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以市场为导向,以打造知名品牌为核心,以著名、知名商标产品为纽带,从企业实际出发,灵活运用品牌延伸战略、商标战略和资本运营战略,不断提升品牌档次,争创陕西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进一步加快企业发展。引导企业把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完善企业管理,作为创名牌的重要基础和根本途径。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品牌经营能力。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质量改进激励机制,借助监督检查、市场准入等行政措施以及标准、计量、认证等技术手段,组织开展以提高技术水平、提高质量保证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效益、争创名牌产品、争创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为主要内容的“三提高、二争创”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地方优势特色产品商标品牌的申报注册和保护工作。本着巩固壮大支柱产业、积极发展优势产业的原则,重点抓好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能源化工、绿色产业、红色旅游以及建材、医药化工、食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和产品的商标注册工作。围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效益农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手工业户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推广 “公司+商标+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大力支持农业专业大户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积极发展创牌经营和品牌运作,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产品改良和新产品开发,发展农产品加工和产销一体化经营、连锁经营,培育一批国家级农产品品牌,扶持培育一批“名、特、优、新、稀”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引导各革命旧址、旅游景点做好旅游、文化商标品牌的申报注册和保护工作。

(四)扶持发展名牌企业。整合企业资源,引导中小企业为大企业配套,向“高、精、尖、专”方向发展,并为大企业、名牌企业服务,形成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专业分工的企业组织结构。帮助产品质量好、市场前景广、商业信誉高、发展后劲强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积极开展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工作。引导以品牌和资产为纽带,加快资产重组和生产要素整合步伐,支持拥有名牌称号或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与市内、省内、国内大企业合资合作,吸引战略投资者加盟。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名牌企业的金融服务,推动银企合作。

(五)不断提升我市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的凝聚力。在打造品牌企业和名优产品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树立我市优势特色产品、重点行业和整体区域的良好形象。要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式运作,充分利用名牌的聚合效应,实现产品、企业品牌与区域行业品牌的相互促进和良性互动,提升产品、企业、行业的知名度,提高对省内外和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驱动作用。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市上成立商标品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订和修订我市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并对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在市工商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商标品牌的培育、推荐、认定、宣传等日常工作,市工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商标品牌战略责任制。全市要建立健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各级组织领导体系,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延安市商标品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西林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左新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一良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刘晓军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勇市科技局副局长 古益明市商务局副局长 马发义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振明市林业局副局长

任智鹏市文化局纪检组长

纪根亮市文物局副局长

崔泉平市旅游局副局长

霍彩琴市广电局副局长

石毅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耀斌市质监局政治部主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商标品牌战略和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列入全市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宣传计划,落实宣传任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日常宣传。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整治、案件回访、企业年检等工作不失时机地向企业开展商标知识、商标法律法规和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重要意义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品牌意识。举办多种形式的商标培训和研讨班,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和策略的能力。二是座谈交流。各级工商部门每年都应召开1-2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商标主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让企业代表讲述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典型事例和成功经验,探讨解决企业创品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现身说法,面对面交流,切实增强宣传效果。三是媒体宣传。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抓住每年“3.15”、“4.26”宣传日等重大活动和节点,多形式、全方位地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引导企业争创品牌商标工作中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工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育、引导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和创立高知名度商标,切实做好企业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经贸部门在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要将企业商标列入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防止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出现商标资源流失。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制定和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信贷方便等政策措施,建立运用商标进行投资、抵押等融资活动的有关制度,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质监部门要积极扶持、帮助和指导品牌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通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优质服务,着力构建争创品牌、保护品牌、服务品牌的支持保障体系,为企业创造一个健康有序、适度宽松的发展环境。

(四)加强保护,打击侵权。各级工商、公安、检察、质监、文化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工作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商标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及其它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执法行动,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商标犯罪案件的侦查,加大对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商标违法案件的审判,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组织要积极指导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和贸易活动中正确使用商标,加强自我保护。

(五)加强扶持,全力保障。设立延安市商标品牌建设发展基金,市财政每年列支一定资金,作为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商标品牌的培育、推荐、认定和宣传。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商标持有人)、首次取得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

6.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篇六

云政发„2008‟18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 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 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 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 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臵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臵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臵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 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臵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 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 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 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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