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共15篇)
1.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一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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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海安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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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税收减免的备案、审批等资料集中上报期,为了更好的把握有关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现将金融保险业的减免税政策进行汇总,以飨读者:
一、法定免税项目有:
1、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其中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细则第22条规定,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具体规定:
1、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88号)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
3、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4、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
5、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
(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山东„„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号)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77号)
6、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3号)
7、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号)
8、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为扩大有效内需,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9、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号)
10、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78号))
11、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财税字[1999]303号)
12、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对1998年及以后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13、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税。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3号)
14、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
15、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买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13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47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0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固定年利率为2.25%。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财税[2001]152号)
16、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3]141号)
17、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免征营业税。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1号)
18、中国银行重组转让股权不征税。对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26号)
19、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财税字(94)002号)
20、保险业务收入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财税[2001]118号)
21、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94号、156号)
2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财税字[1996]102号)
23、分保费收入不征税。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
24、追偿款免税。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
25、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国税发[2002]69号)
2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号)
27、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征收营业税。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28号)
28、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对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75号)
29、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营业税减免
(1)对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国税发[2001]37号)
(2)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免税期限: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税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统计范围是财税〔2010〕4号中规定的的每笔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二
税收政策对于任何一个经济主体来说都非常重要,直接影响经济主体的收益、成本和竞争力。当然保险业也不例外,金融税收政策对保险业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我国长期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金融税收制度是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和具有强大竞争力的重要外部因素。不少保险业内人士和学者纷纷指出,金融保险业税制滞后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仅直接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影响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随着内外资所得税的统一,适当降低保险业企业的营业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保险业税收负担以及税收负担对保险业经营绩效和市场竞争力的影响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保险业营业税税负分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来分析税收因素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为保险业的税收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就保险业税收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政策性的建议。
营业税是保险公司每年负担最大的税种,我国许多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在总税负中的比例都超过80%。从统计资料看,保险公司每年缴纳的营业税额都是利润额的3-4倍,有些甚至更高。较高的营业税税负,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营业绩效,在我国金融业逐步对外开放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保险公司高营业税的现状严重影响其自身发展。保险公司的高营业税税负,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的。
1.营业税税率过高
