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精选12篇)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 篇一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讲稿>
今天我跟大家学习的主题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技术规范”,会议报到时,大家都已领到了一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资料。请大家会后仔细对照规范要求去落实。下面我想就“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原则及办法”、“现阶段我县医疗废物处置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的工作要求”这四个方面的问题简单地跟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一、医疗废物的定义: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的废物。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医疗废物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等五大类。
二、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
1、应当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2、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
3、制定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方案。
4、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的培训。
5、建立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报告制度。
三、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的原则及办法:
1、医疗废物的收集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封口应紧实、严密。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无损伤、渗漏和其他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化学性药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5、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
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2、医疗废物的转运
1、运送前后检查包装物和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
2、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
3、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
4、运送结束后应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3、医疗废物的暂存
1.不得露天堆放。
2.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3.暂存设施、设备应有封闭措施,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防鼠、防苍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4、医疗废物的转移
1、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2、有转移联单制度,保存转移联单至少3年。
5、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衣、帽、鞋、手套和消毒设施。应安排其定期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等。
6、医疗废物的相关登记资料
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至少3年。
7、农村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四、前阶段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的工作要求:
1、前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两年来,我们衡南县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100余起没有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查处,其中经过社会媒体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有:县第三人民医院黄竹分院向无资质的废品收购商出售医疗废物案;衡南县鸡笼镇中心卫生院未按规定收集、暂存、处置医疗废物,导致医疗废物散落医院周围,严重影响周围环境案;衡南县岐山镇卫生院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选点不科学、操作不规范,导致周围群众反响强烈、上访案;衡南县光彩怡园老年公寓医务室未按规定及时处置医疗废物而导致废弃用针头扎伤儿童案;以上事例都是经过社会媒体公开曝光后我们县卫生监督所查处的典型案例,还有许多均如以下我们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1、许多单位未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2、未建立健全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应急方案。
3、未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4、未对医疗废物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5、未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6、未及时收集、医疗废物的收集按规定应当在当天分类收集。
7、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8、医用废物未使用专用运送工具、未按规定运送时间和线路运送。
9、未及时运送医疗废物。
10、丢失医疗废物,在非储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11、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12、将医疗废物交由不具备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13、发生意外时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有效的紧急处理措施。
14、医疗机构排放的污水大多数单位未达到国家标准。
15、多数乡镇卫生院的村级卫生室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未及时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未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未及时消毒并深埋。
2、下阶段工作要求: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废弃物处置事关人民身体健康、事关卫生部门的社会形象。各级医疗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将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作为医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及时召开单位内部和乡村医生会,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
2、要依法增强管理和处置水平
各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培训教育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处置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度为培训重点,实施全员培训,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熟悉,掌握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增强依法管理医疗废物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及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3、要严格推行责任追究制
各医疗单位要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帮助村卫生室落实措施,提高处置水平,对较严重的问题要进行登记上报。我们县卫生监督所也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查处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建议县卫生局对负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 篇二
1 现状
1.1 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分类依从性低
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处置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废物处置的首要环节是废物的分类与收集, 而医护人员是完成此步骤的主要人员, 医护人员对分类收集行为的依从性显得尤为重要。医护人员对分类行为的态度和知晓率直接影响到分类行为的依从性[2]。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分类依从性低, 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 污染环境, 并可造成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与传播。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造成医疗废物处置效率低下, 经济成本提升, 尤其是损伤性废物混入感染性废物更可造成护士及勤杂人员被锐器刺伤等。据文献报道, 有80%的护士1年内就有1次的锐器刺伤, 刺伤种类以注射器针头和输液针头最多见, 主要发生在护士将用过的针头套回针帽和取下用过的针头时[3,4]。
