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2024-10-11

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共8篇)(共8篇)

1.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篇一

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农[2008]8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规范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核以及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使用、拨付程序,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为全省林业经济的发展、林业产业的壮大做出了积极贡献,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5]4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财政贴息的林业贷款类型

可享受财政贴息的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林项目的贷款和林业小额贷款。

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林项目的贷款包括工业原料林造林、毛竹低改、油茶造林、国营林场用材林苗木的培育、林农或林业职工造林贷款。

林业小额贷款指林农和林业职工从事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当年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含)万元贷款。

二、计划申报及下达程序

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实行逐级申报。设区市林业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20日之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申报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省林业厅对各设区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筛选,并经省财政厅同意,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同意后,省林业厅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于每年9月3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于10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资金拨付程序

每年省林业厅在收到国家林业局下发的落实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通知后,将获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各级林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按照验收的具体要求组织对获得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对贷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享受贴息期1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设区市组织验收;贴息期1年以内和3000万以下的项目按属地关系验收。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见附件3)以及县财政局、林业局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见附件4),于3月底之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2 资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报告、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和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下达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责任追究

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要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相关报表及材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细则自2009年开始起执行。

七、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要求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3、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

4、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

附件1

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要求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材料及申报表一式三份(A4大小),每年11月20日之前上报,各级林业及财政主管

部门要切

实做好项目的筛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一、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工企业、林农及林业职工(暂定30万元以上)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

上报内容包括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等。

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贷款总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标准文本,项目贷款总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见附表3)。

3、贷款单位申请计划的文字报告及申请表,报所在地林业局和财政局,由所在地林业局、财政局按要求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4、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表1)填报要求:

(1)借款人全称:承贷主体单位名称,要以企事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

(2)所有制性质: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3)项目单位类别:必须按“林业龙头企业、林场、苗圃、森工企业、林农、林业职工”注明项目单位类别。

(4)项目规模及内容:项目要详细写明主要树种、总规模及当年种植规模,数量单位要统一,如**万亩(当年**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

(5)建设性质:分为新建、续建。(6)项目总投资:指项目投资的总规模。

(7)自有资金率:为项目单位自有资金用于投资该项目的部分与总投资的比率,含新增贷款后要大于30%,少于30%的项目不得申报。

(8)内部收益率:表明项目自身的实际盈利能力或所能承受的最高利率,能反映项目的收益质量,一般与国家规定的基准内部收益率(或资本成本率)比较。若高于后者,则项目是可行的,若低于后者,则是不可行的。

(9)法人情况表数据可从单位财务报表摘取或计算取得。

4(10)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应具有一定赢利能力及信用等级,林业龙头企业信用达A级以上(含A级)才可以申报贴息。

(11)资产负债率:反映贷款单位的偿债能力,为单位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原则上不超过60%,超过70%项目不得申报。

(12)利润总额:企业出现亏损,年利润为负数的企业不得申报。(13)有不良贷款的企业不得申报项目。(14)贷款方式:一般为抵押或担保等贷款方式。(15)企业法人总资产要大于项目总投资(总资产>总投资>申贷总额)。

(16)当年申贷总额≤项目总投资*(1-自有资金率)。

5、有效的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必须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林业龙头企业证书,且证书并未过期)。

6、附企业当年10月份资产负债表,要确保资产负债表数据与填写的申报表法人情况数据相一致。

二、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

林业小额贷款是指林农或林业职工从事营造林项目,累计贷款金额小于30(含)万元的贷款。

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由各设区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汇总、上报申请本地区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申报单位,按贷款用途分类填报林业小额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表2)。

附件2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各级林业及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的筛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一、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工企业、林农及林业职工(暂定30万元以上)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

(一)当年新增贷款项目贴息时间的范围

当年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含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二、三季度所取得的新增贷款,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新增贷款应属下一申报贴息资金的范围。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资金。

(二)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当年新增贷款项目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贷款单位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需写明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创造的社会效益——产值、安置就业人员、上缴税收、带动农户数、人均年收入增加额),上面须加盖项目所在县林业局、财政局、贷款银行、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公章。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3)贷款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每一页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4)银行借款凭证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5)银行结息单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企业是否正常结息)。(6)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贷款余额情况表(见附表2)。

(7)林业龙头企业还需提供未过期的林业龙头企业证明文件或认定文件复印件。(8)对未列入当年林业贴息贷款国家批准建议计划的项目,如要申报贴息资金(即属于新增贷款规模或变更建设项目),贷款单位还需按原申报建议计划程序,补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调整计划(填列内容及要求同贷款项目计划申报)。

2、当年新增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填写要求

(1)单位名称:已下达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与下达的建议计划项目单位名称相符,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

(2)项目单位类别:必须按“林业龙头企业、林场、苗圃、森工企业、林农、林业职工”注明项目单位类别。

6(3)项目规模及内容:项目要详细写明主要树种、总规模及当年种植规模,数量单位要统一,如**万亩(当年**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4)借款合同号:为借款合同上的具体号码。(5)借款凭证号:为借款凭证上的具体号码。(6)贷款期限:为借款合同上写明的起止时间。

(7)应贴息年限: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不足二年的,贷款项目贴息期为实际贷款期。(8)计划贷款额:为国家下达计划的金额。(9)实际贷款额:实际贷款的金额。

