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精选14篇)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一
12月推新规更加惠民便民利民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缴费、待遇享受以及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方面执行新规定,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让医保政策更加惠民便民利民。
七项便利举措
■一是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通知》规定,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是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为满足个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通知》规定,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是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五是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六是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七是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个人账户可一次性结清。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二
一、养老金待遇不公现象及其原因
《意见》第六条明确指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 并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长期缴费的, 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原先的城居保和新农保均规定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 新的城乡居保出台后, 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月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地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投资收益等组成, 个人缴费又分为12个档次, 供个人自由选择, 地方政府对选择5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个人给予不低于每年30元的补助, 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的个人给予不低于每年60元的补助。个人账户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现假设参保人连续15年以同一档次缴费, 并以3%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个人账户计息, 经测算可得各缴费档次的月待遇水平, 若选择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则到60岁后每月可领约92.71元, 就算选择2 000元的最高缴费档次, 养老金待遇水平仍只有每月约358.91元, 养老金待遇水平甚至不如低保水平。由此可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是比较低的, 而就在这一低水平待遇的背景下, 还存在经济待遇的不公平现象。
(一) 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之间养老待遇的不公平
新农保和城居保虽因《意见》的出台而走向合并,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推进, 是对传统户籍制度的有力冲击, 但现行制度改革并不彻底, 仍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双轨运行的状况, 据人社部发言人李忠称, 截止2015年第三季度,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达到2 200多元。而同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则要低得多, 就算选择最高缴费档次, 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也只能领取每月约358.91元的养老金, 经统计得知大多数人仅以最低档次入保, 其养老金则更少了, 每月不足一百元, 可想而知, 养老保险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目标成为了一句空话, 居民的养老金大约只占同期职工的六分之一, 显得极不公平。而造成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原因何在?从基金来源看, 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缴纳, 而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则少了企业这一重要的缴费主体, 《意见》中虽有提及集体补助, 但由于并无强制细则以及当前我国集体经济现状, 这句话往往流于形式, 使得城居保的基金积累紧靠个人缴费和少量的政府补贴, 加之城居保这一政策实施时间尚短, 个人账户积累必然不足, 这些均导致了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养老待遇的巨大差距。
(二) 不同地域间的不公平
以基础养老金为例, 《意见》中只规定了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为70元, 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但又并未对调整细则作出详细规定, 这就导致了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差别巨大, 据人社部对2015年各地城居保实施情况的统计得知, 上海的基础养老金位居全国首位, 达到每月660元, 北京天津紧随其后, 分别为每月470元和245元。而其他省份基础养老金则比较低, 例如黑龙江、湖北、贵州等地仅达到了最低标准每月70元, 可看出, 基础养老金的地区差异最高达到了九倍多, 虽然说各地确实存在经济差异, 生活消费水平确实不同, 但经济水平的差距显然没有基础养老金差异之大, 这进一步拉大了地区间的不平衡, 不利于人口全国范围流动和人才的合理配置, 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加大了社会不公平, 可以说这一状况是由顶层制度设计不够合理造成的, 即制度没有根据各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给出相应的补缺措施, 导致经济落后地区被经济发达地区甩在了大后方。
(三) 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间的不公平
《意见》的出台, 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与农村居民实现统一, 两者养老金待遇实行一致标准, 表面上看来, 这是公平的体现, 消除了对农民身份的歧视, 但仔细想来会发现仍有不妥, 综合考虑城市与农村物价差异、需求差别、农民有一定的土地保障等因素, 可以发现在城市生活的成本要高于在农村生活的成本, 也就是说在给予二者相同养老金的情况下, 城市居民的生活状况会不如农村居民, 这就造成了二者隐性的不公平, 所以说实现城乡公平不是简单地给予其相等的物质待遇, 而是在消除户籍歧视的前提下, 保障其享受权利的同等性, 赋予相同的养老权利, 而在物质待遇上仍要考虑到城乡经济差异。
二、对提升经济待遇公平性的建议
(一) 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
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不合理, 造成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诸多不公平现象, 要想改变这一现状, 国家在制定政策时要统筹全局、着眼未来, 充分考虑政策实施的连锁效果, 推进养老保险改革的同时要注意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 以期制定出合乎国情、利于民生的政策, 切实保证社会公平性, 例如加大农民种粮补贴力度, 确保农民经济收入稳定增长以保障其有足够能力参保。
(二) 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 提高城乡居保待遇水平
城乡居保与职工保差异的存在势必要求提高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 而城乡居保中缺乏单位这一重要缴费主体, 这时国家必然要承担起保障责任, 目前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显然过低, 国家财政应加大投入力度, 切实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并增加对居民的缴费补贴。例如建立国有资产划拨为养老金的固定机制, 加大福利彩票基金的划转力度, 形成养老金的多方来源渠道。
(三) 扩大制度覆盖率, 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首先, 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让广大城乡居民弄清政策实质;其次, 加强对城居保经办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培训, 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这些都有利增强政策的公信力与吸引力, 激发参保热情, 以扩大城乡居保的覆盖面最终达到增加基金积累、提升保障水平的目的。
(四) 大力发展经济, 尤其是中西部地区
东中西部地区养老待遇水平的差距, 很大方面是由于地区经济水平不一, 各地财政实力不同造成的, 要想消除这一不公, 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快中西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这样这些地区的政府才有足够资金提供补助, 居民个人也才有足够能力参保缴费, 而这一过程自然要求中央政府给予落后地区更多的财政倾斜。
(五) 城居保和新农保合并的背景下, 物质待遇方面适度向城市居民倾斜
城乡居保的合并本来是一种进步, 但这一进步是表现在养老权的同一性上, 即不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都有权享有国家提供的养老待遇, 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同样的服务。而城市与农村经济水平差异的客观存在, 则要求我们在具体的经济物质给付方面采取灵活性原则, 向城市居民适度倾斜以消除隐性不公, 例如可以在实行相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 根据城乡经济差异大小对城市居民提供一定的物质扶持, 譬如提供食品券, 当然扶持力度要适中, 具体应根据城乡具体经济差异确定, 不可使城乡居民经济待遇差距过大, 以补足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生活物价之差为限。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EB/OL], 2014 (5) .
