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精选11篇)
1.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篇一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春
雷”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告
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劳动者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朱旭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14年2月17日至3月21日,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春雷”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行动情况整理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招工的监管,严厉打击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组机构,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依法严惩“黑中介”、“黑劳工”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劳动者良好就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内容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内容包括:
1、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发布虚假信息;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
3、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建立招工台帐;
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超标准收取介绍费用;
5、职业介绍机构是否介绍童工就业。
三、工作具体开展1、2014年2月25日之前,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就全县范围内确定重点检查区域,完成检查和清理整顿对象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2、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3月10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工商局、就业处等有关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以昆阳镇、鳌江镇、水头镇为主,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行动,清理整顿各镇重点职业中介机构,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及时纠正职业中介机构在招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3、2014年3月11日之后,大队完成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见附件1),并将有关情况整理汇报上级机关。
四、工作总结 此次专项行动持续一个多月,期间,大队联合工商局、就业处等有关部门对全县范围内42家依法取得经营权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布招聘广告、上墙信息不全、服务台账记录不规范等情况一一予以指正,及时整改。
通过“春雷”行动,有力加强了劳动用工监管,规范了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一步推进了我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
附件:
1、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
2.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篇二
本刊讯(通讯员 李东)3月10日至4月6日,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清理整顿对象主要是柳州市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清理整顿重点检查区域。具体整顿内容包括: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立案侦查。依法取缔“黑中介”,对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这次行动还规范了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备案登记管理,对一些未经本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就擅自在经营场所之外举办人才招聘(交流)会等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依法查处。
3.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篇三
一、指导思想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到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釆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矿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釆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目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
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我市目前不存在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今后发现和需要开采的,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釆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严格按程序报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锰矿、河砂、石灰石、铅锌矿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公路、航道等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石灰岩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全市矿业权审批实行“两个一律”、“三个统一”和“四个不在”,推行阳光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两个一律”即新设立矿山一律实行招拍挂取得采矿权,延续登记矿山一律实行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三个统一”,即统一前置条件,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会审签字;“四个不在”即不在政策法规上搞变通,不在前置条件上弄虚作假,不在审核程序上出漏洞,不在职责岗位上谋私利。国士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10日~11月20日,宣传发动,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1日~2006年12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10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四阶段:2007年11月1日~12月31日,总结阶段,对国务院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和“回头看”,写出工作总结,迎接上级验收。
六、工作要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十分艰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士资源局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到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乡镇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七、经费来源
4.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篇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
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以及国土资源部等9个部(委、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整治力度,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非煤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全国非煤矿山经历了近四年多的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1—10月,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1500起、死亡1781人,同比分别下降22.7%、20.5%,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稳定。但是,由于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较为薄弱,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非煤矿山仍然存在着布局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低、小矿数量过多、办矿标准低、安全生产保障程度差等问题,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矿业秩序混乱,乱采滥挖,政府管理不力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当前,国务院决定开展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就是要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这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矿山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认真落实和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战略意义、任务目标、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宣传到各有关单位和矿山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过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和因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每个矿区。
三、突出重点,制定方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围绕六项整顿任务和六项规范任务,制定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方案,要按照2005年以治乱为主、2006年以治散为主、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的工作目标,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分阶段进行安排,确保治理整顿取得实效,请各地将整治工作方案于今年12月底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一是明确重点地区。对矿业开发秩序长期混乱的地区特别是由于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突出重点矿种。按照国土资发[2005]19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油气、铁、锰、钨、稀土、石墨、黄金、磷、锑、锡、镁砂、氟石、滑石、铝矾土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和饮用水源安全的采矿行为,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工作。
