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政复议书

2024-07-29

交通违法行政复议书(共9篇)

1.交通违法行政复议书 篇一

在论坛很久了,也看到别的论坛上有对违法测速,告赢的帖子。

我是把这个行政复议申请,发给了我们当地的市长信箱,由他们出面给我们当地的交警进行交涉,并最终由当地交警,对我的违章记录进行了内部处理,没有用我扣分、罚款。现在,发到论坛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这份行政复议,是我自己查阅了相关法律,并请我们单位的有律师执业证的高手给审核过的。

行政复议申请书:office:

申请人情况:

姓 名:某某

职 业:公务员

出生年月:19**年*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省**市***路**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3*********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申请原因及事由:2011年*月*日(星期*)上午*时许,本人驾驶车辆所有人为某某、号牌号为****的小型轿车由**市区赶往目的地**县**镇驻地(行驶在***省道的西侧,由北向南),途径***省道(**段)**县**供电所附近时,发现在该路段对向车道停放的一辆制式警车,该车前风挡处架设有雷达测速装置,车顶的警灯未见闪烁,现场该路段西侧行车道停放有3辆汽车,有身着制服的警察在与人交谈,此时本车的时速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且还在有意识的降低车速以避免交通违章。在与此车会车的前后200米范围内并没有发现测速警示标志、警示灯。在此后的2011年*月*日我在**交警网网站(http:///)进行交通违法查询时发现:号牌种类:小型汽车,号牌号码:***,违法时间:2011年*月*日**:**,违法地点: ***省道(**段),违法行为:超速30%以上不足50%的违法,违法记分:3的行为。

申请要求:撤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于2011年*月*日对****车辆违规所作出的违章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章 附则

附件3

一、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测速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按照设点执勤的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能够保存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可以实施非现场处罚。因为该违法通知为静态照片,充其量只能看到车,至于拍摄地点、车子时速、执勤执法者是谁根本无法显现。协警(交警?)并不能证明我的车在该路段上超速了。所以不能成为处罚依据。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二章 附则 附件3: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也就是说,动态和静态都必须取证。我要求提供原始录像及照片查看;

二、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1.在***省道(**段)与新修的**路交叉路口向南至**供电所之间至今没有雷达测速标志,电子移动测速没有设立明显标志,是暗中执法,执法目的不合法。躲在暗处偷拍,起不到警示和纠正的作用,违背了公开原则,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2.根据《计量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雷达测速仪属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于安全防护方面进行执法监督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前必须送检,检定合格才允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根据《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规程》里的相关规定,雷达测速仪只有经质量技监部门检定合格完以后,才能上路执法,拍出来的违规超速的照片才能作为处罚依据,也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质量技监部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雷达测速仪所出具的检测结果将不能作为交管部门执法取证的依据。

应该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3 :

三、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

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在我驾车行驶至**县**镇之间并没有设立查处点拦车当场处罚,也一直未向我寄达《交通违法通知》,直至2011年*月**日我自己登录**交警网查询后才得知被拍照测速这一事实。当事人有权当场查询测速仪器有无技监部门的检定合格证明。如无则为非法测速,拍出来的违规超速的照片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但我的此项知情权利被剥夺。

对该处罚我认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明显违反了以下四部法律或法规

一,公安部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二,国家《计量法》,三,《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规程》,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所以要求对我的违章记录进行撤销。

申请人:

2011年*月**日

2.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二

请求撤销编号no:****************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11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的民警于2011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蒋***,男,汉族,户籍地*******,现住贺兰县******,持C1证,驾驶宁AB5082号轿车。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号、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C0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分别于2009年8月20日、2009年10月20日做出的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号、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C0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是弯道,根本不具备超车条件,****不顾道路条件,高速行驶,强行超车,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2、****所驾车辆在超车时越过了路中间线,驶入申请人所在车道,并且高速行使,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申请人驾车正常行使,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2、申请人在发现****超速驾车进入申请人行使车道时,采取了向右急打方向避让、紧急刹车等制动措施,但由于****车速过快,逆向行使,才不可避免地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三、被申请人两次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先后对事故责任做出不同认定,划分责任错误,随意变更认定结果,极不严肃,属于程序违法。

