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十大广告的策划案例(精选10篇)
1.经典十大广告的策划案例 篇一
房地产的十大经典策划案例
1.无中生有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商品社会,用钱生钱已经算不上什么难事了,关键是,你能用多少钱赚多少钱,你在多快的时间里赚多少钱,你的投资的回报速率和效率是多少。同样是赚了1000万,你是用一亿元在一年内赚到的和你用100万在一个月内赚到绝对是两个概念。所以说,由大生小并不难,难的是由小生大,绝的是无中生有。无中生有说难听点叫空手套白狼,说好听点叫白手起家。
房地产行业产生富人的速度是很快的,它不像IT业,靠看不见摸不着的点击率、访问率支撑,泡沫来得快去得也快,房子只要盖得起来,差不多就能卖得出去,大不了降价打折呗。于是,房地产改革的初级阶段,期房、楼花和滚动开发迅速滚动出了一大批房地产巨富。如今,随着行业越来越规范,房地产开发的门槛越来越高,消费者的消费理念越来越成熟,白手起家、无中生有似乎越来越难。虽然楼花还是在卖,期房还是能售,但是,相关的广告攻势也必须跟得上,营销费用要舍得投,舍不得姑娘套不着色狼嘛。
但是,2003京城地产的营销形式中,还真出现了无中生有这一招。位于东四环CBD旁边的东区国际,没有硬广告投入、没有售楼处、没有样板间,在只有一群资深销售人员的情况下,仅凭地上的一个圈儿就把新开的几栋楼卖了个七七八八。虽然,项目的前期认购多签约少,但是,不可否认,东区国际的三无卖房成为今年京城地产营销的一大特色。
十大营销第一招:无中生有
炒作指数:★★★★
有效指数:★★★
可行指数:★★
2.一名惊人
名字,事物的称呼,用以识别某一事物的专门称号,其中可以包含身份特征、期望理想等等丰富的信息。对于房地产项目的营销来说,为了扩大项目的知名度,提升项目的市场影响力,给项目起一个响亮特殊的名字成了项目的操盘者和广告公司的创意人必须完成的作业。去年,还爆出了百万元征集案名的以案名为炒作点的营销手段。如今,京城地产项目多如牛毛,项目的名称也丰富多彩、光怪陆离、七上八下、一塌糊涂。
前几年,在项目名称还没有被重视的时候,市场上的案名大多都很平淡,中规中矩。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园、苑、城、小区、家园、嘉园、花园、公寓、大厦、别墅等等。然后在这些后缀的前面冠以开发商的名称或开发区域的名称,这类称谓在当时的案名市场上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例,如今的在很多的项目中仍在延用。随着市场的发展和营销的进化,市场上出现了景、座、轩、村、郡、居、庭、府、堡、宅、舍、洲、山谷、山庄、庄园、小镇、大道、中心等等,名字的叫法明显有了一些改观和新意,但仍然没有摆脱房子、屋子和地域的束缚。SOHO现代城将京城地产的案名带入一个字母符号的时代,SOLO精舍、UHN国际村、幸福时光Nolita、Bobo自由城、蓝T公寓、E城、亲爱的Villa、Class果岭里等等英文字母化案名随之而来,阳光100和一栋洋房的产生将京城地产的案名带入一个数字化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一栋苑、一幅画卷、五栋大楼、九台2000、住邦2000、公园五号、北京五月、恋曲
70、万万树等等数字化的案名;莱茵河畔、米兰天空为市场带来的是景观案名的新鲜空气,雅舍.香桥、水岸.长桥、站前巴黎、天籁.红螺湖纷纷上马;早安.方庄则引发了意象案名的热潮,旗舰.凯旋、北京.印象、朝阳无限等案名火爆一时,而2003年最热门的案名手段则是由2002年的锋尚引发的谐音案名了,在铂宫、钛度、观筑和商筑之外,“墅”占据了大部分谐音案名市场,谁让今年的别墅市场如此火爆呢。香山艺墅、天地美墅、易墅殿堂、西山美墅馆、原生墅真可谓千墅万墅楼花开。
今年的京城案名中还有一个特色就是借力用力,顶着“名人”的旗号办事。既然橘郡克隆北美的一小片富人区,那阳光上东就把整片富人区的名字拿来用。更绝的是后现代城和西现代城,更是深悟此中行情。
十大营销第二招:一名惊人
炒作指数:★★★
有效指数:★★★★
可行指数:★★★
3.釜底抽薪
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忽悠也好,折腾也罢,即使全世界都看到了你,了解了你,知道了你,要让客户掏钱来买房子,还是要看价格。价格始终是决定商品房买卖交易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价格策略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项目营销中的重要一环。
当前,新项目入市普遍采取的价格策略是低开高走。先以较低的价位入市,然后随着市场行情和项目的销售情况逐渐攀升。不同的是,攀升的速度和幅度不同。销售顺利、火爆,自然涨得快,涨得高;销售受阻,自然停滞不前。
当前,关于单价和总价的价格策略也是重要的营销课题。一般来说,决定购买的价格因素,总价的大小产生决定性作用。所以,市场上抓住低总价概念的小户型风靡一时。通过控制房子的面积,降低项目总价,改变因总价高导致的供需错位。后现代城打出“一万元投资CBD”的口号,易构空间、炫特区也都是靠低总价来争取市场。小户型、经济户型不但出现在公寓和普通住宅中,也在别墅市场火了一把。近期,300平米以内的小独栋别墅倍受市场青睐。可见,市场在细分,客群在细分,靠什么分呢?购买力,总价。
而价格营销策略中的重要一环就是打性价比。炫特区为什么如此之火?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打好了性价比这张牌。东四环、精装修、全套白色家电、一年物业费,开盘均价只有5600元每平方米。这显然比5000元每平方米的毛坯房更让人心动,至于装修标准产生的成本,就不得而知了。
在项目销售陷入被动的时候,价格策略可以力挽狂澜,只是,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这是因为,往往价格因素是大锅下面加热的源泉,柴火。釜底抽薪,即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当然,这里的薪不是柴火,而是money。朝阳园二期、珠江绿洲尾房和鹏润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降价打折,据说都销售得非常不错。
十大营销第三招:釜底抽薪
炒作指数:★
有效指数:★★★★★
可行指数:★★★
4.树上开花
业内有名言称:“低手做事,中手做市,高手做势。”可见,市场影响力对于项目的运作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而如何做势就成了项目的策划人为之绞尽脑汁的课题。用专业措辞说,就是如何充分挖掘项目的潜在卖点,提升项目营销的高度。三十六计中的第二十九计树上开花,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其文曰:“借局布势,力小势大。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仪也。”京城中不少项目的操盘者深谙此道,把项目的“势”造得有声有色。
地产娱人潘石屹在京城地产市场可谓树上开花,借力造势的鼻祖。不但SOHO概念一直红火到今天,长城脚下的公社拿到了威尼斯双年展大奖,而且,后现代城和西现代城已经开始借他的现代城的名字造势了。Soho之后,Solo,Studio,Condo等等概念纷至沓来。去年的锋尚大炒“告别空调暖气”,左岸大喊“向右不如向左”,蓝堡要在商务中心区搞纯居住,都
是在借着自己一定的力努力发挥成势。到2003年呢,Class的“上层建筑”,朝外Men的“我们也玩儿命做广告”,坚果公寓的“我们的房子不用来住”,宽House的宽,卡尔生活馆的四花园,万万树的六层绿化,万象新天的“一切相形见小”都是树上开花的表现。不同的是,开花的出发点不同,方式不同,达到的效果也不同。相同的是,要开花还是要有树,相应的产品一定要有特色。建筑形态也好,建筑规模也罢,地理位置也好,景观规划也罢,有了不一样的树,才能开出非凡的花。
十大营销第四招:树上开花
炒作指数:★★★★★
有效指数:★★★★
可行指数:★★★
5.“星”风作浪
要扩大项目的市场影响力,提升项目的知名度,进而带动项目的销售,有很多不同的手段,其中快速有效的,要算借助明星效应了。现如今,各式各样的开盘和促销、联谊活动中,活跃着各式各样的明星。其中,娱乐明星名气大,脸儿熟,效果不错,于是房地产业为明星的走穴开辟了一条非常顺畅的道路。梁家辉不但自己成为东方银座的代言人,还把陈小春、刘青云、莫文蔚等一干港台明星请来做秀;康城请来崔健助阵,翡翠城找来罗大佑放歌,远洋天地拉来陈琳造势,如此这般,娱乐明星来往穿梭于各个楼盘之间,开始了与房地产的亲密接触。
在娱乐明星不再新鲜的时候,项目的营销人员开始转移目标。珠江罗马请了意大利驻华大使,朗琴园请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温莎大道请来乒坛常青树瓦尔德内尔,佳境天城自有山东国脚做形象,通用国际还请到了皇家马德里足球队的巨星们。总之,政界也好、体育界也罢,只要是有影响力的明星,自然可以为我所用。
2003年为京城楼盘做秀的明星中,除了活人,还有雕像。罗丹传世名作《思想者》的一尊原作就被美林香槟小镇请来代言。看来,明星的范围还可以扩大得更加广泛,只要策划人们好好挖掘。我们认为,请不请明星不重要,关键是能不能真正为扩大项目影响力创造条件,进而带动项目的销售。
十大营销第五招:“星”风作浪
炒作指数:★★★★★
有效指数:★★★★
可行指数:★★★
6.因势利导
对于一个成功操盘者来说,善于根据形式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营销策略应该是必备的才能之
一。举个例子来说,前一段时间神州五号成功遨游太空让全国人民倍受鼓舞,随即蒙牛乳业就推出了以航天为主题的电视广告。创意如何、表现如何姑且不论,这种快速反应的能力,捕捉周围思想变化的敏感,就值得很多策划人借鉴。
2003年春天,一场突如其来的Sars狂潮席卷了亚洲,席卷了中国,席卷了北京,也席卷了 北京的房地产市场,很多项目的销售陷入了僵局。可是辨证唯物主义者认为,凡事都有两面性。非典肆虐坏的方面是影响了我们的国民经济,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导致了地产市场的短期萧条;好的方面呢?提高了国民的健康意识,改善了国民的卫生状况,产生了新的房地产产品的诉求点。处在一个突发事件当中,要能够把握它,将它导向有利的一面,规避其有害的一面,才能更好地做好房地产营销。
于是,很多项目的营销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也很好地把握了这一点。非典之后,以健康为主题的楼盘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即便是三环新城这样的经济适用房,也大打健康社区的名号。郊区的低密度项目就更不必说了,别墅也火得一塌糊涂。
十大营销第六招:因势利导
炒作指数:★★★★
有效指数:★★★★
可行指数:★★★★
7.有的放矢
在房地产项目的营销过程中,广告的投放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占据了整个房地产营销费用的大半。如何做好广告的设计和投放,也就成为让策划人们颇费脑筋的事情。近几年,增长的房地产广告无意中捧红了几大主流媒体。而2003年,京城地产的广告投放情况明显趋于理性化,各个项目广告的投放越来越变得成熟,也就是有的放矢。从报纸媒体选择来看,《北京青年报》和《北京晚报》仍然是很多项目纸媒体广告投放的重点。《北京晨报》、《精品购物指南》和《京华时报》则基本瓜分了剩余的市场份额。从投放频次上看,集中优势火力投放的媒体楼书,连版广告多了起来。美林香槟小镇的同一天同一份报纸七个半版一个整版,坚果公寓和Class的连续通栏都印证了这个趋势。总起来看,广告正由大版面少次数向少吃多餐进军。2003年末,《新京报》杀进北京报界市场。谁都知道,这家颇有实力的媒体早已瞄准了京城地产广告的大蛋糕,在2004年,《新京报》绝对是一个不可低估的竞争对手。
对于杂志媒体来说,《新地产》打通了封闭多时的发行渠道,版面也非常厚重,大有占据京城地产杂志头把交椅之意。而新上市的《楼市》雄心勃勃,也发誓要和《新地产》一争高下。对于杂志媒体的广告投放,京城的地产项目恐怕考虑形象的要多于考虑销售的吧。
对于网络媒体来说,焦点网在人气上和广告额上都名列前茅。年底还被搜狐以1600万美元收购。有了这样有实力的集团支撑,焦点网的发展恐怕更加不可限量。而对于营销策划人来说,网络媒体如今已经成为不得不考虑的一个营销方式了,毕竟,中国的信息产业发展得太快了。2000年网易即将摘牌的时候,谁会想到如今丁磊已经成为中国首富了呢?
