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程序

2025-01-10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程序(共8篇)(共8篇)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程序 篇一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章 变 更 登 记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注 销 登 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九章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

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5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8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程序 篇二

(一)申请开业登记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经济性质从业人数(人)合计其中:管理人员数技术人员数生产(业务)人员数其他人员数注册资金(万元)合计其中: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文号及日期审批机关审批文件文号及日期经营场所面积(m2)合计其中:生产加工占用营业占用 创库占用 其他名称 单位 数量 名称 单位 数量企业主要设备和主要服务设施企业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照号分支机构简况(不够可附纸续填)

(二)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文件、证件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年 月 日(公章)注: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时,填写、提供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程序 篇三

记证的申请

西秀区民政局:

我系*******幼儿园,我园于2010年投资创办,我园占地面积2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设有8个教室,4个睡房,配备电教化设备,幼儿专用校车2台,教职员工15人。我园以于2011年7月开始招生,现在园幼儿人数为175人,我园属于普惠性幼儿园,每月生活费130元/人。并减免43名留守儿童各项费用共计24780元。2012年通过西秀区教育局的审查,并于2012年11月3日下文批准设立。

特向贵单位申请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办理,望批准为谢!

*******幼儿园

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篇四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农村村民。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居民。2、城镇待业人员。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人员。4、个体工商户。

5、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和要求 篇五

1、由民政局核准名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2、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红头批复文件中必须载明:经审核,该组织为民办非营利性单位,具备成立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我部门同意做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A4纸打印,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

4、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及房本复印件);

5、最低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老年公寓不少于20万元),并提交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7、章程草案(民政局提供章程范本);

6.法人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篇六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公司名称:

经到武鸣工商局、畜牧局了解,注册法人资格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

5、验资证明

6、懂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7、懂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信息表)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表)

10、住所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11、住所租赁合同(协议)书、产权证明(复印件)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篇七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工会名称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监制

填表与登记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由基层工会逐项填写,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县或市地工会审查登记。

二、表中工会组织简况栏中的审批单位是指批准设立本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收入情况栏中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会费、经费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状况是指有权独立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经费。

三、县级工会或、省、市地级工会收到申请表后,应按全总《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准、登记。

四、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地工会或省级工会向该工会组织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五、本表由审查登记机关自留一份存档,另一份退还基层工会存查;是否报省级工会备案一份,由各省级工会确定。

8.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程序 篇八

(1)封面。由文号、编号、标题、组建单位、组建负责人姓名、申请日期组成,范文《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的结构》。

(2)正文。属于表格式,由两个表格组成。

1)申请开业登记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从业人数、注册资金、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期限、企业主要设备和主要服务设施、分支机构简况等内容。

上一篇:实验室环境管理办法下一篇:四年级写珍惜幸福作文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