如果****遵守交通规则,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弯道行使时不强行超车,或者超车时不越过道路中心线,则本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置****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于不顾,故意加重申请人事故责任,随意变更认定结果,程序违法,极不严肃,难以令申请人信服。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4.交通违法行政复议书 篇四

顺德交警近日公布全区31处可办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地点,如有交通违法尚未办理的车主,可选取合适的地点进行办理。交警部门还表示,目前交通违法已经实现全国联网,顺德籍的车主如在省外有交通违法行为(仅限电子监控违法),并对该违法行为没有异议的,可在顺德各个交警违法窗口进行处理,但不能使用好易通自助POS机办理。

据顺德交警部门介绍,目前交警部门在全区十个镇街的31处地点均设立了好易通自动缴款终端,可办理异地(广东省内)的交通违法罚单,其中大良最多,共有顺德交警大队办证厅、大良新协力集团第一营业部办证中心等8个地点。如果是顺德本地的交通违法,可利用顺德交警大队、各镇街交警中队,以及区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内的交通违法POS机进行办理。

5.交通违法整改措施(推荐) 篇五

一、交通违法行为特点

(一)是涉牌涉证。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以及无牌无证车辆上道路行驶等违反机动车号牌、证件管理规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源、事故多发源和逃逸事故多发源,它的泛滥扰乱了正常交通秩序,侵犯了国家的合法 权益和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伪造、变造、套用、挪用机动车号牌车辆在道路上随意行驶,任意违法,侵害了其他通行车辆、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公然挑战和肆意践踏;伪造、变造、套用、挪用号牌车辆在交通肇事后,往往会驾车逃逸,伪造、变造牌照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致使一些案件久侦未破,直接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另外,套牌、假牌车辆使用的车牌号大多是和办理正常手续的合法车辆相同,增加了违法信息录入难度的同时,影响了原车的注册、登记、年检等办理合法手续的进程。尤其是与原车同色、同型号的套牌车辆,更是增加了辨别难度,往往会给原车车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客车超员。客车超员后,必然有部分乘客只能站立或挤在车厢内,在车辆行进过程中,如急转弯、刹车,很容易造成乘客在车厢内磕碰,容易发生“客伤”事故,特别是对一些根本没有任何防护能力和自救能力孩子,像这样超员行驶,一旦出现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就算是一个急刹车,都有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由于客车超员载客,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车辆在超员状态下,载质量增大,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如果严重超员,则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是因春困引发疲劳驾驶。阳春三月,天气逐步转暖,许多人都有一种睡不醒的感觉,身上总有一种昏昏欲睡之感。从历年春季发生的事故来看,大多都是因驾驶员精神不集中,睡意浓浓,开车打盹引发的,已成为当前春季诱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一重大安全隐患。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春困”是人体生理机能随着自然气候变化而发生的一种自然现象。生物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冬季,到了春天复苏前,还要经历一个过渡时期。人也和其它生物一样,都会觉得困乏,没精神。这也对日照的时间相对短较,夜晚时间长的冬季,进入日照时间逐渐变长而夜晚逐渐变短的春天,人的生物钟一时难以适应这一变化,才出现人们在春季有一种懒洋洋、昏昏欲睡的现象。

二、交通违法行为的原因

(一)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亟待提高。由于受多方条件制约,我们对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对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还很有限,尤其,由于受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制约,交通安全常识缺乏,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 亟待提高。

1、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有待提高。一方面,部分村民为了贪便宜、图省事,不管车况好坏、证件是否齐全,见车就坐,遭遇车祸后捶胸顿足、后悔不已。

2、车主交通安全意识有待提高。一方面,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要提高,虽经多次整治,仍存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现象。另一方面有的车主安全意识要提高,他们为了赚钱,使用报废车、拼装车进行营运,却忘记了赚钱的前提是安全第一,因此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已是迫在眉睫。

(二)是机动车驾驶人技术、处理能力等素质不高。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源头,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少。近年来随着驾驶人队伍的日益壮大,整个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驾驶人文化素质低下,思想素质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由 于平时不注重交通法规、驾驶技术的学习,导致交通安全意识差,路权意识不强,长期养成了不良习惯,经常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有的驾驶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前没有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驾龄 低的驾驶员,技术差,在车速快又遇到交通环境突变时,不知如何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应对处理,往往造成恶性事故;有的驾驶人重效益,轻安全,疲劳驾车、客货混装、超速、超员,一旦发生事故,损失惨重。再者就是无证驾驶车辆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在现实中,驾驶人技术不高、处理问题能力不强、尤其是在紧急状态下不知道如何正确采取果断措施等都影响交通安全。