[2]人民网.人社部:企退人员养老金月人均水平超2 200元[EB/OL], 2015-10-27.
[3]薛惠元, 仙蜜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差异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 2014 (1) .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三
(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21号)。
(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充完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部分条款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1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8号)。
二、可申报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三、具备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区江滨医院、广西区民族医院、解放军第三○三医院、广西区工人医院、广西区妇幼保健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只可申报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广西区皮肤病医院(只可申报银屑病)、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南宁市福利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四、申报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上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医保科申请并填写慢性病审批表。
(二)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1.代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
(三)填写完整的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由医院医保科送交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四)1名参保人员最多申报3种门诊慢性病。
五、评审程序
(一)提交上述完整的资料。
(二)交由慢性病鉴定小组专家评审。
(三)通知评审结果:
1.确认慢性病,发给相应慢性病治疗卡。
2.材料不全,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评审。
3.不符合标准,不予确认,退回材料。
六、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所申报的定点医院凭医保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就诊取药,所取药品或进行的诊疗项目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其费用才可累计慢性病起付标准及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不超过14天。
(三)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各种恶性肿瘤3个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累计足起付标准后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七、申报门诊慢性病所需材料
(一)冠心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心电图报告单;
3.X线检查报告单;
4.疾病诊断证明。
(二)高血压(Ⅱ期以上)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及治疗经过资料;
2.X线检查报告单和生化检验报告单;
3.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
4.眼底检查结果;
5.疾病诊断证明;
6.心脏彩超。
(三)糖尿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糖化验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四)各种恶性肿瘤
1.医院治疗经过以及病历资料;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颅脑CT或颅脑MRI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六)帕金森氏综合症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颅脑CT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肺部X线检查报告;
3.肺功能检查报告;
4.疾病诊断证明。
(八)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
2.超声心动图报告;
3.疾病诊断证明。
(九)肝硬化(失代偿期)
1.治疗经过及病史资料;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HBV、HCV、HDV检查结果;
4.B超或病理报告单;
5.疾病诊断证明。
(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B超检查报告单;
3.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
nlc202309030658
4.疾病诊断证明。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1.确诊SLE的各项实验室报告;
2.近期病历资料;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三)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1.移植前器官衰弱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器官移植术证明书;
3.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状况评价书;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四)银屑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五)甲亢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FT3、FT4(或TT3、TT4);
3.HS-TSH化验单;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六)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完整、规范的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包括各种相关临床化验单、心理测验结果、辅助检查单(可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2.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1.门诊或住院病历(可用复印件);
2.血常规检查单(包括网织红细胞检查);
3.骨髓细胞学检查单及骨髓活检单;
4.疾病诊断证明书。
八、异地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 需办理异地门诊慢性病就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先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本人到广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同时领取《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
(二)参保人员持《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到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病种资料。
(三)上述表及相关材料准备好后送回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组织相关门诊慢性病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发给异地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四)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院治疗门诊慢性病时,需严格执行广西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超出目录外药品费用按自费处理,每次取药量不能超过14天。
(五)异地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方法:
1.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以前报销完毕,逾期者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1)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原件(必须要与普通门诊发票分开开具);
(2)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3)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参保人员医保IC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不能提供有效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病历,视为提供材料不齐全,无法按慢性病待遇审核结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供稿)
4.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 篇四
1、合法生育。于年月日生育的名婴儿为计划内生订 育的第胎子女,(符合、不符合)享受晚育待遇的条件,(是、否)属于 独生子女。线
2、采取避孕措施失败后而终止妊娠。
3、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我单位女职工个人编码为:,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停薪天,申请领取生育保险津贴。特此证明。(女方矿、大队级人事部门公章)经办人:年月日
填写说明
1、证明的左半部分内容填写:
(1)合法生育,由男方计划生育部门填写。
注:男方无固定工作,女方为油田职工的,由女方计划生育部门填写;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油田职工的,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的一方计划生育部门填写;二胎生育的,由生育指标给予的一方计划生育部门填写。
(2)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措施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
2、证明的右半部分内容填写:
由女职工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开始享受待遇日期是以生育日期或流产诊断日期开始计算。
5.广州男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篇五
【承办机构】:广州社保局或分局
【办理事项】:申领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020-12333
【相关业务】:广州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申领条件:
1、男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广州生育保险;
2、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
3、未就业配偶没有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计划内生育。
申领资料:
1、本市失业登记证明资料;
2、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资料;
3、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明资料;
4、男职工所需资料,例如社保卡、身份证等
申领流程:
男职工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
相关信息
【案例】:王先生,广州某企业员工,参加生育保险2年。老婆属于家庭主妇,没有买社保。现怀孕,生育第一胎,不知我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老婆分娩费用?如何操作?咨询电话多少?
