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精选13篇)
1.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 篇一
【干货】银行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全揭秘
2016-03-19嘉适投资
临近年关,各金融机构都面临回款压力,同时也容易集中爆发不良风险。在银监会披露的2015 年三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2015 年第三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59%,较上季末上升0.09 个百分点。这已经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连续第9 个季度上升。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1863 亿元,较上季末增加944 亿元,是自2011 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15 个季度增多。
银行不良资产的量非常大,而且国有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根本处置不完,国家层面非常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到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中来。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层面也会产生不良资产,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量比较小,并且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在此我们主要讨论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很多人眼里,视不良资产如洪水猛兽,但其实处理好的话,不良资产也蕴含着很大的生财空间。
金融机构最常见的不良资产是房产抵押或车辆抵押的不良贷款,由于内容较多,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房产抵押的不良资产是如何处置的。
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认定有一套标准,如果真的形成了不良贷款。银行最急切的愿望是将不良资产出表。一般出表方式有卖给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信达、东方、华融),或者卖给有实力的第三方合法主体(个人或者公司)。银行不良资产最先产出的地方是银行,然后会流动到四大。四大再流动到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银行卖出不良一般是三折,如果卖给了四大,四大再卖到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四大卖出不良资产途中一般不会加太多的价格,也有四大以从银行拿到的价格出售给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然后处置了不良资产的利润分给四大。两种操作模式都比较常见。
1、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特点
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资产流动性程度差异较大;房产属性多;处置过程中变数较多。
由于房产地段不一样、属性不一样造就了资产流动性程度差异较大。抵押房产的属性有商品房、唯一住房、商业地产、厂房等,不同的房产处理方式非常不一样。在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变数非常多,在后文详述。可以总结出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特点就是极度不标准化。极度不标准化的金融资产的处置起来会非常不容易,所以一般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会优先选择城市中的商品房作为处置标的。
2、房产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流程
我们可以假设有一笔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抵押物是一套在北京海淀区的面积合适、产权清晰商品房,从房产的位置以及属性来看,这是一笔极好的不良资产,处置方能够获得很好的利润。但是,不良之所以称为不良就是因为在处置过程中变数太多,处置时间极为不确定。下面是商品房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一个合法合理的处置流程。
假设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购买此不良贷款,成为了不良资产的债权人。合法合理的做法如下:
1、处置机构到法院起诉借款人,法院受理案件需要一段时间。法院受理后会向债务人发送《诉讼文书》。
2、借款人主动出庭,法院开始审理此案,在开审前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开审后,一般情况下都能胜诉。
3、胜诉后,法院会执行判决将房产进入司法拍卖,在进入司法拍卖前,还有一道资产评估的流程(如果借款人与处置机构对价格得看法非常不同),这也会花一些时间。
4、在执行判决后最好的情况是此房无人居住,借款人非常配合共同商议了一个合理得出售价格,顺利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司法拍卖还需要等一段时间。最终,司法拍卖后所得资金一部分覆盖债务人的债务和其它费用,剩余部分退回给借款人。
以上是最顺利的处置流程,但是就算最为顺利的处置流程中,也有几个非常不可控的时间:
1、法院开庭时间;
2、司法拍卖时间。
但是这两个时间都是比较可控的变数。在处置过程中的变数如下:
1、在法院发送《诉讼文书》后,发现借款人跑路了。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在借款人跑路的情况下,需要等待60日,才能被告缺席审判。这个时候处置机构已经浪费了60天了。
2、一般来说开审后处置机构申诉的可能性极大,但是不排除败诉的可能性,如果败诉那么又得上诉,上诉得时间会非常漫长而且不可控,如果超过了债务得追诉期,那么这笔不良资产不能产生任何价值。
3、在很多情况下,处置机构都会胜诉。只是在执行判决得时候会遇到非常多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时房里住的有租户,并且与债务人签订了很长时间的租赁协议。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方式时法院出马成功劝离了租客,一般处置机构还会出一些补偿费用给租客。但是,有可能无法劝离租客,这个时候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就只有等待租赁协议到期,如果租赁协议太长,就只有处置机构和租客“软磨硬泡”最终劝离,这里一般会有一个不短的谈判期。以上两种情况都算是能够处理的,最无法处理的情况时这是借款人的唯一住房房产。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只能是处置机构和借款人长期谈判,这种情况的发生也能从侧面表现出处置机构的尽职调查做的太差,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基本不用考虑赚钱了。
一般来说不算最好的情况处理一套商品房抵押的不良资产需要将近九个月到一年。目前有了淘宝的司法拍卖,最快处置不良资产的时间可以缩短到6个月。如果把上面的变数都加上,除了是唯一房产的情况,最长的不良资产处置时间差不多是1年半。这种处理方式明显的效率低下,但是这是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不良资产处置公司都是私募的形式募集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这类资金对收益要求非常高,并且都会有极为明确的投资期限,所以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面临最大的风险在于无法预估资产处置时间,造成的无法到期兑付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收益。
上述的不良资产处理方式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这样的处置方式效率太低,以下是合理不违法的处理方式:
1、首先,寻找借款人。上述的一个变数是无法找到借款人,而用不违法的方式寻找借款人,找到的概率就会非常高。比如通过网警私下定位借款人的手机、身份证使用地点,银行卡使用地点。一旦定位借款人在某个酒店或者房屋,债权人可以匿名拨打110报案聚众吸毒,110接到这种举报出警的概率非常高,这样警察破门而入后会留下出警报告,这时不良资产处置方就可以通过不违法的方式找到借款人(此种方式是为了之后走法院起诉留下证据的处理方式)。实操中的处理方式是处置方会直接和借款人商议还款适宜。
2、当处置方找到了借款人后,会和借款人商议直接私下把房产过户给处置方,处置方会承诺退回一些款作为补偿,实操中一般不退。“商议”方式也会多处涉及不违法的灰色处理方式。
3、房产一旦过户给债权人或处置方后,处置方会委托房地产中介迅速出售房产,一般来说给房地产中介的佣金不会超过3%,但是由于处置方的购买资产的价格非常低,所以处置方可以给到非常高的佣金返点。当处置方给到5%以上的佣金时,所有的一个房产中介营业部的销售人员都会迅速地帮助销售掉此房产。这种处理方式减少了许多变数,资金回流会很快。如果处理的快三个月就能够销售掉房产。但是唯一变数是房产中有租客居住,由于是不违法的处理方式,处置方有许多种灰色途径驱逐租客,最终将此变数快速解决。
以上两种方式处理房产抵押的不良资产各有优劣,但是单从资本收益的方面考虑,最好的方式是第二种。但是从合法合规的角度,最好的处理方式为第一种。实操中其实更多是两种方式相结合。
业内人士预计,未来几年或有高达万亿的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处置将迎来新的“洪峰”。
在不良资产包的接手者中,除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外,PE、信托、第三方机构也参与其中,也不乏律师、跨国公司和民企老板“火中取栗”。为了盈利、避税甚至达到消除法律追溯隐患的目的,这些“民间”接手者从拍卖行、产权交易中心等渠道,用极低的价格买进经过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层层追讨而没法要回的坏账,继续追讨。尽管“讨债”之路异常艰辛,但这些人很多时候能大赚一笔。
火中取栗“淘金”棘手不良资产
“现在正在经历的是第二波不良资产处置高峰——银行、信托公司有大批不良资产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第一波高峰是2003年开始的几大国有银行改制上市。”老吕(化名)介绍。老吕从2006年开始与几名合伙人出资约3100万元拍得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原来价值9.3亿元的不良资产包。
“看上去很便宜,购买价不到资产价值的3.5%,但处置起来无比棘手。”老吕感叹道。在这宗3100万元的不良资产包中,有197笔债权。其中两笔最大的,一笔是1293万元,另一笔1580万元。正是这两笔不良资产的处置、追溯,前后耗时达5年,至今无果。
老吕接手的不良资产包来自某大型国有银行。其中,1580万元的不良资产与一家大型房产开发商有关。“按理说,不良资产和大型企业有关,应该好处置。因为这些大企业资金实力雄厚,又不会破产倒闭。但实际上,债务人品牌越知名、规模越大,越难从他们那里要到钱。”这么多年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让老吕深有感触。
这笔1580万元的不良资产形成于15年前,并在1999年就被法院判决为由上海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对201万美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1999年的法院判决并没有执行到位。执行未果之后,该大型国有银行才将这笔债权作为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信达。2006年,这笔不良资产又被信达公开拍卖。后来,老吕所在公司花了3100万元拍得了包括这笔不良资产在内的资产包。
继银行、信达之后,老吕也走上了对这笔不良资产的追债之路。而且,老吕还发现开发公司包括大型房产开发商在内的两股东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如果股东涉嫌抽逃资金,可以追加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可以追诉股东所涉嫌的刑事责任。对此发现,老吕很感振奋——让开发公司清偿当年债务是很有可能的。2006年10月,法院判决开发公司的两股东因抽逃注册资本,分别对1050万元和538万元两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正当老吕认为胜券在握的时候,意外发生了。2011年1月,法院执行庭拟冻结相关账号、划扣1050万元。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就在划扣资金前几个小时,该公司将该款项从银行账户上转走。当执行法院向更高一级法院汇报,准备处理时,该省高院执行局对执行案作出了“暂缓执行”的通知。至今该大型房产开发商仍未付。各怀心思
