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小学教学工作总结(共2篇)(共2篇)
1.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小学教学工作总结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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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面试形式
广东教师招聘、广东教师资格的最新资讯、考试公告及真题资料请详情查看广东教师招聘网,我们会及时更新动态!2017年4月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常设岗位教师114人公告,中公广东教师考试网现将招聘有关信息整理如下,以供考生参考。2017年深圳福田区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面试形式:
一、报考(点击进入:报名入口)(一)报考方法及时间。
1.报考方法:网上报名、网上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不受理现场报名。具体报名程序和方法见《考生服务系统网上报名操作说明》,也可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2.报考时间:2017年4月20日 10:00至4月26日17:00。
2017年4月22日将公布一次无人报考的岗位(如没有无人报考岗位,报名期间将不公布),4月28日将公布各岗位的最终报名人数。
2017年5月10日16:00至5月12日17:00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报考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含我市市区同日举行的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
2.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报名。个人条件与报考岗位要求不符的,笔试成绩无效;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报考、多次弃考等恶意报考、弃考的,指使、煽动他人恶意报考弃考扰乱招聘秩序的,将纳入个人征信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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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接听,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二、笔试
笔试委托深圳市考试院统一组织。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笔试考场规则详见准考证。笔试合格线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划定。福田区委组织部和福田区教育局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考前培训。
(一)笔试科目及内容。
此次招聘的笔试为教育类,考题按3个不同学段的招聘岗位命制:分别为高中与职校、初中、小学。具体参见《招聘岗位表》。
共考两科,一科为客观题,一科为主观题,最终笔试成绩=(客观题成绩×50%)+(主观题成绩×50%);笔试内容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基础理论、教师职业素养和教学实施要求。
笔试内容范围及考试大纲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二)笔试时间。
统一安排在2017年5月14日(周日)。
分2场,上下午各1场。第1场为客观题,笔试时间为10:00—11:30;第2场为主观题,笔试时间为14:00—15:30。
(三)笔试地点。
考场将实行随机分配,具体安排及要求详见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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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及合格线将于2017年6月2日16:00前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
三、资格初审
(一)时间和地点:公布笔试合格线时同时公布。
报考者未能在资格初审当天指定的时间之前到达初审地点签到并接受报考资格初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办法。
对笔试合格的报考者,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各岗位根据拟聘用名额的5倍确定进入报考资格初审人选;其他笔试合格且名次在拟聘用名额8倍范围内的报考者为报考资格初审递补人选。若某岗位笔试合格的报考者人数少于拟聘用名额5倍,则该岗位所有笔试合格人员都列为报考资格初审人选。
为及时通知递补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初审,笔试合格且名次在拟聘用名额8倍范围内的所有报考者均须在指定的时间之前到所报考岗位资格初审现场等候,直至所报考岗位资格初审结束。
进入资格初审人员,经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进入面试人选,当场发放面试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入面试,并按同一岗位笔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的顺序,从递补人选中依次递补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三)须提供的材料。
报考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查人员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资格初审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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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届毕业生。
(1)基本材料:本人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或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1日以后的毕业生推荐表(函)(加盖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公章,研究生的推荐表加盖“研究生院<处>”的公章亦可。初审时无法开具的,由上述单位开具证明代替)、院系推荐意见(推荐表中已有的不需再提供)、成绩单,计划生育承诺书(附件3,符合相应条件的,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详细证明材料。属2015、2016、2017年市外院校深圳生源毕业生报考市内户籍要求岗位的,需提供深圳户籍本;如户籍迁至市外尚未迁回深圳的,须提供深圳户籍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军队院校地方班毕业生报考应届毕业生岗位的,需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
2.社会人员。
报考者本人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岗位有要求的才需提供)、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附件3,符合相应条件的,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岗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详细证明材料。
其中雇员或临聘人员报考涉及雇用或临聘时间计算问题的,还须提供雇用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雇(聘)用经历的材料。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报考的,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无论应届毕业生或社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夫妻分居市外一方按本市户籍人员报考的,须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身份证,深圳户籍人员的户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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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该工作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工作合同、工资单、人事部门开具的在岗证明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工作合同、工资单、人事部门开具的在岗证明在资格初审时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最迟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境外归国人员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的,以原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为准。岗位没有具体岗位工作经历要求的,可在初审现场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
(3)岗位要求英语、职业资格等级的,高于要求等级的均为符合条件,须提供相应等级证书(大学英语四、六级的可提供大学英语相应等级考试425分以上的成绩单,专业英语八级证书)。在官方语言是英语的国家留学2年以上的留学生,报考具有大学英语四、六级要求岗位的,可不提供相关证书,但需提供留学证明资料。
(4)留学归国人员资格初审时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凭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临时证明》接受资格初审;未毕业的,资格初审时必须提供就读院校开具的在读及毕业时间的证明;所有留学归国人员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后,必须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聘用手续。
(5)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资格初审时须提供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位的,办理聘用手续时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四)其它要求。
1.报考者所提供的初审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不予进入面试;广东教师考试网提供广东教师招聘、广东教师资格资讯、真题资料,教师考试选中公,快速提分好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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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考者须本人按时到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初审。报考资格初审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3.资格初审只是对报考者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办理聘用手续前的备案审查结果为准。
