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的处置

2024-11-24

抵债资产的处置(共8篇)(共8篇)

1.抵债资产的处置 篇一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1-0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 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 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 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 处置方式的选择

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 处置过程的公开化

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第八条 公平对待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购买者。

第九条 二人经办原则

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

第十条 抵债物评估

在处置抵债物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1.处理抵债物时,原办理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

2.采用拍卖、招标或公开市场出售方式处置抵债物,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的;

3.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两年的。

在对抵债物进行评估时,应优先采用现行市价法;在无法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在确实需要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用至少一种其他方法进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共同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

经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管辖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估活动。

第十一条 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在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我行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原则上,只有难变现物可以采用此类付款方式。

在购买方符合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和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以为购买方提供贷款用于支付抵债物价款,但发放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需要提供贷款的,应按照我行有关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此类贷款审批中应特别注意分析借款人的自身还款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审慎研究以抵债物为抵押的贷款申请,不应有抵押而降低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分期付款方式与贷款方式只能运用其中一种,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得提供贷款,在提供贷款的情况下也不得再分期付款。

如需要采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付款方式,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第十二条 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的列支按照《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变现损失的处理

变现损失按照《中国以物抵债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核销。

第十四条 处置档案的保管

处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

(三)处置过程中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

(四)可以证明处置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处置档案的保管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十五条 分行审批权限

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实行金额和损失率双线控制,在抵债金额和损失率均达到一定水平时上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强、所在地经济环境较好、资产处置委员会已正常运作的二级分行进行适当的转授权,但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各行的转授权限额。

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见附件。

第十六条 总行内部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1.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2.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损失率在50%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超过资产保全部审批权限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预报与预审制度

对于可能需要上级行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应自处置工作开始的整个处置过程中,随时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行报告,不得只在整个处置方案正式形成时,才将处置方案上报审批;

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预报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处置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正式申报

在正式形成处置方案时,对于超本行处置权限的项目,应报上级行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置项目,不需报批:

(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抵债物,拍卖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拍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处置抵债物,招标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按照本条规定不需报批的项目,应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以及正式的处置方案及时报备总行资产保全部。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上报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

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抵债物情况介绍;

2.处置工作过程介绍;

3.购买方情况及其他询价者情况介绍;

4.选定购买方的过程与理由;

5.处置价格的形成与合理性分析;

6.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方的偿还能力分析和担保措施。

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会谈记录;

2.有关的广告、公告复印件;

3.其他可以支持申请报告内容的材料。

第二十条 审查要点

上级行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处置过程是否做到了充分的公开透明;

(二)是否有理由对处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怀疑;

(三)付款方式是否合理;

(四)在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付款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后续款项的偿付有无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管理部门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为本行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专业处置机构、招标公司、各类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聘用、考核与解聘工作;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在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选取方式

对中介机构的选取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的,被邀请单位应是同类中介机构中业绩卓著、声誉良好者;被邀请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拟选聘单位数量的3倍。

评标工作应由资产保全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对外聘用的中介机构,需经各管辖分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议定。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考评与解聘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评,每年应对其服务质量、工作业绩、收费水平、是否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等方面至少考评一次;考评合格的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中介机构的考评、解聘等事宜应及时报备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各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其他中介机构,有条件的一级分行也可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总行应根据情况逐步推行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

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对中介机构实施统一选聘、统一考评。

由上级行统一选聘的中介机构为下级行的指定中介机构。

上级行统一选聘中介机构时,应遵循“择优选聘,方便下级行使用”的原则。

在上级行选定的中介机构需要某一下级行使用时,选聘中介机构时,原则上应有该下级行的参与。

对于同类中介机构,可供任一下级行方便使用的应至少有两家,由下级行在其中自主选用。

指定机构的考评,应在使用单位的参与下,由上级行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 变现损失责任认定

在认定变现损失责任时,应注意分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以物抵债办理、抵债物保管以及抵债物处置等不同阶段的责任,应避免将变现损失一律认定为处置阶段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置工作是否适当的判定标准

认定处置工作是否适当,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1.处置工作是否及时;

2.处置行为是否正当。

第二十七条 处置工作及时性的判定

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置时限要求处置抵债物的,如果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已经积极地采取手段寻找买家、但确因抵债物本身的不足或市场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限变现的,可以认定为变现工作不及时。

第二十八条 处置行为正当性的判定

在认定处置行为是否正当时,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处置行为是否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只要处置行为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抵债物处置价格合理,且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认定为处置行为正当。

变现损失的有无不作为判断处置行为正当与否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处置行为公开透明性的认定

如处置行为满足以下三点,则可以认定处置行为具有充分的公开透明性:

1.就拟处置抵债物的性质来说,所选择的公开方式足以使相当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知悉处置信息;

2.选择更大范围的公开方式会使公开成本显著上升且不是十分必要;

3.所有知悉处置信息的潜在购买者都可以便捷地与处置方取得联系,并可以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完全公平的竞争机会。

第三十条 处置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方法

处置价格合理与否应根据处置当时的一般市场条件及信息条件进行判断,在判断处置价格合理与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因为抵债物处置以后市场行情好转,抵债物价格上涨,而认为处置价格过低;

2.不得因为处置以后市场行情走低,抵债物价格下跌,而将处置当时过低的价格认定为合理;

3.判断处置价格在处置当时是否合理,应以当时的一般市场情况为依据,不得以极个别的特殊交易案例作为评判的依据;

