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讲课稿

2024-09-30

法制教育讲课稿(精选4篇)

1.法制教育讲课稿 篇一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某某县公安局谋谋派出所民警,很高兴有机会能给同学们上这堂法制课。新的学期开始了,相信老师们对各位同学在新学期中的注意事项已经讲得很清楚,我也就不在赘述,今天,我给大家讲讲年龄的问题。

我想同学们都时常听见大人们说:“你还小,等你长大了就明白了。”平时你们听见的最多的也是“小朋友”这个称呼那么,在法律上,多少岁才算大人呢?这个就涉及到一个责任年龄的问题了。目前,我国关于年龄的规定有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个就是刑事责任年龄,第二个就是民事责任年龄。

所谓的刑事责任年龄,简单点来说,就是你多少岁才会受到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有三个阶段: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达到了年龄,又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最常见,也是我们听说的最多的就是坐牢,法律上叫判处有期徒刑。除了这个判处有期徒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坐牢)之外,还有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这几种是主刑,还有几种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禁止令。所谓的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你应当承担因为你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或者损害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年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民事责任年龄同样也是划分为三个阶段:

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一旦你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法律就会按照上面的年龄,来确定你是否构成违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通常,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给大家讲个真实的案例,或许大家可能听说了,就在前不久,我们有几位同学故意损坏了我们镇的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经过我们公安机关的初步认定,被破坏的财务,价值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嫌疑人被被我们公安机关抓获了,这嫌疑人就是几位和你们差不多大的小学生,偷偷摸摸的跑到污水处理厂里 2 面玩,看见处理厂里面有一些机器设备,为了玩,就随手破坏掉了。几位小同学因为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对他们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但是事情就这么结束了吗?显然没有,刑事责任不追究了,可是还有民事赔偿责任,那三位同学的父母要共同赔偿污水处理厂设备的损失,与此同时我们也责令其父母对其严加管教。

在这里,我借这个事情,告诫各位同学,法律的威严是不容挑衅的,同时我也希望同学们能够培养一个正确的、符合我们自己年龄的爱好,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痛快,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希望同学们能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学生,也祝大家学习愉快,天天进步!谢谢大家!

2.讲课稿隔代教育 篇二

(在课开始之前,先来问大家一个问题,今天,来听课的不管是谁,是父母也好,是爷爷奶奶也好,是外公外婆也好,在有孩子的家庭,你们是谁在带孩子?

答案是多样的,有的是孩子的父母,有的是爷爷奶奶,有的也可能是外公外婆,还有的是请人带,也有可能是多种形式并存。

据调查,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老人参与到第三代教育中来了,针对这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被称为隔代教育。今天我就我自己的观点来和大家谈一谈,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请大家见谅。

那什么是隔代教育呢?)

一、什么是隔代教育

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一些年轻家长或者因为自己的工作繁忙,或者因为在外地工作,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把孩子的教育,生活等责任全部推给了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些祖父母们自觉地成为全面照顾第三代的“现代父母”这种由祖辈对孙辈的抚养和教育称之为隔代教育。

二、隔代教育产生的背景

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普遍存在“隔代教育”的国家。在国外,孩子很小就进了幼儿园、托儿所,18岁独立成人,所以基本上没有隔代教育。据调查显示,在我国城镇有近五成的孩子跟着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长大,孩子的年龄越小,与祖辈家长在一起生活的比例就越高。随着社会高龄化趋势的形成,隔代教育现象愈来愈普遍。

年轻的父母在生活、学习、工作压力下,该如何承担家庭教育的责任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隔代教育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家庭教育方式,对孩子的个性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隔代教育的利与弊,在发挥其教育优势的同时,认真克服种种负面影响,使孩子现有的家庭教育状况得以改进,使我们的孩子快乐、健康地成长。

三、隔代教育产生的原因

原因一:祖辈家长有较多的育儿经验,有充裕的时间和足够的耐心。

原因二:由于祖孙的血缘关系,老人会本能地对孙辈产生慈爱之心,这就有了隔代育儿获得成功的心理基础。

原因三:多数祖辈家长常有一种儿童心理,特别喜欢和小孩玩乐,极易形成融洽的关系。因此,为教育孩子创造了良好的机会和条件。

原因四:祖辈家长丰富的生活知识和深厚的人生阅历为教育孩子提供了资本和权威性。

四、隔代教育的类型

类型一:过分关注型。

孩子本来能自己做的,祖辈家长呵护备至,代为其劳。孩子本来在正常环境下能锻炼自己的能力,结果让祖辈家长们取消了。

类型二:过分监督型。

什么事情都要督促孩子,经常检查孩子的行为。如此,造成了孩子的依赖性和惰性,以及对成人的不信任感。

类型三:严厉惩罚型。

这种教育方法因循了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不少人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虽然现在大孩子可能舍不得,但对孩子的批评多于鼓励,责罚多于奖励。使孩子产生了严重的自卑、自闭或叛逆心理。

类型四:民主、温暖和理解型。

在祖辈家长中也有的采用这种方法,这种类型是最好的,让孩子从小生活在民主、温暖、理解的家庭里,对他的身心发育都有益。

讲了这么多,我来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认为隔代教育是好是坏呢? 隔代教育是好是坏?

听了大家所讲的,我们发现,隔代教育有利有弊,我们先来讲一下隔代教育的有利方面。

五、隔代教育的有利因素

优势一:不少祖辈家长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愿意花时间与孩子在一起生活。他们不仅照顾孩子的生活,提供学习的条件,进行适当的指导而且能够耐心地倾听孩子的叙述。一般说,祖辈与孙辈之间容易建立融洽、和谐的关系。

优势二:祖辈家长具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实践经验,对孩子在不同的年龄容易出现什么问题,应该怎样处理,他们知道的要比孩子的父母多得多。

优势三:祖辈家长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人生感悟,是促进儿童发展和有效处理孩子教育问题的有利条件。

优势四:祖辈家长自身有一种童心,极易与孙子孙女建立融洽的感情,为教育孩子创造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利于祖孙两辈身心健康。

然而,由于祖辈家长受历史条件和自身年龄特点的局限,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利因素,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可能有些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不乐意了,我劳心劳力地带孩子,还要被说这个说那个,但是,大家要认识到,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更是我们家庭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尤其是现在年轻的父母很多都是双方独生子女,现在又只生一个孩子,形成了四个老人,两个大人,一个孩子的金字塔形,我们的家庭的希望都在这个孩子身上了,让孩子健康地成长,称为一个有用的人不是我们所希望的吗?