1.2 追求低成本制约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投入经费购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废物处置包装盛器、专用工具, 建立符合卫生要求的废物暂存设施设备。刘秀玲[5]对某市20家二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调查, 结果显示, 95%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未达要求, 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在医疗区内, 与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相邻, 无法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洗及消毒。有的医疗机构舍不得花钱, 未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的规定, 购置的包装袋薄而易破, 利器盒密闭性差, 运输设备简陋, 自动化和专业化程度低, 导致医疗废物的泄露[6]。医疗机构每年按医疗废物处置的数量支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为减少支出, 个体诊所、内部医疗机构等小型医疗机构把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而丢弃。有的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 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 (玻璃) 输液瓶 (袋) 等交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贩卖获利[7]。
1.3 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工艺薄弱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由于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 医疗机构自行焚烧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丢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焚烧法是实现无害化、减量化最快捷有效的方式之一, 这在生活垃圾焚烧应用上已经较为成熟。有的医疗机构自建焚烧炉, 规模小、档次低, 燃烧不充分, 极易产生二恶英等剧毒物质, 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和破坏。医疗废物焚烧系统在进料系统要求、焚烧炉焚烧控制要求、烟气净化装置以及残渣处理系统较生活垃圾焚烧系统更为严格[8]。目前, 大部分医疗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 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 没有防渗设施的填埋和没有尾气处理的焚烧, 极易产生烟尘、灰渣、废水等二次污染。这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置过程只是将一种危险废物转化为另一种危险废物, 造成了不容忽视的新的环境风险[9,10]。
1.4 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有效性差
医疗机构没有从根本上重视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学科发展和医疗质量提升, 忽视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有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未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相关规章制度和应急方案, 即使制定有相关规章制度却流于形式, 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出现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混放及各种颜色包装袋混用等现象[11]。有的医疗机构偏重经济效益, 尽量降低医疗成本支出, 把医疗废物直接混入生活垃圾丢弃, 造成不公平竞争, 引起行业竞争的恶性循环。目前, 部分地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还较为薄弱, 监管手段不多, 执法不严, 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与泄漏。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施外部监督, 部门合作, 加强沟通, 形成合力, 保障到位。
2 对策
2.1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是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基础, 明确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是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定代表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及应急方案, 设置医疗废物管理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明确责任分工。由产生医疗废物的临床科室负责废物的分类收集、装包封口, 后勤服务人员负责废物的内部转运, 专职人员负责废物的暂时贮存、回收处置交接及资料保管。医疗机构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全过程监控, 对操作过程及人员防护提出指导意见, 评分管理, 纳入奖惩考核, 动态管理[12]。有的医疗机构通过引入并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实施预防为主的管理原则, 领导重视, 全员参与, 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过程管理, 纠正预防, 持续改进, 有利于实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民健康的目标[13,14,15]。
2.2 加强废物处置人员培训
通过开展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知识培训, 使管理、处置人员明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疾病预防意识, 促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正确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转运、暂时贮存、回收交接等工作。强调废物处置人员在收集医疗废物时要穿工作服, 戴工作帽、口罩、护目镜、防水围裙、橡胶手套, 穿胶鞋等, 避免操作环节中受到损害[16]。安排废物处置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配备卫生防护用品, 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 防止受到健康损害。
2.3 落实废物处置专项经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卫生机构废物分类收集提出了明确规范的要求, 包括运送工具、包装袋、利器盒、周转箱 (桶) 、警示标识等都有相应的标准规定, 使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成本大大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还必须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代为处置协议, 每年按产生的医疗废物排放总量或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支付一定的处置费用, 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落实废物处置专项经费, 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专用工具和包装容器, 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 避免发生医院感染, 防止废物的泄漏。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的专项经费, 应按照法律规定, 在政府的指导框架下, 纳入医疗成本, 向患者合理收取。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对废物集中处置收费进行市场化指导规范, 使价格处于合理区间。
2.4 改善废物处置工艺水平
国际上正在应用的医疗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有:高温灭菌法、电磁波灭菌法、化学消毒法、等离子体法、卫生填埋法、焚烧法, 而我国应用最广泛的是焚烧法。焚烧法虽然能使医疗废物减量化明显, 但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焚烧处置工艺极易产生二次污染, 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构成威胁。高温热解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比较优势[17], 具备对医疗废物适应范围广、消毒杀菌彻底、减容减量显著、技术成熟等多方面优点, 焚烧产生的烟气和残渣经尾气净化系统处置, 可以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是首推的可供选择的处置工艺方法。近年来, 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医疗废物处置“梯次优先管理原则”, 即减少废物产生, 尽量重复使用, 推行回收利用, 带热回收的焚烧。这对我国今后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走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
2.5 强化部门监控与公众参与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 篇三
胎死腹中,疑是私人诊所惹的祸
36岁的彩献宝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老家在河南柘城县农村,几年前他和妻子焦霞随着打工的大军来到北京谋生。妻子帮别人打零工,彩献宝则靠着自己的一把力气蹬三轮车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彩献宝每天早出晚归,挥汗如雨地卖着苦力,两口子每月打工赚来1000多块钱,除了维持生计还略有盈余。2004年秋天,他们开始按照自己的计划,在破旧的出租屋里“封山育林造小孩”。
很快,妻子的肚子水涨船高,这对他们夫妻来说简直是个天大的喜讯。每天蹬三轮回家,彩献宝第一件事就是趴在妻子的肚子上听听孩子的胎动,他一边听一边高兴地说:“嘿嘿,这小子在里面练少林拳呢,准是个儿子!嘿,又踹了我一脚。”
彩献宝只等着妻子一朝分娩,抱上孩子回家让父母高兴高兴。天有不测风云,已经怀胎7个月的妻子却一不小心患上了感冒,刚开始只是轻微的感冒症状,两口子都没在意,觉得扛一扛就过去了。可拖了几天后焦霞开始发烧,这下愁坏了彩献宝,他知道大医院太贵,于是彩献宝就蹬着三轮车把妻子送到北京市大兴区一家私人诊所治疗。
让彩献宝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小小的感冒,妻子在这个私人诊所竟然治疗了20天。在这长达20天的治疗时间里,妻子逐渐出现了腿肿、脚肿的情况,后来全身也开始浮肿。
更让彩献宝夫妻担心的是,妻子的胎动一天比一天微弱,到2005年2月底,妻子的感冒是痊愈了,但肚子里的孩子却完全没有了声音。
直到第5天,也就是2005年3月4日凌晨2点多,妻子痛得在床上直打滚,彩献宝发觉情况越来越不好,连夜把妻子送往北京某医院。
但是,一切都晚了!