跨国公司民营老板积极购买
除了上述被上级法院“暂缓执行”的不良资产,资产包里的那笔1293万元的不良资产,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就是债权已经灭失。根本不存在这样一笔不良资产,但仍被银行打包出售了。”老吕介绍。
在几大国有银行改制上市的过程中,剥离出几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并通过财政、央行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对这些银行进行巨额注资。在这个过程中,不排除个别银行塞进虚假的、甚至根本不存在的“不良贷款”,来获取财政资金,借机转嫁经营性损失,甚至通过剥离来掩盖违规经营或违法案件的可能。
据业内人士透露,参与购买不良资产的,很大一部分是与欠款人有密切关系的投资人。例如某民营企业A欠银行几千万元贷款没法偿还,这部分债权被银行作为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后,该企业可以用几百万元就把这部分不良资产买下。这样不仅可以消掉自己的欠债,而且还可以追溯其他债权,赚上一笔。
“其实最关键的是,A可能在经营中有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买下自己的债务后也就不再可能被后来的债权人追溯曾经的违规行为,免了后患。”老吕介绍。
法律界人士透露,跨国公司也是竞购不良资产的重要参与者。2006年之前参与国内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跨国公司、外资投行大多获利丰厚。外资机构那时的操作手法非常简单,低买高卖赚取差价,获利可达40%以上。
而现在的外资机构、跨国公司购买不良资产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避税。例如跨国公司B当年的利润有1亿元人民币。该公司花一两千万元购入不良资产包,然后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该资产包的市价1亿元。那么该公司当年1亿元的利润就可以少缴税甚至不交税。
一位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合伙人介绍,国内的不良资产处理生意虽然难做,但仍有可为,特别是这个市场潜力很大,是外资投行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必争之地。短期难见顶
银行不断加大核销力度
“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到最后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产交所拍卖,流转到我们手里,大概需要两年的时间。”老吕介绍。由此可见,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洪峰即将来临。
从16家上市银行的三季报看,这些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合计将近4600亿元,比2013年二季度增加超过180亿元,比年初增加约570亿元。业内人士称,三季度银行看起来非常稳定的不良率,其实是进行了大规模的核销和转让才得以实现的。
华泰证券研究报告认为,银行业不良资产余额将继续反弹,不良率短期难见顶,这将提升信用成本,拖累行业业绩。预计2013年末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大约为1%左右,较2012年末提升5BP左右。按照历史数据推算,如果100%计提拨备,则对银行业净利润增速的负面影响在1.5%-2%。业内人士称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增加是宏观经济的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恢复还需要一段时间,不排除不良贷款率继续增加的可能,未来几年或甚至可能会有高达万亿的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
今年以来银行不断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和出售力度。据东方证券测算,今年上半年的核销规模已经达到前期高点2008年的74%;从少数几家披露数据的银行情况来看,三季度核销几乎达到上半年的规模。出售不良贷款的规模更是大幅增加。
各家银行除了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招标转让不良资产外,还通过一些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如9月份以来,农行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挂牌转让不良资产或者抵债资产。据公开资料显示,涉及债权超过100户,总金额近200亿元。此前,工行、建行等也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大规模转让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人士认为,这次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和上世纪末有所区别。仅从账面上看,目前的一些不良资产抵押物充足,而且各级审贷手续完备,资产包中出现债权已经灭失的情况会比较少。因此,目前银行不良资产包转让的价格远高于上一次。今年6月,浙江民泰银行在浙江产权交易所转让3.12亿元的不良资产包,最终以1.5亿元的高价售出。尽管如此,不良资产处置仍是获利丰厚的行业。
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摸爬滚打了近10年的老吕,虽然不再敢对不良资产包贸然出手,但同样认为行业机会很大。“那么大的业务量够我一辈子做了。”老吕笑道。他期待着法律环境的改善能从根本上让他接手的资产包更好处置。
2.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 篇二
一、固定资产购入环节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以前, 企业 (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在购入固定资产时,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购买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包括进项税额和相关运输费用 (如果运费由买方负责) , 这样便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消费和生产能力的提高, 不利于拉动经济的发展。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运费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抵扣。具体账务处理通过例子进行说明。
例:一路桥公司甲因发展需要需购入一台设备, 与乙公司达成协议, 以30万的价格购入, 甲方负责运费1万元, 款项已支付。
1.若甲、乙都是一般纳税人, 且甲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0.93 (30+1×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5.17 (30×17%+1×7%)
贷:银行存款 36.1
2.甲是一般纳税人, 乙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甲取得由税务机关为乙公司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账务处理同上。如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进项税不能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6.03 (30+30×17%+1×93%)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0.07 (1×7%)
贷:银行存款 36.1
3.甲是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不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所以不实行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求得应纳税额的税款抵扣制度, 而实行简易计税办法。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 从2009年1月1日以后, 按照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1
贷:银行存款 31
二、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税务处理
200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以后, 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税务处理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征收, 具体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展开列示。
例:由于更新设备的需要, 丙公司2010初出售一台机器设备, 该设备原值20万。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销售时按简易办法, 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若题目中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该设备购置于2006年初, 当时没有抵扣进项税, 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估计使用年限为十年, 净残值为零, 售价为10万。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
累计折旧 8
贷:固定资产 20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0.19 (10÷ (1+4%) ×4%÷2)
固定资产清理 9.81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2.19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9
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由于在购入时已经进行了进项税额的抵扣, 所以在处置时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以假设丙公司的该设备是购置于2009年初, 处置时售价16万, 其他条件不变, 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
累计折旧 2
贷:固定资产 20
借:银行存款 1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32 (16÷ (1+17%) ×17%)
固定资产清理 13.68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4.32
贷:固定资产清理 4.3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统一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该税率和购置年份无关。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售价÷ (1+3%) ×2%。例题中若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设备购置于2008年初, 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预计净残值为零, 处置时售价为15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
累计折旧 4
贷:固定资产 20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0.29 (15÷ (1+3%) ×2%)
固定资产清理 14.71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29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9
三、结束语