有这样一句话,一个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成因在家庭,显现在学校,危害在社会,可见,现在承担者孩子教育任务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们,你们肩上的任务是多么神圣和伟大。因此,请你们快乐地看待隔代教育的不利因素,并开心地接受,从而协助你们的子女去积极地去规避,教育出一个对社会有利的健康、快乐、有出息的孩子。

六、隔代教育的不利因素

让我们先来看下面几个例子,让我们共同探讨一下:

情景一:

李奶奶:多抱抱孩子,他更容易入睡,也很乖;孩子睡前闹,给他颗糖就好了。我想请大家谈一谈对这个例子的看法。

导致结果:孩子只有在抱着时才容易睡着;孩子总要含着糖才能睡着,容易患龋齿。

解决方案:父母尽可能参与育儿,以科学的育儿观念来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入睡前要把他平放在床上,大人可在身边陪伴,注意睡眠环境的安静、舒适,让孩子自然入睡。父母工作实在很忙,可以让祖父母多看一些育儿方面的书籍,并参加育儿培训。

情景二:

孩子(五岁):我要喝水。

张奶奶:好宝贝,杯子放那么高,你拿不到。来,奶奶帮你倒水,太烫了,我再吹一下,别碰杯子,奶奶喂你。

我想请大家谈一谈对这个例子的看法。

导致结果:孩子依赖性强,不想自己动手解决问题,且习惯以自我为中心,不会关心别人。

解决方案:父母积极参与到对孩子的教导中,设置情境,在情境中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提高孩子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妈妈(或爸爸)告诉孩子杯子放在柜子上,让他自己去取。先教导孩子学会倒凉开水,并及时给予鼓励。在妈妈的训练下,孩子很有成就感,不但学会取杯子喝水,还能为妈妈倒水喝,奶奶也能自然地接受这个结果。

情景三:

孩子:外婆,电视上的小孩都在玩小汽车,你陪我到公园里去玩小汽车好不好。

外婆:别吵,外婆要睡觉,你自己在屋里玩吧。我想请大家谈一谈对这个例子的看法。

导致结果:不能满足孩子的玩的欲望,导致孩子的求知欲、探索欲、语言能力、智力发育滞后。

我前一阵子遇到了两个都是一岁半的孩子,这两个孩子让我感受颇深,一个孩子整天跟奶奶在家,至今只会叫奶奶,而一个跟父母在店里,几乎什么话都模仿的像了,词汇量相当丰富,两个孩子都一样大,是什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呢?我想大家都明白了。

解决方案:父母下班后尽量带孩子到室外玩,满足孩子的求知欲,激发孩子的活力,不断给予孩子语言和智力上的良性刺激,引导孩子去探索外部世界,培养他们广阔的视野和良好的适应能力。

总结一下,隔代抚养容易造成的不利因素归纳为以下三点:

1.过分溺爱孩子,阻碍孩子自我成长

祖辈在年轻的时候,因为生活和工作条件的限制,对子女可能没有能够很好地照顾,他们很容易产生一种补偿心理,把对子女的爱以及对孙辈的爱全部集中到孙辈的身上,对孩子疼爱有加,过分关注,以至于事事代劳,处处迁就孩子,导致孩子出现任性、依赖性强和生活自理能力低下等问题。这就像张奶奶喂水的事例一样,看上去没什么,但是一旦深入挖掘我们就会发现他的弊端。

2.引发家庭矛盾,导致亲子隔阂

孩子出生的前几年,父母对他的影响至关重要。毕竟,对孩子来说,父母是他最重要的亲人。如果父母不能陪伴在他的身边,他就很容易产生一种被抛弃的感觉,在他内心深处留下阴影。另外,孩子从小就跟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习惯了接受他们的袒护与迁就,也可能养成一些父母看不惯的行为习惯,当父母在某个时间段内接管孩子,或者从祖辈手里完全将孩子接管过来时,他们可能就会急于去扭转孩子的这些所谓的问题行为,父母和孩子之间就极容易出现对立情绪。这种对立情绪会让孩子更加疏远父母,退缩到祖辈的身边。于是祖辈和父辈之间就很容易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引发家庭矛盾。如果祖辈再出面阻扰父辈“教训”孙辈,这种矛盾就会进一步激发。

例子,东东的奶奶很自豪地跟邻居讲,我们家东东跟我亲的不行,问他谁好谁不好,总是说奶奶好,爸爸妈妈不好。

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镜头,我们可能谁也没有仔细想过这个问题,老人在抚育孩子的时候,总是把孩子跟自己亲作为荣耀,但是殊不知,这种跟父母不亲的后果将是:孩子长大后跟父母产生了隔阂,也就是所谓的亲子代沟,也许有的人会不以为然,但是你们有没有想过以后,父母没有威信,孩子缺乏自信,甚至产生被抛弃感,这对他的心理会留下阴影,对他以后踏上社会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3.抱持老观念不放,妨碍孩子个性发展