(10)申请贴息额:按每年国家下达文件的贴息利率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合同、借款凭证及借款进账单的借款用途栏目填写内容,必须与贴息资金申报计划内容相一致,如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就填写工业原料林基地或造林,流动资金借款、购买设备等不属于财政贴息范围。

3、以前贷款余额继续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创造的社会效益——产值、安置就业人员、上缴税收、带动农户数、人均年收入增加额)。(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只需填写年初贷款余额和申请贴息额项目)。

(3)银行结息单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4)加盖银行签章的银行贷款余额情况表(附表2)。

二、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的要求

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由各设区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汇总、并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林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对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及其申报中央财政贴息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认定,以县为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组织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县林业局需上报农村小额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农民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并汇总填写上报《林业小额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各县林业局需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借款凭证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银行结息单复印件、银行贷款余额情况表和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以便组织项目验收和接收检查。

三、材料上报要求

各设区市林业部门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将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等(A4大小、一式三份,内容清晰可辨,合同不得缺页),一并报送省林业基金管理站。

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得装订。

财政、林业联合上报文件---项目单位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文件及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进账单、结息单---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贷款余额证明表---其他证明材料。

2.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篇二

一、2009年贴息贷款工作简要回顾

2009年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十分重要的一年, 继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 首次召开了中央林业工作会议, 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就林业工作又做出专门批示, 要求林业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 依靠科学技术, 依靠深化改革, 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林业方面建设任务。林业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乃至全社会前所未有的重视。2009年, 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等工作要求, 认真做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找准贴息贷款工作在林业发展大局中的定位, 抓住林业贴息贷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完善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贴息贷款规模大幅度增加, 有力地支持了林权制度改革, 促进了现代林业产业的发展,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 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取得新突破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 我们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对进一步完善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和财政贴息政策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出台了新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在扩大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范围、提高贴息率、延长贴息期限等优惠政策和下放贴息项目审核权限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突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对林业信贷政策做出新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出台了贯彻落实上述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各地林业部门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以及全面做好林权改革金融配套服务工作等一系列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 有效地改善了林业融资环境, 拓宽了林业融资渠道, 有力地支持了林业产业的建设与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 林业贴息贷款规模创历史新高

2009年, 在财政部和有关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经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林业贴息贷款规模由2008年的80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60亿元, 贴息贷款余额达到212亿元, 中央财政贴息6.5亿元。林业贴息贷款已成为我国林业产业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尤其是中央贴息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的发挥, 有效地引导了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等积极投入林业建设领域, 增强了林业产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据统计, 2009年, 各地利用林业贴息贷款及其配套资金营造速生丰产林49.7万hm2, 抚育55.4万hm2次, 新造经济林17.7万hm2, 改造经济林9.6万hm2, 种植其它经济植物11.48万hm2。支持多种经营项目451个, 创产值223.39亿元, 创利税24.20亿元, 安置就业人员13.07万人。

(三) 贴息贷款扶持重点进一步突出

紧紧围绕林业建设大局, 按照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各地对林业贴息贷款的扶持重点更加明确。一是大力支持造林项目, 使森林培育成为一个重要产业。对各种经济实体商品林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二是积极扶持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工作, 切实解决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广大林农融资问题, 专门安排贴息贷款计划规模推进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试点工作, 积极支持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三是对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经营形式的林业龙头企业加工项目进行支持, 目的在于通过贴息贷款政策带动更多的林农增收致富, 使广大林农共同分享林改成果。

(四) 林业贴息贷款管理与服务机制不断完善

为了切实服务于现代林业产业发展和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 不断探索新的管理与服务模式。特别是与金融部门联合, 通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建立健全林业担保服务机制和政策性林业保险等政策措施, 进一步解决林业贷款项目规模化、组织化和融资成本高等问题, 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融资平台, 进一步提高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有效地保证了林业贴息贷款的落实及其促进现代林业产业建设重要作用的发挥。

(五) 加强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各地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 按照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召开业务工作会和举办业务培训班, 加强学习, 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 不断完善贴息贷款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评审制度, 定期组织林业、财政、金融、科研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对拟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在林业部门管理内部积极推进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合理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并对实施中的贴息贷款项目采取了例行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许多地区建立了网上公示制度,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 林业工作地位进一步提升, 目标、方向、任务进一步明确。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明确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林业新的历史地位:林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 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 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同时, 赋予林业以新的历史使命: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大举措,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首要任务, 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 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要途径。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林业发展的十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林业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 内涵不断丰富, 发展空间不断扩大, 全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与日俱增, 对加快林业发展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深刻分析了当前林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确保2020年比2005年新增森林4 000万hm2, 新增森林蓄积量13亿m3, 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 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4万亿元。对于贴息贷款管理工作, 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增加贴息规模, 发挥贴息在金融支持林业发展中的杠杆作用。

我们要切实把握好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对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业产业的建设与发展的要求更加突出。要按照发展现代林业, 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 实现林业的科学发展和兴林富民, 解决好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关系。林业产业的特点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 要产业建设生态化, 生态建设产业化。要从林业产业发展的大局和总体要求谋划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工作, 找出工作差距与不足, 深入促进林业产业的大发展, 尤其是解决产业建设资金不足问题。二是林业改革对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 林业的产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广大林农成为产权主体, 对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工作, 尤其是对发挥好贴息政策的导向作用提出了新要求。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管理困难多, 难度大, 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发挥贴息贷款政策的导向作用, 积极推进解决“三农”问题, 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林业产业发展对林业贴息贷款的扶持重点提出了新要求。各地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工作, 要紧紧围绕林业建设总体目标, 结合当地实际, 确定林业贴息贷款重点支持领域, 主要是进一步推动造林项目建设, 积极促进新增森林面积4 000万hm2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做好广大林农的小额贴息贷款服务工作, 积极扶持林农增收致富;积极促进规模化的林业高新技术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要求贴息贷款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完善, 进而实现公平、普惠的政策目标。