在营业税税率上,保险业现行的营业税率为5%。国内征收营业税的其他一些行业如交通运输行业、建筑安装行业、邮电通信行业都实行3%的营业税率。和以上这些行业相比,保险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起步比较晚,应该的营业税率和传统行业相比,国家应该使用宽松的税收政策来鼓励促进其发展,适用比上述行业还要高的营业税率,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保险业承载着巨大风险的同时,对社会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将这样一个行业设置较一般行业更高的营业税率,也是不合理的。同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由于保险业本身行业的特点,具有社会保障的作用,对国家的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特殊的贡献,德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保险业实行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措施,其他大多数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利润,影响到保险公积金的计提,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过高的税率不利于保险企业的长期发展,还会使得保险业成为除娱乐业以外营业税税率最高的行业。而降低营业税税率却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特别是有利于提高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也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2.营业税税基设置不合理
在营业税的税基上,我国目前对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基设置过宽,以总保费收入计税。因为保险行业是聚集风险与分散风险的行业,高负债经营是经营的特点,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收入大部分属于公司的负债,在保单有效期间内,总保费收入的相当一部分要作为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其所有权不属于保险公司,故不应该对其征收营业税。另外,将“应收保费”包括在保费收入中作为营业税的税基显然较一般行业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保险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对于经营长期寿险产品的寿险公司,“应收保费”一项数目巨大,因为这种寿险产品往往需要分期缴付保险费,而延期缴付或中途退保致使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其他行业的“应收款项”数目大得多。因此,应把“应收保费”列入保险公司的计税依据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另外,近年来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开发并销售了投资连接、万能和分红险等集保障和投资于一身的新险种。新险种的一部分保费收入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款或给付,另一部分为投保人委托保险公司投资理财的本金,营业税将这部分本金也作为税基,明显不符合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最后,保险公司的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本不属于课税对象,也被纳入税基征收营业税。如将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服务获得的所有手续费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的工本费、水电费等费用不做任何扣除算入营业额。
3.没有分险种纳税
现行营业税对几乎所有险种(除长期寿险、健康险、财产险中的农业保险、出口信用险)均按统一税率、统一计税基来计算应纳税额,没有考虑保险业务与普通金融业务的区别。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企业在经营上有所不同,一般金融企业主要从事融资、投资、委托、代理等业务,对其各种营业收入按统一税率、统一计税基数征税是可行的。而保险业是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不同的险种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程度不同、与居民生活相关性不同、不同险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不同,这些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不同。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已经发生重大的转型,原来政府、企业负责的社会福利已经由保险业承担。在转型初期,政府更应对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险种、风险概率较大的险种给予税收政策上的扶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以鼓励保险公司扩展业务的积极性。
下面,我们来看下保险业企业税负情况的一些统计数据。从数据中,我们可以量化地分析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情况。我们选取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太平洋保险集团、华安保险、永安保险、美亚保险这7家公司作为样本公司,因为这7家公司在我们保险业市场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超过90%,统计数据能代表我国保险业企业的普遍状况。将上述7家保险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纳税总额、净利润这些财务数据汇总,我们可以得到如下折线图。
我们可以更直观地从图中看出营业税、所得税、纳税总额和净利润这几个统计量之间相互变化的关系。首先,我们可以看出每年缴纳的营业税的数额远远高于所得税的数额。这清楚地表明了我国保险企业营业税税负远高于所得税税负的事实。从中也可以看出,营业税税负是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税负。保险公司较高的税收负担,从很大程度上来讲,是由于营业税税负过高造成的。随着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保险企业的净利润也快速增长。但是同时,以保费总额为计税依据的营业税也增长很快,致使纳税总额的快速增长,因此,保险公司的高税负水平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其次,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净利润的水平一直低于纳税总额,甚至在大部分时间都低于营业税,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保险公司一直处在一个很高的税负水平上,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论和国内多数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相比,还是和国外金融发达国家保险企业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负都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这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构建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样,改善营业税税收政策迫在眉睫,下面我们提出一些营业税税收政策的建议。
1.适当降低营业税税率
在西方国家,考虑到保险业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和公益属性,政府一般都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美国、加拿大等9个国家征收保费税,其中,6个国家税率在4%以下,英国、法国、德国、荷兰、丹麦等15个国家不征收保费税;中国台湾地区的保险营业税也只有5%,但一年期保险的税基不含在保险和退保部分,长期险要扣除责任准备金。中国的营业税虽然目前已经降到了5%,但是仍属较高水平。建议将营业税税率降至3%,与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平齐。税率的降低会带动保险费率的降低,刺激保险消费,而且还能间接减少国家以往在弥补一些未参保的社会风险损失时的支出,所以降低税率不会造成国家收入总量太大的损失。
2.分险种制定税率
借鉴西方金融发达国家保险税收体系,建议按照各险种从长远角度讲对经济发展的促进程度、对社会保障的大小、和国民日常生活的关联性、是否是政策性和强制性保险为依据,分险种确定不同的营业税率。同时可以扩大营业税免税的险种范围,如信用保证保险和强制性保险。这样分险种纳税,既有利于我国内资保险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保险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
3.优化营业税税基
首先,借鉴国外金融发达国家保险税收政策,保险公司的贷款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不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然后,将“应收保费”包括在保费收入中作为营业税的税基显然较一般行业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保险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对于经营长期寿险产品的寿险公司,“应收保费”一项数目巨大,因为这种寿险产品往往需要分期缴付保险费,而延期缴付或中途退保致使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其他行业的“应收款项”数目大的多。因此,应把“应收保费”列入保险公司的计税依据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应该允许保险公司将“应收保费”延期纳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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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国清,朱明熙,刘蓉.国家税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6]杨秀琴,钱晟.中国税制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7]侯百纳著.孟朝霞等译.人寿保险经济学.中国金融出版社.
