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表

2024-06-10

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表(9篇)

1.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表 篇一

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关于休假审批权限及流程的具体规定

在京纸集团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为进一步理顺管理程序,实现层级管理,建立层层负责的管理考核体,在京纸集团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现对《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中休假审批权限及流程具体如下:

一、带薪年休假:

1、休假范围及标准: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

年休假标准: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2、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则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员工当年年假应按公司规定时间内休完,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不予以补假、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4、年休假流程:

员工申请年休假应由本人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休假审批单》,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由部门负责人报主管领导批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休假前应安排好工作,并指定专人代行管理职责。

二、病假

1、员工因病休假应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

2、如遇急诊普通员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中层及以上员工

应向其上一级领导请假。(员工凭急诊证明最多可休息3天,3天以上无效)。

3、急诊外的病假按事假审批流程执行。

4、需长期休病假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休假审批单》并由

部门主管领导及总经理确认签字。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5、员工因患病长期休假(医疗期内)后,要求复工时,应出具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分公司分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可以复工时,应给予1-2个月的试工期限,在试工期内因病再次停止工作医疗时,病休假期应与试工前病休假期合并计算。

三、事假

1、请假1天以内,应事先填写《休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

责人批准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请假1天以上(不含1天)3天以内,应提前2个工作日填

写《休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向部门主管领导申报并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请假3天以上(不含3天),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休假

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向部门主管领导申报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并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4、员工因私离境,需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一般员工因私离境,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工

作安排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并交由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中层干部因私离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并交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因私离境,按上级有关因私出国(境)备案手续审批办理。

四、公假

1、员工子女因参军、分配到外地工作(或上大学),凭相关证明,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给予公假一天,并报劳动人事部门门备案。

2、职工子女所在学校召开家长会,凭学校通知的开会时间,经

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休假半日。家长学习班、座谈会等不给假。

3、因国家统建、拆迁,需要职工本人去处理的,凭统建拆迁证

明,可给予不超过三天的公假。

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职工,可享受库尔帮节日假一天。

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按节日加班对待。

5、员工请公假按事假审批流程执行。

五、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给予丧假三

天,员工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员工前往处理丧事时,可根据路途给予路程假、丧假。员工的岳父、母和公、婆死亡,给予丧假三天,如在外地料理丧事,视距离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员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给予丧假三天,如在外地料理丧事,视距离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员工的抚养人或供养人死亡,需本人提出申请,言明理由,经批准后,可按丧假处理。

2、员工请丧假按事假审批流程执行。

六、婚假

1、员工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婚假三天;符合国

家规定的晚婚条件(初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再享受晚婚奖励假7天。

2、凡休婚假的员工,需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后,填写休假审批

单,经部门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双方两地分居,结婚当年不得享受探亲假。

3、休婚假员工需出示结婚登记证明,应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休

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向主管领导申报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并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七、产假

1、怀孕期:怀孕期间每月准假两次作产前检查,每次四小时,至产前两个月每周准假一次,每次四小时。

2、产假期:已婚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员工晚育第一胎可享受晚育假30天(男、女各15天),如对方不享受晚育假,应由对方单位出具证明,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计划生育负责人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休假手续。

3、哺乳期:女员工生育后一年内,可享受每班两次,每次30分

钟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但每日不超过1小时,多胎生育的,每日不超过1.5小时,哺乳时间一律不得计入存休。

4、休产假员工应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休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向主管领导申报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并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八、计划生育假

1、凡属下列情况应列为计划生育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七天。放至阴道环,休假两天。输精管结

扎术,休假七天。输卵管结扎术,休假二十一天。采取长效措施失败做人工流产,休假十四天。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在内。员工非婚生育、非婚人工流产和计划外生育、人工流产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2、应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按事假审批流程执

行。

九、探亲假:

1、凡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与配偶两地分居,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期限为30天。

2、与父母生活在两地的未婚员工,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期

限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其期限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期限为20天。

4、员工的父亲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

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因此不得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企业应根据员工探亲的路途给予相应的路程假,路程假不包