税制作为国家公共服务的机制, 是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税制改革是促使税务制度不断完善的途径。税制改革后的实施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国家出台政策和指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单位, 是政策的最终也是具体的实施者。公司的财务人员作为税务工作的操作者应该及时了解学习新的会计制度、税法变化, 以适应改革给公司带来的业务上的变化。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资料的主要部分, 关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变化对公司的影响较大, 特别是增值税的征收, 直接影响着企业是否愿意改进生产能力的积极性, 为了拉动经济发展应对金融危机, 新税法的改革考虑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3]王慧玲.新税法下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的财税处理[J].税务筹划, 2009.
[4]郭文令, 章建良.例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 2009.
3.如何规避资产处置引发的风险 篇三
法律风险及其成因
银行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被提起诉讼的常见问题和风险有以下几类:
因拍卖财产被第三方占有使用,导致被诉风险。近年来银行发生的此类案件有一定数量,此类案件风险在于处置抵贷资产时,当事行未对标的物状况尽到调查义务,如抵贷资产是否存在被第三方承租、合法占有等情况,导致在抵贷资产竞拍后买受人起诉银行,形成被诉风险。
因资产交易面积不符,引发被诉风险。此类案件风险在于处置抵贷资产时,当事行未对交易资产的面积认真核查,如未对资产真实面积与产权证面积相对照、未在拍卖前剔除资产中已被他方合法占有的面积等,导致该抵债资产被第三方买受后以银行交付资产面积与事实不符且存在违约为由起诉银行,形成风险。
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引发优先权纠纷。此类案件风险在于拍卖处置前,当事行对承租方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或履行告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抵贷资产处置后,承租方以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丧失了优先购买抵贷资产的权利而诉讼银行,形成风险。
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诉讼风险发生。此类风险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集中表现在当事行签约后因交付的房产或土地有瑕疵或无法交付,未能如约完成交付义务或在抵债资产拍卖处置后合同中的附属义务无法实现,导致买受方无法实现交易目的而诉讼银行。
因处置资产上存在为他方设定的抵押权而引发诉讼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登记的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可以追及该抵押物行使其抵押权,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异议;如果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应将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对已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可见,在银行对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拍卖处置后,当银行对抵债房地产享有的债权仅为普通债权时,则不能对抗该房地产上设立的任何一个抵押权人;如果银行对抵债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其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在拍卖标的物上享有权利,如果银行闲置固定资产上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优于拍卖买受人权利。此类案件虽然在银行尚未发生,但是其隐含的风险不容忽视。
应对措施
诉讼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综合分析近年来银行在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领域发生的被诉案件,可采取如下措施防控法律风险:
抗辩买受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为此,结合相关法规规定,拍卖物买受人无权直接起诉银行有以下两种情形:(1)因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无权直接起诉银行(但可以要求法院追加银行为第三人),拍卖人承担责任后认为属银行责任的,拍卖行有权起诉银行(《拍卖法》第61条)。(2)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拍卖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拍卖物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的,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无权直接起诉银行(可以要求法院追加银行为第三人);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后认为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起诉银行(《拍卖管理办法》第48条)。
标的物瑕疵方面的抗辩。从资产处置案例实践分析,引发诉讼案件风险的重要原因在于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瑕疵请求。瑕疵请求规则经常成为银行在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拍卖处置领域被诉案件的焦点问题。银行在抗辩标的物瑕疵请求时,应注意:(1)是否适当履行瑕疵告知义务。根据《拍卖法》第18条和第27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银行负有向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进行说明的义务,这种说明义务应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得到体现。拍卖公司有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的义务,这种说明义务应在《拍卖会资料》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得到体现。也就是说,银行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已向拍卖公司说明拍卖标的存在瑕疵的,如因拍卖公司未向竞买人说明的,银行不承担责任。(2)依法运用瑕疵声明抗辩权。根据《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拍卖人、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物已做确定性的陈述,该部分内容就不得以“声明不保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的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物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优先权的主张及抗辩。在资产处置类纠纷案中,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优先权问题。从诉讼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以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抗辩。由于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或垫付资金)建造的,因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的债权已不是一种普通的债权,为此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中又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可见,虽然承包人的价款属债权,但因法律赋予其优先权,而具有特殊债权的性质和地位。即便银行对该工程享有抵押权或所有权,承包人也有从该工程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银行对抵债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拍卖处置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仍优于拍卖买受人的权利。
对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抗辩有如下两种:一是建设工程的性质属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承包人在法定6个月的期限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承包人丧失优先受偿权。这里的6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2)承租人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及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一般来讲,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承租人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抗辩:一是银行是否已尽通知义务。如在出卖前三个月已经通知承租人和共有人,而其未行使权利或出价低于买受人,则承租人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灭失。二是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要具备一个条件,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已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否则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诉讼时效的抗辩。拍卖法对于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诉讼时效和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做了区别规定:根据《拍卖法》第61条,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为两年)。
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有效防控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有关法律风险,银行在抵入和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认真审核资产产权证明文件。银行闲置固定资产和债务人抵贷的房地产,须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债务人以无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贷的,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债务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以其开发的房地产抵贷的,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也需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做好现场核查工作。为确定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所有权的真实和有效,处置部门应提供对实物进行现场勘察记录以及到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核实产权证书的查询记录,从而确定抵贷房地产权属是否明确、有无争议,有无设定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应提供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的相关材料;应查明抵贷资产和闲置固定资产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于限制、禁止流通物。
