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要点

2024-07-28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要点(精选6篇)

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要点 篇一

入境货物报检

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产品

一.(1)植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1、保护农、林、渔业生产

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2)报检范围: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二、报检前审批:

1、签订合同前报批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合同中必须注明“符合中国法检要求,并出具官方检疫证书” 3.假如禁限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更要申领特许审批单报检

4、进口加工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注册登记。符合商检规定的生产加工、存放场地,方予注册。5.输入活动物的,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验

6.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 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

7.进口种用/观赏水生动物、种畜禽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进境的其他动物, 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8.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三、报检要求及地点:

1、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入境日30日前报检;其他动物,入境15日前;其他动物产品,入境时报检。

2、程序:现场检疫————运往隔离场————检验检疫————加工销售 ①现场货物检疫完毕并运走后,则对运输工具、包装物、污染场地消毒; ②检验检疫结束,出具相应单证,合格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发放《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3、检疫地点原则:

① 活动物、来自疫区检疫物,必须入境口岸报检施检;

② 任何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都必须在入境口岸报检,由口岸检疫机构实施必要的检疫。③ 转关货物除了①外,均在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④ 卸货港卸货时发现残损,必须卸货港商检机构检验检疫;否则,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四、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附上许可证复印件)

2、产地证、输出国检疫证书

3、隔离场审批证明(活动物)4.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动物产品)

5、进口肉鸡产品: 一般贸易项下,《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经贸部门签发)加工贸易项下,《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外经贸部门签发)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外经贸部门签发)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

一、种子、苗木:

1、合同前申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林部门、植物保护站); ① 需隔离检疫的,同时申请(临时)隔离场;

②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农业部)③ 带介质土的,同时办理特许审批。

2、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②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番茄、辣椒、茄子):

1、进口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农业部)

2、单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 输出官方国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三、粮食和饲料:

1、进口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将《许可证》的检疫要求在合同中列明。适用于:饲料、部分粮食 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粮食加工品、薯类加工品、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农业部)

2、单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③ 约定的检验标准、方法、成交样品等

四、其他植物产品:

原木:须附输出国的“植物检疫证书”——带树皮的,植物检疫书中应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

——不带树皮的,检疫书中作出声明。

干辣椒:办理检疫审批 其他(单据和程序基本同普通报检施检,书上略)

五、转基因产品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报检

1、申报制度:我国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实行申报制度;报检时申报。

2、进口前申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标准文件》(农业部)

实行标识管理的货物,核查标识,符合,可进境;不符合,重新标识;无标志,不得进境。

3、列入转基因生物目录的产品,申报是转基因,实施“转基因符合性检测” 申报为非转基因,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检”

非目录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检”。

4、下列退货或销毁: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经检测转基因成分不符合批件的 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经检测含转基因成分。

5、进境作展品:主管部门批件(存在后续监管)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报检

1、进境前申领《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质检总局)

2、持《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和相关单证正常报检。第三节 入境食品

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一、报检范围:食品是指各种工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报检要求: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同时进行

2.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保健食品批号。进口时,增做“功能性复合试验”,通过后发放《卫生证书》。

3.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4.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三、单 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1、原产地证

2、输出国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资料。

四、进口食品换证:内地销售前,进口商应持口岸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申请在当地上机构申请换发《卫生证书》。

五.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①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填写物报检单,《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②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③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④已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实施抽查检验,应按照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第四节 入境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

一、单 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动物饲料加工 ②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③查验无误后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的,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124种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 第五节 入境化妆品

一、范 围:入境化妆品

二、报检要求:

1、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分为“放宽级”与“正常级 检验检疫机构对10%的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 2.商检机构对化妆品进口及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3、商检合格在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卫生”标志。

4.对化妆品标签的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同时进行

5.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1)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2)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4)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三、单 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 第六节 入境玩具(抽查检验)

一、单 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

①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出口玩具还应该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②未列入认证目录内的,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

③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④国内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⑤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第七节 入境机电产品

一、强制性认证制度: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方可出口。报检时必须出具“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

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制度: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民用产品,即检验检疫标为“L”的商品,除了必须获得上述强制认证外,同时获得“进口许可”。报检时提供。

