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24-10-10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精选13篇)

1.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篇一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编辑本段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六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编辑本段第五章 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 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编辑本段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编辑本段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取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已经第7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

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二、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三、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

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

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

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1]

2.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篇二

1 我国城市燃气管网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只有一些大中型城市才有燃气管网, 并且主要以灌装液化石油气为主, 但随着我国天然气田的开发, 使天然气在居民能源应用上的使用比例增加, 特别是国家西气东输等相关政策的实施, 使很多城市开始了燃气管网的建设, 并且管网铺设范围不断加大, 因此, 城市燃气在我国有巨大的前景。

伴随着材料技术的发展, 在城市燃气管网中已经逐步淘汰了灰铸铁管, 取而代之的是PE塑料管、铝塑复合管等新兴管材, 这些管材大多使用寿命长久, 在经济性、安全性、易于施工等多方面, 被广大用户所接受。

2 我国城市燃气管网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城市燃气管网在全国各大中型城市中快速建设起来, 城市管网覆盖范围越来越大, 但在建设过程中还是存在若干问题, 主要体现在管网的管理和施工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1 要改变对管线管网的被动管理模式

目前, 我国大多数城市燃气管线管网还是以传统的管理体制运行, 以被动地等待用户的报漏、抢修为主, 这种被动管理模式随着管网建设的增加其弊端逐渐呈现。城市燃气管网大多埋在地下, 随着时间推移, 以前钢管的管道老化较为严重, 管线生锈腐蚀, 导致燃气管线安全事故经常发生, 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燃气行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 应该改变这种对管线管网的被动管理模式, 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网管理理念, 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 将城市燃气管网的管理向智能化、工程化、概率化的方向发展, 对整个城市管线网络建立综合管理体制, 对城市管线施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城市燃气管网管线施行跟踪检测, 并作安全评估, 若管线安全不达标, 则采取修复措施。这种综合管理体制是改变我国目前天然气管线被动管理模式的一个主要方法, 这种管理体制下, 工作人员要对所负责区域内的管线管网进行详细的跟踪检测, 应收集管线使用年限、管线周边环境和管道的要求等信息, 将这些管线管网的信息采集到一个市区天然气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管线检测人员检测管线时若发现问题, 可以立即进入信息管理平台, 查询该管线周边的管网布置情况, 再通知专门检测人员制定合理的检测方法, 对有问题的管线做出的检测结果由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若存在安全隐患, 应研究出合理的管网维修施工方案, 并且将收集的管线信息建立数据库存储进入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 今后工作人员在检测管线的时候应该重点检测这些曾经发生过问题的管线管网。

2.2 做好城市燃气管线管网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燃气管网管线的规划虽然已经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 但由于各个城市发展速度不一样, 城市中总是存在道路及管网管线改造等, 在城市改造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搭建违章建筑, 管线安全距离被侵占, 管网管线标志丢失或被移开等情况, 造成城市燃气管网管线的规划总是与之前设计规划有出入, 从而对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造成新的威胁, 城市规划相关部门若不引以重视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城市燃气管线管网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这种协调机制实际上就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 建成一个科学、合理并且高效的运作管理体系, 城市改造工程应该按照这种综合协调管理机制运行, 在不影响燃气管线管网的情况下进行改造施工, 这样就可以对城市地下管网进行合理规划。

需要注意的是, 建立这种综合协调机制时应有前瞻性, 不能仅仅考虑短期情况, 要结合未来城市发展情况整体布局, 要求在未来一段时间之内不能影响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地理实际情况统筹兼顾, 做好城市燃气管网管线的规划。

2.3 加强设计、施工管理, 提高燃气管网工程质量

目前, 我国多个城市出现的燃气管网管线问题表明:燃气管线布局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较低, 缺乏工程监理过程, 致使燃气管线工程事故频繁发生, 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燃气公司经济利益均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 要加强燃气管线管网设计能力, 参考国内外先进的管线设计方法, 积极引进新材料、新技术;还要加强管线管网施工管理, 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过程及结果进行严格检查, 保证燃气管线工程质量, 通过各方协调努力, 确保燃气管线工程不存在安全隐患。

2.4 加强在线运行管线管理力度, 达到“管清、管住、管好”的目标

通过对我国燃气事故的调查, 发现许多燃气管网的事故是人为造成的, 具体体现在城市改建工程施工中, 有些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不了解管线布局的情况下, 强行施工, 造成了燃气管线管网的破坏或重大的安全隐患;还有一些是用户自己因私自改造燃气管线, 拆卸燃气设施造成的, 这些都会造成安全隐患。因此,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为了保护燃气管线管网, 必须加强对燃气管线管网的管理力度, 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对于破坏管线管网的行为要依法办理,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安全使用天然气的宣传, 加强用户的安全意识教育, 并定期做安全检查, 加强对燃气管线的清占工作的力度, 实现城市燃气管网的“管清、管住、管好”的目标。

2.5 加强燃气管网的安装施工监理

城市燃气管线在安装过程中, 必须加强监理, 确保安装步骤准确无误, 不留下安全隐患。在城市燃气管网铺设时, 由于缺乏监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 施工方现场管理人员对燃气管线铺设管理不到位, 有些管线铺设时没有按照相关规范进行, 如安装沟槽深度较浅不满足规范设计要求, 钢管在铺设过程中不作防腐处理, 或者将防腐层有损伤的钢管直接埋在地下, 使钢管表面有损伤的部分直接与土壤接触, 加快了钢管的腐蚀, 降低了管线的使用寿命, 长期使用之后, 可能使钢管腐蚀穿孔, 导致燃气泄露, 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2.6 施工中燃气管道焊接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多地下管线采用的还是钢管, 因此, 铺设时就必然涉及到焊接工序, 焊接质量的优劣对燃气管线管网的安全运行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在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管道焊接质量。

目前, 城市燃气管线管网中的地下管材通常都是10、20低碳钢, 因为这种钢较容易焊接, 并且焊接效果较好。焊接时一般采用手工电弧焊, 但监理人员在检测手工电弧焊的焊缝合格率时, 尤其X射线探测的一次合格率较低, 即使焊接水平高的焊工, 其合格率也最多80%左右。通过研究分析发现,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手工电弧焊焊接过程中主要对熔池要采取气渣联合保护措施, 打底焊时, 通常选择灭弧焊的方法来提高合格率, 但由于在灭弧焊时单位时间内输入的热量较少, 致使熔池快速冷却, 熔池内部熔渣残留在焊点中形成夹杂, 所以影响了焊缝质量。因此, 我们有必要采用一种新的焊接工艺技术———氩弧焊, 手弧焊盖面焊接, 这种焊接方法单位时间输入的热量较多, 使形成的夹杂较少, 因此, 可大大提高焊接的合格率。

通过工程焊接实践表明, 在城市燃气管线焊接施工过程中, 选择氩弧焊的焊接技术打底, 可以有效地提高焊接质量, 同时用手弧焊盖面。这种焊接方法不仅仅焊接速度快, 而且管线焊接质量高, 基本上不存在夹杂的熔渣, 可以加快工期, 减轻焊工的工作强度, 保持焊接的稳定性。

3 小结

城市燃气管网是城市建设规划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因此, 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燃气输送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城市燃气管网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管网的管理和施工方面, 这些问题对燃气管网的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有较大的影响。只有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 才可以有效地确保城市燃气管网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参考文献

[1]姜正侯.燃气工程技术手册[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3.

[2]尹勇.燃气技术—城市燃气管设计施工中的几个问题的探讨[J].城市燃气, 2002, (7) .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S].GB500028-93.