许多祖辈教育理念比较保守,对孩子心理发展的特点缺乏正确的认识,他们就可能限制孩子的各种探索活动,给他提出一些与他的年龄不相适应的要求,无形中给他一些捆绑,导致他缺乏开创精神。加上不少老人知识老化,思想相对比较僵化,看待事物比较死板,容易固守尘封,采取过于传统的方式来教育孩子,那么,他们落后的教育模式就会影响孩子接受新知识的速度,导致孩子缺乏创造性思维与发散性思维的意识。当然,也有不少祖辈因为文化程度不高,思想相对比较陈旧,他们还可能在无意识间传递给孩子一些跟不上时代潮流的封建糟粕,约束孩子的思维,妨碍孩子个性发展。

其实,总结来看,老人带孩子存在的弊端其实是在孩子的养育过程中父母的缺失,而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年轻父母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孩子的养育中去。毕竟

担负起养育孩子责任的应该是我们年轻父母。我们不能一味地去责怪老人带孩子的弊端,毕竟这是,由于祖辈家长受历史条件和自身年龄特点的局限很难避免的一些问题。

因此,年轻父母不管怎么忙,也要抽时间与孩子在一起。把孩子的教育权、抚养权完全交给祖辈家长,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做法。有一项资料显示,中国有60%以上的失足少年与隔代教育有关。有不少问题少年从小都是由祖辈家长带大的。当前在研究青少年网络成瘾综合症时,结论也是在隔代教育和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中呈高发状态。

>60% 那如何解决隔代教育的问题呢,这里与大家一起探讨.作为孩子的祖辈、孩子的父母,相信大家一定都非常希望让隔代教育充分发挥优势、规避其劣处,教育出一个优秀的孩子。

七、解决隔代教育问题的基本方法

方法一:祖辈家长和孩子的父母对孩子教育的思想认识应统一。

两代人往往对教育孩子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如年轻一代比较注重孩子的智力培养和个性发展,而祖辈家长们则看重做人的道德和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虽然祖辈家长对孙辈有溺爱娇惯的毛病),这就需要两代人相互沟通,统一认识,择善施教。还应注意不要在孩子面前暴露教育方面的分歧,维护孩子父母的威信,尤其注意,维护孩子父母的威信非常重要。在不少家庭,父母教育孩子的时候,祖辈总是打击父母的威信。

例如,小东五岁了,还要喂饭,爸爸让他自己吃,不吃就不要吃了。奶奶来了一句:“你小时候不也这样,来东东,奶奶喂。”这样的情况应该杜绝,那么父母以后教育孩子就非常苦难了,奶奶就成了他的防空洞。

方法二:祖辈家长要注意接受新思想,学习新知识,尽量用现代科学知识抚养教育孩子。

很多祖辈都说,我们文化程度不高,让我们再来学习很苦难了。但是,为了孩子,请你们重新学习吧,把自己当作一个和孩子共同成长的孩子。

方法三:两代人协商建立必要可行的家规,同时也要给孩子一定的自由度和独立性。

方法四:祖辈家长要以理智控制感情,分清爱和溺爱的界限,要爱得适度,正确的爱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还应积极创造机会让孩子和其父母多接触,疏通感情,两代人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家庭教育的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方法五:年轻的父母首先要端正态度,不管多么忙,都要抽时间与孩子在一起,不要把对孩子的教育权、抚养权完全交给祖辈家长——这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做法。

方法六:作为孩子的父母,同时作为祖辈家长的子女,我们要经常与祖辈家长沟通,只有两代人统一认识、明确目标、步调一致,孩子的教育才会通向成功,孩子也会从幸福的家庭中走向五彩缤纷的大千世界。

最后,让我们以看一下对于孩子的一些能力的培养可以怎样规避弊端。

1.语言能力

老人带着孩子一般都不会和孩子进行太多的交流,而是在一旁紧紧地盯着孩子不要磕碰了,主要以命令和训斥为主要沟通方式,这样孩子就没有良好的语言学习机会。孩子从咿呀学语起就需要家长不断的强化孩子的发音,不断的交给孩子适当的词汇,老人不爱多和孩子说话的环境可能会使孩子说话晚。还有一点就是一般老人都不会讲标准的普通话,而是方言,而父母讲的又是普通话,所以也会影响孩子正确的发音和表达的能力。我身边就曾经看到这样一个孩子,孩子两岁了说话发音还不清楚,含含糊糊,但是他还总嘟嘟囔囔讲个不停,老师一般都听不明白孩子的意思,我在和家长交流的时候才发现,爷爷奶奶是乌蒙人,讲的乌蒙话,而姥爷姥姥是伊盟人,讲的是伊盟话,孩子的父母讲的是标准普通话,这就是语言环境差使孩子语言发展受到干扰的一个明显的例子。*应对方法:

尽管老人的讲话方式很难一时纠正,但是家长还是要尽量给孩子学习语言的机会,来弥补对孩子语言发展的影响。例如:家长可以给孩子买一些儿歌或童谣的CD,让老人在家抽出一部分时间放给孩子听。还有父母要尽量多抓住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进行词汇的学习,也可以和老人交流,在带孩子的过程中,在孩子看到一些物体的时候立即进行词汇学习,教给孩子那是什么,多给孩子听和模仿说话的机会,孩子慢慢的就会积累一定的词汇和句子,等到一

定的时候语言就会出现爆发现象。

2.社交能力

由于老人在带孩子的过程中和外界接触的少,即使接触了,也是一些老年人,没有给孩子和同龄人交往的机会,也不会过多的给孩子做社交的榜样,教给孩子和别人打招呼问好的礼貌行为.而且老人一般都会过度的溺爱孩子,使孩子容易形成“自我为中心”的特点,不会体谅和理解别人的感受,也不会和别人分享一些东西,这样使孩子和小朋友交往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挫折,遇到他不能满足的时候会产生消极的心境,这些都不利于孩子的发展。孩子在生活中多表现为孤僻、不合群的特点,在集体中不能和小朋友一起很友好很快乐的参与游戏活动。

*应对方法:

