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加工件管理办法(共8篇)(共8篇)
1.外委加工件管理办法 篇一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委施工单位的管理,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生产组织、管理与矿部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我矿全面完成2007生产经营目标,根据我矿生产建设的现状和外委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矿从事井下施工的外委单位。运营管理部代表矿方行使对外委单位的管理职权。
第三条 外委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工作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等报送矿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审核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四条 外委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开好班前会,并作好会议记录。在生产中遇到问题和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新增加人员,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外委单位每天必须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第六条 外委单位每月必须参加运营管理部组织的生产计划会,并按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认真组织、合理安排本单位的生产,确保完成作业计划。外委单位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矿方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矿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
第七条 矿方责任范围
1、架设距离采掘作业面100米范围之外的风、水管路及照明、动力线缆。
2、架设采场充填前的泄水笼和充填管路。
3、架设采场内的钢制溜井及钢制通风人行井。
4、提供100米范围以外有轨运输巷道铺设轨道时所需材料,外围单位负责安装。工程结束后,外围单位负责免费拆卸道轨,并运到指定的地点。
5、按计划价为外委单位提供采掘工程因安全需要支护的材料(锚杆、锚网、圆木等),每月按实际验收支护量结算。结算单价: 1.5米锚杆,33元/根;1.8米锚杆,36元/根;锚网,27元/平方米;4米坑木,748元/立方米;6米坑木,948元/立方米。
6、提供具备电、暖条件的员工宿舍。第八条 外委单位责任范围
1、采场验收结束后,无特殊要求时,48小时内必须封堵好采场板墙,须做到充填时不跑浆。
2、承担采掘工程所用的周转材料。
3、承担局部通风、排水设施、设备及材料。
4、承担凿岩、爆破使用的一切材料费用。
5、严格按设计施工,按时完成矿方下达的采掘生产计划。
6、采掘过程中购买的轻轨、枕木、风管、水管,25平方毫米以上的电缆必须到运营管理部进行登记,否则将视为矿方的材料。
7、构筑采场假底、巷道支护所用的钢筋、水泥等物资从物资装备公司分部领出后,必须马上运到井下作业地点。第九条 日常管理考核办法
1、外委单位每月11日进行一次人员核查和登记,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汇报,不及时汇报的,一经查实,每增加或减少1人,罚责任单位200元。
2、运营管理部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外委单位的班前会记录及月度例会记录,发现记录内容不全或缺少记录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3、外委单位每天上午8:00前向运营管理部汇报前一天的工作量及影响生产的因素。上报不及时或者上报数字不准确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不上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4、外委单位领导必须按时参加矿方组织的现场办公会、运营管理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召开的各种相关会议,对不参加会议的单位,每次罚200元;迟到者,每次罚款50元。
5、外委单位的主要领导有事离矿时,必须安排好本单位的工作,不得影响生产,向运营管理部经理汇报后,方可离矿。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条 作业量考核办法
1、外委单位要根据矿方下达的生产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作业计划。
2、采矿及掘砌作业量以运营管理部验收报表为准,考核依据以月度生产计划为准。临时停风、停电、停水及其它影响因素影响作业时间在3个小时内时,均不调整作业计划。生产计划有调整时,以调整计划为考核依据。
3、以当月生产计划为基数,无特别规定时,采掘总量每超、欠1吨,各奖、罚3元;混凝土工程,每超、欠1立方米,各奖、罚10元;列入重点工程的采 掘工程,每超、欠一吨,各奖、罚10元;混凝土工程,每超、欠1立方米,各奖、罚30元。
4、由采矿车间协助出碴的地点,超产奖的分配比例为采矿车间30%,外委单位为70%。罚款按欠产责任承担。
5、因施工顺序不合理或未按设计、计划要求施工,导致施工难度增大而欠产的,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技术指令单要求施工,不听从运营管理部指挥而私自施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并不予验收工程量。
6、采场、巷道、硐室大面积自然冒落,不能正常施工的,由运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现场确认后,不列入考核范围。
7、每月下达生产计划后,各单位必须在22号前将施工组织方案、措施和劳动组织情况报运营管理部,每拖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8、月度采掘计划实现率要达到90%以上,每欠一个百分点扣200元。
