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汇报

2024-06-19

县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汇报(8篇)

1.县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汇报 篇一

当前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挥好乡镇纪委查办案件的职能,对于促进基层干部廉洁自律、保障群众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就正宁县而言,乡镇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使查办案件的惩前毖后、净化社会风气的治本效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查办案件数量偏少。少数乡镇纪委一年能查办1至2件案件,大多数乡镇纪委甚至连续几年存在办案空白。一些乡镇纪委干部不善于挖掘案源,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村级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且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不敏感,不善于抓要害,以至于大案查成小案,小案查成“信访结案”,反而认为基层没有问题、无案可查。乡镇纪检监察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甚至有的乡镇纪委已多年不办案,处于“开开会议、订订报纸、填填报表”的状态。2011-2012年,全县10个乡镇纪委中仅有3个乡镇纪委查办案件3起,8个乡镇未查办案件,未办案乡镇纪委占全县乡镇纪委总数的80%。

二是所办案件层次较低。乡镇纪委独立查办的多数是村干部失职渎职、挪用、侵占类的违纪案件,稍为复杂的经济类案件均需县纪委牵头联合调查或全程指导。对同级党政部门、乡镇直单位的普通干部,乡镇纪委虽然也有立案权限,但在实践中很少对以上人员进行立案调查,查办的对象都是村干部或者农村无职党员,难度较低。2011-2012年,乡镇纪委共查经济案件3起,而同期县纪委、检察院查办的乡、村干部经济类案件达17件。

三是案件质量良莠不齐。乡镇纪委查办案件重实体轻程序,不能严格遵守查办案件工作相关规定,常常查审不分、程序颠倒,在案卷中表现为事实表述不清晰,证据材料不齐全,定性不准确,处分档次不恰当,文书格式不规范等现象。乡镇纪委所办案件因程序漏洞、证据不全、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恰当等瑕疵被退回补充调查的约占“协审”案件总数的90%以上,有的案件需反复多次,才能结案。

四是办案效果未能彰显。许多乡镇纪委只满足于个案的快办快结,查而不研、查而不纠、查而不防,案件警示教育效果不明显,案后总结不深入,整改措施跟不上,未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腐败、纠正错误等治本功能,导致同类问题一再发生,办案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乡镇纪委查办案件不力的原因剖析

一是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办案工作难度加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资金流量越来越大,因此成为基层腐败的首要目标。一些腐败分子巧钻监管漏洞,利用一切可乘之机,四处寻求作案同盟,不断更新作案手段,并在犯案之初就预设了问题暴露后的应对之策,使得腐败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和反调查性,为案件查办带来更大难度的挑战。

二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一些乡镇党政机关领导只注重短期发展成果,忽略长期发展环境,既担心查处干部之后后继无人,又担心问题曝光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为当地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极力“护短、遮丑”,对查办案件工作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影响了乡镇纪检干部查办案件的积极性。

三是职责意识不强,工作中顾虑重重,存在“缺位”的现象。少数纪检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害怕得罪熟人,不敢坚持原则,缺乏深挖严查和公正执纪的职责意识。对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抓,不愿管,一定要拖到上级督办后才重视起来。拟定的处分意见明显畸轻,甚至希望用组织处理方式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削弱了党纪国法的威信。一是乡镇纪检干部人员流动性较大,干部调整比较快,在有针对性的问题上,许多干部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加上乡镇纪检干部受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纪委双重管理,人、财、物属乡镇党委管,业务上受县纪委指导,这种不太合理的管理体制使乡镇纪委书记处于尴尬位臵,以至于开展工作得过且过,只要求两头莫得罪。这种用人体制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弊端。一是把关不严。有的地方把纪检监察工作岗位作为安排人员的“跳板”和解决职级待遇的途径。任用纪检监察干部没有从事业的需要出发,从而导致部分干部工作不安心、不认真。二是流转不活。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干部有必要在系统内部进行广泛的交流,以排除在一个地方工作过长带来的不利因素,并有利于干部队伍取长补短,吸收其他单位的工作经验,提高在复杂环境中开展工作的能力。但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调动决定,县纪委没有主动权,导致系统内部上下左右的流转基本没有。三是出口不畅。近年来,基层纪检监察战线上的领导干部不断得到提拔重用,但力度仍然不大,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使用的出口仍然不畅,严重挫伤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办案力量薄弱,业务能力不精。乡镇纪委书记因为是班子成员,专职工作之外也要分管许多的其他工作,兼职多、调动多,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难免顾此失彼,甚至出现

“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家田”的现象;兼职纪检干部只有一人,工作任务较多;乡镇纪委虽然选举了2-3名纪委委员,但除了纪委书记外,纪委委员一般由站所干部兼任,平时疏于法纪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基本功不扎实,也很少参加纪检监察工作。办案人员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信心不足,业务生疏,对违法违纪的新形式和手段把握不住,影响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是拓宽案源渠道,把握“有案可查”的形势。必须始终把信访举报作为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强信访工作管理,热心倾听群众呼声,耐心筛选举报材料,不放过每一个可疑的线索。而且要善于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案源,积极针对群众关注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教育经费和收费、社会扶养费征收、惠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检查,深入发掘问题,及时跟踪捕捉线索。

二是统一思想认识,凝聚“有案必查”的共识。明确查办案件工作是纪委的第一要务,树立“经济要抓,纪律要管,有案必查”的正确认识。及时与乡镇党委沟通、协调,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努力为乡镇纪委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打消各种顾虑,支持他们敢查案、能查案。制定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惩激励机制,解决好责任制落实情况与评优选先、干部任免相结合的问题。今年,县纪委明确提出消除“办案空白”现象,要求全县10个乡镇纪委至少办1起案件,并实行纪委领导干部包乡指导责任制,在年终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对有案不办或办案不力的单位,将扣减分数、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乡镇纪委书记和县纪委包乡领导扣除纪检津贴,并向县

纪委常委会做检查;对办案成绩突出的乡镇纪委将及时总结、表扬,对办了大案要案的工作人员会给予奖励,在纪检系统形成了“有案不查是失职,不敢查案不称职”的共识。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要重点抓好对乡镇纪委书记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把精通法纪知识、作风过硬、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进来,要求乡镇纪委书记理顺本职工作和兼管工作的关系,必须把主要时间、精力放到案件查办工作重点上来。同时配备好勇于担当的专职(兼职)纪检干事,及时选拔掌握法律、财会、计算机等知识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同时应在“乡案协审”过程中着重引导乡镇纪委总结经验,研究规律,增强独立办案的能力和信心。今年县纪委深入推行乡镇纪委案件交叉办理制度和跟班学习制度(县纪委抽调乡镇纪委书记参与县纪委案件调查和审理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办理案件),整合查办案件的力量,精选财会、法律、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进入“办案人才库”;举办了一期基层纪检干部查办案件业务培训班,逐步培养起一支业务过硬、善办大案要案的精锐队伍。

