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2024-10-13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共11篇)(共11篇)

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篇一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卫医发〔2013〕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设立,以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机制。

第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地方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设立本省(区、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重大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部(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安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估、指导、管理、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

第九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设立专家顾问组,负责对项目建设规划、评估与管理提供专家咨询和政策建议。第十条 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具体评估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的项目主管单位分别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他医院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医院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所管理单位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工作,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按要求择优推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候选单位;对所管理单位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验收,定期向办公室报告所管理医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获得建设项目的专业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院项目建设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等。

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以下简称项目科室)成立执行小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项目建设效果评估与分析。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第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发展规划和项目工作安排,启动项目申报、评估等工作。各医院根据项目工作安排,申报相应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有专科建设所需的房屋、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对专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四)申报专科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或者为其他临床专科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临床技术先进,具备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能力、发展潜力和区域辐射能力;有稳定、结构合理的专科技术人员梯队。

第十六条 申报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对《申报书》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申报书》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七条 医院申报的项目及项目预算应当经过医院医疗、财务、设备、审计、伦理等部门审核,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预算、资产、设备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直接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其他医院(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具体方法,组织对申报医院进行初评,并将拟推荐的医院名单和项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将公示后结果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数量择优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第二十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收到医院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转交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由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适时组织在其学会网站上,对医院申报材料的专科基本情况部分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为评估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的专科分会,以全体委员或者全体常务委员评估的形式,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和方法,对申报医院进行评估。没有专科分会的专科,由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中华中医药学会按照中华医学会的统一原则和要求,完成中医专业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工作,具体评估程序可结合中医特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制定并下发,至少包括专科基本条件、医疗技术队伍、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状况、科研与教学等部分,并以临床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 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并及时向办公室提交评估结果和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根据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提交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申报医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医疗资源布局和各省专科建设需求等情况,按照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确定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书面通知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获得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通知。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在3年内完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项目内容变更: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设计必须作相应修改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并符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要求的。

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再进行项目内容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内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变更原因、原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变更后项目计划书及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申请变更的,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结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整体工作要求,作出审核意见。

其他医院申请变更的,由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级医学会、省级中医药学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结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整体工作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决定最终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经审核同意变更的项目单位,按照专家审核意见对项目计划、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将最终项目计划书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调整预算。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单位自身因素导致不再具备实施项目开展条件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收回剩余资金;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任务失败的,收回全部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及论文、论著等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执行。

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费资助”字样。项目成员有在该项目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产生的临床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执行所购臵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五章审核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上一的项目进展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进展报告,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各项目主管单位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后,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提交审核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核工作中,项目主管单位发现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期目标不符合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提交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上报办公室,按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重点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自评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接到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和验收结论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将项目验收报告上报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十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自评报告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项目单位2年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针对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定期开展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对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卫生计生、中医药、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下一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十六条 建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在项目评估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医院,取消该医院当年和下一的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对已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经查实存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评估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项目、终止拨款,取消该医院下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估专家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行监督。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 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是医院发展的基础,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基本保障。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学科整体实力,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与建设。2010年,原卫生部启动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2010年底,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为基础,整合了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部属管医院临床学科重点项目建设,共同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三级医院开展以解决疾病诊疗问题为核心的专科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关键设备购臵、人才培养、临床诊疗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建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极大激发了医疗行业加强专科能力建设的热情,患者疾病诊疗疗效、疗程、费用、就医感受等也明显改善。为保障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我委、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各地规范开展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是指导各地做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全文共7章52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与评估、实施与管理、审核与验收、监督检查和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定义和资金来源。明确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我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共同设立,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遴选出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支持对象,目标是提高我国专科临床服务能力;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二)关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明确了由我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设立专家顾问组,提供专家咨询和政策建议。委托中华医学会和中国中医药学会负责具体评估等有关工作。同时,明确了项目医院和科室的责任,强调项目实行院长负责制。

(三)关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评估、结果产生的流程和要求;规定了项目建设的周期和项目建设、项目内容变更有关要求;提出了项目审核与验收有关程序和要求;明确了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要求及违规违法的处罚原则。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有关工作,对于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引导医院和学科发展,加强医院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长期的积极作用。

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篇二

1 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意义

临床重点专科聚集了医院人才、技术、科技和设备设施等优势资源,是医院生存发展的中坚力量。临床重点专科作为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沿阵地和主战场,能够为医院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知识储备、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对医院其他专科的建设具有积极的辐射和示范作用[1]。重点专科的数量和水平直接反映了一所医院的综合实力和在行业内所处地位。加强重点专科建设,有利于提高医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有利于医院内部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与有效利用,有利于全面提升服务质量[2]。因此,加强重点专科的遴选、建设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以创建研究型学科为抓手实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2.1 研究型学科与临床重点专科在本质特征上具有一致性

我院提出把创建研究型医院作为医院建设发展的重大战略,并把研究型学科建设作为实现这一战略的根本途径。研究型学科是以产生和传播新的医学知识与医疗技术为使命,坚持临床、教学、科研并举,注重在自主创新中不断培育高层次人才和催生高水平成果,并推动临床诊疗水平持续提高。研究型学科要体现一流的标准,即一流的人才、一流的技术、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平台、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成果、一流的学术地位、一流的教学质量、一流的保健水平和一流的科室服务。临床重点专科就其特征、任务和建设目标而言,与研究型学科一脉相承,具有高度一致性,是医院学科建设的重点和方向。临床重点专科首先应满足研究型学科的条件,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则是优中选优,其科研、临床、教学水平代表国家先进水平。

