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2025-02-07

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精选4篇)

1.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一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交易、结算规则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在决定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书及其后所附的其他有关协议书的所有条款和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根据需要自愿与乙方签署其他有关协议;

3、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及所填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变更,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办理有关资料更改手续;

4、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的交易委托方式,自愿承担因享有这些服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甲方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支付佣金及乙方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

6、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和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为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代销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创新类业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账户

第三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甲方对所提供的前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在开设资金账户后应按乙方的有关要求办理开通银证转账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乙方与银行建立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后,甲方必须按乙方的有关要求办理指定存管银行和开通银证转账有关手续。

第六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应对自行设置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操作的一切后果。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代理

第七条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开通柜台、电话、自助、热键、网上交易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所选择的委托方式以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是”或“否”选择并经乙方确认同意后为准。

第八条如甲方选择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1、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申请开通网上交易时,应设定网上交易通讯密码或领取“CA证书”及证书密码(一般以乙方

提供的服务为准);

3、凡使用甲方的通讯密码(证书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指令;

5、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服务;

6、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解冻或拨打公司客服热线咨询;

8、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9、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

第十一条甲方若使用乙方非柜台委托系统,则须遵循如下规定:

1、甲方须按乙方非柜台委托系统中规定的操作方式进行委托,并对所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临近集合竞价结束时间和收盘时间的电话委托和自助终端委托,无论执行结果如何,甲方均应认可;

3、如遇某证券停牌,则甲方在停牌期内所作非柜台委托均无效,需待复牌后重新委托。

第十二条甲方使用乙方交易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或查询时,应按乙方规定标准缴纳委托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证券交易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委托须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和证券涨跌幅限额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委托。参加集合竞价未能成交的委托将自动转入当日的连续竞价。

第十四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变更委托指令。但由于市场价格及成交回报速度等原因,甲方的变更委托指令未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原委托指令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成交确认以交易所收市后的最终清算数据为准,在此之前的成交回报仅作参考之用。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六条如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则双方还应遵循如下条款:

1、甲方选择乙方为指定交易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

乙方代理;

2、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定当日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4、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日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5、甲方根据需要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收到书面申请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撤销指令。如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存在违约情况,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甲方不得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委托系统等非书面申请方式自行办理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七条甲方须遵守严禁“卖空”或“透支”的有关规定,如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卖出发生“卖空”,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划出资金按市价补回卖空证券,或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买入发生透支,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证券账户卖出证券,收回资金。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八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甲方的资金存取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甲方的资金存取通过与乙方开通银证转账的银行完成,交易资金的划转通过银证转账实现。本条所称银证转账是指甲方通过使用乙方或与乙方合作的银行提供的电话、自助设备及银行柜面服务,实现其在银行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之间资金的实时划拨和查询。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银证转账业务须遵守以下约定:

1、甲方须为自然人客户,凭本人身份证、资金账户卡、银行账户卡(或持卡证明文件),在乙方处申请开通,甲方在向乙方提出有效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可向合作方银行指定的开户网点申请开通银证转账,若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未及时在银行办理银证转账联网开通确认手续,则必须重新在乙方处提出申请。

2、甲方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和资金账户必须是甲方本人所有(两者开户证件必须完全一致),银证转账仅限于具有上述建立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之间。甲方对在乙方资金账户中自行设置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资金划转的一切后果。

3、甲方每笔银证转账限额、每天银证转账次数须严格按照乙方、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公款私存与大额套现。如甲方资金账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乙方有权予以关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甲方通过银证转账系统完成的资金划账均以银证转账系统记录为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双方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合作方银行的金额调整。如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转账有误,甲方应及时将不当得利无条件返回乙方或合作方银行,否则乙方与合作方银行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如无法扣收则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

5、若甲方资金账户异常(冻结或挂失等),应先在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如解冻或解挂)方可进行银证转账。

6、若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该项服务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银证转账业务无法开展,则银证转账业务终止。