括在探亲假内。

6、上述假期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在内。

员工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使用,不得分期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经

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经理逐级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其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路程假只享受一次。员工在探亲期间如遇突发事件或患重病,不能按期销假,应及时与单位联系,并持当地乡一级(或相当乡级)以上机关或医疗部门的证明,方可按病、事假处理。凡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应填写休假审批单,按规定享受假期,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单位,需对方休假应持对方证明方可变更。

7、休探亲假员工应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休假审批表》,由所

在部门负责人向部门主管领导申报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并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京纸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

2014年3月

2.加油站审批权限 篇二

本文主要介绍了审批权限、加油站审批权限和加油站设立的审批权限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推荐阅读: 审批权限 加油站审批权限

【加油站审批权限】加油站设立的审批权限

一、关于加油站设立的审批权限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加油站规划建设和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单位是省商务厅。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无权批准建设和许可经营资格。

二、加油站的设立必须经过三个程序

一是必须经过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程序。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经商务厅确认后,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告15天,社会各界对规划拟发展的地点无异议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程序。

二是必须履行拟建加油站申报审批的程序。申请人在取得了经商务厅确认的规划某一地点的土地证后,连同申请报告(可行性分析)、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加油站建设申请表、绘制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法人身份证明等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市二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一式二份上报省商务厅批准。省商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补正;符合条件的下达准予建设批复文件,申请投资人持批复到规划、安监、消防等部门办理建设加油站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是必须履行验收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建设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投资建设方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供规定的验收材料,经县市二级商务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由市商务局行文报省商务厅复验后审批,对符合条件、验收合格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补正。

三、关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确定

南阳市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和期限是依据经市政府发布实施的《南阳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所确定的。南阳市中心城区远期的规划期限是2010年至2020年,规划的范围是380平方公里(即南阳市高速环线内)。

四、关于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有关情况说明

针对我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执行率低的问题(“十一五”以来仅为11.4%),为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提高规划执行率,2010年我们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规划,遵循的原则一是有可能取得国有或集体土地证,且为商业用地;二是基本符合建设加油站条件;三是个人或单位有意向投资建设。同时,考虑到2012年全国农运会将在我市举办,南水北调工程的开工建设,移民新村建设及油田、鸭河两个工区的设立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在省商务厅规定递增率4%的基础上,请求省厅在规划数量上予以倾斜。但能否建成加油站,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履行审批后才能实现。

加油站发展规划是对地点的规划,规划地点虽是由有投资意向的个人或单位提出,但任何个人、单位若取得了某一规划地点、且无任何异议的土地使用证,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即可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建站。

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篇三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不同类别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不尽相同。

(一)新建水库工程

在鸭绿江干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由中央审批;大型水库由中央审批;中型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查后省批复;小一型水库或在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市中小河流干流上建设的小二型水库由省审批;其它小二型水库由市审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规定:新建水库必须符合《水库建设规划》,在水库规划审批之前,不得审批或开工水库项目。

大型水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已批)。

中型水库规划:按流域由水利部商有关地方组织编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已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627号),水利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的通知》水规计[2008]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1092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430号)

小型水库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商所在流域机构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目前我省尚未编制小型水库规划)。

(二)河道防洪工程 1.大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他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

辽河流域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根据批复的《辽河流域重点河流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专项规划》(目前尚未正式批复),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省审批。

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按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的通知》(辽水河[2007]149号)执行。

2.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跨市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所辖县(市、区)按河流统一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所在市审批。其中初步设计阶段,由所在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复核后由市审批。

其他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3.城市防洪工程

地级城市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中葫芦岛市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审批。

县级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并参照上述大型、中小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规定执行。

4.海防堤工程

海防堤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

5.界河河道防洪工程

国际界河、省际边界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水利部审查,按相关规定由中央或省批复。

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

(三)病险水库工程

1.大中型病险水库: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中央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松辽委复核初设报告后省审批。