经过北京某医院专家的紧急会诊,医生的听诊器里也听不到任何胎动。没办法,先保住妻子要紧,彩献宝含泪在手术通知书上签了字。3月4日凌晨3点多,他的妻子剖腹产出一个8斤重的男婴,但青紫色的畸形胎儿全身高度浮肿,已经没有任何生命的迹象。
销毁死胎,孩子成了“医疗废物”
彩献宝认定导致自己的孩子胎死腹中的罪魁祸首是那个私人诊所,但是,要找人家要个说法要有证据啊!
于是,彩献宝开始准备四处寻找证据。此时,医生也注意到胎儿畸形,3月4日早晨9点钟,医生找到彩献宝夫妇,建议他们对胎儿进行尸检。彩献宝连忙问:“尸检能不能查出是不是感冒期间大量用药造成的死亡?”
医生却给了彩献宝夫妇一个不确定的答案,也就是说尸检也不一定能够完全查出死胎的病因。彩献宝见医生不能给出肯定的答案,怕花冤枉钱,夫妻两人商议后,决定不进行尸检。
医生临走的时候告诉彩献宝夫妇:“如不同意尸检,医院就按常规进行处理了。”这时候,彩献宝并不明白,医生所说的“按常规进行处理”是怎样处理的。
孩子死后,义愤填膺的彩献宝立即到北京市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准备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但是,警方告诉彩献宝说:“要控告非法诊所,必须得到医院的死亡证明。你赶紧去医院开死亡证明吧!”
3月7日上午,得到警方的指点后,彩献宝立即来到北京某医院要求开具孩子的死亡证明。北京某医院很快按照彩献宝的要求,出具了“胎儿为死胎且为多发畸形”的诊断证明。
但是,当彩献宝把死亡证明拿给警方时,警方告诉他证据还不够确凿。
彩献宝赶忙向警方提出给孩子作法医鉴定。随即,大兴区红星派出所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
但是,当3月9日彩献宝拿着委托书来到北京某医院,准备为孩子做法医鉴定时,医生却告诉他:“医院已将死胎作为‘医疗废弃物’处理了!”
“医疗废弃物?”刚刚听到这个陌生的专业名词时,彩献宝愣住了,整整七个月的怀胎,七个月的心血,结果得来的就是这个冰冷的词汇!
这个河南大汉顿时蹲在了地上,他眼泪汪汪地说:“从3月4日生孩子算起,到3月9日仅仅6天,我的孩子还有用啊!你们也明明知道,对孩子的法医鉴定将直接影响我们索赔啊!你们凭什么把我的孩子处理了?没道理啊!”
但是,医院给彩献宝的答复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胎死宫内娩出的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我们曾劝说你们进行尸检,但你们明确表示不进行尸检,也没有表示你们自行处理死胎,我们只好按照常规对死胎进行“处理”了。
状告医院,只为捍卫死胎处置权
“我的孩子我做主”。只有小学文化的彩献宝不了解那么多规定和法律,但他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孩子的尸体没有被处理掉,一旦查明是因为私人诊所大量用药导致的死亡,这就是我状告私人诊所的证据。但是,现在证据没有了,那么没有经过我们同意而擅自处理了孩子尸体的医院就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没有证据,私人诊所是告不成了,憋了一肚子委屈的彩献宝决定:状告把自己孩子当作废物处理掉的医院,捍卫死胎的处置权。
之后,彩献宝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死胎处置权归属案。
在法庭上,原告彩献宝称,被告未经我同意就把婴儿的尸体给私自处理了,致使我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误工费2万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5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北京某医院辩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我们按规定处理完全合法。
在法庭上,彩献宝当庭出示了自己收集的证据,包括他在3月9日和医院妇产科主任对话的录音证据。医院方面在听完录音后表示,死胎已于3月7日被处理。原告方从未提出要冷冻死胎,也没有提出要医院代为保管,却在3月9日突然提出索要死胎。如果要医院保存死胎,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要有一套手续,这些原告都没有。他们认为,死胎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只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体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连胎盘都不是废物,我8斤重的儿子怎么就成了废物了?我的孩子还有用,他们怎么能说是废物?”在法庭上,彩献宝的情绪十分激动。
经过法庭上的双方激烈辩论和质证,法院查明了本案争诉的焦点问题是,医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有无权利处置原告娩出的死胎。但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北京某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北京某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对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适当作了考虑。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北京某医院给付焦霞精神抚慰金2000元,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霞赔礼道歉。
死胎处理,向法律界提出严峻问题
从我国的第一个人体胎盘纠纷官司即浙江省嘉兴市市民冷品伟追讨妻子5年前的胎盘,到现在彩献宝夫妇追究自己孩子死胎的处置权,这些案件向法律界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这就是所谓“医疗废弃物”权利是何种属性,究竟应当归属于谁?