三是加大取缔无证开采矿山和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的力度。对于无证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未按时限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拒不停产整顿、停而不整或明停暗开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是强化源头管理。对于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投入生产的矿山建设项目,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决不能手软。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配合做好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规范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整改、停产整顿和关闭三个关键环节。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逐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五、建立机制,联合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良好契机,按照9个部门下发的国土资发[2005]198号文件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强化联合执法。对采矿秩序问题突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地区,加大工作力度,使采矿秩序逐步好转;要逐步建立起防止非法、违法开采和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通过深化整顿和专项整治,使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明显改善,从根本上杜绝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得到提高,伤亡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5.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篇五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督,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营造就业公平、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帮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推动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目标的实现,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1]20号)要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至12月1日,在全县范围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此次专项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全市“创业创新、全民成才”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就业公平、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推动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具体目标任务如下: 一是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黑中介”等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改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提供有效的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供需对接,为缓解我县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作出贡献。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内容
(一)清理整顿对象
以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为重点,全面排查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遵守就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清理整顿内容
1.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从事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时,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打击暴力阻碍、抗拒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2.查处取缔“黑中介”等非法职业中介组织。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对虽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提供
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特别是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培训业务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台帐,认真审查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
4.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依法敦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强化用工指导和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最低工
资标准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完善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企业和职工协商共建、利益共享。
三、专项活动时间和步骤1、8月1日前,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结合我县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组织开展前期法律宣传和舆论准备,开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确定重点检查的区域、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2、10月1日前,由人社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所有职业介绍机构逐一检查,对检查中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3、12月1日前,人社、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等重点部位进行联合清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职介机构。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大执法力度,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市就业管理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履行职责。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是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作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就业的重要举措,认真部署,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木兰县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指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注重部门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分工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开展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一是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介或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求职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二是要宣传违法案件的查
处情况和清理整顿工作成效。对非法职介的惯用手法予以揭露,对违法犯罪活动和违规经营行为,及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五)畅通渠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违法行为。要开通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在职业介绍机构经营场所、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及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公布查处取缔“黑职介”的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和查处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
(六)认真总结,及时报送。指导小组在专项行动结束后,于12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材料报送市就业管理局。附:木兰县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指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沈广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张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就业局
局长)
办公室主任:马德臣(县就业局副局长)
成员:姜春梅、韩笑、张鸿飞
6.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篇六
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为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招工和用工行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文件精神,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于2月8日至3月20日组织开展了全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共出动检查执法人员504人次,检查职业介绍机构112户,查处违反职业中介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269件,其中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212件,提供虚假就业信息10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35件;责令改正35件,责令退赔劳动者中介服务费、押金等0.275万元。通过专项集中整治,有效地维护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一、统一领导,积极协调,明确职责
我市此次专项行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共同组织实施。为保证专项行动的整治效果,我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本次专项行动方案,并指定各部门的具体负责人。同时,为达到全面清查,不留死角的目的,在2中旬,我们充分发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优势,调动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的力量,通过调查和填报《职
业介绍机构情况调查表》,及时掌握全市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对证照齐全、有营业执照无许可证的、有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既无营业执照又无许可证的中介进行排摸分类,确定重点地区、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梳理排查等清理工作。同时,专门向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下发自查自纠表格,全面督促其自查自纠,主动整改。
二、切实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样化载体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对此,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春风行动”为契机,专门设计了“用人单位招工须知”、“劳动者求职须知” 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指南”等宣传资料,全市累计发放4万余份。并开通了宿迁市劳动保障网络咨询投诉平台,公布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各协调小组单位的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同时制作专门横幅,在求职人员聚集区和醒目位置予以悬挂,提醒务工者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市各级监察大(中)队、社险办、培训等等职能科室深入招聘会一线,现场办公,提供咨询服务,切实有效的增强广大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
三、突出查处重点,确保取得实效
在专项行动中,市监察支队高度重视,制定了详实的工作计划。针对人力资源市场、汽车站,家政服务公司密集区域等周边可能自发形成劳务市场的情况,特别是针对中介领域的违法活动制定落实了专项行动的监察检查方案。检查组每到一次,采取查、问、看、讲等方式进行认真检查,即:查:企业和业主有无合法证照,是否合法经营,有无招收童工和未成年人等;问:用工时间,工资待遇是
否合法;看:工作环境是否合格是否危害职工身体身心健康:讲:就是宣讲《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招用工政策。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宿迁市张军中介信息服务部在没有任何职业介绍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把一份工作介绍给两人,并通过现场竞标的方式收取高额手续费,针对这一情况,联合检查小组现场责令张军全额退还所收手续费,并依法取缔这一 “黑中介”。