2.2 研究型学科的标准条件

医院从人才队伍、临床技术、科技创新、科室管理等方面对研究型学科的标准条件进行规定。

2.2.1 人才梯队方面。

要求结构合理,学科带头人领衔作用突出,老、中、青专家衔接有序,梯次配备,各年龄段人才无断档,后备人才选拔与培养注重实效,各层次人才相互密切配合,尽职履责,传、帮、带效果明显[3]。

2.2.2 临床技术方面。

要求专科特色鲜明,临床分工明确,具有3个以上亚专科或具备亚专科条件的专业组,临床诊疗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主要工作指标居于国内本学科专业领域前列,能够积极开展技术引进与创新,医疗质量提升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军事效益良好。2.2.3科技创新方面。要求自主创新意识强,临床研究与基础研究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多学科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发展趋势,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科研支撑条件良好,科研经费充足,高等级成果、高水平论文、发明专利授权、新药证书、成果转化等各项科研效益指标显著。

2.2.4 科室管理方面。

要求学科领导班子团结,管理理念先进,保障措施具体,内部各项制度完善,内外关系融洽,学科建设形成合力。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到实处,医疗、保健、教学、科研工作协调发展,学术交流广泛,在国内同行中具有较高声誉和学术地位,学科发展潜力较大,建设势头良好,有望取得新突破。

2.3 研究型学科评选

综合研究型学科的标准条件,医院制定《研究型学科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组织研究型科室评选工作。评选每两年组织一次,按照学科自主申报、临床部推荐、机关形式审查、专家委员会集中评审、院党委审定的程序进行。自2008年以来,医院先后评选出33个研究型学科,基本包括了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全军专科医学中心、研究所、专病中心所在学科,较好地代表了医院重点学科的建设方向。

3 采取综合措施保障研究型学科为代表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3.1 成立专门组织机构

医院成立专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学科建设办公室,领导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把握学科尤其是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向,解决学科建设中的困难和遇到的问题。各重点学科建立学科建设专家指导小组,由院士或知名专家任组长,负责研究制定学科发展方向,规划学科总体建设,并督促检查学科的发展,评估学科的建设水平,促进学科发展规划目标实现。

3.2 给予积极政策支持

医院赋予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相应的权利,包括学科建设规划权、一定的用人权和专项经费使用权等,积极优化学科发展的软硬件环境,并在学科梯队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立项和课题申请、学科科研实验设施条件以及临床床位展开数量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研究生导师增列、招生等工作给予优先,高级技术职务可适量超配,优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3.3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医院增加临床重点专科经费预算,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用于加大学科建设支持。重点保证和支持重点专科申请国家、军队重大攻关课题,优先支持和启动重点专科中有可能形成特色或领先医学技术的创新项目,给予人、财、物方面支持,确保项目的高质量完成。

3.4 优先改善硬件配置

医院对临床重点专科优先安排购置仪器设备,有计划添置、更新科研教学设备,保持其学科所属实验室的科研教学设备处于先进水平。医院对临床重点专科科研成果的开发、转化和推广予以有力支持,从推广转化收入中提出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学科建设发展的硬件优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再投入。

3.5 鼓励对外交流

医院鼓励临床重点专科与国内外一流学科建立学科间联系,互派访问学者或客座研究人员,支持重点学科召开国内外学术会议,进行科际间交流、访问等学术活动。医院资助选拔重点学科骨干作为高级访问学者,有针对性地到国外一流大学进行研修交流,及时把握该领域学术前沿,拓展学科发展空间。

4 以学科评估为手段实施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质量管理

实施学科评估,是对临床重点专科进行科学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手段。通过学科评估,能够反映各重点专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发现其中带有规律性或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和针对建设,真正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4]。

医院建立、健全了学科评估工作的各级组织机构,先后成立了学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学科评估工作办公室和学科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了有关工作制度,明确了各级组织结构职能和相关人员职责。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简捷性、可测性并重的原则,依据《研究型学科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包括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以及科室科学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采取以科室自评为基础、专家委员会评审为主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检查,重点考核学科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学科发展现状、差距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学科下一步建设指明方向,提出要求。

5 体会与思考

5.1 进一步深化对研究型学科建设的认识和实践

以研究型学科建设为抓手实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是医院在创建研究型医院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新命题,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完善。要进一步研究临床重点专科与研究型学科的关系,深化对研究型学科内涵和本质的认识,不断完善研究型学科评价标准,把握和协调好学科建设中医疗、教学、科研之间的关系,提高理论的指导性。同时,要进一步健全研究型科室的评价机制、保障措施、管理体系,切实把以研究型学科为代表的临床重点专科评选好、建设好、管理好,发挥对医院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保障作用。

5.2 树立科学的学科建设理念

医院学科建设应该坚持整体筹划,坚持优化组合、重点突出、特色明显、分层管理的建设理念,以临床重点专科引领发展、同类学科聚合发展、相关学科融合发展为支撑,以重点病种、重大课题和重要任务为切入点,形成“抓大带小、抓强带好、抓点带面”的学科管理发展思路和学科建设管理机制。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突出抓好重点专科建设,努力打造品牌优势,扩大医院影响力。积极构建由国家重点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军队专科研究所、专科中心、专病中心共同构成的重点学科体系,形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优势互补、相互促进、整体提高的学科发展格局。