4.判断抵债价格是否合理,应注意当时处置方所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不得依据处置方难以获得的更好商业信息来认定处置价格不合理;

5.要注意合理价格本身有正常的区间范围,谈判能力的强弱对最终交易价格有相当的影响,不能一律以合理价格区间的最大值作为评判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6.要考虑到市场对银行抵债物资的压价心理导致的正常价格下浮;

7.要考虑到处置紧迫性压力造成的抵债物价格的正常下浮。

第三十一条 处置责任的追究

因处置不及时而造成多支出保管费用、抵债物损坏、丢失或大幅跌价等损失的,由处置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处置过程未作到充分的公开透明导致处置价格不合理的,由处置方案制定人承担责任;

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移交国家司法部门或行内纪律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接收的用以抵偿我行债务的各类非货币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既包括根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已经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也包括虽然尚未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但银行已经依据有关协议或法律文书取得了实际控制权的资产。

(二)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银行将前款所述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易变现物是指:

1.家用电器、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等普通消费品;

2.办公用品;

3.价值在20万~5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工具;

4.小型通用机器设备;

5.普通工艺品;

6.除以上五项外,抵债金额在10万~30万元以下的物品。

第2项和第6项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级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金额范围内确定后执行;

各省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增本条规定的易变现物的范围;未经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不得调减本条易变现物的范围。

易变现物以外的抵债物为难变现物。

(四)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多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本办法所称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多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或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程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办法所称处置责任人是指对抵债物负有处置责任的人员,通常为具体管理抵债物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处置方案制定人是指拟订、审查及审批处置方案的有关人员。

(六)本办法所称重要媒体是指在拟处置抵债物目标市场中具有广泛影响、熟为人知的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信息媒介。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对同级资产保全部门抵债资产处置业务及审批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正当性、公开透明性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表(略)

2.抵债资产的处置 篇二

关键词:抵债资产;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4-0082-03

抵债资产是商业银行在清收、化解不良资产,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时,因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而且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者因债务纠纷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折价抵偿债务的行为。近年来,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作为各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保全措施,经过不断实践和探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抵债资产自身存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何发现和规避风险仍是各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抵债资产经营管理面临的主要风险

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过程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收取阶段、保管阶段和处置阶段。相应地,抵债资产管理就面临着收取风险、保管风险和处置风险,这三方面的风险共同构成了抵债资产管理风险。

1抵债资产的收取价值大大高于其可变现公允价值,价值背离严重是当前收取风险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从收取风险发生过程分析,可分为来源于外部的收取风险和来源于内部的收取风险两大类。来源于外部的收取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1)借款人或担保人故意隐匿资产状况,以低值和可变现能力差的资产抵偿贷款所形成的风险;(2)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于抵偿贷款的资产产权不清所形成的风险;(3)借款人或担保人重新抵押资产所形成的风险;(4)借款人或担保人虚假破产故意逃避债务所形成的风险;(5)借款人和担保人抵债资产市场价值变动较大所形成的风险:(6)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经营困难,用于抵债的资产可选择性差所形成的风险;(7)中介评估机构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所形成的风险;(8)借款人或担保人恶意利用以物抵债作为逃废银行债务或变相牟利的手段所形成的风险:(9)法院或仲裁机构相应判决和仲裁所形成的风险等等。

来源于内部的收取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商业银行内部故意放弃现金回收权以物抵贷所形成的风险;(2)疏于对企业财产调查仅凭企业提供的财产实施实物收贷所形成的风险;(3)选择抵债资产失当所形成的风险:(4)商业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道德失当所形成的风险;专业知识不足所形成的风险等等。

2抵债资产的可变现价值的降低或消失,保管费用的不断增长。是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从造成风险的形态上区分,可分为有形风险和无形风险。有形风险主要体现在因管理维护不当,被非法占用。随着时间推移造成自身价值贬值等原因导致的抵债资产可变现价值降低或者消失所形成的风险;无形风险主要体现在因长期不能变现而导致保管费用的不断增加。抵债资产的可变现净值越来越不足以抵偿贷款所形成的风险。日

3处置抵债资产过程的复杂性,是抵债资产在处置阶段所面临的最大风险。目前各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绝大部分采取拍卖的形式,只有一部分采取协议转让和出售等其他处置方式。以拍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虽然能够体现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而且可以使商业银行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尽可能地避免暗箱操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不免面临着多种风险,具体有“假拍卖、走手续”形成的道德风险,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所形成的风险。拍卖机构选择不当形成的风险,拍卖过程人为操控的风险,缺乏足够竞拍人开展竞拍形成的风险等拍卖过程本身的风险。同时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还要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其他各类风险。

二、抵债资产风险存在的成因

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过程来看,无论是收取风险、保管风险还是处置风险,都与抵债资产自身固有的特性、商业银行管理制度以及社会意识密不可分。

1从抵债资产自身固有的特性来看。首先,抵债资产涉及范围广,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资产都可以用来抵债,而每种资产都有自己特殊的品质和属性,而这些附着在物质上的属性多种多样,其固有的风险也纷繁复杂。银行所经营的业务不可能涉猎方方面面。银行工作人员难以全面掌握各抵债物的属性。对有些风险认识不清、估计不足,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和手段也难免全部到位。其次,多数抵债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很难公平定价或变动弹性较大。在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客观上为一些借款人恶意采用“以物抵贷”方式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从而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贷损失。

