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2024-06-18

市应急管理局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10篇)

1.市应急管理局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篇一

市教育局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普法责任制内容、责任、措施和标准“四个清单”>和<自治区教育厅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共吴忠市委办公室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吴忠市实行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吴忠市教育局普法责任制责任和协办单位。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要求

(一)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学校要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活动。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要求,组织本部门、本单位集中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学校要开好法治课,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质量。各级领导干部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二)市教育局普法责任制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普法责任清单,认真履行普法责任。要坚持普法实践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坚持日常宣传与主题宣传相结合,坚持上下联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切实做好教育系统普法工作。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创新普法方式方法,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努力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校长和教师的法律素质。要加强与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意识。

(三)市教育局普法责任制责任部门要把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和计划之中。制定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实施方案,明确普法对象、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

每年3月底前对拟开展的普法活动包括普法内容、普法对象、活动方式、实施时间等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吴忠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牵头单位每年6月15日前报告半年普法工作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报告本普法情况。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责任单位做好普法工作,完成相关任务,及时通过简报、网站、微信等推广普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

(四)市教育局学校工作科具体承担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办、总结、信息报送、考核和通报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学校普法工作的指导,建立“一月一安排、一季度一检查、半年一总结、全年一考核”的普法机制;

对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要进行督查,把工作信息上报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要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和考核,适时对检查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检查和考核情况转化为考核分值予以落实,确保普法工作任务的实现。各责任和协办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普法实施方案、半年和全年普法总结、信息和好的经验做法。

四、考核及分值

普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局机关个人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直属事业单位和学校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普法责任制的考核采取面向社会公布普法总结报告的形式。

本办法自2020年6月起实施。

2.市应急管理局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各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全面完成农业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市委“四新”主题实践,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照全市农业“三个年”活动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创新、注重实绩”的原则,做到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努力形成科学合理、争先创优的竞争机制。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局行政处室和下属单位,共18个。分为a类、b类进行考核。

a类:法规与科教处、质监处、经管处、产业处、畜牧局、农科院、农作站、经作站、水产站、植保检疫站、农机推广站(共11个)。

b类:组人处、计财处、渔政站、农机监管站、执法支队、质管站、生态办(共7个)。

三、考核内容

1.重点工作。每季度进行考核,四个季度考核分数相加作为考核总分(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

2.共性工作。包括政令畅通、综治安全、信息宣传、财经纪律、党建工作、党风廉政、依法行政等七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

3.民主评议。各单位处室互评、县区农业部门评价。

4.领导评价。由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综合打分。

5.创先争优。(1)获得荣誉。获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先进集体或业务单项一等奖(包括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的,每项加2分;

获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局先进集体的,每项加1分。(2)创新工作。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农业部推广的(有文件依据),或被农业部领导、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推广的,每项加1分;

被省农业厅推广的(有文件依据),每项加0.5分;

对选育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加1分,省级审定加0.5分。(3)争取项目。争取到国家级项目,加2分;

争取到省级项目,加1分。

创先争优加分原则上不超过5分,因时间原因未在当年考核使用的,可在下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优秀资格: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法律和党纪政纪处分,或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查处的;

2.因监管不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

3.因执行不力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影响市农业局年度工作考核的;

4.因处置信访工作不及时、不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计分原则

重点工作权重为60%、共性工作权重为15%,民主评议权重为10%,领导评价权重为15%,创优争先在上述四部分加权后以单项加分形式纳入考核总分。创先争优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五、考核程序

1.自评。各单位(处室)对照年度工作目标,逐条自查总结并予赋分,将书面工作总结于1月5日前报局办公室。凡涉及加分的,需说明理由并附证明材料。

2.考评。在各单位(处室)自查总结基础上,重点工作由四个季度考评得分相加直接得出;

共性工作由局办公室、质监处、计财处、法规与科教处、局机关党委、驻局纪检组制定细化考核办法,根据考核办法分别评议;

民主评议、领导评价由考核领导小组牵头负责。

3.审定。根据各单位处室得分情况,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六、结果运用

a类、b类单位处室各取前三名(共6名)作为年度先进单位,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予以表彰。a类、b类单位处室各取后两名(共4名),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表态发言。

七、本考核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3.市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甘粮调〔2013〕5号)和《甘肃省省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甘粮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在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内建立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品种为菜籽油和豆油。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应急成品粮粮权和应急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六条应急成品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各司其责进行管理。

市发改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和市场应急供应,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市政府决定,会同市发改部门、财政等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启动并实施应急预案。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成品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和应急动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并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负责应急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承储企业承担应急成品粮的加工筹措、储存保管和经营轮换具体工作;

