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024-11-2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13篇)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篇一

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箱、卡口、水带、水枪、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防火门、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泵组、烟感、温感、喷头、手报等);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PVC管、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等)、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地毯、窗帘、墙纸、沙发等的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6.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7.法律、行政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见证取样材料送检告知单、钢结构防火涂料理化性能报告、消防审计变更设计院的技术联系单、消防设施调试报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管道设施试压试验记录、管网清洗记录,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室内消防栓系统试射试验记录);

8.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9.全套图纸(水、电、结、建,总平面图,给水总平面图)

10.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终身负责制档案需要材料

1.2.3.4.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及各方签署或出具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相关执业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执业证明文件。

(1)建设单位相关执业人员:指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提

供;

(2)施工单位相关执业人员:指消防竣工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相关签字人员 ;

(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执业人员:指消防竣工验收报告中监理单位相关签字人员;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执业人员: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相关签字人员。

2013年12月第1版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篇二

1 代建制管理模式

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机构 (项目管理公司) , 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委托范围可包括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 施工准备阶段的土地、规划、消防、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及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机构的招标选择, 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竣工交验阶段的组织竣工、办理移交和竣工备案等工作中的某些部分或全部。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投资主体职责, 在权限范围内, 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按照自身管理制度和经验独立完成工程管理工作。

我们常采用的代建模式是委托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交验阶段工作任务, 工程承包商的确定和签署合同一般仍由业主主导完成, 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服务项目委托代建单位负责。管理模式图如1图所示, 其中实线线路为有合同关系的管理路径, 虚线部分为无合同关系的单纯管理和工作路径。

2 代建制模式下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和准备工作

按照最新颁布的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住建部建质[2013]171号) 的规定, 工程符合有关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具体为:全部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合格、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有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及监理资料;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代建单位按照代行项目业主职责, 需要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和监理检查评估并编写报告, 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和实体符合性进行检查并填写书面意见, 向住建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机构申领有关竣工验收表格, 收集审阅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各项合同、协议、变更签证等有关资料, 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组织民用建筑进行节能专项审验和检测, 组织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程款支付, 组织开展工程预验收、资料审核验收、住宅分户验收等工作。代表业主签署工程结算, 签署竣工资料中建设单位意见, 签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和保修书 (业主签字盖章) , 向业主提交代建工作总结, 提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3 代建制模式下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

3.1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

完成验收前准备工作以后, 代建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档案的审验情况,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提交情况, 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提交情况,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查验和功能性检测情况, 拟定验收时间地点, 验收组的成员名单及分组计划, 验收会议议程, 验收组织程序, 验收拟定查验部位路线和所准备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 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拟请对验收进行监督的质量监督站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人员等。验收组一般由业主、代建单位、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设备、检测等单位人员参加, 对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代建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验收组长由业主单位负责人担任, 验收组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家或高级工程师。验收一般程序如下:

1) 代建单位、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其他单位汇报检测检验、设备等情况;

2)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 对代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代建单位做好会议签到、文件签署、记录并及时整理竣工纪要。

3.2 专项验收的组织

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涉及政府管理部门及专业众多, 工作量和时间跨度很大。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授权和委托的权利义务积极推进各项验收。

1) 消防验收, 向公安消防主管部门申请。

2) 人防验收, 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

3) 环保验收, 向环保部门申请。

4) 特种设备专项验收, 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5) 安全设施和生产试运行验收, 向安监部门申请。

6) 防雷专线检测, 向气象管理部门申请。

7) 节能专项, 向建设主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申请。

8)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向档案管理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

代建单位积极主导或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专项验收协调组织、资料报验、会议安排、政府验收配合与协调、专家咨询、检测检验、专家评估、验收等工作, 确保在工程移交和备案前顺利通过各项政府验收, 取得政府批文或行政许可。

