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8篇)
1.社会保险政策 篇一
社会保险政策100问
前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机会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省已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加保险 人员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已经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政府有责任构建一张覆盖广泛、保障水平适当的社会保险“安全网”,保障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生活并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无论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是劳动者自我保障责任,社会保险都需要有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实施。我省已连续两年开展了“万户民企进社保”专项行动,已成为实施和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新的有效载体。今年,为进一步借助这一载体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等十一个部门将继续开展“万户民企进社保”专项行动,活动的主题是“参加社会保险,我们共同责任”。为配合今年的专项行动,我们编写了这个政策宣传手册,力争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将社会保险政策制度解释清楚,被用人单位、职工和群众所理解和掌握。
社会保险关系人人,人人关系社会保险。让我们携起手来,承担起社会保险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充分享受社会保险给予我们的权利和福祉。
第一篇 综合部分
1、什么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有哪些内容?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
2、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都有哪此险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
3、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共济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社会统筹和互济。将制度覆盖全体劳动者,是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并保障所有国民或劳动者在遇到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各种风险时,都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协调、稳定发展。
4、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外,还应提供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我省现行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企业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变更吗?
如果企业的工商执照发生变更,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和工商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7、什么情况下要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缴费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或者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8、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实行申报缴费制度,缴费的用人单位,需要在每月规定的期限(一般为每月5日前)内,携带申报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9、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确定其缴费额?
如果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10、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有哪些政策照顾?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11、对下岗并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4050”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合同到期可以续签,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13、用人单位拒不参保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14、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或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举报。
第二篇 养老保险
15、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6、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什么区别?
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凡应参保的对象都必须参加,属于政府行为,它的保障水平比较稳定,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政府委托专门的公益性社会保险机构来管理和经营养老保险业务,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责任由国家和政府承担。而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
17、哪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境内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18、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是否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自收自支事业职工以及财政供款事业单位2006年1月1日以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9、是否参加了商业人寿保险后就不需要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定的,商业人寿保险是对养老保险的补充,任何应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的个人,均不得以已经参加商业人寿保险为理由拒绝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20、企业能否以已付给职工工资为由,拒绝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以已付职工工资为由,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行为不仅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养老保险费与职工工资是完全不同的,相互不能代替,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无论多高,它也只是工资,而不是养老保险费。即使是职工本人同意,不为缴纳养老保险费也是违反规定的。
21、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要交税吗?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入生产成本,免于缴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2、用人单位按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我省现行规定,私营企业为工资总额(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1%;原来经国家批准的行业统筹单位为20%;其它企业为23%。企业缴费比例不是固定不变的,我省的目标是企业缴费比例将逐步统一到20%左右。
23、企业职工本人按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职工以上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8%。企业职工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
24、由于单位无能力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允许职工个人承担?
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社会保障义务,也是职工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力,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允许职工个人承担。
25、职工“放长假”期间,企业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企业没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
26、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是否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和计息。
27、职工是否有权监督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单位要向职工通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拒不通报缴费情况的,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或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举报。
28、由于非主观原因,在参保过程中“漏保”的职工应怎样补办?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漏保职工,达到或接近(5年内)法定退休年龄,如本人要求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从本人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算起,由单位或个人以各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8年以前为全部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缴费比例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并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怎么回事?
为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使个人承担一定的缴费义务,以实现社会保障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按国家规定,现行的个人帐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帐户储存额按年累积计算复利计息,记帐利率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公布。
30、个人帐户储存额怎样计算?
职工按规定比例逐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累积计算就是个人帐户储存额,储存额按记帐利率复利计息,职工间断缴费期间储存额照常计息。间断缴费前后的储存额可以合并计算。储存额是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31、参保人员如何了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情况?
可查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员发放的人个账户对账单,也可以随时到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32、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应如何参保缴费?
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33、个体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按我省现行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可按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为基数缴费,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缴费内不能变更。
34、个体参保人员怎样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按月、季、半年、年缴纳社会保险费。
35、个体参保人员到哪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体人员直接在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服务大厅都设有专门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窗口。
36、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按国家现行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及有毒有害工种达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自批准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7、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办理退休手续吗?
欠费企业职工,将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齐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38、参保人员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多少由哪些因素决定?
