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谅解申请书(共15篇)
1.法院谅解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李__,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平易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__号。_号码532901________,联系德律风138872_____。
申请请求:
请求撤回对贵院(20__)大平易近初字第___号案件的告状。
申请来由:
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胶葛一案,申请人李__于20__年二月二日向贵院告状李__诉张__租赁合同胶葛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20__)大平易近初字第___号。
现申请人李__和被申请人张__已经告竣息争和谈并执行,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已经获得维护,诉讼目标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划定,决议撤回告状,请贵院予以核准。
此 致
大理市人平易近法院
申请人:李__
20__年六月二十一日
2.法院谅解申请书 篇二
金绍达:异议登记的目的是对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保护。然而,“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做出限制”(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60页)。因此,《物权法》在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由此可见,异议登记制度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同时,也敦促异议登记申请人积极地行使权利。异议登记申请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申请人并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也违背了《物权法》规定异议登记的目的。
而本例中的申请人并非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且《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做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而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未做出限制。
一些业内人士担心:今后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改为异议登记。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以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就不能再处分该不动产;而异议登记则并不是不能处分,在登记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做出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后,仍然可以处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当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是由其自主决定的事。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认为采用异议登记难以控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登记就能够保护其不动产权利的,就毋须申请财产保全。
3.法院谅解申请书 篇三
误区一:申请执行没有时效限制。
农民张某向邻居老王借款做生意,后老王多次催要,张某拒不还款,老王便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于2005年10月30日前付清原告借款本息2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又多次找老王请求宽限一段时间,一拖再拖没有给付。老王则认为,反正官司赢了,被告早晚得按判决书偿还本息,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直到2007年5月,老王见张某确实没有还款的诚意,于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老王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一年后才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执行。
点评:缘何会出现这种结果,法律为何不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老王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赢了官司赔了钱。老王的教训提醒人们: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权利人一定不要忘记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未必能得到应该属于你的利益。
误区二:正在申诉的案件法院不会执行。
农民李某因啤酒瓶爆裂致伤,与某啤酒厂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该厂赔付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啤酒厂负责人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服终审判决正在申诉,法院不应在此时就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结果,法院依法冻结该厂的银行存款并划拨给了李某。
点评:实践中,因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申诉的案件为数不少,但能够进入再审程序进而改判的则寥寥无几。为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申诉并不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正常进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财产强制措施,或拘传、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关于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此可知,只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法院才会中止执行。所以,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后予以改判而又履行完毕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误区三:司法拘留可以代替强制执行。