3.城市燃气生产运行管理的策略探讨 篇三

【关键词】城市燃气;生产运行;管理;策略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对天然气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天然气的使用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优势明显,具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因此燃气使用者的数量越来越多,人们对燃气的安全性也越来越重视,对燃气生产运行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燃气企业要把生产运行的管理问题给予更多的重视,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确保安全平稳供气。

一、城市燃气生产运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工程建设质量有待提高

燃气安全运营的重中之重是工程建设质量,它是安全运营的首要关口。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焊接质量、防腐措施、材料的使用、安装是否规范都与工程质量息息相关,即使是很小的缺陷或者失误,都将给燃气生产运行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

2.管网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燃气管网的分布越来越密,范围越来越大,压力级制越来越高,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尤为重要。少数居民违章占压,乱搭、乱建、占地植树,将燃气调压设施封闭在违章建筑内;少数单位不按规范施工,破坏燃气管线;洪水、暴晒、风沙、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自然锈蚀等影响管网运行的问题屡有发生,给管网安全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3.客户管理需加强

对客户的管理是城市燃气企业的薄弱环节也是比较容易忽略的地方,部分客户安全意识不强,私自盗用燃气,违规移装气表、改装燃气管线,燃气道具质量参差不齐,软管关闭或被动物咬烂以及部分用户进行了误操作,出现问题后又不知道怎么样去处理等等,这些问题因为处理的不当会带来更严重的事故,轻者财产损失重者人员伤亡。

二、城市燃气生产运行管理的策略

1.加强工程质量建设的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建设是城市燃气发展的基础,施工质量是燃气企业生存的根本,燃气工程建设规模宏大,范围广泛,科学技术含量较高,工艺复杂,施工要求较高。要保证工程质量,需要从思想意识、制度措施、规范要求、人员素质、材料组织、机具调度等诸多环节加以控制。必须严格把控质量控制点,做好施工进度、施工成本的控制,搞好施工安全管理,提高燃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达到国家燃气安装质量标准。

2.完善城市燃气管网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燃气管网是城市燃气经销的命脉,安全平稳供气的前提条件是完善的燃气管网运营管理制度。管网运营管理制度应涵盖竣工管线的移交接收、管网巡查、维护、抢险、检测、阴极保护系统、管道防腐层检测、管道附属设施、管道碰口作业、投运及停运、管网图档以及管网台账等内容。同时,需明确各项内容的管理机构、职责以及考核办法,各司其责,各自负责做好管网的运行管理工作。

3.建立完善的燃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在信息技术日渐发达的今天,城市燃气行业对信息技术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 GIS(地理信息系统)、SCADA(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仿真系统等科技手段的运用,对城市燃气企业、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燃气管网最完整、最彻底的管理,提高燃气管网服务的速度与质量;通过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实现流量、压力、温度的监控、分析,为输配调度提供第一手数据;利用仿真系统,建立预测模型,把握用气规律变化。按照“及时、精准、高效”的要求,建立生产运行智能调度管理系统,通过其与企业运营相关的数据进行收集、管理,统一规划,构建生产运用、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专业应用系统,形成燃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确保安全平稳供气。

4.客户服务标准化,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经济社会的发展,客户期望享受到更加安全、更加优质的服务,企业要想进一步的发展必须重视客户的需求并不断的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的优化客户服务的内容和举措,对客户的类别进行科学的划分,尽量做好个性化的服务,让安全和服务共同发展。牢固树立“客户至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起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业务流程,对客户需求提供标准服务,让客户享受优质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三、结束语

当今世界,城市燃气管道化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城市燃气生产经营管理和国民生计息息相关,安全与运行管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向我们提出新的挑战,积极将新技术、新理论运用于生产运行管理中,全面提高城市燃气的生产运行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燃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降低生产运行成本,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安全平稳供气,是燃气企业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重中之中。

参考文献:

[1]陈立.城市燃气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J].煤气与热力,2012,04(12):13-16.

[2]周淑慧,李广,李伟.我国城市燃气市场发展态势[J].煤气与热力,2010,12(08):19-21.

[3]王秋珍.基于X燃气公司对我国城市燃气安全运营管理模式的研究[J].北京化工大学,2011,04(03):79-80.

作者简介:

4.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安全管理 篇四

一些原有燃气地下管网,经过近20年的运行,由于施工质量、气源质量和管理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管网腐蚀、漏气、积水、堵塞,由于管网被占压,受外力破坏,各种隐患和事故开始逐步暴露和发生,并进入集中突发和并发阶段。由于发现早,处理及时,虽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但已给我们的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于是,本着早动手、早发现、早处理,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原则,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原因有:

1、土壤腐蚀。不同的土壤、电阻率不同,对管道的腐蚀情况也不同。

从调查结论看出,在电阻率低的地区,易受杂散电流干扰,管道腐蚀速度加快,经过开挖证明,这些地区的土壤对煤气管线腐蚀陛较强。

2、微生物腐蚀。微生物腐蚀是由于土壤中繁殖的细菌造成的。最常见的是还原性硫酸盐细菌,在厌氧土壤中,还原性硫酸盐细菌能够生长并且能够在有欠缺的涂层附近改变其化学成分,从而产生腐蚀作用。

3、应力腐蚀。管道本身由于结构方面不均匀性,低温变化,流通介质压力变化而产生应力形成应力腐蚀。在外界存在着电化学腐蚀因素时,应变作用加速了腐蚀。

4、施工质量。调查发现,在管材和土壤环境相同的情况下,施工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管道的防腐效果。在三通、焊口、法兰、盲板、接头等防腐施工困难部位易出现防腐质量问题。如果防腐不到位,就会造成重度腐蚀。除锈也是关键的一个环节,如果管道除锈不彻底,管道与防腐材料就不能紧密粘结在一起,极易形成原电池,发生电化学腐蚀。

5、人为因素。现有地下管网的施工单位多,必然带来施工质量管理混乱,野蛮施工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地下各类金属结构密集,不同材料,不同直径,不同形状的气管、水管、电缆相互穿插交错、构成复杂而巨大的地下网络。也给我们的管网安全运行带来极大的危害。

根据以上的情况分析,我觉得,要想加强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安全运行必须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提高认识,改革管理方法

我们现在应当充分认识到燃气地下管网的现状,以及存在隐患的严重性及造成事故的危害性。变革多年来传统的应付抢修的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预防性管理。充分运用GIS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网管理的基础化、专业化、科学化。

二、严格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而又重要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方方面面,燃气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燃气的使用。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包括施工前的设计准备、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施工后竣工验收和管网的运行管理等四个阶段,其中前两个阶段为关键阶段。

1、把好设计质量关

设计质量的好坏,是能否保证燃气输配管网安全运行的前提。特别是地下燃气输配管网与污水、雨水、电缆沟等其他公用设施交错相邻地带,燃气管线发生损坏,煤气泄漏到污水、雨水、电缆沟内,极易发生事故。因此,我们首先从设计上要求,严格按规范设计,设计时要认真堪察现场,应以国家规程、标准为基础,以质量第一、确保安全为前提,制定出准确的设计方案。

2、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项目实体的过程,也是形成最终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加强施工监督检查。施工时要从开槽、下管、焊接、防腐,回填、强度气密性试验等环节派专人进行严格检查,明确任务,做好施工中的巡回检查,不留半点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解决好管道防腐问题

1、从1997年开始,我们在中低压管网和庭院管线的选材上,推广使用聚乙烯管,因为其不但具有足够的刚性及强度,同时还具有较好的柔韧性和抗应力开裂性能,并从根本上解决了耐腐蚀的问题,增加燃气管线的使用寿命和安全系数。

2、加强阴极保护技术的应用。阴极保护技术是通过被保护管道与直流电源的负极相连,使大量电子流人管道,使它成为阴极。阴极不腐蚀,于是管道受到保护。这是解决埋地钢质管道腐蚀和老化引发的泄漏事故隐患最有效、最经济的防腐蚀措施。