2004年我省实行了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计发办法将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直接挂钩,体现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越高、工作(缴费)的年限越长、退休时间越晚,则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39、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几部分构成?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40、什么是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
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由各级政府规定由企业发给退休人员发放的津贴和补贴等。
41、企业拒不发放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怎么办? 按国家有关规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支付。如企业确有支付能力而不发放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可按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
42、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有什么特殊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即可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对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达到15年,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43、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应如何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由本人申报,经社会保险基本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养老)手续。
44、提前退休有哪些政策方面的规定?
特殊工种(岗位)可提前5年退休,即男55周岁,女45周岁;因病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但提前退休人员也需要达到规定缴费年限。
45、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能办理提前退休吗?
与试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如果原来在国有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岗位)且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46、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固定不变的吗?
为保证退休人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国家统一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47、退休后又工作的人还能领养老金吗?
退休人员受聘并获取劳动报酬,对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不产生任何影响。
48、退休人员被判刑,能否继续领取养老金?
退休人员被判徒刑后,服刑期间不能领取养老金,刑满释放后养老金仍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被判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49、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领完后怎么办?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到其死亡,不影响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50、什么是灵活就业并轨人员就业补贴?
为减轻困难职工养老保险负担,对试点并轨过程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续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发放就业补贴。
51、灵活就业并轨人员就业补贴由谁来发放?
我省灵活就业并轨人员就业补贴的发放工作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即各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
52、怎样申领就业补贴? 灵活就业并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取得个人实际缴费凭证,持缴费凭证、《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灵活就业协议》和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53、进城务工农民工是否应参加养老保险?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也要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无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农民也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等人员有关政策参加养老保险。我省还根据农民工特点,为农民工参保、续保、退保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等出台了更加优惠的政策。
54、职工异地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转移?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时,还应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55、职工中断缴费,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进行清理,做出分类,封存个人账户,以便接续。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统筹地区调出、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56、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无法在达到退休年龄前缴费满15年,能不能参加养老保险,怎么办?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职工,允许按个体参保人员政策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补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本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从补足规定缴费年限的下月开始。
57、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如果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是否返还个人缴费?
如果出现这类情况,个人缴费部分可返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58、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的应享受哪些待遇?
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400元丧葬费和10个月死亡上月基本养老金。
59、退休职工出境定居如何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可选择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领取方式应在出境定居前选择决定。60、劳动模范是否享受特殊养老保险待遇?
1998年7月1日前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在按统账结合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在基础养老金中分别加发本人退休全部职工平均工资5%和10%的特殊贡献待遇。
61、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病退年龄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这类人员基本养老金只计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62、工伤1-4级人员是否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办理退休。
63、对基本养老金标准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如本人对基本养老金标准有异议,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篇 失业保险 64、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65、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招用、聘用的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招聘使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66、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固定工资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按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及其工资额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67、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核定的期限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随同失业保险金按月给付医疗补助;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300元生育补助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失业人员加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就业培训和求职的失业人员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68、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常指下列情况: ①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⑤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2)、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且至失业时不欠费的。
69、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7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7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从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再次失业时,其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按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如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未能足期,可与本次失业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是,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时,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2、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罚?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失业人员前后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时,如前次失业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74、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单位缴费额必须由用人单位如数缴纳。
75、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向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参照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76、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转为非农户口的失业保险问题?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按政策规定转为非农户口的,自改变户籍性质的当月起,个人按照本人上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用人单位为其投保的年限可视同缴费时间,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本人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办法计发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7、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8、失业人员怎样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户口和原用人单位为其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79、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在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不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但此规定不适用社保试点并轨后的灵活就业人员。
社保试点并轨后的灵活就业人员指:参加2004年至2005年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人员。
灵活就业:是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80、关于参加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已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期间不进行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次失业后,按照规定进入失业保险程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81、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已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协议期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政策期满,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已并轨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短期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期限计算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82、哪些人不进行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现阶段属于下列情况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报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内或展期内人员;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参加劳动保障及其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两次不接受职业介绍的人员;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四篇 医疗保险
83、什么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84、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如何缴费?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的比率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在2%左右。企业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代为扣缴。
8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是以参保人员名义建立的保险账户,属个人所有,由本人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参保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共同构成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86、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如何使用?
①在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④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8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是指在单位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数额后剩余部分;统筹基金利息;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和其他资金。
88、我省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覆盖哪些人群?
凡是未参加或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可以企业、团体或家庭为单位参加。
89、我省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原则上按照市州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80元至240元,县(市)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20元至180元掌握。具体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90、我省对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费用支付有何规定?