【分析】:(以下分析,仅供参考)
1、根据广州生育保险政策固定,男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保,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广州市失业登记证件,且未就业配偶没有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男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王先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其配偶的分娩费用。
2、广州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比较简单,单位经办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
3、规定资料包括男职工身份证、社保卡、配偶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资料等等。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六
为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我区继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标准后,今年将再次提标。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虞人社〔〕73号)精神,进行具体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45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80周岁(含)至90周岁以下人员高龄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高龄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以上调整标准从1月1日起实行。
据悉,本次调整提标后,该险种统筹基金年支付总额在原基础上约增加350余万元。
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七
首先,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进行转移的程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 没有跟上我国实际的需求, 另外每个地方进行转移工作的程序和操作步骤不太一致, 还有省级统筹的大制度, 导致跨省转移的对接工作产生了困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系统没有采取全国联网的方式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流通, 这导致了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过程中经常是依靠人工的操作和电话的沟通, 这无疑影响了转移工作的效率, 并且还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由于转移的操作不统一而且各省还不尽相同, 这样在进行转移手续的过程中往往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
其次, 就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情况来看, 因实行省级统筹国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监控职工的重复参保问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往往存在跨省调动人员重复缴费的问题。这一情况在企业中表现的也特别明显, 尤其是省属行业, 职工跨省流动的较频繁。如果企业职工从一个企业调到另一个省份的企业时, 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往往会遇到这些困难, 给企业职工和单位造成了不便。
再次, 在实际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时, 企业职工往往会遇到制度和政策上的障碍。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有关的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如果在不同的地区缴纳养老金, 当其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 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的计发要在满足相关的条件。这一政策对于企业职工来说是有利的和便利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情况去不是如此。尤其是当他们跨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时候, 这个问题尤其突出。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分析
首先, 目前企业职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容易产生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统账制度没有得到完善。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的模式, 具体来说就是企业职工个人拥有自己的个人账户, 但是统筹账户里面的资金属于全体的参保人员。因此, 当企业职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的时候, 企业职工虽然能够带走本人的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所以, 这个情况就形成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壁垒, 造成了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掣肘。各省也因统筹压力大, 造成了接近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困难。
其次,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统筹方面还处于较低的层次, 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还没有实现。二是在关系转移的工作中没有科学有效地管理, 信息交流不畅。从实际的养老保险工作中来看, 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在信息化建设的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性, 各省的转移操作办法都不尽相同, 企业职工申请关系转移之后养老保险的部门容易产生推诿和搭配不当的问题。
再次, 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容易造成转移工作的困难。从本质上来说, 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益。而如果从表面上来看的话, 在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是资金和信息在进行转移。这是错误的看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实际上是养老保险的权益的转移。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工作中, 我们要区分养老保险转移的形式和养老保险转移的实质, 否则当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够及时的察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模式采取的是市县级统筹养老基金和省级调剂金结合的养老金管理办法。在这一模式当中, 如果养老保险关系进行了转移的话, 那么保险的责任也就进行了转嫁, 从而致使养老金的转入地需要对转移人员负责发放养老金, 这就增加了转入地养老金的压力。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解决的对策
1. 从制度出发, 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说, 要加强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 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充足。从各地政府的角度来说, 要加强各地政府之间的沟通能力, 避免相互推诿。地方政府要处理好责任和利益的关系, 一是要建立合理公平的基金转移制度, 二是要建立中央统筹管理制度, 三是要建立区域互助制度, 以此来解决上述二者的平衡问题, 从而确保各地的养老基金能够正常有序的流转。
2. 从工作系统出发,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要形成互动机制, 将业务经办与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紧密联系起来。要实现养老保险信息情况的全国共享, 保证各地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一系列的功能, 比如信息查询功能、信息釆集功能、信息流通功能等。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操作成本, 而且方便统一操作的规程, 提高社保工作透明度。
3. 从具体操作出发, 分段来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权利和缴费义务是对等的, 这就说明多缴费就多受益, 反过来少缴费就少受益, 如果不缴费就不受益。以此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是分别计算参保人员在各地不同时期的缴费水平。另外, 通过分段计算能够保证各省市利益的平衡性, 避免了各地由于资金的不平衡而出现相互推诿, 促进了办理转移手续的畅通。
4. 从管理出发, 完善社会保障卡作用
社会保障卡能够全国通过, 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的社保凭证, 它能够记录参保情况和支付社保待遇以及享受金融服务。拥有社保卡,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都能够完整准确的记录到卡中, 因此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参保都有记录。因此, 要在全国范围内利用现代发达的金融网络来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记录和查询, 促进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解决。
四、总结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进行关系转移的过程中往往遇到一些制度和政策上的障碍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障碍, 造成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不便。要改善这一局面, 需要从其原因出发, 给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6.