2.小型病险水库:小一型由省审批,小二型由市审批。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的通知》(辽政办[2008]17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供[2008]170号)执行。

(四)病险水闸

病险水闸除险加固规划目前正在编制,待水利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后确定审批方式。

(五)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含30万亩)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由省审批。

大型灌排泵站改造由省审批。

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设的灌区骨干工程项目由省审批。节水灌溉示范县建设工程由省审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5]26号)

(六)饮水安全工程

可研由省审批,实施方案由市审批(盘锦市项目由省审批)。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8]2339号)

(七)水电站工程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中央审批;其他新建和技术改造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审批,1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市审批。

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水利厅以辽水电转[2006]3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296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我省“十一五”期间国家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446号)

(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包括黑土区治理)由省审批。

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7]210号)

(九)水文工程 由水利部或省审批。

文件:《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430号)

(十)其他

4.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表 篇四

2009-12-18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名称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名称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投资方名称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投资方名称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投资方名称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投资方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境外投资方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名称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境内投资方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投资方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地址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册地址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册地址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企业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材料。

2、如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跨审批机关的,企业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征询迁出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迁出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意见征询函5个工作日回复意见,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和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9、公司新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股权转让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股权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资信证明;股权受让方为境内投资者的需提供境内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1、股权转让协议;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应有合理理由。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减资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批复,企业凭初步批复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公告45天后将公告证明和债权债务清偿和担保情况的说明报商务主管部门;

3、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减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董事会关于减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提前终止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提前终止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应有合理理由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提前终止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3、企业收到批复文件后组织清算,凭批复文件到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企业在清算完成并办理完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后向商务主管部门缴销批准证书。

四、申请材料清单

(一)企业申请提前终止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章程协议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

10、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缴销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提前终止的批复复印件;

2、企业清算报告;

3、清算委员会名单;

4、企业清算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的意见;

6、海关部门的意见;

7、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用途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

3、增资资金应有明确的用途。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增资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5.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表 篇五

xxxx有限公司

关于费用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强费用管理,提高公司效益,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称费用是指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办公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费用报销程序:报销人按要求自行粘贴票据并填制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或销售费用申请单,经分管经理审批同意,财务部会计复核签字,交公司总经理签字后,出纳方可根据报销单支付报销款或收回备用金借款余额,出纳开具收款收据给报销人,借款单(欠条)不予退回。

(1)销售类报销单据必须经销售副总xxx签字认定后方可交财务部门审核。

(2)后勤类报销单据必须经行政副总xxx签字认定后方可交财务部门审核。

三、所有票据原则上要求必须是合法的正式发票,如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必须提供字迹清晰的手写收据。公务中因个人原因违章的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四、原始票据的粘贴:交通票据等小票据的粘贴,应以粘贴单据的大小为界,须紧靠粘贴单顶界和右界,并从右往 xxx有限公司(内文)编号:3号

左横向粘贴,覆盖粘贴的相邻票据间须留出一定间隔距离,票据较多时,可分行横向均匀粘贴,不得竖向粘贴。报销人应在原始票据上签字确认。

五、原始票据必须按交通票、住宿票、招待票、通信票等不同类别进行分门类粘贴,不能混合粘贴。

六、除交通票据外的其他票据,报销人须在每张票据背面注明用途并签名。装卸费、运杂费、仓储费、保险费等票据须注明业务或发票号并签名。

七、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报销单据,财务部有权退回,要求报销人重新整理。

八、所有借款必须写清借款事由,由分管经理审核确认,报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方可支出。

九、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费用报销必须经过交叉审批。

十、本规定经批准后,从下文之日起实行。

附:费用报销样表等

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6.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表 篇六

权限试点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6‟502号文”)的要求,以及国家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放审批权限试点地区

根据国税函„2006‟502号文的要求,通过对全省各地区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的全面摸底和分析评估,省局决定选择以下地区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选择在佛山市全市五个区及江门市新会区;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选择在佛山市顺德区及江门市新会区。