对于广播媒体来说,北京交通台大受青睐。广告额超过排名第二的北京音乐台近一倍,据说要选好的时段还要排队等候。没办法,虽然京城的私家车发展得如此迅速呢?
业内名言称:“没有好的策划,只有合适的策划。”广告媒体的选择也一样。相信秉承有的放矢的原则,京城地产的广告会起到它们应有的作用。
十大营销第七招:有的放矢
炒作指数:★★★
有效指数:★★★★★
可行指数:★★★★
8.对症下药
我国有句老话叫“看人下菜碟”,也就是毛主席说的“看菜吃饭、量体裁衣”,这一招被京城的地产项目运用自如,在这里称其为“对症下药”。也就是对于所操作的项目,根据面对的客户群体的特点不同,而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谁也不能否认炫特区在2003年京城楼市的成功。其营销策略就是通过对相对应客户相关心理的充分研究和挖掘制定出来的。从小户型、精装修、送家电产品到青鸟健身中心的引入,从社区足球队的组建到业主监理会的成立,一大批年轻的小白领被项目独特的营销方式所吸引,成就了项目冬季热卖的盛况。Class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对成功人士男权思想的现实挖掘,美林香槟小镇的热销中对自身客户追求格调的情结的迎合功不可没。小独栋就是
抓住了中资产阶级对独栋别墅生活的向往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有限而为之量身打造的,产品一出现就得到了市场的追捧。总之,对症下药就是要对项目的主力客户群体进行充分研究,在营销手段上通过对客户相关心理的充分迎合来吸引客户,如此一来,项目销售自然顺风顺水。十大营销第八招:对症下药
炒作指数:★★★
有效指数:★★★★★
可行指数:★★★★★
9.“服”员辽阔
国际旅店业巨头希尔顿有一句座右铭“你今天对客人微笑了吗?”依靠这句座右铭,希尔顿从5000美元起家,造就了希尔顿旅店的“帝国”。松下公司曾有一句名言:售前的奉承不如售后的服务。对于产品竞争日益激烈的京城地产市场,靠产品的创新来赢得客户已经相对困难了,开发商们于是静下心来做好服务。
对于不同的项目,不同的客户,市场上出现了不同的地产服务内容。炫特区通过业主恳谈会与业主建立融洽的关系,解决相关的服务问题;美林.香槟小镇的开发商推出了“五个一工程”服务体系,服务的宽度覆盖客户从购房到居住时所需要提供的所有服务,长度到客户入住之后仍将延续;华润置地推出“800一站式”服务体系,在客户打入“800呼叫中心”系统的电话后,系统将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公司的客服人员将在15分钟之内将客户反映的问题派发至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将视客户反映情况的紧急程度在15分钟到2小时内与客户进行电话沟通,确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时间及方式方法,随后客户将得到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的跟踪电话,在问题解决后又将得到客服中心的电话回访;北京金第幸福家园引进一系列国际交流与服务组织,这些互相关联的国际性组织主要包括YMCA(Young Men s Christian Association)世界青年会、Youth Hostel国际青年旅社和Home stay Service国际家庭接待计划以及”国际学生交换计划”等;新城国际则推出了首创的Home Entertainment纽约曼哈顿式的精英生活,服务内容包括各项酒店式和秘书式的服务,替住户布置家居。租赁会所设备,或是提供家庭聚会的筹备和组织,如供应厨师、侍应,乃至餐具、表演人员等。京城地产的服务之争刚刚开始,开发商要将服务覆盖到每一个售后的角落,让客户从微笑和便利中得到对项目的认可。
十大营销第九招:服员辽阔
炒作指数:★★★★
有效指数:★★★★★
可行指数:★★★★★
10.“牌”山倒海
品牌的力量没有人能够低估。品牌对于可口可乐是价值,对于红塔山和海尔是价值,对于万科和华远同样是价值。从本质上说,房地产品牌是发展商通过房地产产品(包括服务)对消费者最庄严、最重要的承诺。房地产品牌传播就是发展商以各种各样的富有感染力的信号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这种承诺,消费者接受信息,通过购买、消费该品牌标定的房地产产品,感受这种承诺存在与否。如果消费者感知、接受、信任房地产品牌的这种承诺,那么,该房地产品牌就拥有了存活于房地产市场的资格。
但是,房地产品牌运营决不仅仅是“老老实实地兑现客户的承诺”。兑现客户承诺只是房地产品牌运营最起码、最基本的条件。而房地产品牌运营最崇高的使命则是创造高价值的房地产品牌。高价值房地产品牌,它拥有顾客认同程度高的品牌印象,拥有大量认同品牌的顾客和潜在顾客。拥有这一优势的房地产品牌,就等同于巨大的资本资源。判断一个房地产品牌有多大价值,即看它有多少个品牌印象。每个品牌印象,代表一个认同该品牌的顾客。
于是,在市场逐步走向规模化、规范化和集约化的时候,京城地产开始塑造品牌。开发商认识到造势的目的不在于项目,而最终在于品牌。远了看,任志强付出巨大代价收回华远品牌;近了说,奥林匹克花园因为一个名字闹到对簿公堂。而合生创展推出了品牌系列楼盘的同期促销活动,也是为了成就这个品牌。而王石爬完珠峰又驾驶帆船,也是用个人魅力来完善万科的品牌。别的不说,搜狐1600万美元收购焦点网,就能看出在房地产服务业,品牌的价值已经如此之大了。
十大营销第十招:牌山倒海
炒作指数:★★★★★
有效指数:★★★★★
可行指数:★★★★★
2.外国十大经典宪法案例 篇二
【案例一】违宪审查的一般原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 5 U.S.[1 Cranch]137[1803])事件概要: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
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人民组织政府,给予各种机关以各种权限,不许各种机关有越权之事;议会也不能例外,其行使立法权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欲使人们不会忘记权力之有限制,欲使限制范围不致发生错误,故将“限制”写在宪法上。如果国家机关受了限制,而又可以破坏其限制,那么限制的目的又何在?写在宪法之上,又有什么意义?如果这种限制不能拘束国家机关,关于国家机关的行文不论是禁止的事项,还是允许的事项,均可以是有效的行为,那么,立法与专制又有什么区别?总之,议会不能用普通立法程序来变更宪法,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二、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不能用一般立法程序加以变更吗?或者是与一般法律处于平等地位,议会可以随意加以变更呢?如果前者为是,那么,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如果后者为是,则一切成文宪法的宪法程序就无须复杂严格。因此,起草宪法的人,必然以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在成文宪法之下,法律违宪者无效是当然之理。
三、法院为何拥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阐明法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法官适用法规,以审判诉讼案件,当然有解释法规的必要。两种法规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适用哪一种法规。所以,法律若和宪法抵触,而法律与宪法又都可以适用同一种案件,那么法院是适用宪法的规定、还是适用法律的规定?二者必居其一。如果法院尊重宪法,以为宪法的效力在法律之上,则宜舍法律而适用宪法,否则,一切成文宪法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一方面 1
要限制议会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给予议会以万能的权力;一方面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又允许其逾越限制,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四、马歇尔根据美国宪法条文的规定,说明法律不可不审查的理由:联邦司法权,管辖联邦宪法之下所发生的一切案件(Cases and Controversies),这是联邦宪法明文规定的。有了这种条文,法院能够不参与宪法而乱下判决吗?举例示之,宪法禁止各州对输出的贸易货物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宪法第1条第9款第5项),倘若某州法律蔑视这项条文规定,而致发生诉讼,法院能够不考虑宪法,而仅参照法律吗?又如联邦宪法禁止议会制定禠夺公权的法案和追溯既往的法律(宪法第1条第9款第3项),如果议会制定了一个法律与这个条文相左,而致发生诉讼,法院能够不考虑宪法,而置犯人于死地吗?显然,制宪者不但欲用宪法来拘束议会,而且要用宪法来拘束法院。
总结马歇尔阐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1)法理理由。宪法在其他一切法令之上,故违反宪法的法律、法令、命令、规则和处分等,当然视为无效。(2)制度理由。依照三权分立的观点,独立于立法权之外的司法权,自有自主的宪法解释权,以纠正立法的谬误。在实行人民主权的国家,宪法代表了人民的最高意志,因而自然优于人民代表所组成的国会意志,法院在人民与国会之间起中介调停作用,适用法律时应视人民意志高于国会意志。(3)政策理由。法院作为宪法的守卫者,在处理具体争诉时,保障人民权利,使人民权利不受违宪法令的侵害。
【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 U.S.483,1954)事件概要:
肯萨斯州托皮卡市的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门为白人子女开办的学校上学,但遭到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地区法院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理由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决定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在有形条件方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公立学校,采取“平等但隔离”原则很显然有碍于公立学校的教育,不利于保护儿童的平等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在公立教育领域中,“隔离但平等”的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所以,我们认为,原告们以及这些诉讼所涉及的其他与原告们处于相同境遇的人们,由于他们所控告的种族隔离的原因,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4条赋予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利。这一结论已使我们没有必要再讨论种族隔离是否还违反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法定程序条款的问题。我们现在宣布,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的。在公立教育制度中,1896年以来实行的只将“政治平等”,不讲“社会平等”的原则是不存在的。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件中,所有与上述判决相反的言论必须予以否定。
【案例三】选区之间人口比例不平衡的违宪与否判决 【韩国宪法法院1995年12月17日判决,95宪戊224】 事件概要:
A某准备参加1996年4月11日实施的第15届国会议员选举,但他认为他所在的选区和其它选区之间的人口比例相差比较大,如出现1:4.64、1:3.6、1:4.46等不同比例。请求人A某主张由于选区之间人口比例不平等,使他们行使的选举权价值出现了不平等,要 2
求对“选区议员的地区选区区划表”的违宪与否进行审查。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防止法》规定的“国会议员地区选区区划表”。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平等选举和投票价值平等的宪法意义以及选区划分时应允许的人口偏差标准的确定等。
判决内容:
宪法法院于199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决定《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防止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国会议员地区选区区划表”违反宪法。(违宪)