父母应与老人积极沟通,多给孩子和小朋友一起玩的机会,而且要学会正确处理孩子之间的矛盾,教给孩子分享合作、团结友爱的思想。不能一味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而让孩子心中没有他人;做父母的在生活中也要给孩子做好这方面的榜样,在和朋友、老人以及周围的任何一个人交往的过程中就给孩子树立正面的形象,多为孩子创造社交的机会,在孩子和小朋友交往的过程中,交给孩子正确的相处模式,学会谦让、友好、互助、合作和分享,当然对于大一些的孩子,家长也不要总是抢在孩子面前处理分歧和矛盾,要先让孩子自己来面对、解决问题,当孩子之间不能很好的协调的情况下,自己再出面帮忙。

3.生活自理能力

老 人带孩子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包办代替的现象,总是担心孩子不能完成一些应该独立能完成的事情。在孩子能自己拿水杯喝水的时候,老人还要在旁边给孩子端着水杯,在孩子能自己独立吃饭的时候,家长也要剥夺孩子独自吃饭的机会,在旁边端着碗来喂孩子,孩子能独立的走路的时候,老人也要紧紧地抱着孩子,不让孩子自己走路锻炼,总之,种种情形总是剥夺了孩子自己独立成长的能力,以使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不能得到很好的锻炼,使孩

子总要事事依靠别人,这样孩子去了幼儿园都不能很好的适应学校的生活,会给孩子造成很大的不便,对孩子过度的爱就会给孩子形成发展的桎梏。

*应对方法:

家长要给孩子一个自由的成长空间,也要放手让孩子自己去成长,让孩子自己多探索,多尝试,而不是泯灭孩子独立成长的愿望,什么事情家长都不放手,都要帮孩子来完成,这样过度的爱对孩子来说是一种发展的障碍。家长要和老人交流这样的教育思想,逐渐改变他们的教育观念。

二.对孩子非智力心理因素的影响

1.独立性、自信心

由于老人的包办代替,过度保护,使孩子错失了每一次摔倒了自己爬起来的机会,每一次自己跨越障碍的机会,每一次玩具乱了自己整理的机会,自己独立成长的机会就这样一次次错失,以使孩子的独立性得不到更好的锻炼,表面上是爱孩子,其实从长远来看,会使孩子在以后的生活中很多时候都无法独立面对问题和困难,当孩子遇到坎坷的时候,孩子会在原地等着人来帮忙,不懂得自己坚强的站起来;当孩子长大离开父母的时候,自己的事情往往不能处理的很完善,往往也会一团糟,因为他曾经没有这样去面对的经验。所以我们还是要理智的来爱孩子,给孩子更多的成长机会,让他自己来体验生活,处理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积累自信,不断增强自己的能力。

*应对方法:

父母还是要和老人讲清楚这样对孩子的弊端,让老人学会放手,学会理智的来爱孩子,不要束缚孩子的手脚。

2.探索性、好奇心、创新意识

由于老人受传统思想的束缚,接受新生事物较慢,教育及养育观念相对滞后,多年形成的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一下子难以改变。他们往往觉得孩子应该乖巧听话、稳稳当当不出格才是一个好孩子,而不懂得用科学性、创新性的方式来引导孩子。当孩子要拆开玩过的小汽车看看究竟时,老人认为孩子是在搞小破坏,不珍惜玩具;当孩子要在沙堆里挖土建筑时,老人认为那样会弄脏衣服,不懂得爱干净;当孩子趴着玩滑梯的时候老人说这样不安全,一定要坐着玩。如此种种对孩子的限制,使得孩子一颗富有探索性的心灵,一颗富有好奇心的心灵就这样失去了,最后孩子会和老人一样思维守旧,失去年轻人的朝气蓬勃。

*应对方法:

父母也要耐心和老人沟通这个原则,在不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情况下,在不违背生活的道德和原则的情况下,就不要限制孩子的自由,给他一个宽松而自由的环境让他自己来探索,自己来发现,自己来体验,让他充分享受成长的快乐。

3.安全感

老人带大的孩子,尤其是一岁之前就由老人来带的孩子,长大以后往往缺乏安全感,不能很好的信任他人,总是担心受伤害,会影响与他人的交往,尤其是会对以后的爱情和婚姻都会有影响。

*应对方法:

做父母的一定不能把抚养和教育孩子的重任交给老人,尤其是在孩子一岁之前,一定要多陪孩子,及时满足孩子的需要,让孩子形成良好的依恋关系,让孩子觉得他是安全的,有人疼爱的,这样对孩子的情感发展是很重要的。

3.官庄镇社区矫正法制讲课稿 篇三

授课人:张春林 时间:2011年10月31日

地点:司法所 内容:认罪悔罪教育、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

如何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认罪服法教育,因而一些矫正对象存在着认罪态度不端正,认罪不深刻,服法意识淡薄的问题,如果你们在纳入社区矫正之后还不能认罪服法,就会有较强的抵触情绪,也根本谈不上接受社区矫正,更没有自觉改造的积极性,也就达不到社区矫正的目的。为此,解决好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的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社区矫正对象不认罪服法的几种情形及表现:

(一)有错无罪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认为自己的问题不大,顶多算是错误,不应当判刑;有的还认为不构成犯罪,要不为什么不放到监狱内呢?批评批评就可以了。

(二)犯罪无害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虽然认为自己犯了罪,但是与其他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相比,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因此罪责感不强,缺乏服法意识。(三)主观无意识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不是从主观上查找犯罪的根源,而是强调社会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原因,缺乏从心灵深处认罪、悔罪、赎罪的决心。

(四)不接受社区矫正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有反改造情绪,认为自己是完全的受害者,社区矫正对自己没有真正的意义,不过是走形式而已,有强烈的逆反心理。

(五)避重就轻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缺乏生活的信心,认为自己没有光明的前途了,政府就得管一切,他们只讲条件,不讲认罪服法,没有正确的矫正态度和改造积极性。

二、影响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的原因分析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原因