三、旧机电(含翻新类):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向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备案手续。①列入《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直属局初审总局备案,目录外直属局备案 ②国资委管理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一律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③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不予备案(特殊情况除外)④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⑤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⑥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⑦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⑧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进口电池必须取得检测机构《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一年,然后凭之商检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于报检时提供出具。五.成套设备:

①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②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④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按照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六. 进口医疗器械(见课本54页)

七.以氯氟烃(CFCS)物资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书面保证以及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第八节 入境汽车

一、范围:《法检目录》内的汽车,未列入目录但按律应检汽车。作为运输工具的除外。

二、报检:①入境报关口岸商检入境检验并发证通关,所在地商检负责质保期内的质检工作。

②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③大批量进口时,要在外贸合同中要求装运前监造、监装和预检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随车检验单》(一车一单),购买后凭《随车检验单》和发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进口机动车车辆检验证明》,凭此领牌照。注意:五十铃(ISUZU)CXH50S、CXH50T底盘车,因被吊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禁止进口。

三、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

A、直接从国外进口:《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 “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证明”、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

B、国内购买进口车:《入境货物报检单》/《进口机动车辆报检单》、《进口货物证明》(海关出具)、《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主身份证(户口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检完后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然后凭之领牌照。

C、购买罚没车报检:《入境货物报检单》/《进口机动车辆报检单》、“罚没证”、发票、车主身份证(户口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余同上)。第九节 入境石材、涂料

一、范围 石材:2515、2516、6801目录下 涂料:3208、3209下

二、石材报检及单据(无需备案)

1、入境口岸报检

2、单据:石材说明书(非常重要)(共同单据)

*、它注明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适用范围。未提供或未加注明的,均视为使用不受限制,按最严格限量要求验收。

三、涂料报检及单据

1、质检总局对涂料实行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进口前至少2个月专项检测、备案;

2、入境口岸报检

3、单据:《进口涂料备案书》(共同单据)

4、检查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上报总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四、进口检验内容:

1、核查《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

2、抽查:抽查不少于批次的10%,每批次抽查同型号规格不少于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3、未备案进口:抽查、检测、对照标准进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节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一、范 围: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我国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废料)。分为: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工业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二、进口条件:

1、企业法人,有利用废物能力,防止污染设备

2、必须是两个目录内的的废物

3、合同前必须取得环保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4、合同中必须订有“废物品质”和“由我指定机构装运前检验”条款。

5、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6、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虫害、致病微生物。“消毒”、“除鼠虫”卫生处理。

三、报检要求:

1、入境口岸报检、必要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项目:卫生检验或检疫处理或环保项目检验)

2、收货地进行“品质检验”:

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不合格,签发《品质检验检疫证书》,索赔。

四、单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1、环保总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企业出具的

3、《转运前检验证书》(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4.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检验合格证书》(陆运进口,官方出具,证明符合不含爆炸物和放射性物质,符合我国标准和要求

五、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各分公司。第十一节 入境特殊物品一、二、范围: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入境特殊物品,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三、交运前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局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20日作出许可,可延迟10日,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 四. 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先放行。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邮寄、携带出入境特殊物品未办理检疫审批予以截留,实施现场查验。凡国家禁止进口的特殊物品禁止入境

五、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口岸报检施检 第十二节 入境展览品

一、报检范围:展览品、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

二、报检程序:

1、入境口岸报检,必要的检验检疫(不实施品质检验和免于3C认证);展览地施检;展览监督(仅作展览用);展后报检施检出境。

2、留购的重新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比照正常进口办理。

三、单 据:报检单、合同 / 参展函电、发票、箱单、提(运)单

1、旧机电的备案证明。(如果是旧机电)

2、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审批手续。第十三节 来自疫区的货物

一、疫区分类:动物传染病疫区、植物疫区、人类传染病疫区。

(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公布,我国认核)

二、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能直接入境,别的可以,但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和卫生处理。

三、检疫处理方式:

1、动物及其产品: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入境、不准过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货主、货主代理人、或商检指定(/认可)单位实施;

2、植物及其产品:熏蒸、热处理、消毒(此三是除害处理方式)、销毁、退回、不准入境、过境。合 格: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先除害处理,不能除害,则销毁、退回、不准入境、过境。

3、卫 生 处 理:指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一切进出境物质都要进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看似卫生防疫站的工作:)第十四节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 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除外)