2从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来看。银行缺乏应有的管理抵债资产的经验。抵债资产经营和管理只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业务,各家银行尚未对抵债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的管理体系,也没有形成一支经营和管理抵债资产的成熟的专业队伍,还处在边实践边总结阶段。同时,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的防范紧紧依靠银行自身很难做好,需要社会许多行业和部门的合作才能很好地控制和化解风险。

3从社会意识来看。不能否认,当前在政府部门、法院和老百姓心中,银行是“财大气粗”的同义词,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出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保持就业的考虑,地方政府和法院往往倾向于借款人而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部分银行内部人员也基于同样的考虑,怠于行使权利,从而错失挽回损失的时机。此外,商业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相关税费过高,甚至于部分借款人的欠缴税费也强加到银行头上,都加大了抵债资产管理中的风险。

三、抵债资产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大力完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是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保证。一是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银行债权。严厉打击通过虚假抵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二是切实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与监督,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评估体系。提高抵债资产估价的合理性;三是大力发展资产交易市场,扩大资产信息宣传推介能力,为抵债资产处置提供管理和交易信息平台,在提高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同时,力争减少处置成本,谋求抵债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

2严把抵债资产收取关。严格控制抵债资产的接收,强化现金方式回收贷款。对信贷资产最大限度实现现金回收,尽可能避免实物收贷。一是银行信贷人员要随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特别要掌握企业的现金流动情况。在企业尚存在现金流动的情况下,选择适当时机收回现金:二是当借款企业确实存在以现金偿还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要积极向保证单位追索。追索的第一选择仍然是现金:三是当借款人和保证人必须以物抵偿贷的情况下,做好提前介入工作,算好费用成本与价值贡献的经济账,在确保能够产生超值或快速等额价值转变的前提下,确定收取方案。使抵债资产收取工作真正成为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时效、转变资产管理形态、实现价值保值增值的有效手段。

3切实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管理。首先,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要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办理,特别是对抵押物品的选择和规定,要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因素、抵押物品的变现难易程度及抵押物品的权属关系等,超前防范信贷风险。贷款发放后要严格监督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变动情况,对抵押物的变动、变化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抵押物出现减值、毁损、转移等情况。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要重新设置抵押方案,防止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担保能力不足或转移资产,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债权。其次,要成立专门的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利用专业的抵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完善的审批机制,确保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环节的合规性。

3.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篇三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抵偿所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第四条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等直接费用。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工作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接收要严格控制。首先应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金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定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置权。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协议抵债。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三方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仲裁决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第十二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农村信用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土地所有权。

(十一)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十二)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十三)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三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价值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合理确定其抵债价值。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价值。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其抵债价值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借款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农村信用社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农村信用社要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价值的确定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实行审批、备案制。

(一)审批权限

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无论金额大小,原则上均由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统一负责审批,对尚未完成旗县联社统一法人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具有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接收需报旗县联社审批;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仲裁决定的按其文书确定。

(二)备案权限

接收50万元(含)以上抵债资产原则上报自治区联社备案。

第十七条 接收抵债资产审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一)债权形成、保全措施及以资抵债的过程;(二)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报告;

(三)被接收资产的概况及风险利弊分析,主要包括对市场价格、变现能力、保管及变现成本等预期分析;

(四)债权形成损失的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情况;(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协议抵债的协议书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的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九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经办农村信用社要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委托保管或自行管理方式。

抵债资产委托保管。经办农村信用社必须与受托人签定抵债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抵债资产自行管理。经办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行管理的抵债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确定保管责任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及损毁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不得随意处理给内部职工及家属。确需自用的,经办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固定资产购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专项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建立抵债资产卡片账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保管方式、接收价格、接收时间、接收方式、垫付税费、管理责任人、是否审批及是否备案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抵债资产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抵债资产定期盘点制。经办农村信用社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盘点、价值重估。盘点情况要有记录,并与卡片或登记簿、会计账核对,做到账簿(卡)一致、账实相符;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价值重估要根据现行市场上同类资产的市场转让价格估算,并在卡片或登记簿备注中登记收益或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的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并履行相关的审查审批程序。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社员大会、理事会集体研究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合规”的原则,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七条

处置抵债资产实行审批、备案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接收抵债资产设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处置抵债资产审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处置抵债资产的申请(或决定)报告;

(二)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计价依据、预计变现价值、管理成本等情况分析;

(三)损益成因分析、应吸取的教训;

(四)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文书、会议纪要等主要材料的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农村信用社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三十条 裁(判)决定接收的抵债资产,经办农村信用社接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决书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将抵债资产纳入专用科目核算,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经办农村信用社根据抵债协议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农村信用社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确定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应当减去其补价额;如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农村信用社须支付补价的,确定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时应当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额。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三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处置损益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六章 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当对抵债资产接受、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接受、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

报审

批核准表》;

2、《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核

准 表》;

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出租申报审批核

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篇四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华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5.抵债资产管理经验借鉴文章篇 篇五

抵债资产管理经验借鉴文章3篇.txt心是自己的,干嘛总被别人伤......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敷衍旳青春 总昰想太多 怨,只怨现实太现实╰⌒﹏为什么在一起要两个人的同意丶而分手只需要一个人

抵债资产管理经验借鉴文章3篇

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王丽亚(浙江省杭州市农金体改办)