宪法法院在判决文中认为,平等选举原则是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适用,它首先否定复数投票制,实行1人1票(one man.one vote)的原则。同时意味着投票结果价值的平等,即一票的投票价值对选出代表的选举结果在贡献和价值是平等的(one vote, one value)。当然,投票价值的平等对投票结果产生的贡献及其影响力难以达到数量上绝对一致,在划分选区时除考虑1人1票的投票价值平等的人口均衡原则后,还要综合考虑一个国家的行政区划、地形、交通情况、生活权及其历史传统等政策和技术的因素。
在划分选区时,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是人口比例原则,选区划分中保障投票价值平等直接关系到国民主权原理的实现,构成国家意志形成的正当性基础,其它非人口的要素在性质上与国家意志的正当性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有关划分选区的国会裁量权存在着来自于宪法的界限,当判断是否违反投票价值平等原则时需要考虑这种不平等是不是宪法允许的合理裁量权范围之内。国会通常要考虑各种事项,即对各种非人口性因素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时有可能出现投票价值不平等等违反宪法的后果。
韩国国会采用一院制,国会议员在法理上是国民代表,但在现实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地域代表性。由于急剧的产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向城市集中现象比较突出,于是城市和农村的人口出现不平衡。因此,在划分选区时有必要适当缓和选区之间的人口比例原则。在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问题上法官金英俊等5人意见和法官赵世衡等四人意见存在分歧。
五人的共同意见是: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首先是如何掌握标准的问题,即是以最小选区人口数为标准,还是全国选区平均人口数为标准的问题。有必要把选区人口不平衡问题采取比较严格的平等原则判断和最小选区人口的方法,使选民享有“投票价值中采取中庸的平均选举权”,考虑各选区选民的投票价值具体受损害的程度。选举权概念中包括“平均投票价值”,各种选举权如果受侵害最后导致选举权现实上的侵害。以选区平均人口数为标准分析,在韩国国会议员选举中,全国选区的平均人口数超过上下60%偏差就被视为选区划分超越国会合理的裁量范围,属于违宪。选区划分时,人口比例原则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在严格适用平等选举原则的条件下,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如超过2:1的比例应认定为违宪。当考虑其它因素如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的人口偏差超过4:1的比例时很难做出与宪法一致的说明,即它已超过全国平均人口数的上下60%的比例。平均人口数标准上下60%的偏差是具有合理依据的。
对5名法官的意见,金文熙等三名法官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国会在划分地区选区时除人口要素外可以考虑其他要素,但必须坚持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的人口偏差不得超过2倍的原则。国会应努力纠正人口偏差问题,把它调整到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不超过2 :1的比例。宪法法院也有必要依据这一标准作出违宪判断。
4名法官的意见是,在划分选区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下三个要素,即作为投票价值平等的人口比例原则、采用一院制国会而产生的国会议员地域代表性以及城市人口的集中问题。从韩国选举制度、国会制度及外国立法判例看,全国选区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应在全国选区平均人口数上下60%。(4:1),城市类型的选区和农村类型的选区之间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应在选区平均人口数的上下50%(3:1)的比例。由于选区区域表与行政行域的人口、经济、地理、历史背景、政治状况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旦决定的选区区划表意味着各选区之 3
间存在相互的关连性,部分选区的变动对其它选区也会产生直接影响。如一个部分存在违宪要素,选区整体上也存在违宪的可能性。根据选区划分的相关性原则,应对选区划分表宣布违宪,然后分别对请求人的请求理由进行判断。
对判决书的第1项内容赵世衡法官提出如下反对意见。认为,当某一个法规存在瑕疵时应考察其瑕疵与整个法规之间相互关系,如有可能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尽量不要扩大违反宪法的范围,这是违宪审查的基本态度,不能简单地判断所有选区违宪,只需对部分选区宣布为违宪。
【案例四】个人自由的宪法保护
(法国宪法委员会1977年1月12日,75DC)事件概要:
1976年4月,政府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旨在搜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授权法案的法律草案,内政部长伯纳多斯基(Poniatowski)先生表示,为了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议会授权司法警察为调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搜查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该草案在1976年11月提交国民议会讨论时遭到诸多异议。后移交参议院审议,参议院经过两次审议后否决该法律草案。1976年12月20日国民议会最终单独通过了该法案。
以皮埃尔-若克斯先生(M.Pierre Joxe)为首的130名国民议会议员于1976年12月21日,以亨利-卡亚韦先生(M.Henri Caillavet)为首的79名参议员于1976年12月22日和1977年1月11日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对该法案的审查申请。
该单一条款的内容为: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或者上级指令的执法人员,可以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除非涉及明显属于抛弃车辆。
本案的争执点在于,行政警察能否行使搜查权?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是
1、宪法第64条;
2、宪法委员会组织法
决定内容:
宪法委员会经审查认为:
1、个人自由原则构成为共和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宣告,为1958年宪法序言所确认;
2、宪法第66条重新确认了该原则,并授权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人;
3、交由宪法委员会审查的法律文本旨在:将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交给执法官或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
4、除上述两个条件外,该条款授予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毫无限制地行使搜查权,即使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控制的情况下;
5、由于转移给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的扩大,而其性质又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权力行使时,很容易导致检查界限不明确,从而损害那些基本原则以及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由此可见,如此规定是不符合宪法的。
基于上述理由,宪法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1、宣告为了搜查和预防刑事违法所制定的有关车辆搜查的单一条款不符合宪法;
2、该决定将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 1977年1月12日宪法委员会开会评议。(见1977年1月15日官方公报第344页)
【案例五】罗伊诉韦德案
(Roe V.Wade,410 U.S.113,1973)事件概要:
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罗伊主张: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
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选择权,侵犯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
决定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布莱克门大法官为代表的多数意见支持了罗伊的诉讼请求。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判决中认为,虽然联邦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但是无论是权利法案提供的特定保障,还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9条所确认的“剩余权利原则”,或者是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确认的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自由”,都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广阔的宪法空间,而“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只有个人权利才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和法定自由。司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当遵循下列规则: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违反宪法,除非限制是为了维护某种“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而限制措施又没有超出实现立法目的所必须的限度。在罗伊一案中,首先应当承认妇女堕胎权是宪法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权。但是,也应当看到,决定堕胎与否的个人隐私并不是绝对自由的。在妊娠期间,存在着两种“重要和正当”的国家利益:一是保护孕妇健康;二是保护潜在生命,政府得在同时考虑上述两种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制定限制堕胎的法律。这两种利益在妊娠期间同时存在,各自在某一个时间点内成为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在罗伊案件中,德州法律对堕胎作了过于宽泛的限制,即没有区分妊娠早期和晚期的堕胎,只是将抢救母亲生命作为允许堕胎的唯一理由,而排除了堕胎所涉及到的其他利益,因此,德州法律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
布莱克门认为,在考虑保护孕妇健康与保护胎儿生命两种不同的国家利益时,存活的可能性是划分潜在生命的国家利益和妇女选择权的一条基本界限。所谓存活的可能性就是指胎儿能够脱离母体、借助人工辅助而成为生命。为了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划分一个明确的界限,布莱克门等多数法官将妊娠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妊娠头3个月,堕胎危险性小于正常分娩,政府没有必要为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孕妇可以与医生商量之后,自行决定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第二阶段是在妊娠头3个月之后,胎儿具有在母体外存活的可能性之前,堕胎危险性增加,政府得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目的限制堕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孕妇健康为必要;第三阶段是在胎儿具有脱离母体存活的可能性(一般第24周至第28周)之后,政府可以为了保护潜在生命或者孕妇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措施,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