对于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与他方签定协议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例如,闲置固定资产出租的《租赁协议》、闲置固定资产和抵债资产维护工程的《承揽合同》、《抵债资产出租合同》和《委托拍卖合同》,都必须经本行法律审查后方可签定。处置部门要提供协议背景资料和交易对方的相关资料,对法律审查需要的材料进行补充。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账务处理 篇四
【问题】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于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事后变价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不能使用了,是否还需要转出税金呢?具体税务与会计上怎么处理?
【解答】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二是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固定资产报废,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退出企业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清理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清理费用,同时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因此,固定资产报废的核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已提折旧额。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2)结转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3)支付清理费用。按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4)结转清理后的净损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账户;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你咨询一下你们附近税所,好像是要开发票的,普通发票,4个点的 当企业出售报废固定资产等,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没有就不用管)
贷: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余额)发生清理费用或税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 出售收入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结转净损益
你应该是盈利的,因为你已折旧完,而且所得大于你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例子:我单位处理一台固定资产卖了94000元,开了增值税发票,两人分别做了以下分录,竟把收入做重了:
错误:借:固定资产清理 6494.01 累计折旧 126505.99 贷:固定资产: 133000
借:应付账款:9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4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7505.99 贷:营业外收入: 87505.99
另一个开发票的人又做了一笔: 借:应收账款: 9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341.88 应交税金 13658.12
正确:借:固定资产清理 6494.01 累计折旧 126505.99 贷:固定资产: 133000
借:应收账款:9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4000
5.关于申请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报告 篇五
近期我分局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核实,其中车辆:浙A-25819为20XX年10月购入使用,使用年限已达整,在20XX年度车辆尾气排放检测中鉴定为黄色标志,根据市政府黄色标志车辆使用相关规定,我分局经研究讨论,决定将浙A-25829予以报废,现将我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上报,请审核。
特此请示,望批复。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XX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精彩文章推荐:
1.最新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范本
3.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4.购买固定资产申请报告
5.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
6.固定资产购置申请报告
7.新增固定资产申请报告
6.火灾工作方案和处置流程 篇六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火患猛如虎、勤查漏洞以防为主”为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建立信息传递快捷及时,火灾事故控制(中止)果断迅速的事故应急网络。
二、组织机构
为使工作能有组织,按步骤顺利进行,成立xx国际会展中心消防火灾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灭火组、火灾起因调查组,分别对火灾现场进行紧急扑灭、勘察、收集资料和调查处理。
消防安全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领导小组下设:
1、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xxx成员:xxx
职责:负责火灾事故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重特大火灾事故在第一时间内及时通知消防安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应急灭
火组,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救援,做好与政府、消防、公安、医院等部门的联络工作,同时负责应急灭火器材和后勤保证工作。
2、应急救援组组长:xxx
成员:刘胜利、姚虎林、尹树刚、杨峰及各班组组长职责: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疏散施工人员、保护现场、收集资料
3。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xxx副组长:xxx
成员:尹树刚蒋代斌、宋德欣、陈琳、赵雪琳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勘察、摄影、摄像、记录等工作。
三、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1、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项目经理或安全员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控制并展开扑火行动,防止火灾进一步蔓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消防、火灾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应急办公室迅速通知应急灭火组赶赴现场实行紧急扑火,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火灾调查;并在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用最快速度分级上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2、快速出动,紧急救援
3、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4、剖析案例,防范教育
五、火灾应急联系电话:xxxxxxxxxxx
7.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 篇七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对于一国经济发展起着十分关键性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 使得世界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金融风险。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发展, 但多年经济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却不断显现, 特别是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积累的大量不良资产, 成为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重要阻却性因素, 使得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陷入停滞不前的困境之中, 长期以往, 必将影响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运行。
正是在此背景之下, 为了化解金融风险, 解决我国金融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成立了长城、华融、立信达、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以专门处理我国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 这是我国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因此, 从这个层面上分析, 可以得知, 在我国范围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的是经国家批准设立、专门负责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由此可以看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设立的条件十分严格, 而且其业务范围和业务对象都是特定的, 其主要目的在于化解金融风险。可以说, 银行金融业健康发展和化解金融风险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现实依据。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存在的问题
1. 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创新性不足
与西方国家相比,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之时, 较为习惯于使用传统的手段, 这些手段主要包括诉讼、拍卖、租赁。然而, 就现代资产管理公司而言, 证券营销往往是其主要资产管理手段。相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所拥有的极其分散的不良资产债权, 拍卖、租赁等传统手段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因为接手这些不良债权的对象仅限于一些实业投资者, 接受的规模有限, 显然, 这与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希望通过一单或几单协议, 快速实现对大量资产大批量的处置愿望不符。在诉讼程序中, 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都稳操胜券, 但漫长的审理和追偿过程, 以及较低的追偿率加大了不良资产的回收成本。据报道, 诉讼追偿能收回的现金一仅在20%左右。
2. 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体系不健全