以资抵债是信用社对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的贷款,以信贷资产换取贷款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通过出售、转让所得价值或出租的租金收入抵偿贷款本息的一种方法。这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债权变产权来化解现存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方式,是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信用社将有更多的贷款企业的不良贷款进入以资抵债程序。因此,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规范以资抵债贷款的操作流程和提高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对促进信用社资产质量的提高和经营效益的改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抵债资产管理的难点

1、贷款抵偿率低。当前贷款企业的抵贷资产抵偿贷款率不足,已成为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受损的突出问题。其原因有多方面的,一是部分信用社在贷款发放时就没有按《贷款通则》等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把关,抵押贷款的抵偿率低,有的甚至有形无实;二是贷款风险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如贷款抵押手续不全,缺少权证,直接导致了抵债资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不足;三是目前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存在诸多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法院和有关部门在调解审判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依据不足、条款不明而影响了抵押资产的有效索取;四是抵债资产评估中低值高估,评估价格与实际价值有失客观公正性也给完整取得抵债资产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抵债资产管理、经营难。在抵债资产取得后,由于农村信用社缺乏各类资产专业管理人才、专业管理知识和专门的管理处置机构,无法对抵债资产实施系统、规范、有效的管理和经营。同时信用社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既无实物资产的经营权,也无经营经验,因此实施资产经营的难度大,它不仅超越了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范围,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允许,同时也分散了信用社业务经营精力。因而,在信用社既无力自主经营,又疏于管理和处置情况下,使有相当一部分抵债资产未能在一定期限内变现和产生经营效益,从而导致

抵债资产的贬值、变质,有的完全失去了使用价值,有的甚至被窃、被抢,造成了信贷资产的二度流失。

3、抵债资产变现难。目前农村信用社取得用以抵偿债务人贷款本息的资产,主要包括厂房、设备、土地等。这些资产原始形成时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处置过程中往往碰到供需不对称的矛盾,这既增加了处置的难度,又延缓了处置的时间。特别是地处偏远的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变现更难。同时也有部分信用社主观上处理抵债资产不积极,怕处理后留下较大差额难以向上和向下交代,责任难以承担和落实;还有部分社想留作自用,主要是一些房屋、交通工具。抵债资产变现难已成为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突出矛盾,这与通过对抵债资产的有效处置,减少不生息资产占用,促进信贷资金的回流,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4、抵债资产管理、变现费用高。由于目前取得的部分抵债资产有关权证不全,而要进入处置程序尚需支付各项办证费用,才能办齐各类有效权证。同时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抵债资产变现后尚要支付各种税费,如目前征收的固定资产流转税等。某信用社为使一抵债的厂房及车辆有合法权证,支付了近八十万元的相关费用,加上原贷款本息折抵价值,就超出抵债资产其本身价值所能承受的能力。抵债资产处置变现过程中,办理手续的繁琐及过多过高的费用,导致了尽管有的抵债资产本来可以及时变现,但不得不在时间上延误,甚至有的抵债资产最终无法变现,无形中又增加了负担,导致信用社的更大损失。

5、农村信用社现有财务制度与实际存在一定的距离。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应有足额的物资抵偿,但在实际的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抵债贷款的本息和抵债资产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需通过呆账准备来核销,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抵债资产科目不纳入风险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形成了抵债资产处置后的实际差额的损失没有弥补的资金来源,造成虽然物资已处理完毕但账务仍无法清理。

二、抵债资产管理的对策

1、依法把好贷款发放担保关,提高贷款抵偿率。贷款业务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出于贷款发放本质的要求能安全地回收,都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目前适用的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从实践的结果看,担保贷款结构中,保证、抵押、质押所占比重依次递减,成倒金字塔结构。而贷款担保所产生的结果和形成的风险绝然不同,选择保证贷款的风

险最大,抵押次之,质押最小。可见,目前信用社贷款担保方式的倒金字塔结构及其所产生的风险,也是形成抵债资产大幅增加的又一主要原因。因此,贷款发放过程中,在选择贷款担保方式时,应选择质押、抵押为主,并严格控制保证贷款的担保方式,要确认贷款担保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对贷款主体的审查较严,而往往放松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性的审核,使有些贷款担保流于形式的现象,要建立担保贷款保证人的对保制,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担保主体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充足性、手续的完备性认真审核;对贷款抵押的固定资产价值由于时间价值和技术进步变化而发生的减值要有前瞻性,防止固定资产减值使贷款抵押价值的不足而形成的风险。对那些时间价值因素大、技术进步快的抵押物要增加折扣率,缩短抵押时间。

2、建立抵债资产管理部门,落实抵债资产管理责任。联社要建立专职的抵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抵债资产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对信用社抵债资产取得、管理、处置的指导;二是负责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抵债资产管理的办法及其操作规程;三是协调抵债资产取得和处置过程中的政策;四是对抵债资产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形成抵债资产并造成损失的,要分清主客观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处理。五是有条件的联社可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抵债资产的统一管理和运作;公司运作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公司取得抵债资产可以招标的方式买断,资金通过内部结算。

