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卫生责任书

2024-10-02

幼儿园食品卫生责任书(精选8篇)

1.幼儿园食品卫生责任书 篇一

太平中心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园食品卫生管理,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及教师生命安全,特制定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一、炊事员

1、持证上岗

食堂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合格,每年要进行体检一次,做到人人持证上岗,保证身体健康,一旦发现食堂人员身体有异常,应立即离开岗位。

2、服从领导,热爱本职工作。

3、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

4、搞好操作间卫生,厨房内严禁存放杂物、农药、鼠药等有害物品。

5、严格遵守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卫生,工作时要做到: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工作时不得吸烟,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幼儿餐具及厨具做到一餐一清洗或消毒,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搞好门前卫生,并保持清洁,下班前检查好水、电、煤气、门窗是否关好。

6、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7、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其他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8、肉类、蔬菜类必须先清洗干净再进行切制,餐具洗消池和肉类、蔬菜洗涤池必须分开使用;

9、食品应煮熟烧透,并用防蝇防尘设施加盖;

10、禁止经营发芽土豆、凉拌食品、野生蘑菇、皮蛋、爆炒四季豆等食品;

11、及时处理垃圾和废弃物、垃圾桶、泔水桶应加盖和标记。

12、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食堂,注意食品卫生;使用好食堂配备的设施,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上报。

13、勤俭节约,不浪费粮食和副食品,虚心听取教师及家长意见,保证主、副食质量,保证幼儿吃的好、吃的饱。

二、餐具、物品消毒

1、餐具、食用工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2、餐具、食具消毒可采用热力消毒的方法:将洗净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消毒15分钟;物品消毒可采用药物消毒:除残渣→用餐具洗涤剂清洗→药物浸泡消毒→清水冲洗;

3、掌握正确的消毒液配置和消毒方法,严格按消毒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消毒效果和消毒安全。

4、做好餐具的保洁工作,防止污染。

5、物品消毒:根据不同的类别用消毒夜清洗、擦拭、浸泡。消毒液必须放置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

6、对所承担的消毒区域彻底消毒,不留死角。

7、严格遵守消毒规定,如有违约造成不良后果的,幼儿园将追究责任人应有的责任。

三、食品留样

1、每餐供应的食品必须留样并有专人负责;

2、每种食品留样不少于100g;

3、每样食品使用使用保鲜袋(保洁袋)分袋装好,标明餐次、时间、食用名称:放入冰箱,在10℃以上,冷藏保存;

4、每餐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离岗或调离之日止。幼儿园负责人:(签字)幼儿园:(盖章)

食堂工作人员:(签字)

太平中心幼儿园

年月日

2.幼儿园食品卫生责任书 篇二

由于与大众健康和安全关系紧密、社会关注度高及行业影响关联性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所有的企业主体中, 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尤为重要。在食品行业内, 有一批有实力的企业以及企业家在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 也在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为国内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但问题也会随之而来。近年来, 随着国内、国际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公共事件, 外界对企业、社会的信任度也逐渐有所下降, 大众对企业的期望已经不单单是企业能否在确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制造、生产出高品质的产品及服务, 而更加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关注企业是否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也实施了环境保护的措施, 是否热心慈善事业, 是否对于促进行业进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提供丰厚的税收、为股东、为投资者带去利益, 是否为企业的员工职业发展生涯提供成长平台、为带动上下游合作伙伴共同成长等有着切实可行的举措和表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而其中关系到生态健康的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食品企业现状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谈到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是绕不过去的话题。随着我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呈总体向好的趋势, 但食品安全仍是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影响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问题, 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法律规范不全, 监管执法未能到位;传统经营观念局限明显, 现代企业责任意识不够;市场成熟度不够, 经济行为没有真正以消费者权益为中心;食品供应与消费环节信息不对称;行业风气不正, 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部分企业逐利至上, 经营道德缺失;中小企业过多, 靠本能立足, 实力弱小, 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企业经营者素质低, 缺乏企业家精神等等。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不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