四、严格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

长期的运行管理是安全管理体系中极易疏忽而又十分重要的部分,燃气管网在给居民、企业的生活和生产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随着供气时间的延续,周围地质情况的变迁,一些燃气管网老化、腐蚀。给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把安全贯穿到工程设计、施工、设备管理和供气服务之中,和企业的效益结合起来。

2、加大巡检力度,做到有隐患早发现、早消除,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燃气输配管网逐渐老化,燃气管道泄漏故障也呈上升趋势,所以加强管网的巡查,对重点地段布控、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是管网安全运行的最有效的手段。

(1)采用打孔查漏法。坚持经常用打孔机沿燃气管线打孔,每隔一定距离打一个孔,孔距可根据燃气管道所处的区域确定,用检漏仪进行检查。可采用重点区域排查法,发现有异常现象,可增加孔距的密度,确定漏气准确位置,再开挖处理。

(2)检查燃气管道附近的排水管道,电缆沟井、雨水井或其它埋设物的各种井盖,用嗅觉或检漏仪进行检查。

(3)生态观察法。通过观察管线周围植物是否有异常来发现管道跑气。如发现有大量落

叶枯萎、枯死,就在周围仔细检查,因为可能是燃气泄漏造成的。

(4)利用凝水缸的抽水量和管线是否有水堵来判断是否有漏气现象。地下燃气输配管道最低点设置的凝水缸,凝结水的多少有一定的规律性。若发现凝水缸或管线内抽水量大幅度增多或燃气压力不稳定时,有可能是管线出现了漏点,导致地下水渗入燃气管道所致。由此可以预见到燃气管线有损坏部位,并且漏点就在这个凝水缸或管线水堵部位的辐射范围内。

(5)杜绝野蛮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以及其它施工作业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管道点锈蚀,是管理的重点。所以要对重点地段加强布控、对违章行为要早发现并及时制止。防止占压管道的违章违规,防止施工项目对燃气管道的破坏。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

燃气企业与用户的关系,通过规范服务特别是通过给与用户安全、稳定、可靠、便利的用气服务来维系、巩固和发展。用户的安全管理,基于燃气本身的特殊性,更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经常与各居委会联系,以便居民发现有燃气味时,及时报告。

六、采用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手段。

我们要依托现有的GIS管网信息系统,提高输配管网管理的安全可靠性。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GIS管网管理系统,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燃气管网的资料维护、信息查询、安全运行、报警抢修、日常调度、场站维护等日常事务。它已成为代替人工,进行城市燃气管网管理的一种真正实效、可行的、科学化、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5.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篇五

管理规定》

第一条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 施,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

第一条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 施,为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是指气源、热源厂和燃气、供热输配供应单位的设施水平、燃气和供热质量、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条件,综合评定企业向社会供气、供热的资格,并对其资格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和部门负责。

供气能力的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标准,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1)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质申报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件,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件;(3)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压力容器合格证、工及安装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4)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提供液化石油气来源情况。

第八条 亲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

亲建燃气和供热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企业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正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燃气和供热企业资格,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城市燃气企业物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质审查批准部门缴销资质证书。因分立或合并而成立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改变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的总工程师,应报原资质审查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企业上一年有关资质情况和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报表复印件)报告资质审批部门。在有效期最后一年的十一月底前,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报告。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注销资质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四条 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注销手续的,或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 作假的,不予发给或收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对资质审批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者,可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 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设立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部门要按本规定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不超过一年)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运营,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在整顿期间,对城市安全供气和供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危害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村镇兴办的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2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1: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燃气气源及质量:

2-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 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3 燃气压力

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028-93的规定要求。4 燃气生产工艺

4-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 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4-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HG5-1472《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条件》和HG5-1471《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5 安全生产

5-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要求。

5-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威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5-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6 人员及其他

6-1燃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技术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浅析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管理 篇六

1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

工程参与人员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充分了解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各项基本流程, 这样才能对工程施工的各项技术及管理进行合理有效的布置与分配。当施工图送达后, 建设单位需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重要技术环节进行审核与研究, 并参照设计的相关要求确定验收标准。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应全部参与完成技术交底工作。当所需要的设备入场时, 质检人员需对其开展全面详细的检查, 具体包括说明书、合格证书的检查等, 设备使用须符合相关标准[2];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核对, 一旦发现其中存在部分项目无法达到要求, 应采取及时的处理措施, 并要妥善做好部分特殊设备的保护及安装工作。在进行施工方案设计的过程中, 应把握好设计的具体标准, 在施工时应制定科学的质检制度, 对施工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对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 从而制定出应对方案。

2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

2.1 搭设临建设施

在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 在工棚位置选址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不能接近排洪水道、避免靠近高压电网等。工棚材料的材质应属于不易燃烧的质地, 且工棚建成时要有足够的抗风强度, 同时还要具备防雨、防潮等功能。

2.2 优化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的设计与确定需经过科学全面的分析, 要使施工方案符合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等要求, 施工单位应时刻对材料市场的价格变动进行了解与掌握, 以质量不变为基础选择价格最低的材料。在当前燃气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 实行质量抽检及技术讨论是十分必要的, 并对施工材料及相关设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从而有效避免因工程材料问题而影响到工程质量等现象的发生[3]。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 施工单位应及时召集相关人员共同研究分析, 制定出科学的处理方案。此外, 管理及保存技术档案也是当前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主要内容有现场施工记录及设计变更等。

2.3 进一步完善施工管理体系

在完善管理体系工作中, 相关单位可以通过竞争管理模式构建出科学完善的监理制度, 并在设计时贯彻落实监理工作, 从而逐渐提升设计质量。此外,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 充分保证燃气工程施工质量, 建设部门应当赋予现场施工人员一定的管理权力, 使其能在发现影响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的不合理因素后, 制定出科学的应对策略[4]。这种管理模式不但能提高施工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还能对需要停工或返工的项目进行干预与监督, 从而将发生安全隐患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4 质量控制的关键

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的过程中, 沟槽开挖、焊接等施工技术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有极大的意义, 因此质量监管部门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例如, 在燃气管道沟槽开挖时, 管道沟槽应当依据设计好的标高和平面位置进行开挖。如果是人工开挖并且没有地下水时, 槽底预留值宜在5~10cm;如果是机械开挖或者有地下水时, 则槽底预留值应≥15cm。燃气管道焊接工在施工前应当严格依据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参加考试, 在获取《焊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才能上岗施工。

由于燃气管道施工多数为直埋敷设, 这种施工的优势在于工程造价相对较低、工艺简单, 但是存在的缺陷就是多数的工程项目为隐蔽的, 从而增加了施工质量控制方面的难度。

2.5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后管理工作

在工程施工完成之后, 需做好全面的清扫工作, 因为在施工时不可避免地会使材料或杂物残留在管路中, 需通过后期的管道处理技术实现清扫的目的;在施工完成后还应做好压力试验[5], 压力试验的介质为压缩空气, 其优势在于不受季节影响, 如用水作为压力试验介质, 则可能导致冬季管道中发生结冰现象。此外, 在进行现场施工时, 尤其需要注意信息传递的通畅, 一旦发生施工事故, 要确保相关单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接到警报, 从而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当工程施工即将竣工时, 施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材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切实做好施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此外, 在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 需要提前确立管道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为竣工后需要开展的试运行、测试及正常使用等奠定基础。

3 结语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 燃气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水平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工程的最终成果, 并对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意义重大。为此, 相关施工单位不仅要做好基本的施工方案设计及具体的施工项目质量控制, 还应从前期施工准备、中期施工技术管理及后期施工验收三个方面切实做好工程管理方面的工作, 从而确保城市燃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标准, 并能在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给人们提供更多的便捷服务。

摘要:在当前城市建设进程中, 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与人们生活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因此相关管理机构与施工企业也更加重视对当前燃气工程施工及运行进行科学的管理与控制。本文主要从施工准备、施工技术管理及施工后管理三个方面重点探讨如何做好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管理。

关键词: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参考文献

[1]邓积虎.谈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J].现代物业 (上旬刊) , 2011, 08:131-133.