(1)承受刑罚心理压力小。除去预审、审判期间和羁押期间,他们没有服刑的意识,普遍感到较轻松,社会舆论、道德等相对比较宽容,与自由世界没有不同。

(2)接受社区矫正的内动力差。对生活缺乏信心,他们大多没有改造的紧迫型,不会积极投入到社区矫正中来,改造意识淡薄,混日子的心理较为普遍。

(3)对待奖励不抱希望。他们认为奖励与己无缘,没有实惠,表现一般就行了,甚至认为表现不好也没有严厉的处罚手段。(4)抱侥幸心理。总认为这次是遇到了倒霉的事,以后不再出问题就可以了。不能真正吸取教训,没有下决心学法、用法、努力做新人。

(二)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从法律制定到大众宣传媒介,对社区矫正是什么、有什么意义、如何执行等各个方面都没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有的还有误解,甚至有的罪犯还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的罪犯身份。

三、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不认罪服法的实际情况,必须扎实抓好各项教育,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强化行为教育,使其适应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一定要坚持在各项教育中深化认罪服法意识,以促进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惩处包括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

第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

(一)连续六个月累计扣分超过二十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脱离监管且逾期三日以上的;

(三)二次以上不按规定汇报思想的;

(四)不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的;

(六)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

(一)巳受到了一次警告或记过处分,又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

(二)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规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上,应当给予记过的。第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副本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古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累计被记过二次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被治安管理处罚,且已被记过一次的;

(三)威胁、侮辱、报复受害人、举报人或司法工作人员的。第二十一条 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人民法院、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也行、改正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一)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外出,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二)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

(四)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五)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七)违反社区矫正其他监管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原。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后,一般不得再适用缓刑、假释。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的,应依法依规按条件、程序进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主持召集集体评审(评议)会议研究决定。研究决定情况应当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记过奖惩,或者向公安机关担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衙提出奖惩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记小功奖励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后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励工作一般安排在考核鉴定之后,具体时限由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确定,如遇法定减刑情节的,可不受时间限制;司法惩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议会议由司法局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中、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村)干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县(市、区)、市(州)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审会议由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成员参加。必要时,乡(镇、街道)、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评审(评议)会议可以邀请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参加。召开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审(评议)会议,应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审(评议)意见表,提出具体奖惩意见。

第二十八条 符合司法奖惩条件的,司法所应根据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并将相关材料于集体评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呈报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材料应包括:

(一)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定或裁定书;

(二)历次减刑或改判的裁定书;

(三)执行通知书;

(四)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台帐;

(五)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集体评议审(评议)意见表;

(六)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七)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

(八)社区服刑人员悔改、(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悔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必须清楚,证明材料必须确凿充分,能够客观上、全面、准确地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现实表现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材料后,应如集相关人员如开集体评审会议凡下列事项进行评审,并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呈报工作。

(一)核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二)认定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

(三)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司法奖惩条件;

(四)拟提请司法奖惩建议是否适当。

第三十二条

呈报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由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而未提出减刑申请的,也可由司法所依职权启动减刑程序。

司法所应根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后,有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由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评议)后,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监狱(管教所)、看守所提出建议,监狱(管教所)、看守所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减刑。第三十三条

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可以)予以撤销缓刑、假释的,司法所应根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后,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提请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收监执行的,司法所应根据乡(镇、街道)集体评议结果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市、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召集相关人员集体评审后,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书提请原批准、决定机关及时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检察、法院、公安、监狱(管教所)、看守所等职能部门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职权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请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或向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机关提交减刑建议前,应当将提交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单及减刑依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对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请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先行行政拘留。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和原批准、决定机关或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机关提交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建议之前,应将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三日内出具《检察意见书》随案移送。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或原批准、决定机关自收到司法奖惩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予以审核裁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但必须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司法奖惩的裁决书,应当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执行地公安机关、负责矫正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的,还应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机关。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裁决不当的,在收到裁决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审查,做出最终裁决。

第四十一条

收到人民法院或原批准、决定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裁定后,司法所应当将相关奖惩材料及时入档保存。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备案名册,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备案。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四章 社区矫正的监管

第三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核后,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核后,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审核后,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报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收到生效法律文书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司法所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布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二)监管人制度。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监管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管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村)委会有关人员担任。监管人有义务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情况。

(三)走访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月至少与服刑人员见面2次,了解掌握他们的近期情况、思想状态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迁居制度。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迁居的,司法所应将迁居情况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备案。服刑人员迁居时,原居住地司法所应及时向迁居地司法所介绍服刑人员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迁入地司法所接到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按规定列管,并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备案。

(五)会访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当地司法所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并经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六)矫正个案制度。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指定责任人。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1次向司法所送交书面的思想汇报,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矫正活动。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需由监护人陪同汇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请假。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一)请假的审查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向司法所提出申请。一次请假7日以内的,须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同意;一次请假7日以上15日以下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一次请假15日以上的,须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的审查审核意见。

(二)请假的期限。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就医、就学、就业的,须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三)销假。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返回居住地后,应立即向司法所报告销假。

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矫正对象的考核包括: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情况;遵守报到制度情况;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情况;遵守迁居制度情况;遵守思想汇报制度情况;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遵守学习制度情况;遵守会访制度情况等。

第十三条 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五条 对剥夺政治权利矫正对象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记分考核

第十六条 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到登记的,当月给予基础分5分。矫正对象每月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的,由司法所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奖(扣)分20分以上的,由司法所集体研究,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司法所每次奖(扣)分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扣)分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奖(扣)分通知单》,并有审批单位公章。

司法所每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奖(扣)分后,应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对奖(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辩。司法所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奖(扣)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对司法所的复核仍然不服的,可向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申请复查或向县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同时达到下列情形的,给予5分基础分:

(一)当月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

(二)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和教育的;

(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

(四)积极参加政治、法制、道德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考核成绩合格的;

(五)按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规定任务的。第十九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3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最高奖5分:

(一)表现较好,连续3个月未被扣分的;