伦奎斯特法官在此案中代表少数意见认为,罗伊案例由于与婚姻无关,因此,它不涉及到隐私权问题。从36个州有关堕胎的立法史来看,妇女的堕胎权利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可能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不应当受到任何特殊保护。
【案例六】流动住宅非法搜查案
(CAN-1997-2-004,115 Canadian Criminal Cases(3d)129)事件概要:
警察在调查一名杀人凶手的时候,发现杀人凶手溜进了被告人居住的流动住房里。警察敲门无人回答。因此,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警察进入了被告的流动住房。警察唤醒了正在睡觉的被告人,发现被告人的衬衫上有血迹。被告人被告知可以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被告人并没有机会与律师联络。被告人的衬衫当时就被查缴,被告人流动住房里的其他财产在警察取得搜查证后被一同起获。被告人被指控犯罪。上诉法院确认了有罪指控。为此,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决定内容:
最高法院经过审理,否认了对被告人提出的有罪指控,要求重新进行审理。最高法院多数派法官提出了以下判决意见:
根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8条的规定,被告人免于缺少正当理由的搜查或羁押。在住宅中,没有命令状依据的逮捕一般情况下是受到禁止的,并且,仅仅只有逮捕命令状也不足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在警察进入住宅执行逮捕之前,应当有法院颁布的逮捕令。该逮捕令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且明确应当进入住宅中需要加以逮捕的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因为颁布命令状就当然终止。除了是在紧急状态下,警察进入住宅进行搜查必须作出合适的通报。此外,多数派法官还认为,被告人在被搜查时要求律师帮助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
少数派法官也就此案提出了若干异议,认为没有逮捕令进行搜查是没有正当性的,这种假设也是可以反驳的。特别是在搜查行为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情况下,授权法就是正当的理由,由此搜查也是正当的。
在该案判决作出后不久,联邦司法部建议在刑法典中写进警察有权进入住宅逮捕某人。
【案例七】申克诉美国案
(Scheck v.U.S., 249 U.S.47, 1919)事件概要:
申克案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美国与德国正处于交战状态。该案的起因是美国社会主义党反对战争和征兵。
申克是美国社会主义党的秘书长,参加了准备并向等待应征入伍的人散发传单的活动。标题为“维护你的权利”的传单指出,征兵违反了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禁止的非自愿性奴役条款,并号召人们“„„加入到社会主义党废除征兵法的运动中来。向你们的国会议员写信。„„你有权要求废除任何法律。行使你的言论自由权、和平集会权和要求政府进行权利救济的请愿权。„„请在向国会要求废除征兵法的请愿书上签名。帮助我们清除掉宪法上的污渍!”传单还指出,如果官员不“承认你维护反对征兵立场的权利,”那么官员的行为就属于违宪行为。传单提醒人们“不要忘记你选举反对征兵官员的权利。”
申克和另一位社会主义党官员因为准备并散发这些传单而受到三项指控。一是违反《反间谍法》,图谋煽动军队中的“反抗”情绪和“阻碍”征募士兵的工作;二是以实施违法活动、邮递《反间谍法》禁止邮递的邮件的方式来对抗美国;三是非法使用邮件来散发传单。初审法院认定上述三项罪名成立,申克被判六个月监禁。申克以《反间谍法》违反第一条宪法修正案为由,提起了上诉。
决定内容:
最高法院一致维持了有罪判决。霍姆斯法官代写了司法意见书。在意见书中,霍姆斯提出了著名的“明显的和现实的危险”标准,说明了维持有罪判决的原因。他写道:
我们不否认,在和平年代的许多情况下,被告发表他在传单中发表的所有言论,都属于宪法权利保护的范围。不过,每种行为的性质都依赖于发生这种行为的各种环境因素。即便是对言论自由最严密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场中不恰当地高喊着火了并引起恐慌的人。它也不会为那些发表可能引起煽动性暴力行为后果的言论而应受到禁止的人提供保护。无论如 6
何,问题都是发表的言论是否出现在上述情况之下,是否具备会带来国会有权制止的、具有实质性危害的明显的和现实的危险的特征。这是一个接近与程度的问题。当一个国家处于交战状态时,许多可以在和平时期发表的言论都会成为阻碍国家采取行动的负面因素,它们不会存续像人们竭力争取的那么长的时间,也没有一个法院会认为它们应当受到宪法权利的保护。人们公认,如果能证实的确存在破坏征兵工作的障碍,有关言论将承担引起这种后果的责任。
【案例八】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 376 U.S.254, 1967)事件概要:
纽约时报案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时期,案件起因于纽约时报刊登了由某个民权组织资助的政治广告。
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条政治广告“请注意正在高涨的呼声”。广告列举了小马丁•路德•金博士及其追随者在南方经历的种种不幸遭遇,并号召人们捐款。文中特别提到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政府动用军警来镇压黑人的抗议活动。虽然广告没有指名道性,但4名蒙哥马利市的市政官员推测广告含有贬损他们履行公共职责的意思,因而在州法院提起了诽谤诉讼。市政官员沙利文还要求纽约时报和刊登广告的人支付巨额赔偿金。原告在起诉书中声称,广告中陈述的事实几处不实,比如,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只被政府逮捕过4次,广告中却说7次。根据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属实,否则就要对错误的陈述所造成的诽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无须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就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金——亚拉巴马州法院赞同原告提起的诽谤指控,并以广告措辞不完全准确为由,驳回了被告有关事实真相的辩护意见。州法院还认为,由于广告中的基本事实有误,被告不享有公正评论的特权。陪审团同时课以原告50万美元罚金。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否认第一条宪法修正案保护诽谤性言论,维持了州法院的判决。
决定内容:
在布伦南法官代写的司法意见书中,最高法院一致裁定亚拉巴马州关于公正评论的规则违反第一条宪法修正案,因为它以说话人因言论中的任何事实出入而承担严格责任的方式,企图取缔对政府官员过于严厉的批评。第一条宪法修正案的“精义是保证‘公民批评者’批评政府的权利。”“我们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乃是保护自由政治讨论的机会,使得政府响应人民的愿望,并通过合法手段得到改革;这种机会对共和国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公民“关于公共问题的讨论应当是不受约束的、生动活泼的和完全公开的,而且可以对政府和公职官员进行猛烈的、尖刻的和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正如政府官员享有豁免权,可以自由履行其职责一样,“公民批评者”也必须享有适当的民事损害豁免权,以便使他在民主政体中履行他的职责。关于如何协调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与公民批评者言论自由的关系,布伦南指出,政府官员必须证明被告的陈述带有“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即被告明知陈述是错误的,或者轻率地忽视言论中的事实是否错误,否则政府官员不得因对自己的诽谤错误而获得赔偿。即便公民批评者明知陈述有误,或者轻率地忽视言论中的事实是否属实问题,政府官员也只能获得损害赔偿。最后,布伦南认定,本案并没有宪法上要求的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言论针对官员个人。宪法不允许利用传统的诽谤理论,把对政府的非个人攻击演变为对负责官员的诽谤。
【案例九】公务员忠诚案
(BverfGE 39,334, Beschluβv.22.5.1975)
事件概要:
1975年“公务员忠诚案”缘由于基尔大学的一名法律系毕业生。该学生在大学期间曾经参加了一个叫做“红色细胞”的极端学生组织,并出席其会议。所以,州政府根据州“公务员忠诚法令”的规定禁止他参加州司法与行政机构的实习。他在州行政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维护其继续深造的权利。州行政法院怀疑该州的“公务员忠诚法令”可能违反了基本法第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第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第12条规定的选择职业的自由、第21条规定的政党受到特殊保障以及第33条规定的公务员的权利与责任等规定,因此,将该案件提交到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审查该州“公务员忠诚法令”的过程中,判定该法令并没有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判决内容 :
联邦宪法法院第2法庭在判决中,就“公务员忠诚案”提出以下意见:
公务员的忠诚起源于现代行政国家的要求,也就是说,职业公共服务必须忠于国家及其宪政秩序。当然,公务员可以批评政府,并且支持改变现状的建议,但这些仅限于宪政秩序的范围之内。从联邦基本法的条文来看,这部宪法的价值并非完全中立的,宪法不允许破坏民主秩序的行为的存在,所以,也就禁止国家去接受那些排斥与反对自由民主秩序、法治和社会福利国家整体的公务申请人。因此,公务员相对国家来说具有特殊的责任。所以,本案涉及到州“公务员忠诚令”并没有超出合宪的范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尤其是执法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此外,宪法法院中的少数派法官还主张,在宪法法院没有宣布某个组织为违宪组织时,任何组织也不得被视为违宪组织,而学生参加学习也不宜对其施加忠诚的要求。
【案例十】合众国诉尼克松案
(United States v.Nixon,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418 U.S.683[1974])事件概要:
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件是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生的“水门事件”的组成部分,也是美国联邦宪政史上的一个最重要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该案件的判决,重新确定了美国总统的宪法权力和宪法地位,扭转了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总统过于集权的局面,并为美国众议院弹劾美国总统尼克松和尼克松辞职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事情起源于1970年,尼克松上台不久,便指示其行政班子人员秘密建立一个广泛的监视系统,以保卫国家安全为名,对所有嫌疑人员进行监视和监听。尼克松授意这个班子在必要时可以对嫌疑人的办公室和私人住所进行破入式的检查。但是,所有这些行动都缺少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尼克松建立的这个秘密情报班子在1972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为了充分了解竞争对手民主党的活动动向,一直积极地开展各种搜集情报的活动。1972年6月17日深夜,这个班子的5名成员在破门进入设在华盛顿水门大厦内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的时候,被警察拘捕。警察从作案者身上搜出了与尼克松竞选委员会有关的证据。