三、认真做好2010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一) 着力提高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落实率

各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组织做好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落实工作, 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四大类别结构比例组织落实贷款项目, 切实提高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落实率。可以根据本地区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比例一般控制在四大类别各项总额的10%-15%。

(二) 抓紧出台各地贴息贷款实施细则

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新出台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发展的优势和潜力, 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实际、便于操作、有利于管理的实施细则, 特别是要重点协调落实好地方财政贴息政策, 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 全面落实林业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三) 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金融部门合作

按照金融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金融部门抓紧出台本地区的相关制度办法, 并把贴息贷款政策充分考虑进去, 利用起来, 积极协调落实金融部门支持林业发展的优惠信贷政策。

(四) 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中央贴息资金的监管

按照《关于开展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 2010年要组织对2009年中央贴息项目进行检查, 重点对规模大、项目集中的地区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重点检查贴息范围是否符合贴息政策、贴息项目是否存在骗取中央贴息问题, 是否挤占、挪用、截留中央贴息资金等。这项工作事关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贴息政策的扶持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对贴息贷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总结好“十一五”, 谋划好“十二五”

3.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篇三

北京:可获得全额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

北京市农村妇女、未就业女大学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妇女等劳动年龄内女性,如果干个体从事网络销售、家政服务等微利项目可获得全额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也可根据吸纳符合规定妇女的人数,享受全额贴息或者按一定比例贴息。贴息政策分为两种——针对个体户和合伙经营创办的小企业。个体户的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果是“微利项目”的,无须第三人对其承诺担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或人保局提交书面申请。优惠对象:应有北京本市户籍且在劳动年龄之内,包括农村妇女,持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女性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已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女大学生,未就业的女复员转业军人。

天津:大学生创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方面,对创业大学生从事集体运营的,恰当征收营业税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且经考察核实无应征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天津大学生自主创业所创办的企业,凡契合有关优惠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巧、农林牧渔、节能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设立创业专项资金,政府和高校每年都要支配专项经费用于支撑大学生自主创业,勉励和搀扶大学生展开自主创业实际运动。

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集体运营的,凭学生证操持有关登记手续,可享受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于下岗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集体运营有关免费优惠政策的告诉》规则的37项行政事业性免费优惠政策。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工商部门优先受理其注册登记请求、优先操持并简化登记手续。在小额担保存款基金中,设立1亿元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大学生毕业3个月后可请求5-8万元的小额存款,并享受小额担保存款全额贴息政策。

安徽:政策“护航” 创业可领“红包”

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为重点,安徽省已经出台5项政策,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放宽创业市场准入,加大金融对创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创业载体建设。

今后,返乡农民工创业将可享受到近年来出台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县域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返乡创业民工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于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其吸纳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吸纳人数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于一次性补助。

此外,返乡创业民工从事种养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拍卖取得开发使用权,期限最高可延长至50年。将返乡创业农民工作为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的,吸纳登记失业的农民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及财政贴息。

四川:为返乡农民工建创业绿色通道

为鼓励返乡农民工兴办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四川省工商部门正逐步完善扶持政策。对持有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返乡证明的农民工,工商部门将减少审批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注册资本等限制,免去个体户登记费。同时,各地还抽调工商干部进村入户,为农民工送去鼓励创业的政策,并逐户逐人造册登记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上门受理、审查和发放营业执照。一系列的优惠措施,使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成本得以大大降低。

湖北:农民回乡创业其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贴息50%

湖北省委、省政府向全省印发《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要求在全省实施“回归创业工程”,为县域经济发展培植新的增长点。其中,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办的小型企业,符合相关政策的,其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贴息50%。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宅基地换房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并优先用于外出务工农民回归创业。将回归创业企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岗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技能就业计划”和“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给予补贴。

江西:对有创业愿望的妇女进行创业培训

江西省各地区将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妇女进行创业培训,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妇女创业的项目,指导她们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和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同时,各经办金融机构将会开办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开设承办业务窗口,为妇女创业贷款提供信贷服务。

吉林: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为扩大农民工培训政策惠及面,吉林省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同时,为切实解决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农民因“工学矛盾”影响参加培训的难题,降低农民参加技能培训的成本,同时,为探索有效防范农民工培训中骗取套取培训资金风险的新途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省各行政村的“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上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农民自愿参加、自主选择所学专业(工种),主要利用农闲季节和早晚时间上网学习,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给予相应的补助。

深圳:残疾人参加劳动技能培训费用可核销

深圳不仅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有鼓励,而且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可获2到3万元的扶持。对取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福利企业资格的残疾人企业,给予实际场地租金补贴。

同时,残疾人参加劳动技能培训费用可核销。另外,《办法》鼓励残疾人考取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考取初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600元;考取中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1000元;考取高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1500元;考取技师(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2000元;考取高级技师的,给予奖励3000元。