(二)因表现突出,受到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表彰的;

(三)在奉献集体、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第二十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5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最高奖10分:

(一)表现良好,连续6个月未被扣分的;

(二)因表现突出,受到县(市、区)级以上表彰的;

(三)在奉献集体、帮困解难、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第二十一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3分:

(一)违反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纪律的;

(二)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情况或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

(三)经批准外出,返回后未立即销假的;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

第二十二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5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会见境外人士的;

(二)未经批准在指定地域范围以外就业的;

(三)连续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四)参加公益劳动时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五)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或未经批准转院的;

(六)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擅自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的;

(七)擅自会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矫正对象具有其它情形,不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条款之列的,可参照上述条款予以奖(扣)分。矫正对象具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扣分条款之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呈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矫正对象考核积分达到40分的,可以给予表扬1次,同时从累积分中减去40分,剩余的积分滚入下一轮计分,并作为下一次评比表扬的依据。

给予表扬人数不得超过当月矫正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矫正对象考核积分可以为负分,半年中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应呈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给予警告处分,同时从累计积分中减去30分。受到2次以上警告处分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矫正对象被解除矫正予以收监执行,自决定生效之日起,积分无效。

第五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七条 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给予表扬:

(一)考核积分达到40分;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表现突出;

(四)在学习以及各种活动中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五)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第二十八条 矫正对象1年内3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1年内4次以上受到表扬的,应当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第二十九条 矫正积极分子分县级和市级两种,县级由司法所提名,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评选,年评比比例不得超过20%;市级矫正积极分子由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名,市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评选,年评比比例不超过5%。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且逾期3日以上的;

(二)2次以上不按规定汇报思想的;

(三)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仍不服的;

(四)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的;

(五)擅自会见正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犯罪后潜逃人员以及被羁押的同案犯的;

(六)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第三十三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

(一)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半年内达到2次的;

(二)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累计2次被警告的;

(四)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应当给予记过的。

第三十四条 矫正期在1年以下,受到2次以上表扬,或者矫正期在1年以上,受到3次以上表扬或被评为1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的,可以呈报减刑。2次表扬可以呈报减刑3个月;被评为县级矫正积极分子可以呈报减刑6个月,市州级可以呈报减刑9个月;矫正对象受到记功奖励的,可以给予呈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予以呈报减刑。

受警告处分的,3个月内不得呈报减刑;受记过处分的,6个月内不得呈报减刑。

第三十五条 矫正对象受到2次记过,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一)重新犯罪的;

(二)威胁、侮辱、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员的;

(三)发现余罪漏罪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社区矫正被撤销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

第三十六条 司法所决定对矫正对象实施行政奖惩,建议给予司法奖惩,应当在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研究决定情况记录备查,并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或《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核表》。

第三十七条 对矫正对象给予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奖励,由司法所综合评定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对矫正对象给予记功奖励,由司法所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矫正对象进行行政惩处,由司法所调查核实并提出惩处意见,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第三十九条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治安管理,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有收监执行必要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核表》,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请原关押机关收监执行。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核表》,经县级和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查并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交公安机关或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

第四十一条 呈报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由司法所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后,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公安机关或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社区矫正对象一次提请减刑6个月以上的,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提交人民法院或监狱之前,须经市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并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议对矫正对象给予减刑,应当事先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

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等,参照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章 分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即严管级、普管级和宽管级。不同管理等级的,司法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定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服满非监禁刑期的三分之

一、且累计积分达到120分或者获得3次以上表扬的,可以升为宽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升为宽管级。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5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无扣分情况,方可升为普管级。

第四十六条

严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处遇为:

(一)每半月交思想汇报1次;

(二)每周到司法所报到1次;

(三)一次请假不得超过3天;

(四)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五)司法所责任人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

(六)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第四十七条 普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处遇为:

(一)每月交思想汇报1次;

(二)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

(三)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

(四)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

(五)司法所责任人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

(六)普通限定其活动区域。

第四十八条

宽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处遇为:

(一)每2个月交思想汇报1次;

(二)每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

(三)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

(四)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五)司法所责任人每2个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

4.中学安全法制教育课讲课稿 篇四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派出所所长,我叫***。在这个秋高气爽、五谷飘香的九月,我们迎来了新生入学的日子。为了增进学校师生以及新老同学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同时帮助新同学了解一些校规,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今天,学校组织了有全校师生参加的法制教育专题讲座。我能受邀来到现场,和大家一起就一些中学生常见常用的法律知识进行研究讨论,感到非常高兴。借此机会,我利用一些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使大家能对一些常见法律知识和犯罪概念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

在多年的办案生涯中,有很多案件已经在记忆中模糊了,但是,有一个案件我至今记忆犹新。那是在2005年7月,我市先后发生两起抢劫案,被抢手机两部。几天后,案件破获,两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令人吃惊的是,嫌疑人杨某是省内某大学的一年级学生,李某刚参加了高考,并被大学录取。案情很简单,他们想拥有一部手机,但是不敢向家里人要,看到电视里持刀抢劫的情节后,于是想出了到街上抢劫的主意。案件的结局很悲惨,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学校知情后将他开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手握着大学录取通知书进入了监狱。他们的大学生涯就此结束,而人生也增加了一个洗不去的污点。堂堂的大学生,1 和将要进入大学深造的优秀青年,为什麽会犯下这个错误?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罪与非罪的界限,等知道了,已经铸成大错。这是多么令人惋惜的事情啊。今天,我最不愿看到的就是,还有人重蹈段某、杨某的覆辙。由此可见,学习一些法律知识,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多么重要的事情啊。

下面,我开始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法律?中学生为什麽要学习法律?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法律有宪法、刑法、民法、环保法等等,范围很广。大家不要认为只要我们不犯罪,法律就离我们很远,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我们从一出生起,就享有了姓名权、名誉权、继承权等,到上学的年龄有受教育权,年满十八周岁后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可以说,我们的一生都在受着法律的保护,我们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都在由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参与社会活动,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和谐相处的需要。