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八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逃费问题;治理对策
Town worker is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fee problem cause analysis
ChenJianMei
The author unit: Harbin commerci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
Abstract: one of the enterprise as the main body of endowment insurance pay to escape capture to expend with phenomenon is more serious, has affected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This man from town worker is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cost problems, mainly analyzes the way of endowment insurance of pay of the enterprise to escape and avoid problems brought by the pay endowment insurance premium,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enterprise fled fee of the phenomenon of all sorts of reasons, put forward control measures.
Keywords: town worker is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Enterprise payment rate; Escape fee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1引言
截至2011年年末,中国内地有1.85亿60岁及以上老人,65岁及以上人口也达到1.23亿,占总人数的9.1%,规模超欧洲老年人口的总和,中国的老龄人数已经占世界首位。与日俱增的老年人口,对养老金无疑是个考验。中国城镇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账户资金来自于职工本人按上年工资总额的8%缴纳的养老金,社会统筹账户资金是由企业按工资总额20%缴纳的养老金。作为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的责任与负担不容忽视。目前的制度缴费率是28%,企业的缴费负担过重成为企业逃费的主要动机。鉴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成果基础上,通过分析企业逃费现象的各种原因,提出治理企业逃费的对策。
2企业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所带来的问题
目前,企业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主要有少缴、不缴、欠缴、拒缴等几种不积极缴纳养老保险费;故意以诸如资金短缺、效力不足为理由,而通过不法手段将应该上交的养老保险费私自扣留,违规截留养老保险费;减少缴费基数等几种方式。大量的逃费行为使得基金收入远低于基金给付需求,养老社会保险承担着巨大财务风险。
2.1养老保险征缴率呈下降趋势。目前,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逐年提升,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却逐年下降,1992年为95.7%,1993年为92.4%,1994年为90.5%,每年以3%的比率下降。1995年为90.0%,1996年87.0%,1997年为80.0%,1998年为89%,征缴率有所回升,1999年为87.0%,2000年为94.4%,2001年为94.5%,2002年为94.9%,这几年的征缴率处于逐年回升趋势,但是2003至2006年征缴率大幅度下降,分别为77.9%,77.2%,76.0%75.9%。
2.2影响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企业大量逃费、欠费使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给付出现巨大的收支缺口,而为了支付当期养老金,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积累普遍被挤占、挪用,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养老保险资金隐性流失严重,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营风险和转制成本的债务负担。如此长期以往,必然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2.3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借故减少缴费基数的行为虽热为自身带来了暂时的竞争力的提升,但牺牲了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这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短视的做法对企事业单位的长期竞争力的保持将极为不利。
2.4扭曲了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律。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增加了福利成本,职工、用人单位甚至于向地下经济和非正规部门转移,这也大大地削减了征税基础,而这种扭曲畸形的劳动力市场又会反过来助长逃费行为的发生。
3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分析
3.1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欠公平。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主要原因,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直接关系到职工、用人单位、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地区、行业之间负担上的存在不公平,养老保险未能覆盖所有企业或用人单位,致使负担上的不平等,个人权益的不平等。
3.2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由于我国并没有具有权威规范,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法律手段来给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更多的支持,而仅是靠多变和灵活的行政手段来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缺乏力度,逃费现象也就屡禁不止。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制定,而拥有授权立法性质的有关养老保险的条例也并未制定。除了《宪法》、《劳动法》若干条文略有涉及之外,多是行政立法。行政规章的约束力远不如法律有的强制力,因而社保管理机构难以依法处置。这也是养老保险逃费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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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现实运行中,管理部门、征缴部门、监督部门往往是集于一体,这对于社会保障部门来说是极为不科学的。因为往往这样一条线的操作流程很容易滋生贿赂腐败等现象。为了得到更多的政府部门的财政补贴,一些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人员勾结,以交纳协议费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的逃费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在上缴养老保险费时实行少缴,报养老金数量时又实行多报。如此长期下去,监管部门也就没有了权威性,而征缴和管理部门的执行力会因此而直线下降。
3.4政府责任缺失形成历史欠账。政府的责任缺失表现在未能妥善解决历史债务问题。也是现如今的个人账户“空账”的成因。而“空账”的运行无疑是存在巨大隐患的。现在看来,政府在历史债务的处理上是将“新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中的累计私自用于应付“老人”的养老金不足。这引起了前者的不满。对政府的丧失信任使得他们无奈地选择了逃费。政府这种处理方法是极为不当的。在对待历史债务的问题上,应重视“中人”和“新人”的权益,而“老人”的养老金可以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做好长时间解决的准备。
3.5企业自身的问题。其一,缺少缴付资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较多的退休职工,养老负担很重,导致了企业慢慢地不能足额缴付养老保险费用。其二,节约成本。老保险费用成为企业成本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它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经营利润。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在同行中占据竞争优势,通过逃费来节省成本获得竞争上的主动权,或是将这部分应缴费用投入资本市场并从中盈利。其三,意识不足。很多的企事业单位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很多企业高层认为上缴养老保险费只有负担,没有好处。因而,很多有能力缴费的企业也不愿意为职工缴付养老保险费。
4治理对策
4.1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已属于最成熟的一个,制定《养老保险法》是相对可行。在制定《养老保险法》的过程中,应该坚持走中央集中统一立法,减少地方性分散立法的思路。提高立法的层次,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监督和管理方面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那些故意躲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员一定要依法强制性的根据实情做出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强化行政性调节和仲裁,建设争议处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机构,其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严格执法。
4.2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一个好的制度评判标准在于它是否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当整个社会对一个制度达成共识,一同参与并构建该制度时,那该制度的也就达成了其最终目的。设计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遵循公平性、普遍性、对应性三大基本原则。并且适当调整缴费率,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打破地区间、行业间的壁垒,促使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便劳动力不再顾及养老保险权益转接所带来的麻烦。