当前,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经营环境较为不成熟, 加之与之相对应的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体系不健全, 使得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国外。具体而言,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过多, 当前, 无论是大型银行还是国企的重组, 政府都必然参与到其中, 这极大地降低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经营的水平。二是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十分有限, 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 很难吸引较多外资收购资金。三是我国国内债券市场处于初级阶段, 债券市场规模很小, 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 也很难采用债券的处置方式。
3. 专业性人才缺乏
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存在的一重大问题就是专业性人才的缺乏, 使得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人才困境。而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仅员工少, 而且大部分是相关的银行系统中调入, 虽然这种做法能使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得到管理人才, 但由于它与银行的各项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在商业银行这种文化环境内培养出来的人员其素质是难以满足资产管理公司要求的。
三、提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能力的路径选择
1. 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
在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上,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开放性的视野, 除了充分发挥传统诉讼、拍卖、租赁手段的作用之外, 还应积极国外先进的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 结合我国的国情, 制定出新型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具体而言, 这些创新型的手段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针对未来可以产生现金收入的不良资产, 可以采取此种方法, 此种方法可以有效盘活不良资产。二是债转股。从实质上分析, 债转股并不会对企业形成实质性的帮助, 只是会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因此,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采取此种方法之时, 需要积极推动企业的改组改制, 使得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最终能够安稳退出。三是建立虚拟超市。使得不良资产也可以进行该挂牌交易。四是组建中外合资公司, 以应对国际性的不良资产处置。
2.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只有在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之下,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才能顺利开展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第一,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理应由市场自主决定, 政府可以对其进行宏观的引导, 但不能干预过多, 否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第二, 我国应充分发挥加入世贸组织的作用, 进一步扩大开放, 使得外资也能介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第三, 加强金融体制改革, 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 出台相应的金融政策, 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3.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与其他类别的公司相比,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类知识高度密集型的企业, 其业务范围涉及到企业管理、证券业、投资银行业等多个领域, 因此,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需要具备资产评估、证券、投资、法律、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人才, 而且如果员工只具备上述的某一项专业技能, 还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实质的作用, 而是需要员工具备上述多方面的专业技能。基于此, 资产管理公司要成功地处置不良资产, 最重要的是能够创建一种全新的人才使用机制, 不能沿用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用人制度, 更不能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 将具备多种金融知识、管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引入公司, 以保障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摘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化解我国金融风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 却存在着手段创新性不足、市场体系不健全、专业性人才缺乏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对策
参考文献
[1]石茂胜.不良资产处置论[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8.浅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篇八
一、制定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
经过各方面多年的积极探索,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量及比率已经明显下降,不良资产处置已经进入到关键的阶段。但是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规范并不完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如何参与企业资产重组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资产重组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如何进行监督也缺乏具体规定,不良资产处置中以债权作为投资或融资担保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等,而且现行法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还有不少的限制,如《证券法》关于分业经营的限制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法律依据不足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只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层次低,效力有限,其权威性和普适性不足,无法给不良资产处置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因此,为了更好的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提供法律保障,要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立法,将相应的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層面,制定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应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程序。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近年来,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需要,促进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启动消费内需的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消费信贷的与日俱增。从商业银行业务趋势来看,消费按揭贷款业务蒸蒸日上。消费者购置房屋、购买汽车等消费品,都可以根据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进行,“卡奴”、“房奴”等群体不断涌现。银行的各类个人金融业务在不断推进,但是相关的法律并不完善。自然人在一片质疑声中被排除在新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主体范围之外,然而,由于股市、基金的投资风险、一些自然灾害等各种不确定事情的随时发生,加之个人失业、商业失败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个人破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容易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后通过限制其过度消费,可以减少不良贷款。对于已经形成的银行贷款,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防止呆账坏账拖时较长。
三、制定债转股的专门法律
1、完善债转股相关法律的选择—制度债转股的专门法律
解决债转股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必须完善债转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制定债转股的专门法律,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而避免了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具体实施中,可由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牵头,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各部委及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各相关部门组成跨部门的专责工作组,研究债转股的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单行立法,然后由人大常委会通过。
2、债转股专门法律要处理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针对债转股中的法律问题,债转股的专门法律要处理好几个方面的问题:规范债转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要明确其享有的权利,也要明确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使债转股协议各方在债转股过程中有法可依;从立法上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权、收益权、管理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使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具有权威性;积极探索创新寻找多种退出途径,确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合理机制,以实现股权处置方式多元化,具体来说,要细化股本回购制度,重新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等融资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资产,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确立债转股企业特别是其管理层的股权回购义务,逐步创造允许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的法律环境,制定外资机构准入制度,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最大限度的利用外资来处置债转股企业的股权。