[8]李永恒,刘军.WTO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3.建筑业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篇三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营业税,营业税的一种,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根据条例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怎么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自建自售,应按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分别征收营业税。其自建行为的营业额和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的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顺序核定。
税率
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四
南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访问次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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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提交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免税险种所取得的收入的明细。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营业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在减免税事项发生时提请备案,对跨的备案类减免税应在终了后在本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限内将上一减免税执行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法律责任
(1)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5.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移动通信营业厅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工作,确保营业厅正常工作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所有移动通信自办营业厅。
第二章 营业厅安全防范制度
第三条 营业厅营业员和保安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做好安全防范,确保人身、资金、设备和有价卡及票据安全。
第四条 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和经营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督检查责任;营业厅负责人承担现场管理责任,负责督促并实施营业厅的各项安全自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营业厅员工应不断提高资金、设备、有价卡、消防等安全防范能力,做到会防抢、防盗、防骗,会识别假钞,会报警。
第六条 严禁在营业厅内吸烟、饮食、闲谈;严禁将各种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和其他物品带入营业厅。
第七条 值班人员严禁擅离工作岗位,确需临时离开时,应委托其他员工代为看管,并将现金、各种有价卡物和营业票据入柜落锁,微机退出操作系统。
第八条 营业厅应安装“110”报警装置或声响报警器。报警开关应设在既隐蔽安全又利于启动报警的位置。
第九条 保安人员应遵章守纪,提高警惕,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营业厅的巡查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保证安保监控系统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十条 严禁在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上运行游戏程序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使用的软盘要有严格的防病毒措施。
第十一条 如有上级单位或领导到营业厅指导检查工作,须由营业厅值班经理陪同方可进入后台办公区。
第十二条 公检法等政府部门调查办案需要查询用户资料的,须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营业厅不得直接受理查询。
第三章 营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人员须将发票放置于有锁的柜中,前台员工领用票据后应妥善保管。
二、前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离开柜台,应把票据放入专用安全柜或保险柜中。
三、每天下班离开柜台时,必须检查清点发票、收据及其他物品是否有遗漏。
四、领取发票及上交发票时,前台员工必须当面清点交接,对遗失发票的情况应严格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前台员工在收款时应唱收唱付,做好本人当班资金的管理。
二、前台员工在收到现金时,必须做好现金安全保管,百元现金必须存放投币式保险柜中。
三、当日营业收款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将营业尾款放在营业柜台抽屉中过夜或带回家。
第十五条 有价卡证管理
一、卡证管理员应将所有的暂未使用的卡证放于保险柜中。
二、每天负责卡证销售的员工应与卡证管理员当面清点交接卡数,做好相应记录。
三、前台员工在销售有价卡时,须将有价卡证存放专用的安全柜中,不得将所有卡号直接交与客户手中挑选号码。
四、下班结帐后,未售出的卡证应及时存放到保险柜中保管。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营业厅每位员工必须做到“三懂”、“三会”、“三能”。“三懂”:懂得本岗位业务流程和设备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
“三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警;
“三能”:能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能及时发现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第十七条 保持生产、办公场所的整洁,清除各类废品、杂物,营业前台应尽量减少各种资料的存放,不得摆放零食和食物,私人物品可置于私人衣柜中,营业厅走道严禁摆放物品阻塞安全通道。
第十八条 电器设备附近严禁堆放纸张等易燃物品,特别是电脑显示器及主机电源后面一定要保持干净。
第十九条 营业前台下班后必须关闭主机及显示器电源,并将桌面摆放整齐,不准留有任何纸张及杂物。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和电源接插设备,对年久失效的电器要坚决淘汰。
第二十一条 严禁营业厅内乱拉乱接电源线、电源插板,所有电器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材应配置充足,摆放在明显位置,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五章 营业厅灭火、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营业厅灭火应急预案
一、营业厅发现火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进行呼叫,其他人员应积极参加扑救。
二、在积极组织灭火的同时,按下火警报警按钮,组织疏散厅内顾客和营业人员,并及时抢救、保护好用户资料和营收款。
三、当手提式灭火器扑救能量不足且火势继续蔓延时,应在切断起火部位电源的前提下用水灭火。
四、迅速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要讲清单位、地址、大门方向、燃烧物质及报警人姓名,并派人到路口引导。
五、消防队赶到后,要有人尽快向消防队介绍火场情况,并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工作。
六、在烟气较大的情况下灭火或撤离火场时,最好用湿毛巾、湿衣服、布类等掩住口鼻。
七、在灭火中,一旦人身上着了火,千万不能跑,如果衣服能撕裂脱下时,应尽可能地脱下浸入水中踩灭,如果来不及脱,可以就地打滚把火压灭。三人以上同行时,未着火的人要镇定沉着地朝着火人身上泼水、扑打或帮其脱下衣服,但应注意不宜用灭火器直接往着火人身上喷射。
第二十四条 营业厅灭火流程图(附件一)第二十五条 营业厅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一、营业厅内发生打架闹事事件
1、控制局面,阻止事态继续恶化;
2、尽快恢复现场气氛、恢复正常营业,并报告主管领导;
3、如不能即时处理完毕,保安人员需将闹事者带离现场,并立即通知管辖派出所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二、营业厅内发生偷窃事件
1、如果偷窃事件正在发生:
(1)通知保安人员将摄像镜头对准偷窃者,以便掌握充分证据;(2)监视其行为,尽量做到人赃俱获;
(3)留下证人、受害者及赃物,通知管辖派出所、并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2、如果发现营业厅被盗:(1)立即保护现场,了解情况;
(2)拨打110(或辖区派出所)报警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3、发生抢劫时:
(1)立即按下报警按钮或打110(或辖区派出所)报警;(2)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力保护好公司财产;(3)在歹徒控制局面的情况下,尽量与之周旋,寻找机会报警,拖延时间,等待救援;
(4)在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要与歹徒直接对抗,但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认清歹徒的容貌、外形特征、作案人数和工具、逃走方向等;