4 代建制模式下工程移交与竣工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代建单位编写工程移交方案、工程使用说明书、建筑物检测档案及后期监测计划、设备操作维修手册和保修保养目录单位清单。及时整理、组卷工程建设档案和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形式向业主单位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工程建设档案包括所有政府批文、行政许可文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同时向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

代建单位组织对实物工程的各类缺陷、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并组织参建各单位清退场地, 全部落实后向业主单位办理实物移交手续, 应有书面移交记录和影像资料。

代建单位应主导或协助业主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建部部令2号, 2009年) 的规定事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实行代建管理的工程项目备案, 应将代建合同、代建单位的企业资信资料、代建管理人员资信资料、代建方案、代建总结组卷提交备案机关。

5 结语

代建制的本质就是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减少业主单位在非主业方面的关注和投入, 优化项目组织, 加快工程进度, 提高工程项目投资的效益、效率。代建制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建设管理的水平、拓宽了建设咨询服务的领域。在应用实践中, 代建制还存在制度性规范缺乏、代建费用标准规定不明、委托范畴倚重项目实施阶段、轻视项目前期阶段等问题, 项目业主和代建制企业对代建管理的理解和掌握并未完全到位, 往往会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 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和完善。

摘要:通过对代建制模式下的竣工验收管理进行研究和分析, 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对代建制模式下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准备工作、组织管理、竣工备案等作了阐述, 同时提出了完善代建制的建议, 以供借鉴。

关键词:建设工程,代建制,竣工验收

参考文献

[1]杨家学, 崇维洁.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探析[J].重庆建筑, 2008 (1) :43-45.

[2]宋向东.建设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研究[J].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 2013 (2) :49-51.

[3]范新宇.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业主应用项目管理方法的完善[J].工程建设与设计, 2011 (10) :160-164.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篇三

【关键词】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验收规定;质量监督;分户验收;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意义重大!因此,相关人员务必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业内人士对下面的内容不会陌生:根据建设部发布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为《验收规定》),自2013年12月2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1.对《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1.1 《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

《验收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验收规定》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等11个方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2 《验收规定》的主要变化

与验收暂行规定相比, 《验收规定》规定取消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两条规定,不再将规划认可文件和消防、环保准许使用文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须条件:增加了工程竣工验收需具有”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的要求,“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规定。

2.对《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2.1 《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2 《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管理办法》对原《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文件中删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规定,增加“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对原“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规定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原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3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质量监督定义与差别的认识与思考

3.1 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定义

GB50300一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中对“验收”做了“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定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合格、有关的资料文件完整外,还须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验收规定》与《管理办法》中的“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宏观质量监督。

3.2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差别

竣工验收是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确认,主体是参建单位,客体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和竣工过程中的资料文件向行政机关存档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客体是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验收规定》规定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竣工备案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参建单位验收、规划、消防等专项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竣工备案的文件资料主要是为追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监督报告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督的成果文件,是监督机构监督过程的记录文件,是工程项目文件的一部分,也是竣工归档备查文件的一部分。

4.对规划、消防、环保、电梯验收规定的认识与思考

4.1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为了突出重要性,保证安全性,规划、消防、环保等还有专项的行政管理。建设行业对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使用等过程实施行业管理,而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对建筑的特性实施专项管理。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的专项检查要求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基础上,申请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竣工验收过程中,参建单位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确认合格与否。规划、消防、环保、电梯行政管理机关再进行“专项验收”,对参建单位验收内容的核查,是一项重复的专项检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属于行政审批和许可文件。规划、消防、环保涉及公众利益,行政审批和许可具有强制性,必须按照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要求申请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才能准许投入使用。消防、电梯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承担完全责任,行政管理机关只承担渎职责任,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并不替代参建单位的验收,是代表政府实施的检查。规划、消防、环保等不作为竣工验收条件,但作为竣工备案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机关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核查提交文件的完整性。