该事件成为“水门事件”的开端。但是,尼克松本人在8月29日声明他的政府中没有人涉及此案。1973年1月,联邦司法部对涉案7名人员起诉,其中,5人认罪,2人被判刑。在审判该案件过程中,联邦地区法院被告知该案与白宫有牵连。1973年5月至8月,参议院的特别委员会进行了公开听证会,对水门事件进行广泛的公开的听讯调查,多名白宫官员被传讯。这些证人证明尼克松直接参与和组织了特别调查小组的活动。为了公众舆论开始披露和抨击白宫的行为。在参议院的要求下,尼克松的司法部长只得任命一名特别检察官阿奇博尔特-考克斯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考克斯要求尼克松交出有关的磁带遭到尼克松的拒绝。联邦地区法院判定考克斯的行为合法。尼克松不服,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对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表示支持。尼克松提出,只交出磁带的文字材料,这个要求遭到考克斯拒绝。尼克松一气之下将考克斯予以解职。1973年11月,尼克松迫于国会和 8
舆论的压力,只好让司法部长任命新的特别检察官来调查此案。新的特别检察官利昂-贾沃斯基仍然要求尼克松交出磁带。与此同时,众议院的司法委员会开始对弹劾议案进行审议,并命令尼克松交出磁带,但尼克松只交出了磁带的文字副本。在审理了录音副本后,联邦地区法院大陪审团在1974年3月将尼克松列为“为定罪的同谋者”,并将此决定转交给众议院司法委员会。1974年6月,联邦地区法院再次命令尼克松交出磁带。尼克松仍然以行政特权为由,声称磁带中含有国家军事机密,拒绝交出磁带。联邦地区法院和特别检察官遂将此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定名为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年7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最后判决,要求尼克松交出磁带。与此同时,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经过激烈辩论,于7月23日投票决定以三条罪名对尼克松进行弹劾。三条罪行分别是:(1)尼克松亲自参与和指示其下属参与了对水门事件的掩盖活动,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有意的阻挠,违反了宪法赋予的职责;(2)尼克松滥用职权,以非法手段对公民进行调查打击,侵犯公民权利,违反了就任总统时的誓言;(3)无视国会要求交出磁带和其他证据的传票,严重阻碍了弹劾的工作程序。
1974年8月5日,尼克松交出了磁带。磁带显示尼克松早在1973年3月以前就参与了掩盖活动,并曾下令指示下属动用中央情报局的力量来阻止对水门事件的调查。到此,不论尼克松是否直接参与策划了水门事件,但证据显示他已经直接地参与了掩盖水门事件的活动,这些正是众议院弹劾的铁证。1974年8月8日,尼克松发表电视讲话,宣布辞职。8月9日上午11时35分,尼克松向国务卿基辛格递交了辞呈,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辞职的总统。30分钟后,由副总统杰拉尔德-福特继任总统。1个月后,福特总统宣布对尼克松“犯下的和可能犯下的所有的(触犯联邦法律的)的罪行”予以无条件的赦免。至此,水门事件以美国总统尼克松的辞职而告结束。
判决内容:
1974年7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0的决定,由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代表最高法院对尼克松是否应当交出磁带发表了以下三项意见:
一、特别检察官有权对他名义上的上司起诉,因为他的职责允许他这样做,根据联邦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会授权司法部长处理合众国政府的刑事诉讼,国会还授权司法部长任命下属来协助他履行职责。根据这些规定,司法部长把特定事务中的代表合众国的权力委托给特别检察官,因此,特别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是依据法律来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而不是只听从其名义上的上司联邦总统的意见。由于本案起因于联邦宪法第3条所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并且审理象尼克松这样的案件在历史传统上一直是由最高法院来进行的。所以,该案并不是如同总统律师所主张的只是行政机构内部分支之间的“管辖性”争议。
二、尽管总统的录音磁带中包含了行政特权的内容,尤其是那些涉及到国家军事机密的东西,但是,当这些磁带被视为一桩犯罪案件的调查证据时,总统必须服从法院的决定,将磁带交出;总统的行政特权不能无止境地延伸到阻碍司法审查的正常程序,司法程序的合法需要可以超过总统所享有的行政特权。从传统来看,法院一贯尊重总统的职责。但是,如果允许总统享有的行政特权去扣留与刑事审判相关的证据,则会深深地侵犯法律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因此,当刑事审判必须使用收到传票等资料时,仅基于保密的笼统利益而宣称的行政特权,并不能超越刑事司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对行政特权的广泛宣称必须让位于对证据的确实和具体需要。
3.2013拆迁案件十大经典案例 篇三
1、陈某成等人抗拆维权事件
2013 年7月4日凌晨4时,山东省平度市金沟子村正在睡梦中的陈某沙、陈某利、陈某节等村民被人强制拖出带走,扔到数十里外。当他们回到村庄里发现其住房已经是废墟。7月5日,闻听强拆消息后,家住该村的财新网记者陈某成从出差地赶回平度,发表微博表示要死磕到底。7月10日,陈某沙、陈某善、陈某节联名发出书面报案报告,要求平度市公安局立案调查,但未获回应。陈某沙、陈某利、陈某节整理出了财产损失清单,交到了派出所,也未获得有效回应。她们分别向平度市政府书面请求政府保护,也不见回音。7月24日,她们向青岛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五日后分别收到青岛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8月16日,她们委托律师向青岛中院递交了针对7月4日强拆事件的起诉材料。一周后,接到青岛市中院将该案移送市南区法院已经立案审理的通知。然而,三个多月过去,该案仍未开庭。
在此期间的2013年8月9日,房屋已在一个月前被黑拆的陈某沙与张某珂夫妇接到电话,被告知有挖掘机在自家废墟作业,二人赶到现场,与司机发生冲突,司机一度离开,但此后当司机再度来到现场,将挖掘机退出作业现场时,张某珂夫妇控制了挖掘机司机,陈某成等人则来帮助并报警。月10日下午一时许,陈某成等七人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一位挖掘机司机为由现场抓捕羁押。羁押当日,平度警方未公布任何相关信息,也未对来自财新传媒的咨询作出回应,次日下午,18:45,平度警方以官方微博发布“警方消息”称:“8月11日,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陈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一个月后,平度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陈某成和陈某沙二人,其他五人此前已经分别取保候审。
在陈某成被羁押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平度的非法拆迁活动成为中国拆迁领域的标志性事件。
事发后,全国各地律师自发组成了数十人的团队,为陈及其他被羁押村民提供法律援助。京城多位知名法学界人士发出联名信,呼吁释放陈某成等人。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记者陈某成
【点评】:现行法律禁止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和改变土地用途就进行占地、拆迁搞房产开发。平度金沟子村非法拆迁已经是全国农村非法拆迁的标本。陈某成的维权活动代表了中国这一代知识分子对于法治和民生的追求的努力,历史将记录这一个插曲。我们每个人在这个插曲中都是演员或是观众,且为这段历史承担责任。
2、苏州范某根事件
2013 年12月3日,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严山村,拆迁公司人员在虎丘区公安分局处警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手持伸缩棍对范某根一家三口暴力行凶,导致其妻顾某珍的右手小臂骨折,范某根和儿子也被打伤。范某根持刀刺向拆迁公司人员胡某、柳某,致二人死亡。12月16日,经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虎丘区公安分局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吴某、戚某、孙某等6人执行逮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范某根执行逮捕。12月17日,范某根委托律师,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指派辅警出警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自卫
【点评】近年来,拆迁血案频繁发生,范某根案是其中后果最为严重的案件之一。所幸的是,血案发生时,虎丘区公安分局的处警人员就在现场,因此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就认定并公布了“拆迁公司人员手持伸缩棍殴打”的情节,可推断范某根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并暴露了拆迁公司在制造血拆事件中的作用。
3、农村拆迁血案频发
2013年,国内农村拆迁依旧矛盾加剧,伤亡事件频繁发生。其中,一月份发生的两起让这一年的春节都沾上了不祥之兆。
1月9日上午,黑龙江省肇东市肇东镇东越村刘八虎屯村民因为拆迁问题,与当地执法局和拆迁指挥部发生群体冲突事件,造成一名70岁老人死亡。
2013年1月14日,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南畔洲村发生自焚抗拆迁事件。44岁的澄海南畔洲村民蚁某杰于1月14日上午9时许挖掘机开到时,站在墙头点火自焚。据当地村民介绍,蚁某杰的房子是他以前花了一万多元租来收购废品的。
当地政府称,据了解,南畔洲村南和大道两侧约8亩集体建设用地原租给26户村民使用,2009年合同到期。2011年换届后,村两委班子决定对该片地进行规划,方案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通过。13日计划对已做通工作的9户进行拆除,蚁某杰占建的建筑物不在当天拆迁之列。1月13日,蚁某杰(男,43岁)攀爬到其他村民占建的搭设物上,朝自己身上浇汽油并点火。目前伤者情况稳定。镇、村二级暂停拆迁行动。
【关键词】农村拆迁
【点评】2013年,拆迁的主战场逐渐移向农村。土地财政正在推动农村走向何方?人们不禁要问:农村拆迁,谁说了算?现实是农民说了不算,村官们有成为当代的土豪劣绅的危险。
4、南宁警察枪击抗拆村民事件
2013 年9月28日上午,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圣人湾酒店发生强拆事件,防暴警察用橡皮霰弹向抗拆村民射击,6名村民相继中弹倒地。在此之前,村民手拿镰刀、自制燃烧弹、鱼雷等与将近2000名警察和特警对峙了数小时。据村民统计,警察一共开了48枪。当地回应称,执法队伍拆除的建筑属于违法用地上的违章建筑,由于遭遇暴力抗法并致两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消防车等装备不同程度受损,警察被迫使用催泪弹和橡皮子弹,对不法人员进行强制驱散和抓捕。
【关键词】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
【点评】如事实确如南宁官方所述,村民使用了镰刀、自制燃烧弹、鱼雷对抗强拆,确实涉嫌妨碍公务。但在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公安干警参与强拆活动之下,出动 2000余名警察和特警参加强拆又该当何论?另一个问题是,涉案酒店建设于一年之前,甚至早已开门营业,当地政府在一年时间内未能制止处理,“眼见他起高楼”,是否也印证了其严重缺乏执政能力?