(5)营业厅保安员应时刻注意营业厅的各种异常情况的发生,确保营业厅的人员、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营业厅安全防范流程图(附件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省公司以前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6.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六
作为新型保险产品, 投连险业务不仅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 而且关系到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和金融结构的持续优化。但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 投连险业务在资金运用环节承担着过重的营业税负担, 不公平的税收待遇明显降低了投连险的竞争力, 对投连险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都产生不良影响。
1 国内投连险的发展诸多不顺
投资型保险产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引入我国保险业, 当时的背景是传统寿险产品在连续降息的情况下产生了大量利差损, 受2.5%的预定利率的限制, 产品的吸引力下降, 寿险公司面临老业务利差损风险和开拓新业务难度大的双重压力。在这种形势下, 一些保险公司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投资型产品的发展经验, 先后引进了投连险、万能等投资型保险产品。作为新型投资型保险产品, 投连险不仅有效防止了产生新的利差损, 而且为寿险公司提供了充足的现金流, 为化解存量利差损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和空间。但纵观投资连结保险在国内市场的十年发展, 其发展并不顺畅, 究其原因, 主要是:国内市场首先缺乏对投连险产品正确的认识。其次是缺乏合理有效的代理人制度。再次是缺乏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和成熟的资本市场。最后是缺乏确保投连险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特别是税负优惠方面, 对投连险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处于空白。
2 投连险与基金都具有投资功能, 而且投连险还具有保障功能
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 集中投资者的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 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 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投连险全称为投资连结保险, 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连险除了同传统寿险一样给予客户保障外, 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管理的投资活动, 并将保单价格与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联系起来。保户的大部分缴费用来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单位 (类似于基金单位) , 由投资专家负责账户内资金的调动和投资决策, 将保户的资金投入在各种投资工具上。
可以看出, 投连险是保险产品日趋混合化的产物, 在具有保障功能的同时还带有投资功能。尽管投连险与基金在买卖价格、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差别, 但在产品性质、资金运作、收益取得等方面都有类似之处, 都是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 都是发挥专业理财和专家投资的功能, 其投资业绩都依赖于运作团体的投资能力等。投连险基本类似于基金产品。当然, 投连险除了投资功能外, 还具有保障功能。简单看, 投连险是由“基金+寿险”构成的一个组合产品, 是将投资功能叠加在保险之上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而基金则只是纯粹的投资产品。
3 与基金相比, 国内投连险承担着过重的营业税负担
根据现行营业税相关规定, 金融保险企业进行资金运用, 要对买卖金融商品产生的差价收入 (即资本利得) 要缴纳营业税, 具体是按差价收入的5.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因此, 保险公司经营的投连险业务, 要就资金运用环节取得的差价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为培育机构投资者,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现行税制对基金给予了较多的优惠。其中, 财税[1998]55号文和财税[2002]128号文明确规定, 基金投资环节产生的差价收入, 暂免征收营业税, 即基金在投资环节产生的买卖差价不缴纳营业税。
这样一来, 现行税收规定对投连险资金运作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差价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而对基金给予免税待遇。税负的增加, 直接降低了投连险的实际收益率。在税前收益率一样的情况下, 税负因素降低了投连险的净值, 因此在与基金竞争过程中处于明显劣势。
举例来说, 不考虑托管、投资等管理费用, 假定投连险和基金均取得了100元的差价收入, 对于基金, 差价全部体现为基金净值的增加;对于投连险, 这一差价对净值的贡献仅为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的余额94.5元。显然, 营业税负的增加通过影响净值降低了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 从而使投连险在与基金的竞争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实际上, 从税收功能角度看, 投连险应享有比基金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这是因为:第一, 保险公司比基金管理公司更有利于发挥机构投资者稳定资本市场的功能。目前之所以给予基金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主要是希望通过发展基金这一机构投资者,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既有的研究表明, 在培育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方面, 基金稳定市场方面的功能并不显著, 而保险公司由于资金来源相当稳定并且可长期使用, 其投资行为更有别于散户的投机行为, 更容易成为稳定市场的中流砥柱。从历史操作来看, 中国的保险资金是真正具有长期持有能力和意愿的机构投资人中的主流, 通过对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旗下五只股票型基金同国内三大保险公司前十大重仓股2010年底和2011年底的比较发现, 基金2010年底的十大重仓股到2011年底时只有三只还留在重仓股名单上。而保险公司2010年底十大重仓股到2011年底时有八只仍为重仓股, 且以金融股和大盘蓝筹股为主。对这些股票以长期持有为主, 没有大量的频繁交易, 这体现了长期价值投资者的投资风格, 对国内资本市场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 投连险不仅具有基金的投资属性, 还具有风险分担的保障功能。总体上看, 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保险通过分散保险促进社会管理的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建立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都要求政府采取有力的政策手段, 包括税收政策工具, 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因此, 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基金投资环节的买卖差价暂免征收营业税, 而对投连险业务资金运用的差价征收营业税, 不仅明显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也不符合通过税收手段调节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和方向。
4 比照基金税制, 完善投连险投资环节营业税相关规定
从我国投连险发展现状看, 过重的不公平的营业税负担, 是造成投连险收益情况不够理想的重要因素之一, 影响了投连险与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有序合理竞争。这“倒逼”保险公司提高销售费用, 以促进业务发展。基金销售费率一般在申购金额的1-2%之间, 而投连险一般会高于这一比例。从长期看, 提高销售费用加剧了投连险与基金之间的竞争, 过重的营业税负又使得投连险收益率可能低于基金, 引发投资者对投连险的“信任危机”, 并可能导致退保甚至是大规模退保风潮, 对保险业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也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为促进我国投连险业务健康增长, 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实现保险业、基金业的和谐共赢, 应对投连险投资环节的营业税规定进行完善, 比照基金执行, 即对投连险资金运用产生的差价收入, 暂免征收营业税。
摘要:本文基于国内投连险的发展现状, 分析了投连险自身的优势与劣势, 为我国投连险提出积极的建议, 对于投连险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投连险,发展现状,基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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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扬.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J].中国金融, 2004 (4) .