3、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抵债资产管理。一是建立抵债资产的台账,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类别、名称、价值、质量及保管地点等内容,会计部门要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有关权证和资料,做好表外科目,定期与信贷部门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建立动态月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建立抵债资产管理责任制,对抵债资产要实行一物—品专人管理,负责对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三是建立抵债资产检查监督制度,加强检查监督,以稽核部门为主,信贷、会计部门配合,定期对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变现、核算等环节进行检查,对抵债资产管理责任和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四是建立信用社系统内的抵债资产通报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和联社对辖内的抵债物资,要定期发布情况通报,使全辖信用社及时了解全系统抵债物资情况,关注各地的需求信息,扩大

抵债物资处置的渠道,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处置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4、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债资产,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在处置主体上,对一些产权清晰、变现快、增值潜力大的抵债资产,由资产管理主体部门处理;对一些处置难度较大,时间较长的资产,可采用手续费或超值分成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处置;通过评估,确定价值的基础上,对那些可折分、价值较小的物品,可实行内部招标。在处置方式上,要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对产权清晰,增值潜力大,出租收益好的资产和一些一时难以出让的专用设备,可以出租为主;对那些零散的日用品、家电、商标、专利权等可采取招标方式,实行整体拍卖;对那些房屋和设备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投资入股。总之,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既要坚持合规、公开、公平的原则,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置方式,加速抵债资产的处置,防止抵债资产隐性流失。

5、政府和信用社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和健全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的调节机制。一是要降低、减免有关税费,减少信用社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的成本,简化和规范对以资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手续,切实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使信用社债权得以顺利实现。二是取得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政策。三是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有条件的联社、信用社可以具有未来收益价值的不动产为抵押发行可流通证券,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并最终增值变现。四是要规范发展资产评估业,资产评估作为一个社会中介机构要强化自律,保持独立、公证、公平的评估水平,必须制定统一的评估程序及标准,使资产的评估更加科学合理。

沟通反映胸怀,协作体现品格

透析抵贷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冰棍效应” 张立(山东省日照市农金体改办)

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中的绝大部分,为各类企业历年沉淀下来的不良贷款,而清收盘活该类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是以资抵贷。然而受市场、法律、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自身等诸多环境因素制约,农村信用社近年来收回的许多抵贷资产变现率极低,部分抵贷资产还呈加速贬值现象,就如同冰棍一样,放在保温箱中融化较慢,而一旦拿在手中,如不及时处理,就会迅速融化。抵贷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这种“冰棍效应”,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抵贷资产加速贬值的主要原因

一是对抵贷资产管理不善。目前,农村信用社收回的抵贷资

产种类繁多,几乎涉及到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企业产品等,由于收回的抵贷资产不能及时变现,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但受行业差别及信用社管理人员和管理水平的影响,农信社往往不能给予这些抵贷资产以很好的管理和维护,特别是对不动产的楼房、厂房等不能整体出售,对收回的机器设备不能使用,又没有买主,除正常折旧以外,长期闲置,加大了自然损耗,加速了厂房、设备等的老化,造成了抵贷资产加速贬值。

而要对抵贷资产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维护,在不能变现和无人租赁的情况下,就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投入。这种情况,往往使农村信用社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抵贷资产不能变现,另一方面还要对其进行资金投入,这种投入,并不能使抵贷资产本身得到升殖,也就是说,这种投入几乎没有回报,仅仅加大了信用社的经营成本。如1999年某冷藏厂将其11.7亩土地及厂房、设备等作为抵贷资产,抵顶信用社不良贷款本金187.5万元,至今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仍未变现,既没有买主,也无人租赁,而冷藏厂的设备又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否则将很快报废。为防止设备报废,造成该抵贷资产更大幅度的贬值,该信用社不得不每年投入6万元左右的设备维修费和看护费,两年多来,已投入12万余元。

二是抵贷资产本身不足值或是变现过程中低价销售。抵贷资产不足值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村信用社收回的企业产品本身即为长期占库积压的滞销产品,或者是以次充好的产品等,却按正常的产品价格抵顶信用社贷款本息;或是土地、厂房、设备等评估价值失真,过分地夸大了抵贷资产的增殖潜力,必然造成实际收回的抵贷资产不足值,一旦收回后即迅速贬值。再就是,农村信用社为尽快将收回的抵贷资产变现,人为地将抵贷资产降低价格销售,或者是受市场因素影响,以前以较高价格收回的抵贷资产在处置时市场价格正处于下降时期,或者处于下降预期内,信用社不得不降价销售等,都造成了抵贷资产的加速贬值。

三是对抵贷资产的收回、变现缺乏必要的监督。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管理部门虽然在不断地加强抵贷资产的管理工作,但仍然存有不少漏洞,不少地方仍存在重收回轻管理的现象,造成了部分抵贷资产的人为流失,甚至在抵贷资产的收回和变现过程中搞违规经营,使本单位或者个人受益,而使国家或集体的资产受到损失。如将通过抵贷资产方式收回的交通运输工具归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将收回的土地、房屋、设备等出租,而所获得的租金不是抵顶贷款本息,而是归单位或个人使用;甚至将抵贷资产变现后暂不入账,挪作它用等等。上述违规现象不但导致了腐败的发生,而且造成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严重损失。

二、解决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加速贬值的主要对策

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抵贷资产的管理,提高抵贷资产的变现率,防止人为流失和加速贬值,必须从抵贷资产的收回、管理、处置、变现等各个方面进行全程监控。

