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协议书

2024-06-08

公司出资协议书(精选8篇)

1.公司出资协议书 篇一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公司地址:*** 市**区*** ****号。

三、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体法人**个,事业法人**个。分别为:

XXX(自然人),现住址,身份证号为。

XXX(自然人),现住址,身份证号为。

XXX(自然人),现住址,身份证号为。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xx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xx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全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物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

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古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理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的地点:

签协议的时间:

2.公司出资协议书 篇二

一、商誉的法律属性

《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商誉的定义是:某行业拥有的一种优良品质, 源于该企业的名誉, 与顾客以及使与顾客的联系得以保护的环境有关。它与它所隶属的企业不可分离, 尤其取决于企业所有人或经理人的人格或个人素质, 也取决于它的地理位置或取决于二者, 它是一种可以买卖、可以遗嘱形式给予或索要的属人财产, 其所有人可以通过参加诉讼来维护其权利。在企业终止时商誉是其财产的一部分, 在企业破产时, 随着财产一起转移给破产受托人, 一般来讲, 它包括未登记的商标或商业名称。[1]这个定义一方面指出了商誉的人身属性即商誉与其所隶属的企业不可分离;另一方面着重强调了商誉的财产属性, 指出商誉是企业财产的一部分, 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交易的对象。《法学大词典》对商誉的定义是:“企业或商人的商业信誉, 属一种无形资产。”[2]该定义的特点在于:重点表明了商誉的财产属性, 并将其界定为一种无形资产。

我国学者对商誉较为一致的看法是, 所谓商誉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商品及服务质量等经营素质的客观评价。质言之, 商誉是关于商事主体的社会评价, 是对其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 且是基于良好经济能力的积极评价。良好的商誉可以使经营者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获得高于一般或者平均水平的超额利润, 因而经营者总是不溃遗力地维护和提高其所享有的商誉, 以期通过商誉的利用获得更多的商机和利润。

商誉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 商誉不能离开企业整体而单独存在。然而, 商誉的基本属性应定位于财产性, , 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已为经济学界所肯定, 并逐渐为法学界所认可。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两个规范文件都指出,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 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现代民法中人格利益有从精神价值向财产价值扩张的趋势。在现代民法中, 人格利益的财产意义不仅表现为侵犯人格权所产生的财产结果, 更重要的是部分人格权在客观上有可能转化为物质利益。[3]商誉最初源于企业的名誉, 主要表现为人格利益, 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其已逐渐演变为财产利益, 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的资产。商誉也就从人身法的保护对象逐渐成为财产法的保护对象。

从内在构成上看, 商誉是信息的集合。对经营者来说, 商誉实际上是显示企业品质的各种信息, 这些信息蕴含于企业之中, 是企业实力的综合表现。对顾客来说, 商誉是顾客的共享信息, 是一种认识资本, 它能够控制顾客的行为方向。从外在表现上看, 商誉要通过一系列载体性要素表现出来。例如1、商标、商号等商业识别性标识, 企业的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识之中蕴含着商誉价值, 是商誉的表现要素之一;2、特许权, 对于某些行业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管制, 获得了特许经营许可权的企业往往可以获得市场中的优势地位;3、企业文化, 它对内可以起到团结、激励员工的作用, 对外则能固化为一种品牌指引顾客的行为, 是商誉的重要表现要素。