但在这其中, 还是有很多企业在把好责任一关做得相当突出。比如说青岛啤酒。作为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啤酒生产企业, 青岛啤酒始终遵循“人的价值永远高于物的价值, 社会价值永远高于企业价值”这一理念, 把社会责任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在品质层面, 青啤公司始终以品质为导航, 通过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确保每一瓶产品都能为消费者带去畅饮的快乐;在环保方面, 青岛啤酒一直信奉“好心有好报”的朴素环境观, 通过水资源保护、节能技术的应用与推广、生物能源利用、降低废气排放、废物回收利用等等多个环节全方位控制, 保护环境, 提升企业绿色价值;在关爱员工方面, 青岛啤酒建立了“以薪酬福利为基础, 以职业发展为动力, 以情感为纽带, 以文化为核心”的全面激励体系, 让员工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 为员工搭建学习、成长的平台;在关心社会方面, 青岛啤酒一直积极支持慈善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为需要帮助的人送去温暖;在与价值链上下游合作方面, 青啤公司始终注重与价值链上下游“共盈、共赢、共荣”, 构建可持续竞争力。这种对价值链各方以及对社会的责任胸怀, 不仅让青岛啤酒的品牌影响力得到了提高, 也赢得了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责任建设路径

食品安全并非口号, 必须真正落实在行动上。对于食品行业来说, 牵一发而动全身, 任何一家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都会对整个行业产生巨大影响。我们当然希望食品行业的一批有实力、有责任感的龙头企业, 可以带领整个行业, 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为我国消费者持续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食品。

那么如何履行好社会责任?首先, 政府机关应着力于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的培育。一方面, 政府要对企业加强监管, 使企业的主体责任法定化。例如, 政府要完善食品企业准入制度和食品生产标准的管理体系, 完善监管体制, 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 强化召回制度, 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互相监督。另一方面, 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 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同时, 建立企业主体责任评价体系, 引导企业自愿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紧接着, 国有企业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中一定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这是社会的殷切期待, 更是企业的发展需要。国企应扮演好餐桌保卫者的角色, 切实加强食品企业责任。

其次, 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实现企业行为自律。根据国外的经验, 食品安全系数的提高最终要依靠行业协会主导下的行业自律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相结合。

最后, 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及舆论的监督作用, 构建群防群控食品安全的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 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 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3.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及策略 篇三

情景再现

2009年5月21日中午,某中学400多名师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当天下午3点30分左右,有4名学生出现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学校当即把学生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又有63名师生先后就诊。经医院专家组诊断,这是一起师生因食用副溶血性孤菌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经区教委调查,该校食堂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食品用具、公用餐具的消毒落实不够。事发当天食堂未作消毒记录。二是有3个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2008年11月到期,但学校没有组织他们体检。三是食品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对生熟食进行分装,学校管理有疏漏,监督不够严格。

评析法理

学生的饮食卫生和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学校操心、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大问题。各地在校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这警示着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认清学校的义务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一、若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学校的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均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保证学校的食堂建筑、设备和环境都符合规定的标准;监督相关人员在食堂采购、储存及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卫生标准;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体检等等。

这些都是学校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学校怠于这些职责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的,校方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比如,食堂采购人员采购过期的食品而致使发生食品中毒事件等等。在这些事件中,学校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严重的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学校自己并没有食堂,而是向社会上的快餐公司订餐,那么学校的职责在于订餐时应当确认快餐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资质,不得向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生产经营者订餐。近年来,各地学校因向不具备资质的黑配餐公司订餐而导致学生集体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的教训不应当被忘记。

二、将食堂承包给他人之后,若发生学生中毒事件,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实践中,有些学校将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在合同中,双方大多会约定,如果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方(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何看待这一约定?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学校将食堂承包给他人之后,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需要与承包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表明学校仍然是责任主体之一。

可见,将食堂承包出去,并不能将学校的责任一推了之。为此,学校在将食堂承包给他人经营前,应当核查承包方的资质。将食堂承包出去之后,学校应当对承包者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在承包合同中,双方应约定,承包方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承包方应当赔偿受害者及学校的全部损失。