二、下放审批权限范围

审批权限下放后,原地级市国税局具有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均赋予试点县(区)国税局,但按照总局有关规定须报省国税局审批的事项,仍应通过地市级国税局呈报省局。审批权限下放后,地市级国税机关仍要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三、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管理职责

(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工作职责 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根据总局有关要求选择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具体组织试点工作的开展,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定期将试点情况和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局报告;负责贯彻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对试点地区出口退(免)税进行业务指导、考核;在分配下达出口退(免)税计划时优先保证试点地区的需求;对试点地区出口退(免)税情况定期进行宏观监控分析,有计划地对重点出口企业进行退税评估分析、预警监控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定期将试点情况和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局报告。

(二)试点地市级国税部门工作职责

审批权限下放后,试点市局退税部门要改变过去单纯“就单审单”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突出地市级退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的管理职能。要将审批权限下放前直接从事出口退(免)税审核的人员转变为重点加强预警监控、评估分析及检查,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预警指标和数值,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的相关电子信息、金税工程信息以及海关提供的出口信息,对本市辖下试点县(区)的出口退(免)税进行预警分析。要加强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建立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对新办纳税人新发生出口业务及纳税信用等级低的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应加大评估力度,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及时进行移交。对外贸企业应重点做好对出口增长率、换汇成本变动率、退税额变动 率、出口货物货源地、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新增供货企业等方面的评估分析、预警监控工作。对生产企业应重点做好对出口增长率、退税额变动率、税负率、实际生产能力、出口商品范围、单价等方面的评估分析、预警监控工作。

试点市局应根据省局制定的试点方案研究制定本市贯彻落实办法,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试点情况的调研上报。要加强对试点县(区)局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县(区)局审批的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各项手续、签名是否齐全,发函、回函情况及疑点挑过的处理等方面是否符合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督促县(区)局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市局主管出口退(免)税的局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内部协调,调动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县(区)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做好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三)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和各项制度,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

2、严格贯彻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试点方案;

3、按照《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试行)》、《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工作岗位和业务流程,组织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审核审批质量,防范骗税案件的发生;

4、根据市局制定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办法开展评估分析工作,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出口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

5、征、退税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共同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

6、做好对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宣传及培训工作。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审批权限下放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试点方案,组织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审核审批质量,防范骗税案件的发生;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在做好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出口退(免)税评估分析、预警监控工作,根据市局设立的预警指标和出口退(免)税数据库,结合本县(区)审核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对出口企业的评估分析和预警监控工作,对本县(区)重点出口企业及新增出口企业、供货企业加大评估力度,对于审核审批及评估、分析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征、退税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及时传递视同内销征税等相关信息,按各自职责做好对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的实地调查、检查工作。

县(区)局主管出口退(免)税的局领导要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配备、办公设备等方面对出口退(免)税工作提供保障,协调征、退税部门的衔接工作,并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批工作,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试点县(区)局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职责 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应设置以下岗位:出口退(免)税受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出口退(免)税初审岗、出口退(免)税复审岗、股(科)长岗、主管局长审批岗、税政岗、调查岗、计会统岗、信息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对于实行二级管理的县(区)局,出口退(免)税受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出口退(免)税初审岗可设在征收分局;实行集中管理的县(区)局的上述岗位均设在县(区)局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

试点地区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做到不同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其中,初审岗与复审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信息管理岗不得兼任初审岗、复审岗等工作。各岗位职责如下:。

1、主管局长审批岗

(1)负责对本县(区)出口退(免)税的组织领导工作;(2)负责对税源管理二股(科)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进行审批。

2、税源管理二股(科)股(科)长岗

(1)负责组织全县(区)的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工作;(2)负责按照有关出口退(免)税法律、法规组织出口退(免)税审核;

(3)负责将本县(区)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报主管局长审批;

(4)负责组织全县(区)的防范骗税工作,对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

(5)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出口退(免)税检查及专项检查工作;(6)负责对本部门其他重要工作事项的监督、指导与决策;(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出口退(免)税受理岗