5.3 正确处理重点专科和普通专科的关系

重点专科是龙头,普通专科是基础,普通专科建设孕育着重点专科。处理好重点专科与普通专科的关系对医院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医院各种资源特别是学科资源并不十分充裕的情况下,为提高竞争优势,要把有限的资源更多地倾斜投到重点专科,但同时也必须兼顾普通专科的发展,既要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头和辐射作用,也要挖掘普通专科的潜力,找准其突破方向,通过人、财、物等资源的整合优化,在主要标志性技术上形成特色优势,以局部突破带动整体发展。

5.4 要处理好重点专科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的关系

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互为条件,互为基础,是辩证的统一,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能实现相互促进,把握不好就会导致相互制约。只有专科全面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才有可能实现重点突破;只有不断实现重点突破,才能更有力地带动专科全面可持续发展。因此,重点专科的建设既要选好主攻方向,实现诊疗技术的重大突破,形成一枝独秀,同时更要把这种突出优势形成对专科全面建设的拉动力,提升专科全面建设的层次水平,以学科整体实力的提升不断促进新的主攻方向的生成。

5.5 要以临床重点专科为龙头构建优势学科群

构建学科群是适应现代学科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双极发展的客观需要。构建优势学科群有利于医院资源的高效运用、实现学科低成本发展,有利于促进学科的交叉融合,形成新的理论成果和创新技术,从而提高医院的竞争力。临床重点专科在医院发展中应发挥倍增器的作用,以临床重点专科为龙头,发挥重点专科的辐射作用,通过学科间的融合、渗透和整合,把潜在的竞争实力转化为竞争优势,为学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秦银河,文德功,郭旭恒.创建研究型医院—“301”医院管理与实践[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

[2]刘同亭.综合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的主要模式[J].中国医药导报,2011(8):125-128.

[3]吴佳佳.研究型学科建设实践与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11(5):8-9.

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篇三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决策,根据国债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的任务及要求,使国债专项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财政的债券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人民币贷款。

二、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支持“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使其尽快取得标志性成效。

第六条 凡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债专项资金的支持。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由国家主要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承贷。

第七条 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实施。

三、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第八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支持512户重点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企业社会效益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适当向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倾斜。

第九条 具体项目投资的补助金额,按该项目贷款总额两年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计算。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上述企业视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第十条 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银行对项目的承贷金额,一次核定补助金额,分两年注入。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其他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按照银行对项目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按照一定的贴息年限,实行全额贴息,一次核定。项目贴息年限,原则上为一年。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金和贴息金额的下达,原则上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企业的贷款金额、具体贴息年限,按拨付。

第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有关银行联合下达《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后下达,明确补助和贴息资金。补助和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项目的企业。

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拨付。

四、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并将国债专项资金存入该银行专户,由银行对国债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国债专项资金由银行按规定用途从该帐户内划收或及时将该企业承担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项目贷款利息划拨到承贷银行。凡不符合资金规定用途的,银行不得划拨支付。项目贷款利息尚未付清之前,企业不得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有关银行,要定期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年底要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对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五、奖罚

第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将截留的国债专项资金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外,立即停止对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与此同时,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 篇四

基本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医院有重点专科建设领导或组织机构;

2、医院有扶持重点专科建设的政策或措施;

3、医院制定有重点专科发展规划;

4、科室有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科室设置

1、专科为独立单元,室内布局合理;

2、病床≥30张;

3、每床病室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经费投入

1、市、州政府下拔有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医院每年用于专科建设的经费比例不低于同年本科室业务收入的5%;

2、添置有专科必需的仪器设备;

3、专科建设经费有帐目、专款专用。

四、人员结构和人才培养

1、学科带头人为正高职称人员,担任本专业市、州以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称;

2、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年龄结构合理;有一名45岁以上正高职称人员或副高职称人员占20%,中、初级医师必须医学本科毕业,有硕士生。

3、有人才培养计划及实施记录,参与当地市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人才培训工程。

五、科学研究

1、承担有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2、近三年内有科研成果,获得三级以上科技进步奖≥1项,市三级科技进步奖≥2项;

3、有科研工作的年、周期计划。

六、学术水平

1、每年在省级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公开出版期刊上≥5篇;

2、学科带头人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成员。

七、临床教学、进修培训

1、承担有本科医学生临床教学任务;

2、接受在职人员的培训及进修。

八、技术水平

1、能独立开展市、州级重点专科必备的技术项目(见技术标准);

2、每年应有新技术、新业务开展;

3、对开展的新技术和业务实行项目管理。

九、相关指标

1、病床使用率≥90%

2、年经济效益增长率不低于同年国民经济增长比率;

3、医疗服务覆盖:25%以上住院病人来自外地;

4、病历书写评分≥90分,甲级病历率≥90% 十、一票否决指标

1、技术水平得分低于应得分值的75%(将制定“标准”的考核评分细则);

2、开展技术项目低于规定项目的90%;

3、近两年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医疗纠纷的;

4、甲级病历率≤90%,出现丙级病历;

5、年经济效益增长率低于国家同年国民经济增长率。

技术标准

一、内科

(一)心血管内科专业

1、顽固性心衰的诊治

2、高心脏监护室(CCU)

3、埋藏式永久起搏

4、急性心肌梗塞合并症的诊治

5、静脉临时起搏

(二)呼吸内科专业

1、纤维支气管镜的正确使用

2、血液气体分析

3、下呼吸道感染的正确诊断及治疗原则

4、重症哮喘的救治

5、重症肺源性心脏病的诊治

6、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诊治

7、胸膜活检

(三)消化内科专业

1、急诊内镜(胃镜)检查

2、超声导向下肝穿刺术

3、缺血性肠病的诊治

4、重症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的诊治

5、胆道镜检查(可配合肝胆外科)