一是抵贷资产收回过程要规范。抵贷资产的收回必须采取谨慎性原则,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控制抵贷资产的收回数量,除非确实不能用现金方式收回的,一般不要用抵贷资产方式收回。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信贷管理制度,特别是要根据近年来抵贷资产收回、管理、变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健全针对抵贷资产的内控制约机制,使抵贷资产的收回过程规范化。每一笔抵贷资产的收回,不论金额大小,都要合规合法,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的实际价值,必须经过有关权威部门认真评估后确定,严禁凭经验主观臆断。对抵贷资产的收回要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各级职能权限,严禁越权操作。二是抵贷资产管理过程要具体。首先,农村信用社从办理抵押贷款时,就应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特别是对抵押物品的价值评估要充分地考虑市场变化因素,不但要保证容易变现,而且要保证变现后能足额抵顶贷款本息。所收回的抵贷资产一定要考虑在变现前能否会迅速贬值,要尽量将易保管、易管理、易处置、贬值预期长的有效资产抵顶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其次,由于历史等因素使得抵贷资产在信用社不良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严重影响了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长期居高不下,所以笔者认为,应成立专门的抵贷资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抵贷资产的日常管理。要建立抵贷资产管理台账,对收回的抵贷资产委托专人分类对其实行动态管理,要做到账实相符。对抵贷资产要执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认真地账务核算,对确需转增固定资产的,要按规定逐级进行审批,严禁擅自使用抵贷资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上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抵贷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维护信贷资金的完整性,进而有效防范风险。

三是抵贷资产处置方案要最优。对抵贷资产的处置要根据市场、风险、收益、资产性质等情况进行分类,制定最优的处置方案

,宜变现则变现,宜出租则出租,宜承包则承包。总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执行最优处置方案,使农村信用社获得最大收益,使信贷风险、损失等降到最低限度。

四是抵贷资产变现方式要公开。为避免在处理抵贷资产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农村信用社对抵贷资产的处置应逐步进入拍卖市场,使抵贷资产变现出售出租等公开化、市场化,进一步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一些短期内难以出售变现的不动产,如房屋、设备等,应实行公开招租或承包的方式,尽快将其租赁或承包出去。抵贷资产变现的资金、租金、承包费等收入,除扣除必需的费用外,要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五是抵贷资产处置政策要完善。抵贷资产的回收、管理、处置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它不仅仅是农村信用社自己的事,而且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应最大限度地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当前最为紧迫的是:人民银行要尽快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金融机构抵贷资产管理办法》及具体的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抵贷资产的收回、保管、变现、出租、出借等各个环节都要作出详尽、细致的规定,明确责任追究,以减少抵贷资产的损失,有效防范抵贷风险;税务机关、评估机构等部门应尽快出台与金融机构以资抵贷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如减免抵贷资产收回、变现过程中的各种税费,降低各种评估费用等,特别是在抵贷资产确实无法变现的情况下,应免除或返还金融机构所交纳的各类税费,并在核销该类资产上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沟通反映胸怀,协作体现品格

信用社抵贷资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双玲(人行湖南江华县支行)

近年来,随着信用社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而以资产抵偿贷款本息的情况大量增加,农村信用社由此取得的抵贷资产也就逐渐增多。当前,加强信用社抵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和盘活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为此,笔者曾专门对信用社取得的抵贷资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信用社在抵贷资产的确认、取得、管理和变现处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与大家探讨。

问题一: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成为信用社转移不良贷款的一个“避风港”

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担

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信用社在确认是否可作为抵贷资产时,首先必须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必须要有可作为抵还贷款的抵押物、质物等资产。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信用社并不是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是否应归属抵贷资产科目。据查,某联社营业部2000年底有59.8%的抵贷资产“空洞无物”,主要是因行政干预和人情贷款形成的无任何抵押的不良贷款放人该科目。其次,按规定没有通过诉讼和仲裁的资产,不应作为抵贷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信用社只要提起诉讼,不管法院是否判决,就放人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中核算。如某客户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本利,2000年8月信用社向法院提起上诉,当月信用社就将该笔贷款转入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中,至今没有判决。

问题二: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时,账务处理不当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方面,根据国税总局(2000)10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贷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待抵贷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实际工作中,信用社不管抵贷资产评估是否足以抵偿贷款本金在取得抵贷资产账务处理时都是以本金全额计入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中,而没有把不足以抵偿本金部分冲减贷款呆账准备金,所欠利息部分冲减坏账准备金。这样做的结果:一是使当年利润反映不真实。如果冲减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就要提足补齐,增加当期其他营业支出,减少当期盈利。二是增加了信用社的税费开支。因税务部门征收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契税,都是以进入抵贷资产科目的发生额计税。

另一方面,按规定应严格控制将抵贷资产擅自转为信用社自用资产,如信用社确需自用的,必须比照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信用社未经报批擅自对房屋抵贷资产进行装修后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其账务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取得时直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待以后不用时再变卖固定资产,其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x

x贷款科目。变现处理时,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另一种情况是取得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借:抵贷资产;贷:x

x贷款科目。账上虽然反映为抵贷资产,但实为自用固定资产。这两种做法的结果都是违反了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办法,未履行报批手续。

问题三:抵贷资产“名非其实”价值相差甚远,形成信用社新的风险源

根据国税总局(2000)10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信用社取得的抵贷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时,明知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不符却不得不为之。究其原因,其一,行政干预,法院裁决不公。从形成抵贷资产贷款的对象看,许多是行政干预或政府担保的乡镇企业贷款,信用社在提起诉讼后,法院偏向地方政府,对资产的价值评估过高或执行不力,形成了信用社资产风险。其二,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时放的是信用贷款无任何抵押物,现在贷款已形成风险,借款方愿意以房屋作价归还信用社贷款,信用社明知房屋变现难或变现价绝对低于所欠贷款本息,但哑吧吃黄连有苦难言,得一个算一个。