四是注重以案促教,增强“查有实效”的社会影响。需强化执纪办案和廉政宣教的关系,充分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增强干部知法守法观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认真做好案后回访座谈,帮助查找问题,堵塞漏洞,降低重复发案率,力争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优化了舆论环境,有力维护了“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2.县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汇报 篇二

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及2014年工作计划

一、2013年的工作回顾

(一)、强化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领导重视是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关键,镇党委、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镇党委主要领导定期听取镇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超前对纪委工作安排,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镇党委、政府在安排部署每项工作的同时都将信访举报工作贯穿进去。各包村干部及各村支书是第一责任人,包片纪委委员具体负责监督落实,将矛盾激化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天都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坐班,接待群众来访,批阅群众来信。

(二)、完善信访监督网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是建立畅通便捷的信访举报系统,镇纪委成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全镇23个行政村和镇直单位都配备有专职信访专干,建立起上下畅通,反应敏捷的信访举报系统,对全镇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早知道、早掌握、早处理,发现有案件苗头,及时届入。二是完善接待设施,镇村都设有举报箱,镇纪委设立固定的接待室,配齐办公设施,坚持每天有人值班,及时收接电话,接到举报认真填写簿卡等记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在广泛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来客接待制度》、《重大问题汇报制度》等,又专门出台了《关于全镇各站所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以此来约束每个党员干部的行为,强化监督,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我们常抓不懈的核心任务,在加强领导的基础上,对廉洁自律工作研究制定的招待制度、用车制度、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发到各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单位负责人手中。根据年初县纪检工作会议精神,着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开好民主生活会,使每个班子成员都能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严明纪律,狠刹歪风邪气,使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四)、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2013年,我们以维护稳定为目的,查处了4起案件: 一是围绕稳定,认真实施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工作失职,截留、挪用国家对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案件1起,我们把信访监督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紧盯不放,紧查不拖,常抓不懈。2013年的4月上旬我镇薛家村的群众反映,2011年薛家村的玉米保险理赔资金6200多元一年多时间一直没有兑现,我们经过初步核实基本情况,决定立案查处,最终查清了事实,为群众兑现了玉米保险理赔款,并对负责该项工作的村会计进行了党内警告处分,在广大党员干部中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是查办违法占地、私自买卖土地搞建设,扰乱村庄规划的案事件1起,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8月,我镇国土、建房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小集村7组村民王某,没有经镇国土、建委等管理部门人员审批,就私自在本村7组、8组耕地上施工建房,共占地面积4.1亩用于办驾校训练场地,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影响极坏,性质严重,经我们立案查实,对该村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员(1名村干部),不能严格履行职责,监控制止不力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挽回了在广大干群中的不良影响。

三是围绕基本国策,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严肃查处老君庙村民申某再婚夫妇计划外生育4胎男孩,严重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按有关政策对该户处理到位,并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和计生专干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党内警告处分,维护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和严肃性。

四是严肃查处机关站所向群众乱收费。2013年1月至8月,贾宋镇建委在农户建房中,按村镇规划农户建房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另向每个建房户征收1000-2000元不等罚款,在广大干群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后,按照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我们对建委主任进行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总之,我镇2013年的纪检监察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案件查办工作与其它乡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对廉洁自律认识不够,自觉性不强,二是对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不够,三是在查处案件上,存在办案质量不高,查处力度不大,立案层次较低,办案程序不规范等,我们决心在2014年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案“二十字”要求,慎立案,快查案,速结案,保质保量完成查办案件的任务,从而推动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2014年的工作计划

我们主要从5个方面查处案件,抓好落实:

1、严肃查办发生在机关站所和基层干部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的案件;

2、严肃查办少数干部滥用职权、涉黑涉恶、侵占惠民资金、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强制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3、严肃查办涉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骗领农村良种补贴、农村低保资金、惠农富民资金、扶贫救灾救济、上级拨款等专项资金管理的违纪行为,着力查处惠民资金使用中的腐败问题,防止截留、挪用、挤占、挥霍、贪污国家对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扶贫和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的行为发生;

4、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查办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3.乡镇纪委明察暗访情况工作汇报 篇三

镇纪委工作人员当日分2组开展突击检查,记者全程跟踪。当日早上9时25分,检查人员来到塘下环保分局,该分局执法人员正准备外出执法检查,核对人数后发现除了1人年休外,其余人员均在岗。该分局局长叶虹说:“市局监察室制定了一天4次的打卡时间,并严格监督,所以工作人员就算在夜晚开展执法行动,第二天也都能正常上班。”

9时31分,检查人员推门来到塘下城建监察中队一办公室,发现协管员陈某正在玩手机游戏,见有人驻足查看,他才退出了游戏界面。检查人员在“塘下镇纪委监察室明察暗访记录单”上做了详细登记。

10时许,检查人员在海安办事处办事大厅绕了一圈,各个窗口均有人员在岗,但是部分办公室空无一人。“我们办事处今天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他们早上7时多就来了,现在还在各个村里开展检查。”海安办事处党委书记王昌宁解释道。检查人员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入村检查人员名单对打卡记录进行一一核对,并无出入。

塘下镇纪委书记胡允科说,从此次明察暗访的总体情况来看,5个办事处、镇属机关部门和基层站所的上班情况良好,除了发现1人在上班时间玩手机游戏外,还发现个别单位存在作息时间不严谨,如11时25分就有人员在食堂用餐和下午下班打卡时间偏早5分钟左右情况。

在塘下国土资源分局检查时,出勤和上班情况良好,该局负责人说:“非常欢迎你们随时来监督监察,有利于整顿工作作风,提高国土队伍形象。”

胡允科表示,针对检查发现的违规现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下一步还要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下大力气纠正和整顿,着力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加大制度落实力度,努力构建深化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推动部门行风和机关作风的进一步转变。

4.县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汇报 篇四

范“两规”措施的意见

中办发[2005]28号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现就完善党内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

县(市)以上(含县市)党委要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协调。为了对被审查人员及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为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

对涉嫌违纪党员,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同志与其谈话,帮助其端正态度、说清问题。对能够主动交代问题的,可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对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要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对没有问题的,要及时予以澄清。涉嫌违纪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做好配合工作。

查办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定性准确。纪检机关经与被审查人员谈话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认为被审查人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建议对其采取调离、停职、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提请司法机关或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部门依法予以协助。

纪检机关经初核或立案调查,认为被审查人员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经批准可直接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查、立案侦查。在案件移送工作中,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纪检机关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