杭州:免公司注册费可住宅经商

本地籍应届生创业免公司注册费、本地籍应届生创业可住宅经商。依据新政策,对杭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文化经纪、动漫制造等文化创意产业及技巧开发、技巧转让、技巧效劳等科技企业或集体工商户的,能够注册在区县政府肯定的集中办公区,也能够应用住宅作为住所(运营场合)进行登记注册。其中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的,应该遵照中央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则予以操持。

勉励本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个人创业第一次存款额度由6万元进步到9万元,再次存款额度由6万元进步到10万元。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存款额度由每人不超越6万元进步到不超越9万元,最高60万元。小额存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收入。须要注重的是,大学生需出具毕业证,街道的就业证实,以及你的创业规划书。

武汉: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48项

武汉市物价局2007年下发的有关政策称,对从事集体运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或按最低规范缴纳,有关运营效劳性免费,特殊是政府定价和政府指示价的运营效劳性免费名目,共20项;对从事集体运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有关治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免费共28项。两类相加,共48项。高校毕业生从事集体运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二年内凭毕业证享受有关免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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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成立小(微)型企业免税5年

高校毕业生从事集体运营的,自同意运营日起,1年内免交集体户登记注册费、集体户治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假如成立小(微)型,只要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5年。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请求停业存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存款贴息。

依据中央和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则,长沙地域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危险评价、免费政策培训、无偿存款担保及局部税费减免四项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长沙市还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创业教导培训中心,免费为大学生供给项目危险评价和指示,赞助大学生更好地掌握市场时机。

厦门市:主要扶持劳动密集型的手工加工业、农家乐等

厦门市今年将延续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从农村延伸到城镇,只要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退役军人,都可以向街道社区申请,扶持创业。同时今年主要扶持:一是劳动密集型的手工加工业,通过一些女能人经办的服装、小商品商店等,提供一些针线活或者手工制作活,可以让不能外出上班的妇女带回家或者就在家门口做;二是农家乐的发展,还有农村花卉基地、“一村一品”等农村创业品牌,提供农村妇女创业发展资金,扶持农村妇女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贷款贴息和学习培训补助;三是扶持家政服务业,目前家政业的社会需求量很大,去年以来培训了几批,今年仍会开展家政员、月嫂培训,时间12天,可推介上岗;四是技能培训方面:符合外来女员工,本市失业女工等条件,还可提供插花、会计证等培训。

烟台市:单亲妇女创业有“租赁补贴”

凡具有烟台市户籍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妇女,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府将根据您房屋租赁费的50%予以补贴,补贴时间为一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创业者可以携带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租房合同、《税务登记本》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或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西安:妇女创业最高可贷款8万元

西安市针对妇女创业出台小额贷款优惠政策,项目经审核通过者最高可贷款8万元。满足条件的妇女可先向社区提出申请,再经由相关部门审核,最后由金融机构放贷。具体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资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自有资金等因素综合审定。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期限为两年。对于经营较长的项目,可将贷款期限延长至三年,到期一次性还款,不再延期。合伙创业者贷款人数最高不超过10人,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还款期限为两年。

四川宜宾市: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并给予半年的试营业期

四川宜宾市除了免收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费,工商部门还对从事不涉及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行业和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给予半年的试营业期,对超出工商部门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都给予半年变更登记的宽限期。

浙江绍兴市:创业可享受20万元贷款额度的据实贴息扶持

绍兴市将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市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持证残疾人、低收入群体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绍兴市区外户籍,创业地在绍兴市区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实行贷款和贴息分离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据实贴息扶持,其他人员可享受财政不超过5万元贷款额度的据实贴息扶持,期限最长为3年,展期不贴息。

此外,对进入认定的创业园区创业的小企业,因流动资金发生困难,经园区审核推荐,可给予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另外还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等服务。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补助。

宁夏中卫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享受0.5万元至5万元扶持资金

为鼓励和推动我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中卫市财政局和市残联结合本市实际,联合制定了《中卫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沙坡头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根据投资规模、种植养殖规模的不同,可享受到不同标准的资金扶持。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各类

残疾人创办工商企业、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个体工商经营;沙坡头区范围内18岁至60岁未安置就业或下岗后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的各类残疾人,不论从事任何合法的生产经营,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专项扶持资金;创办工商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残疾人扶持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数、投资规模的大小享受0.5万元至5万元扶持资金。

黑龙江省大庆市:待业一族恋上“微创业”

微型企业是指包括业主本人在内,职工人数不到20人,创业者注册资本一般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据了解,大庆仅个体经营商铺就有2.9万多户,按照投资小、人数少的概念来划分,也可算是“微创业”。

由于工作时间自由灵活、投资较小,微创业成了刚毕业的大学生、下岗职工、农民工和残疾人就业的一大选择。在微创业日益流行的同时,各大网络、企业也陆续推出了相关的微创业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机会。

去年,大庆市委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新闻传媒集团共同主办了360行青年绝活大赛之“金网络微创业”大赛,为市民提供微创业的平台。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创业平台注册人数已达26万。业内人士指出,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也给微创业的发展带来机遇。微创业不仅缓解了当前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更为草根人士提供了一条容易实现梦想的创业之路。