二、报检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②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③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的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或者检疫。④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将在进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⑤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三、单据: 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四、予以行政处罚和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见课本61页)

出境货物报检

第一节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一、动物

(一)范围:饲养、野生的动物

(二)时间: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观赏动物(观赏鱼除外),出境前30天报检

3、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应在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包括观赏鱼),应在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单据:出境报检单、信用证、发票、厂检单、合同(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订单)

1、输出观赏动物的,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5、输出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6、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下列单证:

(1)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2)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3)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他单证

7、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国家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出境水生动物的其他规定(课本68页)①中转场需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检验检疫封识进入口岸中转场③改变包装的、出口前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或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必须重新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废弃物等。

(一)我国对屠宰厂、加工厂、冷库、仓库等相关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必须产、存于这些企业。

(二)时间: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出境前15天报检

(三)单据:出境报检单、信用证、发票、厂检单、合同(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订单)

1、《卫生注册登记证》 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

2、特许证书(出境濒危动物)(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许可证)第二节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

一、范围 地点

1、其他检疫物,指植物及其产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2.报检地点: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 销售确认书、信用证、发票、箱单

1、《出境盆景场 / 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出口美、加、欧盟盆景

2、特许证书(出境濒危动物)(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许可证)3.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应提供《注册登记证书》或《产地供货证明》 三.对出境种苗实施花卉基地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 第三节 出境机电产品的报检 一. 小家电:(实施法检)

(一)范 围:日常生活使用、具独立功能、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功能或热能的产品。如:健康及康复器械、功率在125V的风扇、厨卫电器、吸尘器、美容美发电器、热水器。

(二)报检要求:

1、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质量技术文件、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书面审核、现场审核 予以登记。

2、生产产品实行型式试验管理。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一年,目的检查合格、实用(首次报检)

(三)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 信用证、发票、箱单

1、型式试验报告 2.强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

二、出口电池的报检:

(一)范 围:蓄电池、干电池

(二)报检要求:

1、实行备案制度:须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一年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2、实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确认是否含汞、及汞含量是否超标 不含汞且非《法检目录》电池,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直接申报放行 3.出口非洲低端市场的原电池产品实施单独备案制度

(三)单 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信用证、发票、箱单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第四节 出口食品的报检

一、范 围:食品、饮品、食品添加剂。(区别于进口)

二、报检要求:

1、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制度和登记制度:必须产、存于这些企业。

三、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信用证、发票、箱单

1、《卫生注册 / 登记证》2.《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3.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还应提供与标签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第五节 出境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一、报检范围 列入《出境商品目录》的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二、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信用证、发票、箱单

1、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2.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办理报检手续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

2、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

3、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查验无误后,不在进行检验检疫。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第六节 出口化妆品(实施法检)

一、报检要求:

1.检验检疫项目: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品质卫生、包装、标签安全警告等

2.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监督下作技术处理,合格后再出口。仍不合格,不许出口

二、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信用证、发票、箱单

1、出口预包装化妆品,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首次出口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成分表 第七节 出口玩具(实施法检)

一、报检要求:

1、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必须取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有型式试验规则和质量标准体系要求)

2.验检疫提供该新材料的成分表和有关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有关机构的毒理评估报告,同时提供进口商或品牌商对该成分的安全保证确认函

3.出口可充电类玩具产品,首件检测报告或安全项目检测报告,电池的安全性能检测报告或该玩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对充电电池的安全性检测。

三. 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信用证、发票、箱单

1、《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有效期3年 2.质量合格的符合性声明 3.提供所使用油漆的检测合格报告

4.出口日本的玩具,须提供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 第八节 出境木家具,竹木草制品(出境木制品及家具)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信用证、发票、箱单 ② 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②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三.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有关项目检测(出境竹木草制品)

一.报检范围: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

二.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信用证、发票、箱单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 厂检记录单》。

三.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指标等,将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企业类别

第九节 出境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二.除害处理申报:在实施除害处理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进行监督。

三.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 信用证、发票、箱单 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四.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三年。第十节 出口危险货物(实施法检)

一、烟花爆竹

(一)检验检疫:

1、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2、产品实行“口岸检验与产地检验相结合”的办法。

3、在我标准和外商标准中,择高者执行检验。

4、首次出口或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均须实施“安全稳定性能检测”,长期出口每年至少一次。