大家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甚至作为将来的大学生,将在艰苦的学习中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最终成为对社会、对祖国有用 2 的人才。在这个过程中,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必将对人生大有裨益。

第一、学习法律知识是走好人生路的需要。人生的路很漫长,如果把人生比作一次长跑,那你们所处的阶段,应该是刚喊了“起跑”后的起步加速阶段。要想人生精彩,在加速阶段能有效提速很关键,从这个角度讲,法律也许不能让你跑得更快,但能让你跑得更稳、线路更直、不走弯路。你们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认真学法用法,才能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

第二、学习法律知识是完善自身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大家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学习法律知识是走向成功的需要。法律水平,就一个国家来说,是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法制越来越重要,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大家今后要立足社会,谋求发展,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有了法律的维护,大家在工作中才能少一些障碍,少一些错误,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犯罪行为?一旦犯罪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要远离犯罪,就要认清楚什么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 3 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般来说: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高中生,年龄应该在16周岁以上,《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因为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从十六周岁开始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一旦犯罪,司法机关就会根据罪行轻重给予相当的处罚。

也许有的同学会说,我平时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到不了犯罪的地步。我们的校园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些同学 4 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捉弄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的同学霸气十足、匪气太重,以大欺小,恃强凌弱,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上网就向同学强行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一旦过激,达到量刑的标准就有可能把自己送进牢房。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同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我多年的侦查办案生涯中,不少青少年罪犯原本是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洁身自好,远离网吧、舞厅等不良场所。

接下来,我讲第三个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几种常见类型。在这个部分中,我将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大家介绍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等几个类型。

案例一:四名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今年1月,我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持刀抢劫案,其中四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在校学生。2008年12月,高平二中高一学生赵飞、郭 5 琛、李茹和高平职中学生常浩四人经过预谋,携带砍刀、胶带等作案工具,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作案4起,抢劫现金500余元。

赵飞等四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赵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犯罪情节严重。其他三人已满十六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办案过程中,赵飞、李茹的家长拿来一大摞奖状,说孩子学习成绩优秀,平时表现很好,希望能从轻处罚,让孩子重返校园。然而,法定的从轻量刑是有严格规定的,法不容情啊。最终法院判处赵飞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郭琛有期徒刑二年;李茹和常浩也被判处了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件起诉后,在一次亲情会见中,家长与自己的孩子在看守所见面,父母哭天喊地,痛心疾首;孩子失声痛哭,悔不当初。

值得指出的是,只要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以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为目的,强行劫取财物的,就构成抢劫罪。至于抢劫的财物多少并不影响罪名成立。也就是说,只要你抢了,哪怕没有抢到钱,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抢劫罪的起刑标准是3年,也就是说,只要构成抢劫罪,且没有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最低也要判3年。在上世纪80年代,曾有人抢了3毛钱被判10年有期徒刑。大家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些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不要让一时的无知葬送了大好前程。

案例二:好逸恶劳四青年 盗窃犯罪落法网

2007年4月,我市公安局打掉一青少年入室盗窃犯罪团伙,4名团伙成员全部落网。经调查,除1人为20岁外,其余3人均为17岁,其中一人为在校学生。该4人流窜在高平市寺庄镇伯方、箭头、王报等村,采取翻墙入院、入室盗窃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5起,盗窃现金1万余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上网、吃喝等挥霍。

本案涉及《刑法》中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还可处更高刑罚,直至死刑。我省对盗窃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也就是说,盗窃1000元以上是要判刑的。有的同学问了,那我小偷小摸,不够1000元是不是就没事了?就不受处罚了?不是这样的,尽管你可以不受刑事处罚,但是仍要受治安处罚,可以拘留、罚款,多次被治安处罚的,还可以被劳动教养。

案例三:一怒拔刀真威风 后果严重法不容

2008年4月26日,河西镇镇办中学学生连小帅因琐事与同学缑晨晨在楼道内发生争执,连小帅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缑晨晨腹部刺伤,后经法医鉴定,缑晨晨之伤为重伤。最终,连小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其父母为此赔偿对方医药费几万元。7 而在2003年3月18日,我市米山中学年仅14岁的初二学生吴非因与同宿舍室友发生口角,竟持匕首将其捅死。就在今年9月9日下午,我市长平中学附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在校学生赵某与女同学杨某恋爱中发生矛盾,杨某多次找人教训赵某未果。案发当日下午7时许,杨某叫来校外青年庞鹏飞、赵飞将赵某拖出校门进行殴打。打斗中,赵某拔出折叠刀将庞鹏飞、赵飞刺伤,后庞鹏飞经抢救无效死亡,赵飞目前还在住院治疗。

《刑法》第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几年校园故意伤害案时有发生,不但扰乱了校园秩序,对被害人产生巨大的身体、心里和精神伤害,而且自己也锒铛入狱,抱恨终生。

以上三起案件的凶器都很让大家惊讶,就是长不到10厘米的水果刀、弹簧刀,他们原本只想出口恶气,吓唬对方,让对方流点血、得个教训,可人是很脆弱的,一旦刺中要害部位,非死即伤,后果不堪设想。在这里,我向大家呼吁,与同学相处时一定要宽容忍让,产生误会后多沟通,不要逞强凌弱,更不要暴力相向。

案例四:无所事事找刺激 身陷囹圄悔来迟

王亮是我市东城办店上村的一名少年,初中没有读完就辍学在家。因整日无所事事,2008年12月,王亮多次到四中门口,向四中学生陈某索要钱财,每次2元、5元、10元不等,后来被民警抓获,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有期徒刑6个月。审讯中王亮说,根本不知道要几元钱花花会是犯罪。王亮的家长也很痛心,说不知道孩子在外向人要钱的事,要是知道的话,一定会管教的,再说,真的需要的话,几十块钱家长也不是不给。可就是这二、三十块钱,却把孩子推上了犯罪的道路。

