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证年审须知
1.营运证年审须知 篇一
收费单位年审须知
一、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时,年审时务必携带资料有: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2011财务决算报表、总帐、明细帐以及所使用的收费票据、专用票据;
3、按要求填写的年审表格;
4、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5、涉及收费工作的有效资质及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填表内容说明。收费单位应认真填写《收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年审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
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等);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医疗服务收费等)
各收费单位在填写《收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年审登记表》时,要与财务报表对应,严格按照单位收支实际情况填写。填报收费项目时,按《收费许可证》副本中一级收费项目名称填报,取消和降低收费项目名称应填报国家、自治区及各地取消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名称。
三、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年审管理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费的规定》(新价非[1993]13号)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费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价非[1993]16号)有关规定征收:
1.行政性收费标准
全年收费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1%收取;
全年收费总额在5万一10万元的按0.8%收取;
全年收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
2.事业性收费标准
全年收费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0.8%收取;
全年收费总额在5万一10万元的按0.5%收取;
全年收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0.3%收取。
3、对无收费收入、收费收入不到起征点以及免征年审管理费的单位,年审时一次性收取年审手续费20元。对减收年审管理费的单位,按年审管理费减免办法执行。
4、年审管理费起征点为:100元。年审管理费征收办法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如:某单位年行政性收费总额20万元,事业性收费总额为15万元,其年审管理费计算办法为:
行政性收费:(1)5万元×1%=500元
(2)(10-5)万元×0.8%=400元
(3)(20-10)万元×0.5%=500元
行政性年审管理费收取总额=(1)+(2)+(3)=500+400+500=1400元
事业性收费:(1)5万元×0.8%=400元
(2)(10-5)万元×0.5%=250元
(3)(15-10)万元×0.3%=150元
事业性年审管理费收取总额=(1)+(2)+(3)=400+250+150=800元
六、年审地址: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市政府办公大楼517房)
联系电话:622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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