四、构建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
1、明确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
明确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可以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并且保证这些资产的可交易性。首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可以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保证证券的基础具有稳定的偿付能力,从而使资产证券投资的安全得到保障;其次,关于资产的可交易性问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种资产是否可以进行交易。如果某种资产无法进行交易,那么该种资产就无法证券化。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于资产转让的限制正在减少,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提供了一个相对广阔的空间。
2、改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环境
9.严重用药错误处置预案与流程 篇九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严重用药错误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本预案适用于因患者服用假、劣药品或调剂错误药品导致人身损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2.处理严重用药错误时,应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的原则。
3.报告及处理程序:
3.1医务人员在发现患者服用假、劣药品或调剂错误药品造成人身损害时,需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同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医务部、药学部。
3.2医务部、药学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治,上报分管院长,并按规定向济南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急救措施的制定
医务部应立即组织相关专家对患者进行会诊抢救。
(1)了解所用药物剂量、给药途径。
(2)判断患者发生的损害以及损害严重程度。
(3)根据临床表现积极进行对因、对症以及使药物尽快清除(排泄/滤过)的治疗。
3.4涉及药品的处理
10.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篇十
工银赣办发[2007]2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固定资产
处置工作的意见
各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改善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将处置闲置固定资产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二级分行要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财会工作的行长任副组长,财务会计、风险管理(风险资产处置中心)、办公室(后勤)、信息科技、运行管理、保卫、监察、内控合规、法律事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事处设在财务会计部门,具体负责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组织管理工作。各相关部
-1- 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规范处置行为。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系统内调拨、出租、出售、置换和报废等方式。处置闲置固定资产应遵循依法合规、集体决策、规范操作、控制风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置固定资产时原则上以溢价为前提,切实维护我行权益,实现闲置固定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房屋、土地全部由省行统一组织处置。车辆、电子设备及其他机具等闲置固定资产,由各二级分行组织处置,不得向所辖支行转授权,预计损失超出权限的要报省行审批。对处置闲置固定资产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不负责任,营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处置程序
(一)二级行申报流程
清理核实——提出处置申请和处置意向——制定处置方案(或处置预案)——报本级财审会审议——向上级行申报处置方案
1、办公室(后勤)、信息科技、运行管理、保卫、财务会计等主管部门要会同实物使用部门对现有闲置固定资产存量进行清理核实,建立闲置固定资产信息台帐,根据闲置固定资产实物现状提出处置申请和处置意向(详见附表一),报同级风险管理部门。
2、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闲置房屋、土地处置申请和处置意向,逐项进行市场考察和分析,开展尽职调查研究,-2-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车辆、电子设备及其他机具等闲置固定资产制定处置预案),提交财审会审议。根据财审会审议意见,向省行提出房屋、土地及其他超权限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上报处置方案。组织对二级分行权限内的车辆、电子设备及其他机具等闲置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3、财务会计部门核实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费用占用等帐务情况及产权状况。对风险部门提交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提交财务审查委员会。
(二)省行审批流程
审核二级行提出的处置申请和处置方案(或处置预案)——组织闲置固定资产评估——制定处置预案——报本级财审会审议——超出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
1、财务会计部会同风险管理部对各行提出的闲置房屋、土地处置方式、处置计划等处置方案进行调研,提出每宗房屋、土地的处置方案,提交省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
2、根据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意见,风险管理部组织对年内处置的闲置房屋、土地进行资产评估,并制定处置预案。
3、财务会计部将全行现有闲置房屋、土地存量处置方案以及年内处置资产的处置预案报财审会审议。损失超出省行权限的上报总行。
4、财务会计部会同风险管理部对各行提出超出权限的车辆、电子设备及其他机具等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提出审
-3- 核意见,提交省行财审会审议。并根据财审会意见,批复各行实施。
(三)处置实施
批复各行处置方案——省行组织处置实施——帐务处理——产权过户
1、根据省行财审会审议结果,风险部批复各行处置方案。各行做好闲置房屋、土地的实物管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工作,积极配合省行做好处置工作。
2、省行风险管理部组织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实施工作,具体要求按风险管理部门(风险资产处置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3、监察部门负责对处置过程公正性、公平性、合理性的监督,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对处置结果的审查,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交易文件的审议,以及交易过程合法性的监督。
(四)账务处理
1、各行辖内调拨的闲置固定资产,自行调增(减)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余额,并相应的调整固定资产卡片。跨行调拨的闲置固定资产,由省行调增(减)各行的固定资产指标。
2、各行风险管理部门(风险资产处置中心)要督促处置款项按时到位,并及时向本行财务会计部门交存处置款、闲置资产出售清单,固定资产出售销帐审批表、拍卖委托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出售协议等账务处理资料(处置部门可复印一份备查),由财务会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账款核对,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
3、各行财务会计部门将资产处置收入进账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核对,如有损失且超权限,要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省行财务会计部,由省行财务会计部按总(省)行财务授权进行处理。
(五)产权过户
各行在收到全额拍卖款项后,实物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配合风险部门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四、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处置进程。一是要明确各项目责任人,制定工作计划,6月15日前上报现有存量中每宗闲置房屋和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拟处置时间意向以及预计损失,并加以说明。二是今年底以前完成所有闲置车辆与闲置机具设备的处置工作。三是要集中力量优先处置闲置两年以上的房屋及土地,2007年内闲置房地产处置率要力争达60%以上,2008年底前处置完成现有闲置固定资产。四是细分目标市场,制定营销策略,综合运用包括我行网站“资产处置”专栏在内的各种途径,全方位开展处置营销工作。
五、建立重点督导工作制度。各行主管行长要选择3至5个金额较大的闲置固定资产项目,进行重点督导,主持研究处置策略,制定处置预案,确定工作目标和计划,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重点督导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于6月20日前报省行(财务会计部、风险管理部)。
六、实行监测通报与考核制度。各行要认真收集更新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台账的各项信息,及时跟踪处置进程,并于每季后8
-5- 日内向省行(财务会计部)报送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表和处置情况说明(详见附表二、三)。财务会计部门按月监测,按季通报考核各行处置工作情况,并纳入行长经营绩效考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七、省行将以各行近期正式行文上报的闲置固定资产存量为基数,以后闲置固定资产存量的增减变化要逐一行文说明原因。
八、各行在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行(财务会计部、风险管理部)反映。
省行风险管理部联系人:王安良 联系电话:0791-6695255 省行财务会计部联系人:万明霞 徐斌
联系电话:0791—6695151 6695565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6-
主题词:财务会计 闲置固定资产 处置 意见 行内发送:各部室、金融培训学校。
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发
11.构建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新生态 篇十一