7、甲方还须遵守乙方合作银行关于银证转账业务方面的规定。

8、对由于供电、通讯、机器设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预约申请

第二十一条为保护甲方的资产安全,超过乙方规定额度的转账取款和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转出必须提前一天向乙方提出预约申请。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或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等,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终止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限制甲方的交易、资金转账、撤销指定、转托管直至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缺失、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五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与代理人一同到乙方柜台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如甲方本人不能到乙方柜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还应向乙方提交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的,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前,乙方仍按原授权委托书执行。

第二十八条乙方未按甲方授权执行甲方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法人客户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九条法人客户开设资金账户,应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交如下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立资金账户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客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预留印鉴。

第三十条甲方以支票存入资金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甲方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账户相互划转资金。在乙方与银行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前,甲方不能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在乙方与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一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乙方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因按照监管部门、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的要求对系统进行改版升级完善而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交易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遇乙方发生营业部网点撤销、异地搬迁、停业、清算、关闭、合并等机构变更情况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九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通过各种显示设备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不构成对甲方进行证券交易的某种暗示,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代理新股申购(配售)协议书》、《客户授权委托书》、《权证风险揭示书》为本协议的附件,甲方可选择签署。如甲方在本协议上选择“是”则表明甲方已详细阅读相应附件,充分理解其权利义务的约定,视为签署了相应附件正文,该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选择“否”,则表明相应附件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本条所称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执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如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需要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或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后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一致同意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自然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样本 篇二

甲方(委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址:

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在证券市场上发展,本着“资源共享、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资金账号:

;上海证券帐户号:

,深圳证券帐户号:

户名:

,下称委托账户)内的资产总计人民币(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进行资产管理,资金卡由甲方保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自

日至

日止,委托期限为

年。

第三条

甲方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垂询投资情况,了解目标公司的投资可行性;

2)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操作建议,双方经沟通协商确认是否采用该建议,甲方不得转出资金以及进行买卖操作或干预乙方投资策略;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促使交易顺利进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投资资金做全权操作;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出的在合理的范围内疑问作出回答;

3)乙方有义务于每年末向甲方汇报甲方帐户市值情况。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操作建议和投资方向;

3、资产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对本协议中有关的资金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转出资金、证券等资产转移行为。

4、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的资金在协议期内甲方不能提取,以保证协议的实施。乙方负责甲方帐户的全权证券交易操作,甲方在协议期内不能干预乙方操作。为保证乙方的操作独立性,乙方会在获得交易密码之后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甲方不得自行在证券公司修改交易密码,如甲方私自修改交易密码,而发生不能保证乙方独立操作的情况,乙方不承担投资亏损的责任。

5、甲方如需要了解帐户市值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应当提供书面的市值状况。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投资报告书、研发资料和详细居住地址有保密义务;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投资对象、交易记录、研发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交易记录、委托理财的操作情况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委托方式与结算委托方式: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为正,甲方付给乙方利润部分的25%作为管理费。

如果委托期满后未产生利润,反而形成亏损,则乙方根据所签合同的委托期限承担不同责任:

(1)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1年,乙方不承担亏损责任,但可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继续管理资产,直至产生盈利。

(2)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2年,乙方承担亏损超过30%的部分。

(3)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3年,乙方承担亏损超过20%的部分。

2、乙方在甲方的委托期满后,如产生盈利,乙方向甲方收取双方约定的管理费用,乙方向甲方通知最终管理费数,甲方在委托理财协议终止的三天之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甲方向乙方汇款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汇款证实书复印件,作为其已经汇出的证明。

3、利润定义:利润=期末总资产-

期初总资产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4、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不足百元的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第七条

提前终止协议:

1、协议期内,如果投资期限已满1年且利润率大于100%,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并按本协议第六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协议,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终止本协议的不被视为违约。

