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退市制度概况(共3篇)(共3篇)
1.各国退市制度概况 篇一
医疗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其构建必然受到一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世界文化相互交融的时代背景下,每个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构建都要恪守本国的国情,从实际出发,建立服务于国民的有效制度。
(一)美国的混合型医疗保障
目前,医疗保障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美国具有世界上最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拥有高度市场化的医疗保障制度,美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非常成熟,有一套非常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其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是立法进程快,法律体系完备;覆盖面较广;政府负担基本保障,同时鼓励其他形式的保障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多;照顾重点保障对象。从医疗保险的性质上看,美国是实行混合型医疗保障制度的典型国家之一。在1965年以前,美国国民只能享受带有盈利性的医疗保障服务,1965年美国通过法律,为65岁以上的退休老年人提供医疗社会保险,标志着美国开始建立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后来逐步扩大范围[5]。目前,美国的医疗保险大体上可以分为政府团体开办的公立医疗保险、盈利性的商业医疗保险和非盈利性的民间团体医疗保险三大类,即公立医疗保险、私营医疗保险、管理保健组织。
(二)日本医疗保险的“大数法则”
日本自1961年实现的国民皆保险制度为其半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的稳定创造了必要条件,更为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然而当初在引入社会保险时,遭受到了几乎所有利益集团的反对。20世纪30年代由于战争的需要,政府逐步扩大了医疗保险覆盖率,但二战的失败,使整个医疗保险系统遭到了灭顶之灾,是政府强大的政治意愿,才使日本在1961年实现了全民医保。这种通过就业或居住地强制性参保,几乎使每个公民都有医疗保险。根据厚生劳动省的统计,2003年日本有1.27亿人参加了医疗保险,占总人口的99.5%。此外,政府对健康组合的管理,在平衡各地区的医疗服务、配置卫生资源和控制医疗服务供给、制定医疗系统的法律框架、管理医疗服务供方中,无一不是占据绝对的主导与强势地位[6]。所以,医疗保险只有全覆盖才能实现“大数法则”,从根本上解决基金的赤字问题。
(三)泰国的“30珠医疗保险计划”
泰国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由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30铢医疗保险计划3部分构成。其中30铢医疗保险计划覆盖面最广,而且逐年增加,从2001年4月的1390万人,增加到2005年9月的4730万人。30铢医疗保险计划主要通过税收融资,通过测算,按照参加人头为基础拨付费用。其资金与国家保险资金分开,每年的数量通过谈判确定,由国家卫生安全办公室负责管理。对卫生服务提供者拨付主要采用混合拨付方式,但是主要是按照人头和按照病种
付费方式。由国家财政按照门诊每人每年600铢的标准支付给医院,住院按照病种费用的标准支付。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门诊、急救和住院保障,每次门诊或住院需要交的费用是30铢(不包含个人预防和健康促进服务),特困人群免收30铢。从全国医疗保障覆盖情况看,2005年泰国居民医疗卫生保健覆盖面,30铢卫生保险占全国人口的75%,社会医疗保险占14%,公务员医疗保险占7%,没有参加保险的占4%[7]。
(四)德国发达的医疗保障制度
德国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发达国家,其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目前,德国90%的人口通过法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保障,剩下10%的人口则通过商业性的医疗保险等其他形式获得医疗保障。德国医疗保险体制有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系统[8]。主要特点是:建立国家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覆盖全民;医疗保险资金实行社会统筹、互助共济原则;通过社会筹资(雇主和雇员按雇员月工资的14%分摊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财政拨款及个人自费三种融资模式支撑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转。德国医疗保险的组织形式以法定医疗保险机构为主、私人医疗保险机构为辅组成。总的来说,德国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系统,共同构成了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
纵观各国的医保制度,尽管千差万别,各具特色,但有一条是共同的,那就是没有哪一个国家把医疗完全推向市场,政府基本不管。客观地说,医疗市场化并非有百害而无一利,最大的好处当然是政府的负担大大减轻;其二是医疗机构和设施大大增加甚至过剩,医疗技术及服务质量也得到提高。但另一方面,大部份老百姓看不起病、住不起院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于是,社会出现了不和谐,医疗资源向城市倾斜,占去了资源总量的80%,占人口70%的农村医疗被边缘化;医患矛盾加剧,医商勾结、医疗腐败事件层出不穷;药品价格高居不下,暴涨的医疗费用击倒了多少低收入无保障的弱势人群,演绎了多少悲惨的故事;老百姓怕生病,有钱也不敢用,只能存在银行以备万一。因此,建立和发展健康保险,不仅仅是各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必然,也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里大型医疗机构过剩,基层单位缺医少药的不合理的资源配置和医疗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病人支付不起医疗费和医疗保险费用控制难的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惠及大众”。
2.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篇二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各国退市制度概况 篇三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茶叶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茶叶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茶叶,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下列茶叶属于不合格: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茶叶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标准;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三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茶叶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二)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经感官鉴别已经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四条分公司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茶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茶叶,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五条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茶叶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茶叶,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茶叶进行处理。
福州日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古田路分公司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一、本分公司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分公司质检员负责承担。
二、分公司人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三、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四、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五、对于投诉事件,分公司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六、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七、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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