针对专项行动检查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及时了解职介内用工规范情况及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市场内的职业介绍所部分新招用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的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未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市支队及时督促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职业介绍培训。同时,各县区也积极采取措施开展专项行动。泗洪县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出现的超范围经营的现象,监察人员当场予以制止,指出违法行为并晓以利害关系,向其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教育后屡教不改的按照程序进行处罚。宿城区针对非法中介机构经营场地隐蔽、不固定等特性,打破常规检查模式,采取迂回调查、声东击西、错时错地检查等方法,进行反复拉网式的突击检查,有效地遏止职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整个专项行动中,做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虽然,我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有效遏制了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得到明显改善。但是,从检查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劳动力市场需求中,合法职业中介机构缺口较大,导致非法职介机构无证经营或超范围从事职介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用人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高,招聘、用工行为不规范,出现常招聘、高流失的恶性循环;三是个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滞后、场地小,信息化程度低,也是制约整体秩序因素;四是部分市属建筑装饰企业招用人员途径不规范,通常是通过违法分包的方式将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自然人,通过老乡带老乡的方式寻找劳动力,从而导致施工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较混乱,不能有效地掌控劳动者的动向和工作内容。
7.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篇七
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清人发[2010]10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规范我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监督,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发权益,按照市人力资源局的通知,我区于2010年3月1日以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具体如下: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职责。为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分局领导十分重视,迅速召开监察员会议,认真分析我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了专项行动检查方案,制定由8名工作人员组成2个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检查小组,分工分片对我区主要路段、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并要求全体监察员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要求,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清查整顿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清理整顿对象为: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 人单位等。重点是打击职业中介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检查有无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否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等行为。在用人单位方面,主要是否有非法用工行为,是否按规定办理招用工手续,是否收取劳动者抵押金及有效证件等。
三、做好摸底调查
为做好清查工作,我分局组织工作人员首先对区内主要路段或非法招工黑点进行了调查摸底。据排查,确定了我区XXXX周边、东中区车站、各村的工业区等的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招工点等作为检查重点,为具体清查作好充分准备。
四、专项行动整顿情况
(一)联合市监察大队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共检查1户次。在检查中,检查组发现该家劳务派遣公司收取求职者现金,存在非法职业介绍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检查人员收取了该公司收取求职者现金的帐本,并严肃责令该公司要依法经营,不能从事非法中介的行为,对该行为并做进一步处理。
(二)加强对各职业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共检查6户次,各职业中介机构基本能依法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检查中,检 查人员同时向各职业中介机构传达了近期市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秩序,严厉打击“黑中介”及乱收费等现象的情况,要求各职业中介机构要依法经营。另一方面,如各职业中介机构与求职者发生争议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保证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用人单位招工点的清查,共清查42家次。检查中暂未发现有企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收取求职者押金及证件、招用童工等非法用工行为。
通过这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我区职业介绍机构,净化了劳动力市场,对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取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创造了较好环境。下来,我分局还将继续加强对全区非法职介活动的打击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查组进行清查,维护东中区区劳动力市场的稳定,进一步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8.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篇八
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赣人社明电[2010]5号)的要求,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和企业招工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务工人员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2010年2月25日至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我市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协调一致
3月1日,市人保局牵头召开了专项行动的工作会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和市工商行政部门联合成立了南昌市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南昌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联合对各县区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洪人社字[2010]41号)。指定各部门的具体负责人,确保各项任务的全面展开和有序进行。
二、检查内容详实,步骤紧密有序
为搞好此次专项行动,市劳动监察处召开了全市各县、区劳动监察工作会议,会议就检查内容、工作步骤进行了布臵。
(一)检查内容
1、以职业中介为名,诈骗或敲诈勒索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
2、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服务行为不规范的、发布虚假信息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4、以用人单位招聘为名,提供虚假信息的、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扣押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者招用人员时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二)工作步骤
1、摸底排查,做好暗访工作。以各县、区为单位对所辖区内的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排查、暗访。把无照经营、乱收费、有欺诈行为和超范围经营的职介机构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整顿范围。我市共排查、暗访了43家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2、确定时间,联合行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3月16日统一行动,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对排查、暗访的43家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在专项行动中,对其中24家违规、无证、超范围经营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进行了查处并责令整改。
3、回头看,成效显著。针对非法中介机构被执法部门检查冲击的次数多,应付打击的“能力”强,“死灰复燃”的现象比较普遍等实际情况。为解决好这些难点问题,3月25日,市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对已查处并责令整改的24家中介机构采取 2 “回头看”。通过“回头看”,20家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整改,取缔了4家无证经营的“黑职介”。极大地打击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增强了部门联合执法的威慑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统一、公开、高效的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制。
1、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督查、监管力度,进一步协调、整合各部门执法力量,有效开展各种形式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行动,建立不定期检查回访制度。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的“黑中介”,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视情给予曝光,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触犯法律的将由公安部门予以严惩。
3、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企业走正规渠道,规范招工、用工途径。同时让劳动者要学法、知法、懂法,不到无资质的中介公司应聘求职,防止上当受骗。
9.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篇九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