那么,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寻衅滋事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现在在不少学校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大同学利用推搡、恐吓等手段,向低年级同学要钱,有的学生认为这就是闹着玩,要几块钱花花又不是犯罪。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王亮失足的案例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甚至,如果在向同学索要钱财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那就构成了抢劫罪。还有人说了,公安机关追究也不怕,大不了还给他就是了,这样的看法也不对。向小同学要钱,不仅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拿走,更严重的是使有的学生不敢上 9 学,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这些不是还几块钱就能补偿的。在这里,我提醒那些行为不轨的学生,做错事是要负责任的,千万不要拿自己的青春和前程开玩笑。

看了上面四个案例,大家一定对身边的犯罪行为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青少年犯罪?应该如何面对青少年犯罪现象?这是我讲的第四个问题。

据我在多年的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数据显示,高平市2001年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2%;2002年发案17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2003年发案21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3%。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也悄然抬头。一些未成年人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受学校不良教育方式的影响。学校教育中还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状,无法对未成年人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进行有效地引导。

(三)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还充斥着一些描绘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化制品,污染了我们的社会文化生活。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美国学者班杜拉(Bandura)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未成年人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未成年人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走上犯罪。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青少年犯罪的发案正是随着网络的普及程度而水涨船高的。高平市公安局在近年来打掉的未成年人抢劫、盗窃犯罪团伙中,团伙成员大部分是在一起上网时认识的,所抢、所盗的钱物也大都用来上网消费。

(四)受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教养方式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

(五)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正所谓: 11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

以上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而更多的,应该是未成年人主观上的原因。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身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讲,其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正处于形成时期,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巩固,极易受家庭的、学校的和社会的影响和冲击,能否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时期至关重要。未成年人具有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思想十分敏锐,吸收新事物快,好玩乐、讲义气等心理特征,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或者成为犯罪的动机。从心理素质上讲,他们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心理素质还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容易接受外界的暗示和诱惑,感情易冲动,行动易过激,往往会做一些出乎意料的举动。

面对愈演愈烈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无论从道德情操的培养,还是法制教育的实施,都要把预防放在第一位。我国汉代思想家荀况认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被尊为近代刑法之父 12 的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里亚也曾有过精辟的论述:“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立法之优秀目的”。目前,我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保护性预防。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2、堵塞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目前,我们所有的学校都配备了法制副校长,设立了法制课堂给学生普法,下一步,我们还可以组织学生观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参观看守所,听取青少年罪犯的感言,从而使自己接受教训,远离犯罪。

3、控制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改造性预防。改造性预防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 13 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5、通过家庭教育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但这个关键环节至今未得到有效利用。主要是我们国家国民素质偏低,一些父母在教育子女上毫无做法,不能以身作则,更不会针对性教育。

6、通过校园教育预防。除加强未成年人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学校还应加强法制教育,使学校真正成为一个门槛,即便一些同学因为天资差异或者兴趣使然,不能成为出类拔萃的人才,但也必须成为合格准入的社会参与者。

以上主要讲了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预防的问题,刚才我们也提到了,很多青少年犯罪分子指向的,是未成年人甚至自己的同学,的确,大家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这是我讲的第五个问题:如何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目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培养一个优秀的青年很难,但改造一个犯错的青年更难。未成年人不良习性一旦养成,要矫正过来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正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因此,未成年人要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1998年,我市南城办上庄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年仅12岁的李某因为一颗玻璃珠子,把同村一名8岁的小女孩残忍地用石头砸死。被抓获后,因为不达刑事责任年龄,李某被执行少年管教。2003年8月,被释放不到一个月的李某不思悔改,再次作案,猥亵同村一女童,并欲将其杀死。后因及时发现,女童脱离危险,李某年仅17岁便“二进宫”。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15(四)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如果大家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要记住两点:第一点,要以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大家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假装顺从、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向警方提供准确线索。在这里,我强调一下:提倡见义勇为没错,但我们不能有勇无谋,及时报警、协助破案也是见义勇为。第二点,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己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 “9.9” 故意伤害致死案中的赵某,当杨某多次召集人员报复他的时候,如果他及时与杨某进行沟通,消除误会,或者和学校保卫部门反映,通过正当途径保护自己,事情的结局恐怕就不是这样了。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作主张找人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会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学生刘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李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刘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外出。在车上,刘某听李某和他的朋友 16 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刘某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有点不想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还是去了。实施抢劫时,刘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他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他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刘某一并抓获。刘某归案后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刘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犯罪。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在场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大家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同学们,听了这五个大问题,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该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立大志、善慎独、慎交友、敢维权、要坦白。

1、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学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大家之所以来上高中,想必最终的目标是考个好大学,学一身本领,争取广阔的发展空间,用更好的业绩报效国家、回报社会、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这就是正道。相反,用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2、善慎独。“慎独”是我国古代儒家创造出来的具有我国民族特色的自我修身方法。“慎独”指的是人们在个人独自居处的时候,也能自觉地严于律己,谨慎地对待自己的所思所行,防止有违道德的欲念和行为发生,从而使道义时时刻刻伴随自己。“慎独”作为自我修身方法,不仅在古代的道德实践中发挥过重要作用,而且对今天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的思考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切不可盲从。

3、慎交友。从案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多数违法犯罪嫌疑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在涉足社会中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 18 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大家在与人交往中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青年同流合污。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5、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部门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因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此,我想向一些平时表现不佳,已经走向犯罪边缘的同学大声疾呼,希望大家能悬崖勒马,不要毁掉自己幸福的青春。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的只是有关违法犯罪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几个问题,由于时间关系和本人水平有限,讲得非常粗浅,只能给大家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快乐成长,还要靠大家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知识,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最后,我祝愿在座的同学,在新的学年里认真思考、勤奋学习,为自己美好的明天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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