现阶段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5%以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支付比例、分段累加的办法,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总体上应控制在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91、我省对关闭破产和改制改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有何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支出和社会平均余命计算,一次性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和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从关闭破产企业破产经费中支付。对从改制改组企业剥离出来的退休人员,由改制改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92、失业人员如何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比照所在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3个月之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年限与个人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设立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间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五篇 工伤保险
93、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作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94、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我省城镇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95、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是多少?
按照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国家规定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具体缴费费率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企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96、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护理费分三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97、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臵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8、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需要护理的护理费;
3、伤残五级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4、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99、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使用的“本人工资”如何计算的?
①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是: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00、如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手续?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在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
101、伤残职工的待遇有哪些? 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本人工资; 二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是退休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篇 生育保险
102、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03、哪些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04、生育保险费由谁来缴纳,缴多少?
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来缴。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上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所在统筹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的0.7%来缴纳,具体缴纳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超过0.7%的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05、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哪些?
一是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规定的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二是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三是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四是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并且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奖励费中的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外,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106、前款中“规定的休假时间”是多长时间?
一是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是女职工怀孕8周(含8周)以下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含16周)以下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107、生育津贴的标准如何确定?
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108、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施计划生育项目包括哪些? 一是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二是放臵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三是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四是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109、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2.社会保险政策 篇二
1 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1 失业社会保险概述
失业社会保险是指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就业之后失去工作, 中断收入, 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最早起源于比利时。1901年比利时始创的失业保险, 均为自愿性的保险, 类似现在的失业救助。以立法形式颁布的失业保险, 首创于英国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中包括的失业保险, 以后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它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
1.2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状况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当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 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 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 享受失业保险不是以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条件, 而是以职工就业后因社会经济原因而非主观原因失去职业、中断收入为前提条件, 它的对象只能是法定的失业职工;
(3) 失业保险是以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 而不能满足他们各方面的需要;
(4) 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 社会统筹使用;
(5) 失业保险不是单纯的经济救济和帮助, 更重要的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提高失业人员的竞争能力, 协助他们谋求职业创造条件, 以便重新走上就业岗位;
(6) 失业保险属于短期保险待遇, 超过一定期限。如还没有找到工作, 就改为社会救济。
1.3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变革, 我国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与缺陷, 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 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项目覆盖面的大小, 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总体状况, 是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重要表现, 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从理论上说, 失业社会保险的范围应是覆盖全社会的, 但在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做到这一点。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职工设计实施的;而对于农村流动劳动力,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力度就显得相对薄弱。
(2) 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 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覆盖范围窄, 导致收缴的保险费数额有限, 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 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较弱, 难以应对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