5、运输包装上要加贴“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生产企业登记代码”,合格加贴“验讫”标志。

(二)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信用证、发票、箱单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生产企业对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做出承诺的声明

4、出口规格为6英寸及以上的礼花弹产品时,在口岸查验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分类定级试验报告和12米跌落试验合格报告。

二、打火机、点火枪

(一)检验检疫:

1、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合格获得《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专用代码批次号

2、在我标准和外商标准中,择高者执行检验;或按《协议备忘录》标准生产

3、商品上需铸有“企业登记代码”、外装上印有“企业登记代码”和“批次”、商检“验讫”标志。4.检验监管坚持型式试验和常规检验相结合的原则。5.实施批批检验,同时对其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二)单据:《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信用证、发票、箱单

1、《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2、《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声明:按照****标准生产)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型式试验报告》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第十一节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法检)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标准:《国际海运危规》、《国际铁路危规》、《国际航运危规》。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一、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一)报检范围:列入《法检商品目录》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运输包装容器

(二)提供单证: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生产单位出具的该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

3、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4、客户订单及对包装容器的有关要求

5、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三)《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即《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a、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b、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 c、申请分单

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一)单 据: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3)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4)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二)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三)《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即《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a、危险品品质检验时的必需单据。

b、危险品生产单位申请“危险品运输包装容器使用结果鉴定”必需单据。c、是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签发分证的依据。d、是包装容器销售流通使用的必需单据。f.办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报检手续。

(四)报检应提供单据(重要考点)(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3)危险货物说明(4)其他有关资料

(五)《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使用:

1、外贸经营部门验货依据。

2、港务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证件

3、是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签发分证的依据。三.出境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见课本80页)

(一)除需提供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销售合同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1、出入境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申请单

2、该食品包装的周期检测报告及原辅料检测报告。

(二)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第十二节 出境小型气体容器

一、检验范围:

容积不大于1000CBCM,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气体喷雾器 或灌有其它气体的容器

二、检验检疫:

1、生产企业必须注册登记、同时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质检局核发)或《质量体系ISO90000合格证书》

2、出入境检验检要进行“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则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结果单》 三:单 证: 《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销售确认书、形式发票)、信用证、发票、箱单

1、小型气体容器产品标准

2、性能试验报告

3、包装件厂检合格单。

第十三节 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

一、报检要求:

1、我对援外物资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产地检验发换证凭单,口岸换发检验证书,均需;或由指定机构检验,签发换证凭单;然后到口岸查验,换发检验证书。凭之出口。

2、严格审定援外物资供应厂商资质。凡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化工)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际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是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3、小批量、品种繁杂援外物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允许市场采购,但在《检验一览表》注明“市场采购”。a、有外贸主管部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b、某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人民币。但招 / 议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4、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贸主管部门结算。

二、报检单据:

1、《内部购销合同》(援外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

2、《厂检合格单》

3、《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外贸主管部门和质检总局的)

5、《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6、货物清单

第十四节 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货物的装运前检验(都需要报检)

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产品检验、价格核实和监督装载 第十五节 市场采购出口货物

(一)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压力容器和危险品。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得以市场采购的形式出口。

(二)报检时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相关的外贸出口单据外,还应提供质量合格验收报告和市场采购发票。

(三)对市场采购货物应在采购地检验,按照“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换证凭单或转单信息中明确标注为市场采购货物。

第十六节 出境非贸易性物品

(一)免于检验;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或卫生检疫的,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持相关单证报验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报检

1、持证人可以将ATA单证册作为证明文件报检;

2、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免于3C认证和品质检验;

3、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涉及动植物检疫的,按规定报检。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篇二

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2.报检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3.报检员注册所需资料:

(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3)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4.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2个或2个以上单位的报检工作。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企业停止报检业务;或企业解聘报检员;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应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报检员证》注销后2年内未申请重新注册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5.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暂停报检员3个月或6个月资格。

6.报检员证记分周期为一,满分12分。当报检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将暂停其3个月报检资格,如在同一记分周期内,记分满24分,将暂停6个月资格。

7.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办理延期,审核合格后延长有效期2年。

8.当有如下情况,延期审核不通过:在本次审核周期内被暂停过报检资格;或累计记分18分以上;或未在规定期限前提出延期申请的。

9.对延期审核不合格的,组织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可以进行补考一次,考试或补考合格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期2年,补考仍不合格的,报检员证和资格证同时失效。