问题四:抵贷资产变现不及时,毁损严重,形成风险资产

信用社取得抵贷资产后应及时变现,减少保管费用开支和因保管不善带来的毁损、丢失。但实际操作中,信用社取得抵贷资产后因管理不善致使一些机器设备生锈毁损,同时因没及时变现,机器设备更新快,变现作价与取得时的原值相差很大。如某信用社

99年通过抵贷资产取得二台机器设备价值30万元,用于抵偿所欠银行贷款

30万元。当时有人出价25万元由于达不到预期价而没有成交。几年后由于机器设备生锈和技术更新,到现在预计只能变卖几万元。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提如下对策建议:

对策一:加强抵贷资产审批权限的管理,防止信用社将违规或不良贷款转移到抵贷资产科目中。笔者认为,抵贷资产的审批权不论金额大小,必须通过抵贷资产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审批,信用社信贷员和主任都不能单独审批,防止一些信用社工作人员将因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转入到抵贷资产科目中。

对策二:对信用社抵贷资产的取得和变现,国家应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

惠政策,扶持信用社的发展。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于农村、运用于农村,员工来自农民、服务于农民这一基本特征,使其成为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金融组织。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造成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占比高,亏损面大,历史包袱沉重,而信用社取得的抵贷资产本来就不足以抵偿贷款,已形成风险,但仍必须向税务部门交纳高额税收。这样就会形成信用社利用信贷资金交纳税收的负面效应,进一步加大信用社的亏损。为此,国家在税收方面应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对策三:信用社应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应收利息,正确反映因抵贷资产造成的利息损失。现行的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对未到期跨的贷款(含展期)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收回的贷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而放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但信用社没有对跨的贷款计算应收未收利息,所以,无法确认客户所欠银行利息多少和行业偿息情况等。同时因不计提应收利息,所以坏账准备金也没有计提,当抵贷资产不足以抵偿贷款本息时,客户所欠银行的利息就不了了之。如果出现抵贷资产变现时的净收入高于抵贷资产计价价值足以抵偿本金和利息时,因信用社没有提取应收未收利息,其利息无从考证,容易造成账务处理错误。对策四: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抵贷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银发

[1998]196号《关于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抵贷资产未变现之前,不能视为贷款收回,但该笔贷款在收到实物之日起不再记收利息”。人民银行不能因为抵贷资产不在贷款总额中反映就不再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而应该依据抵贷资产存在的问题,更要加强对抵贷资产的管理,防止这部分资金因管理不善,长期积压,不能盘活而形成风险。所以人民银行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首先,对现有信用社抵贷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抵贷资产条件的贷款决不能放人抵贷资产科目中核算。其次,积极督促信用社将取得的抵贷资产变现,对信用社没有经过审批程序,擅自将房屋抵贷资产留着自用的坚决要求其清退变现。最后,转入抵贷资产的贷款超过50万元的应报人民银行备案。

6.浅谈企业闲置资产的处置 篇六

关键词:闲置资产现状及成因处置问题处置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b)-0193-01

引言

盘活闲置资产,不仅能加速国有企业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挖掘社会生产能力,增加供给,缓解供求矛盾,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于调整投资结构,压缩投资规模、减少投资膨胀压力以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都有重要意义。

1 企业闲置资产的现状及成因

1.1 闲置资产现状

服务分公司涉及到的闲置资产主要有闲置的公建房屋及构筑物82套,闲置停用设备275台及其它存量配件等。这些闲置资产分布于9个单位,横跨唐山市5区1县。个别资产闲置时间超过20年。

1.2 闲置资产的成因

(1)企业重组,造成了部分厂房、设备闲置。2002年以后,为提高管理效率,对部分单位以管理地域进行重组,改变了过去一个小区两个单位管理的现象,提高了管理效率和资产利用率,但节省下来的厂房、设备变成了闲置资产。

(2)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原设备不再适用,形成闲置资产。供水系统改造,为提高水泵效率,水源井改用潜水泵;供热系统改造,供暖方式由燃煤锅炉供暖改由热电厂集中供热;供电系统改造,原变压器、开关柜等改为节能型、本质安全型,所有这些更换下来的设备部分报废,部分变成闲置。

(3)企业破产造成的固定资产闲置。按照国家政策,煤矿主业破产,原来为主业服务的招待所、食堂、俱乐部、职工宿舍等由于服务人群的减少形成闲置。

2 闲置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管理不只为生产服务,更要把企业的资产作为资本来经营,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属于资本金,资本经营的真实内涵就是资本的流动和增值,其核心是通过不断调整资本要素的比例、布局、优化资本运行结构。资产正常流动,是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前提,企业应当了解资产不流动就会贬值,就会失去竞争力。资产在闲置中会发生有形和无形磨损,随着磨损的增加,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都会降低。使闲置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重新组合,达到最有效的利用,防止资产贬值,是企业经营者应当首先考虑的。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国有企业对闲置资产的处置并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盘活闲置资产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对闲置资产处置认识不足。大量闲置资产充斥在企业中,使企业财务数据不实,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运营状况。闲置资产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企业还要付出人工对其管理,而且对于未提足折旧的闲置资产还要提取折旧费用,增加管理成本。