4.3加强养老保险征费征缴的管理。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那些逃费行为严加监管,并避免了双方人员相互勾结而助长逃费行为。国家应赋予稽查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稽查部门可以依法授权或委托对有设立银行账户的逃费单位令其开户银行强行拨款;稽查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对那些逾期未上缴的企事业单位查封,可将扣押的财务进行拍卖。此外,要协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防范监管企事业单位的逃费行为。诸如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银行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可事先沟通好配合稽查部门的稽查工作。
4.4历史债务的偿还与新制度的建设分开进行。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历史债务问题包含了两个部分,即“老人”和“中人”。前者面临的难题是养老金的来源;后者遇到的是个人账户中的“空账”。政府应该和有关社会机构组建一个国家级的过度管理机构。上述两种问题均由该机构进行全权负责。想办法给“老人”补发养老金,而“中人”与新体制下的职工加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系统。
4.5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控制违规提前退休。根据我国颁布的《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企事业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而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应该用法律保护自己,向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很多企事业单位通过违规提前退休来逃避继续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提前逃费对于职员来说,可以缩短缴费你年限而增加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这也成了现在企事业单位和职员逃费的动机之一。政府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要做到既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此现象的发生。因此在各级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特殊职工退休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各种证明和鉴定工作都得认真完成。
5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逃缴养老保险费现象十分普遍。逃费的表现形式很多,但主要集中在雇主身上。大量的逃费行为,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和公平性,不仅加剧了基金收入低于基金的给付需求,而且使得养老保险承担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制度也面临着困难。治理企业逃费现象的有效措施是必须从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入手,从本质上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运行、管理等本身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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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九
据了解,此次调整共惠及2.2万人。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加发32元。
1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十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发展历程
我国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后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企业职工实行的以企业为本位的劳保医疗。保障对象覆盖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及其家属。20世纪80年代初,原有的劳保医疗制度面临费用上涨、企业之间医疗负担显失公平等诸多问题,改革重点是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引入供需双方的制约机制,参保对象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或者由企业将医疗经费定额包干给职工个人,以此来约束参保人员的过度就医行为,控制医疗费用。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使医疗保障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劳保医疗开始尝试向社会医疗保险转轨,核心内容是实现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标志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入了建立统账结合的新阶段。
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基本结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根据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是否横向分开,目前统账结合的具体方式有“通道式”和“板块式”两种。其具体的运行方式决定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范围。“通道式”的具体运行方式是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内的费用。累计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进入统筹按“三段累进制”报销。超过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大病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而“板块式”实行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运行方式。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费用,则由个人现金支付。
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门诊保障的力度实际上是在不断削弱的。诚然,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为解决旧的劳保医疗制度下个人医疗行为无约束、企业医疗负担过重、企业之间医疗负担不公平以及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等问题。然而,现行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不能很好地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实际问题。
职工门诊保障主要由个人承担。“板块式”实行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运行方式。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费用,则由个人现金支付。
个人账户基金结余过多,未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的累积额两部分组成,此设计通过统筹基金保障职工不因大额医疗费用开支引致沉重负担,同时希望通过个人账户使职工个人树立起费用节约的意识,并通过个人账户可以继承等特点,增强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但是目前的个人账户却有基金结余过多之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确立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未对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的适宜度进行定量规定。相对于统筹基金而言,个人账户仅仅用于个人门诊费用的支付,横向调剂作用更差,发挥门诊保障作用有限。
门诊费用增长快,职工疾病经济负担较重。与个人账户资金大量结余形成对比的是门诊费用直线上涨,加重了职工的疾病经济负担。医疗费用增长大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而门诊费用又是医疗费用中增长较快的。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1998年开始建立,覆盖人群在不断扩大,但是患病后因经济困难未寻求门诊的比例仍然有所增加,而且这一情况城市比农村更为严重。门诊费用的超快速增长已使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可获取性和公平性受到损害。
开展职工门诊统筹的路径及意义
从趋势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可以作为未来城镇职工门诊保障改革的基本模式,即在个人账户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在参保人员之间调剂使用。
当前职工医保制度仅以个人账户形式来提供职工门诊保障,代际间横向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差。患病风险低、门诊就诊次数少的人,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能沉积;患病风险高、门诊就诊频繁的人,其医疗个人账户资金可能严重不足,不足的部分仍需个人负担。这使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固化”到单个私人账户中,无法互助共济,横向分散风险,形成了“基金结余”和“保障不足”的矛盾。基本医疗门诊实行费用统筹可以在现有筹资水平下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可以在适当降低参保人员缴费水平的条件下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从需方给付来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能够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增强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职工疾病经济负担。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是“版块式”统账结合医疗保障形式,即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及部分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比较单一,即使账户资金积累较多,个人账户的积累效能大大减弱。门诊医疗纳入统筹范围,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门诊费用,能够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公平性,改善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果。