三、若发生校园食堂投毒事件,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投毒是一种犯罪行为,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由罪犯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这不意味着学校对投毒事件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食堂应该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和安全。因学校食堂的安全保卫措施不严或者存在漏洞,让非食堂工作人员得以进入操作间或原料存放间进行投毒,从而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学校将会被认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若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其一是刑事责任。比如,因投毒而造成的中毒事件,行为人的罪行构成投毒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投放危险物品罪”);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人的罪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造成的中毒事件,行为人的罪行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二是民事责任。学校如果对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存在过错,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偿学生或其监护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其三是行政责任。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因此受到行政处分。

策略建议

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与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

2.如果向外订餐,学校应当查实对方是否具有提供“学生营养餐”的法定资质;如果将食堂对外承包,学校应当核查承包方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并监督承包方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3.学校应加强食堂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4.发生师生食品中毒事件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害者,并封存好相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 王建卫

4.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书 篇四

第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颁发的《学校食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二,严格按程序和卫生要求把好食品的进出关,杜绝过期、变质、有毒、“三无”产品进入食堂和商店,不向学生出售过夜的熟食品、凉拌菜、未熟食品、“三无”产品、腐败变质食品。

第三,加强卫生检查、清扫工作。坚持做到每天冲洗、消毒食品容器和餐饮、加工用具,用后按要求收藏、保洁。坚持做到每天打扫环境卫生,清除卫生死角。保证食堂和商店无垃圾、无赃物、无污水、无污垢,不乱堆乱放,不混放生熟食品,不混放非同类食品。

第四,认真做好防蝇、防尘、防鼠、防霉变等四防工作,及时排放污水和清除、处理好杂物,严防细菌感染,确保食品安全万无一失。

第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卫生行为规范管理,坚持以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态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工作,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从严要求工作人员参加学校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培训和考试。

第六,加强安全保卫,实行封闭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禁止非食品从业人员随意进出工作间,从严把守好食堂和商店的门锁,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七、食品储存处要通风、干燥、采光良好。饭菜留样设备齐全,相关制度健全。

对上述要求及相关未尽事宜,从业人员如未能很好的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安全事故的,将取消相关从业人员当年评优选好的资格,直至接受罚款、行政处分或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安全责任人和学校各执一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授状单位:(章) 法人代表签字__

5.幼儿园食品卫生责任书 篇五

幼儿园卫生保洁人员名单: 王增凯、王金婵

幼儿园的卫生保洁人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道德面貌

1、听从卫生教师管理,工作态度主动、积极。

2、言行举止要文明,精神面貌要做好。

3、有较强的服务质量意识。职位服务满意率达80%以上。

4、节约使用清洁用品和工具,认真保管负责。

5、爱护公物,经常检查公务,发现会议室、走廊、楼梯、厕所、等公共场所门窗、灯具、设施等损坏及时向总务处报告。

6、休息期间、工具要干净整洁,不乱堆乱放。

二、日常工作

1、每周至少一次拖扫阶梯教室、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等会议场所;每次会议后及时打扫清理。平时每天检查保洁,保持各室的整洁卫生。

2、每周做一次检查宣传栏并擦洗、宣传橱窗、画框,做到玻璃洁净,边框、橱内无灰尘,及时进行清理。

3、每周一次检查擦洗走廊、楼梯、厕所公共场所的门窗、玻璃、护栏等,做到窗明几净。

4、每天一次检查拖扫每层楼走廊、楼梯,保持楼道无脏物、无积灰。每天一次检查擦洗每层楼楼梯扶手,无灰尘。

5、每天上下午各打扫厕所卫生一次,做到地面干燥,大小便槽内无尿碱尿渍,无明显臭味。

6、厕所卫生纸篓垃圾每天下班前清倒干净;厕所里拖把每天清洗干净,挂放整齐;厕所墙顶、水管上做到无蜘蛛网和灰尘。

7、每天一次打扫校长室卫生;每天一次清理校长室、副校长室的垃圾。

8、每天至少两次检查打扫校门口,地面洁净,物品摆放整齐。

9、按照卫生室要求协助做好杀虫除虫灭鼠等工作。

10、随时巡视校园,发现垃圾及时拣拾,发现幼儿有不保洁、不爱护公物等行为,要及时教育。

三、其他

1、节假日、寒暑假等需按规定时间休息外,要认真完成卫生室布置的假期保洁工作。

2、积极主动认真完成教导处、总务处布置的其他临时任务。

6.幼儿园食堂粗加工岗位卫生责任制 篇六

1、食品原料必须在粗加工场所经过粗加工,洗净沥干水分后方可送入烹调间。

2、肉类与蔬菜粗加工必须分池、分台操作,分容器盛放。

3、食品原料不得落地。

4、加工肉类首先注意肉类新鲜度,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的禽畜肉不得加工。腐烂的蔬菜、瓜果不得食用。