在目前,很多医院通常的做法是,死胎一般会先被放置在冰箱里,随后让家属填写一个表格,确定是领走还是交由医院处理。如果需要做病理化验的则送往病理科化验,不需要化验的,未经家属同意也不准擅自处理。
一般情况下,死胎在销毁前,医院必须征得家属的同意,而在销毁后,也必须对家属有交代。根据医疗行业规定,家属有权利决定尸体是否可以销毁,尽管是死胎,但有些家属仍然希望保留孩子的尸体,家属对孩子尸体的处理有要求,这些因素医院必须予以考虑。
但是,不同的医院可能会有区别,有些医院是在死胎出生后,以书面形式向父母征求意见,而有些医院只是在口头上向家属进行询问。
关于死胎属于医疗废物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现有规定,死胎并不属于医疗废物,应当归产妇所有或者产妇夫妇共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对于死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死胎的处置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应当归属于何方所有?如果认为死胎属于医疗废物,那么医院自行处置就是合法的。如果认为死胎属于物的性质,那么就存在物的支配权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本案具有特别的典型意义。
杨教授认为,死胎的所有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第一,死胎是产妇的身体组成部分,脱离了她的身体,就变成了独立的物。这种物的所有权,由产妇原始取得。第二,产妇与胎儿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果胎儿出生,产妇就是出生的婴儿的母亲。死胎产出,尽管他没有法律人格,但是他曾经有可能与产妇形成母子的身份关系。第三,按照社会伦理观念,即使是胎儿,怀孕的孕妇也是他的母亲。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 篇四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院、诊所、采供血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学教学和研究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等(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均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四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物价、药监、财政、工商、交通、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积极支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业发展。
第六条 医疗废物由取得《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统一处置。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活动。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处置,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未经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暂时贮存位置、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诊所、村卫生室等应当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于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偿提供,丢失和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条 医疗废物运送实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规定将医疗废物转移计划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领用转移联单运送医疗废物;
(二)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时,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人员应在现场按要求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一车一单、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定期将转移情况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发生的污染事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不按协议约定交接发生的污染事故,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计划运出泰安市行政区域以外进行处置的,医疗机构应在每次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出泰安市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确保安全。
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辆属于垃圾运输车辆,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我市范围内免征养路费等。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流向等申报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和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医疗机构的位置、规模等基本情况定期书面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 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报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出现紧急和意外情况时,及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纳入年度考核,对不按规定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情况,于每年年底书面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 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等。
市物价部门应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或者病床数,根据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核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和集中处置协议的约定,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催缴逾期仍不支付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权停止服务,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发现未按规定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依法予以处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不及时导致环境问题的,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已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且医疗废物已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接纳处置的,医疗机构对该部分废物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并将收费标准、依据等进行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举报制度。对私自转移、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发现有倾倒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给予医疗机构处罚、处理,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处罚:
(一)不按规定标准要求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三)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四)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规范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卫生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假公济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医疗废物处置制度 篇五
1、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垃圾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医疗污物的处理采取分类收集原则,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带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重,有利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3、设置三种以上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有特殊标志的污物袋装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它特殊的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中,每日由专人负责运送,也可根据需要收集中装入服务站内污物箱或废物存放地,2天内请运送单位清空。
4、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 医疗废物:(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6.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 篇六
为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废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职责
1、做好医疗废物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上报。
2、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工作中的责任。
二、预防控制措施
1、认真督导检查,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日常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预防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意外事故发生。
2、强化学习,提高责任。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废物的相关要求,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的宣传教育。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检查,以提高规范处理医疗废物的能力。
三、应急处理措施
1、在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废弃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立即按要求采取如下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在48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组织医务人员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以防污染扩大。
3、尽快确定流失、泄漏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4、大范围泄露污染时,应尽快对污染区域进行封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立即清理现场泄漏废弃物,对污染的地面、物品以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酒、浸泡或擦拭消毒,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相应消毒处理。