(3) 现行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层次较低, 影响失业保险作用的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 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 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 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
(4) 《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 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在失业保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却会出现诸多问题。失业保险制度所涉及的监管机构, 在分工和监管方面相对笼统, 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 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监管等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 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
2.1 失业陷阱与就业抑制效应
无法就业, 相当于失业。失业使劳动者失去了一定的劳动收入和必要的生活来源, 政府通过失业保障制度, 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时, 在一定期限内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缓解了巨大的就业压力, 还减轻了人们的储蓄欲望, 刺激人们的消费, 增加全社会的有效需求, 促进经济增长, 进而达到增加就业的目的。然而不当的失业保障制度会对效率造成损害, 产生失业陷阱。人们对失业保障的激励作出反应, 或者说失业保险的负效应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 高水平的失业保险金提高了工人的自愿失业率。所谓高水平的失业保险金是指较高的替代率和较长时间的失业金领取期限, 它们的存在, 意味着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也可领取一定标准的保险金从而具有一定的收入保障, 这种情况下, 企业容易解雇劳动者, 劳动者也容易自动离职。
(2) 高水平的失业保险金延长了工人失业持续的时间。高水平的失业保险金提高了人们求职的保留工资, 对职业的选择更加挑剔, 从而延长了失业持续的时间。见右图, 横坐标表示劳动者的劳动时数, 纵坐标表示工资。曲线为个人的劳动力供给曲线, 曲线有一段“向后弯曲”的部分。当工资较低时, 随着工资的上升, 消费者为较高的工资吸引而减少闲暇, 增加劳动力供给 (替代效应) ;但是, 工资的上涨对劳动力供给的吸引力是有限的, 当工资增至W2时, 劳动力供给量最大, 但若继续提高工资至W3, 劳动供给量反而减少, 闲暇变长。如右图所示, 可见, 对于失业保障制度而言, 当失业津贴较低时, 不足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失业者对于劳动的偏好较高;当失业津贴增加至W3时, 失业者将拒绝低工资工作、艰苦劳动条件工作, 从而延长了失业时间, 失业者宁愿处于失业状态, 继续求职, 等待性失业因此产生。这时劳动者期望得到更好的工作, 从而在劳动与闲暇间进行选择, 选择的结果取决于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权衡。当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时, 劳动者选择工作, 当替代效应小于收入效应时, 劳动者选择闲暇;只有当失业津贴在W2时, 劳动力供给量最大, 失业持续时间最短。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由于失业保险金的提供, 使失业人口失去寻找工作的激励而长期陷于失业状态, 从而造成了效率损失, 出现失业陷阱, 使失业保障制度在保护失业者的同时, 在某种程度上也创造着失业, 这也是设计失业保险制度时公平与效率取舍的难点。
2.2 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促进效应
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增加, 提高了失业者的保留工资, 使失业者选择闲暇, 宁愿长期处于失业状态, 进而提高失业状态的价值, 产生了失业保险制度对再就业的抑制效应。但失业保险制度还有另一种效应, 即资格效应, 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是根据就业时间及同期缴纳的失业保险金来认定的, 如果不在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内实现再就业, 就将失去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因而, 失业者要在将来取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就必须首先寻找工作, 并且随着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的减少, 维持失业状态的价值越来越小, 从而提高了被雇佣的价值, 促使失业者必须尽快地找到工作, 这意味着再就业率的上升。可见, 失业保险制度的就业促进效应与抑制效应的两个重要因素是失业津贴的标准和失业津贴的给付期限, 只有设计合理的失业保险制度才能使失业津贴的标准和期限尽量规避抑制效应, 达到图中最均衡的L2与W2点。在实际实施过程中, 不仅要关注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功能, 还要注重其就业促进功能。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就业的对策建议
首先, 合理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尽快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保体系, 适应我国就业方式多元化的要求。为了确保劳动力生产要素合理、自由流动, 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我们需要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应逐步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农民工、非正规就业人员及找不到工作的毕业生等人员纳入到社保体系中来。当然, 在目前的条件下, 短期将其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也是不现实的, 应该积极探索新的保障方式, 汲取先进国家的经验, 完善我国的社保体系。
其次, 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把各项社保项目集中在一个管理体系里, 包括建立统一的社保执行机构、统一的社保资金运营机构、统一的社保监督机构、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社会保障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更有利于就业人员流动, 消除人员流动中的社保制度难统一的困境, 同时也方便对流动劳动力的管理, 提高流动劳动力的就业积极性。
再次, 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程度。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结合我国实际, 加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 建立以中心法为特征的、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加大社会保障法律的执法力度, 以减少拒缴、欠缴、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现象的出现, 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规范社会保障制度, 逐步改变目前“多发并存”的状态。
最后, 将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障机制转化,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实行更加灵活的失业保险制度, 根据中国财力弱和劳动力多的现实国情, 失业保险的设计和发放以鼓励和促进劳动者再就业的方式进行。通过不断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 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 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严格控制失业救济的比例, 提高再就业基金比例, 为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提供财政保障。还可以通过社会上的审计机构, 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用情况,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再就业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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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篇三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显著特征是什么?
答: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相比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主要有:(1)老农保没有明确的财政补贴标准,只有集体经济适当补助,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集体经济补助也没有了。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国家财政直接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县两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2)老农保是参照商业保险模式设计的,养老金待遇完全由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今后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递增。
3.新农保试点的任务目标是什么?
答:2009年试点面达到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数的1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尽早实现全覆盖。
4.参加新农保政府如何给予补贴?
答: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为参保人员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6.缴费档次如何划分?
答: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
7.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有那些?
答:新农保实施后,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8.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是多久?
答: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以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9.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如何参保缴费?