农民杨某经营采石厂期间,因其忽视安全生产,在放炮炸石时发生事故造成两名工人受伤致残,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杨某将法院查封的设备、车辆等物品变卖,还扬言:“不执行判决最多拘留15天,15天换9万元,值!”直到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送进监狱,杨某才流下悔恨的泪水。
点评: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一些被执行人往往有两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司法拘留可以代替执行,拘留后便可“一劳永逸”,不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宁愿被拘留也不愿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二是认为执行中法院最严厉的手段就是拘留,因而“无所畏惧”,我行我素,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这两种认识都极其错误。拘留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妨害执行当事人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目的是教育有关当事人,并不会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误区四:不是被告不能被执行。
赵老汉经营养猪场时欠邻居杨某人民币5万元,法院强制执行其还款3万元后,赵老汉表示已无偿还能力。后来杨某经多方打听,得知张某曾向赵老汉借款2万元尚未偿还,遂向法院反映要求执行张某。执行人员找到张某,张某承认确有此事。法院便向张某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他在15日内将欠被执行人赵老汉的2万元直接偿付给杨某。张某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根本没当回事儿,第二天就把2万元还给了赵老汉,赵老汉则携带此款到外地务工去了,法院找不到赵老汉,便依法查封拍卖了张某价值2万元的财产,并对张某进行了拘留和罚款。张某对此满腹委屈,到处诉苦:“我又不是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哪知道法院能执行我。”
4.法院鉴定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王志忠、王油田、王文丽、林玉英
申请事项: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法院鉴定申请书。
事实理由:贵院受理调查永安市第三医院及市立医院医疗共同害王火平死亡一案的抗诉申请。
两审法院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永安市立医院仅仅提交出这一份55页的病历来证明医院的治疗与王火平的死亡之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它是一份不完整的病历材料。其次该份病历是在超过审限长达半年之后才提交出来的证据,并且又是一份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病历证据。因此原告律师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病历证据法院是不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院若要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明确告知医学会病历的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尤其是病历证据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最后要经法院确认该病历是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之后,又经三明医学会审查后才方能可以受理此鉴定。
由此不难看出本案法院委托的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鉴定材料《法院鉴定申请书》。更何况三明医学会也已有认定该病历确实有涂改有用药医嘱不符的事实,并还出现医院拒绝向法院提供其它的医学文书(护士交-班日志、用药处方、用药电脑清单记录和收费清单等)。
由此证明三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因此申请人当时就对三明医学会鉴定的结论表示不服,并且申请人在有效的时间内多次向法院写书面申请要求委托给予司法鉴定,同时预交了一定的鉴定费用给法院。
另外,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说明病历中的各部分(查房记录、护士日志、处方、电脑清单和医嘱单)之间存在关联性,使其可以相互印证,从而使病历本身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从本案中的证据来看,患者手中的发票、医嘱单、用药清单、化验单、庭审笔录和答辩状等证据的记录内容都均与这份55页病历记录的内容存在严重不符。
尤其是王火平在这段住院的费用经市卫生局调查已确认定为30093.51元,而病历上的9115.5元是错误(参见答复函)说明医院有许多药剂没有记录到该病历中,由此不能排除医院存在用错药的可能。
因此申请人多次书面向两审法院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的病历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病历是否存在篡改、是否用错药及是否为医疗事故等问题,并且向人民法院预交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1584元。
但是两审法院一直没有同意帮委托司法鉴定就判决患者败诉,剥夺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申请人此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人的请求完全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能给予支持帮助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5.申请法院鉴定申请书 篇五
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市场
联系电话:13536768209、0762-6772130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
电话:13536760059
被申请人:龙川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三、年5月10日,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诊断结果:1、脑性瘫痪;2、胼胝体发育不良?
四、2011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3、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导致小孩窒息及右脑出血,直接使婴儿脑性瘫痪;
4、院方工作人员明知院方医疗技术及设备有限,未能及时要求婴儿家人及亲属将婴儿实施转院治疗,并还多次阻挠婴儿家人及亲属放弃对婴儿的抢救;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2、3、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1、婴儿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及康复治疗费用已近10万,好在近年来国家政策好,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河源市卫生局