[2]庄瑞活.浅谈城市燃气管道安装技术与工程施工管理[J].中华民居, 2011, 11:85-86.

[3]敖向国, 王晓宇.加强燃气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精品城市燃气工程[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 40:9-11.

[4]黄付贵.城市燃气工程施工难点及对策研究[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2014, 08:247.

7.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篇七

一、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在城市燃气工程开展之前,城市燃气工程企业都会对燃气工程的投资进行科学的预算,根据城市燃气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安排资金,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所以,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财务管理,尤其是资金管理,对于保障城市燃气工程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证城市燃气工程的资金及时到位

如果在城市燃气工程开展过程中,资金没有及时的到位,就会严重影响城市燃气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因此,城市燃气工程企业实行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能够为城市燃气工程提供足够的资金,从而保证城市燃气工程资金的及时到位,确保城市燃气工程的顺利进行,有效的避免了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无法到位,影响到城市燃气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二)能够有效的保证城市燃气工程的顺利进行

城市燃气工程的资金安排是根据城市燃气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制定。城市燃气工程企业通过实行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对城市燃气工程的使用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能够有效的避免资金流失,保证城市燃气工程的各个阶段都能够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从而保证城市燃气工程的顺利进行。所以,城市燃气工程企业重视对资金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资金的及时供应,能够有效的提高燃气工程的整体进度,确保燃气工程的保质保量的完成。

(三)能够有效的确保城市燃气工程造价的真实性

城市燃气工程企业通过实行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对燃气工程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对整个城市燃气工程的资金流进行严格的管理,并且能够对城市燃气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对城市燃气工程使用资金进行认真的核对,对每项工程的资金进行仔细的记录和审核,从而有效的保证城市燃气工程造价的真实性。

(四)能够有效的防止城市燃气工程资金被挪用

城市燃气工程企业如果能够对工程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很可能会导致城市燃气工程资金被挪为他用,就会严重影响到城市燃气工程的工程进度,无法保证城市燃气工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城市燃气工程企业通过实行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城市燃气工程资金管理的措施,能够保证城市燃气工程在正常进行过程中能够拥有足够的建设资金,也能够有效的避免城市燃气工程资金被挪用。

(五)能够有效的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

城市燃气工程企业为了保证城市燃气工程的正常进行,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城市燃气工程通过将资金进行合理的循环利用,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保证资金供应充足,提高资金的增值速度,对于提高城市燃气工程企业对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城市燃气工程企业必须重视财务管理,特别是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使得城市燃气工程资能够得到快速的周转,保证城市燃气工程的正常进行。

二、加强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城市燃气工程资金管理的措施

城市燃气工程企业主要是对城市燃气官网进行投资建设,保证燃气的供应量,为城市居民和工商业用户提供充足的燃气。当然,城市燃气工程企业也会向城市居民和工商业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例如,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费用、燃气管网继续你投资应该支付的工程款和材料设备费用等。因此,对于城市燃气工程的资金管理就变得至关重要。

(一)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预算机制

预算作为一种控制机制,是健全管理的有效方式。城市燃气工程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预算机制,合理的进行资金预算编制,使城市燃气工程企业能够对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可以通保持充足的准备资金预防资金短缺的现象发生,还能够避免资金浪费,尽可能的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实现城市燃气工程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所以,城市燃气工程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对工程资金进行严格的預算,对相关的财务报表进行严格的审核,提高城市燃气工程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

首先,城市燃气工程企业应该做好资金预算编制工作。财务工作人员可以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进行资金预算编制,对城市燃气工程的i建设维护费、燃气费、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以及燃气采购等所收取的费用进行系统的编制资金预算。其次,应该合理的调整资金预算,在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城市燃气工程的各项工程成本很可能会因为实际客观情况的变化,例如燃气的采购成本、材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等。因此,城市燃气工程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的情况及时的调整资金预算。对于资金预算的调整可以采用滚动预算编制的方法完成,从而保证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三,应该加强对资金预算的监督和考核。资金预算只是为资金的使用和筹集提供一定的可行性依据,然而对资金预算的监督和考核能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以及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总之,做好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合理的调整预算资金以及对资金预算进行监督和考核能够有效的健全资金预算管理预算机制,提高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

(二)严格控制城市燃气工程的成本费用支出,有效的节约资金

城市燃气工程企业应该严格的控制城市燃气工程的成本费用支出,有效的节约资金。例如,城市燃气工程企业在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材料设备供应商,使供应商之间进行激烈是竞争,使城市燃气工程企业从中受益,获取相对较低的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有效的降低采购成本。所以,城市燃气工程企业严格的控制工程成本,对于节约资金,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盘活存量资产,正确资金的流动性

城市燃气工程企业在实行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加强资金管理过程中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盘活存量资金,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企业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会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不能提高资金的流动性,资金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周转就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且,在通常情况城市燃气工程企业都会积压一些工程材料和设备,这样也会影响企业资金的流动性。企业应该对积压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及时的进行清理,将积压的固定资产转换成资金,加强资金的流动性。

三、总结

本文通过对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城市燃气工程资金管理分析和研究,从中深刻的认识到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应该以财务管理为中心,重视对城市燃气工程资金的管理,因为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所以,实行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城市燃气工程资金管理措施,对于企业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企业是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许新科.如何完善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探讨.现代管理学.2009(3).

[2]范洁.企业资金管理与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射.中国科技息.2008(1).

[3]于秉群.企业现代财务管理体系的构建.山东理工学院学报.2009(4).

[4]许晓峰.如何完善集团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探讨.现代管理科学.2009(5).

8.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八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二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三条 廉租实物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实物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由区县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五条 新建的廉租实物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按照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建设或收购。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廉租实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审核与分配

第十八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十九条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及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不能退出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差额面积发放租房补贴或配租实物住房。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第二十三条 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补贴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直接支付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应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区县政府委托的单位名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9.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城市管理 篇九

在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呼叫大厅,建设部相关司局的负责人正在观看大屏幕演示。一位领导在大屏幕左侧正在滚动显示的在岗监督员信息中随意点击了一位,随即便通过给每位监督员配备的最新式“武器”——价值3000多元的被称为“城管通”的专用手机进行对话;同时右侧大屏幕则通过移动梦网,显示出该监督员以及在分管的网格单元内巡视的137位社区监督员所处的位置。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东城区委书记陈平给大家讲了这样一个“笑话”:开始执行监督任务时,有的监督员发生脱岗现象,有的甚至跑出了东城区,甚至跑回了家。后来他们在监督中心看到整个系统的运行状况,都出了一身冷汗,原来所有监督员的位置都清晰地显示在大屏幕上,任何“小动作”都逃不出监督中心的监控。

监督员在网格单元内发现任何城市管理范围内的问题,立刻在第一时间用“城管通”向监督中心发回文字信息,并同时发回实时拍摄的实景图片和地理位置信息。从3月20日开始,家住东城区的居民只要拨打***,也可以将遇到的城市管理中的问题报告给监督中心;监督中心接线员将上报的问题进行立案,并由值班长审核后将相关案卷批转到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的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根据案件反映问题的归属责任,立即派遣相关的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专业部门把问题处理完毕后,将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反馈给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再将结果反馈回监督中心;监督中心随即通知监督员到现场核查后,将结果再次用文字加图片的形式发回到监督中心,最后由值班长对处理结果审核通过后结案。至此,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结束。同时,将这一处理过程作为评价系统的重要基础数据保存。

夜间,监督员虽然回家休息了,但东城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却没有放松。系统通过若干个摄像头,将东城区主要道路的监控信息,利用公安专网接入到监督中心的大屏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亲眼看到新模式带来的巨大变革,大家忍不住羡慕起东城区的区长,足不出户,便可随时知晓区内大事小情。