9、严禁无设计、无计划或无技术交底施工,否则,运营管理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已施工工程量不予验收,并给予200~500元处罚。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执行新城金矿《采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1、风、水管路、线缆吊挂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出现漏风、漏水、漏电现象,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2、施工作业面要及时冲洗顶板及两帮(每次冲洗的距离20~30m),便于降低粉尘、素描、施工放线等工作。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采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矿石、毛石,不得随意乱放,要运到指定的地点存放,否则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4、对矿、毛分离不清的(地槽、大巷),按实际混合量计算,每吨罚责任单位50元;
5、矿方供给的材料,如圆木、锚杆、锚盘、金属网、钢筋、水泥、沙、石子、风、水管等物资现场要堆放整齐,不能出现浪费现象,否则,按原材料价格的两倍罚款。
6、各工作面按要求安装局扇,加强局部通风,禁止用高压风通风(经批准的除外)。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7、要按时完成运营管理部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任务,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8、运输材料时丢在斜坡道上的材料,要当班运走,否则按材料价格的4倍罚款,扣罚采矿车间20%,责任单位80%。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分别执行我矿的相关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矿原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即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运营管理部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城金矿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2.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篇二
1.对于超出项目部工地试验室检测范围的参数,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参数通过“计量认证”,采用公路技术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取得交通部相应检测资质),并且业绩良好的检测机构完成。
2.选择委外检测机构时,要对其资质(年检情况、有效期、业务范围)、技术力量、设备、业绩、营业执照等进行全面考察,并综合考虑检测费用等,择优选择。初步确定委外检测机构后,及时上报第三方试验检测中心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确定为委外检测机构。
3.外委试验前,应将外委检测计划上报至第三方检测中心,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委试验。取样、送检,项目部工地试验室、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检测中心必须三方共同完成。
3.设备、设施外委单位管理办法 篇三
1.1 目的
为严格控制设备、设施外委修理费用,降低生产成本,规范设备、设施外委修理,特制定本办法。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各部门的设备、设施外委项目;适用于项目费用渠道为检修费或需向钛业公司设备部门申报审批代办的项目。2 定义
2.1外委项目:委托给XXX以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进行设备、设施修理的项目。3 外委立项原则
3.1 XXX无专业技术(资质)工种工程;
3.2 XXX因施工力量不足,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项目。3.3 外委施工、检修成本低于厂内部施工、检修的项目。3.4 XXX保产特殊或应急情况下的外委项目。
3.3 XXX维检部门能实施但不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外委。3.4 备件外委修复技术标准不明确、不完善不予立项。3.5 其他合同质保期内的工程项目、设备及备件通过质量异议处理程序处理,不允许外委立项。
4、外委分类
4.1按项目性质分类
4.1.1按项目性质分三类:生产类、安环类、生活类 4.2按施工性质分类
4.2.1机装项目:涉及生产设备上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及设备安装类项目; 4.2.2土建项目:炉窑修砌、设备基础修整及厂房、围墙等零星土建项目; 4.2.3年检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定期强制性校验的项目;
4.2.4防腐保温:设备、钢结构防腐及所有热力管道、设备增设或更换保温层的项目; 4.2.5备件修复:生产上机械备件、电气备件、工艺消耗件经过修复后能再次使用的项目。4.2.6维护:机械、电气设备的保产维护、保养维护的外委项目。
5、职责
5.1生产部
5.1.1负责提交外委项目,开具外委项目立项申请表至设备部;
5.1.2负责外委项目实施前技术要求和工程量的初步确定,外委项目费用的初步预算;部门无预算审核资质人员时可委托设备部核算初步预算。
5.1.3参与外委项目询价、比价及招标;负责起草外委合同、合同评审及合同签订等手续的办理。5.1.4负责外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管理,包括现场协调、工程质量、检查、安全、工期等监督、验收、评价信息反馈;
5.1.5负责外委项目竣工后工程量的签审,结算初审;部门无预算审核资质人员时可委托设备部结算初审。
5.1.6 5.2安环部
5.3.1负责提交安全、环保及现场环境治理等外委项目的立项申请表至设备部; 5.1.2负责安全、环保及现场环境治理等外委项目实施前技术要求和工程量的初步确定,外委项目费用的初步预算;部门无预算审核资质人员时可委托设备部核算初步预算。
5.1.3参与安全、环保及现场环境治理等外委项目询价、比价及招标;负责起草外委合同、合同评审及合同签订等手续的办理。
5.1.4 负责外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管理,包括现场协调、工程质量、检查、安全、工期等监督、验收、评价信息反馈;
5.1.5 负责外委项目竣工后工程量的签审,结算初审;部门无预算审核资质人员时可委托设备部结算初审。
5.2.6 负责XXX全厂设备、设施外委项目的安全协议签订及外委单位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5.3综合部
5.3.1负责非生产性项目(生活项目)如生活设施等外委项目的立项申请表至设备部;
5.1.2 负责外委项目实施前技术要求和工程量的初步确定,外委项目费用的初步预算;部门无预算审核资质人员时可委托设备部核算初步预算。
5.1.3 参与外委项目询价、比价及招标;负责起草外委合同、合同评审及合同签订等手续的办理。