敬礼
6.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篇六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一: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x市xxx居民,现住。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xxxx。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诉xxx局将我房屋非法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案,因该局拒绝提供我购房档案中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向法院申请调取该项证据。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471字)
申请人: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XX路XXXX号
被申请人:朱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区XX路XXXX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XX区XX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XXX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XXXXX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XXXXXXXX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位于XXX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三:调取证据申请书>>(217字)
申请人:xxx,女,1972年10月11日,汉族,xxxx小区2楼1202。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海滨区公安分局调取“2011年5月12日xxx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xxx诉安嘉和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xxx遭受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由公安部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此致
海滨区人民法院
7.我害怕生活在一个没有谅解的时代 篇七
我对医生没有偏见,相反,我时常对他们怀有莫名的崇敬和同情。前几年,我父亲来北京看眼疾。我费了很大的力气挂上了专家号,和父亲在走廊等待了很久,终于见到了专家。但专家只看了大约两分钟,就把我父亲转给了他的学生。那次问诊没有任何收获,但我也没有太怨恨。门口等了那么多的患者,专家的工作节奏想必也是异常紧张,但他还能保持和气和礼貌,已经相当不容易了。
医生和患者关系紧张,其实和“人”的关系不大。医生不是天使,但也并非唯利是图的恶魔。患者同样如此。不过,医生因其专业技能,天然地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优质医疗资源的紧缺,医生的优势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有的医生变得颐指气使,有的麻醉师明目张胆地索要红包,都是因为没能很好地控制优越感。长期高强度的工作和相对低廉的体制内收入,也会让医生的内心失衡。一个有着博士学位的妇产科医生,收入却比月嫂低得多,你让她上哪儿说理去?始终不能捋顺的医疗体制所结出的恶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来埋单。
在所有医患矛盾的案例中,“手术室自拍”算是最不坏的,但激起的反响却比缝肛门还要强烈。之所以出现这种乖戾的状况,其实与社交网络的发达有关。患者还血糊糊地躺在那里,医生就玩起了剪刀手,这样的照片传到了朋友圈,叫人如何不气愤?但是,一旦了解到原委,尤其是,当患者本人出面澄清事实,很多人的气就都消了。自拍虽然欠妥,但确实情有可原。不仅看客们不用大光其火,医政部门和医院的从重处罚也多少有点小题大做。
人们在社交网络中的行为很难预期,“义愤”这种古老的道德情操也很容易被社交网络所强化。面对丑恶现象,你如果不加以更严厉的谴责,好像在道德层面就落到了下风,好像就无法在朋友圈中立足。所以,谴责那种自发的民间舆论是没有意义的。但是,作为媒体,在面对医患矛盾这种敏感题材时,如果没有求证精神、没有专业主义的素养,就会很糟糕。更可怕的是,有的媒体在抓到了“独家新闻”之后,唯恐动静不够大,没有对当事人做任何采访,就匆忙推出报道。这种做法,说好听点是追求时效,说难听点,其实是故意利用医患矛盾抓眼球。和当事医生比起来,这样的记者和编辑更该罚。
医生“抱团”自辩,在“手术室自拍”事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你想要医生怎么做呢?人人手中都有麦克风,你指望那些被责难、被处罚的人都忍气吞声吗?当然,医生们的自辩确实不大站得住脚,尤其拿那张著名的国家地理杂志照片来做辩护,更反映出医学伦理的缺陷。但他们那种自我捍卫的决心,还是应该引起社会的注意。如果医护群体站在了强烈社会舆论的对立面,其后果将是很可怕的。昨天你还露骨地攻击过医生,明天你敢把自己的性命大事交给他吗?
和医生的自辩比起来,我倒觉得某些网络名人的“雄文”祸害更大。比如,和菜头的那篇《医生的倨傲和愚蠢》。和菜头的观点大概都没什么不对,但他在文章中所流露的、对医生群体的智力和道德优越感,是一种相当糟糕的东西。你越是批评对方,越要放下身段,那样对方才能听得进你的意见。你若指着全体医生的鼻子,骂他们倨傲和愚蠢,恐怕只会暴露自己的促狭,也会激化某种已经火花四溅的情绪。
“手术室自拍”事件中最令人担心的现象,是民间的撕裂和对抗。公众对医护群体的激烈抨击,导致了医政部门和医院的仓促自保。医生的“抱团”,反过来又强化了公众的成见。头顶上飞舞着攻防的炮火,惟独没有体谅、宽恕和容忍的丝绒。这样的现象,在很多领域、很多公共事件中都曾出现过。说实话,我不怕被医生拍进镜头里,我更怕生活在一个没有谅解的时代。
前天和大学同学聚会,一不留神就喝大了。
更可怕的是,手机也被另一个喝大的同学装包带走了。
失去了手机之后,我才发现,我比我想象的还要依赖手机。
我已经变成了手机背后的处理器。
它连接着我,操控着我。即使它不在,也依然奴役着我。
我想要反抗,却只能陷入更深。
总有一天,它会牵着我的鼻子,把我变成虚拟世界里的一串代码。
8.有多少母爱需要谅解 篇八
她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对他们像对学生一样。她特别看重分数,如果孩子考试成绩不好的话,她就惩罚他们:不准吃饭,不准睡觉,甚至是罚跪。在惩罚孩子时,她也会流泪,说:“你们都没受过穷日子的苦,将来如果考不上大学,你们都去乞讨!”在她的严格要求下,三个孩子都考上了名牌大学,其中一个是市里的状元,一个是学校的状元。很多媒体采访她,夸她是一位了不起的母亲。许多家长纷纷向她取经,询问她是如何教育培养孩子的。电视上时常出现她的镜头,以致走在街上,没有人不认识她。她也因此获得很多荣誉,还得了一张“市十大杰出母亲”的证书。
可是,风光之后,她开始了落寞的生活。三个孩子考上大学后,很少往家里打电话。有时她主动打电话,可孩子们没说几句就挂了。她有些伤心,这些孩子怎么能这样啊!三个孩子却异口同声:他们恨她。小时候在家里整天就是学习,惩罚成为家常便饭。他们没有童年,没有家的乐趣,没有母亲的温柔与呵护,有的只是冰冷的分数。他们虽然考上了大学,但已经失去了人生中最美好快乐的部分。这些,都是被母亲掠夺的。他们再也不愿回去了!同时,他们还表示,将来会养她,但不愿与她生活在一起。听完孩子们的话,她泣不成声。她不认为自己的严加教管是错误,因为她觉得那都是对他们的爱和期望啊!