5、加工好的禽畜肉类必须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水产品要除尽内脏、鱼鳞。

6、蔬菜加工时必须做到一拣、二洗、二切。对带叶蔬菜应在洗净后再用清洁水浸泡0.5小时以减少农药残留。

7、洗涤蔬菜要用足量清洁水清洁水洗,洗涤后的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昆虫等。

8、每天下班后必须清洁水池、地面,保持沟渠畅通。

9、砧板做到“三面”光洁(砧板面、砧板底、砧板边保持光洁),砧板在收市后竖放。工用具(菜架、容器)必须洁净,不得积污。

托克逊县城镇中心双语幼儿园

7.食品安全之责任主体研究 篇七

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发展, 食品及相关产业正保持较快发展之速度, 在供应数量上已基本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之需求, 其质量也在逐步提高。但是, 在追求食品的数量、种类及科技创新的同时, 亦产生了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食品安全问题。1979年我国发布了《食品安全管理条例》;1982年我国发布了《食品卫生法 (施行) 》;1988年我国发布了《标准化法》;1993年我国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9年我国发布了《食品卫生法》;2000年我国发布了《产品质量法》;2006年我国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我国发布了《食品安全法》。纵观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的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之法律正在有序完善, 监管部门也由单一的一个部门发展到以专门的食品卫生安全单位为主, 工商、质监、农业、食品药品质监等多个部门为辅助的多主体并存的状态。《食品安全法》出台前, 由于各个单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权责模糊甚至交叉, 食品安全隐患发生时产生了“踢皮球”的怪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确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 但是多主体、界定模糊、权责交叉的现象并未得到改善。

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多个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力量, 其监督管理方式具有下述之特点:

(1) 多个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 再到消费、食用的各个阶段分别设置, 即将一个同一的、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分割成若干个阶段进行监督管理。且各个监督管理部门仅行使某阶段的部分监督管理权利为非完整的权利。

(2) 监督管理部门、单位之间互不隶属, 相互独立。

(3) 没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仅作为某个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

民间为多主体参与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国家的根本性利益, 系国家、全社会关注之焦点, 其主体不仅只包含国家相关的行政机构, 还包含生产和经营之企业, 相关之行业协会及群众的自治性民间组织等。

责任主体分析

存在的问题

(1) 政府各监管机构存在职权交叉, 监管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政府监督管理的体系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 相关卫生、农业、质监、工商、药品等多机构共同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体系。由于各个机构之间存在职能、权力上的重叠且协调机制缺失, 产生了重复监管和不监管的两个极端现象。且食品从生产、流通再到消费、食用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状态, 而各个监管机构的分管阶段各不相同且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加之各部门协调机制缺失, 其监管效力大打折扣, 致使食品安全在政府监督管理层面上产生了较大的漏洞。

(2) 民间主体监督管理缺失

(1)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一直以政府为主导, 民间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监督管理一直处于被忽视状态。随着商品市场化的发展, 企业自我监督管理也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追求最大利益”系企业之本质, 便产生了利益与安全的矛盾。三聚氰胺事件、皮鞋胶囊事件、过期肉事件等危害公众的食品安全事件日益增多, 即企业的自我监督管理缺少社会责任感也发挥不了其应有之作用;

(2) 非营利性、自律性、团体性是行业协会的主要特征, 食品及相关行业的协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目前我国相关协会具有数量多、发展快等特点, 但也存在权威性弱、号召力差、发展滞后等问题;

(3) 民间自治性组织主要为居委会、村委会, 其特点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是, 大多数民间组织并未对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3) 受害者维权成本高

受害者的维权成本高的现象较多。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中, 受害者在维权的道路上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若上述投入与维权后的赔偿不成正比的话, 维权的高成本便导致了受害者维权的积极性降低, 甚至出现受害者不愿维权的情况。维权成本过高导致的维权积极性下降及不愿维权情况的发生, 致使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厂家、经营者得不到惩罚、制约, 则更加危害到我国食品安全。