(1)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初步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2)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将企业预申报的退税数据做计算机审核,并将预审结果反馈纳税人;

(3)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并初步检查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装订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4)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办理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初步检查纳税人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申 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5)负责受理需审批的政策性事项的申请;

(6)对受理的各种资料分类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移交其它岗位;

(7)负责将需发放或退回的表单等资料发放或退回给纳税人;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

(1)负责办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完成认定相关资料的审核报股(科)长审定后,将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录入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和征管软件中;

(2)负责办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完成认定变更相关资料的审核报股(科)长审定后,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和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的数据调整;

(3)负责办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注销手续,完成认定注销相关资料的审核报股(科)长审定后,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中和征管软件中作“注销”处理;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出口退(免)税初审岗

(1)负责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的电 子数据读入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2)审核本县(区)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本县(区)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4)审核本县(区)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

(5)对审核无误的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及申请办理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资料和电子数据移交出口退(免)税复审岗,审核发现单证资料不齐、计算有误等需退回企业处理的退回出口退(免)税受理岗或基层税务分局,对有疑点的凭证交调查岗进一步落实;

(6)对审核中发现需做视同内销处理的,转交调查岗处理;(7)将需退回给纳税人的表单等资料转交出口退(免)税受理岗;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出口退(免)税复审岗

(1)负责对出口退(免)税初审岗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8(2)对县(区)局直接受理企业申报和基层分局受理企业申报后完成初审上报县(区)局复审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进行复审,并对出口退(免)税凭证需重点审查的内容进行复审;

(3)对计算机审核中产生的疑点,打印出疑点表,对按规定可以进行人工挑过的,核实无误报经股(科)长审批后进行人工挑过,需交调查岗进一步核实的,交调查岗处理,对调查岗确认可以人工挑过的疑点,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人工挑过,对经调查岗调查核实有问题的,提出不予退税或再调查等初步处理意见交股(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4)对纳税人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免)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对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移交调查岗处理,经调查岗核实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予以审核通过,对经调查岗调查核实有问题的,提出不予退税或再调查等初步处理意见转股(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5)对审核中发现需做视同内销处理的,移交调查岗处理;(6)对申请办理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纸质和电子资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的开具证明,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退回初审岗;

(7)将审核确认的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资料及开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提交股(科)长审核;(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税政岗

(1)负责本县(区)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工作,制定相关的贯彻文件及管理办法;

(2)负责本县(区)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研;(3)审核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

(4)审核需由省局审批的政策性事项,并形成对市局的上报文件;

(5)负责对本县(区)税务系统内部及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业务培训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调查岗

(1)负责对内部其它岗位及其他部门转来的各种疑点的核实处理工作;

(2)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登记、转函、回函,需要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的,提交稽查部门发函;

(3)对审核中发现需做视同内销征税处理的,通知纳税人做纳税申报,并与征税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4)负责对本县(区)退税部门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5)负责对本(县)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免)税权的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清算审核工作,并形成清算报告上报文件;

(6)按总局及省局有关规定对本县(区)出口企业及供货出口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7)密切关注出口骗税新动向,对本县(区)的出口退(免)税业务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的违法行为;

(8)负责将调查中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疑点移交稽查部门检查;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计会统岗

(1)负责本县(区)出口退(免)税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和报送;

(2)负责跟踪本县(区)出口退(免)税进度,预测出口退(免)税规模;

(3)对于需返纳入库的已退税款,负责办理税款返纳手续;(4)对出口退(免)税指标的使用与结余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信息管理岗

(1)负责本县(区)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的推广、升级、培训工作;

(2)负责本县(区)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客户端的培训、维护工作;

(3)负责将本县(区)新增、变更、注销外贸企业的认定数据上报市局;

(4)负责将本县(区)特准退(免)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明细上报市局;

(5)负责下载、核查本县(区)消费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将补录的消费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市局;

(6)负责将本县(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消费税专用税票审核疑点上报市局;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综合管理岗