六大创新点缔造管理新模式

这套城市管理新模式,就是由北京东城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课题——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的《城市数字化示范工程项目应用研究》课题中“依托数字城市技术创建城市管理新模式”。

城市管理新模式,就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城市管理领域实现了众多信息化技术的全面整合与应用创新,研发“城管通”,创新信息实时采集传输手段,创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从而实现了对城市精确、敏捷、高效和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管理。

日前建设部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后认为,该“示范项目提出的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城市部件法、研制的信息采集器——„城管通‟、创建的„两个轴心‟城市管理体制以及对城市管理流程再造和评价体系的建立,均属原创性成果。”

所谓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就是在城市管理中运用网格地图的技术思想,以一万平方米为基本单位,将东城区所辖区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单元,由城市管理监督员对所分管的万米单元实施全时段监控,同时明确各级地域责任人为辖区城市管理负责人,从而对管理空间实现分层、分级、全区域管理的方法。

东城区根据自然地理布局和行政区域划分现状,把全区25.38平方公里的范围划分为1652个网格单元,从而使东城区在空间层次上形成四个层面:东城整个区域、10个街道、137个社区、网格单元。不同层面上的不同管理空间的设置和叠加,为实施新的管理模式构筑了一个新型的、立体全方位的、布局合理、全部覆盖的管理空间体系。

原来,可能十几个人共同管理2~5平方公里,极易造成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的弊端;现在,变为每人管理18万平方米,由于管理范围的相对缩小和固定,大大减少了管理的流动性和盲目性,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的游击式、运动式管理,实现了由粗放管理到精确管理的转变。

所谓城市部件管理法,就是把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作为城市部件进行管理,运用地理编码技术,将城市部件按照地理坐标定位到万米单元网格地图上,通过网格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的方法。

为此,东城区在对全区所有城市部件进行拉网式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功能,把部件分为六大类56种,168339个(棵、座、根)、35319延米(护栏、自行车停放架等),建立了多个数据库。将每个部件赋予8位代码,相当于每个部件都拥有了自己的“身份证”,标注在相应的万米单元网格图中。

过去,对于区域内管理对象的归属、种类、数量、位置,谁也无法完全说得清楚。现在,通过这套系统进行的这次普查,东城区第一次全面而又详尽地了解了自己的家底。什么性质的部件、数量有多少、都在什么位置,做到了从未有过的清晰;同时,可以快速、准确地实现对某类部件的专项普查。

信息采集器——“城管通”是基于无线网络,以手机为原型,为城市管理监督员对现场信息进行快速采集与传达而研发的专用工具。“城管通”手机中输入网格化地图,具备了接打电话、短信群呼、信息提示、图片采集、表单填写、位置定位、录音上报、地图浏览等10项主要功能。监督员通过城市管理特服号***,可以实现与监督中心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城管通”的研发使用,不仅为实施敏捷管理提供了可能,而且通过GPS技术和手机定位技术,实现了对城市管理问题的精确定位,并可以对监督员在规定区域内的工作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创建“两个轴心”的城市管理体制。通过整合政府的城市管理职能,建立城市管理监控中心、评价中心(即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同时建立指挥、调度、协调中心(即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形成城市管理体制中的“两个轴心”,把监督职能剥离出来,将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城市管理流程再造,就是在管理体制创新、技术创新以及成熟信息技术综合应用的基础上,对工作流程进行科学优化和重新设计,建立面向流程的组织、人员和岗位结构,辅以相应的组织文化建设和激励约束机制,以较低的投入带来城市管理效率的极大提升。

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工作流程包括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所有环节均采用现代化手段,利用网络和网格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在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管理部门之间,搭建起信息实时传递系统。

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既通过外评价和内评价两个方面,对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新的评价体系呈现出动态性、实时性和阶段性的特点。

六个创新点支撑起城市管理新模式的主要内容。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是新模式的载体和基础,信息采集器是新模式实现信息快速、敏捷传递的手段,多种数字城市技术的应用与整合,是再造全新的城市管理流程的技术支持,两个轴心是实施新模式的体制保证,评价体系是新模式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推进器。

新模式运行带来的连锁反应

系统从去年10月22日试运行以来,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出现了六个预想不到的效果。一是没想到监督员的工作出人意料地积极主动。这次招聘的监督员多数属下岗人员,他们对待这份新工作拿出了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现出极大的工作热情。经过短期培训,很快就熟练掌握了“城管通”的使用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了大量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在新模式试验初期,每小时有近100条信息上报,将东城区积存多年但一直未被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基本都找出并反映了上来。

二是没想到居民对这种新模式的反应如此强烈。社区居民经常邀请监督员到家中喝水、歇脚,并将身边的城管问题和生活中的诸多不便告诉监督员,特别是居民反映的难题通过监督员的努力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后,社区居民更加欢迎并看重监督员的工作,监督员也愈加感到肩负责任的重大和肩上担子的分量。

三是没想到对专业部门的促动如此之大。在新模式中,专业部门的表现清晰可见,功过是非一目了然,因而责任感和主动性得到极大加强。过去堆放几个月没人管的无主垃圾,现在被发现上报后,不到4个小时就得到处理,出现了专业部门跟着监督员跑的现象。同时,由于小事小情过去一直得不到重视和解决,新模式刚一运行就出现了问题上报的高峰期,专业部门面对大量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时显得手忙脚乱。比如仅水箅子和井盖的大量缺失就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进行补充,造成了人员的紧张。由于各类井盖涉及19个部门,联络沟通比较困难。面对这类屡禁不绝的棘手问题,他们通过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新组建的设施办,将井盖问题统一处理。他们将每种井盖在仓库中储存了几十个,监督员一旦发现有破损或丢失现象,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就用小三轮车拉着前去及时补充。

四是没想到北京市专业部门如此支持。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邀请市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向他们介绍新模式的情况。市有关部门纷纷表示,新模式解决了他们巡视力量不够的难题,对他们的工作有很大帮助,并承诺今后凡涉及市属城市部件的问题,保证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处理完毕。

五是没想到管理效果如此明显。去年,北京市在总结“十一”城市秩序综合整治和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时,播放了全市城市管理方面存在的100多处问题,涉及东城区的只有1处,新模式试运行的效果初步显现出来。

10.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篇十

关键词:城市燃气管道;安装技术;施工管理;研究

燃气管道工程是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其安装技术、施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输气、用气的安全可靠性,因此加强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燃气管道安装技术分析

城市燃气管道,所应用的管材多为钢管,埋地管压力较低时可选用聚乙烯塑料管。燃气管道安装技术重点体现在室外气管施工作业层面。实践中可以看到,由于城市燃气管道在施工过程中会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基础设施出现交叉,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燃气管道施工作业的难度。从技术层面来讲,在燃气管道安装时,应当尽量避免为降低安装成本而从建筑物、构筑物下方穿越;燃气管道埋设过程中,如果从车行道下方经过,其埋设最小覆土厚度应当在0.9米以上,非车行道下方的管道埋设覆土厚度至少0.6米;燃气管道施工之前,需对埋设路径、位置等进行科学的规划、设计,坚决避免燃气管道出现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同时还要防止燃气管道被腐蚀;燃气管道埋设过程中,不能与电缆线距离太近,否则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于燃气管道而言,其穿越主干道、地沟时,一定要确保套管内径与管道外径相差10厘米以上,而且套管两端密封,重点地段套管应当有配套的检漏管,以便及时发现漏气问题并予以解决。在电熔连接过程中,焊接之前操作人员应当先将燃气管道管材需熔接位置外表面刮掉氧化层,并且将碎屑清除干净。将管件护帽打开以后,从接焊机中将导线输出来。电熔连接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技术要求,在每一个环节施工操作时,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图纸以及技术交底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在重新连接过程中,坚决避免利用焊机对电源通断进行检测。对于热熔连接而言,连接物表面通常会出现一些杂质或者污物,为保证热熔连接能够达到预设目的,在连接前需将上述杂质或者污物去除干净;燃气管道两端,应当预先留出一定长度,对连接件仔细检查,确保同一直线上两端分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在热熔连接过程中,施工人员一定要用干净棉布擦拭连接物,并以此来有效避免棉布污物粘在连接物上;同时,还要对连接面进行彻底的铣削,从而使其能够与轴线相互垂直,使连接断面相互吻合。