(4) 主体责任的法律制约缺失

主体责任的法律制约是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中至关重要的标准。

(1) 政府相关机构作为主体的责任缺失

我国目前仍然是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监督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不仅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 也要承担监督管理不力的相应责任。当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时, 说明相关机构已经存在了监督管理不力的情形, 应当负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未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相关机构的失职很可能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事故, 受害者多为身体、财产上的损害和损失, 其民事责任的缺失致使很多受害者得不到良好的救治和赔偿, 不合法理。完善的追责体系, 不仅只包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更加应当包含民事责任。

(2) 生产厂家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后, 对受害者的身体、财产及其他损害, 生产厂家及经营者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当于价款10倍之金钱作为赔偿金, 且经营者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免除生产厂家、经营者行政责任和其主要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刑法》等均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体系并不完善。同时, 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体现了食品安全主体之责任在法律层面的滞后性。

形成的原因

(1) “市场失灵”

市场的自我调解是由一只“无形的手”在推动。完全竞争的、自由的市场仅存在于假设或理论中。现实中, 市场自我调节仍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 且参与的主体都具有利己主义之本性。现实中的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市场失灵”, 即自我调节机制未发挥其应有之作用。市场经济以完全的自由竞争为基础和前提, 此仅为假设和理论, 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存在, 现实中的不完全的竞争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因素。追求利益之最大化为市场参与者的目的所在, 在这种目的下, 生产厂家及经营者很可能通过非正常方式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2) 政府干预失灵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出现后, 为了市场的正常运作政府干预才随之出现。国家目前对食品安全之监督管理存在法律上的缺失导致重复处罚与不处罚的两极化, 这不仅未对市场运作产生有利影响, 还影响了市场运作的效率。各行政机构的协调机制缺失和部分行政机构监督管理效率低下也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运作。

(3) 历史因素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建立与完善的, 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模式也经历了多次转变, 其中部分延续了各个行政机构分段管理的模式。因各行政机构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且职权存在相互重叠的现象, 可能出现为了各自的利益出现重复监督管理或监督管理空白的情况。

(4) 利益冲突系根本原因

食品安全主体存在相应的领域之中, 拥有各自的利益范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

(1) 生产厂家间的冲突。同类或近似的产品生产厂家系相互竞争且目标均为利益之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 可能出现不合理地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得更大之利益, 同时也使自己在同产品生产厂家中具有竞争优势。

(2) 生产厂家与经营者的冲突。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既是利益的共同体又存在冲突。通常情况下, 两者为利益之共同体, 但是二者之利益愈加一致, 则越可能产生食品安全事故。在法律责任的层面, 生产厂家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则经营者需承担其法律责任, 故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二者又是对立的。

(3) 相关行政机构之间的冲突。多个行政机构分段监管之模式, 实际上各自独立且互不隶属的机构均有其自己的利益需要, 加之各个行政机构之间存在职权上的重叠, 故相关行政机构之间也处于利益冲突状态。

(4) 政府与生产厂家、经营者的冲突。因为二者系监督管理者和被监督管理者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二者之利益一致。但是, 生产厂家及经营者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情形下, 二者又处在对立、冲突的状态。

(5) 消费者与生产厂家及经营者的冲突。此二者之间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 通常情况下二者之利益是一致的, 但生产厂家及经营者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情形下, 消费者便成为了受害者, 且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 故二者又经常处于利益冲突的状态。

国外法律之借鉴

国外法律之规定

(1) 日本相关法律分析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日本国内最高的协调机构。该委员会负责对日本国内各个有权监督管理机构的协调并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工作和相关规定的实施。该委员会分为食品事故评估、化学评估和生物评估三个小组, 分别在相应领域内的事物进行评估。在日本,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两个部门主要负责, 这两个部门在工作中即互相独立又相互合作, 两个机构会共同定制一些检测、评估标准。

日本的监督管理模式与我国相类似。但是, 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与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有非常明显的差别。前者承担的工作有协调工作和风险评估, 后者的工作仅局限于前瞻性的分析、宏观的指导、统筹及监督各个职能机构工作。