要制定和完善纪检机关和上述有关机关、部门查办和移送案件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

二、从严使用“两规”措施

使用“两规”措施是为了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事实。“两规”措施仅适用于与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有关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不是查办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两规”措施的使用条件

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已经掌握涉嫌严重违纪党员的部分违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其发生逃跑,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二是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对下列人员不得使用“两规”措施:非中共党员;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和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已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人员。

(二)“两规”措施的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

县(市)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经县(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请示后,报市(地)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市(地)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经市(地)纪委常委会研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请示。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省级以上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请示。

省级以下地方各级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报中央纪委备案。

乡(镇)纪委,县(市)、市(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其中,市(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确需对被审查人员使用“两规”措施的,由派出该纪检组的纪委或上级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并组织实施。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检组领导班子研究,向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后,报中央纪委主管副书记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由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研究,向本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后组织实施,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中央管理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央金融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由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研究,向本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确需对被审查人员使用“两规”措施的,由有权使用“两规”措施的上级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并组织实施。

县(市)以上(含县市)地方纪检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有权使用“两规”措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在报批“两规”措施过程中,如果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家属、身边工作人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回避的,纪检组(纪委)应直接向上一级纪委请示。

各级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三)“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

“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即3个月)。确需延长“两规”措施使用期限的,按批准使用“两规”措施的程序报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中,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两规”措施的,必须由其所在的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保障被“两规”人员的合法权利

在使用“两规”措施期间,要认真遵守严禁逼供信、侮辱人格等办案纪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被“两规”人员,要保障其合法权利,妥善安排生活,尊重民族习俗,做好医疗服务,适当安排健身活动。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可允许被“两规”人员通电话、通信、与家属会面。要认真受理被审查人员提出的申诉。

(五)加强对办案人员、陪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对办案人员、陪护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两规”措施的规定,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陪护人员应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挑选,也可商请有关国家机构选派。

三、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各级纪检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正确使用“两规”措施,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要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要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严明办案纪律,改进办案方法,坚持文明办案,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5.督查办情况汇报 篇五

2011年进展情况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的一项重要惠民举措,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也是一项关注民生的新政,将提高广大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提出要搞同时覆盖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把这一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好。现将我县2011年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政策,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今年3月,根据省、市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在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完善,对缴费档次、基础养老金标准、政府补贴方式进行规范,确保新农保制度全县的统一规范。同时,我们还注重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对比分析,对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先进做法,在制度调整中予以吸收和强化,使实施方案创新改进,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实现了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无缝隙全覆盖,得到了省市上级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二、创新工作机制、突出工作重点。

今年我们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为目标,工作

重心逐步转移到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率和覆盖率上来。

1、鼓励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用行政推动取代行政命令是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一个亮点。在今年的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工作中,我县各级农保经办人员通过深入未及时参保居民家庭,发放印制的宣传资料,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分析未参保原因,并完善相关手续。同时,积极与农行协商,设立专门缴费窗口,方便参保人员缴费,保证了参保居民缴费安全等,一系列细致的宣传和到位的服务使越来越多处于观望的城乡居民解除了顾虑,让他们自觉参保。

2、完善参保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列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提出了工作进度和具体目标任务,并通过县政府、人保局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渠道予以层层分解落实,做到镇镇有目标,人人有任务,年中有督促,年底有考核。对措施得力,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任务较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资料健全、规范、完善的镇办予以奖励,并通报表彰,充分调动了各镇办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3、加强规范化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营。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我县不断建立健全完善内控内审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全县涉农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和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每月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名单上传市社保专线同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和民政部门的死

亡人员名单进行实时比对,避免了部分人员重复享受国家政策,多头支领、未验证人员领取待遇资格等问题,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发挥最大效能,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

三、强化队伍建设,全力争先创优,不断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1、优化业务流程,确保经办服务高效规范。我们认真按照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要求,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清理,简化、细化和优化,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对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规范和优化,统一了办事项目、办事流程、办事标准。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档案管理的要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价值的各种材料统一归入农保中心集中管理,提高了办事效率,受到参保群众好评。

2、加强队伍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经办能力建设十分关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经办队伍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因此我们积极做好政策业务培训,帮助每位同志熟练掌握岗位技能,不断提高政策业务综合水平,以过硬、专业的理论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充分激发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实现‚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项目‘零差错’、服务态度‘零投诉’‛,让作风建设取得实效,让服务对象得到实惠。

3、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为了提高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

6.乡镇纪委书记汇报 篇六

关于市纪委到我市调研工作汇报

乡镇纪委能够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对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镇域经济发展、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着强力的推进作用。现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形势下,结合我镇纪检工作实际谈几点建议如下:

1、加强领导关注和支持。任何一项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组织健全是保证。乡镇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力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并在人员、经费上配齐配强,强力保障。在查办案件上,注重发挥党政班子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积极寻找案件线索,一旦发现案源,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和袒护。

2、深化教育加强培训。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是提高农村党员干部思想认识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党员电教设备、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络、党风廉政宣传专栏等载体,结合廉政文化进农村、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党务政务村务公开等活动的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对农村党员干部,开展丰富多彩的党风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确立乡镇和村级组织党风廉政教育培训责任人,落实培训教育内容、时间、人员和场所等,形成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广大干部共同参与的党风廉政教育机制。

3、深化监督强化检查。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真正纳入党委主要工作日程,健全督查机制,强化监督。一要明确目标责任。每年年初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身上,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并考核。二要定期监督检查。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专项检查,对重点村、重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年底进行综合评比。

4、优化队伍,提高工作整体合力。一是:去年我镇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镇纪委领导班子(5人组成)。目前我镇配备了纪委书记和1名专职纪委委员,但2011年3月纪委换届后,上级纪委分工明显细化,可乡镇只有1名专职纪委委员(兼职委员都有不同的工作岗位,常常以工作繁忙为由不参与纪委各项工作),1名专职委员要负责纪委、纪检监察、“效能建设”、党务公开、纠风等等,工作量太大。同时镇纪委干部还要从事包村工作,包村工作本身就是千头万绪、工作量大、复杂。以至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只能疲于应付。建议增加专职纪委委员名额。二是:业务不精、培训不足、激励机制不健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异地交流和提拔使用力度,以增强乡镇纪委干部主抓纪检工作的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其放手大胆地开展纪检工作。

5、健全制度、工作有章可循。要制定出台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从组织领导、职责权利、工作对象、工作范围、工作要求、自身建设等方面指导乡镇纪委做好规范

化工作,使乡镇纪委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一套系统、便利、管用的工作制度,如学习培训、廉政教育、信访调查、查办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纪律等工作制度,使乡镇纪委按章办事。

综上所述,通过领导重视、强化教育、优化队伍、健全制度,从而使乡镇纪委工作能够有效、有序地开展,提高乡镇纪委工作的凝聚力、战斗力,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向纵深推进提供坚强的组织纪律保障。