首先,需要客观理性看待我国的债务问题。近期国内外市场对于我国债务问题关注较多,对此我有以下三方面观点:一是近些年来国内债务总水平上升比较快,但从结构上看,主要是企业杠杆率比较高。二是前段时间一些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将我国的主权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展望调降为负面,有失偏颇。三是尽管我国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还是要客观理性分析,既重视企业部门杠杆率偏高的问题,也要关注金融机构表内和表外、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金融业务风险交叉传染的问题。
其次,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和途径存在局限性。以银行为例,目前关注贷款与不良贷款的剪刀差还在扩大,短期内还未见顶,尽快处置和化解不良资产是大多数银行的重要工作之一。从银行内部来看,通常都会采取清收、重组、核销等手段,而最终处置能力又取决于银行的盈利水平。这里有“三道防线”:一是税前盈利。我国银行业已经进入后利率市场化阶段,银行净息差在逐步下降,预计今年银行业整体盈利会略有增长,处置不良贷款的财务资源空间变窄。二是拨备覆盖率。根据我国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贷款拨备率不低于150%。但今年一季度已有两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低于150%,用“存粮过冬”面临压力。三是资本充足率。从整体看,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比较高,而且主要是核心资本,这是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屏障。从外部看,主要是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机构测算,按照目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情况,大概可以有1万多亿元的不良资产处置空间。
最后,要从供给侧构建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新生态。在未来经济走势呈“L”型的前提下,此轮不良资产处置呈现规模大、难度大、范围广、周期长的特征,因此需要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顶层设计。其中关键一点就是要建立一个跨市场、跨地域和跨行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新生态,包括利用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私募股权、互联网等模式,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市场化水平。对此,我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协调,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顶层设计;二是从供给侧增加供给,试点成立1~2家由民营企业主导的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提高市场效率,还可以扩大民间资本投资;三是重视不良资产转让的市场建设,提高证券化资产的流动性。
责任编辑:印颖 罗邦敏
12.大型集团资产处置方面的效率探究 篇十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 不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且对公司的资产处置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我国很多的大型集团在资产处置方面效率低下, 尤其是国有大型集团, 经常会出现资产处置效率低的情况。低效率的资产处置给公司带来了较大损失, 也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损害了公司股东的正常权益。一些大型集团为了更好的专注于主营业务, 相继出售了一些与主营业务关联较小的资产, 如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并且在资产处置中效率低下, 不仅出售资产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而且资产处置的周期也较长。
二、我国大型集团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 资产处置前的管理问题
通常大型集团的组织架构中管理层级较多, 组织机构较为复杂, 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管理混乱, 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员工对经营生产所使用的机器设备使用不规范, 维护保养不合理, 导致一些机器设备折旧加快, 提前报废, 给集团增加了生产成本。此外, 对于资产的折旧年限, 税法有严格的规定, 提前报废清理并不能抵扣当年的营业所得, 增加了企业的税前收入, 导致企业所得税缴纳超过了实际情况, 降低了公司的资金周转。
另外, 大型集团中某子公司由于产能扩大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满足生产要求予以提前报废, 或者某公司由于迁移导致钢构厂房需要拆除, 设备钢构厂房本身完好, 但由于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未能发挥其居中协调的作用, 以及子公司相关人员未站在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上考虑, 未主动告知或未主动争取该设备厂房, 在集团内部调剂使用。在指标范围内本可以正常使用, 但由于不符合该公司使用标准予以报废, 没能充分发挥资产的价值。
目前的大型集团中这类问题不在少数, 主要是机构过于庞大, 难以对基层的员工进行有效的监管, 导致公司的管理效率低下, 员工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监督, 往往会出现员工责任心的缺失, 不按照规章对机器设备进行操作与维护, 导致集团出现超过正常水平的报废资产。
(二) 资产处置效率低下
在实际的资产处置中, 由于公司岗位职责分类不清、考核相对粗略, 对所处理的报废资产未进行对口管理, 没有专人负责, 损毁后也难以追责。资产处置前未进行全面检查, 将完好部分充分利用, 未充分发挥它们的剩余价值;报废资产露天摆放, 日晒雨淋等未进行有效保护, 导致所处理的资产损毁严重, 处置时价值很低, 给集团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大型集团资产处置价格偏低这一现象在我国市场中随处可见, 甚至出现过1元贱卖资产的现象, 这给公司及其股东带来了损失。这一现象在国有集团中最为常见, 究其原因, 首先是集团中的高管权利较大, 没有受到相应的限制, 导致一些高管通过非法的关联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非法输送, 损害集团的利益。例如2014年8月所披露的国安集团贱卖资产的事项, 该集团目前的总资产为826亿但是在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部分只有10.6亿, 金额相差极大, 其中的绝大部分资产不翼而飞, 尽管国安集团给出了相关的解释, 但是解释难以有说服性, 专家一致认为存在贱卖资产的情况, 可以看出这是典型的贱卖集团资产的案例。因此, 虽然我国的上市公司监管相对严格, 但是在上市公司中低价贱卖资产的案例比比皆是。其次, 一些资产难以准确定价, 集团出售的资产有些在市场中极少, 在同城市场中没有相同或相近的资产, 无法以公允价格进行计量, 导致难以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 比如一些集团的资产通过竞拍的方式出售, 但是由于价格难以估计, 导致多次竞拍无果, 不仅没有妥善的处理好资产, 还增加了相应的成本。
(三) 资产处置时机把握不准, 处理周期过长
大型集团在资产处置时常常会因处置时机把握不准, 导致资产难以卖出, 或者即使卖出, 价格也低于其实际的内在价值, 如某公司2011年在全国经济低迷的情况下, 处置其子公司商场100%的产权, 至今仍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 无人摘牌。
集团资产处置时间过长, 增加了处置资产的成本, 不仅包括时间成本, 还包括相关的资金支持等。就时间成本来看, 在处置资产时需要员工参与处理, 而长时间的资产处置, 导致原本可以从事其他工作的员工不得不继续在一项资产处置中耗费时间, 增加了集团的时间成本。资金支持则包括相关人员工资、支付的外部机构佣金等, 时间越长, 处置资产的成本就越大。此外, 资产处置过长还可能面临跌价的风险, 尤其是处置一些金融类资产, 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这类资产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波动较大, 如果长时间的等待, 很可能出现价格下跌。对于一些机器设备类的固定资产, 如果处置周期过长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 尤其是使用加速折旧法进行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价值下跌的更快。
对于处置周期过长这样问题, 首要的原因是一些资产在处置中需要进行审批, 且审批的程序复杂。其次是资产的交易环节时间花费过大, 由于一些资产价值很多, 在议价过程中往往需要耗费很多的时间。
三、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对策建议
(一) 完善内部控制, 加大考核力度
首先是要在制度上进行完善, 这是完善内部控制的起点, 只有良好的内控制度才有可能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但是公司不能只在制度上进行修改, 没有好的执行体系难以发挥内部控制制度的优势, 公司可以借助最新的技术, 如ERP系统, 实现公司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对于监督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加大考核力度, 考核的结果直接和员工的工资、奖励挂钩, 对于考核优良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则进行相应的处罚, 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二) 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首先, 可以设立专门的小组, 负责对资产进行处置, 对资产处置中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负责。这可以避免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 逃避责任的情况, 也就避免了资产不必要的损毁情况。其次, 负责资产处理小组不仅要对资产的处置过程负责, 还有对资产处置前的资产维护负责, 降低资产处置前人为因素损毁的概率。
针对大型集团资产处置价格偏低这一问题, 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决。一是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合理的评估。如果市场中有类似的资产, 则以市场成交的公允价格为基础进行资产处置;如果在市场中无法找到类似资产, 可以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对资产进行评估, 集团所聘请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需要有一定的权威, 以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 通过这一措施不仅可以节约资产定价的成本, 还能减少因资产定价问题而出现的纠纷。二是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管, 提高资产处置中的透明度。由于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很多公司的管理人员不是公司的所有者, 经常出现高管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集团内部需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加强对公司高管的监督, 限制高管的自利行为, 杜绝公司管理人员通过非法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此外,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要进行信息的及时公开, 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 这也是减少贱卖集团资产的有效途径。国家的相关部门也需要制定资产处置方面的规则, 尤其是对上市公司,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进行立法限制, 加大对违规处置资产的检查与处罚力度。