4.2消防、电梯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消防安全贯穿于建筑、结构、设备等各分部分项的质量,电梯是建筑中独立的分部工程,均与安全紧密相连,与建筑工程无法分割。消防和电梯管理部门有着独立的检测机构进行功能试验,专项功能检测合格是检验建筑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参建单位应当先对消防、电梯进行必要的功能试验和检测,在合格的基础上由独立的检测机构对事关安全的重要功能进行专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是竣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和条件,《验收规定》中增加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包含了消防、电梯等专项检测和试验资料。尽管检测是准许使用的条件之一,消防和电梯检测机构不是行政管理机关只对检测报告承担责任,不等同于行政许可,要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后才准许使用。

5.对住宅分户验收办法的认识与思考

竣工验收合格是竣工交付使用的前提。《验收规定》中增加了“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规定,对住宅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分户验收是指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通过行政干预手段,给每位购房的业主把住质量关,避免整体验收和抽检造成的遗漏,避免交付使用后的扯皮现象。

6.结束语

总之,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是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相关人员应从理解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的定义与规定,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规定,质量监督与备案关系,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关系入手,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与时俱进,以便使工作做得更到位。

参考文献: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所需资料 篇四

1、备案表首页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建筑许可证名称相符,名称如有变更,须待有关变更文件。工程地址写明街道、路、门牌号码。

2、“备案事由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竣工验收意见”各单位应填写结论评语,公章必须是法人单位公章。

(1)勘察单位意见:经检查验收基础土质与勘察设计相符,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设计单位意见:经检查施工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3)施工单位意见:该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完成,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4)监理单位意见:该工程技术资料齐全,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5)建设单位意见:该工程经我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检查,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要求,同意竣工验收,接收使用。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为建设单位办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复印件。

6、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部门颁发的“西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复印件。

7、质量合格文件

(1)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验收文件,提供工程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或勘察单位对该地基处理的认可文件,备案须原件。

(2)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为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要附有参加验收单位人员签字的原始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备案须原件。

(3)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竣工移交证书》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备案须原件。

(4)单位工程评定文件:①2003年1月1日前施工的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300-88执行,需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核定情况由监理单位填写,总监签字加盖公章)。②2003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需有: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G.O.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G.O.1-2)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和主要功能检查记录(表G.O.1-3)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G.O.1-4)

分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F.0.1)

以上各项备案均须原件。

8、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为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检查验收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检查验收记录。2003年1月1日以后工程为:基础、主体分部检查验收记录(表F.0.1)备案均须原件。检测报告,为人工地基检测报告与非监部分的检测报告。备案可用复印件。

9、规划许可证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总平图、土地出让合同。

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复印件。

11、环保部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一般住宅由建设单位出具上、下水并入城市管网的证明材料原件。

12、西安市建设工程报修合同,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备案须原件。

13、“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为商品住宅楼必办的“两书”原件。

1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由建设单位出具的从工程报建到施工验收整个建设情况的总结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办理各种城建手续情况,开竣工日期和质量情况,竣工验收记录及建设单位意见。备案需原件。

15、其他文件:是指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技术资料归档通知书原件。

16、经开区财政局入区费用缴付证明(竣工备案使用)。

17、劳保统筹发票。

18、甲乙双方工程款清欠证明

19、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单。

20、住宅工程提供室内环境监测报告,防雷合格书。

21、施工、规划许可证原件。

22、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篇五

录入:fhc12010-7-22人气:1

31一、申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二、申报权属划分: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单位应向县(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受理窗口申报:

1、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不含此数)且设在非高层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高层建设工程。

2、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两千平方米(不含此数)且设在非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高层建设工程。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且不在县(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受理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支队受理窗口申报: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三)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且不在县(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受理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支队受理窗口申报:

(1)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委托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及《工程登记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专篇》复印件、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原件,通过技术论证的工程应提供论证纪要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五)、《消防产品清单》原件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其中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