从卫生资源利用来看,门诊医疗实行统筹有利于调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在现有卫生资源条件下提高参保人群的保障水平。某些疾病的治疗需要住院还是只需门诊并非泾渭分明,如按照只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而在门诊治疗就只能由病人负担的方式,会造成小病大养现象,增加住院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实行门诊统筹则能够有效促进住院和门诊的协调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疾病早期的预防和治疗,通过少量门诊治疗费用支出减少大病医疗开支。疾病发生阶段越早,治疗手段越简单,治疗的成本效益比值越高。门诊统筹能够抑制小病大养的现象,同时能够减少小病发展成大病的几率,从而减少住院费用的开支。
简言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对于门诊保障来说还相对薄弱,实施基本医疗门诊统筹不仅是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社区卫生资源利用,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更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1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十一
一、人口老龄化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造成的影响
第一, 进一步的增加了退休费用。据统计, 随着老年人数量的不断增多, 每年退休人口数量增加约为170 万人次, 同时退休费用的档次也由2000 年的每月500元提升至现在的每月将近3000 元, 这样庞大数额的增加, 也会让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用不断的上升。增加企业负担, 影响财政发展。第二, 人口的老龄化造成养老保险筹资方式的变化, 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颁布与实施, 导致养老保险的筹集方式由原来的现收现付方式转换为现在的部分积累方式,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部分的资金积累, 但是随着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加剧, 数量日渐增多, 规模不断扩大, 养老金筹集方式的转变成为了目前急需考虑和加强的问题。第三, 人口老龄化加剧了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出现, 人员增多, 资金需求扩大, 这样养老基金极易出现不足的现象, 其缺口也是日益增大。同时隐形债务支付方式的流行将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扩张。为了保证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的正常发放, 国家必须积极的采取有效的财政措施, 避免严重财务危机的现象产生。第四, 人口的老龄化进一步推动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的建设, 在以往的生活中, 我国所践行的养老保险只存在着单一的养老保险层, 多是由政府和国家的拨款来支撑, 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 它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也无法为职工的基本生活提供健全的保障, 随着老年人人口规模的扩大, 养老资金的开支急剧增加, 国家的财务资金压力加大, 因此, 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当前改革养老保险体系的必然之举, 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国家的财政危机。
二、解决人口老龄化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影响的措施
第一, 通过提高退休年龄来增加养老保险的缴纳年限。一方面, 要针对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进行严格的执行, 并加大监督力度, 对于违反办理提早退休手续的有关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另一方面, 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逐步的提高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 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可以每年提升0.5 岁左右, 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每年提高约0.25 岁左右, 争取将男女的退休年龄都提升至男65 周岁、女60 周岁, 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退休金的水平。第二, 增加政府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力度, 并建立长效的退休金调整机制。社会平均的工资水平对于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如果社会平均的工资水平未能达到预期水平, 必将会影响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 为了更好的兼顾社会公平, 政府可以在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时给予相应的补贴, 从而减少企业与个人的缴费负担, 进而增加职工的实际收入。同时政府也应该适当的提高基础性的养老金水平, 应用国有企业产生的利用通过从中央向地方转移的方式, 来提高退休金的水平, 降低社会以平均工资水平对养老保险所产生的影响。只有建立了长效的养老保险调整机制, 才能够给广大的企业职工提供更为可靠的养老保障。第三, 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制度建设, 目前虽然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 但是只能够实现省级统筹, 且各省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 养老金的水平也有所不同, 养老保险的收支结余存在着较大程度的差距。因此, 养老基金全国统筹机制的建立刻不容缓, 它不仅能够增强养老基金的抗风险性, 同时还可以通过有效的基金管理, 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当然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对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建立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基本方案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需要根据各省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生活水平来建立各省的基础性养老基金;其次, 中央财政与各省的社保部门相合作, 将统筹基金的上缴金额作为基础性的养老基金的来源;最后严查实名账户的落实, 杜绝空养老保险账户的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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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十二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叶集试验区社发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六政〔2006〕43号)文件精神,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现将《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六政〔2006〕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和县、区统筹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第三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
(二)职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市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审定,申报程序同基本医疗保险。各县、区乡镇范围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由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必须配备生育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生育、计划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参保人员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要单独建帐,并按经办机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费用发生等情况。
第六条
经办机构要依照省、市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办法、支付标准以及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职工在妊娠3个月内,持社会保障卡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登记手续,并由本人选择一家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寸照片一张;(二)生育证及复印件;(三)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采用社会保障卡刷卡自动实现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定点服务机构按月与经办机构以协议商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第九条
参保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到定点服务机构就诊时,必须持社会保障卡等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刷卡就医,以确保就诊治疗信息的实时传输。