这位母亲是我的邻居,以前我经常听见从她家传出的孩子挨打时的哭声,现在经常听到的却是她的叹气和抽泣声。
一位母亲把三个孩子培养成名牌大学的栋梁之材,这不能不说伟大,至少令人钦佩,这中间她必定花费了许多心血。可是,三个孩子不领她的情,反而恨她,他们之间已经没有了爱。诸如类似的母爱,还有多少需要谅解呢?
9.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九
执行申请人:XXXXX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XX,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2013)海民初字第33333号民事判决书,即:
1、被申请人向执行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333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执行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0.在自己与世界之间达成谅解 篇十
有一天,热尔曼在公园里遇到了一边养着鸽子一边在大声读小说章节的玛格丽特,他荒芜的脑袋里开始有东西萌芽。农艺学家玛格丽特退休在家,现在一个人生活,于是,热尔曼把午后的时间交给了玛格丽特的阅读,并且从阿贝尔·加缪以象征手法写出的哲理小说《鼠疫》中发现了书的魔力,他开始学会思考以前从来不会去想的东西。
《与玛格丽特共度的午后》提醒人们不要再不自知地陷入令人窒息的生活泥沼中,不要再丢掉赞美、眺望与爱,不要再自怨自艾地咀嚼、吞咽下自己强加给自己的孤独。
热尔曼的生活仿佛是将他紧紧缠绕的绳索,又像是漫长的永远走不到终点的噩梦,但幸运的是,在承受了那么多谩骂、嘲讽与白眼之后,热尔曼依旧是个有一颗玻璃心的大胖子,喜爱热狗,关爱蔬菜与粮食。
母亲对他的恶语相向与漠视,实际上只是一个并不想做母亲的女人抗议生活的一种方式。那个照片中的年轻女人刚刚尝试着张开双臂迎接生活,就被劈头砸的命运开了个玩笑,一边暗自冷笑一边挑选给她的“礼物”——那个要叫她一辈子“妈妈”的胖男孩。当然,她有太多的懊悔、不甘和无从倾诉的愤怒。
但他们终究是母子,在相互恨了半辈子的过程中,对方又是那么重要。母亲可以自己痛骂儿子,但情人动他一指头她都毫不犹豫地用最泼妇的方式举着一把干草夹将情人扫地出门。儿子可以自己抱怨母亲的荒诞不近情理,但绝不允许酒友们开哪怕一句戏谑的玩笑。他们都在用最激烈的姿态维护尊严。
也许,在那一句书中的话“人们终究会在自己的母亲坟前恸哭,像一条遭遗弃的狗”于热尔曼的头脑中反复盘旋的时候,他已经在试着与母亲和解,与那个儿时在缺失母爱的黑暗中迷路痛哭的男孩和解。
他是一辈子得到太少太少爱的人,却又将那么多那么多爱给了别人,甚至别的生命。热尔曼像对待孩子一样对待他的鸽子家族,像与老朋友对话一样向猫咪倾诉,用欢喜的眼睛注视菜园里每一个西红柿,为玛格丽特将要失明而失声痛哭。
当然,他也软弱,活了快半辈子都没有勇气拥有自己的孩子。他惧怕的是,若一不小心就会让他的孩子重复他所经历的童年,他实在是不忍心。
他问安妮特:“要成为一个父亲,我有什么?”他没说的话是:我什么都没有,我贫穷、衰老、没有文化。
但安妮特的回答是拥抱他:“你有爱。”
安妮特是另一个热尔曼,有热尔曼的善良、无私、朴实与真诚,有简单到透明的纯粹的心灵,她还有热尔曼所没有的勇敢,是她提议并鼓励热尔曼去给玛格丽特阅读,陪伴热尔曼战胜对文字的畏惧与疏远,打消热尔曼对自己发音不够准确的顾虑。
文学是热尔曼眺望得到的远方,是让他可以将头脑伸出泥沼呼吸的救赎。一开始,他小心翼翼触摸文字,为自己在下里巴人的小酒馆谈论《局外人》而满足了一下小小的虚荣心。但随着与文字、阅读和书本距离一点点拉近,他不可避免地感到慌乱。当他还未准备好足够的勇气走入与文字紧密相连的另一种生活时,他绝望地发现自己再也无法在麻木庸俗的市民生活里安逸地度过琐碎无意义的时间,这让他不由自主地渴望文字。另一方面,他越渴望文字的降临就越能感受到生命早期教育的缺失留下的永久的烙印。这烙印一直存在,只不过之前市侩俗气的生活将这烙印遮掩得很好,而现在,它不加商量、毫无掩饰地呈现在他面前,几乎令他落荒而逃。
与其说他惧怕阅读与他狭路相逢的尴尬,不如说他不愿面对他童年残酷的受教育经历的记忆。在他友善的典型胖子式的笑容下,有忘不掉的伤痕。
当他终于勇敢地面对一切,为了他所爱的玛格丽特,第一次去书店,第一次朗读,第一次送一个女性花朵,第一次彻底地原谅已逝去的母亲。这个五十岁的中年男人又一次经历了成长。多年以前的所有裂痕都消失了,热尔曼愿意让心里的阳光再照耀在一些以前昏黑的角落。
人是需要成长的。当成长到内心足够强大,才有足够的勇气、足够的包容心、足够的爱去抹去曾经淹没在泥沼中挣扎时的伤痕。这些伤痕,只有自己看得到,只有自己才有力量将它抹去。
影片的最后,热尔曼勇敢地翻开他曾经抗拒过的字典,勇敢地向世界宣布他将有一个宝宝,勇敢地将玛格丽特从廉价肮脏的敬老院“绑架”出来,勇敢地尝试一种新的“有书本、玛格丽特和小宝宝”的生活。
从前的阴霾都不见了,这个善良的胖子终于得到了别人的爱,他与这个世界的误会都消除了。
与其说通过文字,我更觉得他是通过爱与这个世界达成了谅解。
(指导老师:郭家海)
有时候我想,应该把我的心空出一块地方,去盛放不切实际的白日梦,在书本里做过的旅行,简单而直接的信任,人的勇气以及对爱的轻柔温暖的眷顾。有一天,当这块地方被一个人光顾,不管我们是否能共度余生,你都将是唯一的爱人。
这不是典型的爱情故事,但爱和温情都在那里。她以花为名,一生都在文字中徜徉,形容词环绕于周,动词像野草般一样疯长,有些令您不快,但她却温柔地植入了我这块硬邦邦的土地和我的心。
我在公园长椅上与她偶遇,她占地面积超小,也就一只批着羽毛的鸽子那么大。她被文字所包围,像我一样平凡,她给了我一本书又一本书,那些文字在我的眼前鲜活起来,别那么快阖眼,还不到时候,再等等,还不是时候,小花儿,让我更好地了解你,再等等……
11.法院谅解申请书 篇十一
刘振亚说,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将让人人享有安全、清洁、高效、可持续的能源供应。推进亚洲电网互联、构建亚洲能源互联网是实现亚洲能源安全、清洁、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对带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将发挥巨大作用。合作组织已启动亚洲电网互联规划、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期待与亚太经社会务实合作,争取在工程建设方面能够实现突破,积极为推动亚洲能源互联网建设贡献力量。