(2) 英国相关法律分析

在英国, 食品安全的立法及实施工作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机构两级监督、垂直管理模式。即, 中央机构主管立法层面之工作, 地方机构主管中央机构所立之法律的实施及执行, 并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定制符合本地的标准。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存在如下特征:1、英国的监督管理机构不同于中国和日本, 在英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机构只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其他几个机构构成, 是一种综合监督管理的模式;2、与我国和日本等国家不同, 英国设立了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 该部门是独立的、拥有法人资格的主体;3、由女王专门对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借鉴

相比较而言, 日本法律对于主体之规定与我国较为接近, 均为多个机构共同监管的模式。但是, 日本设立了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 其目的是建立各机构间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 较之我国, 其权力、职责之规定较为完善;英国对于主题之规定较之我国存在巨大差别。英国有相关权威机构有针对性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并非我国的监督管理模式。英国的相关机构为独立的且具有法人资格, 而我国的相关机构一般为某行政机构之附属部门。

完善

完善各机构的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仍然采用多个机构分段监督管理之模式, 此种模式仍然会产生重复监督管理和不监督管理的现象。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并完善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机制。明确食品从生产至消费、食用中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对各相关机构协调之内容进行细致划分、区别对待。强化各职能机构间的协调机制, 同时应将各职能机构的时间、阶段、职权、责任进行细化处理。

出台行业协会法

食品及相关行业协会未对本行业产生积极作用的最根本之原因在于, 我国从法律层面对行业协会的地位、权责进行规定, 这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号召力。以制定行业协会法的方式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及权、职、责, 可以改变目前我国行业协会自我约束力不强、权威性差、号召力弱等不足, 充分发挥其行业与政府间桥梁的作用。

提高执法水平

(1) 建立“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执法理念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人员中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的执法原则,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并成立与之相配套的农科、医科、食品学、营养学等专家组, 通过各个相关方面的专家发布的食品安全的风险警示, 做到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的及早发现, 及早作出预防措施。同时, 各职能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向全社会宣传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防控措施, 以普及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使相关行政职能机构从原来的以执法、处罚为主转变成事先预防为主, 事后监管为辅助的工作模式。

(2) 增加违法成本

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生产厂家、经营商家及其主要的责任者的主要归责手段为刑事归责、行政归责和民事归责, 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因此而减少, 究其原因, 实为违法成本过低。文章认为, 除上述归责手段外还应当在生产厂家、经营商家及其主要的责任者的违约成本中增加惩罚性赔偿, 以增大其违约成本。增大违法成本不仅使受害者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中得到了足额的经济赔偿, 更会使严重缺乏自我约束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生产厂家、经营商家及其主要的责任者失去再次犯案的能力。

(3) 健全国家预赔偿制度

8.幼儿园食品卫生责任书 篇八

【关键词】彼得·德鲁克;社会责任;食品企业

Abstract: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However, the unexpected result of it is more and more problems are exposed in the field of food, and food safety problems seem worse and worse. Food safety problems have been again and again impacting people’s normal morality. Based on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odern management guru’ Peter. Drucker, literature review method, descriptive study method and inductive synthesis method are used to the analysis of the frequent causes of food safety problems,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s position, the challenge and its importance of food enterprises. And the suggestions of establish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are also put forward in this review paper.

Keywords: Peter Ferdinand Drucke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Food enterprises

前言

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食品安全也不断得到国家重视。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同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

随着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研究的不断深入,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体系。例如,我国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学者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但是,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多是从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而从管理学社会责任思想视角进行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以“现代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的社会责任思想为出发点,从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分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原因,探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位、面临的挑战及其重要性,提出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议。

1.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暴露了诸多问题。在食品安全问题不断产生的背后是企业管理人员社会责任的极大缺乏。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20世纪中后期在西方得到普遍实践。其后,在德鲁克1939年发表的《经济人的末日》和1942年发表的《工业人的未来》中,德鲁克通过审视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功用率先提出了企业管理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德鲁克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个目标,是管理的一项任务,企业作为“执行社会任务的器官”,“必须承担所有与其有关的员工、环境、顾客和其他与组织有关联的人和事的全部责任,这就是它的社会责任”。本文从德鲁克社会责任思想出发,将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界定为食品企业的目标、任务,以及管理战略。