(三)是受其他方面因素诱惑交通违法。近年来因各种税收、各项费用及支出的不断增多,加上成品油油价的节节攀升,导致运输成本不断加大,利润也因此“缩水”。受经济利益驱动,客运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员认为跑一趟的费用既然已经固 定,多载一人,便可以多赚一个人的钱财,特别是长途客车多载一个人就可以多赚数百元,于是尽可能多载几个人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就把安全抛之脑后,超员等于多挣钱的意识在一些车主及驾驶人心中似乎已经天经地义,于是想方设法逃避交警部门的检查。一些货车车主为了追求高利润而 多接运输任务,驾驶员由于运输任务紧,时间安排不当,在短时间内连续出车,特别是跑长途的驾驶员,会出现一天甚至几天都休息不好的情况,在驾驶室里打个盹,造成严重睡眠不足,引发疲劳驾驶交通违法。

三、交通违法行为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人是处在核心地位的。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各类严重违法现象突出的最主要因素。

1、要做好车辆驾驶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安全防事故的意识。

2、要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减少交通违法行 为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要对接受违法处理的违法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观看警示片,使驾驶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灵魂深处得到高 度认识,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二)是发挥科技优势,走科技强警之路,缓解警力不足问题。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也为科技在交通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可能,科技强警已成为必然。要积极为改进装备、改善民警的执法条件、发展道路交通科技事业、发挥 科技手段在遏制交通违法行为中的作用,作出不懈努力。为了使执法更加公正、更加人性化,基层交警大队要端正执法目的,要结合辖区道路实际,合理地设置限速标准;在测速的路段,要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告知驾驶人该路段的限速标准,结合实际实施处罚。要充分发挥雷达测速仪、酒精测试仪、数码摄像机的作用,及时对形形色色的交通违法进行证据固定,以加大对超速行驶、占道行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的处罚力度,通过对违法驾驶员施以重罚,达到教育和震慑其他违法驾驶员的目的。并要把移动电子警察有针对性地投向事故高发点、段,重点整治超速等严重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通过移动电子警察管控、抓拍,使事故的发生率明显降低。

(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减少“春困”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

1、加强路面巡逻,要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密度,用小喇叭喊话的形式温情提示,发现有疲劳驾驶的车辆要立即将其车辆带至就近服务区,让驾驶人强制休息。

2、对在高速公路走S形的车辆,经查是疲劳驾驶的,按照《道路安全法》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上限处理。

3、要求驾驶人要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才能有效地防止疲劳驾驶,避免通宵达旦的娱乐或过多加班“开夜车”,才是减少“春困”的基本办法。

6.交通违法行政复议书 篇六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16:16:36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警提示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朋友在开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铁道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减速慢行。不要将道路当成赛车场,保持良好心态,不争先、不抢行,不开斗气车。

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在中医第二附属医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

交警提示

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要时刻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按照规定装载货物,确保行车安全。

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

交警提示:

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故障,切记不可将道路当做“修理厂”,就地修车,应将车靠边停放在路肩或紧急停车带上,立即放置警告标志、打开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车上的人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车行道和事故车辆,拨打报警电话请求救援。

5、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2日5:10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47。7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张某车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驾驶人连续开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地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麻烦的动作,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视线较差的雾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交警提示

岁末将至,驾驶人朋友出门在外切忌长时间连续驾驶,只有保障自身安全,才能与家人亲友幸福团聚。长途驾驶的,应配备2—3名驾驶人,每名驾驶人连续驾驶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且均应保持良好的休息和睡眠。

6、客车未避让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9月22日17时10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车,沿塘沽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时05分,内蒙古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经塘沽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以上几起事故案例,当事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中均未做到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进行避让,更没有停车让行,造成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首先就是以人为本、保护弱者,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因此,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即便在没有斑马线的路口和路段,行人横过马路也拥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避让。同时,为了保护自己,行人在横过马路时,除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外,还要注意细心观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二、私家车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