7.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七
1、营业税及附加:
超过5000元,收取5.5%
2、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设:应纳税所得额为A
A =(当月全部收入)X(1 – 40%)– 营业税及其附加
2)、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设:税前可扣除费用为B
若:A ≤ 4000则 B = 800
若:A > 4000则 B = A X 20%
应纳税款 =(A – B)X 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适用附表一)
附表一: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 20000元以上~50000元的部分30%2000 50000元以上的部分40%7000
举例:
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1333×0.6-800)×0.2=0
税后月收入=1333-0=1333元
税率:0
税前月收入1500元
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1500×0.6-800)×0.2=20
税后月收入=1500-20=1480元
税率:20/1500=1.3%
税前月收入2000元
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2000×0.6-800)×0.2=80
税后月收入=2000-80=1920元
税率:80/2000=4%
税前月收入3000元
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3000×0.6-800)×0.2=200
税后月收入=3000-200=2800元
税率:200/3000=6.7%
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4000×0.6-800)×0.2=320
税后月收入=4000-320=3680元
税率:320/4000=8%
税前月收入4999元
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4999×0.6-800)×0.2=440元
税后月收入=4999-440=4559元
税率:440/4999=8.8%
税前月收入5000元
营业税=275元
个人所得税=(5000×0.6-275-800)×0.2=385元 税后月收入=5000-275-385=4340元
税率:(275+85)/5000=13.2%
税前月收入10000元
营业税=550元
个人所得税=(10000×0.6-550)×0.8×0.2=872元 税后月收入=10000-550-872=8578元
税率:(550+872)/10000=14.22%
营业税=1100元
个人所得税=(20000×0.6-1100)×0.8×0.2=1744元 税后月收入=20000-1100-1744=17156元
税率:(1100+1744)/20000=14.22%
税前月收入30000元
营业税=1650元
个人所得税=(30000×0.6-1650)×0.8×0.2=2616元 税后月收入=30000-1650-2616=25734元
税率:(1650+2616)/30000=14.22%
税前月收入50000元
营业税=2750元
个人所得税=(50000×0.6-2750)×0.8×0.3-2000=4540元 税后月收入=50000-2750-4540=42710元
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八
(GA38-2004)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8-2004
代替GA38-1992
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
2004-09-22发布 200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原标准仅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
——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656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73 机械防盗锁
GA165 防弹复合玻璃
JR/T0003-2000 银行金库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银行营业场所
Banking Business Place
各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3.2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3.3 防护级别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的安全,银行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采取的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程度。3.4 透明防护板
transparency bulletproof flat
以各种满足防护要求的透明板材或其组合构成的、限制尺寸的平板,用以组成防护屏障的透明部分。3.5 业务库
commercial vaults
指银行机构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现金保管库房。其保管的现金是为保证正常营业的准备金,是银行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它经常处于有收有付的周转状态,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3.6 自动柜员机
(简称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转帐业务的设备。3.7 自动存款机
(简称CDM)Commercial Deposit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款业务的设备。3.8 自动存取款机
(简称CRS)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取款业务的设备。3.9 自助银行
Self Service Bank
银行机构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自助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支持,客户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3.10 安全柜员系统
(简称STS)Security Teller System
柜员和客户间采用音视频技术和安全传递装置,完成银行业务交易的一套综合安全设施。3.11 数字录像设备
(简称DVR)Digital video record equipment
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价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字记录、监视与回放,并可带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风险等级
4.1 风险等级的划分
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4.1.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a)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
b)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
c)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营业场所。
4.1.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
a)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
b)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80万元的营业场所;
c)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5个(含5个)的营业场所。
4.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a)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含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营业场所;b)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以上的营业场所。
4.1.4 风险部分
a)离行式ATM、CDM、CRS等;
b)离行式自助银行。防护级别
5.1 防护级别的划分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防护、二级防护、一级防护。
5.2 防护级别的确定
5.2.1 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三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5.2.2 银行机构也可根据安全防护的需要,结合营业场所的营业规模、现金收付量、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急能力等因素对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营业场所配备高于其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设施。5.3 三级防护要求
5.3.1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 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5.3.5 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mm2。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7 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 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10 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11 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5.3.10的要求。