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治疗终止后凭有关单据在经办机构按本统筹地区平均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职工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需履行申报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接诊医师在参保职工就诊时必须核对人、证、卡是否相符;在诊治过程中超出“三个目录”范围中的自费项目,应征得参保职工或家属的同意,否则其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承担;治疗结束后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供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及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在参保职工生育180天内、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0天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孕产妇系统保健卡、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
(四)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生育和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病理产科及并发症需提供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
(六)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次月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含法定节假日)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 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的标准:
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医疗费用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二)职工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当期并发症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并发症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三)依法由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单位承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拒绝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而终止妊娠的手术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前款
(一)、(二)的医疗费用,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如需调整,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整并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1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十三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的产假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2002年4月18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析评:根据新规定,女职工的产假由原先常见的4.5个月增至143天,即产假(含生育前休假15天)98天+晚育假30天+难产休假15天=143天。
2、女职的产假(自然流产等原因)
根据国务院颁布(2002年4月27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析评:与上海市原规定15天(妊娠期不足三个月)和45天(妊娠期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相比,相应的休假天数有所减少,但目前“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尚未调整。
3、产假、晚育假与法定节假日关系
晚育假(30天)、晚婚假(7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生育生活津贴1、2011年7月以来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调整参加上海市城镇保险的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析评:本次调整实现了将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标准中的本人缴费基数调整为新标准“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人社局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2892元/月)、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托底,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封顶(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对超出部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情况下)予以补差。2、2009年起上海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3、2013年1月的新规定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析评:本次调整系对2011年7月市府35号文的补充,解决了三大方面的疑义:(1)即产假规定中增加的“8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标准、(2)高工资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补差(产前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3)未参加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如参加三险的非城镇户籍人员)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与支付单位。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四、示例(案例来源于12333微博)
问题: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如何补发?
【案例一】王某系某外资企业的销售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万元,由于产假前请过产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8000元。2012年8月,她分娩产下一子。由于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王某遂向社保部门咨询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社保中心答复称:“由于你公司申报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所以你产假及晚育假期间只得享受每月3000元的生育生活津贴。”王某对此十分不解: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2万元,现在产假工资是3000元,如果社保无法支付,单位是否应补足差额呢?如补差,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还是
按照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同期王某的一位同事李某,系外地农村户籍,担任公司销售员,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恰巧也于8月分娩。由于此前公司为其缴纳的是综合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改缴“养老、医疗、工伤”三险,但由于未涵盖生育保险,所以公司承诺李某产假期间按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元支付。王某得知以上情况后更加不解,为何职位和薪水都比自己低的同事拿的产假工资却比自己高呢?
【说法】上海原来曾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后,广大低收入生育妇女产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妇女因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待遇较产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职工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北京、广东等地都已发文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为了保证高收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需注意的是,“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案例中王某生育津贴3000元,低于本人生育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18000元,差额部分15000元,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李某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元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题: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的300%,怎么补差?
【案例二】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上述案例二中,王某产假前工资标准是18000元,假设她所在的这家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993元),那么《通知》下发后,单位如何补足王某的工资差额?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单位又该如何补发王某的工资差额呢?
【说法】按本市相关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通知》下发后,这一