7.乡镇纪委纪检工作汇报材料 篇七

今年以来,乡纪委在县纪委、乡党委的领导下,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县纪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大查处,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立中教育,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落实责任,率先垂范”的基本要求。围绕年初既定目标,扎实工作,为整党纪、纯党风、得民心取得显着的效果。

一、强化对干部党员的宣传教育,培养廉洁为民的理想信念。

抓廉洁自律,关键就在宣传教育,从思想根源上解决意识问题,乡纪委牢牢把握住这一点,充分利用中心学习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以及其他会议,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及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学习教育,特别是在十一月份开展的农村党支部建设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乡纪委一班人分头落实任务,逐村督查指导,组织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8次,帮助支部找出问题12个,提出整改措施17条。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自律意识,自觉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二、强化对乡、村、社财务监督,从源头上对腐败行为严加防范。

近几年,老百姓关心最热点的腐败问题,就是财务问题。为了增大财务管理透明度,年初乡纪委及时向乡党委建议,由纪委参与到政府财务管理中实行超前财务监督审计,建议得到了党委一致同意。为了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他们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把关口:

一是坚持各种原始支出票据纪委审核制度。严格按照平委发2号文件规定执行,开支的票据经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乡纪委对其开支的合理性、真实性、适度性进行严格审计,并加盖“乡纪委财务监督章”,确保有效的资金能合理使用。二是所有银行账户的现金支出,必须由乡纪委监管;三是认真执行片区内交通费包干制度,个别干部过去习惯于出门就包车,导致差旅费用开支超标。今年初,虽实行片区包干,但总有个别以“特殊工作”为借口超支。在一季度审核时,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乡纪委坚决打出这类票据三张,总金额达250元,并在财务公布会上公开曝光,从而揭制了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在对村社财务监督工作中,结合对村社财务清理,凡开支票据必经纪委书记逐笔审核,凡不合规的、无支付资金来源的,坚决不予入帐。凡是因公益设施建设开支的、群众认可的就筹钱解决,否则一律当场撕毁,由社长自行负责。到目前为止,全乡34个社,已结束财务清理28个社,凡被清理的社均做到了账务清、情况明、民心顺、干部满意、群众放心。

三、围绕发展主题,强化对重点工程、重点单位的监督。

一是对实施扶贫重点村建设的村就其资金、物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督查监督。因担任出纳工作的既是支部书记,又是村主任,因而乡纪委对其开支的票据与财会人员逐一审核。凡未经公开招标、评议的合同一律无效。在安砌水池工程中,群众对其价格过高,反映意见大乡,乡纪委出面调查核实后,督促更改了合同,为集体节约资金800余元,在乡纪委的监管下,确保了扶贫资金真正用在了扶贫上。二是加强了对退耕还林、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农电、计划生育的督查。五村六社群众反映集体多报3.42亩退耕还林面积,纪委派人深入到该社作了重点调查并及时给予了纠正,四村在下达税费任务后,在未召开村民大会通过的情况下,人平又多筹80多元村集资款,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群众对此意见大,乡纪委得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了制止。

三是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热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排查。一村五社张旭给熊市长去信反映该社社长借私人借款强行不按规定计算利息;修建公路路线从其关系户的门前过;乡纪委书记胡天寿与经济发展办主任杨应俸及时到该社走访群众,了解了真实情况,与反映当事人进行了交流,并及时给予了回复。三村二社廖灿全到县纪委反映关于“村社干部虚报1.8万元”一事,乡纪委高度重视,由纪委书记牵头,组织联村会计,到村社进行逐笔审核,召开群众会议公开审查,结果是该社净负债为18988.93元(系工程欠款、欠乡税款等),当事人因不懂帐,误理解为村社贪污虚报支出,通过办案人员耐心解释,当事人终于明白了这个道理。群众举报原卫生院院长翁阳生无计划生育第二,我们把调查处理任务移交给乡纪委,乡纪委便立即组织计生部门一道调查取证,并给予经济上的处罚,鉴于该同志系卫生系统招聘的临工,乡纪委对与其主管部门联系,建议免去了其院长职务并予以解聘。

四是积极开展国家干部、职工及退休人员借欠公款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整顿活动。全乡共清理借欠款在职公务员6人,退休干部2人,回收资金7000余元。

四、落实廉政责任,保证了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实。

年初,乡党委按照领导主分管工作职责,将各项重点工作的反腐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纪委实行跟踪督查。因各单位和个人职责明确、分工明确,年内没有一件严重的腐败现象发生,没有一件恶性案件发生。

8.县乡镇纪委查办案件情况汇报 篇八

最高人民法院于98年9月3日和7日分别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现已施行多年。现将我院执行这两个《办法》的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以期为下一步这两个《办法》的修改或有关法院在实践中执行这两个《办法》有所裨益。

一、我院基本情况

为了更好地说明我院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首先将我院有关情况作个简要介绍。我院现设置有监察室、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法警队5个综合部门和民一庭、刑庭等8个机关业务庭以及5个基层人民法庭。现有在职干警152人,其中法官97人,在审判第一线的法官76人,占法官总人数的78.35%,书记员29人,司法辅助人员12人,司法警察14人。152人中,具有学历以上学历的122人,大专学历的25人,中专及以下学历的5人;年龄在46岁及以上的31人,在36-45岁的83人,在35岁以下的38人。

2006年、2007年案件情况:2006—2007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4882件,审、执结13024件,结案率为87.5%,涉诉金额18072.3万元。其中2006年共受理案件7295件,审、执结6335件,结案率为87%,涉诉金额8327.6万元;2007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587件,审、执结6689件,结案率为88.%,涉诉金额9744.7万元。

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在2001年前,与政工科合署办公,2001年增加机构编制,将纪检组、监察室从政工部门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一个机构,配备了2名纪检干部。现在纪检组、监察室编制人数4人,实有人数2人。

二、我院施行这两个《办法》的相关情况

(一)我院纪检部门办案工作综合情况

1、查办案件基本情况:这两个《办法》施行以来,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共处理信访举报案件213件,其中查办通报以上违纪案件5件6人,其中违法超审限的2件2人,管理不善丢失公章的1件2人,伪造庭审笔录1件1人,向当事人借钱1件1人。