阿赫塔尔表示,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是一项具有远见卓识的事业,此次《备忘录》的签署,开启了双方合作的新篇章。亚太经社会将充分发挥国际平台作用,积极传播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理念,凝聚广泛共识,推动将亚洲电网互联纳入各国能源发展战略。期待与合作组织紧密合作,带动更多国家的企业和机构参与进来。
12.民事撤诉申请书(法院通过) 篇十二
原告:X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15年10月15日 身份:301室业主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15年10月15日 身份:401室业主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因房屋漏水纠纷一案(案号:()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因申请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13.法院谅解申请书 篇十三
关键词:刑事和解 谅解赔偿 纠纷化解
“对于一个社会,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纠纷,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去化解纠纷。”[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当代刑事法治制度必须包容这样的精神,即在平等、宽容与人道基础之上,在刑事法治运作过程中展现出各种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宽容和妥协。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创新制度,为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当前,全国多地司法部门都在着手推行刑事和解制度。然而,新制度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并日渐受到重视和推广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一)“刑事和解”的歸纳性定义和“谅解赔偿”的解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在特别程序中首次对当事人和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理论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刑事和解定义。主流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指特定刑事犯罪发生后,加害人通过与受害人直接沟通,在善良意愿的基础上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并在司法机关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最终由司法机关做出相对有利于加害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按照此定义,不难看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会更重视对受害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护,更加突出和注重当事人的意愿。而这种意愿,将在谅解赔偿达成的过程中得到更加淋漓尽致的体现。“谅解赔偿”应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谅解协议内容的统称。其应涵盖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物质赔偿内容和精神抚慰内容。此处笔者使用“谅解赔偿”一词,其主要目的在于区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行为以及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行为。因为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受害方的赔偿主张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而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以后,在刑事案件进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的谅解协议,还会得到权力机关确认。在随后的诉讼中实际上也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也就是说,虽然谅解赔偿性质上仍属于民事赔偿,但是事实上谅解赔偿已经成为了除民事诉讼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外的第三种实现受害方索赔要求的方式,因此,为方便本文相关问题的说明,笔者遂提出了这一概念。
(二)谅解赔偿的价值理念
随着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和高效,然而,在享受社会进步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矿难、环境污染等。应该说,现代社会的人们相比以往要承受更大的侵权可能性,遭受侵害后,也更为迫切的需要得到精神和物质方面的补偿。与此同时,近些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探索,传统的刑事司法中以强调国家对犯罪行为人行使刑罚以求矫正犯罪人的国家本位刑事司法理论逐渐向妥协性、宽容性,更人性化以及更注重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理念和方向转变。这种全新的司法理念恰恰与中国当前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相契合。因此,当侵害行为发生后,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因加害人行为而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而对于大多数受害人来说,侵害发生后,得到补偿是重要的内容,特别是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当加害人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后,通过积极、主动、合适的物质补偿和赔礼道歉等,实现弥补过错、改过自新。其价值理念就在于以赔偿为手段,弥补受害人损失,保护受害人权利,双方当事人通过实现谅解,以达到和恢复由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司法资源的最小消耗,实现社会和谐的最大化。