6、经皮经肝胆道造影(PTC)和引流(PTCD)

(四)血液内科专业

1、疑难血液病的诊断

2、出血及血栓性疾病的诊治

3、急性白血病的诊治(组织化学染色或免疫学确定亚型)

4、淋巴瘤的诊治

5、急性粒细胞减少或气缺乏的诊治

6、骨髓穿刺及细胞形态学分类

(五)内分泌专业 1、24小时17—羟皮质类因醇,24小时尿游离皮质醇测定

2、甲状腺功能测定,总甲状腺素(FT3、FT4),促甲状腺激素(TSH)测定

3、骨密度测定

4、血皮质醇测定

(六)肾病学专业

1、原发性与继发性肾小球疾病的诊治

2、肾性高血压的诊治

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诊治(包括结肠、腹膜、血透析);

4、肾功能测定(血肌酐、尿素氮、内生肌酐清除率);

5、泌尿系统超声、核素及影像学检查(X绵和CT检查)。

(七)神经内科专业

1、颅内高压对症治疗及病因追查;

2、癫痫的病因诊治;

3、神经系统炎性病变的诊治;

4、脑电图、脑脊液细胞学的检查。

二、外科

(一)普通外科专业

1、胆道成形术(胆肠吻合术);

2、左外侧叶肝切除术;

3、括约肌成形术;

4、胸膜联合损伤的救治;

5、直肠癌根治术;

6、改良根治性乳癌切除术;

7、甲状腺癌根治术;

8、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9、门静脉高压出血断流术;

10、胃癌根治性大部切除术;

11、经皮经肝胆道造影(PTC)和引流(PTCD)技术;

12、胰腺囊肿内引流术;

13、门奇静脉断流术;

14、结肠癌根治术。

(二)胸外科及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1、心包部分切除术;

2、肺叶切除术;

3、胸膜纤维板切除术;

4、人工心脏起搏器置入术;

5、人造血管移植术;

6、颈部血管瘤切除术。

(三)骨科专业

1、断肢(指、趾)再植;

2、四肢血管操作修复术;

3、严重创伤全身合并症的诊治;

4、脊柱结核病灶清除术;

5、腰椎间盘脱出髓核摘除术;

6、胸膜椎管狭窄减压术;

(四)神经外科专业

1、各类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

2、大脑半球肿瘤切除术;

3、小脑半球肿瘤切除术;

4、颅内压增高的内、外减压术和分流术;

5、单纯性脊髓肿瘤切除术。

(五)泌尿外科专业

1、肾上腺切除术;

2、输尿管膀胱切开取石术;

3、经尿道膀胱碎石术;

4、肾活组织检查;

5、输尿管肿瘤切除术;

6、肾部分切除术;

7、输精管吻合术;

8、逆行性尿路造影。

(六)整形外科专业

1、切(削)痂植皮术;

2、皮瓣移植术;

3、皮管成形术;

4、游离肌皮瓣移植;

5、胼指(趾)分离术;

6、上睑下垂额肌瓣悬吊术;

7、尿道下裂修复术;

9、唇裂修复术

10、垂睑成形术;

11、各种皮片整张移植术

三、麻醉科

1、困难的气管内插管技术、复合麻醉、硬膜外阻滞、腰麻及神经丛阻滞麻醉

2、心、肺、脑复苏

3、为外科各专业所进行的各种手术提供合适的麻醉

4、急重症病人的麻醉

5、开展疼痛治疗或ICU工作

四、妇产科

(一)妇科专业

1、卵巢良性畸胎瘤剥(切)除术

2、计划生育复杂并发症处理

3、内分泌诱发排卵

4、未破裂宫外孕的诊治

5、有异常的人流、取环术

(二)产科专业

1、新生儿重症监护、窒息抢救

2、高危妊娠监测(B超)

3、高危妊娠系统管理

4、多因素臻先天异常的诊断:中枢神经管缺陷(NTD)做甲胎蛋白(AFP)筛查

5、输卵管通液术

6、内外科并发症的诊治

7、产程监护和产程并发症处理

五、儿科

1、出凝血疾病的诊治

2、白血病的诊治

3、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的诊治

4、感染性休克、脑炎的抢救

5、急性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炎的诊治

六、传染科

1、乙型肝炎三个抗原抗体系统五项血清学指标检测

2、贡疸的鉴别诊断(酶学:AKP、R—CP、AFP)与影像学检查(B超、X线)

3、感染中毒性休克与脑炎的抢救

4、传染病抗感染药物的合理应用

5、肝性脑病及急性肾功能衰竭的诊治

七、眼科

1、眼内异物摘除(磁性)

2、角膜板层移植

3、视网膜脱离手术

4、泪囊鼻腔吻合术

5、抗青光眼眼内引流术(房角切开)及眼外引流术(小梁切除)

6、人工晶体植入

7、眼科显微手术

8、睑外翻矫正术

八、耳鼻喉科

1、鼓膜修补术

2、乳突根治术

3、鼻窦手术(上颌窦根治术、鼻内筛窦切除术等)

4、气管、食道异物取出术

5、间接或直接镜下喉部手术

6、喉裂切开术

7、梨状孔经路鼻腔良性肿瘤摘除术

九、口腔科

1、舌切除术(部分)

2、唇裂修复术(一般)