(三) 准确把握资产处置时机, 降低资产处置周期
在资产处置时需要根据市场行情, 有选择性地处理一些低效无效资产产权;把握好市场命脉, 针对市场行情处置相应资产。首先是准确的把握宏观经济环境, 这直接影响到所处置资产的价格, 在经济低迷时, 资产难以卖出理想的价格;其次, 把握行业现状, 大部分的行业都有其固有的周期, 波动也有一定的规律, 准确把握行业状况能够为处置资产提供良好的时机。如某公司2010年处置海南房产, 市场的评估价值7476万元, 但是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经20轮竞价, 最终以1.8亿元成交, 为公司增加了一笔不小的收入。
为了降低资产处置周期, 需要做好事前的良好规划, 尤其是处置金额较大的资产。公司在处置一些金额较大且处置过程繁杂的资产时, 需要设立专门的小组来负责, 授予小组相应的权限, 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审批程序, 提高审批的效率, 给其处置资产提供便利。对于资产处置的规划, 需要在资产处置前就做好,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办事效率, 还能减少处置过程中的差错。事中控制也必不可少, 对于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及时的进行沟通解决, 减少因出现问题而耽误处置资产的进度。
参考文献
[1]宋石林.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努力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J].财经界, 2013 (12)
13.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 篇十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物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中,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所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传染病)、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物中毒即不包括因暴饮暴食而引起的急性胃肠炎、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如伤害)和寄生虫病(如旋毛虫、囊虫病),也不包括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多次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以慢性毒害为主要特征(如政癌、致畸、致突变)的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下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发[2004]20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制定的《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于2006年1月开始实施。
“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云南和毗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事故上报国务院,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1级);
2、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州、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3、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4、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故,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为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及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通过张贴宣传画、学习培训、演练等方式,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的,确保遇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
证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根据卫生部颁布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其从业人员遇到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立即将中毒人员送到最近的医院救治。
(二)同时停止销售引起食物中毒的可疑食物。
(三)立即向当地教育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中毒事故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四)保护现场。发生中毒事故后,中毒单位有责任对中毒现场进行保护,对可疑食品及其原料、有关工具、设备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真实的证据。
(五)对已售出的可疑食物应立即在校内公告其危害性,并要求停止信用。
(六)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立即追回销毁或监督销毁。以下为比较成熟的学校食堂食物中毒处理预案范本
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食品安全工作是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我校师生的食品安全,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我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机构: 组长:XXX(校长)副组长:XX、XXXX、XX 成员:xx、XXX、各班班主任、生活老师
二、预防措施:
为确保全校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学校必须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的学习、宣传、教育,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要求。
1、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教育、宣传,坚持上好健康教育课,定期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安全知识教育。
2、教育学生讲卫生,勤洗手、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3、教育学生坚持饭前便后洗手,坚持每天早晚刷牙。
4、每天坚持“两扫一拣”,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不留卫生死角。学校公共场所、食堂等坚持定期消毒,作好记载。
5、食堂采购食品必须按照大宗食品及鲜肉食品采购要求,在取得合法经营权的、手续齐全的正规销售点定点采
购。采购的蔬菜要新鲜,要用清水浸泡多次冲洗清除残留农药。不得加工变质腐烂的蔬菜。加工凉菜要在独立设置的凉菜冷荤间中进行。每天坚持留样制度,并作好准确的时间记录。
6、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出食堂,要有进出、检查记录,生熟食品存放要分开,熟食配餐间由专人负责。
7、从业人员加工食品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不吸烟,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8、食堂内设小卖部出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有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持期,不得出售变质、过期和不干净的食品。
9、严禁采购和加工霉烂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品原料,特别是病死的畜禽肉类。严禁加工、制售野生菌、四季豆、发芽豆、药膳等高风险食品。
10、制作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加工生熟食物的刀、菜板应当分开,并有明显标识,剩余食品应冷藏保鲜,食用前应仔细检查并高温加热。
11、食品储藏柜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食品霉烂变质,严禁将非食品、有毒物质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12、每年化验饮用水一次,蓄水池应当加盖加锁,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和坏人投毒。
三、食物中毒处理流程:
学校是人群取聚集的地方,涉及到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后果不堪设想。为确保学校教育秩序的稳定和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学校食物中毒处理预案。
1、如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迅速将食物中毒人员就近就便送到有条件的医院抢救治疗,学校行政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电话向学校、教育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毒情况、发生时间、主要症状、中毒人数等情况。
3、学校应配合医院、医务人员妥善救治病人,并派人到医院守护中毒病人,有什么情况便于及时汇报、解决和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发生食物中毒的学生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内容包括主要症状、最早发病时间,如实说明24~48小时前的进餐情况等,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让学生积极配合医院医务人员进行治疗,遵守医嘱,争取早日康复。
4、学校领导应派有关人员保护好现场,保管好供应给学生的食物,对可疑的食物和留样食品立即封存。待现场调查取证结束后,按照教育局、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5、学校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稳定工作,全力保持学校的稳定增长。全体教职工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校应迅速通知班主任、生活老师到现场,安
抚本班学生,作好舆论导向和家长群众的安抚解释工作,避免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员因不必要的恐慌而引起混乱。校医应到现场指导急救办法。并由校长报教育局申请该班或全校停课。如怀疑是人为投毒,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推荐阅读:
新站中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报告10-01
固定资产采购业务流程10-20
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图10-22
节能固定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07-21
固定资产的审计报告07-16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10-04
固定资产的性质总结11-27
关于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10-20
企业常用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01-16
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分录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