二、谅解赔偿在刑事和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谅解赔偿金额差距悬殊
[案例一]2010年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张某(男,70岁,农村居民)发生相撞,致使张某当场死亡,事故认定王某负全责。案发后,王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方3万元。
[案例二]2012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驾驶汽车与陈某(男,79岁,农村居民)相撞,事故认定苏某负全责。案发后,苏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方25万元。
谅解赔偿数额通常会由两部分组成,即赔偿金和补偿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金数额可以有一些参考标准。以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按照此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一般情况)。按照此公式,案例一中,张某的亲属应得的赔偿金为5983.1元(2009年安阳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年=59831元,而案例二中的陈某家属应得的赔偿金为8773.8元(2011年安阳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43869元。但实际情况是,张某亲属仅获得3万元赔偿,陈某家属则获得25万元的赔偿。
在现实案件中,除个别情况外,通常加害方支付给被害方的金额会大于按照法律规定,并可参照一定公式计算出来的应付金额,虽然双方当事人并不一定会把实际上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细分为何种性质,但不可否认的是多出来的这部分金额,应该是具有补偿性质的。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在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达成的谅解赔偿协议,赔偿金方面实际上争议不大,真正的差别恰恰是在于补偿金上。而这个数额的确定受到当事人经济状况、当地经济条件、案件造成的损失大小,甚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势力的干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一些被害方抓住加害方希望从轻、减轻处罚的心理,在赔偿金额上不顾实际情况漫天要价,而加害方为获得从轻处罚,也会尽最大努力满足被害方要求,从而催生了高额赔偿现象。
(二)赔礼道歉等精神补偿在谅解赔偿中不被重视
[案例三]2010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切杆机工作时,将李某(男,6岁)碾压致死。案发后,杨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13.5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受害人父母随后反悔,认为杨某没有登门道歉,杨某登门道歉后受害人父母仍不满意,后杨某再补偿2万才得到谅解。
[案例四]2011年2月3日23时,吴某等人因琐事与王某等人发生冲突,冲突中王某等4人被打伤。案发后,双方达成由吴某等人赔偿王某等人7.2万元的和解协议,王某等人收到和解赔偿金后,便不再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办案机关多次通知其配合案件调查,均被以外出打工等理由拒绝。
按照立法精神,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目的便是加害人敢于承担责任,真诚悔罪反思。当一起案件发生后,加害人能够真正的从中吸取教训,发自肺腑的改过自新,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10编第10·68条第2款规定:第10·68条第1款规定的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同时要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中不难看出,法规对刑事和解中加害方的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加害方要做到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此处有一个“等”字,说明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谅解协议中,赔偿损失不是唯一的,赔偿也不仅仅指金钱的赔偿,还应有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的赔偿手段。在笔者看来,在一份谅解协议中,物质赔偿和精神补偿应是分处于天平两端的,两者地位相同。试想,一个没有赔礼道歉,只有金钱赔偿的刑事和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和解?只会是一场金钱交易。这是脱离立法本意的,即使我们知道赔礼道歉只是真诚悔罪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但是刑事和解中仍然需要有加害方赔礼道歉这一行为,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案件中的确存在过分强调金钱赔偿的情况,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遭受损失的被害方往往更强调在经济方面得到赔偿或补偿;二是加害方更习惯于用经济的手段来获得对方的谅解;三是部分加害人认为赔钱即是赔礼道歉,也有部分被害方对金钱的看重远大于对案件进展和最终处理结果的关注,甚至有的被害方会以要求加害方赔礼道歉为手段,希望获取更多经济赔偿。