5、株连式拆迁愈演愈烈
2013年10月24日,长沙女教师谭某喜就经历了一场“株连式拆迁”—谭某喜的婆婆因补偿不到位而成了“钉子户”,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竟为此下发通知,擅自将谭某喜调到拆迁指挥部,专门负责给家人做思想工作。
2013年10月28日,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城管局纪检组长蒋某松因不配合政府拆迁被停职。
2013年12月2日,安徽省太湖县城管局副局长陈某被要求到“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报到,做被拆迁人陈某的女儿陈某琳的工作。
【关键词】株连式拆迁 【点评】从2004年嘉禾事件起,“株连式拆迁”在十年时间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因“行之有效”而愈演愈烈。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对采取“株连式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中央和国务院已经明确将“株连式拆迁”视为违法强拆的一种形式,但由于这种行为内部性、不可诉性的特征,难以监管和追责,加之地方官员法治理念淡薄、因土地财政利益利令智昏,导致株连式拆迁屡禁不止。
6、多地发生因征地碾压村民事件
2013年3月27日,河南省中牟县姚家镇西春岗村,村民宋某义为阻止河南弘亿国际庄园在自家责任田内施工,遭铲车碾压死亡。
2013年3月30日,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西边淌村宜巴高速公路,村民张某琼因赔偿问题,试图阻止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遭水泥罐车碾压死亡。
2013年4月3日,四川省西昌市太和镇麻柳村,村民代表宋某华前往重庆钢铁公司太和铁矿麻柳村施工现场,就村里的灌溉渠因施工而堵塞一事与对方协商,争执中被碾压致死。
2013年8月28日上午,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林口村,在土地尚未被征用的情况下,该镇征地工作组不顾村民阻拦强行带领施工队施工征地,不慎碾死一名女童。
【关键词】碾压
【点评】是冰冷的机器对土地和生命的碾压,也是城镇化对农民的碾压,是土地财政和商业利益对农民生存权的碾压,是权力对法治和人权的碾压。
7、河南拆迁上访者杀死截访者
多次被截访者强行送回原籍后,2013年11月15日凌晨,鹤壁进京拆迁上访者巩某军在被押送回原籍的高速路上,刺死截访者王某生。19岁的王某生是陕西省白水县人,被人雇佣充任押送访民的保安,押送一人能挣200快钱。案件发生后,带队截访的鹤壁市“优秀信访干部”的赵某山因对“负责劝返、联系车辆、安排送返”负有直接责任,而被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
【关键词】截访
【点评】信访与截访是目前中国社会的一个顽疾,由于信访制度本质上脱离于司法体系之外,又长期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量化标准,因此造成了群众上访与地方政府截访的“猫鼠游戏”,更有一些地方政府以拘留、劳教、“法制学习班”和黑监狱的手段制裁和禁止上访。今后,信访排名取消后,各地政府“公关”、“截访”的压力变小,如此极端的悲剧或可避免,但信访制度本身何去何从值得思考。
8、广西暴力拆迁涉黑案开审 嫌疑人拆楼梯泼粪逼拆
2013 年12月12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如刚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检方指控,该组织涉嫌在无任何动迁、拆迁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拆楼梯、砸铁门、放炮仗、泼粪等非法手段暴力逼迁,从中获取巨额拆迁费用。起诉书中明确指控胜利小区、滨江世纪城是黑社会参与的暴力拆迁,并写道 “该犯罪组织在本市柳北区已经逐步朝着垄断拆迁工程的方向发展”。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部分被告人还被指控犯有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目前尚未宣判。
【关键词】黑社会
【点评】近年来各地发生的黑拆、血拆、逼拆事件,往往组织严密、手段残暴、方法多样。拆迁公司的“黑社会”化又成规模,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极为罕见。这个案件首次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性此类行为,或可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9、福州百年古刹瑞云寺被拆 负责人自称被抬出古刹 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城中村”—象园村的福州的百年古刹瑞云寺,现在已成为一片废墟。2013年12月11日,在未经寺庙方同意的情况下,这座始建于1896年的佛寺被拆除。
【关键词】强拆寺庙
【点评】瑞云寺既是宗教场所,也是百年建筑。对于宗教场所的拆迁,无论是《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还是早年的《拆迁条例》都有规定,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同意。在瑞云寺拆迁事件中,当地民族宗教部门没有起到保护寺庙权益的作用,而规划部门在连片改建的规划设计中,是否可以对其中的重要宗教场所进行保留,而不是一拆了之?
10、株洲为招商百亿元项目,强拆仅竣工一年希望小学
2013 年8月28日湖南株洲一新建希望小学被强拆,竣工仅一年。案发地在海拔1350米的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被强拆的希望小学是农场几代人盼望了近20年的结果。遗憾的是,仅在竣工不到半年后,一个计划投资过百亿元的项目被引入炎陵,希望小学所在地块被划入首批征地范围。“拆校”与“护校”之争几乎牵动了炎陵县的所有部门。小学被强拆后,项目并没有在预定日期顺利奠基,孩子们则被迁入了一个过渡性的板房学校。
【关键词】竣工一年希望小学
4.经典十大广告的策划案例 篇四
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自2015年启动以来,现已经成功举办两届。2017(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本次评选在广泛收集案例的基础上,对无罪判决的、撤诉的、部分重大罪名改判无罪的案例进行了初步筛查,遴选出三十个案例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评选。并根据网络评选的结果,结合专家投票意见,由主办方最终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确定了2017的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现隆重发布如下:案例一
福建宁德缪新华等人故意杀人案(原参选编号为6号)
【辩护律师】毛立新、巩志芳、张旭华、王耀刚、高文龙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顾永忠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詹晚春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蔡华、刘平、陈国庆 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04年3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提起公诉。经二次一审、二审,福建高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缪德树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缪新容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缪新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缪进加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审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不服,长期申诉。福建省高院于2017年7月18日决定对本案依法再审,并于同年7月28日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缪新华服刑监狱所在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9月1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五名原审被告人无罪的终审判决。【生效裁判】(2017)闽刑再4号
案例二
上海丁小红诈骗案(原参选编号为25号)【辩护律师】
陈光武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李肖霖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4年4月1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小红犯诈骗罪提起公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自一审开庭休庭以后,连续延期七次,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小红无罪。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丁小红伙同丁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顺通公司钱款1000万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丁小红的刑事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原审被告人丁小红无罪。【生效裁判】(2017)沪02刑终416号
案例三
新疆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案(原参选编号为8号)【辩护律师】王兴、刘征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1997年12月5日,被告人周远以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提起公诉,新疆伊犁地区中级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经两次发回重审被告人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新疆高院于2000年11月9日作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周远经三次申诉,新疆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再审判决。周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指令新疆高院再审的决定。新疆高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周远无罪。【生效裁判】(2016)新刑再3号
案例四
云南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案(原参选编号为7号)【辩护律师】
杨洪 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荣新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荣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原告人均提起上诉,经发回重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卢荣新仍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卢荣新无罪。【生效裁判】(2016)云刑终262号
案例五
吉林省“孙氏三兄弟”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案(原参选编号为9号)【辩护律师】张铁雁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蔡仁鲁 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赵新宙、张立军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郭
然 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1年6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检察院以参加黑社会组织、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对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三兄弟提起公诉。吉林市中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宝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宝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宝民十六年有期徒刑。经上诉,吉林省高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孙宝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宝东十九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孙宝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经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2017年1月20日再审宣判,撤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孙宝东、孙宝国、孙宝民被当庭释放。【生效裁判】(2016)最高法刑再2号 案例六
黑龙江许立华诈骗案(原参选编号为18号)【辩护律师】王世军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徐