5.1.4 负责外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管理,包括现场协调、工程质量、检查、安全、工期等监督、验收、评价信息反馈;
5.1.5 负责外委项目竣工后工程量的签审,结算初审;部门无预算审核资质人员时可委托设备部结算初审。
5.3.2负责组织XXX招投标办对XXX全厂设备、设施外委项目进行询价、比价及招投标;负责XXX全厂设备、设施外委项目合同审核。
5.4财务部
5.4.1参与外委项目招标;
5.4.3负责对外委项目结算价的监督审核。5.6设备机动部
5.6.1负责生产性外委项目的立项审批及外委审查,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5.6.2负责外委施工单位的使用评价及考核管理、队伍调配、平衡,负责检修中的外部协调; 5.6.3负责组织外委项目的招标、比价工作,负责建立全公司外委项目台帐;
5.6.4负责组织委修单位、财务部、承修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对外委项目进行二次监督验收; 5.6.5负责外委项目结算的审核。6外委项目管理规定
6.1 外委项目管理基本流程
6.1.1 XXX设备、设施外委修理项目进入鞍钢集团集中招标项目的流程:各部门外委项目申请→设备部立项申请→钛业公司设备部审批→鞍钢集团集中招标→钛业公司设备部→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结算→设备部备案;
6.1.1 XXX设备、设施外委修理项目直接委托的主要流程:各部门外委项目申请→设备部立项申请→钛业公司设备部审批直接委托→各部门履行合同审批手续→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结算→设备部备案;
6.1.2 XXX设备、设施外委修理项目比价及招标的主要流程:各部门外委项目申请→设备部立项申请→钛业公司设备部审批比价或招标→XXX招标办→各部门履行合同审批手续→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结算→设备部备案;
6.1.4由于外委项目工程量较小、结算金额较小或其它原因,未能单独立项的需打包进入其它外委项目的流程:各部门外委项目申请→主管厂长审批→设备部→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结算→设备部备案;
6.2外委项目的申请 6.2.1各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开具《XXX外委项目申请表》后,安环项目报安环部主管审批,生活项目报综合部主管审批,生产类项目报生产部主管项审批;项目费用渠道为检修费须设备厂长审批,项目费用渠道为其它的由各部门对应的主管厂长审批。
6.2.2设备部在收到各部门提交的《XXX外委项目申请表》,初步审核项目的工程量及费用,填写《外委施工项目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及主管厂长审批后,上报设备部。
6.2.3需要紧急实施的生产类外委项目可先电话报设备部,再由设备部电话报钛业公司设备部,经公司同意后先实施,后补办立项申请及合同审批等手续。
6.2 外委项目合同签订
5.3.1 各部门申请办理的外委项目由申请部门组织合同评审及签订,并按《XXX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6.3.6 外委项目实施前必须签订合同,合同中可约定技术要求的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中不能约定的需另行签订技术协议作为附件。
6.3.2 外委项目原则上土建材料或本厂范围内不常用的材料由承修单位提供,本厂范围内常用的消耗件或备件、钢结构等材料由本厂提供;
6.3.4 为维护XXX利益,在外委项目合同中应明确对外委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工期、质量保证、安全作业管理等考核条款。
6.4 外委项目实施
6.3.1 各部门申请办理的外委项目由申请部门组织实施;任何部门未经厂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安排设备、设施外委修理业务,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修理范围;
6.4.1 外委项目实施前承修单位须与安环部签订相关安全协议,并根据项目施工需要签订动火作业证、高空作业证等文件。
6.4.2 各部门申请办理的外委项目由申请部门指定该项目的负责人及施工监督、检查人员,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4.3 外委单位施工中需要用本厂提供水、电、气等能源的,须到装生产部能源管理组申请登记,根据项目需要签订《能源转供协议》,并遵守能源管理的相关制度,遵守XXX停、送电相关供电制度。
6.4.5 承修单位带入厂的用于项目施工的工具、材料等物资,必须在综合部厂保卫门卫处登记,项目施工完毕,由该项目部门负责人开具出门申请表,并到综合部办理出门证,对于没有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厂手续。
6.4外委项目验收 6.4.1施工验收
6.4.1.1委修单位对外委项目的隐蔽施工要分工序进行验收并拍照,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4.1.2项目施工完毕后,外委单位提出验收、工程量审核申请,由部门项目负责人组织班组(点检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员)、承修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外委单位负责人进行验收、工程量审核,并在《外委项目验收单》、《外委项目工程量审核表》签字认可。
6.4.2备件外委出厂修复验收
6.4.2.1备件外委修理出厂前检验:委修单位备件员组织使用车间、班组等相关人员共同确认出厂设备备件总数量、规格型号,鉴定每件物资出厂前的技术参数,记录在备件外委修理台账上,同时将修复技术标准和外委立项申请表一同交设备机动部(质保期和质量问题返修物资要注明);设备机动部收到外委修理单后,对外委修设备备件相关要素进行检查,确认属实后安排进入外委修理流程;
6.4.2.2送修出厂手续办理:设备机动部主管工程师、委修单位备件员、提货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在《备品备件外修申报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6.4.2.3送修回厂手续办理:设备备件修复回厂后,由设备机动部主管工程师陪同送货人员将送货清单、验收单与修复备件一同送达委修单位现场,并办理进出厂核销和交接手续,三方共同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 6.4.2.4设备、备件外委修复后验收:设备备件验收工作由委修单位备件员组织使用车间、班组等相关人员共同验收(验收人必须三人及以上),验收单要记录清楚回厂备件总数量、规格型号,并鉴定每件备件修复后的技术参数,记录在备件外委修理进出厂验收单及台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设备机动部将对验收结果进行检查。
6.5外委项目结算
