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证明范本

2024-07-22

夫妻关系证明范本(精选6篇)

1.夫妻关系证明书 篇一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与_______(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签名)

2.夫妻关系证明范本 篇二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交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三张。

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3.夫妻租房授权委托书范本 篇三

受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位于(房产证号)的房产,其中,委托人占有50%产权。

委托人特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受托人可以单独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二、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三、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四、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委托人均予认可。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4.完整夫妻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篇四

女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3、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4、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5、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夫妻关系证明范本 篇五

【案情】原告乔某(男)与被告赵某(女)于2005年5月相识谈婚,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经过长期共同生活的相互了解,双方于2007年6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8日,被告赵某生下女儿刘小某。2010年9月21日,原告乔某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告于2011年9月4日再次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上海省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和证人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原件一份,载明“我公司职员乔某自2008年4月入职以来,一直单独居住在我公司职工宿舍。四年期间,同住宿舍同事从未发现乔某夫妻有同居现象”,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被告赵某质证时认为,该证明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2009年12月原、被告带女儿一起回过原告老家,2010年3月被告带女儿到原告居住的地方住了一段时间。被告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乔某在上述期间一起共同生活,但提供了二人前后两次闹离婚期间的QQ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若干用以证明夫妻虽然闹离婚但还有一定的情感交流。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乔某与被告赵某能否认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隔一年原告乔某第二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

婚,且提供了自己所在单位及同事张某提供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分居满二年的事实,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虽然系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且提供了其所在旅游公司及张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但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也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不能就此判决原、被告离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五种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所涉争议即是原、被告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提出其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提供了其所任职的汽车公司及其同事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是这并不能充分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与被告虽然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系在同居两年相互间已有相当了解的基础上才

6.在学证明 就医证明范本 篇六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现为**大学****学院**级**专业*班学生,学号:***。

特此证明。

**大学****学院

*年*月*日

就医证明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在**大学**校区校医务室就医,后因医生建议转院治疗,于*年*月*日14:00进入***医院住院治疗。特此证明。

**大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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