楷 黑龙江徐力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6年2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原审被告人许立华提起公诉。2016年9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黑01刑初49号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回迁户房产及已出售和抵押给他人的房产作抵押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构成诈骗罪,判处其十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5万元。宣判后许立华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受理后经二审审理,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许立华无罪。【生效裁判】(2017)黑刑终62号 案例七
河北邯郸孔成杰猥亵儿童案(原参选编号为2号)【辩护律师】
刘彦成、李曼曼 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6年3月18日,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孔成杰提起公诉,指控其在幼儿园内利用其老师身份之便,对女童实施猥亵。邯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冀0421刑初96号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孔成杰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孔成杰提出上诉,邯郸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邯郸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三次开庭审理,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孔成杰无罪,现判决已生效。【生效裁判】(2017)冀0421刑初4号 案例八
河北沧州杨有军抢劫案(原参选编号为4号)【辩护律师】周志远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2015年4月3日,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原审被告人杨有军提起公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判处杨有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杨有军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经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沧州市中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判处杨有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2016)冀09刑初37号判决。杨有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有军无罪。【生效裁判】(2016)冀刑终538号
案例九
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原参选编号为10号)【辩护律师】王殿学、张雪峰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6年2月2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受理,并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开庭审理,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生效裁判】(2017)内08刑再1号
案例十
河北石家庄夏宜荣等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原参选编号为21号)【辩护律师】彭宪华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安燕君 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蔡维霞 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王云肖、冯金娜 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对夏宜荣、吴恒、刘瑞君等人提起公诉,桥西区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判决,上诉后石家庄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桥西区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5)西刑初00349号判决,判处夏宜荣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吴恒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刘瑞君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原审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夏宜荣、吴恒、刘瑞君无罪。【生效裁判】(2017)冀01刑终104号
5.经典十大广告的策划案例 篇五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案例三
案例名称:卓桂生与纪定强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811号 【入选理由】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从查明的事实看,《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以后,纪定强已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支付2250万元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情形。而茂钰公司、卓桂生未能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成立万业基公司、金品公司、加工公司和销售公司,显然已构成违约。经合法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纪定强成为持有茂钰公司25%股权的股东,同时,纪定强积极参与了对茂钰公司的经营管理。虽然卓桂生与茂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合同第10.4条,纪定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但合同中的自由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纪定强要求茂钰公司返还与增资额等额款项的诉请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多为强行性规范。《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纪定强以2250万元的对价获得茂钰公司25%的股份,其中360万元注入注册资本,1890万元注入资本公积,但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均是公司资本,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是保护公司经营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纪定强对茂钰公司具有相应股权,只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抽回出资。但卓桂生在合同第10.4条中承诺若其违约,将返还纪定强于本次增资款等额款项的约定,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卓桂生向纪定强承担违约责任后,因纪定强在茂钰公司的股权失去了对价,卓桂生可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对其权益归属另行主张。
【裁判要旨】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一方股东不得以其他股东违约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案例四
案例名称: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入选理由】
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忠明知宏冠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伟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裁判要旨】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例五
案例名称:回天新材状告离职股东案 案例索引:(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03号 【入选理由】
2007年,回天新材实施定增时,部分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履职协议,承诺: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需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而在2010年回天新材上市后,上述股东中有部分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经过相应法律程序后,其中2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2人经一审后执行了法院判决,还有1人则选择上诉。湖北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6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原判,该名上诉股东许某也将以12.2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190万股回天新材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5名在职董事。
【裁判要旨】
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与员工作出类似“离职退股”约定,在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员工须按约转让所持股权。
案例六
案例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2012)民提字第156号 【入选理由】
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经最高院提审后,对二审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担保有效。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案例七
案例名称: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1号(2014)民申字第2154号 【入选理由】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本案从形式上看,袁朝晖未参加股东会,未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表达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但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对投反对票作出规定,意在要求异议股东将反对意见向其他股东明示。本案中袁朝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无从了解股东会决议,并针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况且,袁朝晖在2010年8月19日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时,明确表示反对二期资产转让,要求立即停止转让上述资产,长江置业公司驳回了袁朝晖的申请,并继续对二期资产进行转让,已经侵犯了袁朝晖的股东权益。因此,二审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认定袁朝晖有权请求长江置业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虽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八
案例名称: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1号 【入选理由】
红塔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了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只是由于其上级主管机构中烟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二审判决据此未予认定红塔有限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事实依据。因《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二审判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判令红塔有限公司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其范围应包含本金及利息,二审判决判令红塔有限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陈发树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积极履行了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对于合同因不可预见原因而未生效的,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九