1、小客车驶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23日00时20分,封某驾驶山东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大桥路段时,驶入逆道与对行姚某驾驶的运载危化品的辽宁省牌照“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桥墩及路灯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封某及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封车乘车人张某及姚车乘车人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9年1月11日15时30分,张某驾驶天津牌照明锐小客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黄口超限站南口处驶入逆行,与对行王某驾驶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月11日16时30分死亡。

2009年5月15日6时55分,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凤酒店对面时驶入对行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宫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11月23日16时00分许,江苏省驾驶员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号牌长城吉普车沿芦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超车驶入公路西侧对行车道,车前部右侧与对向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夏利轿车右侧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轿车侧滑进入公路东侧车道时与一辆河北省号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车上乘车人王某及其2岁女儿当成死亡,乘车人冯某、王某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夏利车驾驶员李某、乘车人付某及齐某车上乘车人石某受伤。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安全法》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钓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交警提示

车辆逆向行驶,势必造成两车迎面相遇,有一方需要让路,轻则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重则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还有很多道路都是未设立中心隔离设施,特别是在一些国道、省道道上,由于路况较好,车速一般都会比较快,特别是当经过弯道时如果碰上逆行的车辆,往往在拐角处双方是很难提前发现对方的,因此造成车祸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还有的司机是为了图方便、抄近道而违章行驶,若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不要为了贪小便宜,图方便省事就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当儿戏。

2、小客车不按车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15日,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酒店对面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2月21日15时25分左右,梅某驾驶无牌照燃油三轮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接近民权门桥口时,遇李某骑自行车在其左前方骑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人汤某违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对自身防护能力较低,且非机动车车道通行情况较为复杂,一旦机动车失控,容易给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较大伤害。

交警提示

各行其道是道路交通通行规则中的一个基本原则,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由于行驶速度、防护能力不同,因此,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在划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应严格按照规定各行其道。

3、机动车闯停止信号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7月22日05时20分许,河北省驾驶员曹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客车,沿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明道交口时遇红灯未停,因躲闪不及将正在由东向西正常通行的骑自行车人郑某撞倒,造成郑某当场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曹某驾驶重型货车通过路口时,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号是红灯本应停止等候,但曹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造成发现骑车人时无法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交警提示

机动车闯红灯,既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驶员朋友,让我们消除侥幸心理,让“红灯停、绿灯行”成为我们自觉的习惯。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遇到红灯,请等一等。

4、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2月1日17时许,本市驾驶员刘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长安牌小客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兴立交桥上时车辆失控撞到与前方行驶的一辆丰田轿车右后部,刘某车辆冲过东兴立交桥中心隔离带撞到桥西侧防护墙上,刘某当场死亡。

2009年5月7日00时30分许,本市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灰色夏利轿车载着3名乘车人沿津滨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公里处,因酒后操作失误,车辆前部撞在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部河南省号牌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及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1名乘车人朱某受伤。

2009年9月5日14时30分,本市驾驶员陈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比亚迪轿车沿津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时,因酒后处理情况不当,将公路南侧站立的行人李某、赵某撞倒,造成陈某、李某、赵某三人受伤,李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交警提示

我国因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数万起,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广大的市民朋友,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请牢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不仅自己不酒后驾驶,也要劝戒身边的亲朋好友不要酒后驾驶。

5、无牌无证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1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宝白公路行驶,超速通过东刘各庄路口时,将前方推自行车在公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撞倒,造成冯某、沈某受伤,冯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及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又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交警提示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要及时办理登记上牌、车辆检验手续。同时,无牌无证车辆往往存在机件不合格、安全性能差等安全隐患,请市民不要驾驶和乘坐此类车辆。发现此类车辆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

三、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1、自行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25日10时15分,马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东兴桥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胜利巷附近时,遇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撞击宁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4日17时25分许,张某驾驶河北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客车沿林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1公里处,路口超速行驶,遇孙某驾驶自行车沿孙台村内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至此,小客车前侧撞至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后经宝坻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自行车闯红灯会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机动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易造成失控、侧滑、侧翻等,不仅对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造成威胁,对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交警提示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与机动车一样均需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停车不要压越停止线,不要占用机动车道停车,转弯时也应仔细观察路况,注意避让机动车辆。