五、面试
(一)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及地点由福田区教育局确定并通知获面试资格的报考者(见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形式及面试组织。
面试由福田区教育局负责组织,面试的具体形式见面试通知书。
报考者凭本人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二者缺一不可)参加面试。
(三)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各岗位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体检人选:
A代表进入该岗位的面试人数,B代表公布的该岗位拟聘用人数,C代表进入该岗位的体检人数。
1.A≥5B(A>5B是指末位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C=B;广东教师考试网提供广东教师招聘、广东教师资格资讯、真题资料,教师考试选中公,快速提分好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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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5B,若(A+2)/3≥B,则C=B;若(A+2)/3 同一岗位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拟聘人员;笔试和面试成绩完全相同的,由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拟聘人员。
入围体检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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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小学教学工作总结 篇二
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政府设立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帮助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各股份合作公司建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在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一)城中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二)城中村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
(三)城中村治安、交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改造。
(四)符合城市规划的供水、排水(排污)、供配电、道路、电气、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
(六)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
(七)其他符合市、区统一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处理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等。
第四条 区政府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一)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二)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三)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有关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共同出资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0%。
(五)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区政府统一协调、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专项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政府出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和规范,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补助超过50%(含50%)的,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低于50%的,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实际需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项目建设方案已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项目预(概)算已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
(五)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六)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国土部门的规划许可或区重建局确认的规划审核意见。
(七)建设单位接受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提出项目。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身财力,制定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方案。
(二)申报立项。建设项目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由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或必要时与政府有关部门一并向区计划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立项,同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区计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条件的,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予以立项并下达计划。
(三)项目招标。预算审核造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和单项预算审核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货物,必须进入区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预算审核造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和单项预算审核价不超过50万元的货物,由各股份合作公司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四)拨付资金。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下拨到区重建局,由区重建局转付建设单位,在项目动工时按补助额的70%拨款;余款待区重建局确认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决算由区审计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决算造价,进行相应调整后再予拨付。审定决算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不再增加补助,未达计划总投资的,按审定决算造价核减补助金额,相应减少未拨余款。
区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拨付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立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简介。
(三)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四)申请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水电类项目必要时可提交市水务集团和供电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或《审图意见书》。
(五)经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六)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七)涉及用地建设项目的国土部门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八)区计划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付款凭据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水电类项目必要时可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
(五)区计划、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接受区政府补助建成项目,在国家征用、拆迁改造以及产权转让时,区政府保留享有一定比例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区政府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
(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接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三)区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在区财政设立专户,由区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征得其批准。
(六)区重建局在有关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款项支付以及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由有关股份合作公司将专项资金使用结果报区政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政府规定程序运作的项目,区政府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对违规建设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政府对辖区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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