10.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及时补办。

11.报检员调往本地企业的,报检员证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调往异地企业的,报检员证重新编号,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3.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要点 篇三

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

星期

一、星期四下午1:00—4:30

二、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佛山江湾一路21号,一楼12号窗口。电话:83980105

三、初审受理条件和时限

(一)初审受理条件

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

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持有效。

(二)初审受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在受理时告知)。

四、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和范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类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上几条规定,是动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对动物检疫审批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

(一)动物检疫审批

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2.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的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不包括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毛类(不包括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另外,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曾联合发文(见农牧发[2000]21号及[2001]第144号),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种类作了如下详细规定: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特许审批

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等),动物尸体。

另外,根据农业部《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1992年6月11日公布执行)规定,进口其中的细胞、血清、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也应列入特许审批范畴。总之,今后凡进口国家禁止进境的检疫物的,必须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三)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动物产品及微生物也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

上述审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录。

(四)取消低风险产品的检疫许可规定

质检总局先后发布2003年43号公告和2004年111号公告,取消了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工艺品用贝壳、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乳酸菌、酵母菌等动物产品的检疫许可要求。

五、检疫审批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批准通知单》。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初审:

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初审工作。

六、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条件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七、检疫审批程序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疫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许可证管理使用规定。

(一)申请

1.网上申请

除特许审批物外,申请单位均采用网上申请形式的,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申办电子钥匙,并在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注册需要的表格下载和具体材料要求请参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

2.书面申请

特许审批物均采用书面申请形式,不接受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面第4条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3.《许可证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2)申请进境动植物的应填写数量及计量单位,申请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应填写重量及其计量单位;

(3)“产地”填产地国家或地区;

(4)“出境口岸”和“出境日期”适用于申请过境动物时填写;

(5)“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结关手续的地点;

(6)“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则填写输入国家或地区及其入境口岸;

(7)“运输路线与方式”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

(8)“隔离检疫场所”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动物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

4.材料提交

(1)特许审批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细说明进境禁止进境物的用途、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进境后的防疫措施)以及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

(2)进境动物及其繁殖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进境猪、牛、羊等大中动物,须提交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隔离检疫场或批准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的证明文件。进境其他动物的,须提交《进出境临时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须提交有关检验检疫局批准的使用单位登记备案文件。

(3)进境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还需提交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动物产品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协议。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以及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申请单位的考核报告。

(4)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及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登记证;饲料成分说明(由出口饲料生产厂提供,并提供翻译件);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5)进境肉类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除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经有关检验检疫局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6)过境动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7)进境食用水生动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进境食用水生动物临时暂存场所审核申请表》。

(8)进境(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其产品或微生物

除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二)审核批准

1.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所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各项是否:

正确,注意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和HS编码必须明确;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7)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8)如果国家质检总局或初审机构需要对拟进口检疫物做进一步了解,可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进行风险分析。

2.签署初审意见

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审核不合格后,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并交申请单位。

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审核通过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申请初审不合格的,经局域网否决申请。

(三)出证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定办理时间和地点到佛山局领取证书。

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会直接将许可证寄到相关单位。

(四)许可证的管理、使用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4)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3.注意事项

(1)《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2)《检疫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申请单位存,第二联由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三联由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四联由审批机关存档。

(3)申请单位取得《检疫许可证》后,一要认真核对申请单位名称、动物进境后的隔离场所、进口国家、进境口岸是否正确;二要搞清楚许可证生效日期。一般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生效,以便输出国在此期间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三要仔细查看审批检疫要求,最好将此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中,同时把中国官方的审批检疫要求告知输出国货主,以便按此要求检疫和出证。否则,货物到达口岸时,因检疫证书不符合审批要求而遭退货或销毁处理。

(4)报检单位凭有效《检疫许可证》第一联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进境报检手续;

(5)一份《检疫许可证》只能用于一批动物的进口。一批动物是指同一发货人、同一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时间到达的动物。

(6)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4.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篇四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单选题:

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检验检疫证书

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

答案:C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指空的集装箱,或者集装箱装的是非法检货物

(2)对于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进境集装箱,与进境货物一起报检,一起签证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