2、骑车带人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高某驾驶天津牌照“跃进”牌小货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津岐公路棉纺三厂门前,遇张某驾驶自行车驮带李某从东北向西南骑行,高某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部相撞后,适遇吕某驾驶天津牌照“长安”小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吕某车前部与张某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及驮带的李某受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与当日死亡及三车车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成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本案例中驾驶自行车的张某斜穿公路,且车后附载1名年逾50岁的人员,遇双向同时来车时,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以致酿成惨剧。自行车后附载的人员由于自行车的不稳定性和乘坐自行车的姿态限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做出应急动作,危险性远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交警提示:

驾驶自行车的人员需年满十二周岁,车后附载的人员不得超过十二周岁,且体型不宜过大,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一定要下车推行,仔细观察路面状况,通过有信号灯的路口要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行人违法横穿道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本市河东区卫国道华润万家超市前天桥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张某在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卫国道时,被沿卫国道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市快速路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横穿,但张某在设有过街天桥的路段上,仍然冒险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造成过往机动车在快速行驶中反应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交警提示

行人作为交通参与者,决不能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只有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保证自身安全。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要跨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以及道路隔离设施。

4、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8年12月27日17时30分左右,一名行人违法横穿京沈高速公路时,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部北京号牌的捷达牌轿车撞倒身亡。

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大多车速较快,面对突发情况时往往不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横穿高速公路时,高速行驶车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交警提示

7.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篇七

1、醉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酒驾:初次罚款1000元、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第二次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拘留10天以下。

3、无证驾驶汽车:罚款1500元、拘留15天以下。

4、无证驾驶摩托车:罚款300元、拘留15天以下。

5、驾驶无牌摩托车:罚款200元、扣12分。

6、持汽车证驾驶摩托车(无摩托车证):罚款300元、扣12分、拘留15天以下。

7、摩托车载人超员(限载2人):罚款200元。

8、骑摩托车未戴头盔:罚款100元、扣2分。

9、驾驶人开车未系安全带:罚款100元。

10、驾驶人开车打电话:罚款50元、扣2分。

11、闯红灯:罚款150元、扣6分。

12、驾驶证过期仍开(骑)车的:罚款150元。

13、驾驶未年检机动车:罚款20元、扣3分。

8.关于工商行政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篇八

办法》的法律解读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7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对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原则规定,并对一些常见类型案件的违法所得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工商机关在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的问题。《认定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为工商机关制止和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同时为避免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等问题制定了原则。填补法规、规章的空白

条文:(1)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认定办法》第一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认定办法》第二条)

解读:违法所得认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环节。采用什么原则认定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关系到行政处罚能否顺利进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能否受到应有的处罚,法律能否实现惩戒违法,保护合法的作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认定没有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工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工商机关制订了一些配套规定,包括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后来颁行的法律法规查处的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也适用这些规定,对规范查办案件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废止后,以《条例》为上位法的规章也相应失效,其中包括涉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如上(1)、(2)中所述,《认定办法》为规范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地进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及时的。认定违法所得适用“获利说”原则

条文:(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认定办法》第三条)

(2)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认定办法》第四条)

(3)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认定办法》第五条)

(4)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认定办法》第八条)

(5)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认定办法》第九条)

解读:在实践中,各个执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大致分为两种,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和以在违法行为中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长期以来,工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适用“获利说”原则。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上述条文(1)、(2)、(3)中表明,此次违法所得认定原则仍然适用“获利说”原则,并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例外规定。如(1)规定,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并不是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来计算,而是要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区分一般性认定和特殊性认定

条文:(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认定办法》第二条)

(2)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认定办法》第七条)

(3)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认定办法》第八条)

解读:尽管办法适用“获利说”原则,进而对违法所得作出一般性认定,但同时也有特殊性认定。如上述条文的(2)、(3)。

一般性认定是指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特殊性认定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行为,则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

起草部门在起草和征求各业务司局意见的过程之中,对违法所得认定经过了多次的反复和比较,最终采用了现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认定原则,即一般性原则是指“以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利的数额作为违法所得”;特殊性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以其“销售收入或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这样规定解决了实际办案中大量的无照经营等案件,因无法计算进价销价之差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问题,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成本。

对传销行为违法所得作出专门规定

条文:(1)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认定办法》第八条)

(2)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认定办法》第十条)

解读:在《认定办法》中,违法所得认定以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的案件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案件;

2、广告违法案件;

3、委托加工承揽案件;

4、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案件;

5、部分传销案件;