豫政〔2005〕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为了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突出问题的重要决策。为了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及后续加工业一直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保障。省委、省政府一向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连续多年部署开展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治理整顿,并从2004年下半年开展了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保持了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提高了煤炭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综合利用的水平。但是,我省一些地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出现反弹,部分地区还存在着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现象,一些重要矿产后备资源不足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目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事关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大局。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来抓,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准确把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要求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通知》精神,从河南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确保2007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根本好转。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或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二)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分散、采矿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矿产资源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相对聚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综合利用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和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调控和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严格,管理层次分明,基层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局面基本形成。
三、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深入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活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及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要严格按照全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确定的原则和整合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辖区内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返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3.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顿。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铁路、公路安全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河南省矿山安全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对调查程序、人员组成和责任追究等进行规范。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矿产资源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5.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在重点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金、铝、钼、铁及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从重打击采富弃贫、收富拒贫等违法违规行为。凡设计综合利用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开发利用指标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要组织修订完善矿产资源评价指标、矿山占用储量、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标准和管理办法。鼓励矿山企业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加快推进全省资源整合工作。各省辖市要在加快完成全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的基础上,选择本地区其他主要矿产,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煤炭等有关部门,对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选冶、加工、销售涉及的开采生产总量、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80%的小煤炭企业,坚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虽未到期,但原整合方案中规划2006年底前关闭的小煤炭企业,今年年底前全部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不准任何人或单位以任何理由为其变相完善有关法律手续,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和规范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全面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完善,制订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与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计划。后备资源配置要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倾斜。依托矿产资源进行粗加工的企业,必须就地拉长产业链条,搞好精深加工,否则不予配置后备资源。要通过规划引导,调整矿业生产布局,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有序开发,防止恶性竞争,防止大矿小开和重复布点,提高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水平。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逐步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新设采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矿区和发证权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逐步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的问题。原无偿获得的采矿权、探矿权到期需要延续、变更或保留的,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规定缴纳经评估确认的价款,方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4.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省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
5.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的权限,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的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凡利用资源引进省外资金的项目,必须是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并经省政府批准。凡参与资源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及科技人才队伍,防止盲目参与资源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具体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6.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理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地质勘探周转金制度。加大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探的资金投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企业参与地质勘查。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与矿山企业到省外、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索建立省内重要矿产战略储备制度。凡参与省外、国外资源勘查开发的企业,省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扶持。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省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和省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属于国家所有,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探矿权有效期的最长期限。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8.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的长效机制。按照一级市场政府垄断、二级市场逐步放开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业权市场体系;按照严格准入、违法必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业权人信用体系;按照切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捕获及时、沟通有效、协调有力的原则,加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的配合与衔接,建立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的动态监控体系;按照种类齐全、配套完善、便于操作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制度与技术标准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河南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办公会议变更为河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对整顿和规范的分工、原则、步骤、时间安排以及保障措施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目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凡是整顿和规范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不设置新的矿业权。
(二)加强协调,严格执法。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煤炭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检查和执法制度,在统一行动中分别履行各自职责。确需单独进行的检查活动,应当相互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问题,各部门要共同查处。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整顿与规范期间新发生的违法案件要从重处罚,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级不能及时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要直接查处;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要做到进度服从质量。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要确保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其他矿种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要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省辖市要在整顿和规范任务完成后,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验收。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10.2017整顿医疗秩序自查报告 篇十
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自查报告
为规范下洼镇医疗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长期净化医疗市场的目标,贯彻落实南阳市南阳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宛卫(2017)1号)和《社旗县2017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实施方案》(社为[2017] 4号)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文件精神,我院成立了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于2017年1月21日前对镇各村工作进行集中整治,此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积极准备迎接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机构的督查。整顿活动自查总结如下:
一、整治自查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医疗安全;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的重大举