示标志、建筑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各类耐火材料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等各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强制认证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六)、纺织材料、木质材料、高分合成子材料和复合材料等阻燃材料除应提供国家级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的法人章外,还应提供施工记录原件和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原件

(七)、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记录、系统调试记录、系统联动记录、调试合格报告等原件

(八)、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但应由物业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物业公章。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可不对其室内消火栓系统进行检测。)

(九)、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凡含有自动消防设施或内部装修建设工程申报验收时应提交消防设施或内部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以及消防设施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加盖施工单位法人章;)

(十)、竣工图纸原件。包括: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正立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消火栓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和系统图、自动灭火装置平面图和系统图、消防设备电气图、电气照明图、顶棚、墙面、地面等部位装修图纸。所有图纸应由设计单位加盖设计出图章、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注明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四、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应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等内容应与审核意见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中相关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出具相应证明、说明材料。

(二)、《竣工验收报告》应由施工总包和各专项施工单位分别载明承揽工程范围,自行续表填写,各施工、设计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确认。

(三)、申报材料中相关日期必须准确填写,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送材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其它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拒绝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的,申报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二)、验收意见书的制作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公安局(xx县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办结时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并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七、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八、监督(或投诉电话)

0791-8890086

九、联系(或咨询)电话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篇六

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2010年3月修订)

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公用项目中包含的配套专业工程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申办条件

(一)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5.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网址:市政府统一公开电话:12345;自动语音电话:83788939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或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并领取办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业务办理中心未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已整改完毕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可在 1个工作日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三、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规划、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6.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

3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特别注明:

1.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相关表格

(一)《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

(六)《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号);

(七)《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深建科[2006]33号)。

八、违法后果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重要提示

(一)竣工验收备案应由所有建设单位共同申请,并共同委托专人办理。

(二)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市城建档案馆的核对专用章或建设单位的公章。

(三)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方可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除须提供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证明材料。

十、效力

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5

7.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探究 篇七

建筑消防涉及到电梯和智能建筑、电气、通风、给排水、建筑学、土木工程等一系列专业的工程, 因此, 它是一门极具综合性的工程技术。建筑消防工程验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对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设施进行简单的验收, 对于整栋的建筑物来说, 消防安全十分重要, 消防安全系统的每一个项目都会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因此, 在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时, 要根据消防防火灭火中每一个消防项目的作用进行具体的分析, 从而区分出主次, 对重要的项目进行重点验收。在进行消防验收时会根据实际工程的情况, 而有不同的消防验收要求。

2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概念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 因此, 在进行消防工程验收时应该采用与系统工程相关的原理来进行指导。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建筑消防工程主要包括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智能建筑、电气等专业工程 (如图1) , 对建筑消防过程的整体进行研究, 然后对建筑消防建造的全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建筑消防工程竣工的验收评价不是仅仅只对某一个阶段或者某一个专业领域进行评价, 它是对所有专业工程的综合性评价以及消防建设全过程的评价, 它不可以只用简单的普通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来进行验收和评定, 也不可以只是评判每一个阶段是不是都达到了质量标准的要求。

(2) 建筑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以整体为单位的, 验收部门不可以仅仅由于建筑的某一个部位存在缺陷和问题, 就判定消防工程整体不合格, 不能进行使用, 也不可以仅仅因为消防工程的某一部分符合要求就判定该建筑的消防工程是符合质量要求的。

(3) 建筑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不是简单的工程技术方面的验收, 它采用的验收方法不仅仅要以工程技术的规范为原则, 还要通过系统论、统计学、运筹学等科学理论来进行验收。

(4) 建筑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要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方法。通过系统模型的建立, 并将定性分析作为原则, 根据定量分析得出的数据来对整体进行判断。