二、商誉权的法律属性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商誉权概念的理解基本一致。一般认为, 商誉权是指民事主体 (或商事主体) 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5]。但对商誉权性质的认识有诸多不同, 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 人格权说。 (2) 特殊的知识产权说。 (3) 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说。 (4) 无形财产权说。笔者认为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 由此所生之商誉权应当为无形财产权。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 (Gaius) 所著的《盖尤斯法学原理》 (Institutes of Gaius) 。这部著作第一次把民法分为“人法”、“财产法”“债法”三个部门。在“财产法”中, 该著作又明确地把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两类, 并举例说明前者包括“实在物”如房屋、家具等等, 后者包括“抽象物”如通行权等等。[6]随着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无形权利的出现, 无形财产的概念开始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我国法学中的“无形财产”一词通常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 (1) 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无形财产, 又称“知识产权”。有形财产的对称, 指以著作、发明等智力成果存在的财富。[7] (2) 无形财产沿袭罗马法的定义和模式, 将有形物的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称为“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仅是其中一种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权包括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权。二是经营性标记权。三是经营性资信权, 包括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8]第二种解释明确表明商誉属无形财产, 既使进行第一种解释的学者亦通常将知识产权解释为包括商誉在内, 这反映在英国的一些知识产权教材和著述中。

三、商誉出资的适格性

放宽出资条件, 允许商誉出资也是各国、各地区立法之趋势, 例如, 韩国商法典中关于现物出资的标的, 除了现金以外, 可以转让并可记载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部分的财产, 均可以成为标的。动产、不动产、债券票据等有价证券、无形财产权、其它公司的股份、商号、营业上的秘诀、营业本身及契约上的权利或有财产价值的电脑软件也可以作为出资标的[9]。又如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修正后的公司法第156条就明确规定, 不论是在公司设立阶段还是在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股东皆可以商誉出资[10]。

商誉能否作为资本, 目前理论界存在不少争议, 否定的观点认为:商誉是企业的声誉, 是外部对企业的综合评价, 好的商誉固然能给企业带来物质上的收益, 但它本身不是财产, 其价值很难衡量, 不能与享有该商誉的企业分离, 因而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11]。肯定的观点认为:商誉是财产, 而且是无形财产, 是可衡量的, 也符合无形财产出资的其它条件,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商誉出资都有规定, 而且, 在国际多边投资协议中, 商誉与版权、专利、商标也都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形式[12]。如1982年3月29日我国与瑞典签定的 (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1条规定, 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 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多种形式的资产, 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1984年5月3日我国与法国签定的 (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 对于投资一词的解释, 同样也包括商誉[13]。

3.抵押物出资设立公司的效力 篇三

关键词:抵押物出资;股东资本;确定抵押权人;抵押人

公司的设立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在公司设立的复杂程序中,股东出资至关重要,它是成立一个公司的基础,抵押物可否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对象在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议,2005年《公司法》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只是在《公司法》第27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財产外,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而在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此规定明确现物出资必须是未设定担保物权的现物。但是深究立法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的目的,我们有理由质疑其是否真正有利于维护公司资本确定,实现商事效力。反而允许抵押物出资才能更好的实现个人和社会财产的利益最大化。

一、抵押物可否出资设立公司的争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但是学界对这个问题仍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其一,否定抵押物作为出资,其认为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资,会受到来自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威胁使公司的资本处在不稳定的状态,违反了资本确定的原则。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设有抵押权的财产出资,但公司法明确要求用作出资的实物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而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因其自由转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当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出资人将无法办理转移手续。该观点从维护公司资本确定和纯洁性的角度考虑,为防止因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使公司资产减少进而影响公司利益以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其二,肯定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其认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并不剥夺抵押人的所有权,抵押人对其所有的抵押物当然具有转让权,而且允许抵押物出资能更大的实现物的经济效用,使之不至于因为设定抵押而变成僵死的财产,所有应当允许设定抵押财产出资。

二、两种观点的评析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如何合理的限制性开放抵押物出资才符合当前的实际。否定说认为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势必会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完整,但是却忽略了立法上所能反应的只是公司章程上的抽象资本,却不能实际体现出公司真正的盈运能力和发展前景。诚然公司章程上的抽象资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的可能性,但并非所有的债权人都只是一味专注于公司的抽象资本。就此原因否定设置抵押的财产作为出资未免太过牵强。否定者们还担心因抵押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使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这种担心只考虑到抵押物出资的风险,却忽略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对现物出资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其中强制性公示制度、设立检查人制度、创立大会承认制度等都能有效的规避抵押物瑕疵出资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危险。