执行嘉峪关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应急加工、配送和调运。

第二章计划和落实

第七条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第八条为确保高温多雨、易发热霉变期和轮换销售淡季应急成品粮的储存安全,应急成品粮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小麦粉。按季节以小麦粉和小麦原粮两种形态管理每年2月至9月,小麦粉库存为储备计划的50%--70%,其余部分以小麦原粮形态储存;10月至次年1月,小麦粉库存必须达到储备计划数量。

小麦粉以原粮形态储存的数量,折合小麦粉,与小麦粉库存数量相加,必须达到储备计划数量;且以原粮形态储存的数量,折合小麦粉,不得超过承储企业委托加工企业10天的有效加工量。

(二)大米。库存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计划的70%,其余部分以确定的粮源和相应的运输能力作为保障。

(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以小包装和静态散装市级储备油两种形态管理,小包装库存必须达到储备计划的30%--50%。

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以散装形态储存的数量,与小包装形态储存的数量相加,必须达到储备计划数量;且以散装形态储存的数量,不能超过承储企业7天的有效灌装能力。

第九条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由承储企业直接储存,不得委托代储,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地点。

小麦粉按照“有利于加强调控、有利于应急保障、有利于企业轮换”的原则,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面粉加工企业代储,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承储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协议。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储存小麦粉方式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程序和办法措施,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备案。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并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小麦粉以小麦原粮形态储存的,小麦质量要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应急成品粮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三条应急成品粮包装规格,小麦粉、大米最大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食用植物油最大包装规格为20l/桶,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要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和卫生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应急成品粮。

第四章仓储管理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成品储存条件和加工(灌装)、配送、销售能力。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

第十七条应急成品粮必须实行专仓管理,悬挂“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油)”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第十八条应急成品粮必须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市级储备成品粮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应急成品粮必须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帐,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五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条应急成品粮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应急成品粮的轮换实行成本不变动态管理。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盈亏自负的原则自行确定。轮换不得有架空期。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可结合应急加工(灌装)、销售需要,对本企业承储的应急成品粮(大米、面粉)、散装食用植物油进行适时轮换,以节约成本费用,确保常储常新。

第六章应急动用

第二十三条市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嘉峪关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规定,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预警,适时向市政府报警,并提出动用应急成品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动用应急成品粮,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出现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嘉峪关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六条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应急成品粮储备利息费用补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动用及减储应急成品粮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后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嘉峪关市市级储粮备应急成品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小麦粉、大米、市级储备油库存成本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按照加工、筹措成本和相应的费用联合确定。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库存成本为原散装的市级储备油库存成本。以上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三十条应急成品粮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成本和实际需要,在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经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核准同意后办理贷款业务。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应急成品粮库存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应急成品粮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安全,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4.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篇四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珍惜生命,保障健康”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确保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达到责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考核到人,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年、月达标计划,并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一、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伤亡控制指标

1)年事故负伤频率控制在0.6‰—1‰以内;

2)重大伤亡事故为零;

3)杜绝火灾、设备、管线、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

2.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目标

1)确保每月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检查达优良标准;

2)苏州市标化工地

3.文明施工目标:江苏省文明工地

二、考核对象

1、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即项目经理、技术负责制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班组长等

2、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按目标责任分解负各自的安全责任。

3、各部门,如生产、技术等按各自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负的安全职责负直接责任。

三、考核办法

1. 实行逐级考核制度;项目经理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 根据各级要求及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明确奖惩。

3.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立功的重要依据之一。

4. 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各分项评分表,对各分项责任人进行打分考核。当分项检查评分表得分在70分以下时为不合格,70分

(包括70分)至80分为合格,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

5. 各分项检查评分表通过汇总所得出的结果用来评价项目经理安全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因为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是第一责任者,各级管理人员目标责任落实 的好坏,直接体现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的业绩。

6. 评分表采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相关表格。

7. 评分方法参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有关内容。

四、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化

1. 每月要求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责任考核,并认真执行不走过场。防止流于形式。

2. 考核记录存人档案,作为个人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奖惩办法

1. 达优良等级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并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2. 达不到合格等级时,罚200元;连续三次达不到合格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除经济处罚外,将采取下岗处理措施。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国税局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篇五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重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考核责任追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人权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 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复议。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考核复议准备。为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复议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4.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在复议后一周内完成,主要内容有复议的目的和范围、复议日期、依据的有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及复议结论。复议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人员在履行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职责时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或标识,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评价和处置,监督和验证纠正、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问题的评价和处置,市局考核办负责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验证。

第二十五条 数据统计与分析

1.市局考核责任部门对完成质量目标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要进行统计分析,使目标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2.各基层局按季对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各处室按年度对税收管理的总体水平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每考核年度结束后提出分析报告。

4.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并实施纠正措施,市局考核办负责跟踪验证,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考评。