3、唇颊缺损整复术(一般)

4、颌面部骨折复位及固定术

5、口腔上颌窦漏修补术

6、颌下腺摘除术

7、颚部良性肿瘤切除术

8、颌面脓肿切开引流术

9、唇舌系带矫正术

10、根管倒充填术

11、牙髓拔除及根管治疗干髓术

12、牙周牙髓联合治疗

13、根尖切除及根尖刮治术

14、活髓切断术

15、龈成形术

16、颌骨手术后骨移植

十、皮肤科

1、皮肤真菌培养检查

2、皮肤病理诊断

3、变态反应斑贴试验

4、与皮肤有关的结缔组织病的诊治

5、大泡性皮疹的诊治

6、重症药疹、渗出性多形红斑的诊治

7、性病(STD)的诊治

十一、急诊医学科

1、设急诊抢救室

2、心肺脑复苏术(CPCR)

3、呼吸衰竭血气监测及抢救

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抢救

5、各种休克的抢救

6、严重复合伤的诊断与抢救

7、常见危象的诊断与抢救

8、水、电解质紊乱和酸碱平衡失调的暑期诊断和处理

9、上消化道大出血的抢救(三腔双囊管的使用)

10、大咯血的抢救

11、昏迷的抢救

12、各种急性出血疾病的抢救

十二、康复医学科

1、在三级医院一般专科专科的基础上,结合医院特色,对某专科病种的康复治疗有较突出的特色。

2、康复工程:家庭康复的环境改造指导,简易运动治疗和作业治疗器具、矫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制作指导和训练指导(地处已经广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的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根据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应具有此项技术能力,其它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酌情具备)

十三、放射科

1、全身各部位摄影、断层摄影的床旁摄影

2、能开展胃、肠道钡剂造影检查井,泌尿系统逆行造影、口服静脉胆道系造影、膝关节空气造影、支气管造影、周围血管造影等。

3、X光摄片甲片率≥40%;废片率<4%

4、阳性率≥50%

十四、医学检验科

1、除血常规外的一般血液的其它检查,如嗜酸性细胞直接计数,红细胞比值,网织红细胞计数及异常红细胞检查等

2、A、B亚型、Rh血型

3、出血性疾病的检查

4、血液凝固实验

5、溶血性疾病的检验

6、骨髓细胞的检验

7、除尿常规处的尿化学检查:如蛋白定量‘糖定量等;除尿常见沉渣外和细胞学检查井,如白细胞检查等

8、粪便常规外的检查,如潜血、浓缩法查虫卵等

9、体液检查,如脑脊液、浆膜腔积液、精液、前列腺液、胃液、胆汁、痰液、阴道分泌物等

10、临床生化检查,包括蛋白质、糖、脂类、无机离子、酶、肝功能、肾功能、激素、血气等方面。

11、临床免疫学的检验,包括免疫球蛋白、细胞免疫功能、自身抗体、肿瘤标记物、肝炎病毒血清学标志物、传染性疾病血清学检查等

12、微生物(主要是细胞)的分离、鉴定,种类标本细菌鉴定到种,部分可到属

13、细菌对抗菌药的敏感试验

14、生化、临检、细菌、免疫检测都应有室内质量控制,并有规范记录,参加省以上或当地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成绩优秀或合格;连续三年不合格,验收不予通过

十五、药剂科

1、有严格的特殊药品、效期药品管理措施

2、严格执行核对制度

门诊复核率≥80%,住院复核率≥90% 出门差错率2/10000 中药处方饮片误差<±5% 药库误差≤1%(按件数计)

每张处方计价误差:西药方≤0.10元,中药店方≤0.10元

3、严格操作规程 制剂成品率≥90% 制剂检验率(指有检验方法)为90%以上

4、药品采购、保管、领发、帐目有专人负责。库存药品帐物相符,库存药品完好率为100%(中药饮片为90%以上)

5、药品供应能满足临床需要,按卫生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基本用药品种计算:供应率≥90%

6、能承担中午卫校、大专院校学生实习及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保证药品质量及临床用药安全;能结合临床需要研究新制剂、新剂型。

十六、病理科

1、能完成小儿及成人的全身尸检与死亡诊断

2、常见病的活体组织大体和镜下病理诊断

3、各种细胞学检验,如痰、尿、胸腹水、脑脊液、乳头溢出液等

4、除常规苏木素伊红染色法外10种以上特殊染色法,如弹力纤维、网织纤维、masson、PTAH、苏丹、AB—PAS、铁、黑色素、wright、抗酸等

5、能开展冰冻切片诊断

6、切片质量优良率≥75%

十七、临床功能检查科

1、心功能检查 心电图及正确诊断

2、肺功能检查 一般肺功能检查

3、电生理检查

脑电检查、无创心电生理检查

4、内镜检查

食道、胃、十二指肠、乙状结肠、直肠内窥镜检查、下段泌尿道内镜检查

5、超声检查

B型超声各种诊断、鉴别诊断检查

十八、营养科 1技术水平(1)基本膳食(2)治疗膳食(3)诊断膳食

(4)配合临床开展特殊饮食治疗及食疗方法(5)各种混合奶及匀浆膳食

2、技术质量

5.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篇五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3〕116号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2013年6月9日