2、在委托期间,甲方不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将被视为违约。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30%作为管理费;如果利润为负数,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因提前中止协议而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在委托期间,乙方不满足提前终止协议条件而单方面提前中止委托协议的,将被视为违约。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20%作为管理费;如果利润为负数,乙方承担因提前中止协议而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方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协议文本中的各项条款,除满足提前终止协议的条件之外,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将由协议终止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2、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做,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如果甲方违反保密条例,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视甲方为违约。

4、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盈利和不承担亏损;

5、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乙方可以享有盈利和不承担亏损;

第十条

补充和变更

本协议可以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由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十五条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联系人:zz

联系电话:

3.易货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篇三

乙方:_________

根据乙方与_________网签订的易货经纪协议,同时基于乙方已知悉和理解了《易货交易卡章程》、《易货交易规则》及_________网所发布的各项《规则》及本协议文本,并自愿接受甲方授权委托代理其易货交易业务,接受甲方所承诺并提供的易货交易服务条款,为更好地开展易货贸易工作,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惠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其易货贸易业务,双方以“真实、信用、平等、互惠”为原则,共同做好易货贸易工作。

第二条 乙方通过认真考察和考核,并经过规定的审核程序,正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正式受理甲方所委托的易货交易业务,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乙方的工作进展情况。

2、甲方有权要求充分享有乙方所承诺的服务内容。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对乙方出现的过失,要求及时更正。

4、成为_________网会员之后,甲方享有_________网所给予的与易货交易相关的一切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1)发布、查询信息;

(2)帮助申请获得易换额度;

(3)在_________网提供的易货交易平台上进行各种形式的易货交易;

(4)_________网络中心提供的易货结算及相关服务;

(5)乙方及_________网提供的其他优惠条件。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可靠。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包括:易出易入货物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最近连续三个月财务报表等。

2、甲方同意配合乙方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3、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易出商品的质量、品牌、生产能力、经济效益、财务及企业和法人资信等相关情况调查。

4、为便于易货交易工作顺利开展,甲方的网站应由乙方负责开发、维护。网站建设费用、每年维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有关甲方网络宣传平台建设事宜,按_________网会员上网合同执行。)

5、甲方成为_________网会员后,应自觉履行_________网所规定的义务。

6、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易货交易委托代理费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所有甲方义务。

(二)乙方的义务

1、接受甲方委托代理,帮助甲方申请获得易换额度。乙方所执行的易换额度获得程序。

2、接受甲方委托代理,帮助甲方开展易货交易工作。乙方所执行的易货交易工作程序相关规则。

3、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并向甲方提供所承诺的服务。

第六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1、甲乙双方确认:本管理费派作乙方启动、管理甲方所委托代理的业务的信息、资料等必要的开支。

2、管理费的支付: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的七日之内(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将以上管理费汇到乙方帐户。

3、在甲方支付以上管理费之日起,乙方即正式启动甲方所委托代理的工作。

第七条 乙方出现各项规则中所涉及的违规行为,经甲方警告、限期纠正后仍未奏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_________网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本协议自甲方终止之日起失效。

第八条 委托代理费用的支付

乙方向甲方所支付的易货交易委托代理费,为每购、售一笔货物交易额的_________%,以货币资金或易换额度先支付给_________网,再由_________网按月通过银行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无需直接向乙方支付此费用。

第九条 委托代理协议的终止

凡遇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即终止:

1、在申请后未成功成为_________网会员和未获得易换额度的,甲方主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管理费。

2、若乙方出现本协议第七条所载明的情形,则由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已交纳的度管理费不退。

3、若乙方已成为_________网并获得易换额度,乙方提出退会的,乙方已交纳的管理费不退。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均视为违约。

1、若乙方违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已交纳的管理费不退。

2、若甲方违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退回甲方所交纳的管理费。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执行国家政府命令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则可免除双方违约责任,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遇到分歧和纠纷,应本着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2、若协商不成时,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议附件含: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凡国家及_________网新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有冲突时,甲方应及时达知乙方,并会同乙方对本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证券合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四

一、为了确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帐户的设置: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帐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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