1.1 食品企业的目标与任务

在德鲁克的管理思想中,社会责任思想一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他在1974年出版的巨著《管理:任务,责任,实践》(实践篇)中,明确地提出管理的三大任务之一是处理对社会的影响与承担社会责任。他提出:“管理的第三项任务,就是处理对社会的影响与承担社会责任。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独立生存并以自身之存在为存在目的的;每个组织都是社会的一个器官,而且也是为了社会而存在的,企业也不例外”[2]。由此可见,德鲁克在强调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时,把企业的社会责任视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目标和任务,并与管理的经济绩效、使员工有生產力并称为管理的三个任务。对于企业来说,管理的首要职能是经济绩效。企业“只有立足于经济绩效”“才能证明自身的价值”,“企业的运转也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因此经济业绩必须是企业的首要任务[3]。

但本文认为,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食品企业的定位远不仅如此。食品企业在积累保证其基本运行的经济基础,即在保持其经济属性的同时,更应该把社会属性放在突出位置,食品企业更应偏重于社会属性。

公司是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具有经济属性;但它存在是为了做出某种贡献或从事某种社会功能,又具有社会属性[4]。正如德鲁克认为“公司并不是为了自身的目的而存在,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的社会目的,并旨在满足社会、社区或者个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存在,它们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5]。

nlc202309020910

食品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社会而存在的,必须对企业的外部做出贡献,这才是食品企业存在的终极目的与合法意义之所在。

1.2 食品企业的管理战略

德鲁克在《The Practice of Management》中明确地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想知道企业是什么,我们必须先了解企业的目的,而企业的目的必须超越企业本身。事实上,企业是社会的一分子,因此企业的目的也必须在社会之中。关于企业的目的,只有一个正确而有效的定义:创造顾客[6]。食品作为维持生命的必需品,其生产主体面向的是所有人,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责任在食品企业中的特殊地位。因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企業需要在把社会责任作为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上升为企业的一种管理战略。

对于食品企业而言,将社会责任上升为企业管理战略是必要的。食品在社会中的作用异常重要,其好坏会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生活质量,甚至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而食品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业企业,食品企业不能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仅仅视为只对员工负责。相反,它必须体现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目标和任务,乃至成为一种生产经营导向,进一步上升为企业管理战略,贯穿于生产销售过程的始终。

2.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2.1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分析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就开始不断出现。近十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可谓呈现愈演愈烈之势,2000-2014年我国主要食品安全事件见表1所示。

(表1 2000-2014年我国主要食品安全事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高明”,我国食品安全也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提高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感越来越紧迫。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并逐渐形成了以下几个特点:(1)涉及领域越来越广。从粮食和粮食制品到果蔬、豆类、食用菌、坚果以及籽类等,从乳与乳制品到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从肉及肉制品到蛋及蛋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从饮料类到冷冻饮品、酒类,从焙烤食品到甜味料、调味品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种类的食品企业[7]。(2)危害程度越来越深。食品安全导致的后果不再是简单导致身体不适、机能受损等问题,严重时可能是致命的。(3)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和隐蔽化。在制毒制劣手段上,结合了传统方法和物理、化学、生物等现代技术手段,其达到的仿真程度一般难以识别。

2.2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它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其内容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8]。

食品企业的社会地位之重要显而易见,特别是对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食品安全尤为重要。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是重中之重。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确保食品安全,不仅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本身也是有益的。

2.2.1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生理需要(Physiological needs)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9]。作为基本生理需要之一,食品是人们生命安全的初级保障,它不仅会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还有可能影响我们的生命和健康[10]。食品企业只有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重视和保证食品安全,才能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进而实现企业“创造顾客”的目的。

2.2.2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德鲁克指出:“政府在一个由多元组织组成的社会中已经不再能成为‘统治者’或‘共同利益的守护者’”,“企业必须对社会影响和社会责任进行管理”[1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造成的社会影响必须由企业解决,增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食品企业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促进市场规范的完善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2.2.3 提高企业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长期经济绩效是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长期来看,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产生正的影响[12]。本文也认为,把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重要战略不仅不会限制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促进食品企业的发展。主动承担并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良好声誉和形象的树立,为企业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赢得更大的市场;而且从长远来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元化共治建议