河北唐山市:丰润扶贫基地助残疾人致富

为从根本上改变北部山区残疾人致富能力差的问题,2009年7月,丰润区残联在韩岩头村设立了扶贫基地,先后投入资金30多万元,重点推广“绿岭”薄皮核桃、“牛妈妈”枣、小尾寒羊和波尔山羊养殖等种养的项目,引领残疾人依托荒山增收致富。与此同时,通过发放技术资料、邀请专家现场演示种养技术等方式,为贫困残疾人举办免费技术培训62场次,使70%的参训人员掌握了1至2项实用技术,部分参训人员实现了自主创业。扶贫基地还与有放养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签订了种羊养殖协议书和羔羊回收合同,技术员随时上门为残疾人提供防疫、配种等服务,有效地解决了残疾人的后顾之忧。目前,扶贫基地已形成集良种引进、规模繁育、专业化防疫、规范化管理于一体的经营模式,成为名副其实的助残致富平台。

内蒙古包头市:就业政策进社区

今年以来,为全面落实“残疾人、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充分就业的目标,包头青山区就业服务局从社区就业困难群体抓起,采取小额担保贷款帮扶、社保补贴帮扶和就业援助帮扶等形式,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取得了一定效果。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有效缓解就业困难人员在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包头青山区就业服务局开展了“就业政策进社区、社保补贴补个人”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对就业困难帮扶对象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排查,基本做到了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截止到目前,已为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开展了“一对一”职业指导近3000多次,为6083人发放社保补贴660.86万元,为160人发放岗位补贴16.16万元。他们还积极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送温暖的活动,初步建立了街道、辖区用人单位、社区三方联手的就业援助机制,先后在绿化、物业、钟点工、夜间值班室等岗位安置大量就业困难人员。目前,有2410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就业援助帮扶实现了再就业,实现了“就业一人、解困一家”的帮扶目标。

赤峰市红山区:为残疾人就业创业铺路搭桥

红山区残联、金融、税务、商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联手帮扶残疾人就业,在家政服务、车辆维修、纺织缝纫等领域优先安排残疾人,对技能型残疾人就业创业大开绿灯。赤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红山区国税、地税工作人员在日常征管工作中,搜集流通、食品、餐饮等领域用工信息3000余条,传递到残疾人就业网络,并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班,为残疾人创业就业铺路搭桥。

株洲市荷塘区:贫困残疾人创业 最高可获3000元补贴

荷塘区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区残联将依据具体情况,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其他自主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500-3000元的扶持。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种植、养殖、服务等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或具有一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培训实习功能的实体,以通过扶持残疾人有效劳动或以通过培训使残疾人实现脱贫致富为宗旨的基地将予以补助。 “通过考察,确定为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的,还将按实际情况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达5万元。”该负责人表示。

4.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篇四

2010年9月郑州

2011林业贴息贷款

项目申报讲解

一、申报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

三、项目申报程序

四、2010项目申报出现的主要问题

五、认真做好2011项目评审工作、提高上报文件质量

一、申报项目的基本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省林业产业规划和重点工作要求,确定林业贴息贷款扶持重点。

2、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本省《细则》等规定要求。

二、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要求

1、注意贷款主体和建设内容

A、林业龙头企业基地 农户

B、各类经济实体国家沙区、石漠化地区种植业贷款项目

C、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D、农民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

二、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

2、注意项目是否已超过应贴息年限

3、严格限制林产品加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

符合各类银行发放贷款的一般要求

1、自有资金率一般要求30%

2、资产负债率贷后原则上小于70%

3、企业信用等级方面的要求

4、企业盈利、无不良贷款

5、项目建设单位成本合理

6、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二、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

填列项目计划备案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借款人全称:贷款承贷主体名称要正确

2、项目规模与内容:种植和养殖业项目要填列项目总规模、品种和当年任务量;加工类项目要填列加工能力和建设内容

三、项目的申报程序

按《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申报

四、2010申报项目出现的主要问题

选项把关方面的主要问题

1、申报计划总体思路和重点不突出,尤其是没有认真对林业龙头企业项目带动农民增收的政策性目标进行有效把握。

2、把关不严,不认真核查。同类项目单位建设成本差别极大。

3、把不符合贴息贴息规定的项目进行上报。

4、同一单位申报多个项目。

5、多头申报。同一项目既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又申请林业基建贴息贷款等。

四、2010申报项目出现的主要问题

申报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按要求对较大规模重点项目和多年贴息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说明。

2、申报文件备案表不规范。如把非国家沙区规划范围内种植项目列入沙区类种植类项目。

3、不按时上报申请文件。

五、认真作好2011项目评审工作、提高上报文件质量

认真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切实提高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质量。结合项目单位资质、信用等情况对项目建设内容及其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林业龙头企业加工项目要加强其对促进农民增收效果的考察,切实发挥带动示范作用。

认真填报《2010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确保分类准确,数据真实。其中,林业龙头企业的工业原料林(含木本油料)和沙区石漠化地区种植业项目统一并入“工业原料林(含木本油料)及沙区石漠化地区种植业项目”大类中填报。

五、认真作好2011项目评审工作、提高上报文件质量

按时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与申报文件一致。

要严格控制2011非林业主导产业项目。

对申报文件的要求:申报2011计划文件必须明确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总体思路、选项原则、扶持重点以及建设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多年扶持的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等相关情况说明。说明可作为正文附件上报。