案例名称:余汉平等诉厉军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侵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2014)民申字第597号 【入选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西宁义乌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和公司章程记载厉军出资500万元,但从厉军提供的证据看,其实际出资只有3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精神,公司可以根据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实际情况对其财产方面的权益作出相应限制。
【裁判要旨】
公司可以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依法出资的股东的财产权益作出相应限制。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主要是针对第三人,在股东之间股权的归属应当以实际出资为准。
案例十
案例名称: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许建荣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索引:(2014)民一终字第295号 【入选理由】
上海高金合伙企业在无股东资格的情形下,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允许其在丧失股东身份后继续为公司利益提出诉讼请求,亦违背该派生诉讼的原意。综上,因上海高金合伙企业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具备华东有色公司的股东身份,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确认股东资格诉讼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诉讼,前一诉讼是前提,是基础,两类诉讼不符合诉的合并的条件。如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对于股东资格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或者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来解决。
【裁判要旨】
6.经典的逆向思维广告案例 篇六
山田先给员工加了薪水。并构思借用这次罢工来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平面视觉方面他们在餐馆的进门处、餐桌旁、吧台前等显眼的地方贴满了条幅,上写“欢迎罢工”、“我们欢迎攻击”等字样。 这种令人啼笑皆非、莫名其妙的举动,不仅调动了顾客的好奇心,改变了大家的看法,而且引得传统新闻机构竞相予以报道,立即成为日本大阪市的一个新闻热点,生意由此兴隆起来。
山田由此尝到了“餐饮广告”的好处。进一步采用专业的餐饮广告策划方案,租用了一批头牛,给牛穿上写着店名的红红绿绿的衣服,牛背上载满洋葱、青椒、马铃薯、鸡鸭、鱼等各种各样的原料,在日本大阪街头招摇过市。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市民和行人观看这种别开生面的“宣传”;因而媒体又一次将这一事件传播得沸沸扬扬。
与传统的广告方案相比,这两次为“吃光餐”刊登文章的字数收费计算,山田六郎至少要付上1000万日元。这个数目,是他第一年营业收入的七分之一。这次成功的餐饮广告策划却用最低的投入获得了最大的收益;由于善于别出心裁达到了1.5亿日元,第三年4亿日元,到第四年时,跃居日本大阪市第一餐馆的地位,餐饮销售额高达18亿日元。
7.经典广告案例 篇七
经典广告案例
家庭健康一把手――阿净嫂
此前的品牌为“永鲜”和“xx宝”等,品牌特性易被混淆和模仿。产品为冰箱灭菌除臭剂、衣物防蛀、防霉剂等系列家庭用品。当时此类产品的普遍属低档品、关心度低,我们接手后,将其品牌命名为“阿净嫂”,并塑造了一个温柔、聪慧、能干、热爱家庭的女性形象,人格化的诉求,使之成为中国女性心目中的理想化身;同时也巧妙借用了“阿庆嫂”这一戏剧女主角在广大消费者中的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将产品属性与能干、麻利、活泼、亲切、机智等概念紧密结合在一起。
本案例最大的成功在于品牌形象策略的塑造,一个极富亲和力的品牌形象,使消费者与产品有良好有效的`沟通,成功成为拓展家庭用品市场的金钥匙。
另外,“阿净嫂诚聘健康大嫂”与下岗女工联系起来,以公关活动为中心的事件行销,引起传媒关注,短期内使产品知名度大增,大嫂的现场促销更是效果斐然。在半然内该品牌成功成为区域市场上的领导性品牌。
在伊美堂,女人比樱花更美――伊美堂
,我们帮助一位客户推出了运用日本汉方技术生产中药消斑面膜,专治脸上雀斑、黑点,它就是伊美堂消斑面膜。
8.广告策划书案例 篇八
目录
一,前言
二,广告商品
三,广告目的四,广告期间
五,广告区域
六,广告对象
七,策划构思
八,广告策略
九,广告主题表现及媒体运用
一,前言
根据分析,洗发水的市场虽然较大,但因竞争品牌众多,广告投资量大,欲争取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殊非易事。本公司建议明销售及广告诉求重点,应放在指名购买及衔接2011及2012年广告投资重点上,并以xx洗发水为主,以下即本公司根据市场及消费者心理各项因素所研拟的2012年xx洗发水广告企划案。
二,广告商品
xx洗发水公司——xx洗发水
三,广告目的1,促进指名购买
2,强化商品特性
3,衔接11,12年广告
4,传播影响程度:不知名—知名—了解—信服—行动
四,广告期间
2011年6月——2012年6月
五,广告区域
全国各地区(以城市为主)
六,广告对象
所有居民用户
七,策划构思
(一)市场大小的变化情况的两种:
A,量的变化——随着人口的自然增减而变化。
B,质的变化——随着社会形态(如农业进入工业区)、价值观念、文化水准等而变化。
在这两种变化中同类型商品都会蒙受同样的影响,即厉害均沾,而且变化多是渐进的,也非单独某一品牌的力量所可左右的。
(二)旧市场占有率的提升(即袭夺其它品牌的市场)
(三)使用及购买频度的增加
就xx洗发水而言,因系属化妆生活用品,为个性之商品,与一些会导致冲动购买的商品不同,故“新市场之开发”甚为不易,只得利用旧有市场的互相告知,以增加新市场,而市场本身质与量的变化所扩增的市场也不可能独占。
在“使用及购买频度的增加方面”亦因洗发水日常生活用品,购买率很高,但是各种品牌太多,而无法对整个业绩的增加有所裨益,故真正能让我们加以发挥努力的只有“旧市场占有率的提升”一途,以及如何袭夺其他品牌的市场,使其消费者转换品牌,指名购买我品牌,此为我们今后在广告推广方面致力的目标。此一目标又可区分为:1,促使消费者指名购买xx
2,促使洗发店老板主动推荐xxx
八,广告策略
针对消费者方面—
1,针对各阶层消费者,运用不同媒体做有效的诉求。
2,制作STICKER张贴计程车上,公共椅背上及公共电话或公司行号的电话机上,以随时随地地提醒消费者注意,弥补大众传播媒体之不足,并具有公益及PR作用。3,制作小型月历卡片,于元旦前散发赠送各界人士利用,譬如置于洗发店、商
业区(服务台)供人随意索取,也可夹于杂志页内,赠送读者。
4,除正式大篇幅的广告外,在报纸杂志上另可采用游击式的策略,运用经济日报的插排(孤岛广告)和联合、中时的分类广告版,不定期刊登小广告,一则省钱,二则可弥补大广告出现频次不够多的缺失。只要设计得简明、醒目,依旧有很大的效果,美商海陆公司即会运用此一策略。
九,广告主题表现及媒体运用
(一)卡片及广告牌的广告内容
好的头发,选择飘飘。
在广告牌上画一个美女,重点体现在他的头发上,还有xx品牌。在卡片上同样如此,不过可以附送试用品。让用户感受以下效果,让他们买的更放心。
(二)电视广告策划
在电视台的黄金时间播出:
画面:一个美丽的女孩,一头飘逸的长发,边走边抖动者,街上的人都回头看她,然后他说了一句,想要好的头发吗?学我啊!爱生活,爱xxx
(三)广播台
9.广告策划 案例分析 篇九
论软广告与硬广告
何谓软广告?软广告,顾名思义,它是相对于硬性广告而言,它不直接介绍商品、服务,而是通过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节目、电影等宣传载体上插入带有主观指导倾向性的文章、画面、短片,或通过赞助社会活动、公益事业等方式来达到提高企业或者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促进企业销售的一种广告形式。下面以麦当劳为例,分析一下软广告与硬广告之间的关系。
近期,麦当劳和新浪微博合作,开展了“舔着圆筒看世界”的活动,麦当劳倡导:做回孩子多快乐,尽情释放你的童心吧,用孩子的眼光看世界,发现世界有不一样的快乐,而且发表童心宣言的人还可以免费到全国各实体店兑换一个迷你圆筒。据了解,此次活动进行得风风火火,已经有超过百万的人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他们的童心宣言,而且麦当劳实体店的销售量也大大增加。麦当劳这招真厉害,用“做回孩子多快乐”这个软广告来提高品牌的美誉度不说,这次活动既满足了消费者的现实需求,肚子饿了可以吃圆筒,又满足了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做回孩子多快乐,消费者吃的不是圆筒,吃的是一份快乐,一份做回孩子的快乐,而且通过吸引大量的消费者到实体店兑换圆筒,从而带出其它产品的销售,可谓是一箭双雕阿。这是麦当劳利用公益活动成功的打了一次软广告,我们再来看一下麦当劳比较经典的一些硬广告案例。
10.企业App营销创意十大经典案例 篇十
早上起床没有动,总是赖床误事,星巴克推出一款别具匠心的闹钟形态的APP EarlyBird(早起鸟),用户在设定的起床时间闹铃响起后,只需按提示点击起床按钮,就可得到一颗星,如果能在一小时内走进任一星巴克店,就能买到一杯打折的咖啡……
千万不要小看这款APP,他让你从睁开眼睛的那刻便与这个品牌联系在一起。此款App创意或许是2012年最成功,也是影响力最大的创意App之一。
2、可口可乐手机App:CHOCK 透过电视广告与手机互动,与用户做贴近的新型互动体验。
用户下载此款App到手机后,在指定的“可口可乐”沙滩电视广告播出时开启App。当广告画面中出现“可口可乐”瓶盖,且手机出现震动的同时,挥动手机去抓取电视画面中的瓶盖,每次最多可捕捉到3个,广告结束时,就可以在手机APP中揭晓奖品结果,奖品都是重量级的,如汽车之类的,吸引力很大。
此款App品牌营销创意也成了可口可乐攻破传统电视广告与线下用户互动的难题。
3、宜家手机App:定制自己的家
这是款可让用户自定义家具布局的App,用户可以创建并分享自己中意的布局,同时可参与投票选出自己喜欢的布局,宜家还会对这些优秀创作者进行奖励,利用个性化定制营销来达成传播效果,对线下实体店来说,APP往往不是最好的销售工具,但是往往是弥补线下体验短板的工具,通过APP打通会员营销、体验与服务体系。
4、杜蕾斯手机App:Durex Baby
实 际上戴套真的比较不爽,要如何才能说服男人们使用套套,并使用杜蕾斯的套套,对于20来岁的小伙来说,戴套的第一大理由是什么?——“我怀孕了”。调研表 明:什么淋病梅毒的,男人根本不怕,但小孩,面对妇产科医生,他们只想玩消失。这是杜蕾斯设计这款App前期用户调研的样本数据抽取发现的,也就是我们所 谓的准确找到产品的杀手锏,用户的痛点。
这个程序不仅模拟养小孩,还可以“搞大"朋友的手机。在杜蕾斯套套包装盒上有一个二维码,链接到杜 蕾斯“防小人”手机程序下载,只要去搞别人的手机,两个手机前后摩擦几下,对方手机里的”孩子“就诞生了,且像模拟真小孩一样整天烦你,要喂奶,要逗她 玩,还要哄睡觉,要出去晒晒太阳,哭了要抱,还要想办法让“孩子”不哭闹,它还会更新你的Facebook状态“我当爹啦!”各种婴儿相关活动的邀请也会 随之而来,很烦很烦……而每次当你关闭此程序时都会显示“用杜蕾斯”的提醒。
5、法国航空手机App: Music In The Sky(空中的音乐)
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得用Air France法国航空的App:Music In The Sky。安装此App后,在法国航空的航班上想听音乐,只要你用手机对着天空,搜寻空中随机散布的歌曲,捕到后可直接试听。不同国家空中散布的歌曲也不同,旅行吧。App中还有互动游戏可以赢取优惠机票。
此款App的创意,让乘客乘飞机不再无聊,让音乐融入空中生活,创造独特的试听体验,形成口碑传播,扩大航空公司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6、荷兰FB品牌营销活动手机App:按赞脱衣
Marge X 是荷兰做流行产业公关活动整合营销公司,他替客户Stüssy Benelux做了个很大胆的App创意:只要你正面评价并分享至Twitter和Facebook,App上女模特儿就会脱衣服,转发、评论越多,衣服脱得就越多,直至脱光为止。
即使推广手段有点恶心,但FB品牌知名度一下子在网络上火爆起来,众所周知。后来由于知名度到了一定的程度,停止了App的该项操作,开始做品牌美誉度。
7、丰田ToyToyota亲子互动手机App:Backseat Driver
坐在后座的孩子手持iPhone就可与前座的父母一起开车了。只要开启手机GPS功能,小朋友(5-12岁)即可跟着实际车速,感受道路的每一个转弯,每一趟旅途都会透过地图记录里程数,最后连上Twitter与朋友一起分享。
这是一个把品牌延续到下一代的App,等小孩长大了仍然能回味起小时候和父母一起开车时的感受。
8、环球宝贝手机App
这是一个号称中国第一本手机性感视觉杂志,主要栏目有环球美女、泳装秀、美腿秀、中国风等栏目。口号:邀您一起挑战她的性感视觉底线。特别之处就是上面都是来自全球性感的模特照片,其中有自己亲自拍摄或身边摄影师拍摄分享过来的,不断更新,并且你还可以与这些美女模特互动。据说现在单期阅读量已经突破1600万次,2012年6月份发布以来,这个数字足够说明全球人都好色。
9、2012年最经典的一个手机App(升级版):ibutterfly
该App将各色优惠券变身为一只只翩翩飞舞在城市各个角度的蝴蝶(虚拟的),通过下载ibutterfly App利用手机摄像头进行捕捉,根据各个地区的特点,蝴蝶的种类也有所不同,帮助服务、餐饮行业进行有趣的宣传。该项目正是将App+AR+LBS有机的结合,使客户即得到实惠,又得到良好的游戏体验。国内做优惠券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
10、相当聪明的广告互动之手机App
这是一个开放系的广告创意App,这里的创意广告都是与顾客互动的,前半段开放,让顾客可以随意把自己的视频放入进来,后半段是你产品的利益点和诉求,音乐画面精心搭配,然后合成一个整体的广告片,给顾客一种感觉:如同他们成为广告片的主角一样,鼓励顾客把这种合成后的广告片发布在他们的社交平台上。这样,每个广告都是个性化的,有了顾客的参与,有了你的诉求,从此,形形色色的广告片出炉了,每个顾客都是导演,成了广告片前半段的主宰。顾客合成了广告片,自然愿意分享,体现了如今信息化时代和社交化媒体时代一个关键词:fun。从此,你很轻松地利用了顾客帮你传播,所谓事倍功半。
作为国内4A广告公司,这或许是移动互联互动广告的一个方向,帮助企业的传统媒体广告更有创意地融合到(移动)互联网,激发传统广告的二次传播力。此商业模式值得参考!
总结:
任意一款较创意的APP都离不开这些元素,好奇、自负、偷窥、色欲、懒惰、嫉妒、善良、健康、分享、娱乐、贪婪、贪食、虚荣、愤怒等。针对每个需求点都可以创作很多的App,创意的成败关键在于与产品的贴近程度,适合自己公司和产品、满足用户需求的才是最好的,当然别忘了你App创意的目的是什么,商业模式固然重要。
APP营销以创意超越“软广告”很快就会成为现实,好的App创意可以自发的传播,除了提升品牌影响力外还能给公司带来丰厚的利润。我相信,随着企业大数据的产生与发展,未来更多的企业会根据大数据的分析结果及客户的行为轨迹来创作更多适合自己的App,未来2-3年将是企业、行业App的兴起之年,创意将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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