而肯定说则完全的把受让抵押物视作用“抵押物出资”这种完全的等同未免也不甚合适。因为通常情况下转让抵押物涉及到抵押人、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三方的利益,处理这三方的利益重在协调好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受让人的权益,但是用“抵押物出资”设立公司除涉及此三方利益外,还涉及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其他股东等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处理这几方当事人的关系十分复杂,德国学者卡尔·莱曼曾指出:“种种法律只要一与现物出资的规制相关联,经常会反复出现两个命题。即一方面,是关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及由现物出资者接受的股份金额,试图尽可能地恢复其明确性;另一方面,是赋予创立大会承认权,并且通过详细的规定,试图要避免轻率承认的危险性。”这表明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要向进入公司的设立范畴,要经过制度上严格的限制和规范。

三、限制性开放抵押物出资的建议

(一)董监成员参与下的特别检查制度

出资人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资时,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对该抵押物进行严格的检查,对出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实际剩余价值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估,并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区分全部设置抵押和部分设置抵押,并明确作为出资的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二)抵押物出资人的资本补足和担保责任

当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被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抵押人处于抽逃出资的状态,抵押人负有向公司返还应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使公司资本减少的部分,所以抵押人应对设定抵押的财产承担补足的责任,当然在此时大多抵押人也不能履行对公司出资瑕疵的担保责任,所以为更好的保障公司的资本就要求在抵押人使用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时另外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者保证人。

(三)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承担补缴连带责任

4.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协议 篇四

协议

协议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为新设有限责任公司时,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投资时使用。

二、新公司成立后,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章程,但关于新公司的事务,须在新公司成立前约定,本协议即事前约定的最佳方式。

三、新公司相关重要问题,诸如投资额,股权比例、治理结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合并分立解散、关联关系等,都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而公司章程须以本协议为准。

四、新公司成立后,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章程,但实务中,各地工商部门为其工作方便、快捷,多要求按其标准章程文本填写备案,使各投资方自由约定的内容无法写入公司章程中。作为变通方式,公司章程用工商部门标准文本,但最后写明“本章程未规定的内容,依《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协议》履行,本章程与《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协议》约定不符之处,以《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协议》为准”,则本协议可成为实质上的公司章程。

五、若采用前述方式使本协议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章程,须注意本协议形式上的完备,以及与章程对应条款的连接。

第一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一条 总则

(一)为维护投资人(公司成立后即为股东)以及计划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投资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协议。

(二)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投资人、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公司成立后拟定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注册备案的法律文件,对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对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管具有法律约束力;章程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章程未约定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律师提示】

1、前言部分可简洁明了,也可根据各方实际情况写明合作投资原因;

2、与章程的效力部分,注意在拟定公司章程时相对应。第二条 公司名称、住所

(一)投资各方合资设立的公司为 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提示】

1、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准。

(二)公司经营场所在。【律师提示】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3、公司登记机构须以住所为准。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一)公司经营范围为(如若与营业执照不符,以营业执照为准)。

【律师提示】

1、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2、超出范围经营有一定风险。

(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经营期满前六个月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律师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

2、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但须注意首期比例与分期期限,最好明确约定;

3、第三人代垫资金须了解相关风险。第二章 投资者(股东)第五条 投资者(股东)信息

序号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或注册地址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1、2、3、4、5、【律师提示】

1、注意股东法定人数限制;

2、股东基本信息须清楚、准确、完整;

3、有名义股东的情况下可考虑实际投资人列名与不列名的各种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 以货币 元出资,占注册资本 %;

公司以设备出资,折价 元,占注册资本 %;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

元,占注册资本 %;

以知识产权出资,折价 元,占注册资本 %。【律师提示】

1、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都可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是否需要评估应综合考虑其费用与风险,包括市场行情变化带来的价值变化风险;

3、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标准;