5、对处置医疗废物意外事件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6、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机构负责人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由于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处理措施,记录存档,并在12小时以内向卫计局报告。
7.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操作规程 篇七
一、医疗废物产生地收集点
1、各医疗废物产生点应从方便收集出发设立收集点,可设立在污染物处理间,亦可在治疗室附近设置专室。
2、收集点应设醒目标识,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3、禁止医疗废物在非收集点倾倒、丢弃或混入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
1、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立即丢弃至黄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损伤性医疗废物应立即丢弃至黄色医疗废物专用锐器盒内。
2、在盛装前,应对包装袋或锐器盒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3、锐器盒放置点应便于就近丢弃。
4、药物性废物应由药剂部门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5、临床科室产生的少量化学性废物应由相应采购部门统一回收、集中处理;临床科室产生的大量化学性废物应由产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处理。
6、病原体的培养基、微生物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先采用耐高温塑料袋打包,放入灭菌器后,打开袋口或在袋上多处戳洞,以便蒸汽穿透,在实验室内采用内循环式压力蒸汽灭菌(121℃,102.9kPa,20-30min)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患者的体液(如胸腔积液、腹水)及其他排泄物倒入下水道,由医院统一进行污水处理。
8、输血器、血袋单独收集,按感染性废物回收统一处理。
9、放入包装袋或者锐器盒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10、医疗废弃物分类参照卫生部、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三、转运与交接
1、转运
(1)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医疗废物产生地医务人员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确保封口紧实、严密。
(2)封口后若发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应增加一层包装并再次封口。
(3)运送人员需进行适当防护:包括工作衣、口罩、手套。
(4)运送车辆应易于装卸和清洗,防渗漏、防遗散、无锐利边角。
(5)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的医疗废物打包装入黄色塑料转运箱,加盖上扣后送至暂存地。运送时间应避开人流高峰,运送路线从病区两头污物电梯。
(6)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转运箱是否破损、泄露,有破损的转运箱严禁使用。
(7)医疗废物应当放置在运送车辆内密闭运送,防止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8)每天运送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2、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地医务人员和运送人员应共同清点废物种类、重量(数量),由运送人员统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部门及医疗废物类别、重量(数量),交接人员分别签名,用三联单形式。
四、暂存
1、医疗废物不得逞露天存放,避免阳光直射。暂存地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分开,具有防雨淋的装置,并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以及防鼠、防蚊蝇设施,张贴“生物危险”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每日工作结束后消毒工作场所。
2、回收站工作人员防护具包括工作衣、鞋、口罩、手套。
3、应将所收集的废物按类别堆放。
8.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讲话稿 篇八
近年来,各级媒体对环境污染和医疗废物处置一直处于围观状态,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而且多种原因相互影响,积累问题较多,安全隐患大,特别是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性事件频发,面临追责的风险越来越大。2013年5月,普宁卫生局、环保局两局长因医疗垃圾监管不力,在媒体曝光后被司法部门依法立案调查。2014年,因饮用水污染,包括兰州市副市长严志坚在内的20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不同的党政纪处分。2015年2月25日上午,媒体报道陕西镇安县医院少数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26人感染事件,当地很快启动问责机制。去年,媒体广泛报道的驻马店和湖南汨罗医疗垃圾回收事件等等,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严峻的现实和新的形势告诉我们,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绝对不能忽视。
近段时间,通过环保检查组和监督所日常监督反馈的信息来看,大多数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无专人管理、无医疗废物回收交接制度及记录、医疗废物暂存点密闭不严、分类不清、“三防”设施不完善、与生活垃圾混放、个人防护措施不到位,污水排放消毒设施未使用等问题。委里对医废处置工作年年部署、年年要求,但是有些单位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此,希望大家能够重视起来,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借今天这个会,再提几点要求:
一、规范管理措施,健全各项制度
(一)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辖区内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按要求由各卫生院集中收集暂存,集中转移处置。
(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医疗废物产生点、暂时储存点及内部运送的工作制度;医疗废物(内外)交接登记制度;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操作程序;医疗废物管理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强化全体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加强机构内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工作。
(三)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完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暂时贮存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登记等管理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五)进一步规范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玻璃药瓶的集中统一回收、处理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加强管理,不得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委医政药政股负全县医疗、计划生育、预防保健、采供血等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人员的培训考核,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培训考核工作,并应于2017年10月25日前完成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发放工作。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等工作。
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在县卫生监督所和委医政药政股的指导下,结合本机构实际,定期对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机构内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的内容需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全面巩固和提升医疗废物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学习,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定专门科室进行管理,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管理。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处置措施应急预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单位(包括村卫生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切实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导致疾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坚决杜绝非法流向社会加工利用。
(三)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登记、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期改正的医疗机构,暂缓医疗机构校验或有效期延续;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顶格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 篇九
工 作 简 报
第9 期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2005年4月
本 期 要 目
张力军副局长主持专题会讨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修订
甘肃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复核会议召开
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福建)中心可研论证会召开 长沙、湘潭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法人招标文件审查会议召开
山东省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产生量调查工作 【总局动态】
张力军副局长主持专题会讨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修订
2005年3月31日,张力军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专题会议,专门审议上述两个技术要求的修订稿。出席会议的有规划司、科技司、污控司、环评司、环监局、监测总站、环境规划院和评估中心的有关同志。科技司和修订单位汇报了两项技术要求的修订情况。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自2004年1月发布后,已成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之一。试行期间,总局广泛征求了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试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此次修订中,设施选址时原要求的“厂界距离居民区卫生防护距离应大于1000米”将修改为“危险废物焚烧装置距离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小于800米”,医疗废物焚烧后的炉渣可视为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炉渣则应进行鉴别,若属危险废物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原则通过《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修订稿。经进一步修改后,修订稿将发布实施。