二、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管理策略

基于以上对城市燃气管道施工技术分析,笔者认为加强技术改进和创新是实现燃气管道工程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的保障,加强施工管理,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关键,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健全和完善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在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没有健全和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则难以确保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并且将该体系、具体施工管理机制等,有效地落到实处。在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不断进行总结,从工程自身情况出发,不断健全、丰富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城市燃气管道施工管理之目的。在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是焊接作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管道焊接质量关系着整个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其运行安全,因此我们应当做好施焊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焊接过程管控,并且在焊后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多管齐下,才能确保管道焊接质量。一般而言,焊接工艺完成评定以后,应当结合焊接现场的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燃气管道焊接完成后,应及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检测方法等对焊口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的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焊口需及时返修。

2、加强管道安装施工质量管控

在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需从整个过程出发,即做好设计、施工以及竣工等阶段的施工质量管控工作。实践中,针对各个阶段的施工质量管控要点,积极严格开展施工质量管控工作。城市燃气管道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管道线路情况,全面了解城市燃气管道走线环境条件,以及其他管道的具体情况,最大限度地避免施工时对其他管线产生干扰,杜绝各种施工安全事故的出现。在管道施工阶段,工程施工企業应当立足实际,加强对施工方案可行性的科学、合理论证,针对实际中存在着的各种影响因素,加强管道施工质量控制,尤其要做好燃气管道焊接技术管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施工质量、有效发挥燃气管道的作用。实践中,以城市燃气管道焊接、压力需求为基础,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控和竣工验收,确保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从而实现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有效管理。

3、落实责任,全员参与

在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积极落实责任,激发每一个现场人员的积极参与性,提高他们的施工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以此来确保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管控工作和能够全面贯彻、落实上述管道工程施工管理体系。在当前国内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企业应当从自身出发,不断完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执行和管理责任,从而使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部门人员都能够以身作则,提高责任意识,从而为确保燃气管道安装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在技术层面上将施工质量管理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之中,采用部门质量分解的方式,将质量责任有效地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职责上,采用该种方式可以使城市燃气管道工程各部门中的施工人员更加深刻、全面地认识施工质量要点和加强管控的重要性。

结语

总而言之,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是一项基础设施建设,关系着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加强重视,做好各个环节的科学管控,从设计到施工,再到最后的竣工验收,每一个环节的管理工作都要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吴伟.城市燃气管道施工中常见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版,2012(05).

[2]齐麟.浅谈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4):15-18.

11.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探讨 篇十一

1燃气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不够健全

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要想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首先必须要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 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依据此项责任制度进行管理。然而, 现阶段我国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不够健全,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很多细节上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在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实际开展的过程中, 没有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从而为工程埋下安全隐患。

1.2缺乏安全意识的培养

近年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城市燃气工程的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逐渐意识到城市燃气施工管理的重要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在关注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 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还比较低, 缺乏安全意识的培养。目前, 部分城市燃气工程企业为了减少施工成本, 获取高额利润, 就会在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理中配置一些安全意识比较低的工作人员, 不仅阻碍了工程施工的顺利执行, 而且还无法确保工程施工满足相关安全管理需求。另外, 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也比较差, 在极大水平上制约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基于此, 在实际开展燃气工程施工之前, 相关部门需要对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 加强整体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否则, 就会使得燃气工程施工无法正常开展, 施工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 从而对燃气施工造成安全隐患, 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

1.3安全监督以及现场的施工规范问题

众所周知, 一般情况下, 城市燃气工程现场多在室外进行施工, 有时为了满足工程所需, 必须进行管道高空作业, 这就需要在施工之前, 制定相关安全措施, 以此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一旦遇到恶劣的天气情况, 就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燃气工程施工安全。如果相关部门和人员没有事先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而是直接进行管道高空作业, 并在施工期间也没有佩戴安全防护装备, 就会大大增加燃气工程施工的危险性。

2提高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的相关措施

2.1做好施工前期的安全管理控制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我国经济建设不断发展, 高新科技迅猛发展, 在此背景下, 传统的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理已经不适合时代的发展, 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 所以相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采取相关措施以提高燃气工程施工管理质量, 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就需要在燃气工程施工之前进行充足的准备工作, 做好施工前期的安全管理控制, 同时这也是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以后的顺利施工环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燃气工程施工之前, 首要工作内容就是明确施工的基本要求, 并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对施工技术以及施工管理等各项环节进行合理分配, 指派具有专业水准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 包括周围环境以及施工线路, 对勘察结果科学分析和研究, 以此确定燃气工程施工的最佳路径, 进而确保工程实施的合理性。同时, 在进行工程施工设计过程中, 还要注意将安全因素贯穿始终,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分析潜在的安全隐患, 并提出针对性措施进行解决。另外, 就技术管理工作而言, 技术管理人员必须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丰富的施工经验, 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对整个燃气工程施工工艺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 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范, 加强技术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各部门之间积极交流和沟通, 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立刻给予提出, 并提出解决方案进行改正, 以此促进城市燃气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的提升。

2.2加强城市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关系重大, 一旦出现意外, 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 在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 必须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 在施工期间, 要求施工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严格依据相关施工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施工。同时还要根据燃气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 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控制力度, 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同时还要制定安全责任机制, 将责任进行具体落实, 旨在燃气工程施工的质量有所保障。

2.3采取有效的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法

2.3.1高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在城市燃气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时, 经常会遇高空作业情况。在进行工程高空作业过程中, 要对所有的安全措施进行复查, 对施工人员体检。同时, 燃气工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燃气施工技能并持证上岗。

2.3.2预防坠落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城市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 无可避免的会遇到恶劣的天气条件, 进而导致建筑工程上层的物品发生坠落现象, 严重时致使现场施工人员发生危险。为了防止坠落造成损害现象的发生, 在进入现场施工时, 必须事先采取安全措施清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3结束语

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提高, 近年来燃气工程施工的质量水平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因此, 只有加强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水平, 才能使得燃气工程项目更好地位人们服务。但是现阶段我国燃气工程施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予以解决, 提高施工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识, 使其认识到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的现实意义, 从而为促进城市燃气工程项目的进一步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 以及社会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更新, 我国的各项建设事业不断发展, 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尤其城市燃气工程, 其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工程, 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近年来, 备受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基于此, 切实提高城市燃气施工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 保障施工质量。然而, 就目前燃气工程施工管理而言, 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燃气的健康发展。文章主要基于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提高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的相关措施, 希望可以为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提供理论帮助和借鉴, 仅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齐麟.浅谈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 (4) :71.

[2]周崇才.浅析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管理[J].科技资讯, 2012 (32) :127-128.

[3]喻维, 万德民.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J].科技传播, 2013 (8) :25+24.