通过这几年的工作,我们认为,我们主要取得了以下三点成效:一是对干警切实起到了警醒、警示的教育作用,收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二是通过“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了全院干警对自觉遵守两个《办法》相关规定的认识,预防了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枉法以及在诉讼和执行工作中以权谋私、拖延办案、违法执行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与廉政教育、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相结合,规范了庭审、执行行为和司法政务的管理,提高了干警依法依纪办案、办事意识,强化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2、通过这几年对两个《办法》的施行,我们主要有三点基本经验和体会:一是查办案件过程要做到严格依法依规,要按照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是查办案件取证要全面、及时,取证过程要注意保密,否则一些证据不好取得,查办工作会陷入被动。三是对人的处理特别是纪律处分要持慎重态度。处分前要与被处理者进行充分谈话沟通,使其加深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处分过程中要多向领导和上级法院纪检部门汇报情况,请示处理意见,力求量纪标准的统一;处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找被处理人谈话,指出其行为错误的所在,帮助其接受处罚、改正错误,教育好好工作,其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到以解除处分,减少被处理人对处分结果的对立情绪。

3、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感觉主要存在以下八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流动性大,新兵多,纪检业务学习不够,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办案工作经验不足;二是纪检法规一般原则性规定多,但对指导查办案件的针对性不强,定性难于把握;三是现有的纪律规定多,针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幅度大,难于准确把握量纪标准,容易激化被处理者的不满情绪;四是硬件设施落后,调查取证手段不多,取证与固定证据较难;五是知情者不配合,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严重;六是当事人要么不知情,没法配合,要么是违纪违法行为的受益者而不愿配合,不支持查处,调查核实困难;七是查办案件容易面临有关领导、相关同事的不理解,不支持,认识出现偏差,认为查办案件是与某人过不去、是整人害人的行为,给纪检工作干部造成很大的思想压力;八是对纪检干部缺乏实质性的保护政策与措施,导致纪检干部开展工作顾虑重重,不敢碰硬或不安心。

4、为了进一步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对今后工作有九点建议:一是针对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纪检组监察室的人员配备,把思想素质高,愿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干部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人员配备;二是保持纪检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纪检干部相对固定;三是进一步规范纪检法规和纪律规定,提高纪律规定对查办案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加强对纪检干部的学习培训,强化纪检干部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素质;五是配齐配全硬件,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科技含量;六是关心支持纪检干部,酌情考虑他们的政治、经济待遇,让他们乐于安心于纪检检监察工作;七是建议考虑纪检部门实行上级法院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八是通过各种媒体,加大纪检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争取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查办案件的理解与支持;九是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和查办案件工作经验的座谈交流,形成依纪依法办案的环境和氛围。

两个办法施行以来,通过查办案件,我院从实际工作中总结获得如下经验(体会):

1、查办案件要更新观念,树立规范意识。办案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依纪依法办案的观念,强化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监督和帮助并重的意识。一是案件不论大小,每查一个案件,都必须把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贯穿到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牢固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意识。纪检组监察室在办案时,要把实体和程序贯穿于依纪依法办案的全过程。由于纪检组监察室平时办案较少,人员和经验不足,随意减省必须的手续、人为融合必分的步骤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如果初核报告与立案报告、审查报告不分,调查终结报告、审理报告与复审报告不分,或在调查取证时没有单独进行、询问笔录不规范、调查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证据来源不大合法等等程序出现问题,就很容易引发对实体处理的不公正。在处理违纪案件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并重。三是要树立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在办案中,既要注意弄清违纪违法的全部事实,又要注意违纪违法过程中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看办案成绩,既要看查了多少案件,又要看否定了多少问题,不能简单地用办案的数量多少来衡量纪检工作成绩。惩处只是一种手段,教育、挽救、保护才是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及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干部给予纪律处分,防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渊,也是一种保护。比如,我们在处理我院一名老法官向当事人借钱的违纪案件中,在弄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上,非常注重其主动退还借款的情节,对没有证据证明的问题予以否定,为对其减轻处罚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又如,对反映两名法官在办理一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接受吃请,枉法裁判的问题举报案中,通过调查核实,对没有证据证明的举报问题予以否定,达到了澄清事实,保护干部的目的。四是要树立监督和帮助并重的意识。纪检组监察室所受理的问题,大多属于内部管理或审判、执行或其他行政工作中的服务态度问题,需要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来解决。法官也是普通人,也有喜怒哀乐的情绪变化,因此,对于被举报人在最后结论做出之前,是我们帮助和团结的同志;在最后结论做出之后,如果没有触犯国家法律,也还是我们教育和挽救的同志,我们要帮助他,挽救他,与其交心谈心,引导其以正确的态度接受处理结果,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比如,我们在处理我院一名老法官向当事人借钱的违纪案件中,与这位老法官多次交谈,帮助其克服性急的不足,通过批评-团结的方式,帮助其转变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发挥了监督的作用。

2、查办案件要树立改革发展稳定意识。查办案件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要把执纪办案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把握,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认真细致地查清问题,尽量减少案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恰如其分地处理,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综合效应。

3、查办案件要讲谋略,增加科技含量。在办案过程中,在调查取证,询问了解情况时要避免简单粗糙,讲究办案谋略,增加办案工作的科技含量,注意固定证据,保证案件调查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客观证据揭露违纪违法事实。要通过对办案方法、办案手段、办案技巧、办案策略的总结、分析、研究,始终掌握执纪办案的主动权,提高办案工作艺术,把案件办成“铁案”,接受时间的检验。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院领导、广大法官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认识

法院领导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出台的一项旨在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强化自我约束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法官依法行驶职权,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廉洁,树立法官形象的重要保证,应该很好地执行。

广大法官认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保护法官,防止法官少犯错误。但在具体违法审判案件的追究过程中,则认为对法官的要求太严,有太多的禁止性规定,稍不注意就违反纪律了。同时认为只要实体无错,程序方面可适当放宽,而不应管得太严。

(二)我院针对此《办法》开展了如下工作:

1、加强学习,大力宣传。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我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市高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差、错案件评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将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廉政手册》发送到每一位干警手中,要求各部门组织学习,大力宣传。让每一位干警了解、掌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规定的具体内容,并以此来规范审判人员审判、执行工作的具体行为。

2、健全机构,明确职责。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为更好地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我院成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组,一个是案件质量评查组,设在审监庭,负责对全院各类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瑕疵与差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认定为差案(基本合格案件或不合格案件)、错案以及是否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结果,定期在全院通报。一个是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组,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确认为错案的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错案审判责任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明确了职责,构建起由“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领导督促抓、监察室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监督机制。为实现由案及人、审判监督和纪律监督有机结合,切实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3、加强教育,积极预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我院高度重视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与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相结合,把错案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作为廉政教育的基本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和全院干警廉政责任书的内容,并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督促干警全面了解、掌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实质内容,强化干警的公正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干警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认识,增强办案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干警自觉遵守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自觉性,转变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4、完善制度,确保落实。为指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证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我院在分析研究以往案件质量瑕疵与差错的基础上,修订了差错案件认定标准、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从审判程序、实体处理、庭审与诉讼文书、案卷装订等方面列举了12种情形为差案,18种情形为错案,现时也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案件差错责任确认制度,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瑕疵与差错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差错的具体情形、性质、程度、审判人员的过错及造成的后果等,认定责任人是否承担案件差错责任,并将结果予以全院通报。同时,制定《差、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差、错案审判责任追究的评查机构、标准及责任范围、启动及评查程序、责任的确定、追究及承担方式,对经审查确属错判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进行研究、分析后,按最高法院“三个办法”来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确认属轻微差错责任的案件,由审监庭进行院内通报或建议分管领导和业务庭批评教育,并建议目标考核小组按目标考核奖惩规定处理。同时,修订完善《审判执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庭审行为规范若干规定》、《目标考核制度》、《庭审督查规则》等一系列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了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为责任追究真正发挥监督、教育、查处、提高的作用提供了制度保证。