附件: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大遗址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目,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五)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六)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七)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三类,即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或计划,并按照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总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并通过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预算控制数评审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中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予以实施的 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一条 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意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护方案并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一)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二),将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开展。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通知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填报《20××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提出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文物局建议,综合考虑专项资金预算情况、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情况、部门和地方专项资金申请情况及其财力状况,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按照规定分别下达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国家文物局,同时会同国家文物局将相关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已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应当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终了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报送《20××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见附件四)。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20××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见附件五)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见附件六)和项目决算报告,在6个月内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经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可以结合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财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程序再次报请验收。如再次不能通过,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报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八)不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发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三、20××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四、20××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

五、20××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

6.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篇六

及国家重点专科验收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管理年检查存在问题:

1、医疗、护理、药学人员接受中医药理论知识、中医诊疗技术培训不够深入;临床类别医师对中医基础理论及方剂掌握欠佳;临床医师系统接受中医药培训人员比例较少。

2、诊疗设备未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的17种;

3、各重点专科诊疗规范、各科室优势病种诊疗规范制定不够完善,诊疗规范未在病历中充分体现;专科访谈时,医师对诊疗规范掌握不够全面。各专科对重点病种诊疗方案的临床疗效的总结、分析、评价和优化不够全面。

4、病历的中医特色、四诊合参、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诊疗指导作用、辨证使用中成药未在病历中充分体现。

5、医院院内制剂、科研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

6、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考核制度未在科室考核目标中充分体现。

二、重点专科建设验收存在的问题

1、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不够具体;

2、老专家的学术思想需要进一步挖掘梳理;

3、逐步优化后的诊疗方案与以前方案对比不够详细;

4、病历中专科特色疗法未在病历中充分体现;

5、诊疗方案中未纳入中医收费项目

6、缺市级科研课题

7、要发挥回医回药在心病科疾病治疗中的作用

医教科

7.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篇七

项目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项目不同会有所调整)第一章 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概况 1.1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概况

1.1.1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名称 1.1.2建设性质

1.1.3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承办单位 1.1.4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负责人

1.1.5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建设地点

1.1.6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目标及主要建设内容

1.1.7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2.8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财务和经济评论

1.2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建设背景

1.3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编制依据以及研究范围

1.3.1国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地区发展规划

1.3.2项目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

1.3.3研究工作范围

1.4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第二章 承办企业的基本情况 2.1 概况 2.2 财务状况

2.3单位组织架构

第三章 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产品市场需求及建设规模 3.1市场发展方向

3.2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3.3市场前景预测

3.4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产品应用领域及推广

3.4.1产品生产纲领

3.4.2产品技术性能指标。

3.4.3产品的优良特点及先进性

3.4.4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产品应用领域

3.4.5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应用推广情况

第四章 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建设方案 4.1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建设内容

4.2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建设条件

4.2.1建设地点

4.2.2原辅材料供应

4.2.3水电动力供应

4.2.4交通运输

4.2.5自然环境

4.3工程技术方案

4.3.1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 4.3.2产品技术成果与技术规范

4.3.3生产工艺技术方案

4.3.4生产线工艺技术方案

4.3.5生产工艺

4.3.5安装工艺

4.4设备方案

4.5工程方案

4.5.1土建

4.5.2厂区防护设施及绿化

4.5.3道路停车场

4.6公用辅助工程

4.6.1给排水工程

4.6.2电气工程

4.6.3采暖、通风

4.6.4维修

4.6.5通讯设施

4.6.6蒸汽系统

4.6.7消防系统

第五章 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建设进度

第六章 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6.1环保

6.2节能

6.2.1能耗情况

6.2.2节能效果分析

6.3招投标

6.3.1总则

6.3.2项目采用的招标程序

6.3.3招标内容

第七章 资金筹措及投资估算 7.1投资估算

7.1.1编制依据

7.1.2编制方法

7.1.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7.1.4建设期利息估算

7.1.5流动资金估算

7.2资金筹措

7.3投资使用计划

第八章 财务经济效益测算

8.1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

8.2基础数据及参数选取 8.3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

8.3.1年销售收入估算

8.3.2产品总成本及费用估算

8.3.3利润及利润分配

8.4财务分析

8.4.1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8.4.2财务清偿能力分析

8.4.3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8.5不确定性分析

8.5.1盈亏平衡分析

8.5.2敏感性分析

8.6财务评价结论

第九章 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 9.1风险因素的识别

9.2风险评估

9.3风险对策研究

第十章 附件

10.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10.2有贷款需求的项目须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10.3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10.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10.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10.6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0.7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0.8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8.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篇八

(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界定】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计划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的资助方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的界定】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和界定】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开支范围】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如国家另行规定间接费用核定标准,从其规定。

间接费用核定应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4 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要求】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按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臵,确有必要购臵的,应当对拟购臵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要求】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预算的编制】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预算的评审】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与调整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基金委审批】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依托单位审批】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逐步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7 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使用资金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成本补偿资助项目的财务检查】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决算】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成本补偿资助项目的财务验收】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 8 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收支报告】依托单位应当按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收支报告于下一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结余资金的处理】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或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终止撤销项目资金结余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 9 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效益考评】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三十三条 【承诺机制】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用机制】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公开】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臵、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违规与处理】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9.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收支报告于下一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10.医院重点专科建设总结 篇十

1科学规划,确保重点专科建设四个到位

1.1明确目标,科学规划到位按照湖北省卫生厅重点专科建设标准,结合医院实际,医院确立了“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重点专科建设指导思想,按照有条件、有能力、有市场的原则,抓住两个要素:把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使用作为重点专科建设的关键,把特色技术作为重点专科建设的基石。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择优汰劣、公平竞争的办法推进重点专科建设。科学规划:~20xx年每年建立1~2个重点专科,2~3年建立一个省级重点专科,到20xx年底建立8~10个市级重点专科,2~4个省级重点专科;20xx~20xx年实施“210规划”(2个省级、10个市级);20xx~20xx年实施“420规划”(4个省级、20个市级)。