答: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年龄在46~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摘自《慧择保险网》
4.重庆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篇四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解读
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除基本医疗保险划分为35个统筹地区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均实行全市统筹、经办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建立了个人帐户,失业保险建立了个人缴费记录。目前能实现跨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从市外转入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入: ①从我市行政区域外转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
②与我市行政区域外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具有我市户口的人员;
③户口迁入我市,具有我市户口,符合我市个人参加企业职工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条件的人员。
2.办理程序
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未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二)转出重庆市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参保人员,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出到异地:
①转入外省市参保单位的;
②具有外省市户口,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③户口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在本市就业的。
2.办理程序
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因户口变动而转出的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三)本市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
①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转入本区县参保单位的;
②户口从市内其它区县迁入本区县,且属城镇户口的个人参保人员;
③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户口属本区县城镇户口的。
2.办理程序
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持《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办理调入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转出地个人账户的档案续建个人账户。
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办理转移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转出地个人账户的档
案续建个人账户。
(四)本市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
①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②户口迁移到市内其它区县,且属我市城镇户口的个人参保人员;
③与本区县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属我市其它区县城镇户口的。
2.办理程序
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往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的还应出具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资料,到原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办理转移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资料,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内转出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二、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
1.单位成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二)失业保险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
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在转出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不能跨省转移。只能在我市范围内转移个人帐户余额。
(一)从市级统筹区外转入。
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由市级统筹区外转入,并有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需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持原参保地出具《xx地医疗保险人员转移介绍信》等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办理转移手续。
2.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接收函》,加盖区医保分中心公章,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交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3.转移人员将原参保地出具的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清单交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待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到区医保财政专户后,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再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二)转出市级统筹区。
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出统筹区,需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应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并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作转出统筹外下帐处理,再由市医保中心基金科将其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划转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应帐户。
2、在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时,参保人须提供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个人帐户资金的接收函,包括:机构名称、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章。
3、最后参保人再持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账户结算转移清单》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级统筹区内转移
职工在市级统筹区内转换工作单位只需将个人医保卡卡号告知新单位,由新单位到公共窗口(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工伤、生育保险
工伤、生育保险不实行跨省转移。
5.略论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平衡 篇五
▲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诸多矛盾的解决,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平衡;
▲市场经济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两种公平,即“市场内公平”和“市场外公平”;
▲只有在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构
建和谐社会,才能保证市场经济
运行所需要的秩序;
▲由于社会政策对经济的内聚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应使社会政策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迫切需要,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平衡。深刻认识这一问题,还需从市场经济本质的角度进行解读。
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商品价值的实现。而从产品到商品的转变,单纯依靠市场的自由竞争、自动均衡很难实现,或者说这种实现是低效率的,是与市场经济追求效率这一特征相违背的。市场经济以竞争政策为核心,但这一核心是建立在市场每一个个体思想和行动充分自由和公平的基础之上的,这样才能保证市场中的各个环节更有效率。哈耶克在关于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论述中就曾说到:“人们在市场上应当能够自由地按照能找到的交易对手的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都能够应该自由生产、出售和买进任何可能生产或出售的东西,重要的是从事各种行业的机会应当在平等的条件下向一切人开放,任何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蔽的力量对此加以限制,均为法律所不许可。”从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对于公平的要求,公平是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