(1)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空的集装箱)

(2)对于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出具的检疫证单验证放行。

(3)对于在出境口岸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1、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

2、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5.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要点 篇五

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地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宁波地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中植物源性食品包括蔬菜、食用菌、粮食及豆类、油籽油料类、干坚果、籽仁类、植物源性调料、可兼作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等。

第四条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宁波局)植检处主管宁波地区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批准考核合格的种植基地并发证;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向基地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法人资格企业;

㈡ 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㈢ 具有对种植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

㈣ 具有与种植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㈤ 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㈠ 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㈡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㈢ 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㈣ 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㈤ 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

㈥ 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种植基地营业执照;

㈦ 基地土壤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镉、总汞)、农药残留(六六

六、滴滴涕等),并提供抽样的方位图,基地土壤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以上。

㈧ 基地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镉、汞、总砷、铅),基地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㈨ 基地土壤、水质应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提供正本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㈩ 基地视必要时提供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十一)基地使用农药清单,使用农药成分分析报告及残留基准,分析报告一年内有效;

(十二)施药人员安全措施;施药后的安全处理程序(空瓶、剩余农药、喷药用具);(十三)灌溉水管理制度;

(十四)各项记录表格(农药、化肥、栽培记录等表格);(十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加盖公章。

第八条

备案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㈠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以50至100亩为一个地块进行管理,输日菠菜基地以30亩为一个地块。

㈡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㈢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㈣ 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㈤ 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㈥ 蔬菜基地应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㈦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设有固定防盗设施。

第九条

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

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㈠ 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㈡ 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㈢ 建立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内容包括在农业生产全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饲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业投入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㈣ 建立可选用农药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药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㈤ 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㈥ 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㈦ 建立原料批次溯源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㈧ 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十条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㈠ 有健全的农药用药管理制度和控制农药残留的措施,备案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业投入品等须实行三统一,即: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㈡ 应配备专门的部门负责备案基地农用物资的管理,建立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购买、分发和领用台帐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㈢ 种植基地使用的农药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药。

㈣ 有详细的农业投入品作业指导书和农药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并负责按照作业指导书科学合理施用。

㈤ 有农业投入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业投入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

㈥ 农业投入品、植保器械应有专用仓库储存。第十一条

备案种植基地植保员的要求和职责。㈠ 种植基地需配置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要求每一个连片基地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基地植保员。

㈡ 种植基地植保员应具备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并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

㈢ 植保员职责:

1.负责对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2.负责对基地的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状况和病虫害发生情况的监察。

3.负责对栽培的原材料、辅料和农用化学品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对种植户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5.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对种植基地土壤污染状况的监测和对灌溉、喷药用水进行违禁药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监测。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十二条

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并填写《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申请流程表》(详见附件2)。初审包括对企业或种植基地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种植基地的现场考核。初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生产企业或种植基地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提交材料齐全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补正,以收到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日期。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考核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至少应由2名有基地考核和监管经验的检验检疫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考核依据。

㈠ 国家质检总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㈡ 本工作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前,应当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考核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详见附件3)。

第十九条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现场考核合格的,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宁波局审批;不合格的,应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基地,3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宁波局植检处负责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

6.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要点 篇六

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及更改、补充和重发:

检疫机构签发的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申请签证需注意的有关事项:

签证日期和有效期:

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一般以验乞日期为签发日期。

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有关检疫单证的有效期:

1.一般货物为60天;

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到35天;

3.鲜活类货物为14天;

4.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12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6个月,除鼠/免于除鼠证书为6个月;

5.国际旅行健康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时限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6.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机构有效期为准;

7.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是检验,签发证单日期为提单日期三天内签发(含提单日)。

签证流程:检务部门收到施检部门的证稿后,出境签证应在2个工作日内,入境签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检验检疫证单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

(1)报检数量/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2)包装种类和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如采用木质包装,应详细列明。

通关与放行:

《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一般为14天,检验检疫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以《出境货物通关单》标明的有效期为准。《出境货物通关单》超过有效期的,海关不予放行。

以下货物,海关可一律凭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不再加验原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种单证:

1.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备注: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备注:纺织品标识查合格。

4.对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木质包装的货物。

5.对美国、日本、韩国输往我国的,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法检商品)内的非木质包装货物。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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