5.根据对考评结果、质量记录以及外来信息的分析结果,确定潜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各基层局对于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而导致考核文件的更改,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文件的管理使用依据《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6.市应急管理局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篇六

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全体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正确、公正地查处房地产违法案件,维护国家的房地产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房产管理局各级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追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张东伟

(四)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意见的提出,由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执法过错认定的标准: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上级机关或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经本级机关自行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没收、查封、罚款的;

(三)为包庇房地产违法人员或组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四)制作虚假证据,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包庇纵容房地产违法人员或组织的;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七)滥用职权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进行罚没款物的;

(八)丢失、损毁案卷材料或制作假案卷的;

(九)不如实报告案情,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研究时错定案的;

(十)隐瞒问题或事实,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十一)未持执法证和罚没许可证执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十三)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错误决定,或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集体审批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追究主持人的责任;对在案件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发表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致使错定案的,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确因执法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果的,不予追究;

(五)因行政干预,承办人提出纠正建议,领导不予采纳,免于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虽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因吃请受贿、打击报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故意隐匿错案不报,致使错案后果恶化的。

第四章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设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纪检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组成,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第十六条执法过错的立案调查,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一般执法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处,查处结果应在结案后五日内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备案。

7.市应急管理局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定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制(以下简称“三项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促进国家电力公司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管理的西藏电力公司,均属签订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书的范围。

第二章签订责任书的基本要素

第三条 具备以下主要基本要素的单位应同时签订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书:

1.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且财务管理体系健全、完整,产权清晰的企业;

2.具有重大安全责任的电力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

3.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企业。

目前暂不具备同时签订三项责任书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三项责任制。

第四条 具备以下主要基本要素的单位应同时签订资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两项责任书:

1.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且财务管理体系健全、完整、产权清晰的企业;

2.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企业。

第五条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在建单位(合筹建单位),只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三章责任书的签订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责任书;控股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书与董事会签订,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省(市)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责任书;水电工程局与水电总公司签订责任书;电力设计院和水电勘测设计院分别与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签订责任书。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省(区、市)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和其它单

位,与受委托的分公司、省公司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管理的西藏电力公司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责任书。

第四章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每年年度工作会议前,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协调三项责任书的签订工作。主要负责确认三项责任书的签订单位,三项责任书的统一印制和签订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的单位名单,提出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负责提出考核意见。审计部、法律事务部是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配合部门。

第十二条 发输电运营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名单,提出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负责提出考核意见。电源建设部、农电工作部、电网建设部、调度中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配合部门。

第十三条 监察局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单位名单,提出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负责提出考核意见。人事与董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配合部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三项责任制考核奖励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整理需签订三项责任书的单位名录,汇总考核意见,提出奖励办法,并负责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人事与董事管理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发输电运营部、监察局是三项责任制考核奖励的配合部门。

第五章责任制的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范围为国家电力公司签订了责任书的单位。奖励对象为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了责任书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没有出现第二十条情况的单位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l.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国家电力公司 《对有关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办法(试行)》(发输电安(2001)32号)考核,得分60分以上的。

2.资产经营责任制按《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国电办(1998)339号)、《国家电力公司预算、投资等四项制度执行情况审计办法》(国电审(1999)107号)、《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国电财[1999」557号)考核,得分100分及以上的。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国电纪检(1999)14号)、《200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分标准、考核办法》(国电纪检[2000」12号)等有关规定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 以三项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计发奖金的依据,三项责任制的考核权重为1:1:1。只签订一项或两项责任书的单位,按所签订一项或两项责任书的比重考核计奖。资产经营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以百分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按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 奖金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的经济效益增长水平确定。

第十九条 奖金计算办法如下:

1.主要负责人(正职)奖金计算公式

S= S1 *(J+ A+ D)* g

(1)S1(分值)=S0(设定的最高奖金额)/[Max(J+ A+ D)]

(2)J-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得分

A-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

D-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

优秀D=100、良好D=85、合格D=70、基本合格及以下D=0。

(3)g-一企业规模系数。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华能集团公司。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等单位为1;其它单位为0.8。

按上述办法计算,百元取整数后确定奖金额。

2.领导班子中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奖金相同;班子副职及其他成员奖金总体上按正职的2/3掌握,具体计发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其工作业绩和人员变动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励:

1.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得分l00分以下;

2.发生有管理责任的特大事故;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4.考核期内,外部审计和检查查出重大违纪问题,罚没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

5.国家电力公司决定的其它不予奖励事项。

第二十一条 奖励方式和奖金支付

1.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及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家电力公司奖励。

2.集团公司内省(市)公司,水电总公司所属水电工程局,电规院、水规院所属设计院,分别由集团公司、水电总公司、电规院、水规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奖励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考核奖励,奖金由奖励单位支付。