5.3.12 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 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 5.3 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人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人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 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4.5 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指 A T M, C D M, C R S等)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5.4.6 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 1 1 0 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5.4.7 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 或无线通讯方式向 1 1 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5.4.8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5.4.9 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 R / 0 0 0 3-2 0 0 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b)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c)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 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d)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侧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5.5 一级防护要求
一级防护除应满足5.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
5.5.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5.2 代保管箱库的防护可参照 5.4.9 执行。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5.5.3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人人员、出人时间等信息。
5.5.4 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5.5.5 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5.5.6 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5.5.7 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5.6 风险部位的防护要求
5.6.1 离行式 A T M, C D M, C R S等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b)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
5.6.2 离行式 自助银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侧,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b)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人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c)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9.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九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统一归为“金融商品”, 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 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 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 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 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 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 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 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 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 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 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 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0.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十
财税[2005]76号
2005-04-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04)
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4)
3、平安福寿两全保险(2004)
4、平安永利两全保险(2004)
5、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2004)
6、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7、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8、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2004)
9、平安附加防癌终身健康保险(2004)
10、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11、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12、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13、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14、平安附加开心果定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4)
15、平安创新世纪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
16、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4)
17、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18、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19、平安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保险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太平抗非典附加健康保险
3、太平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4、太平盈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5、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6、太平附加安宁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7、太平福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抗非典定期寿险
9、太平附加定期寿险
10、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
11、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2、太平安益长期健康保险B款
13、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B款)
14、太平盈满多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5、太平盈满多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16、太平稳得康两全保险
17、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18、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9、太平团体定期寿险
三、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人寿康泉重大疾病保险
2、华泰人寿铂金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3、华泰人寿金色时光两全保险(分红型)
4、华泰人寿附加定期寿险
四、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联众机灵宝贝两全保险
2、联众恒佑定期寿险保险
3、联众大富翁B类两全保险
五、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年年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
2、海康贴心返还保费两全保险
3、海康附加“呵护一生”终身寿险
六、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智财两全保险
2、海尔纽约人寿百年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3、海尔纽约人寿丰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4、海尔纽约人寿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5、海尔纽约人寿安馨定期保险
6、海尔纽约人寿附加定期寿险
7、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趸缴终身寿险
8、海尔纽约人寿附加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1、保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2、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3、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5、齐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6、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2003)