(三)第三方在刑事和解过程中作用缺失
[案例五]2011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带人非法侵入本村村支书申某的住宅,并将申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申某头皮血肿,面部创口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多次托中间人与申某协商,最终双方达成由李某赔偿申某7万元的谅解协议。
[案例六]2010年11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因琐事殴打梁某,经法医鉴定,梁某面部擦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王某通过中间人调解,赔偿梁某7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四类模式:第一类是司法机关主持调解模式,即“检察机关(或公安機关)+受害方+加害方”模式;第二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即“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害方+加害方”模式;第三种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模式,即“受害人+加害人”模式;第四类是联合调解模式,即“相关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受害方+加害方”模式。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对刑事和解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并不充当刑事和解调解人,仅是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承担审查和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责任。当然,刑事和解中是否应该有调解人这一角色,似乎法律也并未规定,既然法律未作规定,根据“法无规定即许可”的原则,在刑事和解中也就可有调解人这一角色。但问题也随之出现,谁当调解人?笔者认为,所有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都应从具体案件中来寻找。2013年1-4月份,安阳县检察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69件358人,其中达成刑事和解153件196人。在这些刑事和解案件中,70%是通过亲友等第三方的居间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的。应该说,第三方中间人的参与对刑事和解工作的高效完成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第三方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作用存在缺失问题,简单说就是,第三方的中立性问题。在案例五中,第三方在李某与申某达成谅解协议的过程中,是否秉承了中立、客观的态度,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最终的结果是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谅解协议,而在这个谅解协议中,李某赔偿申某7万元。试想,一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再加上一个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轻微伤),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7万元的谅解赔偿,第三方在这中间除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外,是否体现了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值得商榷。
三、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首先,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的刑事和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当调解人,介入刑事和解过程,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他刑事和解模式中“不中立”的问题。但是,要想真正地实施好刑事和解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至少还要先完善两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是将刑事和解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纳入立法,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人民调解介入刑事和解无法可依的问题;另一个是人民调解员对法律政策了解不深,参与刑事和解过程,往往更多从“于情于理”的角度出发。如何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不是“破财免灾”,是人民调解员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尽快立法,早日实现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二是检察机关要积极地对由人民调解员参与的刑事和解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对达成的和解协议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加害人除支付物质赔偿外,可增加其公益性服务义务。