【规划实施】
甘肃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专家复核会议召开
2005年3月29-30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在兰州主持召开了甘肃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复核会。参加会议的有甘肃省环保局、永登县政府、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建设单位、可研报告编制单位(清 1 华同方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会议邀请的专家代表等共20人。
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拟选场址(永登县树屏镇河沿沟)进行了实地考察,对重点产污企业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的东区填埋场(范坪黄胶泥沟工业渣场)进行了考察,听取了可研编制单位对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的汇报,查阅了兰州市及周边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排放情况核查报告等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和交流。
与会专家对报告采取的工艺技术路线、总图布置、公用工程以及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审查,会议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技术路线合理,可研报告编制规范,内容全面,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和项目实施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建设规模
原则同意可研报告提出的总体建设规模,但考虑到初期收缴率不足等因素,建议进一步论证规模(包括分类、分项规模)确定的合理性,安全填埋场宜分期建设、控制初期建设规模。
报审规模中直接填埋的废物量达到41721吨/年,废物类型主要是酸渣、碱渣,需固化的废物为7239吨/年,填埋场建设规模达到60593吨/年,远远超出了规划中20000吨/年的填埋规模。应进一步核查全省范围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集中处置量,重点核查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产生废物的来源、性质(如含水率、热值等)、危害性、产生量、需处置量和可能的集中处置量及其发展趋势,对重点废物进行鉴别试验,综合比选确定适宜的处置方法。对经鉴别后确属危险废物、且需要集中的废酸、废碱和污水处理场污泥等提出脱水减量化要求。考虑到黑米崖等工业废渣场处理能力和服务年限、兰州石化分公司废碱处理工艺的特殊性等因素。
要充分考虑废电池、废铅酸蓄电池来源分散、收集困难,特别是农用车铅酸电池量占总量比例较高,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要求,合理确定电池的综合利用建设规模。
(二)关于场址选择
根据可研报告厂址比选和环评报告意见,结合大区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和外部配套条件,该场址基本可行。应补充区域地理位置图,在可研报告修改完善前,完成厂址范围内的地形测绘(1:1000)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工作,重点查明岩土的渗透系数及不良地质条件。进一步落实水、电、路等厂外配套条件,核实工程量。合理确定征地面积。按照相关程序尽快完成有 2 关征地手续。
(三)关于焚烧工艺
按照拟选技术设备,补充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包括耐火材料材质、厚度,布袋滤料,喷嘴,防腐材料,定量给料设备等),加强针对性设计和可靠性分析。明确回转窑各进料口的尺寸,并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有关包装物的尺寸大小相适应。补充医疗废物周转箱、转运车的清洗消毒工艺设计和设备配置。补充全厂供热平衡图表。
(四)关于稳定固化和安全填埋
优化稳定/固化剂的设计配比,核减增容比和增重比。建议结合地形,进行土方量平衡,对填埋场具体布局和建设形式进行对比论证,进一步核实土方工程量和防渗材料消耗量。建议取消养生区,稳定固化后直接入填埋库区养护。比选确定填埋废物入库方式和相应的工程方案。建议安全填埋场一期服务年限控制在8年左右。增加安全填埋场封场和生态修复方案。完善排洪系统设计。补充渗滤液地下导排系统图。
(五)关于总图布置和公用工程
按照人流物流分开、生产区和生活区相对独立、物流有序(不交叉、不倒流)的原则优化主要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建议稳定固化尽可能靠近安全填埋场布置,综合利用、焚烧和稳定化固化、填埋应各自留有发展余地。
将分析检测中心纳入办公楼内并分区设置,并控制办公楼高度在3层内。取消色质联机,明确各仪器设备的主要用途和型号规格,论述分析检测仪器配置的合理性,核减相关配置。适度控制生活办公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办公楼、职工宿舍不必采用防爆风机。
补充医疗废物制冷系统设计、医疗废物车辆和周转箱清洗消毒工艺和废水处理方案,明确不同来源废水的水质水量,论证生活污水和所有生产废水合并处理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优化废水处理方案。明确排水去向,正确选择处理后的水质标准,增加排水蓄水池设计及回用管网的设计。优化、整合危险废物贮存库设计,废酸废碱可在贮存库内分区贮存。
(八)关于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
上调焚烧厂房、固化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库、贮存库、资源回收车间的指标单价,上调HDPE管单价,下调防渗膜的单价,扣除工器具及备品备件费。下调焚烧设备、电池回收、贮存库安装费。扣除不需计取安装工程费的项目(填埋场、3 运输车辆、分析仪器等)。填埋场安装工程费按照设备费计取。其他费用中扣除决算审查费、研究试验费。核减国外设计调试费。明确、补充收集运输费用及其具体构成,进一步核实成本。补充主要处理工艺分项成本。
建议调整内部收益率。
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福建)中心
可研论证会召开
2005年4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福州主持召开了“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福建)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会。出席会议的有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规划司、环境规划院、福建省环保局等单位代表以及相关单位人员,会议邀请了七位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福建省环保局经过申请,组织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项目法人建设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福建)中心。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项目法人委托中国环科院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会专家在听取了汇报及现场实地考察后,进行了认真充分地讨论,认为该工程中心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该工程中心定位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处置技术和鉴别监测技术的开发集成为重点,建设技术研发平台、技术服务平台、电子废物综合利用中试基地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中试基地,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它将为我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的集成,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和吸收及关键设备国产化,以及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提供有力的支持。
建设单位拥有专业技术队伍和经营管理人员,拥有若干自主研发和有知识产权的废物处理核心技术,有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渠道和能力,并且积累了多年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水电路等条件基本配套,具备建设实施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该可研报告内容全面、编制规范,建设方案基本合理可行。
与会专家结合报告的修改提出了详尽的意见和建议。建议进一步突出该工程 中心的定位,完善项目法人手续,调整投资重点,细化投资估算。
目前该可研报告正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各地动态】
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法人招标文件审查会议召开
4月9日至10日,由省环保局、省发改委主持,在长沙召开了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法人招标文件审查会议。会议邀请了有关专家,以及长沙、衡阳环保局、发改委等单位的代表,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
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是纳入全国危险废物处置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处置中心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置,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服务范围以湘南地区为主,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服务范围以湘中、湘北地区为主。医疗废物处置按国家和湖南省的统一布置,由各市州分别集中处置。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的特许权将由省环保局授予中标的法人,特许权期限为25年,获得特许权的法人负责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前期工作、建设、运营,省环保局监督其建设和运营。预计期本月内发布招标文件。
山东省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产生量调查工作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管理,全面落实《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4年1月,山东省环保局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鲁环发[2003]291号),对在全省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做了部署。山东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做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的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了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整个申报登记工作历时9个月,通过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和产生源企业的辛勤工作和密切配合,基本摸清了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以及处理处置现状,目前正在进行数据校核,这将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和处置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决策依据。
这次申报登记全省共有3365家企事业单位填写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其 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共有3333家。在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中,工业企业类单位1113家,医疗卫生类单位1628家,使用经营类单位592家。全省工业企业及使用经营类单位所产生危险废物中,自行综合利用占总量的32.5%;本单位处置占总量的11.3%;贮存占总量的12.5%;排放占总量的10%;送外单位处置占总量的33.7%。产生量居前五位的危险废物种类依次为废碱、废酸、有机溶剂、无机氰化物、染料及涂料废物;产生量居于前五位的行业为造纸、化工、冶金矿业、印染和制药;年产生量在1万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共有58家。