7、附加意外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3)
8、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3)
9、绿色救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11、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
12、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3、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4、附加宝安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5、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6、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17、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8、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9、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
八、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2、民生长瑞个人年金保险(分红型)
3、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保险(少儿计划)
九、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永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2、合众永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3、合众永诚终身寿险(分红型)
4、合众永胜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5、合众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6、合众永康重大疾病保险
11.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十一
成绩:
1.那些桥隧涵施工作业必须封锁区间且放行列车限速?放行列车的条件是什么?
2.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劳务工的管理有何规定?
3.各施工和配合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卡死制度,工务施工应做到“五不准、四到位、六关键”,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4.郑州铁路局贯彻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架空施工安全有何规定?
1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十二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征收率) ×征收率
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 (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 服务, 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 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一经选择, 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号) 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 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1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十三
1 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2 其他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宜采用“二级报警模式”,
3 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当有线报警采用公共电信线路时,在线路上不宜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确需在线路上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应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通过公共电信网传输报警信号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4 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5 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14.店堂管理营业员管理规定 篇十四
一、考勤管理
1、认真执行营业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违者每次处罚10元,旷工每次处罚30元,一个月累计3次者予以下岗处理;
2、按时到岗,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不得代签、不签、漏签,违者每次罚款10元;
3、因事需晚到或早走,须提前报管理人员审批,违者每次处罚10元,如出现不到或私自早走的情况按旷工处理;
4、病事假或调换班须写出书面申请并报管理人员审批,违者每次处罚10元;
5、调休或公司安排外出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员,违者每次处罚10元。
一、仪容仪表:
1、员工应保持容貌整洁,不留怪异发型,浓妆艳抹,佩带奇异饰品,染有色指甲,违者每次处罚10元;
2、着公司规定工装或审批合格的厂家店服上岗,工装穿着整齐,违者每次处罚10元;
3、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合格后的厂家店服应按要求统一穿着,不得出现同一专柜员工工装工鞋不统一的现象,违者每次处罚10元;
4、按公司统一时间更换工装,不得出现未经允许私自更换的情况,违者每次处罚10元;
5、胸卡应佩带于左胸上方,不得出现无卡或佩带过期胸卡现象,违者每次处罚10元;
6、胸卡不得互相转借,不得出现涂改,私自更换照片的现象,违者每次处罚20元;
7、特殊胸卡只能在特定时间内使用,违者每次处罚20元。
三、经营管理:
(一)行为规范:
1、员工在迎送宾时,应按标准站姿站于专柜和主过道交界处,严禁从事任何除接待顾客以外事情,违者每次处罚10元;
2、按时参加早班会、店长会,认真记录落实会议内容,按要求进行交接、传达,违者每次处罚10元;
3、营业期间应注意自身形象,不得出现靠柜、趴柜、蹲姿等行为不规范行为,违者每次处罚10元;
4、员工应保证在岗时间,离岗要签到,无故不得脱岗、串岗,违者每次处罚10元;
5、员工交接班后应及时离开现场,不准着便装交接工作、与当班人员聊天情况出现,违者每次处罚10元;
6、员工营业期间不得会私客,违者每次处罚10元;
7、员工在现场不得出现照镜子、化妆、梳头、剪指甲、看杂志等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次处罚10元;
8、员工禁止现场站姿接打固定电话,违者每次罚款10元;
9、员工营业期间不得滞留在门仓、试衣间等隐蔽区域休息,违者每次处罚10元;
10、爱惜公司的公共财物,不得在墙壁、地面等位置乱写乱画,违者每次处罚10元;
11、员工在营业现场不得更换工装,试穿商品,违者每次处罚10元;
12、员工不得使用水瓶以外的器皿打水违者每次处罚10元;
13、营业期间上下货物应经西门进出,运货期间乘坐货梯或走消防通道。禁止使用客梯、旋梯上下货,禁止在现场拖拉货物,违者每次处罚20元;
14、员工应遵守用餐时间,分两班在指定地点用餐,不得超时或提前用
餐、带饭进现场、在现场用餐,用餐途中不得勾肩搭背、手插兜、大声喧哗,违者每次处罚20元;
15、员工在营业过程中应主动劝阻顾客抽烟、拍照、坐柜等不规范行为,应主清除拾荒、卖报纸、采价、违规发放宣传页、利用公司经营场地从事违规销售等闲杂人员,违者每次处罚20元;
16、营业期间,员工不得利用专柜电脑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违
者每次处罚20元;
17、员工工作期间不得在现场闲逛、陪亲戚朋友购物,违者每次处罚20元;
18、员工接班后,不得着便装在营业现场滞留或参与销售,如需加班必须着工装、戴胸卡,违者每次处罚20元;
19、营业期间,员工应主动劝阻厂家人员在现场吃东西、存放物品、吸烟、看报纸、使用客用坐椅等不规范行为,违者每次处罚20元。
(二)重点违纪
1、营业期间,严禁员工在现场以任何理由使用手机,违者第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予以下岗处理;
2、上下班期间,严禁员工着工装以任何理由乘坐各类电梯,违者第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予以下岗处理;
3、营业期间,员工需外出,必须经管理人员审批并领取外出卡,违者第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予以下岗处理;
4、员工不得代交款或将百货通卡积分积入自己卡内,违者每次处罚50元,情节严重着予以下岗处理;
5、员工之间应团结互助,有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凡在营业现场争吵、谩骂的每次处罚50元,打架斗殴,影响经营秩序的予以下岗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的各类检查,不积极配合,对公司声誉造成影响的每违规一次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下岗处理;
7、员工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参加公司举行的各类抽奖、兑奖营销活动,违者每次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下岗处理;
8、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处罚有异议,可通过正当程序复议,在现场不得出现顶撞、辱骂、冷嘲热讽、殴打管理人员现象,违者予以下岗处理;
9、员工应主动配合管理,所开具罚款应在72小时内至财务部缴纳完毕,违者由财务部加收滞纳金,情节恶劣者予以下岗处理;
10、员工不得私收营业款,违者下岗处理;
11、贪污、盗窃、破坏、挪用公司财物者,一经核实予以下岗处理;
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公司声誉受到损失者,予以下岗处理。
(三)物品管理
1、各类宣传海报统一打印,使用合格海报架双面悬挂、要求四角粘贴,无破损、涂改、过期、手写、透明胶带粘贴、字符超过30个、使用错别字、过于艺术字等违规现象,违者每次处罚10元;