市场经济在追求效率的同时,需要平衡两种公平,即“市场内公平”和“市场外公平”,这二者有助于推动社会生产总效率的提高。因而,在市场经济的初期,为促进经济发展,“市场内公平”即交易规则公平和交易机会平等受到极大的重视,政府由此出台一系列经济政策对其加以保护,加速刺激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但是,追求效率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拉大。按照凯恩斯的说法,收入越高者消费倾向越低,如果这种差距导致社会两极尖锐分化,最终结果是社会消费需求的急剧萎缩,经济效益的丧失。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还离不开“市场外公平”,即分配公平和社会福利公平的调解,这就需要社会政策来解决。正如克洛特·古特曼所说的那样,市场经济所创立的政策框架使得竞争过程得以产生,但是社会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应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尊重,因为“市场只能根据人们在市场中的表现来分配收入,还不能考虑到人的社会因素”,“这些社会政策是用来帮助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们,免受非他们自身的过错引起的生活窘迫”。也就是说,“市场外的公平”单靠市场本身是难以解决的,这种被称之为“市场失灵”的现象就需要政府在就业(最低工资和工作环境保障)、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制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社会政策来调解。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计划经济下的平均主义观念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打开了一个新的思维领域。当时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效率机制把社会财富的总量迅速积累起来,加速经济发展。但在市场发展的实践中,投机取巧、坑蒙拐骗、制造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粗放经营、破坏环境、地方保护等屡有发生,这实际上是对“市场内公平”的破坏。长期单一地追求效率还使得“场外不公平”变得更加严重。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1,中国学者估计为0.458。可见,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一直以来,在一些人的观念中都认为经济目标优于社会目标,单纯追求GDP的增长,从而给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诸多矛盾:资源和环境制约、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滞后、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等等。
经济发展并不会自动地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J·德勒斯认为,社会政策是完善统一市场自然的配置条件和解决困境的手段,经济发展中所积累的诸多矛盾,不可能期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自然解决。经济政策关注效率,社会政策注重公平,二者好比社会这驾马车向前推进的两个“巨轮”,不能偏废。而我国现阶段社会政策已明显成为滞后的一个“轮子”。李培林在2006年中国经济社会形势发布会上表示,买房贵、上学贵、看病贵已成为中国新的民生三大问题,并认为贫富悬殊是公众目前最为关注的社会风险;要解决类似于新民生和贫困这样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有赖于经济发展和经济政策,另一方面则更需要发挥社会政策的作用,给公民一个均等的致富机会。王绍光认为中国在改革头20年基本上只有经济政策,一味追求效率必然导致市场和社会的脱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给社会带来高昂的成本。人类社会的发展不
能仅仅靠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对人、对自然的尊重,可以有市场经济但不能有市场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由经济政策向社会政策的回归。中国目前正处于回归的转折点上。有学者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所追求的,不单是经济增长,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从本质上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
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政府从过分强调经济政策到平等关注社会政策的转变。还有学者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效率和本质公平的统一,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政策取向应更加关注增长的均衡,机会的均等和社会的公平。这些真知灼见都值得高度重视。事实上,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实践也渗透着这两种政策的平衡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在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构建和谐社会,才能维护“市场内公平”和“市场外公平”,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秩序。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仍要强调市场效率,但在讲求市场效率的竞争状态下,应使公平不再仅是“兼顾”,使社会政策不再从属于经济政策。正如P·弗林所言:“社会政策已不再是经济成功之子”。因为,经济政策决定如何生产和如何获取最大利润;社会政策则是决定在何种条件下进行生产,如何在利润被使用时获取更多的益处。从本质上讲社会政策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因素。竞争成功或失败的最终标准是所有人民能够得到的生活质量如何。总之,由于社会政策对经济的内聚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框架下,需要形成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两个方面的有机平衡。经济政策可促进和保证经济与就业的持续增长、竞争秩序与发展效率,社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经济政策的调整、规制与保障。但仅有经济政策不足以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性,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不仅在于物质的增长。在关注GDP增长的同时,更需要多元化的考评指标,构建一个保证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的社会政策。市场经济的本质使得社会政策不再是经济政策的溢出效应,社会政策的投资不再是社会发展的负担和成本,其发展将会有力地维持经济、就业的增长,社会稳定和竞争优势的获得,因此,应使社会政策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政策基石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篇六
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淮滨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每人每月领多少?
答:按1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老金74元。按5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老金117元。按1000元缴费15年计算,月领养171元。按1000元的缴费44年计算,月领养老金386元。以上不含逐年政策性增资。
4、养老金标准会增长吗?
答:县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幅度报县政府批准,适时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5、政府每年补多少?
答:每人每年30元。
6、养老金采取什么形式发放?
答: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发放。
7、适龄人员怎么参保?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家庭为参保个体,要求该家庭适龄人员全部参保,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参保单位。
8、参保人员每年交多少?
答:可在100元至1000元之间选择。
9、个人参保年满45周岁以上,到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缴费? 人:以县政府定启动时间为基准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时年满45周岁以上,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参只时按所在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从参保之日起逐年缴纳至60岁。
10、漏保和中断缴费怎么办?
7.北京农机保险首次列入政策性保险 篇七
“农机损失保险”的参保对象是经农机管理部门登记并检验合格的、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其他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用机械。“农机具机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参保对象中的“农机具”为经农机管理部门登记并检验合格的、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其他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用机械,包括随主机作业的配套作业机械;“农机具机上人员”是指农机具驾驶人以及随本机作业人员。“农机具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参保对象中的“农机具”为经农机管理部门登记并检验合格、从事田间作业、实行牌证管理的联合收割机,包括随主机作业的配套作业机械;“第三者”是指保险农机具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农机具的机上人员,“机上人员”包括驾驶员和随本机作业人员。
“农机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是按投保时保险农机的新机购置价确定;二是在投保时保险农机的新机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机购置价的40%。保险费率:拖拉机年费率为8‰;其他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用机械月费率为1.5‰。保险费由市财政补贴50%,区(县)级补贴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农机具机上人员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保险费根据被保险农机具种类确定。其中拖拉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年保险费分为两挡,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一挡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一是保险费400元/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2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二是保险费700元/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35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其他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用机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月保险费也分为两挡,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一挡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一是保险费40元/月,其中市级财政补贴2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二是保险费70元/月,其中市级财政补贴35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
8.汽车社会倒逼政策改革 篇八
汽车,改变了什么?