3.控股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相关的奖励意见,由董事会决定奖励,奖金由控股公司支付。

4.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由受委托的分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提出奖励建议,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奖励,奖金由控股公司支付。

5.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管理的西藏电力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奖励建议,征得西藏政府同意后奖励,奖金由西藏电力公司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8.市应急管理局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篇八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保证安全生产,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 落实,在各自岗位上起到促进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督促提到其自我安全意识及素质,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公司每季度对项目经理部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和文明卫生情况。

二、项日部每月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三、项目部施工员每十天对班组责任制执行情况、班组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发现不执行者进行处罚。

9.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及责任书 篇九

为加强对检疫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团实际,制定一四二团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检疫员必须服从团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5分)

第二条生猪入场前必需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发现缺失的,一律不得进场屠宰。(10分)

第三条宰前必需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无异常方可屠宰。(5分)第四条宰后严格按照屠宰检疫程序操作。(10分)

第五条严格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票证管理,不得随意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转让他人签发检疫证明。对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10分)第六条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依法加盖相应的检疫合格印章。(5分)

第七条认真、及时填写当天检疫记录,并规范存档。(5分)第八条发现疫情和违法事实,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20分)第九条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年对检疫员进行3次各项工作检查,总评分85分为合格。一次低于75分者予以警告,连续2次检查低于75分者予以调离检疫岗位。(30分)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一四二团动物卫生监督所。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四二团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2年1月3日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责任书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肉品检验检疫人员工作规范.制订本责任书。1.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检疫操作规范做好动物产品的检测检疫工作。2.屠宰点必须有牲畜进厂登记表及每日屠宰检疫记录,记录完整、准确。

3胴体加盖印章清晰、日期准确。4出证规范、无涂改。

5.处罚:检疫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兽医站将依据本责任书予以处罚。(1)屠宰时未进行同步检疫.脱岗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2)检疫印章不清晰每畜罚款5元。(3)未加盖印章的.每次罚款50元。(4)未按规定出证的每次罚款50元。(5)出证错误涂改的每畜罚款10元。

(6)未经检疫出具假证的.每次罚款5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7)发现乱收费的每畜罚款50元。

(8)按规定交纳检疫费.不按时交纳的调离检疫岗位。

一四二团畜牧兽医站

2012年1月3日

站长:

10.国税局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篇十

国税局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

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2000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9.《青岛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10.《青岛市国税局责任连带实施办法》

11.《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

1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管理文件汇编》

1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1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财务规章制度选编》

1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事工作文件汇编》

1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1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

18.《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目标及考核保障

第七条

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运行特点,并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紧密结合。考核内容分为“共同目标”和“职责目标”两大类,对全系统实行全面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税收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税收工作目标包括加强计划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和控制欠税。

2.税收征管目标。税收征管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计划、组织和征收税款入库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等。

3.税收执法目标。税收执法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的监督、控制、调整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和规则。其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的到位。

4.税务稽查目标。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目标管理,充分体现“打击性稽查”的力度,规范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运行程序。

5.计算机管理目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业务管理和办公全过程实施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计算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及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

6.文明办税目标。通过落实优质服务举措,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办税服务承诺,体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

7.队伍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目标包括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8.行政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涵盖行政、事务管理诸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运转有序。行政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费、资产、财装、政务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

本办法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标管理的有效性,通过考核办法制定程序、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考核档案控制程序、考核复议程序和考核软件控制程序,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体内容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为确保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主要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改进目标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资源配置需求。

第十条

考核人员的培训。对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满足目标考核需求。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第十一条

考核基础设施。市局为确保税收管理目标管理的考核能够满足工作程序的需要,确定、提供、维护所需的考核基础基础设施如下:

(一)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二)过程设备:包括计算机等硬件、税收征管软件、税收法规软件、税务教育软件、考核软件等;

(三)支持性服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

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

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

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

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

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重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考核责任追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人权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复议。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考核复议准备。为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复议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4.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在复议后一周内完成,主要内容有复议的目的和范围、复议日期、依据的有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及复议结论。复议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人员在履行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职责时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或标识,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评价和处置,监督和验证纠正、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问题的评价和处置,市局考核办负责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验证。

第二十五条

数据统计与分析

1.市局考核责任部门对完成质量目标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要进行统计分析,使目标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2.各基层局按季对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各处室按对税收管理的总体水平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每考核结束后提出分析报告。

4.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并实施纠正措施,市局考核办负责跟踪验证,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考评。

5.根据对考评结果、质量记录以及外来信息的分析结果,确定潜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各基层局对于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而导致考核文件的更改,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文件的管理使用依据《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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