刑事和解不是单纯的民事赔偿,其背靠的是国家刑法,承担的是社会关系的修复。赔偿作为达成和解的重要方式,是比较符合当前社会实际的,但金钱的赔偿不能被过分强调。因为过分突出金钱赔偿的作用,既容易在社会上造成“用钱买刑”、“漫天要价”的错误印象,也不符合刑事和解实施的目的。目前,世界上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一套处理违法人士和罪犯康复的社会体系,效果比较理想。以香港为例,在香港对可判处监禁罪、已满14岁的罪犯,可以发出社会服务令,罪犯须同意从事对社会有益无害的工作来代替监管,进而给罪犯一个贡献社会的机会。这套体系对促进香港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可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在加害人物质赔偿的基础上,也规定其履行一定期限的公益义务,如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交通协管、义务献血、慈善捐款、照看孤寡老人等义工工作。通过参加公益活动,一来可用行动补偿自己的罪过,二来可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再次,对于一些复杂的、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可以引入听证程序,从而保障刑事和解的公正、公平。将这类案件的刑事和解过程引入听证程序有三个好处:一是增加当事人阐述案情及陈述各自主张的机会;二是听证人员来源的广泛性提高了谅解赔偿的民主性,为解决问题提供全面、客观的意见和思路;三是通过实施公开听证(不便公开的案件除外),增加了透明度,既有利于让加害方接受社会的监督,又有助于预防被害方漫天要价。引入听证程序,关键问题是听证人员的来源、选择和程序。笔者建议:首先是听证人员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村委会或居委会人员、双方律师和办案人员组成,听证人员人数应为单数;其次是听证人员的选择,调解机关可制作一份听证人员名单,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听证人员应适用回避制度;第三是程序,在调解人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阐述理由,提供证据,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拟定谅解协议后,由听证人员进行集体表决。最后,如达成谅解协议,要增加加害人宣读悔过书环节。
最后,设立刑事和解案件社会救助基金和最高赔偿限额制度。针对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经济条件均比较差,加害方无力支付受害方经济赔偿,受害方在医疗、生活等方面面临着举步维艰的状况,由刑事和解案件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这既有助于帮助受害方及其家庭度过难关,也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至于如何解决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笔者认为,随着各地经济的做大做强,以及社会爱心事业的蓬勃发展,救助资金可由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组成。与之相对应的是,实施刑事和解案件最高赔偿限额制度,其核心理念是:通过实施最高赔偿限额制度,避免刑事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谅解赔偿金额畸高的情況发生,这对现阶段维护社会普遍性的公平和公正是有正面意义的。至于如何具体实施这一制度?可考虑根据危害程度设定分类标准,如轻伤类、重伤类、死亡类,分别设定最高赔偿金额。
注释:
14.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篇十四
执行申请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2016)湘0529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归还代偿款300725元人民币,承担案件受理费5310元人民币,保全费2520元人民币,公告费560元人民币。利息以代偿款300725元人民币,自2016年8月22月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年8月28日XXX人民法院做出(2016)湘0529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归还代偿款300725元人民币,承担案件受理费5310元人民币,保全费2520元人民币,公告费560元人民币。利息以代偿款300725元人民币,自2016年8月22月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XXX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9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15.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五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北京市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男,汉族,18XX年X月X日生,住北京市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11528191X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8)京0106民初1XX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X月3日作出(2018)渝0106民初1XXX4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申请人XX2018年XX月X日之前归还申请人XX依据……………………。该调解协议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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