规定仍有效,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通知》下发后,社保支付王某12993元,差额18000元-12993元=5007元由用人单位补差;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差额25000元-12993元=12007元由用人单位补差。
1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十四
一、研究综述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研究, 理论界主要有三种研究方向, 一是从基金缺口产生的原因入手, 研究解决对策。[2]二是建立基金缺口模型, 进行量化分析, 从而从精算技术的角度提出解决对策。[3]三是对某一解决对策的有效性进行分析。[4]本文将利用精算技术建立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模型, 测算出2012年~2030年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并着重对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是否能够化解缺口进行分析。
二、建立模型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但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行之初就采取了“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所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更多的是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向“统账结合”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制度成本。因此, 本文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分析只考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相关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部分。[5]目前, 很多研究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一起来考虑基金缺口的问题, 这样就模糊了个人账户做实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分别考虑统筹账户的基金缺口和个人账户的基金缺口。
1. 统筹账户基金缺口测算模型
统筹账户收入包括:企业根据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或者不能明确工资总额的企业, 则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统筹账户的支出包括:职工离退休后, 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 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等, 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 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因为个人账户领取金额不足的下一部分将在个人账户基金缺口测算模型中详细解释。故在此, 为了分析简便, 仅考虑基础养老金支出。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 (办字[2006]77号) , 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2×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下同) ×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为了简便起见, 我们假设t年所有统筹账户支出=t年参保人员退休职工人数×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平均缴费年限×1%
另外, 本文假设t年所有统筹账户收入=t年职工工资总额×20%× (t年参保人数/城镇人口数)
那么, t年统筹账户基金缺口
以2010年为例, 根据2010年河北经济年鉴, 当年参保职工lt-lt, r=728.94万人, 参保离退休人员达lt, r=259.5万人;万元, 平均缴费年限按照规定, 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假设20岁参保, 到60岁退休时最长缴费年限为40年, 考虑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过程, 我们假设2010年平均缴费年限为20年, 以后每年涨1年, 直到2030年达到40年。
根据河北经济年鉴, 职工平均工资从1990年到2009年20年间年增长率为14%, 职工工资总额同期平均增长率为12%, 我们假设未来20年内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仍保持14%,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保持12%。
对于参保职工的预测, 我们按照河北省总人口2000年至2009年0.53%的年平均增长率, 城镇人口比例线性增长至2030年达到60% (国际化城市水平) , 参保职工人数占城镇人口数比例每年增长1个百分点, 退休人数占参保职工人数比例每年增长0.2个百分点, 从而可以得到2011年到2030年缴费职工和退休职工人数的预测值。
代入公式后, 我们可以得到2010年至2030年各年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
按照5%的折现率计算, 2010-2030年间统筹基金缺口现值高达2.37万亿元。降低统筹账户基金缺口的一个有效办法为有三种, 一是扩大参保面, 即提高lt/TLt的值;二是提高缴费率即把20%提高到20%以上;三是降低养老金替代率, 即将1%降低到1%以下。根据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水平现状, 后两种措施都不现实, 且易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扩大参保面。
2. 个人账户基金缺口
根据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 (办字[2006]77号)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缴费额=职工本人上个月实发工资的8%。但是, 需注意的是如果个人缴费基数小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则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如果个人缴费基数大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则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洛正清、陆安 (2010) 根据国发[2005]38号文, 为个人账户基金缺口建立了精算模型, 本文借鉴其研究成果, 记缺口在领取人退休之年的现值为Q, 则
为年给付12次的延期n年的x岁终身生存年金的精算现值。记计发月数为N, 退休年龄为x, 个人账户退休之年的积累额为Gx。
按照现行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3.5%来算, N的临界值为349.323, 与现行计发月数比较, 无论什么年龄退休, 都存在额外收益, 即无论什么年龄退休, 个人账户都存在基金缺口。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2000—2003) 养老金业务女表 (CL4) , 当x=40, i=3.5%时, Q=0.1682G
对退休年龄从40到70岁, 利率i分别为3.5%和5%时, 个人账户基金缺口Q/G的数值进行测算, 得到图1
从图可以看出, 一是个人账户基金缺口随退休年龄的上升而增加, 二是随着退休年龄的上升基金缺口对折现率i的敏感度也在下降。
洛正清、陆安 (2010) 认为对个人账户基金缺口的影响因素有: (1) 继承性; (2) 计发月数; (3) 利率。但笔者认为:第一, 可继承性并不是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缺口的影响因素, 因为商业年金也有可继承余额类的产品, 只要在制度设计时将可继承性考虑在内, 来确定缴费率、月计发金额等因素是可以避免缺口的。第二, 对于计发月数, 如果我们设计制度时, 令N=1/ (1-v1/12) , 那么基金缺口也可以为零。第三, 从上表和图中可以看出, 随着利率的上升, 基金缺口下降较为明显。但随着退休年龄的上升, 基金缺口下降的幅度也在下降。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根据对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缺口和个人账户基金缺口的分析, 本文对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有以下三方面的政策建议:
1.努力扩大参保面, [6]统筹账户具有现收现付的性质, 扩大参保面有利于增加统筹账户缴费收入, 对于抵减当年统筹账户基金支出是一个有效的措施。
2.科学的确定计发月数, 充分利用精算技术确定计发月数, 以降低个人账户基金缺口;或者利用缴费确定型年金 (DC) 技术, 根据个人账户的收入水平来以收定支。
3.提高利率水平。拓宽投资渠道, 提高基本养老保险投资利率, 有利于缩减个人账户基金缺口。比如按照美国401k计划, 经参保人同意以后, 可以将个人账户基金的一定比例投资于股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过去十年的投资收益率也证实了, 扩大投资渠道确实可以提高收益率。
除了以上三种技术上的措施以外, 为了有效应对统筹账户基金未来几十年的巨大缺口, 财政一定要加大投入力度, 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 防止基金缺口累积到一定程度影响到个人账户做实的可实现性, 甚至于形成财政无法负担的局面。
摘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日益增大, 已经关系到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为此运用精算技术对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缺口分别进行了测算,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削减基金缺口的政策建议:一是扩大参保面;二是修订计发月数;三是提高利率水平;四是提高财政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1]养老金要做大, 更要诉诸公平[N].南方都市报, 2011, (12) .
[2]梅琼, 迟文铁.我国养老金缺口成因及对策分析[J].经济论坛, 2010, (09) .
[3]高建伟, 丁克诠.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模型及其应用[J].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 2006, 15 (1) .
[4]孙博, 董克用, 唐远志.生育政策调整对基本养老金缺口的影响研究[J].人口与经济, 2011, (2) .
[5]郑功成, 尽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J].经济纵横, 2010,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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