拓宽了人类的视野,延展了活动的空间,缩短了地理上的距离……这些中规中矩的答案都没错。如果说汽车的诞生是因为技术的驱使,而此后,汽车的发展则更像是与社会相伴而行。因为,作为消费品的一种,汽车所承载的往往又超出一般消费品,它更像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只能在强大的社会支付能力支撑下才会被消费。
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汽车数量级增长,会产生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即汽车社会(Auto Society),它反过来又会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因此,人们逐渐形成了一种共识——汽车社会是一所大学校。
汽车,不仅仅是交通工具
无论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还是普通的中小城市,汽车长龙似乎已经成为早晚高峰时段的“标配”景观。曾经人们对于拥有汽车的艳羡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转换成了堵车时的不耐烦。而汽车从诞生到普及至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也不过区区百余年。
当世界上第一辆汽车在1886年诞生在德国,就为现代汽车奠定了汽车设计的基调,让后世的汽车再也跳不出这个框。它的发明者卡尔·本茨获得了世界上第一张汽车专利证书。对于汽车一词的命名正是基于它“自己会动”的特征,将希腊语中的Auto(意为:自己)和拉丁语中的Mobile(意为:会动的)结合在一起创造出了一个对未来世界影响巨大的新名词“Automobile”。
经历了手工装配单件小量生产后,随着福特汽车公司的建立,汽车进入了大批量流水生产的时代。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以电子技术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勃兴,汽车业也逐步进入电子化、智能化的新时代。当人们对于车载智能的热情依旧高涨之时,汽车又在网络化的大潮席卷之下迈出了新的步伐,由“人—车”互动迅速向“人—车—网络”互动转变,而智能交通则更进一步,将实现“人—车—网络—路”的互动。
正如改革开放后经济迅猛增长一样,中国的汽车社会来得比欧美等国更为猛烈,甚至有些让人措手不及。
汽车大规模进入中国家庭,这曾经被国人视为发达社会的标志,而在当下却已经司空见惯。汽车,不再是奢侈品,而变为跟电视、电脑、手机一样的平常商品,它不再是地位和权力的象征,而是回归了其代步工具的本质。
汽车社会就这样悄悄降临。
不断前进与扩张的汽车社会
追根溯源,汽车社会一词最早来源于日语的“车社会”。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在战后创造出了惊人的经济奇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成为越来越多日本家庭迫切选购的大件商品,这一过程与欧美老牌发达国家别无二致。实际上,汽车不单单是商品,还附加了很多意义。汽车普及,不仅仅是经济发达收入提高的一项重要指标和直接反映,而且还对人际关系、生活节奏、社会管理等起到了潜移默化的改变作用。可以说,汽车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社会形态,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专家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变化,并提出“汽车社会”的相关概念。也因此,业内达成一种共识,在汽车社会里,汽车不仅仅是一种交通工具,它更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人的空间属性的扩展和精神的延伸。
按照国际惯例,当每百户居民汽车拥有量达到20辆以上,就进入汽车社会。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2003年《中国汽车产业的增长潜力与外部发展环境问题研究》课题组的研究,一个国家一般在拥有汽车的家庭达到10%~20%时开始进入汽车社会。
对于我国而言,2001年以来,汽车市场迅猛增长,2009年注定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是年10月,我国第1000万台汽车下线,这标志着我国汽车工业开始进入成熟阶段。继美国和日本之后,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汽车年产量超千万台的国家,作为全球新兴汽车市场,我国的汽车企业也成为全球汽车版图中无法忽视的力量。
2009年,中国汽车市场销量达到1364万辆,同比增长45%,跃居世界第一。中国汽车行业的专业传播机构——NTI汽车研究在2010年北京车展发布《中国汽车社会蓝皮书》,建议把2009年设定为中国汽车社会元年。
此后,中国汽车社会从未停止前进和扩张的步伐。从统计情况看,近五年以来,汽车新注册量呈高速增长趋势,汽车占机动车比率不断提高,从43.88%提高到64.39%。从分布情况看,全国有46个城市的汽車保有量超过百万辆,其中北京、成都、深圳、重庆、上海、苏州、天津、郑州、西安、杭州、广州、武汉、石家庄、南京、青岛、东莞16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
显而易见,汽车社会的到来使得新的产业形态和产业环境正在形成,车联网、大数据、无人驾驶等,面对诸多变化,技术创新标准、互联网相关法律、汽车产业的政策制定等都需要作出相应的创新和改革。而对于更多的普通人而言,汽车社会恰逢“互联网+”的浪潮,在此背景之下,他们恐怕对被倒逼的政策改革最有切身体验。
如何告别“考证烦”与“检车难”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85亿辆,其中汽车1.84亿辆。据了解,机动车驾驶人超3.4亿人,新领证1611万人。与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相适应,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也呈现持续高速增长趋势。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呈几何级增长,在驾校约车就成为一大难题,同时,因为考试场地数量所限,造成考生积压的现象亦不少见。随着2015年12月10日《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落地,驾考改革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小汽车自学直考、自主约考、异地考试办证等都将变为现实。