5、定期评查,严格监督。为不断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我院始终坚持防范未然、有错必纠、及时补救、奖惩分明的原则,分别由审监庭和纪检监察室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和督查。审监庭对每件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每月通报、每季分析,将案件评查结果形成案件质量报告,送本院各部门和院领。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和上级领导交、督办的案件进行集中评查、查找症结,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原因剖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属差错案件。纪检监察室对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通过抽查案卷,电话询访,不定期走访当事人等方式,了解廉政监督卡送达情况,加强对《审判执行廉政监督卡》送达情况的督查,督促廉政监督卡送达制度得到较好落实。二是通过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定期对审判业务部门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庭审作风进行监查,加强对庭审作风的考评检查,确保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落到实处。三是通过审查“四类”案件,看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强化对案件的督查,督促干警逐渐养成依纪依法办案的习惯,树立良好形象。四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案件庭审、见证执行,中层以上干部联系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干部走访特邀监督员等多种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对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官队伍的清正廉洁。

6、严格程序,认真追究。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实施以来,我院建立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程序,认真落实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的差、错案评查、督查及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由审监庭将初检合格的案件送立案庭进行结案审查,由立案庭和审监庭将发回重审、二审改判、指令再审和再审改判案件“四类”交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审核后交审监庭评查。对确认为错案的或存在违法审判行为应受追究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通知承办庭和案件承办人写出意见和说明,对承办人辨解的问题进行核实后交院审委会追究责任,重点对违法审判严惩不怠。几年来,我院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了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调查处理了违法超审限案件2件。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有6个方面:

1、审判人员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认识不到位,不理解支持,领导的支持力度不够,特别是分管领导和承办法官不理解支持,认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是多管闲事,整人害人,追究工作阻力大,难开展;

2、纪检监察队伍人员流动性大,多为新手,业务不精,经验不足,工作方式简单,措施单一,办案质量不高;

3、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对违法超审限行为没有具体规定;

4、对什么情况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有统一的衡量尺度,不便于把握;

5、对哪些是属于“错误裁判”,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评判标准不一致;现在我们执行重庆市高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以及我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6、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错案责任追究落实难。

对上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解决难度大,在具体的违法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只能用大的原则去套,这样就容易导致适用责任追究标准不同一的后果。

(四)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中要合理处理好纪检部门依纪依法办案与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预的关系

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应正确处理依纪依法办案与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预的关系,只对法官存在的应受追究的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追究,而对法官如何审案,如何定案不干预、不过问,各施其职,互不干涉。

(五)在确定违法审判过程中,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纪律监督与审判监督二者的关系 纪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是预防和制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在促进和监督法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纯洁法官队伍,维护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规范化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纪律监督是对法官是否存在受责任追究行为的监督,是对法官是否遵守廉政建设工作纪律的监督,是对人的监督,是法官廉洁的保证;审判监督是对法官所办案件的监督,是对案件的监督,是审判公正的保证。纪律监督是维护审判公正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工作的密切配合,严格错案责任追究程序,认真落实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的差、错案评查、督查及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使纪律监督贴近审判工作,增强审判监督的严厉性,做到纪律监督与审判监督的有机结合。

(六)在开展此项工作中,有以下成功的经验

把开展此项工作与法院中心工作、规范审判管理、群众的信访举报和目标考核充分结合起来,构建以纪检监察室为主体的错案责任追究、以立案庭为主体的案件流程管理、以审监庭为主体的案件质量评查、以政治处为主体的岗位目标考核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认真抓好差、错案件评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能够突出开展此项工作的效果,增强审判人员的职业责任感,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有效。

(七)对开展此项工作有以下建议

有九点建议和要求:

1、提高审判人员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认识,增进理解与支持,特别是分管领导要站在大局和全院的角度,支持理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维护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实人员,组织培训业务,提供机会交流经验,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措施,提高办案质量;

3、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界定哪些情况下的裁判属于“错误裁判”;并对“错误裁判”的责任追究统一适用标准;

4、进一步细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一些规定,增强制度规定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对什么情况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界定,便于适用把握;

6、对监察室的责任追究职责作出明确的界定。建议由审判监督来评判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行为是否应当追究责任;对确认为错案的,由监察室审查有关审判人员是否具有违法审判的情形,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虽然不够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追究一定责任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或者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予以追究,对不应当追究任何责任的情形,向有关审判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发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书面意见。

7、明确申辩程序。在确认错案过程中,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办案人员的申辩,而不是仅仅限于在作出错案认定和责任处理决定后可以提出异议(复议)。

8、允许案件承办人参加错案认定会。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错案时,建议允许案件主审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认定意见讨论,听取他们陈述理由,让他们表明意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确认是否属于错案,充分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

9、落实审判委员会委员错案责任追究。对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建议依据“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伴随”的基本原则,对参加案件的研究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做到既不株连无辜,又不使确实应负责任的人员逃避追究。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执纪办案工作,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弘扬正气以及更好的发挥教育、监督、保护干部的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构建惩防体系的内在要求、重要手段和基础环节。近些年来,法院队伍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纪检监察部门在队伍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显现出越来越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审判形势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纪检监察部门也凸显出查办案件力度不大、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等问题,不利于进一步推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对此,笔者对如何加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解放思想,树立查办案件的新观念。

在当前司法环境不尽人意和法院队伍素质尚待提高的情况下,在审判工作及其司法行政管理事务中存在着违纪违法现象是不容置疑的,这些问题难以暴露,受到查处的是极少数。问题得不到查处,一方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另一方面极少数干警因此而心怀侥幸,铤而走险,最后走向犯罪道路,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要改变教育与查处一手硬一手软的做法,两手都要硬,通过查办案件,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一)敢于揭丑,主动查案。一直以来,有的领导忌讳