(2)闲置资产信息不通。闲置资产信息基本在本单位内部,盘活资产有局限性,本单位的信息出不去,外单位的信息进不来,对一些专用设备,几乎找不到买家。

(3)闲置资产处置政策不明。企业对处置闲置资产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不甚了解.担心处置的做法不对而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对需进行产权处置的资产不敢处置。

(4)闲置资产行业管理上的作用发挥不够,没有专门的市場,没有闲置资产定期报告制度,没有设置专门机构统一发布单位内外闲置资产调剂信息,保证不了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和权威性,也难以做到大范围的交流。

3 闲置资产处置的原则

闲置资产处置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使闲置资产处置真正起到物尽其用,多方受益。在闲置资产处置特别是调剂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2)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4 闲置资产的具体处理途径

让闲置资产“活”而有序地流动首先要真正确立此类市场的行业管理主体,由这个管理主体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去培育、发展、监督、管理整个国有闲置资产调剂市场,建立国有企业闲置资产定期报告制度,由管理主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采集、处理、发布闲置产调剂信息。通过对信息的接收和分析,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开展租赁业务,进行闲置资产的再利用。资产租赁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而且可以加速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减少技术落后的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管理,少花钱、办大事。

(2)实行承包,减少企业投入。企业不需用或利用率低的房屋、场地、设备等,可实行个人承包,减少企业投入。

(3)加强对外投资,寻找合作伙伴。对于企业的闲置资产,可以采取对外投资,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尽量把闲置资产利用起来。比如因集中供热闲置的锅炉,可以把锅炉投到没有热电厂的区域,并提供锅炉安装、检修及运行配套服务。

(4)进行资源再配置,发挥最大效能。通过内部局域网把闲置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互相调剂,互通有无,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充分利用企业资产,创造经济效益。

(5)适当进行资产置换,节约货币资金。对于生产上需要的存货或设备,可以利用现有的闲置资产进行置换,以节约企业的货币资金。

(6)通过招标或拍卖进行闲置资产让售。国有闲置资产,可招标或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拍卖,变现其价值,把死钱变成活钱,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

(7)申请报废,确认损失。通过采取一定措施,仍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且无变现价值的闲置资产,可申请报废,以减少管理支出。

5 结语

7.抵债资产的处置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减少安徽XXX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行”)资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资产,具体是:

(一)已依法设定为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

(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第三条 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度,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 抵债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本行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的发布和修改;

(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审批;

(三)对抵债资产管理中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抵债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

(二)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方案的初步审核;

(三)制定抵债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四)建立各支行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汇总上报抵债资产各类报表;

(五)组织建立抵债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确认和接收

第六条各支行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抵债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抵债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保管、贮藏;

(三)对不易保管、使用或保管期限有限制的资产,能否确认为抵债资产,应根据贷款人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将其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定;

(四)抵债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无争议,并经相关部门认可,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过户等手续。

第七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八条抵债金额的确定: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价值的基础上,由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协商确定的抵债金额;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以法院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

第九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存储、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程序:

(一)由债权支行提出办理抵债资产的书面申请,总行派员配合支行洽谈具体方案。

(二)债权支行根据集体研究意见,填制以物抵债申报表报总行审批。报批材料包括:支行集体研究记录、评估报告、判决书或裁定书、抵债意向书、抵债物品明细表以及其他所需的相关材料等。

(三)总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查和审批,并及时通知债权支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支行自取得抵债资产之日起就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支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必须逐户建立抵债资产明细台账,详细记载抵债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出租、变现以及资产管理责任人的情况等,一份支行留存,一份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支行的抵债资产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月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物品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 支行的抵债资产管理实行责任赔偿制度。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由保管责任人负责赔偿,支行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总行根据其损失程度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对因特殊需要由总行保管的抵债资产,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建立保管制度,明确相应责任。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支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要积极采取变卖、拍卖、出租、委托抵债、托管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由总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采用变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时,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取得时的价格为依据,根据其实际价值和市场重置价格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依法签订协议、进行公证、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九条 采用拍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要合理确定标的物底价,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公证处参与,按规定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 采用租赁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由有权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合理确定收益水平。

第二十一条 以托管方式委托经营的抵债资产,委托人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保证委托经营收入的实现,防止抵债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处置给职工及其亲属的,其条件不得优于其他竞买人。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如确有需要,应按物资的单价、使用年份区别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履行报批手续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过程的账务处理及核算按现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抵债资产价值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支行在接收抵债资产后,如果不能当即变现,首先要确定抵债资产的原价,并以原价为依据,再确定抵债资产的净值,以净值作为应收的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账价值),同时还要相应核销贷款的本息。

(一)抵债资产原价的确定

抵债资产的原价是指市场公允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1、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2、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认定;

3、法院裁定。

(二)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确定

支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在抵债资产的原价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抵债资产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并将抵债资产转入账内作为待处理抵债资产单独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XXX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8.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方法 篇八

1、将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注销,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00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借:累计折旧150000

贷:固定资产400000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3、取得固定资产清理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4、最后,在固定资产清理完成时,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变价收入-清理费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如为正数,表示净收益;如为负数,表示净损失。

借(或贷):固定资产清理274000

贷(或借):其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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