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2024-08-05

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共11篇)(共11篇)

1.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篇一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法人独资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以下是法人独资公司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月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X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区XX路XX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53XXXXXX。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2.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篇二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1]。它作为一种企业形态, 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相比, 其天然具有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的特点。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机会。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在1999年8月公布, 并于2000年1月开始施行, 依照该法的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特征:

第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 且只能是一人, 是典型的所谓的“老板企业”, 投资者本人即为企业的所有者,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全部权力并承担全部责任, 公司法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第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事务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在个人独资企业中, 投资人与企业的人格是合一的, 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中完全取决于投资人本人的意志和自由选择, 而排除了合伙以及公司形式的管理模式;第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拥有企业的全部财产所有权, 包括原始投资和企业在存续期间经营中所积累的财产, 包括企业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如商号、专利等;第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也就是说,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的法律责任, 这同样也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一项重要原因,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严格意义上讲, 并不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 它只是投资人人格在法律上的延伸, 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是指投资者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给第三人经营的行为。营业转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交易[2], 在营业转让中不仅包括单纯的资产出售, 还涉及到商号等无形资产以及对外的债权债务问题。正因如此,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问题应该做出科学的研究, 这关系到营业转让人本人和受让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重大利益, 但目前, 我国既没有制定商法典也没有制定商事通则, 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笔者试做出如下两方面的探究。

(一) 营业转让中涉及到的投资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配置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即营业转让人而言, 其主要义务是将整个企业整体转让给受让人, 包括各种手续, 转移再给企业名下的各种资产, 交付个人独资企业营业的商事账簿及公章等, 这些对于投资人来说是最基本的义务。在现代企业竞争过程中, 关于竞业禁止是不得不考虑的事情。竞业禁止, 顾名思义乃从事竞争性行为之禁止, 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的禁止;狭义的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3], 在笔者看来, 竞业禁止义务也是除转让企业财产和账簿等之外的又一项重要义务。这就要求转让人在转让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和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转让的独资企业营业相同的经营活动, 以保证受让人能够顺利展开营业, 以实现营业转让的目的。

由于我国当前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竞业禁止无明确规定, 因此为了营业转让的根本目的以及受让人的利益, 我国可以借鉴西方较为发达国家的一些立法经验。在韩国, 其商法典在第41条中规定, 在营业转让的情况下, 若无约定, 则10年内, 出让人 (即个人独资企业的原投资人) 不得在该同一特别市、广城市、市郡及相邻的特别市、广城市、市郡进行同种营业。在日本商法典中, 其25条规定, 在已经转让营业的情况下, 当事人没有另外的意思表示时, 让与人在20年内不得在同一市、镇、村以及相邻的市、镇、村从事相同的营业[4]。我们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让人在接受营业转让后可以正常的进行营业活动, 防止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不正当的营业竞争关系, 这同样也是符合出让人出让企业是的初衷的。因此, 在未来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应该加入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以此来保障营业转让双方当事人, 尤其是受让人的合法权利。

而受让人的义务则是根据营业转让合同的约定, 支付行管的营业转让价金或履行约定的其他形式的支付对价行为等与此相关的合同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

(二) 营业转让所涉及到的第三人的问题

营业转让是包括企业经营所有范围内, 包括商号等无形财产的转让, 故其必然会涉及到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 第17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并没有告诉我们营业转让时如何处理原企业投资人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如何处理, 显而易见的是, 营业转让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 因此, 其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 实际上是企业投资人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很大程度上, 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否认营业的受让人对原个人独资企业的主债权债务的承受, 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在各国的商法典中都又有比较细致的规定。在韩国的商法典中, 其42条规定, 营业受让人继续使用出让人的商号时, 关于出让人的营业所发生的债务, 受让人也应承担清偿的责任;对于受让人受让营业之后毫不迟延地进行不承担出让人的债务登记时, 不适用前述的规定, 出让人与受让人毫不迟延的将其意旨通知给第三人时, 对被通知的第三人亦相同[5]。由此可见, 对债权人的保护是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的重点。由于在营业转让中, 债权人处于外部, 其无法得知交易的内幕, 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的劣势, 很难防止营业转让中双方的恶意串通行为。因此, 在西方大部分的发达国家的商法典或商事法律规范中, 一般规定了受让人也应承受对营业转让前的债务, 除非受让人及时地进行通知或公告。由此可见, 受让人为了避免承受对自己不利的债务, 应当在受让前进行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第三人。