单位出事出丑,对查办工作态度暧昧,行动消极,对问题遮遮掩掩,对交办、协办的案件顶着、拖着,甚至文过饰非。事实上,在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不断加强的形势下,司法腐败现象是捂不住、盖不着的,不能怀侥幸心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以“壮士断臂”的气概,“刮骨疗毒”的勇气,对司法腐败现象要“挖洞打蛇”,自我揭丑,不断增强查办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因小失大。

(二)捕捉线索,发掘案源。违纪违法行为具有极强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通常的投诉举报可能只是暴露很少的一部分,要发现更多的违纪案件,就要主动出击:一是检查个案,由表及里。把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大改判的案件、超审执限的案件、当事人上访不止缠访不息的案件、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作为重点,逐案阅卷,剖析原因,查找根源,揭露问题;二是明查暗访,由小到大。要通过走访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组织座谈、发放调查函、电话访问等形式,倾听意见,收集信息,掌握线索,发现问题;三是信访督察,由浅入深。健全完善纪检监察信访制度,把群众信访作为一个重点监察区,把信访督察工作融贯于日常涉诉信访之中,给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四是抓点查面,由此及彼。在查处个案的同时,扩大查处范围,对某人所办的案件逐一普查,或者对某类易发高发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清查,彻查深挖,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对纪检监察人员要推行“查案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防止滥用执纪执法权。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有错不究、究而倚轻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对反映大的单位,可用一些办案量的指标来衡量考核纪检监察工作,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及其他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二、创新方法,构建查办工作联动机制。

违法违纪现象形式多样,表现各一,具有隐蔽性强、关联性大、危害性重的特点,使查办工作更加复杂化、专业化,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单靠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难以完成,因此,要健全纵横向联动机制,凝聚合力,提高查案水平和效率。

(一)与当地纪委联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在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纪检业务指导以当地纪委为主。纪检部门除了向党组经常性汇报工作,也应当向当地纪委反映情况,特别是在查处重大案件时,应及时向纪委汇报,以加强领导,争取支持。一是坚持正确的查案方向,抓住重点,控制范围,把握程度,力求稳妥;二是配合运用调查措施,对涉及法院以外人员的调查、取证以及涉案人员的处分方面,充分发挥纪委的职能和优势;三是提供业务指导,在事实情节认定、错误性质分析、适用处分条例等方面,务必弄清搞准;四是慎施纪律处分。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干部负责的原则,作出恰当的处分。

(二)与上级法院联动。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有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的职能职权,对属于自己查处、监督范围内的对象和案件,及时到下级法院开展查处工作。下级法院发生的案件应当及时如实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积极做好请示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上级法院现场办公,或是将案件提交上级法院查办。对上级法院批转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反馈情况。

(三)与其它部门联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与其它部门关系十分密切。特别是在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中,由于涉及到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等一些专业问题,纪检监察部门不应轻易妄下结论,否则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错误,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加强协作,保证办案质量。一是推行合议制,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召集主管院长、庭长进行合议,准确界定对错是非、过错责任;二是推行党组、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凡涉及疑难案件影响大的案件,提请院长召开党组会、审判委员会专题讨论;三是加强与其他专业部门的配合,主要是一些专业技术层面的问题,如在会计、审计、拍卖、司法鉴定等方面加强配合。

三、正确处理教育、制度、监督与查办案件的关系。在反腐败的惩防体系中,教育侧重于教化是先导,制度侧重于规范是约束,监督侧重于制约是威慑,查处侧重于打击是惩治,四者合一整体推进,司法腐败滋生漫延的势头就会得到有效遏制。在目前教育、制度、监督效果尚不十分理想的情况下,以查办案件促教育感化、促制度落实、促监督效果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发挥查办工作的积极作用,应注意处理好四者的关系。

(一)准确定位查办工作的目标取向。在司法腐败惩防体系中查办案件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要牢固树立查办案件与爱护干部并重的意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主要工作放在开展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上,在预防上下功夫、见成效,是一种最有效的爱护。及时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给予纪律处分,治病救人,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也是一种积极的爱护。要通过办案,既惩治极少数司法腐败分子,又挽救干部的政治生命和事业前程,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教育帮助的关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所管理对象是内部干部,是同事、是同志,所查办的案件大多数还是执法态度、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即使是一些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都要采取批评惩戒——教育帮助的手段解决,寓教育帮助于整个查办过程之中,达到处分一次教育一生,处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制度监督的关系。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同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联系在一起的。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就案办案,要反思在预防腐败中的薄弱环节。“亡羊补牢,犹时未晚”,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更加注重源头治本,不断增强惩防能力,发挥惩防体系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是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保证,也是摆在纪检监察干部面前一项重要课题。

(一)加强培训学习,提高理论业务水平。首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理论素质和思想水平是搞好各项工作的基础,要用先进的理论和思想武装头脑,把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作为核心内容;其次,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执纪办案专业性强,既要懂得办案的程序法,又能熟悉实体法,要经常性进行培训,系统学习党的纪律条例和法院系统三个《办法》和若干《规定》等。同时加强办案的实际能力锻炼,要选派人员到当地纪委、上级法院参加一些大案的查办工作,在实践中得到锻炼,提高办案技能;再次,要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只有系统掌握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才能在办案中揭示真伪,辨别是非。

(二)规范职业行为,提高依法依纪办案素质。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依纪依法办案的理念,培养风清气正的执纪执法氛围。要培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的作风;要培养求真务实的作风,实事求是,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具备公道正派的品德,对待每一个被查处的对象要不分亲疏,不分职位,客观公正公平;要具备清正廉洁的品质,正确对待名位,自觉抵制诱惑,正确处理人情,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三)加强职业保障,提高工作积极性。案件查办工作既十分重要,又有一定的复杂性、艰巨性,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既有风险也有危险,加强职业保障,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是顺利开展案件查办工作的重要因素。一是党组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办案工作。不论什么案件、不论发生在哪个部门、不论是谁,党组要有坚决的态度、明确的要求、严明的纪律作为坚强后盾,一查到底。在明确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力,维护纪检监察部门的威信,树立纪检监察工作的职业尊荣;二是关心纪检监察干部的待遇。查办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往往不被人接受、理解,容易形成对立面,在晋级晋职、评先评优等民主测评方面,给纪检监察干部背上了思想包袱,束缚了手足,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对此,要制定切实的保护和激励措施,对他们的工作绩效要科学进行考核,对优秀人才要优先提拔使用和解决待遇,不仅要让他们安心工作,而且要充分激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三是保障办案经费,不断改善办案条件。有条件的法院应当配备摄像、监控、录音设备、车辆和通讯工具,为办案提供有力的保障。200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成效明显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 谭 浩)中央纪委监察部7日在北京召开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通报200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有关情况。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通报查办案件情况,并同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一起回答记者提问。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吴玉良主持会议。

据介绍,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处了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2009年1-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结案101893件,处分106626人。在受处分人员中,给予党纪处分85353人,给予政纪处分29718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4.4亿元。