12.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篇十二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布。”

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证明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

“(四)包括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前期物业服务等内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已将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证明。”

八、第三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交付使用时间。”

九、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将抵押情况以及解除抵押的条件、时间书面告知预购人。”

十、第四十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售项目建设和销售期间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督促其履行义务:

“(一)违规交易;

“(二)拖欠工程款;

“(三)延期交房;

“(四)未同步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五)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

十二、条文中的“预售登记”全部改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此外,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办法全文: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地产转让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逐步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市房地产交易指导信息。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九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第十条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单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共有房地产买卖,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卖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房地产出租前已依法抵押,为实现该抵押权转让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承担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义务。

第十六条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

已购公有住房转让后,原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时,除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房地产的坐落位置、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房地产用途;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

(五)买卖的价格或者交换的差价金额、清偿债务的金额;

(六)房地产交付的条件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转让人和受让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的抵押、租赁等有关情况。转让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房地产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议定,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取得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生效后9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出具对具体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三)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外法人、组织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时提交的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公证、认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五条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转让当事人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文件;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齐备的,应当即时受理。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出售的新建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新建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再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继续承担对该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转让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受托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因受托人过错给房地产转让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布。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13.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篇十三

http:// 2013-08-16 09:33:32 北京市安监局

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6.6”燃气爆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6月6日14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厂区内启动锅炉房附属建筑增压站MCC控制间内发生燃气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质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华北电监局、市总工会和朝阳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对事故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并经市政府批复结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隶属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建设规模为2台350兆瓦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年发电量34亿千瓦时,供热面积1000万㎡,供热区域40平方公里,占地9公顷,承担奥运场馆及其周边地区供热任务,同时为北京电网提供重要的支撑电源。2005年10月8日,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厂区整体工程经北京市发改委核准,2006年7月13日正式开工建设,2007年12月29日1号燃机首次并网发电;2008年5月20日发电转入商业运营。

2010年7月,该单位将780兆瓦燃气联合循环机组检修维护工作外包给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外委服务合同》。同月,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将服务项下的保洁服务项目分包给北京路路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保洁服务分包合同》。

(二)爆燃区域建筑及相关管线情况

爆燃事故现场位于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厂区西北角的启动锅炉房建筑楼房。该楼建设于2007年4月,2008年5月竣工,建筑面积308㎡,房屋整体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部分部位为斜坡屋顶。该建筑共分为四个区域,自东向西依次为增压站MCC控制间、氮气瓶间、启动锅炉房以及启动锅炉MCC控制间。各房间隔墙及四周墙体均采用充气水泥砖填充砌筑,充气水泥砖墙体与混凝土梁之间采用实体灰渣砖斜放填充,内外墙与房屋立柱之间连接有钢筋,房间窗户为双层玻璃塑钢材质,门为铁质防盗门(门边有橡胶条密封)。

爆燃区域为增压站MCC控制间,该房间为一层,建筑面积84㎡,与氮气瓶间有墙体隔离。增压站MCC控制间为无人值守远程控制机房,主要控制启动锅炉房建筑楼房东侧天然气调压、增压站内的设备运转。

增压站MCC控制间东侧(距外墙1米)地下有一条南北走向混凝土浇筑电缆沟。电缆沟呈“凹”字型,上盖水泥盖板,宽0.9米,深0.8米,由增压站MCC控制间东侧地下进入增压站MCC控制间,在室内地下南北向呈“U”型布局,上盖有水泥盖板,东侧电缆沟上摆放有两组控制柜,西侧电缆沟上摆放有五组控制柜。增压站MCC控制间南侧(距外墙0.6米)地下1.6米深处有一条东西走向DN100的天然气管线,通往启动锅炉。

氮气瓶间室内西南角部位有一DN180氮气主管线入地,主阀门内侧有一安全阀,连接有氮气放散口,放散口设置于室内,设计排放压力为0.99MPa。该管线由氮气瓶间外南侧地下向东进入调压站和主厂区,用于燃气管线的吹扫,管线设计工作压力为0.6 MPa。

增压站MCC控制间外北侧约12米处地下有一条由调压站至厂前区食堂的DN80天然气管线,压力为0.3 Mpa。

调压站位于增压站MCC控制间东侧增压机房内,调压系统天然气流向依次为,天然气市政管线(管线压力为2.2 Mpa)、天然气粗精一体过滤器、流量计、电加热器、调压站、至启动锅炉和厂前区食堂。

(三)事故发生前爆炸区域周边作业情况

2012年4月底,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贸易结算用流量计需定期标定”规定,对安装在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增压调压站内用于贸易结算的启动锅炉DN50流量计进行拆卸标定,5月底完成标定后,定于6月6日对流量计进行回装。

经调查,由于流量计安装在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增压机房,回装流量计工作应当由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人员配合完成。按照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要求,市燃气集团安排运营调度中心、燃气集团高压分公司、天环公司、佳华公司等7名人员在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3名工人配合下,于6日上午9时开始回装作业。

6月5日17许,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生产保障部樊凡在厂内计算机系统内提交热工工作票(工作票编号:WT201206050023),工作内容为“启动锅炉管线流量计回装”。该工作票的工作许可人为发电部运行丙值主值班员李兴(其主要职责核实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工作完成后到现场确认工作终结)。发电部工作人员黄昕、刘畅负责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吹扫天然气管线。

6月6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主值班员李兴到流量计回装现场下达了工作票。9时许,黄昕依次关闭天然气流量计入口阀门、启动炉ESD阀门和厂前区阀门,然后打开电加热器放散阀门,待电加热器压力下降后,关闭电加热器出口阀门,将流量计入口阀门至电加热器出口阀门这段管线与其他管线隔离,打开电加热器放空阀门,把这段管线内部的天然气排空。随后通过对讲机通知位于氮气瓶间的刘畅打开氮气汇流排阀门,然后黄昕关闭电加热器放散阀门,打开两个电加热器下方用于天然气置换的氮气一次阀(截止阀)和二次阀(手动球阀),待这段管线内氮气充满并达到一定压力后,打开流量计后的天然气管线放散阀门。在吹扫过程中,发电部副主任吴华,来到作业现场,要求黄昕在流量计回装前,关闭流量计出口阀门,将氮气充到电加热器出口阀门至流量计出口阀门这段管线中,关闭电加热器下两个氮气阀门保压。在流量计回装后,利用电加热器出口阀门至流量计出口阀门这段管线内部的剩余氮气,吹扫置换流量计入口阀门至出口阀门这段管线因更换流量计进入的空气。黄昕3次吹扫该段管线后,打开电加热器放散阀门和取样阀门,用天然气检漏仪检查天然气浓度为0.5%,关闭电加热器放散阀门和取样阀门。随后,按照吴华要求关闭了流量计出口阀门,把氮气充到电加热器出口阀门至流量计出口阀门这段管线,但并未关闭电加热器下方一次阀(截止阀)、二次阀(手动球阀)。此时,黄昕通知位于氮气瓶间的刘畅关闭氮气汇流排阀门。此后,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王悦、苗禹对作业现场环境燃气浓度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要求后,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维护分公司徐六顺、李文福对流量计进行拆装,北京嘉华鑫业设备控制公司王克强、刘东对流量计二次仪表线进行拆接。9时42分左右,流量计回装工作完成,黄昕打开流量计出口阀门,反复开关了几次流量计后的放散阀门,将流量计入口阀门至出口阀门这段管线内空气置换成氮气。置换结束后,黄昕关闭流量计放散阀门,并打开流量计入口阀门和电加热器放散阀门将该段管线内氮气恢复为天然气。9时47分,黄昕打开电加热器旁取样阀门,用检漏仪检测天然气浓度为满值后,关闭取样阀门和电加热器放散阀门,依次打开启动炉ESD阀门、电加热器出口阀门和厂前区一次阀门后,离开作业现场。

二、事故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2012年6月6日14时左右,由京丰热电厂聘用的北京路路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工人田爱珍、郑淑梅、董文彦和桂行君4名人员,到增压站MCC控制间进行保洁作业。14时0分25秒,田爱珍打开增压站MCC控制间门进行入房间,郑淑梅、董文彦在门外做准备工作,桂行君在增压站MCC控制间东侧路旁休息,14时02分55秒,增压站MCC控制间发生爆燃,爆燃冲击波将在门外做准备工作的郑淑梅、董文彦抛至增压站MCC控制间20余米外路面死亡,室内人员田爱珍受重伤。