1.2强化领导,组织机构到位医院成立了重点专科建设指导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下设创建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内),在重点专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医务科、科教科、人事科、修建科、宣传科、教办、设备科、财务科、病案科、质控办、统计室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各临床科主任任创建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和护士长任成员,各科室确定一名资料员,对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全院形成了重点专科建设三级网络管理。

1.3增加投入,保障措施到位实行四优先:经费优先投入,科研优先立项,设备优先购置,人员优先进修。医院每年提取业务收入的1.5%,作为重点专科建设的专项基金,并按省级6万元、市级2万元、院级1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从20xx年起还增加了创建重点专科的外出学术活动指标,同时对创建重点专科的科室提高效益分成比例,省级增加5个百分点,市级增加2个百分点,院级增加1个百分点。医院每年均组织重点专科建设的专项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这些政策和措施充分调动了业务科室争创重点专科的积极性。

1.4扩大影响,宣传工作到位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刊杂志、宣传专栏、标语等向社会广泛宣传医院重点专科,让更多的领导和群众了解,使社会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同时,还利用医院的各种会议、文件、简报、黑板报向全院职工广泛宣传,创建重点专科的目的、意义、任务及方法。使全院职工特别是重点专科职工积极的、自觉的投身创建工作中来。

2精心组织,确保重点专科建设顺利推进

2.1以人为本,构筑人才建设平台医院是知识密集型高风险行业,人才是医疗事业发展的源泉。特别是象我院这样建院时间较短,要实现跨越式发展,进而在十堰医疗市场站稳脚跟,并有一席之地,必须把人才队伍建设放在重点专科建设的首位,以此为基础,构筑人才建设的平台。

2.1.1筑巢引凤,吸引人才对研究生到医院工作的,医院首先分配一套住房,硕士、博士分别给4万元、10万元的安家费;课题启动资金,硕士、博士分别为3万元、5万元。近几年来,一批高学历、高职称、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相继加盟医院。王家宁博士受聘医院后,医院为其成立了临床医学研究所,配备了300多万元的先进设备,为其施展才华搭建平台。临床医学研究所与生殖医学研究所强强联合后,在基因搭桥、转基因研究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为干细胞研究奠定了基础。

2.1.2提高待遇,留住人才改善知识分子住宿条件,使460名各类专业人才喜迁新居,为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提供了比较优越的生活环境。同时,对学科带头人实行月固定津贴制,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安心医院,一展所长。

2.1.3建章立制,培养人才通过举办院内业务培训班、学术讲座和在职学习、脱产学习、进修深造、委培研究等途径快出人才、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出台了《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委培研究生管理办法》、《人才建设135工程》、《关于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有关待遇的规定》、《关于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研究生待遇的规定》等一系列激励政策和措施,全院职工学习氛围浓厚,人才队伍迅速扩大,人才质量明显提高,人才结构更趋合理。涌现了一批学科带头人。目前,我院拥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110多人,中级职称360多人,博士研究生4名,硕士研究生50多名,形成了专业门类齐全,结构合理,阵容强大的人才队伍。栽得梧桐树,引得凤凰来。近年来先后有美国犹他州大学约瑟夫教授、意大利BOSCO医院的卡罗博士、武汉大学医学院袁先厚教授等10余名国内外专家应聘医院担任学科顾问,一批享誉国内外知名专家受聘我院,为医院发展积蓄了强大的智力资源。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结出了丰硕的成果。