措。医疗机构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好,抓出实效。
2、要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自查工作,坚决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
3、整顿活动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机构内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科室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三、自查工作重点及自查结果
1、坚决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严禁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禁止无证行医和不符合要求的医疗行为。
2、查处中心内出租、承包科室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3、查处中心内有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以及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4、查处各村无证行医行为。
5、严肃查处有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取(上)环、人流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一)我院没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没有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坐堂医。我院没有借义诊、免费体检等名义招摇撞骗的非法行医行为;也没有假借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等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我院没有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也没有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出借等给他人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院没有非法开展医学美容的行为,也没有以所谓新技术、高科技等名义为幌子、忽悠欺骗群众的行为。
(四)我院没有违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八不准”规定的行为,没有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也没有打擦边球发布虚假医疗保健信息的行为。
(五)我院没有违法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为,包括未经审核(复核)同意,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或有效期,以及医疗保健服务信息不科学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成立整顿活动组织领导
组 长: 赵 征
张新群 赵 勇
分包村信息员 下洼范玉亭、杜庄杜启增、范庄范中正、高庄姜鹏、井洼李松坡、酒店郭玉振、兰庄兰宝军、姜王庄廖荣杰、马蹄郭如杰、邱庄王国学、山口郑成才、桃园王青彬、吴庄安可增、闫庄吕大记、余庄姚勇、赵庄、周庄霍青峰、井楼李松强、坑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勇张新群两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通过此次自查,提醒了我们院,虽然我们此次检查没有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但一定要警钟长鸣,保持下去。
下洼镇卫生院
11.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 篇十一
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
— 1 — 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个别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比较混乱,矿产资源规划执行不力,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这些存在问题,破坏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省矿产资源相对贫乏,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于实现矿产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确保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有关部
— 2 — 门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的反弹,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越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各级国土资源、经贸、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生产经营主体要进行逐一核实,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开采、整治的,要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 3 — 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颁发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五)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结合当地实际,对划定的禁采区(带)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并纳入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于2005年年底前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补充、调整后禁采区(带)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逐一进行清理登记,建立台帐。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抓紧制定新一轮禁采关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底前关闭,其中严重影响景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关闭企业的善后工作,积极帮
— 4 — 助关闭的采石企业转产转业,安置好因关闭采石企业而下岗的职工。
(六)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徐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回采率低、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七)组织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步伐。要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要制定专项计划,尽快实施关闭。要加大平窑复垦土地的力度,大力发展环保、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砖瓦企业用地的监督管理,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砖瓦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重点解决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问题。各地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准入条件
— 5 — 和原则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通过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方式,对小型矿山进行整合,建立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山企业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在禁采区内未经省政府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一律废止。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筑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 6 — 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探索全省露采矿山现场动态监理制度,建立露采矿山现场监理模式,为露采矿山开发利用动态化监督管理提供有效手段。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完善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整治投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开山采石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146号),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新建开山采石企业未缴纳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已投产的采石企业拒绝缴纳保证金的,注销采矿许可证。各级政府要加大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
— 7 — 治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以开山采石禁采区内关闭矿山为重点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整治进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规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验收等监督管理。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查阶段(2005年11月-2005年12月底)。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开采、勘查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解决矿山布局不
— 8 — 合理问题,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底)。在各地完成整顿规范任务,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2007年底前,我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验收,分阶段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在各阶段工作中,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涉及部门多,时间紧,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为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
— 9 — 组,负责研究确定整顿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市政府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省按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 10 — 附件: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瑞林 副组长:陶培荣 陈蒙蒙
副省长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省经贸委副主任 省公安厅副厅长 省监察厅副厅长 省财政厅副厅长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省工商局副局长 省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齐乃昌
潘宪生 秦
军 洪慧民 张美芳 秦亚东 杨维兴 刘
聪 杨卫东 符小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陶培荣同志兼任。
主题词:国土资源
矿产资源
开发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6日印发
【矿产资源秩序整顿措施】推荐阅读:
国土资源局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顿工作总结09-28
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02-21
关于印发宁国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11-29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01-08
年度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说明08-07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0-12
矿产资源经济学分析10-31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述职报告07-1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2013年度)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