4、作为出资的财产产权不清晰会存在法律风险;

5、出资比例应尽量避免各占50%或各股东相加形成两方各50%的现象,以防公司股权僵局。

(二)出资时间:

【律师提示】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注意比例规定与期限规定。

(三)不能如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1、明确约定比无约定更好操作;

2、可以约定各种不同的方式。第七条 出资证明

(一)公司成立后,在投资人履行规定的出资义务并取得相关验资证明之日起向投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财产总额;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工商注册号、出资方式、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工商注册号及住所;

2、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3、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四)公司成立后股东名册或/和出资证明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 为准。

【律师提示】

1、公司成立后可以出具出资证明,出资证明须与注册登记的一致,存在与实质出资不一致的风险;

2、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可能存在风险。第八条 投资者(股东)的权利义务

(一)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三)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受利益分配。

(四)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律师提示】

1、表决权与分红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各投资者可协商确定;

2、出资比例可分为约定与实缴,建议约定实缴与认缴不一致的变通方式;

3、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应考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方式。第九条 公司设立事务承办人的职责

(一)全体投资者(股东)指定 为公司设立事务承办人,承办人可亲自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公司设立事务。

【律师提示】

1、指定一或两人可提高效率;

2、办理公司名称核准、验资、登记等手续。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投资人资本的撤回: 【律师提示】

1、公司存在不能成立的情况;

2、但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些资本已经到位或正在到位,约定如何撤回方便操作。

(三)公司不能成立时,承办人承担的责任:

【律师提示】

1、本协议投资者都为发起人,无此约定时,大家一起承担,有约定即按约定,不同的角色须有自己的考虑;

2、公司成立后,承办人是否应得到额外的回报须同时考虑。

第三章 公司股权变动 第十条 股权转让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律师提示】

1、以上条款为法定内容,本协议可作不同约定;

2、有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关系的可考虑在此作限制约定。第十一条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继承股东资格,须股东会讨论,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继承股东资格。

【律师提示】

本条非必备条款;各投资者应充分考虑公司的人和性,确定应否有此约定,以及表决权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收购股权

满足法定的条件,股东提出请求,公司须收购该股东的股权。收购价格按 条件计算。【律师提示】

1、收购是法定的,条件不能自由约定;

2、收购价格可事先约定或经评估。第十三条 公司增资的优先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律师提示】

增资认缴比例可事先约定。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

(一)公司对外投资单项达 元以上,须 决议通过;

(二)公司对外投资最高不能超过 元或公司注册 %;

【律师提示】

1、对外投资额可自行约定;

2、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须看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限结构;

3、本条也可考虑写入股东会或董事会职权中。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 决议 表决权通过。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高不能超过 元。【律师提示】

1、对外担保额可自行约定;

2、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通过的比例须看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限结构;

3、涉及到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有法律强制规定;

4、本条也可考虑写入股东会或董事会职权中。

第四章 公司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职权

(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二)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律师提示】

1、上述职权是参照法定内容,职权内容与范围可由本协议或以后的章程约定;

2、股东会职权须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职权综合考虑。

(三)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 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6、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对本条第(二)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8、股东会股东的表决权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过半数通过有效;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律师提示】

1、若公司较大,可另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2、会议通知时间可自行约定;

3、表决权比例应与本合同第八条相对应;

4、程序一经约定,须遵守,否则有致使决议无效的风险。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一)董事会组成:

1、董事会成员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2、董事由 办法产生,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办法产生; 【律师提示】

1、成员最好为单数,以防公司董事会僵局;公司较小,可只定执行董事;

2、董事、董事长产生办法可自行约定,比如指定,任期在三年内;

3、若有国有投资主体须注意职工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律师提示】

1、上述职权是参照法定内容,职权内容与范围可由本协议或以后的章程约定;

2、董事会职权须与股东会职权综合考虑。

(三)董事会召开程序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律师提示】

1、若公司较大,可另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2、会议通知时间可自行约定;