一、主要做法
为做好这次申报登记工作,山东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编制了《山东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安排意见》,对申报对象范围、申报内容、申报方法、申报时限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申报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卫生医疗单位和使用经营类单位三类;申报内容包括产生单位基本情况、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去向及处理处置情况三个方面。
申报登记采取以填写调查表为主的方式进行。申报登记表一式四份,主要由产生企业按照要求逐份逐项如实填写,自留一份其余三份报所在县(市)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对申报登记表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并签署意见后自留一份,其它两份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上报的申报登记表进行书面复核、有选择地对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数据录入汇总,并根据汇总的结果编写申报登记技术报告,将技术报告连同签署意见后的申报登记表一份报省危管中心。省危管中心组织力量对各市上报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及技术报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复核及汇总分析,编写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技术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了全省危险废物基础数据库。
为保证申报登记工作质量,省危管中心专门举办了一期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培训班,对全省各设区市以及县(市、区)负责申报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在各市组织开展申报登记工作期间,省危管中心坚持适时调度,帮助协调解决各市、各单位在申报登记工作当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全省各市申报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力求全省各市申报登记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工作进度总体一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由于当前我们没有建成成熟的申报登记电子信息系统,所以在实际工作 6 中还主要依靠传统的表格填写、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这样一方面造成申报登记工作量艰巨,同时又很难适时反映出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动态变化。我们在工作中感到,建立相对完善的能够覆盖到主要产生源的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网络系统非常迫切。
二是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不足,制约了申报登记工作的开展。鉴于我省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省各设区的市大多没有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个别地方甚至没有固定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县一级环保部门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人员和技术力量更显薄弱。
三是在部分危险废物的定性上把握起来有难度。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属于危险废物,但如果依据鉴别标准进行鉴别的话又很可能不属于危险废物。而我们又缺乏对之予以准确定性的技术力量,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报登记工作的客观性。
报:总局领导
10.安全医疗、生产、废物处置责任书 篇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根据《XX县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XXXXXX)文件精神。
为了加强提高社区服务站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医疗安全,杜绝医疗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全市医疗固体废物的规范集中处置工作,防止病原体扩散,保障我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我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服务站签定农村公共卫生医疗、生产安全、废物处置三项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内容如下:
一、1、服务站人员到位,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运行规范,责任医师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2、按照《XX县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按时完成年工作计划,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积极配合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3、建立动态农民家庭健康档案,建档率70%,其中60岁以上老人建档率80%,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疾病的 责任区管理要求开展上门随访服务,农民对公共卫生工作,合作医疗服务满意率达80%以上,规范报告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早报告。
二、1、严格执行服务站的规章制度,掌握技术操作规程,学习法律法规,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及时做好各种书写,记录及必要签字,危重病人及时会诊、转诊。
2、严格掌握各种收费标准,精心诊治,合理用药。加强电源、门、窗安全,提高防盗、防火思想意识,发生事故及时汇报。
三、1、根据XX区卫生服务站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固体废物进行统一收集,运送和无公害处置,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包括注射器,输液器(管)、敷料、常用的废弃药物等各种医疗固体废物,需按要求分类,包装,每周一次送社区服务中心,并登记签名。
2、按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要求,及时上缴废物处置费用,每人每月40元计算,严禁出售各种医疗固体废物,一旦查出,追究责任,后果自负。
X 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任:站长:
11.县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篇十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楼阳生书记关于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要求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废物的收集、储运和处置工作,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检查,为确保专项检查有序高效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杜绝医疗废物随意丢弃、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发生。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防止病毒传播,进一步实现医疗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有效预防、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刘爱珍副县长担任,统一组织实施全县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检查工作(组成人员名单
见附件)。组织领导机构需加强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三、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应急方案建立情况。
2.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有关情况。重点核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情况,个人防护、免疫接种和健康体检情况,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和登记制度执行情况,设置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工作情况。
3.医疗废物处置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分类包装,特别是锐器盒使用情况,有无反复使用和只摆不用的现象;有无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现象;有无积攒一次性输液管等医疗废物,并将其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行为。
4.医疗废物运送和暂存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运送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消毒情况,以及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情况和消毒管理情况,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使用情况等。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机构自行处置情况。重点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消毒毁形情况,了解掌握医疗废物焚烧和消毒后集中填埋情况。
6.百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安装有医疗污水消毒装置,是否按规定严格消毒。环保部门对医疗机构排放的污水进行抽检,检测污水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7.其他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情况。重点检查非百张床位医疗机构污水是否严格消毒。
8.住建部门要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依法依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环保部门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污水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2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督促辖区各相关单位和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存档,在执法检查阶段现场查看验收。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5月20日至5月29日,相关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管辖的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废处理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督促其即时整改。
第三阶段:抽查整改。5月30日至6月8日,检查领导组组织人员开展督导抽查,重点对专项检查情况、自查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点医疗机构医废处置情况进行复查抽查,逾期未整改的从重处罚。