爆燃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增压站MCC控制间屋顶隆起,四面墙体被炸毁。北侧厂区铁制栅栏墙、东侧18米处调压增压站外墙、南侧14米处循环水PC间外墙、东南侧约60米处的1号发电机组外墙均不同程度被破坏。启动锅炉房与氮气瓶间隔墙最南端氮气放散口及上部墙体位置有过火燃烧痕迹。

事故发生后,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立即开展抢险和灭火工作。市、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安全监管、城管、质监等部门和属地政府以及市燃气集团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投入抢险救援工作。北京市公安局迅速抽调警力,布置警戒,封锁现场、疏散周边群众。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总队特勤大队、朝阳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左家庄中队、望京中队9部消防车63名消防官兵对事故现场开展搜救和灭火工作。市燃气集团和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紧急关闭了相关燃气阀门,启动锅炉房内的火势得到控制。

经全力搜救,14时30分,事故现场共发现2名死亡人员和1名重伤人员,重伤人员被立即送往积水潭医院医治。现场搜救工作于19时10分结束。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目击者和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时结合专家分析及技术鉴定结论,查明了以下情况:

第一,事故现场氮气瓶间内氮气安全阀放散口及其上部墙体有燃烧过火现象存在,确认事故发生后,此放散口仍有天然气泄漏,并存在喷射状火焰。第二,通过调阅调压站流量计(以下简称流量计)运行记录证实,流量计从6月6日9时47分至14时02分存在约2500 m³(标准大气压下体积)的天然气流过。经过此表的天然气一路供厂前区食堂,一路供启动锅炉,其下游再无其他用气设备。根据调取食堂日常用气量分析,每天食堂用气量在100m³左右。当天启动锅炉没有工作。通过对流量计的远传数据与流量计回装作业起始及结束时间比对,流量计回装工作结束时间与当天流量计读数变化起始时间一致,同时,流量计读数结束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吻合。由此认定从此流量计流出的2500m³天然气是此次爆燃事故的气体来源。

第三,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止回阀检测证实,止回阀不能密封,反端无法建压。止回阀流道基本处于畅通状态,不能达到阻止天然气逆流氮气管线的目的。经计算,电加热器下手动球阀和止回阀在2.2MPa压力下流通能力为801.40kg/h空气,相应压力下的体积流量为30.07m³/h,约合标准大气压下(P=0.101MPa(A),T=0℃)体积流量619.80 m³/h。在事故发生前4小时的气体泄漏量与调压站前流量计显示的约2400m³天然气(不包含厂前区食堂燃气用量)基本一致。由此认定天然气由增压机房调压站电加热器下的二次阀(手动球阀)、止回阀和一次阀(截止阀)逆流进入氮气系统,从氮气瓶间内安全阀放散口泄漏至氮气瓶间内,与实际泄漏量基本一致。

第四,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丙值巡检员黄昕违章操作,未按照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S209FA联合循环机组运行规程》Q/JYRD-113.11-01-2011 13.2.2.1 3)管路天然气置换氮气的要求关闭电加热器下一次阀(截止阀)、二次阀(手动球阀),便离开现场;发电部运行丙值主值班员李兴,作为工作票许可人,在工作结束后也未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第五,天然气在氮气瓶间和增压站MCC控制间扩散模拟计算分析。由于氮气瓶间和增压站MCC控制间的隔断墙体完全损毁,无法找到氮气瓶间内泄漏的天然气扩散至增压站MCC控制间的直接证据。事故调查组委托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对氮气瓶间内氮气管道安全阀放散口处天然气流量进行计算,并委托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结合现场爆燃后情况对增压站MCC控制间内的参与此次爆燃事故的天然气进行模拟分析,经模拟分析认定,氮气瓶间内氮气管道安全阀放散口天然气泄漏量约为480 m³/h;在增压站MCC控制间的内部参与爆燃的天然气量为42 m³时,爆燃破坏情况与现场情况最为吻合。

第六,事故发生前,聚集在氮气瓶间内的天然气具备扩散进入到增压站MCC控制间并形成聚集的能力。事故调查组委托专家组结合上述计算和模拟结果进行综合论证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启动锅炉房整体采用混凝土框架结构,各房间隔墙及四周墙体均采用充气水泥砖填充砌筑,充气水泥砖墙体与混凝土梁之间采用实体灰渣砖斜放填充。由于氮气瓶间与增压站MCC控制间之间墙体在设计时未考虑隔绝气体,采用的充气水泥砖、实体灰渣砖和混凝土梁各自膨胀系数不同,在填充墙体沉降和温度变化影响下,填充墙体顶部与混凝土梁的交接处出现通体裂缝。专家对太阳宫热电厂相同年代和结构建筑物进行验证,证实类似结构墙体均存在无法对气体形成有效隔绝的裂缝,氮气瓶间内安全阀放散口泄漏的天然气的泄漏量约480m³/h,在氮气瓶间扩散达到一定压力后,经墙体的裂缝向增压站MCC控制间渗透后形成天然气聚集;二是当保洁人员打开MCC控制间门后,室内天然气经约2分30秒扰动,达到爆炸极限(浓度约为9.5%V/V),遇配电柜处点火源,发生爆燃。

调查组根据上述调查事实和分析结论,认定了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防止天然气逆流的止回阀损坏失灵;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丙值巡检员黄昕违章操作,在实施管线燃气置换作业后,未按要求关闭一次阀(截止阀)、二次阀(手动球阀),致使天然气逆流至氮气管线系统,在氮气瓶间放散,并通过墙体裂缝扩散至增压站MCC控制间,遇配电柜处点火源发生爆燃,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未能熟练掌握氮气置换的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用于防止天然气逆流的止回阀失灵的情况;工作票制度管理流于形式,未能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工作票制度要求到作业现场实施检查验收。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安全设施损坏和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了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丙值巡检员黄昕未按照《S209FA联合循环机组运行规程》(Q/JYRD-113.11-01-2011)13.2.2.1 3)管路天然气置换的要求关闭手动球阀和截止阀,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二)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丙值主值班员李兴,作为工作票许可人,在工作结束后未按照《工作票管理标准》(Q/JYRD-210.08-16-2011)5.1.6.12.1的要求持工作票到现场检查验收,系统恢复过程中监督、检查不到位,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许可终结该项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三)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丙值值长丁广良,作为发电部运行丙值负责人,未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严格监督工作票制度的执行,致使工作票制度流于形式,管理存在漏洞,未认真审核工作许可人是否工作完全结束的情况下,盲目终结许可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四)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副主任吴华,在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对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不到位;在实际置换作业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指挥现场作业;未严格落实工作票制度,管理存在漏洞,对作业人员长期不按工作票内容组织验收行为失管失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五)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主任李俊,作为发电部负责人,在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对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工作票制度,管理存在漏洞,对工作人员长期存在的不按工作票内容组织现场验收行为失管失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六)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生产保障部主任唐仁宗,作为生产保障部负责人,未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发现止回阀损坏,致使安全隐患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

(七)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潘惠,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于生产区域内的发供电、供热主辅设备的检修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重视不够;对生产部、发电部在检维修环节中的工作出现的工作验收职责不清问题协调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北京京能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八)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崔铭,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在日常管理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生产区域内的发供电、供热主辅设备的检修管理存在问题及工作票制度执行不严格等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北京京能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九)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熟练,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责成北京京能集团有限公司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五、建议和措施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对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一)组织专业力量对厂区内的生产环节进行安全预评价,针对生产各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二)依照国家标准GB26164.1-2010对公司的工作票管理标准重新修订,同时,举一反三对公司内部其他相关标准进行完善,完善《检修管理制度》加强厂区内设备的日常巡护保养工作,定期对天然气系统和与其连接管道上的阀门进行严密性试验。

(三)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和加强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对现场作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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