3、议事方法与表决程序可自行约定;

4、程序一经约定,须遵守,否则有致使决议无效的风险。第十八条(总)经理及其职权

(一)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律师提示】

1、经理可由股东或董事担任,也可外聘;

2、经理职权应与董事会职权综合考虑;

3、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同为考虑重点;

4、职权设臵上须防范治理僵局。第十九条 监事会及其职权

(一)监事会组成:

1、监事会由 人组成。

2、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律师提示】

1、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不设监事会的除外;

2、监事会应有职工代表;

3、可自行约定主席产生办法。

(二)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律师提示】

1、监事会多由小股东组成,其职权大多不受重视;

2、小股东若想实行真正的监督,须考虑职权的可行性;

3、同时应避免职权过大影响公司运行。第二十条 会计制度

(一)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二)公司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公司股东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5、利润分配表。

(三)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是《会计法》中认可的会计人员,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企业的财务章、帐薄和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对大股东的特别约定:

【律师提示】

1、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有担心,可在此约定限制条件;

2、对关联关系如有担心,可在此约定限制条件。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律师提示】

1、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可任选;

2、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若非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定代表人,建议对责任作明确约定。

第五章 协议效力 第二十三条 通知地址

各投资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各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其他投资方,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其他投资方无法送达或者变更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变更方承担。

【律师提示】

因地址的变更带来的不便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投资各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律师提示】

1、约定管辖地有利于各投资方清楚解决纠纷的途径;

2、约定须明确且合法,否则无效。第二十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投资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地为。【律师提示】

1、可约定生效条件,若公司涉及到须经批准的,应约定经某机关批准后生效;

2、协议份数应考虑投资人人数以及公司与工商局等机关所需数。

以下为签名(盖章)页

甲方: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或邮箱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工商注册号:

注册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或邮箱: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律师提示】

1、自然人应亲自签署,如委托他人代签,须备委托书;

2、法人应盖经备案的行政公章;

5.公司出资协议书 篇五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就转让本合同第二条所指示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证件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证件号:

第二条、转让标的本公司转让标的为出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所持有的出资万元,占该公司总出资额的%。

第三条、转让价格

双方约定上述标的物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及履行

本合同有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告生效,并视为标的公司股东已发生变更甲方应配合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凭本协议及修定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条、相关权利和义务

出资转让前后标的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该公司承继,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六条、价款的支付

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由受让方一次性直接付给出让方。

第七条、保证条款

甲方承诺转让的出资是真实、完整的。标的物未设立任何抵押、担保,没有被法院查封或有其他影响产权真实、完全的情形。甲方承诺在转让前已向乙方如实告知公司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乙方承诺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已充分了解。

第八条、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能按第六条约定按时付款的,甲方可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法院堤起诉讼。

其他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出资协议书 篇六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为了合作发展,甲乙合作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组织形式:

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__________________为限对本公司承担______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经营宗旨:

经营范围:

第三条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___元,以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___元,以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

第四条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及时依法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第五条出资评估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所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六条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股份转让

任何一方股东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份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八条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人。其中甲方委派___人,乙委派___人担任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方委派。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公司设经理,经理由___方委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各发起人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各发起人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前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经营期限

1、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2、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3、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______%作为赔偿金。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六条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七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年。

第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合法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条争议的处理

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__________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7.公司出资协议书 篇七

一、对于隐名出资人这一概念的界定

通常而言, 由各个股东拿出资金成立公司之时, 必须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章程的签订, 并且投入一定资金, 在工商部门之中进行申报, 并且办理相关登记, 注册手续, 申请营业执照, 该出资人才可以成为某个公司的股东。然而, 现实之中, 常出现注册登记上的出资人与实际存在的出资人情况不相符的情况, 人们把这种现象叫做隐名出资。所谓的隐性投资, 就是出于许多原因, 出资方确实对该公司进行了投资, 但是在公司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相关材料或者公司章程之中并未显示其是该公司的投资人, 该出资人在法律上仍是“他人”形象。站在出资主体方面来看, 隐名出资者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站在出资形式方面来看, 隐名出资者很有可能是数量不一的显明股东的一个附著。站在经营方式层面来看, 无论隐名出资者是否参与公司管理以及控制, 或者是单纯享受股东具有的相关权益, 承担股东具有的相关风险, 其都属于一种隐名出资。而有限公司具有的隐名出资者则是按照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把资产交给显明股东或者其他的有限公司, 持有该公司股份但是其名不在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之中的出资人。