nlc202309082018
《意见》明确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将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这就意味着不用去驾校学习,用私家车练习就能拿到驾照。同时也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向公安机关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驾驶证明后,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目前,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作为试点,申请驾照可以享受非经营性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同时,实施互联网自主约考的服务已经覆盖了天津、南京、福州、成都等19个省份的85个城市,以福建为例,自主约考开通后,已有115万人受益。在全国,目前已新增社会考场438个,县级考点250个,专兼职考试员5407名。我国其他地方将于今年年底前开通自主约考。
据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积极推进大型客货车职业化教育培训、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严格培训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改革措施落实。
迈过了“考证烦”这一关之后,迎接驾驶人的恐怕就是“检车难”了。网点少、排队长、程序繁琐……这些“老大难”在汽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的现实下更为突出,有数据显示,在有些地方甚至每5万多辆汽车才拥有一条检测线。而检车流程,安全检验加上环保检验,至少要一小时。而这也是进入汽车社会后必须化解的顽疾。
自今年9月1日起,检车开始变得更简便。使用年限在6年以内的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提供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完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到车辆管理所领取检验标志;设立检验标志核发窗口3050多个;北京等261个城市推出预约检验服务;306个地市周六、周日车检不停休……因此,7000多万私家车享受免检政策,800多万车主可在省内异地检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长期“政企不分”衍生了政府工作人员私自经营检车场、检验合格标志上未标明检验机构名称、验车场未应用统一监管系统等问题,对于种种乱象,政府部门明确规定,要求公安、质监等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车检机构的经营。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实现与591家检验机构、201家驾校产权、业务、人员脱钩。
不仅检车可以实现跨区域,缴纳罚款也在试点异地缴纳的探索。公安部在去年7月1日部署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6省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的基础上,从今年5月1日起,新增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庆、陕西等10省市作为试点。开展异地缴纳罚款的代理银行也由最初的4家扩展至12家,缴纳方式更为灵活,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自助终端均可。截至目前,已办理跨省异地缴款业务141.4万笔。
“互联网+交管”大有可为
当汽车社会与“互联网+”相重叠,带来的效应远超以往,我国机动车近5年平均年增长7.56%,交通安全服务管理需求相应快速增长,而警力在短期内难以达到供需平衡,也因此,倒逼着“互联网+交管”模式的诞生。
近两年来,公安部门一直在探索“互联网+交管”模式,构建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借助互联网,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十大類130余项在线服务,除了出行服务外,其余服务均已开通。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份324个城市已启用互联网服务平台,省级服务平台应用率达100%,地市级服务平台应用率达93%。
据媒体报道,“互联网+车管所”搭建的大数据平台,可以整合多部门的信息数据进行共享,使得原来要跑车管、户籍、运管、出入境等多个部门才能办妥的事情,通过网上车管所就能办好;“互联网+事故处理”,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已先后建立交警微信公众平台,通过当事人自行拍摄并上传事故现场照片、双方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到交警微信平台,系统平台发送引导当事人到就近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理赔的信息;“互联网+交通违章取证”,利用“电子警察” 自动监测和记录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并处置路面交通违法行为等等。
毫无疑问,汽车实现了空间的延展,也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颠覆了某些既定思维与行为。而人类社会,也因此发生了深远的变化。未来,这样的变化还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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