6、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其中对广告违法案件、委托加工承揽案件、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牟取非法利益案件违法所得适用特殊原则,主要是继承了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并且符合当前工商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适用特殊原则,主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衔接;对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案件适用特殊原则,主要是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行以来,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有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地食品市场监管实现“两个百分百”,各级工商机关查处这类案件的数量有大幅度的提高。

据北京市工商局反映,他们案件总数中约有近50%是无照经营案件。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既没有进货价格凭证,也没有销价凭证,过去按照“销价减进价”为违法所得的原则,往往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或以简易程序处理,实际上很不利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将主体不合法案件规定以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有利于统一办案尺度,规范执法行为,并且有利于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高发的态势。

对于上述条文(1),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过程中,工商总局同时对传销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违法所得认定进行了规定,增加了认定非法所得案件类型,加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9.道路交通违法处理工作发言 篇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是***交管大队车管所副所长,主要承担大队违法处理工作,今天我很荣幸也很高兴能够上台发言,在此非常感谢组织的信任和领导的关怀,以及工作中与我密切配合的同志们。

近几年来,随着科技强警战略的贯彻实施,支队对科技强警财力物力方面的积极投入和不断关注,使非现场执法已经深入到基层第一线,已经成为交通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甚至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以***交管大队罚没款来说,2011年全大队的罚没款总数为1300多万元,其中电子监控类罚没款400多万元,占总数的30.8%,从现在的处罚情况来看,今年非现场处罚所占比例会更多,由此可见非现场执法已经成为我们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以及遏制交通事故发生的一种高效又直接的手段,为我们文明执法,合理罚款提供了很大的方便。非现场执法它的优点很多,避免了民警与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正面冲突,减轻了工作负荷,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起到了较强的震慑和约束作用,杜绝了人情风,避免了人为干扰因素。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广大的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势必要求我们非现场执法过程中,就必须严格做到程序合理,取证到位,有理有据,事实清楚;如果在执法活动过程中,由于法律依据不足,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一些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会严重影响到我们非现场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有损大队树立的良好形象。借此机会,下面我就结合我在违法处理工作和执法中,发现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一谈我的看法,以求查漏补缺共同进步。

①首先,我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下非现场执法的操作平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就是咱们所说的6合一平台,是指:驾驶证管理,机动车登记,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剧毒化学品运输,基础信息管理。以前每个支队一个服务器,现在一个省使用一个服务器。会使数据实时传输,跨省数据传输更快捷、方便、高效。

大家在使用综合应用平台办理案件时与老系统的处理流程基本没有变化,但是功能更强大,操作更合理,执法更有据,(这个因为很多功能需要外接设备或者外挂,比方说指纹,身份证登录、条形码扫描,外接查询交款机等,目前还都没应用到,)综合应用平台是严格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所以有些地方会存在业务的改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具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新系统不支持强制转简易的业务流程。举个例子:未携带驾驶证仅处罚50元,如开具强制措施,仍需要走一般程序。

2、针对调查办案时可能产生的违法性质转变,系统在《受案询问》模块中增加了违法行为代码的修改,需要注意的是,违法代码只支持由未携带驾驶证改为无证以及酒后驾驶改为醉酒。

3、为提高窗口办理业务的效率,特提供以下几类业务的批量操作功能。一是电子监控批量处理,民警可对某一辆车的电子监控记录进行批量处理,处理后可批量制作处罚决定书。银行缴款批量采集,可通过该模块一次性将同一驾驶人的所有违法记录批量对帐。

4、一般程序办案中增加了拘留执行情况反馈信息的采集。如果裁决案件时进行了拘留处罚的,应当采集拘留回执信息。

5、电子监控采集时,早与车辆检验日期的违法记录将被撤销。6总队建立异地电子监控违法记录证据库,当事人在车辆管辖地办理非现场业务时,可在全国范围内提取异地非违法证据图片信息。以上就是一些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信息。希望对大家了解综合应用平台有所帮助。

②了解了综合应用平台,接下来我们进入我们今天的主题: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3月12日支队法制大队发了一个,“鄂尔多斯市道路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通知中对电子监控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案卷装订进行了规范,对假套牌、录入错误等可以受理的报案程序的情况进行了规定,现就以上内容结合大队实际情况进行讲解。

一、交通技术监控信息的采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信息应包括记录序号、采集机关、号牌种类、车牌号、违法时间、地点、行为、通知方式及标记、通知日期、处理情