系统思想、信息思想、反馈思想一起组成了现代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苏醒。系统思想就是认为系统是由几个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部分组成的, 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有一个具有独立功能的系统, 这些独立的部分被称之为原系统的子系统, 这些子系统又是由更下层的元素构成的, 也就形成这些子系统的子系统。系统内部的运动状态与系统外部的环境之间的变化方式以及变化规律都是通过信息的方式进行传递的。系统的每一个组成部分不是简单的叠加就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而是要相互依赖、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就是系统。

建筑消防系统就属于建筑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具有单项性能的子系统, 建筑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建筑消防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所应用的技术数据贯穿了建筑建设的全部过程, 因此,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尽可能的实现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水平这一个目标上, 而不是只单方面的使建筑消防工程的某一个方面质量达标。要致力于使建筑消防工程安全管理系统可以更多的拥有其组成部分相互孤立时没有的功能作用。

3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3.1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在进行建筑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时, 首先要准备好一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 比如以下13个技术文件资料。

(1) 施工图、竣工图及各专业的设计变更文件;

(2) 各类材料、设备、制品的出厂合格证, 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的检测证以及能证明设备和制品性能的实验记录;

(3) 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如果是进口设备则要将其外文说明书由专人进行翻译, 转化为中文资料, 并以正本和副本的方式同时进行存档;

(4) 隐蔽工程是施工记录、中间试验记录和验收记录;

(5) 管网的水压 (或气压) 密封、强度试验记录;

(6) 设备空载和带负荷的运转记录;

(7) 灭火系统管网的通水冲洗记录;

(8) 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功能调试记录;

(9) 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联动记录;

(1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2)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复印件;

(13) 以及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比如:地质勘探资料等。

3.2 验收过程

(1) 要对参加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单位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了解施工建设单位的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 了解工程的设计目标以及设计情况;了解工程的施工情况和调试情况;了解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过程和情况;了解检测单位的检测情况。另外, 对消防验收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再次的查验, 保证没有遗漏和失误, 并查阅工程开展过程的中的所有图纸, 提出一系列问题。

(2) 对验收人员进行分组, 并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小组要根据建筑消防工程的分系统情况来分为三个验收小组: (1) 建筑组:主要对建筑的种类、功能和建筑的布局以及建筑内部装饰物的防火性能、建筑防烟防火防爆的性能以及火灾发生后建筑中的安全疏散方式和消防电梯进行验收; (2) 水电、暖通和设施测试组:主要对建筑的消防用水、消防用电、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进行验收; (3) 中队验收组:主要对建筑的消防车道、建筑物外的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和消防车进行验收。

(3) 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 并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各个验收小组分别对各自的验收情况进行汇报。建筑组主要对建筑工程的地下部分和夹层部分的施工是否符合建筑图纸;建筑中的防火墙、防火门和防火卷帘是否安装适宜且是否可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不被障碍物影响而导致无法使用;建筑中各个房间的使用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如果有所改变是否进行申报;地上的楼梯间的窗户是否打开以保证通风良好等情况进行汇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水电暖通和设施测试组主要对水电暖通的设置是否按照建筑图纸进行施工、排烟口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进行汇报。中队验收组主要对消防车道和登高面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结合器到路边的距离是否合适等进行汇报。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中规定,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要按照子项、单项和综合的程序开展, 评定得出的结论要在如实记录到验收记录表中, 并向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提出验收初步意见,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

(4) 验收部门要积极上门进行耐心讲解。验收部门要积极上门服务, 并对建筑消防工程的安全重点进行耐心的讲解以保证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顺利通过。根据建筑消防工程现场的情况来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建设部门要了解消防项目的重要意义,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的整改, 以通过复验。

4 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建筑逐渐由传统建筑发展为现代化的智能建筑, 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越来越具有复杂性。因此, 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过程中, 要以管理学、运筹学等观点进行指导, 并将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水平为目标, 致力于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 保证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合格, 从而保障人们的日常生活, 促进建筑消防工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磊.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定体系[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12, 31 (08) :888~890.