2.2突出双新,形成特色优势医院以开展双新来推动重点专科建设,制定了双新奖惩办法,每年对获得双新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重奖,调动其积极性。通过多年的努力,全院重点专科建设呈现出可喜局面,46个专业80%以上科室达到了市级重点专科标准,还有相当一部分专业达到了省级重点专科标准。重点专科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医疗业务整体水平提高,带动了全院医疗业务的向前发展,形成了人民医院特色的医疗优势:生殖医学研究中心一枝独秀,成为全省仅有的两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评审候审单位之一,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创建全省重点实验室;骨科在全市成功地开展了首例DICK手术治疗腰段脊柱骨折、脊柱侧弯矫形、引进胶原酶溶核术治疗椎间盘突出症等手术,使越来越多的患者重新站立起来,每年主持400多例高难手术,无1例出现并发症;消化内科在治疗消化系统疾病方面卓有建树,使该科成为享誉周边地区的特色专科;神经外科率先在本地区开展了射频热凝治疗三叉神经痛,还成功开展了脑干肿瘤、斜坡肿瘤、松果体区肿瘤、动脉瘤夹闭等高难手术,其中,他们为出生仅56天的婴儿施行的颅内肿瘤显微全切除术,填补了国内在该领域年龄段的空白;神经内科在急性脑血管病治疗方面开展了神经介入超早期动脉溶栓,静脉溶栓,在巨大脑出血治疗上成功开展了急诊CT定位下微创穿刺碎血抽吸术;口腔科在口腔正畸、口腔修复、牙周粘膜病、口腔颌面外科等方面均有明显实力;心血管内科在心血管介入治疗方面成功地开展了心脏不停跳冠脉搭桥手术和PTCA经皮腔内冠状动脉支架成形术;中医科名医汇集,有两名专家被评为十堰市十大名中医,开展的中医肝胆病、脑血管病、糖尿病、妇科病处于领先地位,年门诊量高达3万多人次,享誉车城;传染科在肝病治疗上疗效独特,采用的中医药治疗方法吸纳了四面八方的病源;泌尿外科开展的前列腺电切气化,超声科开展的微波治疗肝癌,病人不开刀就得到治疗,领先国内水平;急诊科承担着十堰市急救中心的重任,拥有强力的院前、院内急救队伍,建立起了现代化的120调度指挥中心,并开展空中急救服务,使120形象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3科技兴院,医疗科教齐头并进根据自身起点低、起步晚、基础差的特点,确定了以科技进步带动医疗业务发展的战略,把科技工作纳入了医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了《医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医院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十堰市人民医院科技创新的决定》,明确科研的申报程序,确定课题主持人的职责任务,重奖有功人员,仅20xx年,就兑现科研成果、论文及双新奖励资金10多万元。到目前为止,医院荣获市政府科技进步奖18项,省级科技进步奖10项;每年在各种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在400篇以上。生殖医学中心张昌军教授已有3项科研成果获省政府科技进步奖,由神经外科主任戢翰升教授主持的《亚低温脑保护实验及临床应用研究》课题,荣获省卫生厅、省政府科技进步奖;余锋教授的《超声引导下微波与低渗热凝剂治疗中晚期肝癌的临床应用与实验研究》被鉴定为国际先进水平。为加强国际医学交流,先后与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医疗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共签订国际医学合作交流意向20多项,使我院的医疗技术不断与国际接轨。与中国医学基金会联合建立了中国医学基金会中西部培训基地,成功举办了多期新技术培训班,得到了中国医学基金会领导的充分肯定,为祖国的西部开发培养了急需的医学人才,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教学相长的目的。与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湖北中医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建有10个硕士带教点,导师17人,已毕业及正在带教的硕士生共计22人,20xx年郧阳医学院医疗三系的成立及附属医院的获批准,标志着我院理论及临床教学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篇十一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精神,为加强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加速我省医疗卫生优势学科群体的形成,造就一批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平台建设,提高全省医疗卫生科技水平,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培养后备力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实验室)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领先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实验室)。

重点专科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发展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省内先进、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能带动省、市、州本专业水平提高的专科。第三条 省卫生厅根据各时期卫生工作重点、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及各单位的申报情况,按照相应标准择优确定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对已确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授牌,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共同建设的原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业评审和技术指导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四川省医学重点专科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原则上省级单位申报重点学科。第六条 申报原则

(一)坚持以临床和预防医学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

(二)坚持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学科(实验室)、专科保持省内先进或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鼓励优势凸现、特色明显、基础好和起点高的学科(实验室)、专科通过项目建设成为主攻方向明确,促进交叉学科发展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并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和卫生资源,实现该学科(实验室)、专科的最大限度发展。

(四)通过项目建设,带动全省及市、州相关专业的发展,促进疾病防治水平的提高。

(五)申报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应是本单位的重点科室,本单位能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保证,具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研究能力: 甲级学科(实验室):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上交流;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运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有省级及以上级别计划科研项目。乙级学科(实验室):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接近或部分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有省卫生厅及以上计划科研项目。甲级专科:有本专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州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有影响期刊上发表;获得市、州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有市、州级及以上计划科研项目。乙级专科: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市、州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有影响期刊上发表;获得市、州级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有市、州级及以上级别计划科研项目。

(二)业务技术: 甲级学科(实验室):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两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乙级学科(实验室):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先进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两项省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甲级专科: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两项省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乙级专科: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州领先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两项省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三)学科带头人与人才梯队:

有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医疗、科研整体水平较高,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

甲级、乙级学科(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应是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相当水平。

甲级、乙级专科:项目负责人应是市、州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相当水平。

(四)基本设施:

拥有与本学科(实验室)、专科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先进仪器和设备,实验室条件和信息资料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五)学科管理:

单位领导重视,重点扶持,相关学科有协作攻关能力;科研管理完善,能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当年规定的申报时间,填写《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一式七份,经单位和主管部门论证筛选后,上报省卫生厅。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对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实行项目管理。第十条 项目建设经费的筹集、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的筹集:采取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方式对确定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进行项目建设。省卫生厅视项目情况给予一定资助作为引导性经费,项目单位应按照与省卫生厅3:1及以上的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建设。同时鼓励从其他渠道争取项目建设经费。

(二)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软硬件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增添或改善关键性仪器设备,购置科学研究必需的实验材料与实验动物,培养合理的梯队人才。

(三)经费的管理:省卫生厅资助的经费、项目单位配套的经费及从其他渠道争取的经费,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周期为两年。每年底应由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如出现严重违背项目规定内容的情况,省卫生厅将作出限期整改、停止资助或取消建设项目的处理。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的立项、验收评审工作由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内容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各项指标得分及总分;

(三)评审结论和建议;

(四)评审组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由省卫生厅审定。有关评审工作的各种原始材料由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授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经省卫生厅审定,达到授牌标准的授予“四川省医学甲级或乙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四川省医学甲级或乙级重点专科”称号和牌匾。

第十八条 经省卫生厅审定,未达到授牌标准的,由评审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暂不予授牌。整改后,再次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本周期评审资格。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对已授牌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复评。如发现与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称号不符的情况,省卫生厅将视其情节,限期整改或降一档次授牌,直至撤销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称号。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对在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 在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评选中,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的项目负责人将作为评选条件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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