2、营业期间发票、笔、计算器应摆放于开票台右上角,票台不得摆放其他杂物,违者每次处罚10元;
3、各类清洁用具应摆放于专柜隐蔽处,不得外露,违者每次处罚10元;
4、各专厅柜试衣间内设施应保证齐全,除挂钩、拖鞋、凳子等设施外不得摆放其他物品,不得粘贴除清场表和民警提示牌及温馨提示语以外的纸张违者每次处罚10元;
5、货架、展板、特卖车等摆放整齐,发现挪动后及时复位,违者每次处罚10元;
6、及时整理商品陈列和模特出样,禁止橱窗空置长期未更新情况出现,违者每次处罚10元;
7、专柜物价标签,书写全面、统一、无手写、漏项、破损,变价时及时更换,违者每次处罚10元;
8、现场禁止存放各类招财物品(如招财猫、金蟾等),违者每次罚款10元;
9、各类营业物品摆放到位,私人物品不得带入现场,违者每次处罚20元;
10、营业期间不得在营业现场更换模特,违者每次处罚30元。
(四)卫生管理
1、货架、商品、营业道具保持清洁、干净、地面无污迹、纸屑、杂物等,违者每次处罚10元;
2、专柜应使用有盖的垃圾筒,存放现场隐蔽处、保持筒体清洁并及时清倒垃圾,不得出现垃圾外溢的现象,违者每次处罚10元;
3、营业期间不得向主过道丢弃垃圾、废纸等杂物,专柜垃圾应及时清理,违者每次处罚20元。
(五)安全管理
1、按时参加公司消防培训、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和消防知 识,检查中每违规一次处罚20元;
2、卷闸、消火栓、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前禁止摆放任何物品,违者每次处罚50元;
3、专柜所使用到的各类电线、开关周围严禁有物品覆盖,周围20CM严禁堆放物品,违者每次处罚50元;
4、参与早晚清场人员应着工装、佩戴清场卡在指定区域内巡视,不得闲坐休息或翻看商品、使用手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违者每次处罚50元;
5、晚清场期间,员工应关闭电源、拔下专柜用电器插销并在门仓、试衣间晚清场检查表上签字确认,违者每次处罚50元;
6、员工不得违规使用或私自增加各类用电器,违者每次处罚 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下岗处理。
(六)服务管理
1、掌握公司提倡的“三声服务”执行标准,在营业期间熟练运用,违者每次处罚20元。
2、按要求发放专柜服务卡,并保证储备量不少于两盒,检查中每违规一次处罚20元。
3、及时准确了解公司各类商品分布情况和本楼层各类商品位置,熟练为顾客讲解,检查中每违规一次处罚20元。
4、掌握公司和所在商场各类营销活动内容,准确引导顾客参加,检查中每违规一次处罚20元。
5、熟练掌握公司无理由退换货制度、无障碍投诉、会员卡办理须知等内容,检查中每违规一次处罚20元。
6、积极配合公司举行的各类培训,按时参加、认真记录,违者每次处罚20元。
7、协助公司总台处理售后,执行公司总台售后裁决,因售后处理不善引起投诉或不执行公司总台售后裁决,每违纪一次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下岗处理。
8、认真落实优质服务原则,在营业现场与顾客吵架、打架或受到服务质量投诉的,一经核实予以下岗处理。
(七)其他管理
1、本区域内物业设施(如水、电、通风、空调、音响等)出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违者每次罚款20元。
15.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 篇十五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二)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的下列信息:
1.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方法和标准;
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中合同的分组标准和选取方法;
3.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假设的设定依据。
经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重大合同,应当披露其交易金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信息。
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别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要求
1.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其中,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指保险人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合理现金流出,主要包括:(1)根据保险合同承诺的保证利益,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等;(2)根据保险合同构成推定义务的非保证利益,包括保单红利给付等;(3)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必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保单维持费用、理赔费用等。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指保险人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保险费和其他收费。
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的合理估计金额,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按照各种情形的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3.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发生首日损失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
4.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对相关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量货币时间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不得锁定。
5.原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和与其相关的再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估计,并应当将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资产。
6.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不得计提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平衡准备金、平滑准备金等。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假设和期间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假设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1)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
(2)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如死亡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伤残率等。
(3)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退保率假设。
(4)保险人应当根据费用分析结果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费用假设。
未来费用水平对通货膨胀反应敏感的,保险人在确定费用假设时应当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保险人确定的通货膨胀率假设,应当与确定折现率假设时采用的通货膨胀率假设保持一致。
(5)保险人应当根据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管理层的红利政策、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等因素,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单红利假设。
2.保险人在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预测未来净现金流出的期间为整个保险期间。对于包含可续保选择权的保险合同,如果保单持有人很可能执行续保选择权并且保险人不具有重新厘定保险费的权利,保险人应当将预测期间延长至续保选择权终止的期间。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量方法
1.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等。
2.保险人应当采用逐案估损法、案均赔款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风险的性质和分布、赔款发展模式、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4.保险人应当以未来必需发生的理赔费用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理赔费用准备金。
(四)相关信息的披露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2.考虑分出业务和不考虑分出业务的索赔进展情况;
3.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方法;
4.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5.保险合同准备金包含的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6.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重大假设及其来源,重大假设的敏感性分析,以及不同假设之间的关系;
7.对重大假设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事项及其影响程度,以及重大假设确定过程中如何考虑过去经验和当前情况的描述;
8.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重大假设与可观察到的市场参数或其他公开信息的符合程度及其原因;
9.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方法和重大假设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的事实、原因及其影响。
四、新旧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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