2010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讲解及总结要求

一、效益表主要指标解释

二、认真做好2010林业贴息贷款总结工作

一、效益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行说明

速生丰产林

1、第4行“抚育(万亩次)”:指项目建设单位为促进林木生长发育而采取的施肥、灌溉、间伐等措施形成的累计幼林抚育面积。如:1万亩林木年抚育2次,可统计为抚育2万亩次。

一、效益表主要指标解释

2、多种经营

1、本表凡多种经营项目均不包含种植业项目。

2、未投产(含新建和续建)项目

(1)第12行“项目个数”:指未投产的多种经营项目个数。需要注意的是:对林业职工个人养殖业和林产品加工贷款,要以县或林业局为单位分别汇总,一个类别(如养殖业)算一个多种经营项目。

(2)第13行“创产值(万元)”:指当年未投产的多种经营项目,按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说明书填列预计产值,单位为万元。

“创利税(万元)”

“安置就业人员(人)”

一、效益表各项指标解释

3、多种经营已投产项目

第18行“项目个数”:指已投产的多种经营项目个数。

需要注意的是:对林业职工个人养殖业和林产品加工贷款,要以县或林业局为单位分别汇总,一个类别(如养殖业)算一个多种经营项目。

一、效益表主要指标解释

4、贷款单位付息总额

第23行“本贷款单位付息总额”:指贷款单位中央

贴息项目当年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总额,单位为万元。

5、中央财政贴息总额

第25行“中央财政贴息”:指中央财政安排落实的贴息

资金额,单位为万元。

一、效益表主要指标解释

(二)栏说明

贷款计划(上年第四季度加上本年前三季度为一完整,下同)

1、第1列“工作量”:种植业项目(含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其他种植业,下同)具体指当年林业贴息贷款按项目总投资比例计算预计完成的种植业面积;种植业以外的多种经营项目具体指当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预计达到正常生产经营能力时所形成的产值、创造的利税、安置的人员。

2、第2列“贷款额”:指当年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数,单位为万元。

一、效益表主要指标解释

3、初贷款余额

第3列“初贷款余额”:指当中央贴息存续期间的初林业贷款余额,单位为万元。例如:2010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表中“初贷款余额”是指20073年期贷款余额+20082年期以上贷款余额+2009新增贴息贷款额。具体包括2006年第四季度和2007年前三季度3年期贷款、2007年第四季度和2008年前三季度2年期和3年期贷款、2008年第四季度和 2009年前三季度新增贷款。贷款期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进行折算,如1000万半年期贷款余额应折算为1年期500万元贷款余额。

一、效益表主要指标解释

4、实际贷款额

第4列“实际贷款额”:指中央财政予以贴息的项目报告实际落实贷款额,单位为万元。具体包括列入报告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内的和经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通过的各地上报调整计划中的项目贷款落实额。

一、效益表主要指标解释

5、还款额

第5列“还款额”:指报告累计贷款还款额,包括贴息期已满的贷款额。还款额=到期贷款还款额+提前还款额+贴息期限已满的贷款额。(例:贷款日期为2008年8月的五年期500万元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贷款在2013年8月到期,因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所以在统计2011年贴息贷款还款额时,应把这个项目的500万元包括进来。)

一、效益表主要指标解释

6、末贷款余额

第6列“末贷款余额”:等于初贷款余额+实际贷款额—还款额。

一、效益表主要指标解释

7、完成总工作量

第7列“完成总工作量”:种植业项目具体指报告林业贴息贷款(含贴息贷款余额)按项目总投资比例计算实际完成的种植业面积。多种经营项目具体指当年林业贴息贷款(含贴息贷款余额)项目投产时所形成的产值、创造的利税、安置的人员。

一、效益表主要指标解释

8、贷款单位付息总额

第8列“贷款付息总额”:贷款单位中央贴息项目报告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总额,单位为万元。

二、做好2010林业贴息贷款

工作总结

(一)2009年效益表和工作总结上报出现的主要问题

1、不按时上报效益表和工作总结

2、报表质量不高。

3、工作总结不认真

二、做好2010林业贴息贷款

工作总结

(二)做好2010林业贴息贷款工作总结

1、按时上报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和工作总结

2、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A、2010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完成情况。

二、做好2010林业贴息贷款

工作总结

B、取得效益情况。贷款项目在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中发挥的作用及典型经验,特别是林业龙头企业在推进新农村、新林区建设中取得的成效,包括项目带动基地建设情况、受益农户数量和增收情况等。

C、有效做法。包括与金融和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制度建设、检查监督等。检查监督方面内容必须在工作总结报告中反映。

5.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篇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十九)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18日

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 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 〔2009〕10号),帮助海淀区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加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转化,提升企业品牌效应,鼓励著作权(版权)的开发与应用。决定对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划分标准暂定为:企业资产总额为2亿元以下,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下。第三条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从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列支,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第四条 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是贴息资金的管理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用于支持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在海淀区注册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企业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资金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当年的贴息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申报企业应按照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准备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海淀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三)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需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五)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限为合法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或几种。

第 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之内,须向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程序为:登陆海淀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下载填报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备案表→网上提交备案表。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企业登陆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下载填报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经评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及具体补贴方案(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质押的,分别与相关主管部门会商后确定)→报区财政局审核→向企业发放补贴资金。

(二)申请贷款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备案表。2.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4.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

5.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6.还贷证明。

7.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第3、4、5、6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分两批(上、下半年各一批)拨付。拨付贴息资金后,若贷款利率调整的,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第九条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项目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7.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篇七