三、如何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问题

对于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的完善, 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营业转让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 在实践中探索的同时,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此问题相对较为成熟和科学的一些立法经验。基于此, 有如下措施可以用来减少并解决营业转让中的问题。

首先, 在营业转让合同中, 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做出对债权债务承担的明确规定, 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避免因约定不明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交易风险的增大。如果有条件或者营业转让的财产数额较大, 可以采取公证处公证地方法来加强合同的公信力, 这样可以在源头上减少争议的发生;除此之外, 我们在法律服务中可以推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参考标准法律文本, 这种参考标准文本可以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 并进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审核, 这样的方式同样是简单易行, 并且可以达到我们的目的, 符合法律经济学的成本和效益的分析理论。

其次, 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中,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声明其是否承担原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 并通知第三人, 明确自己是否承担该债务。凡是受让人及时的进行了公告或者通知的, 明确表示自己不承担债务的, 则可以免除第三人对其的债务追索权利;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进行公告或者通知, 受让人应当对原来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在方法上可以是交易的第三人更加安全稳定, 符合商法交易的安全便捷的基本原则, 同时, 也使营业转让更加规范, 使相关部门的监管趋于有效和安全。

最后, 如果原企业的债务人不知营业转让的事实已经发生, 而向受让人进行债务清偿的, 该清偿的效力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如果出让人和受让人明确约定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 则原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有效, 即发生消灭债务关系的效力; (2) 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没有约定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 或者约定不明的, 该清偿行为的效力应规定为原出让人的清偿行为。

四、结语

营业转让问题涉及到出让人和受让人的直接关系, 因此, 个人独资企业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我国的商法典尚未出台, 故对于此问题应寻求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力求解决营业转让中关于出让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营业转让应落实登记原则和公示原则, 这样可以加强交易的安全性, 在处理营业转让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 我们应该遵循的原则是, 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 实现公平公正, 力求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对最大化,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持续稳定和良性的发展, 从而真正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法治经济提高到新的层次和境界。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种企业形态。但近些年在其营业转让过程中发生了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纠纷问题, 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因此笔者在客观分析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 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具体办法, 力求对立法和司法做出有益的探究。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变更登记,竞业禁止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1.112.

[2]董学立.商事组织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8.103.

[3]张立新.论竞业禁止.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7.328.

[4]王书江, 殷建平等译.日本商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6.

3.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篇三

1.适用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2.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4.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设立或者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收到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视作企业进行调查,不需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6.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4.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篇四

2、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关于同意的书面答复原件;

3、外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5、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件原件(5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无进口设备项目由县(市)、区计经局核准,500万美元以上及500万美元以下需要进口设备的项目由市计委、经委核准);

6、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

7、由法定代表签署的章程及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原件(授权代表签字须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书原件);

8、如外方以人民币投资,应有人民币来源证明原件;

9、涉及国家规定的出口配额许可证产品时,需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年度出口规模批件原件;

10、以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原件;

11、租用厂房场地的,外资企业须与出租方签署厂房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须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12、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如是个人投资,需提交个人存款证明),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原件;

13、投资者商业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如是个人投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4、投资企业法定代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原件;

1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原件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需全体成员签字);

16、投资方法定代表签署的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

17、涉及消防、环保、土地、规划、公安等部门的需出具相关意见(消防审批权限: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由各县(市)区消防队审批,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由市消防局审批,易燃、易爆、高层、自动工程系统、整体厂房等由市消防局审批。环保局审批权限:县(市)环保局可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凌河、古塔、太和区可审批总投资3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土地局审批权限:四个县(市)有土地审批权,市内其他各区全部由市土地局审批);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文件原件;

19、法律文件送达书;

5.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篇五

XXXXXX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四章 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

英文名称: XXX

公司住所: XXX

邮编: XXX

公司注册地: XXX

第三条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市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臵,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XXX

(二)XXX

(三)XXX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

第四章 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市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 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臵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