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了五个方面的案件。一是坚决查处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和对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以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查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1001件、环保违规违法案件10000余件。

开展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共接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方面的群众投诉举报8794件,核查3822件,处分259人。二是严肃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王益、米凤君、陈少勇、朱志刚、皮黔生、黄松有、陈绍基、王华元、郑少东等大案要案,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正在立案检查的还有许宗衡、李堂堂、黄瑶、宋勇、康日新、张春江等。各地各部门也查处了一批在本地本部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三是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858件,涉案金额32.9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2906件,涉及国家公务员3202人。四是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针对云南孟连“7·19”等群体性事件,查处了孟连县原县委书记胡文彬、刀立富受贿等腐败案件。监察部直接参加16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已查结11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1人。五是严肃查办重点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治理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全国因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98人。

据统计,2009年1-11月,受党纪处分人数占党员总数的1.1%。,其中因贪污贿赂行为被开除党籍并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2231人,占受党纪处分人数的2.6%,占党员总数的0.029%。国家统计局的民意调查材料显示,近年来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平稳上升。国际社会对我国反腐败工作也给予积极评价。

干以胜在通报情况时介绍,2009年,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办案工作呈现出办案工作力度明显加大,依纪依法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进一步发挥,基层查办案件工作得到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能力不断增强等特点。通过查办案件,严肃了党的纪律,惩处了腐败分子,教育了党员干部,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安塞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查办案件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程是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投诉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依法依纪及本规定查办案件。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他人泄漏查办案件信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逐级请示、汇报制度,不准瞒报、漏报。第五条 信访投诉反映干警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按照程

序查处。第二章

分 类

第六条 监察室内勤接收信访投诉材料后,对于涉及违法违纪等问题的信访材料,一律填写《信访案件流程表》进行登记,根据投诉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

处理。

第七条 反映审判、执行当中的程序或实体问题,以及一般审判作风等问题的信访投诉,由内勤负责报监察室主任签发,将信访材料转相关庭室处理。第八条 反映违法违纪以及较严重审判作风问题的信访投诉,内勤将有关信访材料交监察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对该信访投诉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章

转 办

第九条 监察室主任对信访投诉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投诉反映的问题属一般的违法违纪或审判作风,可责成相关庭室就投诉问题说明情况。第十条 对于转相关庭室办理的信访投诉,由内勤负责制作《监察室信访转办单》,转办单的转办意见栏内应当写明回复方式和回复日期。回复方式包括:填写并交回转办单、上交书面报告、承办人携卷宗和书面报告向监察室主任说明情况等。回复日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之内,个别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在15日内回

复。

第十一条 各庭室领取《监察室信访转办单》,应当在监察室信访转办单签收本上进行签收;对需要回复的,应当按规定期限办理回复事项。

第四章

初步调查

第十二条 监察室主任经审查,认为信访投诉涉及违法违纪或较严重以上审判作风问题,应当报请纪检组组长决定是否时行初步调查核实。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以下违法违纪或较严重的审判作风问题的信访投诉,决定进行初步调查前,纪检组长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一)被反映人为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二)反映问题的性质为贪污、受贿等廉政问题,或较严重以上的违法审判、审判作风等问题;

(三)有上级单位领导批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提案涉及的违法违纪或

审判作风问题;

(四)其他需要报请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于决定初步调查的信访投诉,纪检组组长签署调查意见后,由

监察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监察室调查一般采取找被投诉人、相关主管领导、信访人谈话,调阅有关案卷,外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与政治科、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谈话和调查一般应当有两名调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谈话笔录和工作记录,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第十六条 经初步调查,认为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如信访人向二个以上单位投诉,或应被投诉干警本人要求,或监察室认为有必要为被投诉干警恢复名誉的,应当按照《安塞县人民法院公开正名制度》的有关规定,监察室为

被投诉干警正名。

第十七条 经被步调查,认为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但不构成违法违纪,属一般的工作过失问题,监察室应当对被投诉干警进行戒勉警示。戒勉警示的方式包括:(1)监察室责成责任人所在部门的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2)由纪检组长或者监察室主任对责任人进行戒勉谈话;(3)在本部门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4)在全院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以上警示方式可单

独或合并使用。第五章

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 经被步调查,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有构成违法违纪重大涉嫌的,应当立案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监察室对拟立案调查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制作初步调查报告,报送纪检组组长审批后,由纪检组组长报请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监察室查办案件,应当派2名以上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不准纪检监察干部单独办案。未经纪检组组长批准,不得邀请非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案工

作。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监察室认为被调查人已构成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依规定制作相关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纪检组长

同意后,上报党组书记、院长批准。

第六章

归 档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对信访投诉初步调查的,相关材料应当装订成册,由内勤负责保存3年。逾期的材料,经请示纪检组组长同意后,可做销毁处理。第二十三条 监察室立案调查的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当将整个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立卷,及时向院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工作取得新成效

最新数据显示,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6%。,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和司法机关直接作刑事处理的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0.17%。查办违纪案件,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查处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有力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保持了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突出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尤其是中央严肃查处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充分表明,无论腐败发生在哪个地区、哪个部门,无论腐败分子其职务有多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让他们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发生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中的严重违纪案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重中之重。几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办了一批省部级领导干部案件。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江苏省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等均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查办了一批在本地区本部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针对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重拳出击,毫不手软。在交通部门,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章俊元、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河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等人皆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办。同样,在金融系统,在公检法系统,一批身居高位的违纪违法人员也被绳之以党纪国法,不仅起到了震慑之效,也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进一步扭转了风气。

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查处。从2005年8月到2007年7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2.8万件,涉案总金额66亿元。六大领域和九个方面的案件1.7万件,占总案件数的63%,涉案金额44亿元,占总金额的66%。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鸣放、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春禄、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等,均因涉嫌商业贿赂而被查处。

随着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犯罪分子被成功遣返回国,我国与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腐败行为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粉碎了腐败分子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此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积极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的协作配合,加大了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赃款赃物追缴力度以及对携赃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

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不光查处大案要案,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把查处“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案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查办直接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狠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严查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对极少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部分医疗机构乱收费等行为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驻卫生部纪检组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了群众利益。

——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以严查“苏丹红”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齐二假药事件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为代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惩处了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了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严厉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着力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保证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严肃查处环保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还百姓碧水蓝天„„哪里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护佑“触角”就伸向哪里!

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治标,更要治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决严惩腐败分子的同时,十分重视深入分析典型案件,把查办案件与加强廉政教育、推动制度建设、强化权力监督、促进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治本功能,从源头上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意选取一些典型案件,收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意发现案件的发生原因以及规律特点,揭示腐败滋生的深层次原因,对发现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弊端和薄弱环节,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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