一、政策背景

会泽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人口多、农户居住分散、贫困面大,传统的种植、养殖业制约着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扶贫开发形势十分严峻。1998年,会泽县启动了小额扶贫贴息到户贷款(以下简称“小额信贷”)工作试点,农行会泽县支行主动承担了全县小额信贷的发放工作。13年来,农业银行历经了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商业银行向股份制银行转轨,成为了国有大型上市银行,体制和机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农行实行商业化经营后,面对“三农”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现实,始终坚持“面向三农、服务城乡”,以服务“三农”、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 支农的方向始终没有改变,而且支农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多年来,农业银行会泽县支行始终把小额信贷的投放作为信贷结构调整的重点,充分发挥小额信款的优势,达到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从外部看,既解决了贫困群众自我发展缺乏资金的问题,同时密切了农行与各级政府的关系。从内部看既达到了信贷结构调整的目的,同时也为农行带来了有效的收入。

二、业务简介

小额信贷是一种以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它既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又是一种农行会泽县支行向农户提供有偿有息信贷资金的扶贫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初,小额信贷开始在农村进行试点,试点项目主要受到“孟加拉模式”的影响。随着业务的发展,小额信贷也得到了逐步完善,突破了传统的“孟加拉模式”,作了很多的创新,由原有的乡镇工作站为贷款主体进行统贷,转变为农户以惠农卡为载体逐户发放;由原有的贷女不贷男,转变为以户主为借款主体进行发放;由原有的期限1年分10次偿还,转变为期限1年到期一次偿还;由原有的每户最高1万元,转变为每户最高5万元。其基本内涵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做法和特点,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推行,资金投放额度逐年增加,扶持效果明显,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三、主要做法

农行会泽县支行开展的小额信贷,始终按照“三依靠”来开展工作,即依靠各级党政领导,依靠社会各方参与,依靠现有小额信贷服务系统。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在各级党委、政府及会泽县扶贫办的领导下,负责贷款农户的筛选,组织贷款资料的收集上报,贷款发放后负责管理和收回;农行会泽县支行负责贷款调查及审批,与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共同发放,并按各乡(镇)收回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向协助部门支付手续费;会泽县财政局负责小额信贷担保基金的筹集和利息的贴补;实行一次借款,到期还本付息,层层保证的运作模式。

(一)发放对象

资金短缺是创业初期最大的问题,很多创业者因无有效资产作抵押而无法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小额贷款无需抵押,方便快捷,因而是广大创业者最有效的融资途径;政府的创业贴息政策降低了融资成本,为一批创业者解决了资金瓶颈问题。会泽农行的支持对象重点是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种植、加工及营销的专业户、示范户,通过开展小额贷款,通过引导农户立足本地资源、围绕当地特色创业,增强了他们致富发展的能力。

(二)放贷条件

贷款申请人必须是有生产能力、有经营头脑、有还款来源、有信用的农户,有1名财政性工资收入的人员做担保,一个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该类贷款,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含18周岁) 60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3. 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任何逾期未还贷款。

4. 恪守信誉,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小额信贷”业务:

1.属于民政救济对象的;

2.存在恶意逃废金融部门债务的;

3.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4.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5. 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三)开展情况

农行会泽县支行在2011年信贷规模吃紧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协调资金,发放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截止2011年末,全年新发放小额扶贫到户贷款1783笔金额8613万元,累计发放41281万元,已覆盖了全县21个乡(镇)376个行政村4126个村民小组,约有10.76万农户、40.73万农民得到了实惠,进一步加大了服务“三农”力度,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

(四)放贷效果评估

目前,小额贷款信贷资金的覆盖率为100%,收回率为99.7%,项目成功率为98%。小额贷款的投放,对会泽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无业者创造了一次就业机会。随着发放规模逐年扩大,带动了一大批无业人员就业,随着这些经营实体的不断发展,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创造了越来越多的就业岗位,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同时也为承贷银行拓展了稳定的收入来源,2010年财政部门累计贴息1900多万元,全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初步形成了“放得出、收得回、效果好”的工作格局。

四、存在问题

一是承贷银行信贷人员少,小额信贷户数多,只能依靠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来收集客户资料,信贷资金不能与农户面谈、面签,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

二是小额信贷的投放量在逐年增加,而担保基金未变,仍是2004年筹集的300万元,担保基金的额度与小额信贷的推进力度不匹配,存在一定的防范风险。

三是贷款期限短。政策规定贷款的期限1年,贷款者很难实现资本的收回。贷款的数额也比较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5万元的数额满足不了有积极创业意愿的农户要求,尤其是对合作社组织和小型企业,这些数额显得杯水车薪。

五、改进小额信贷服务的建议

一是根据农行信贷人员少,小额信贷户数多,不能全面执行行内的面谈、面签制度,建议进一步发挥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作用,与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签署《保证借款人信贷资料全面真实的承诺》,在贷后检查中发现虚假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承担代偿责任。