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 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五)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和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每一会计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市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市国资委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市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市国资委。

出资人: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六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XXXXX。

第六条:经营期限:三十年。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的出资人:XXXXXX,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对企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向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召集人;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六)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根据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三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XXXXX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出资人委派。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召集人由出资人从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经XX批准生效。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由XX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出资人(盖章)

7.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篇七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义务;诚实信用;公共利益

一、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活动准则的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经营实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利益驱动,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基本法和单项法。如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商标法、专利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包括国务院颁布或者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条例、办法等。如企业登记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广义上统称为法,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国家加快了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有关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税收、环境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等有关市场经济管理的法律陆续出台,将企业经营活动全部纳入法制轨道,不仅为企业发展创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依法经营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应得利益,并得到法律保护。违法经营,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原来是指契约的履行应当诚实守信。经过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发展,到了瑞士民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及整个商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本着真诚善意的态度,讲真话、办实事,开诚布公,信守承诺,不得以欺诈蒙骗等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重合同守信用,提供商品或服务要按质论价,自觉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然而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手段欺骗消费者。所有这些都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格格不人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所不容许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自重、自爱,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对于提高个人独资企业自身的商誉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包括物质的利益和非物质的利益,其中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自身的利益。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加以维护。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追求利润是其根本目的,加上其自身的个体性特征,受利益驱动,在经营活动中极易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从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容许的。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是警示个人独资企业要尊重社会公共利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要一味追求自身利益而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如果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依法受到追究。4.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发展公益事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及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基本保证。一切经济组织和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调整范围及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包括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现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和部分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独资企业,也不包括外商投资的独资企业。

作为当今市场经济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或者称经济实体,但是三者的法律形态截然不同:第一,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第二,组建方式不同。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第三,投资人与公司或者企业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立,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四,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第五,内部事务管理结構不同。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它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8.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法人独资) 篇八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名称 身份证明号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及比例

投资者名称 证照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任命执行董事和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定:(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执行董事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任命执行董事;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九)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任命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十四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出资人聘任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委任。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年会计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为期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出资人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由出资人负责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贰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出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9.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篇九

内容摘要: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并且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的。二者形式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根本区别。笔者试从投资者、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终止形式等方面加以对比,分析异同。

关键词:一人公司 独资公司 设立条件 权利义务 终止清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定义来看,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并且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的。二者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根本区别。笔者试从二者的投资者、设立条件、组织形式、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的终止形式等方面加以对比,分析异同。

一、投资主体的异同

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存在的,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性化。一人有限公司,可能并不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

二、设立条件不同

(一)投资人注册资本不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虽然2014年3月1日修改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但公司股东(发起人)还是必须要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以此方式进行了最低限额的要求;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由投资人自行申报投资数额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不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没有作任何限制。

(三)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的,属于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调整和约束,是业主制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四)法定登记手续不同

一人公司由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一人公司领取的是公司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领取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组织形式不同

一人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且,《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一般仅设以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机构。

三、企业的权利义务不同

(一)财产权利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相分离,转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股东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资财产;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二)法定权利限制不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股东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三)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一人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税收政策不同

一人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额要根据企业的利润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并不一定始终低于一人公司税负。

四、企业终止清算程序不同

一人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另外,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参考文献:

[1] 范健,王建文.公司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 [2] 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 [3] 郭富青.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

10.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篇十

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

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股东姓名,通信地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选择性条款:若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请选择下述第9条:)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选择性条款: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26个行业,不适用上述第9条,请选用下述第9条。26个行业具体为: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直销、对外劳务合作、融资性担保、劳务派遣、典当、保险资产管理、小额贷款。)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4至16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3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4至16条)*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4至16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7-18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自然人股东签字:

(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制订正式章程前请删除所有说明及清除下划线): 斜体字内容为说明内容,请根据斜体字提示相应填写、修改内容; 加下划线内容为需要选择的内容,请根据情况选择其

11.法人独资企业章程 篇十一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为准。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省××市××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名称:××有限公司。

住 所:××;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类型: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500 万元,实缴出资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20××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一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 年 月 日订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0××6

年 月

股东盖章

上一篇:危机公关处理案例下一篇:一台湾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