况、违法行为照片等信息。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二、交通技术监控信息的录入。录入电子监控违法信息前,录入员要对采集的电子监控信息与机动车登记系统进行认真核对,确定采集的信息与全国机动车登记系统的信息相符后方可录入。发现车型、颜色等特征明显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该机动车记载内容不相符的,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录入的交通违法系统的监控照片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车辆违法事实的存在,对无法正确识别机动车类型、号牌、颜色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特征的,属于证据不充分的情形,坚决不得录入违法信息系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由大队违法录入人员录入,必须要经负责违法处理工作的领导审核,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过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交通违法信息传至全国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作为处理非现场处罚的事实依据。录入信息后三日内应向社会公布,提供查询服务,录入的违法信息也会列入执法质量考评。

我们大家要切实加强执法证据录入审核(尤其各个中队的内勤,人工录入,工作量大,一些错误必可避免,要认真对待审核,筛选一遍使错误率降到最低),有效保证非现场执法数据质量,通过认真审核程序,我们一线的执法民警来说也可以利用比对结果,有针对性开展日常路面查处应注意的假牌、套牌车辆,从而经一步的净化路面的涉牌违法,保护真实车牌号码车主的合法利益。

三、交通技术监控信息的处理。交通技术监控信息录入违法信息系统后,应当从录入信息之日起3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告知单、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告知,并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触摸屏和手机短信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进行处罚时,必须由驾驶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驾驶证、身份证、)接受处理。负责违法处理的民警应当查验和比对当事人是否与本人身份证信息相符。违法信息处理民警在收到当事人缴纳罚款凭证24小时内将交款信息录入违法信息系统。报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案人提供驾驶

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来大队报案。

1、因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2、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3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3、其他确需消除的情形。

4、违法信息录入员录入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违法信息录入员录入的违法行为或处罚种类与采集的图片信息记录的内容不相符;以上情况在查证属实后都会给予消除,大家在执法中有这类情况可以告知驾驶员报案途径、程序、和携带的证件。

五、简易程序案卷。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非现场处罚案件首先由交通违法处理民警核对违法事实的证据村料,与被处罚人提供的个人机动车信息内容是否完全相符,经核实确实无误后,制作打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名捺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案卷装订要求:每50个号段相连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装订为一本案卷。非现场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与现场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统一的式样。

一般程序案卷装订。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非现场处罚案件,要按照现场处罚案件的要求,在确认电子监控记录的信息与被处罚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相符的前提下,制作“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同时,要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填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被处罚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还要告知被处罚人听证的权利。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的非现场处罚案件,要填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按照法定要求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案卷装订要求:一般程序处理的非现场执法案卷要“一案一卷”。案卷内法律文书主要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电子监控影像资料及照片资料等证据资料、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款凭证、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单、录入交款信息后的查询单等。案卷装订顺序适用现场执法案卷装订顺序。非现场执法使用的一般程序的法律文书要与现场执法适用一般程序的法律文书相统一,必须带有蒙文版。说明一下非现场执法案卷中的证据资料是指电子监控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照片资料,照片资料要清晰准确的反映出车辆

类型、颜色、号牌、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外观特征、违法行为等信息。本规定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大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未满12分的初次领证之日即为清分日期,重新计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关于非现场执法我就讲这么多,大家对有关非现场执法的一些疑问或者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问我,打电话都可以,我懂的,一定会耐心的给大家回复,我不懂的,我也会虚心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教,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这是我对工作的态度,以后我会更加努力脚踏实地,认认真真一步一个脚印,做好本职,配合大家,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

因为难得有这个跟大家坐在一起分享很多事情的机会,时间有限,我就再对咱们大队工作中一些经常联系沟通的问题说明一下,1、简易程序的48小时录入率,不得低于50%,(这个总队考核支队,支队考核大队,所以各个中队在这方面克服困难,加强一下时间观念,通过对账府深做的最好,其他中队内勤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对账同样也是24小时内必须对账,2、一般程序48小时录入。

3、电子监控10天内必须录入,3天审核告知。

4、关于法律文书的发放使用。咱们新版的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经领用必须使

用,有特殊情况需要撤销、作废的可以跟我联系作废撤销,但数额不能太多,因为支队对文书报废率也有考核的。所以,在现场执勤执法中,所有的执勤民警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每一张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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