第四阶段:总结提升。6月25日前,各单位对专项检查工作成效、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医疗废物处置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此次专项检查是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一项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按时完成检查任务。(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对采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或者自行处置等不同情形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多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三)完善机制,加强沟通。
要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卫健、环保、住建、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移交案件线索,严厉打击买卖医疗废物和不按标准排放医疗污水等违法问题。
(四)及时汇总,上报信息。
对本次专项检查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搞好信息和典型案件上报工作,重要工作信息随时上报。7月5日前,将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书面、电子版)报回县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12.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及工作要求。、二、诊所负责人负责医疗废物暂贮、管理、消毒、交接等具体工作。
三、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的登记,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5年。
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暂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
六、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清洁和消毒。
七、定期对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进行卫生学效果监测、评价、存档、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要及时上报。
八、按规定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执行双签字,资料保存5年。
九、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监控损害。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管理,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3.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4.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5.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管理。
6.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督导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
四、负责人负责科室医疗废物管理、分类收集、运送交接、交接登记。不得使医疗废物外流、泄漏。如发现医疗废物外流、泄漏,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科室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五、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接收、交接登记。认真填写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转移联单,并负责保存。负责暂存处物品和场所的消毒隔离工作。
医疗废物运送管理责任状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按要求做好运送、交接、登记。遵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运送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定期接受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和该科室负责人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的培训或考核。
2、按要求遵照规定时间(上午8-9点、下午4-5点)和路线(在运送途中不得携带医疗废物到其它科室或场所,如供应室、敷料室等)将医疗废物运送至医疗废物暂贮间。
3、必须将医疗废物放置在专用容器内进行运送,防止泄漏或伤及工作人员。
4、按要求做好科室与护士交接、暂贮间与管理人员的交接工作,登记必须签全名。
5、医疗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箱内,如发现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罚款50元)。
6、禁止将医疗废物(尤其是输液器、针管等)带出医院进行交易,如发现后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上报院领导、终止劳动合同,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遵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给予法律制裁。
7、做好个人防护,如因违规操作出现任何后果,皆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以上管理条例向相关人员进行说明,签字为证,如在各项工作检查中发现违规者,严惩不怠!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
发生报告制度
一、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要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三、调查工作结束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
应急预案
一、立即上报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
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严重程度。
三、如有医疗废物泄露、流失、扩散等,立即追查医疗废物的去向和污染程度,了解污染情况,采取有效的消毒隔离措施。
四、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减少危害,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有扩散危险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五、事件处理后,当事人将事情发生进过及所牵涉的责任人上报领导小组,给与相应处罚。
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露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露及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疗废物运送交接登记管理制度
1、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储间。
2、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地、种类、日期、重量、交接时间。
3、交接双方要签全名。
4、与处置中心工作人员交接要认真填写转移联单,执行双签字。
5、医疗废物管理交接登记及转移联单交接记录资料保存5年。
6、医疗废物运送流程:医疗废物收集
产生地
分类→封口
规定的时间路线
小时交处置
运送 → 暂储间
交接登记
存放 不超过48中心→填转移联单双签字。
7、运送时间:上午 8 9点,下午4 5点。
8、运送路线:自产生地直接到医疗废物暂存处,不得在中途携带医疗废物到其它场所。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等,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暂存设施管理要求
1、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并盛装于周转箱内,禁止打开包装袋取出废物。
2、暂存设施设专人管理(贾衍奎)及时对贮存设施和贮存容器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开裂等问题及时更换。
3、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1000mg/L健之素液),冲洗液排入医疗废水消毒、收集、处理系统,医疗废物暂存柜(箱)每天消毒一次。
4、暂存设施清理出的医疗废物、被医疗废物污染的物品、损坏或废弃的容器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5、暂存设施应配备应急设备及工具,包括个人安全防护设备、消防灭火装备、泄漏物清理工具、消毒设备等。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规程。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医疗废物产生地运送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
一、按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及运送至院内焚烧炉焚烧。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示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三、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四、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五、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六、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交 由专门机构处置。
八、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九、隔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十、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一、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医疗废物处置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
措施
一、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工作服、水鞋、手套。
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每年两次).三、收集和运送过程中,应检查置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及贮存容器是否有渗漏,防止职业暴露。
四、对放置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运送工具定期消毒和清洁,防止对工作人员的污染和感染。
医疗废物处理与防护知识培训计划
1、每年对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两次。
2、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对新上岗卫生工人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
4、对新上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知识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培训内容
1、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医疗废物运送流程。
3、医疗废物运送交接登记。
4、检查医疗废物运送是否及时,包装袋是否注明产生地、科别、时间、包装袋是否封口。
5、医疗废物转交烟台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转移联单登记签字,资料保存5年。
6、做好个人防护。
7、保持暂贮间清洁,定时进行消毒(用500g/L浓度健之素擦洗地面、墙壁,抹布用500g/L浓度健之素浸泡消毒,晾干备用)。
8、做好各种设施的维护(防蝇、防鼠、防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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