二、在法律方面隐名出资具有的风险

从一个角度来说, 隐名出资者与显名股东间通常会借助一些合同来将行使股东方面权利时产生的障碍进行客服。所以, 隐名投资其实就是隐名出资者和显明出资者间形成的一种隐秘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从法律层面来看是一种合同之债, 其属于民法管理范畴之内。从另一角度来看, 内部合同很有可能和公司现行法制在某一原则方面存在着冲突, 致使当事人希望的法律效果难以实现。但是根据合同具有的相对性, 其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对于公司进行治理以及经营期间, 不得对其进行使用。而且隐名出资者想要同第三方进行交易, 转让股权或者撤回投资也不可以根据双方协议对正常股东享有的权利进行行使, 这就使得隐名出资者进行投资期间需要承担很大风险。再加上国内针对于隐名出资方面的法律尚未完善, 更使得隐名出资者在进行实际经营期间具有很大投资风险。所以, 当前因隐名投资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十分常见。[1]

三、对于隐名出资人相关权益保护方面的理论

如今, 国内法律对于股东资格进行认证这一问题上有着明确要求。投资人既要进行实际出资, 同时还要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章程之中进行写明才可以被认定是公司股东。而隐名出资者因为无法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之中进行显名, 其股东资格在进行认定方面必然存在一定障碍, 如果对于隐名投资者给予显明投资者同样地位, 显然是违背相关法律的。但是, 隐名出资者同样是公司的投资一方, 其具有的权益同样要受到相应保护。[2]与显明投资者相比, 隐名股东由于出资形式的问题, 其具有的股东方面权利叫做间接股东方面的权利, 其权利区别于一般股东权利, 这样就很容易引起纠纷。因此, 股东资格这一问题往往是纠纷出现的一个核心问题, 只有将这一核心问题进行解决, 才可以使得各种纠纷得以平息。

四、关于国内隐名出资方面制度相关完善

第一, 从法律方面来讲, 必须对实际出资者具有的相关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尽管当前有相关法律将一些合法隐名出资者划归到实际出资者的范畴之内, 但是实际之中, 隐名出资者有多种形式, 仅是从概念上对其进行简单划分, 无法对当前隐名出资者进行完全概括。因此, 国家必须还要对这方面进行不断完善[3]。第二, 要对隐名投资相关制度进行法律构建, 让国内有限公司在发生因隐名出资而产生纠纷这样的事件时, 有解决的法律依据。

五、结论

综上可知, 在市场经济带动之下, 人们纷纷投身于投资市场之中。但是从我国如今投资市场现有规模来看, 其还无法对市场经济提出的发展要求进行满足, 投资市场之中的投资渠道还存在不畅通的问题。而法律为了可以给予投资者现有投资方面积极性以及选择相应投资形式进行保障, 并未对隐名出资这一形式进行全盘否定。因此, 在当前实践之中, 仍存在隐名出资这种现象。针对这种现象, 法律必须对隐名出资引起的各种纠纷进行有效解决, 有效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 早日构建比较健全的有关于隐名投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罗凌云.浅谈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从股东资格确认谈起[J].商, 2016 (13) :232+230.

[2]宋雨.论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 2016 (7) :242+184.