二是随着小额信贷的逐年增加,建议政府部门按贷款的增长比例逐年增加担保基金的存储额度,建议保证金数量不低于当年发放贷款的5%。

三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对农村小额贷款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要提高小额贷款的发放额度,建议小额贷款的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贷款应进一步放宽;二要适当延长小额贷款的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贷款到期确实需要延期的,可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展期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四是出台规范的操作守则。一要出台统一的实施细则,使小额信贷走规范化之路;二要简化贷款申请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良好的信贷环境,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贷款;三要在条件具备时推行一站式办公,在政务服务中心设小额贷款申办点,成立联审小组,畅通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8.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扶贫资金风险防控,规范金融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X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金融助推产业精准脱贫工作的意见》《X县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脱贫的扶贫产业项目和扶贫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进行适度补偿的专项资金。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设立用于对贫困农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扶持扶贫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等利息补贴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申请、风险共担、严格审批、突出重点、精准扶贫”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存入我县发放扶贫贷款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五条

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其中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400万元、县财政扶贫资金安排16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实施动态配置,用当年财政扶贫资金足额安排。风险补偿金按核算,滚存使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

县财政将安排的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下达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再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划拨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

第七条

我县扶贫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由县信用联社、县邮政储蓄银行两家组成,与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金安排县信用联社1500万元、邮政储蓄分行500万元,合作金融机构力争获贷率、覆盖率进入全市前列。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必须按照《X县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制定扶贫贷款计划,确定扶贫贷款规模,保证扶贫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扶贫贷款发放

第九条  扶贫贷款对象由各镇政府报县扶农办审核后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

(一)自然人客户是“扶贫人口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五保户除外),对存在不良征信记录但名下无存量不良贷款及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贫困户应全部纳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可贷范围;

(二)县扶农办审核法人客户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料后,合作银行再按照其内部相关要求审核法人客户,确定信贷发放对象。

第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严格执行“5321”政策。即“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法人客户实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贫困户”、“家庭农场+贫困户”、“能人大户+贫困户”“龙头企业+贫困户”模式,带动一户贫困户且签订协议后,即可享受该户的扶贫小额信贷

“5321”政策,实际额度以其带动贫困户户数而定。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要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原则,实行最优惠的扶贫贷款利率。县人行要执行扶贫再贷款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县扶农办、各镇政府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扶贫贷款规模,合理划分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客户贷款规模比例。县信用联社负责贫困户星级评定工作,5星级客户占比年内达30%以上,3星级客户占比年内达50%以上,全面提升星级占比客户,各金融机构参照共享,推出符合X特色的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总量1:10的比例放贷,风险补偿金用于赔付合作银行贷款本息损失。承贷金融机构要鼓励借款人自愿购买自然灾害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贷款风险。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成立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涉农县级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执行X县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等。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共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扶贫贷款投放工作计划;

(二)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

(三)扶贫贷款监督检查;

(四)风险补偿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要建立规范、高效的风险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快捷、便利的运行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对纳入风险补偿金对象的贷款人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程序如下:

(一)合作金融机构将拟发放扶贫贷款需要申请风险补偿金防范贷款风险的贷款人名单、金额、资金用途报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

(二)自然人客户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审核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扶贫贷款对象后批准;法人客户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审核后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经村、镇、县扶农办盖章后,合作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并将获贷客户名单在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扶农办、县金融办备案。

第十八条

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发展、安全运行、规范管理”的原则,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扶农办、县财政局、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扶贫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规范、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加强对风险补偿金贷款对象的监管,及时掌握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做好贷款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经过组织清收,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申请风险补偿金偿还贷款。

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收到承贷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偿还贷款申请后,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进行认定。对符合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损失,及时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支付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合作金融机构逐户组织风险补偿申请材料,提交贷款坏账相关证明材料和追索情况;

(二)县扶农办将贷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贷款损失原因等在贷款人经营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贷款户,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会同县人民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确认,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批准的贷款损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依据批准文件从风险补偿金中拨付给承贷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一)合作金融机构未在追索期内向借款人催收的借款;

(二)合作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合作金融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造成贷款损失;

(四)合作金融机构未按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要求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仅限于弥补形成的呆坏账。批准的坏账损失,严格执行《X县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由风险补偿金支付7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30%。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由保险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承保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第二十三条

用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本息,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保留追偿权,由合作金融机构继续依法追偿,追偿到位的资金按承担风险的比例归还。对贷款人恶意逃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的资金归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镇扶贫工作站主要职责是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并协同合作金融机构上报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要求补偿。

第二十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二十六条

金融扶贫贷款由风险补偿金承担;对风险补偿资金超过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县扶农办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章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扶贫贷款贴息建立“即报即审,即审即批”制度,结算方式为一月一结算。贴息率为:自然人按基准利率执行,法人客户按带动脱贫农户授信额度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对自然人客户,按照贫困户申请,金融机构代为申报,县人民银行核实,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审定,直接划转经办金融机构。未按期还贷的,从小额信贷资金到期之日起不予贴息。

对法人客户,按企业申报,县人民银行、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核实,划转经办金融机构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客户需提供个人信息(身份证、贫困户信息表、银行账户复印件)、贷款使用信息(贷款凭证、计息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和申请贴息报告表等。

第二十九条

法人客户需向县扶农办提出扶贫贷款贴息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贷款卡号、企业信用报告、贷款合同、贷款计息传票等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件。

(二)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期限;覆盖贫困村或带动贫困户数量、扶持增收方式和扶贫社会效果测算等。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要会同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对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支付申报、审批中有下列行为的,除追回已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损失或弄虚作假申报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的;

(二)未经过损失认定而支付风险补偿金的;

(三)对符合申请风险补偿金支付范围的债权损失,因主观原因而不进行风险补偿金支付或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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