(1)负责草拟本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

(2)负责文件收发、传阅、保管、归档、立卷工作;(3)协助组织本部门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等工作;

(4)做好本部门的内勤工作;(5)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档案管理岗

(1)做好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 存工作;

(2)做好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3)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4)做好出口退(免)税会统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5)做好出口退(免)税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6)做好出口退(免)税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7)按照《广东省国税系统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其他出口退(免)税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和使用工作;

7.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表 篇七

成绩单成绩如果没有全部出来,以7月份为截止时间,先提交所有有成绩科目的成绩单,最终齐全的成绩单,开学后再统一提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范例)》说明

1.学生需在本校相关部门(学生处、教务处、学工处或其它负责部门)领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并填写,请注意申请人签名必须为学生本人签名,否则后果自负。把相关表格填好后,在转出学校意见一栏中请转出学校相关负责领导签字盖章。转学申请单上每张均要求填写。(★请注意各个省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的具体格式和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办理转学申请单时请按照各个省份和各个学校的具体要求办理。附页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仅为参考,不作为正式文件。正式转学文件以所在学校负责部门领取的文件为准!★)

2.收到通知书后立刻着手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

学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在校期间学生成绩单和《转学申请报告》,办理完结后一起用特快寄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招飞办;要求在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星期内一定要办理完结,并以最快的速度寄至招飞办。

3.统一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招飞办;

邮编:210016; 收件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186520204

514.转入年级统一写:2009级,转出年级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008年入学统一填写2008级,2009年入学统一填写2009级),学历层次统一写:本科。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所含内容必须逐项、逐页全部如实填写,不留空项和空页,否则视为无效。

6.学生只需把转出学校的学校公章完成即可,其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的事宜(转入学校、转出省教育厅、转入省教育厅等)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飞办统一负责。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范例)

8.业务数据库管理员权限调整 篇八

实行三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直接对库操作(其中1人必须为该险种基金管理主体的数据库管理员); 对数据库操作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日志应有一定的存储期限备查;

数据库管理员对数据库的操作密码实行分段管理;

对数据库管理员操作日志实行封闭式管理,异地单独存放,可查不可改。

实现方式如下:

1.方法一:通过系统级别进行登陆限制,新建系统用户a,把a加入oinstall组,a不能加入dba组,这

样a不具有sysdba权限,必须使用密码才能登陆oracle库。在oracle中创建用户b,通过角色权限来管理用户b,默认只激活不重要的角色,把重要的权限赋予角色c,并且默认不激活角色c。一人持有a的密码,一人持有b的密码,一人持有c的密码。

方法二:把某个密码直接分3段,一人持有一段,也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Ps:其实这个需求是没意义的需求,因为任何一个数据库用户的密码可以被sysdba更改,而任何一个sysdba的密码可以被系统oracle用户更改,而任何一个系统oracle用户的密码可以被系统根用户root更改,最后系统根用户的密码可以被能接近服务器并对其进行操作的人更改(拆开,清电等等),没有绝对的安全,只有不会管理的人。

2.可以启用oracle的审计功能,对库进行24小时审计,但是要耗费大量的存储和性能。

3.可以启用oracle的概要文件功能对密码进行管理,但是增加操作的复杂度。

9.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表 篇九

为了加强资金计划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

批权限,有效控制公司成本及资金风险,保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

地进行,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公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分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以上预算由各部门提出书面预算表,财务部门负责协调汇总并上

报总经理。

资金计划具体审批程序1.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由总经理向董事会

汇报,董事长批准后,再做分解月度预算。

2.各部门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每月月底前编制月度资

金使用计划表。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表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核准,财务负

责人、总经理逐级审核签字后,交到财务部门执行。批准后的月度资

金预算是各部门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3.月度资金预算外费用支出,由使用部门申请,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逐级审核签字后支付。

二.公司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

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资金在使用时,都要严格审核支付程

序。用款人在报销时,首先要填写报销单并签名,各部门负责人审查

签字,分管领导核准,财务负责人审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最后出纳付款。

资金支付分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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