[2]马海兵.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性及方式方法研究[J].消防界:电子版, 2016 (4) :43.

8.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篇八

莱芜市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表

莱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填写说明

1、填写表格,应字迹端正,内容真实,签名必须真实有效,单位公章必须符合法定资格要求。

2、具备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供热企业与用户签定的供气协议;(2)开工报告;

(3)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4)工程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5)供热工程设计图审查意见及准予施工的证明文件;(6)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8)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9)管道、设备的出厂合格证;(10)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表1

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篇九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

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三、承办部门

主办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环保局

四、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及档案移交书1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

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

10、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或竣工结算文件或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

11、《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1份(原件)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

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复印件)。

1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光盘1张; 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光盘1张。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并联验收项目)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筑竣工平、立、剖面图及竣工总平面图)1份(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附验线回单、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5、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材料(各一份)

1、土建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环保部门所需材料

1、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3份(原件)。

2、环保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5份(原件);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2份(原件)(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备注:协办事项验收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一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办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材料及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材料。

2、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会同协办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协办部门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4、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主办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网上下载表格

1、备案申请书:http://jzjg.cqjsxx.com:7000/网上申请填报资料后生成备案申请书表格,打印盖章。

2、规划验收表格: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4号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唐斌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付晓华

经办人:江红

1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篇十

(1)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备表1-1~1-3)(留存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表7-1~7-6)(留存原件);

(3)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表5-1~5-3)(留存原件);

(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3)(留存原件);

(5)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4)(留存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建设表6-1~6-5)(留存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2)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3)建设项目环境状况监测报告(环评批复)(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合格报告(民用建筑)(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5)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6)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7)商品住宅《住宅质量说明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8)取得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9)档案合格证明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0)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标志牌镶嵌申报表(第五、六联)(留存原件);

(22)工程款结算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3)第三方沉降观测记录(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4)电梯检验合格证、天车等特种设备检验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 篇十一

1.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查原件、交存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核查原件、交存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自评报告(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原件,盖施工企业公章)

5.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总监签字、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原件,盖监理企业公章)

6.监理评估报告附件(需施工、监理单位核查签署意见,并且签字盖章齐全)

6.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6.2屋面及有水房间楼地面灌水试验记录

6.3钢材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4水泥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5砼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6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7砖石(砌块)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8有环保材料要求的环保性能检测报告核查记录

6.9节能材料及外墙外保温工程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10饰面砖、粘接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11钢结构材料合格证和工程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12其它材料、构配件核查记录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验收合格证(核查原件、交存复印件)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核查原件、交存复印件)

9.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公建及住宅工程须提供,核查原件、交存复印件)

10.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表或竣工备案单(指含有人防工程的就必须提供)

11.专项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单(人防、电梯)

1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或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

13.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指市管工程)

14.水、电、通风空调工程检测反馈通知单

15.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反馈通知单

16.初装饰、甩项验收工程的审批手续(市管工程由市站有关领导审批,区管工程由区质监站有关领导审批)

1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交存原件)

1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9.竣工工程款支付证明(乙方盖章存原件)

20.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1.符合统一数据格式的工程质量管理系统数据光盘(由施工单位提供)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须资料 篇十二

10、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11、规划验收合格证

12、施工方提供的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有关证明

13、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4、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15、法律、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如防雷、人防、高切坡、安全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16、质量保证体系表,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书

17、廉政责任书

18、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

19、安管站出具的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合格证明

(A验收申请,B十二本台章,C安全施工记录等资料)

2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21、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3.如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篇十三

房地产知识 2009-12-25 15:22:08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本)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3本)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本)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3本)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

六、《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七、规划验收许可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八、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九、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十、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原件2本)

十一、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出报告)(原件2本)

十二、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地质勘察单位出报告)(原件2本)

十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核算书(原件)

十四、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惠阳区多层建筑人防验收核准证(原件)

十五、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十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资金支付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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