由食品安全所暴露出来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可见,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是很难一步到位的,而是一个过程。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艰巨性和长远性决定了它不是一个单方过程,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行不通的,在建设过程中必须由多方共同解决。此外,解决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的根本方法并非依赖于外在监管和约束,而必须加强食品企业自身建设,提高食品企业的自律性。因此,解决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应当在加强企业管理基础上,通过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管理进行约束,调动公众参与进行监督,形成一个多元化共治格局。

3.1 加强食品行业的管理

3.1.1 加强食品企业道德建设

社会责任的承担往往不是依靠强制性能够就能解决的,而只有当社会责任感内化为一种自觉精神,形成自我约束力时,才能真正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治。从他律走向自律,实现由外在强制、中经契约到自愿担负的转变,应该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最理想状态[13]。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道德要求,很难提出严格的法律底线,靠的是企业的自觉意识,而这种自觉意识,又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它需要相应的社会道德氛围[14]。要提高食品企业管理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就必须加强企业内部道德建设,提高整个企业的道德水平;而提高食品企业的道德水平又要依赖于整个食品行业道德氛围的形成和提高。因而,只有通过加强食品行业的道德建设,提高行业道德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

nlc202309020910

3.1.2 加强食品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根基和灵魂,在企业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5]。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自觉性和主动性的缺乏,社会责任没有内化为自我自觉性。食品企业只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才能实现社会责任的内化,使企业员工逐渐树立社会责任感,进而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3.2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3.2.1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

政府应当通过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手段引导食品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食品企业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在社会地位上予以肯定和重视,在经济上予以适当补贴和奖励,使充分实现食品企业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的有机统一;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先进监管技术,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对食品企业的服务职能,积极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3.2.2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增强食品企业行为自制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法律政策规范企业行为也是必要的。必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通过标准的提高来规范食品企业的运行;必须健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建立健全相关食品违法行为惩治法规,提高执法的可行性。

3.3 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提高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监督不到位,而监督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又与信息的不透明有关。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首先必须实现食品企业相关信息的公开化,企业内部要设立有关的监督部门,负责食品检测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并定时将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使外界在了解有关信息的前提下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督;其次,设立食品安全监督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企业进行考察监督,将产品送到权威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再次,加大人民群众和各界媒体的监督力度,对不法食品企业进行曝光,扩大非诚信行为的影响力,使食品企业不敢轻举妄动。

结語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无可厚非,但作为一类特殊而且异常重要的食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应该主动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正如德鲁克所说:“无论是有意造成的还是无意造成的,人们必须对它们所造成的影响负责。这是第一原则。”当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元化共治,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建立起社会责任体系,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化和主动化。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M].1999:6-7.

[2]李金华.德鲁克与张维迎企业社会责任观之辨析[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99.

[3]彼得·德鲁克著,李维安等译.德鲁克管理思想精要[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4]杨裕钦.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功能社会视角[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50.

[5]彼得·德鲁克著,王永贵译.管理:使命、责任、实务(使命篇)[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351-354.

[6]Drucker Perer.The Practice of Management.Harper-Collins,NY.2006,orig.publ.1954.

[7]http://baike.so.com/doc/2797511.html.

[8]http://baike.so.com/doc/5351289.html.

[9]A. H. Maslow.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Originally Published in Psychological Review, 1943(50):370-396.

[10]王晓丽.基于食品安全视角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浅析[J].价值工程,2009(11):23.

[11]彼得·德鲁克著,孙耀君等译.管理:任务,责任,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12]万丽娟.论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23.

[13]章辉美,赵玲玲.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回顾与综述[J].江汉论坛,2010(1):140.

[14]楼建波,甘培忠.企业社会责任专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45.

[15]郭妍.论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以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3.

作者简介

柳根文(1994—),男,汉族,江西萍乡人,公共管理专业,本科生,18883370224。

通讯作者

朱琳(1986—),女,汉族,江苏徐州人,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区域可持续发展。

上一篇:湖心亭看雪阅读答案下一篇:扶贫办党支部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