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风办案工作考核制度

2024-10-27

公司纠风办案工作考核制度(共3篇)

1.公司纠风办案工作考核制度 篇一

办案点办案陪护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办案安全系数,确保办案安全,加强办案陪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陪护人员要服从县纪委领导和办案组长的统一安排调度,听从指挥,随喊随到。

二、实行陪护轮班制。每个案件、每一个调查对象明确一名陪护组长、固定4--6名陪护工作人员。陪护人员每班两人,对谈话对象实行轮流坐班、定点陪护,密切注意其各种行为、心理变化和身体健康状况。交接班时陪护人员双方填写交接班时间并签名。

三、实行“四严禁一妥善”工作纪律制度。严禁陪护人员在工作期间喝酒、打牌、瞌睡、串岗和擅自离开;严禁探听其他陪护点的情况;严禁擅自将谈话对象带离为案点或将无关人员带到办案点;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亲友泄露案情。要严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自己的通讯工具和办案点房间钥匙。

四、做好陪护对象情况报告。陪护值班人员要随时注意谈话对象的动态,保证谈话对象时刻在陪护人员的视线内,观察谈话对象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和各种异常情况,做好值班情况登记、饮食情况的备份留查和因病就医服药情况的详细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陪护组长和办案组长及有关领导。

五、加强监督检查。陪护组长负责对陪护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指正。对不遵守陪护工作纪律的人员,屡教不改的,由调查组长对其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六、严格责任追究。陪护组长为陪护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陪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违反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检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政处分;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纠风办案工作考核制度 篇二

任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驻青单位:

现将《青河县2011年纠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各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纠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青河县人民政府纠风办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2011年纠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纠风工作中的责任,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根据县政府对2011年纠风工作的要求,县政府纠风办将对全县各乡、镇(场)、政府(管委)、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县政府各部门、驻青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建设和落实纠风责任制的情况

(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三)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四)政风行风评议和民主测评工作情况

(五)参与政风行风热线情况

(六)查办纠风案件情况

(七)其它情况

三、考核的方法

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民主测评、意见反馈等方式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并将考核情况逐级通报。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为良好;70分至8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差。对经考核评为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评为一般的单位,对其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评为差的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对年终考核后3位且群众满意度测评较好评价不足80%的单位和在各级纠风检查、明察暗访中发现典型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被上级通报、媒体曝光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五、几点要求

(一)各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担负起全面责任,搞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考核和追究。

3.纠风工作违法案件转办督办制度 篇三

一、公司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省公司、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市政府、市纠风办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转办的案件;公司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司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级公司转办、查办的案件,公司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省公司办理涉及公司的其他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省公司督办。

二、对决定督办的案件,公司向案发地区发出《公司纠风工作重大通信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基层单位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三、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公司总经理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发现重大通信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公司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相关分公司和承办人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四、切实加强对转办、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公司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市公司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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