8.公司出资协议书 篇八

摘要:股东瑕疵出资转让后的责任成为热点。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围绕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在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出现时,应当排除其适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法定义务;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一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人格独立的标志,同时也是公司内部运营的物质基础以及公司对外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物质保证。公司的资产很大一部分是由股东的出资构成的。为了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然而现实中出现了很多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信用。因此应当促使股东积极履行出资义务,规制股东瑕疵出资。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运营和外界的信用,这是法律需要注重的。

一、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现状

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有其促进经济繁荣的一面,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也是其不足的一面。对其进行规制体现了法律对其的态度和立场。主要落实在三个问题上。也即,公司的人格在出现股东瑕疵出资时还能否独立?瑕疵出资股东和正当股东在资格上有何不同?如何解决给股东瑕疵出资时的责任问题。这是紧密联系的。笔者认为股东瑕疵出资时,公司的人格是独立的,由此主要探讨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问题。

在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方面,国外的法律注重对民事责任的完善。如补缴损失,股东资格撤销,法人人格否认,赔偿损失,利息罚则,定金罚则等处罚方法。在股东瑕疵出资时,并无股东对债权人民事责任的直接规定。公司只能通过人格否认得到救济。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在公司财产不足时才会涉及股东的责任,而公司资产不足没有一个客观的认定机制,尤其是在法制不怎么发达的情况下更是无从操作。对公司债权人的救济就不能只依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们应当在瑕疵出资股东那里得到解决的办法,没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出现问题是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发起人的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补缴责任方面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责任的分析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主要是针对内部的股东和外部的债权人的,主要还是为了鼓励股东投资为广大提供的保护伞,为了向现代化的公司运营方向发展。在上市领域,有限责任形态公司的出现,极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在这一制度下,股东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债权人是和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的债务负责。然而作为债权人保护伞的制度在均衡各相关人的利益上还是存在缺陷的。表现最突出的是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公平和正义起见,在着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某些特别的股东应排除其适用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是排除适用这一制度的突出表现。一次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股东出资严重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因对股东出资性质的理解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传统学说认为股东的的义务源于其对公司股份的认购行为,出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若股东不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仅是按债的相对性原理以违约的方式补缴出资。另一观点认为,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是一种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形成后赋予股东的公司法上的义务。股东出资是法律规定其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一种对价。与之相对应的是,若公司股东瑕疵履行出资义务就应剥除其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令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在肯定了股東瑕疵出资排除适用有限责任制度,应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后,接下来需要考虑的就是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了。在此,规则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要考虑其威慑力使股东能积极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不能打击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这就要求避免给股东加上其他无端的重担。

(一)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在承担责任方面,前提肯定是股东有了瑕疵出资的行为。股东违反法定的出资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瑕疵出资分为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之分,公司成立前的瑕疵出资应以合同相对性原理按违约之债来处理,本文探讨的主要是公司成立后的瑕疵出资,公司成立进入正常运营后,各方面都以稳定,这时候发现瑕疵出资,会打破公司内部既定的利益格局,所以需要加以规制。

(二)承担责任主体的认定

承担责任的主题为瑕疵出资的股东。而其他依法出资的股东依然会受到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的有限责任人应当实行个别化原则,不保护瑕疵出资股东的有限责任,仅保护依法履行出资的股东的有限责任。不能因为一些股东的瑕疵出资而让所有的股东都承担此行为带来的责任,这是不合理的,不能认为加重股东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如此才不至增加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负担。若存在两个以上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应由这些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加大了瑕疵出资的风险增强了威慑力,使股东不敢轻易涉瑕疵出资这趟水。

(三)责任的性质认定

当公司出现瑕疵出资的情形下,此时瑕疵出资的股东就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允许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允许其请求先以公司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因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瑕疵出资的股东,若此时股东没有先诉抗辩权,就意味着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这样一方面会加重股东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出现恶意加重股东债务的行为。允许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还可以给瑕疵出资股东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至于阻碍投资,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通过对公司有限责任的相对排除,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规制。一方面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维护市场秩序。(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2]赵旭东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P].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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