4.5.1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进入结算程序,结算必须要附有项目立项审批表,一般还要有工程量签证单(或检测报告)、外委项目验收单、合同等;(备件修复结算要有设备外修申报单和回厂验收单)
6.5.2如果项目实施前签订了总价合同,项目结算按合同执行;如果项目实施前未签订总价合同,承修单位根据经委修单位核实的工程量编制项目结算,外委项目原则上按钛业公司规定定额方式结算。
6.5.3对结算金额比较小(一般指金额小于一万元)的修理项目或不宜按定额结算的项目,可采用人工、材料、机械分别按实际消耗量的方式结算。
6.5.4 承修单位在编制好工程结算后交项目部门初审,外委单位送交到项目部门的结算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项目部门部根据合同、公司有关价格规定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装、修理定额等规定对工程结算进行认真初审。
6.5.5 项目初审后在结算封面上签署审核意见(即:“初审:费用XXX元”字样),并填写外委项目结算审批单经部门主管及主管厂领导签字认可,再申报至钛业公司设备部复审。
6.5.6 经钛业公司设备部复审后,项目部门根据复审结果为外委单位办理付款手续,结算及付款方式应按合同签订的结算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6.6.6 项目结算付款应按XXX财务部相关规定办理,由项目部门填写报销申请单、结算表经部门主管、主管厂长及厂长审批后,交付XXX财务部。
6.7 外委项目流程办理时间要求
6.7.1 设备部接到各部门外委项目申请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钛业公司设备部报审。6.7.2 各部门的外委项目申请未能单独立项的需打包进入其它外委项目的,设备部接到申请表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部门,并提供该项目承接单位的施工代表联系方式。
6.7.3 各部门申请的外委项目按《XXX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合同评审,部门评审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主管因休假、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评审合同的,应委托部门其他人员进行评审。
6.7.4 安环部接到外委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相关协议及相关作业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7.5 各部门在收到外委单位提出验收、工程量审核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完成验收、工程量审核工作。
6.7.6 各部门在收到外委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钛业公司设备部审核。
6.7.7 各部门在当月18日前收到钛业公司设备部结算复审材料的,应于当月办理完外委单位付款手续;在18日后收到钛业公司设备部结算复审材料的,最迟不超过下月20日完成付款手续。
7、考核
7.1 未经设备部允许自行安排外委修理或擅自扩大修理范围者,将追究违反规定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其处以500元~2000的罚款。
7.3项目工程量是结算的依据,为维护XXX利益,工程量签证必须要做到真实、详细,综合部部不定期组织财务部会计、财务部监审等相关人员对“项目工程量”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签证工程量比实际多5%以上将对项目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比实际多10%以上将对委修单位责任主办处以500元/份、主管领导处以1000元/份的罚款,对因此三次受到罚款的人员将建议XXX对其进行行政处分。7.3 各部门应按外委项目流程办理时间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外委项目工期延误影响生产或受到外委单位投诉的,考核责任100~300元/次。
7.4各项目部门对外委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当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时,考核委修单位验收人员100~200元/次,当施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生产时,考核加倍。
4.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
第二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避免因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期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并因此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注:外委施工单位是指公司使用的建筑工程队、设备安装工程队、技术改造工程队、防腐、保温等工程队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对公司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对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负全面 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安全施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每项安全施工项目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独立工程项目的安全综合管理。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作业安全的全面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部负责对外来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综合监管。
1、审查各项资质,建立外委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等台账。(1)施工单位有关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业绩介绍等资质复印件。
(2)施工单位现场人员资质:项目经理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电工类作业证、焊工类作业证、油漆类作业证、高空类作业证及其它类作业证等)的复印件。(若是复训人员,需将复训审核日期一页一同复印在资格证下方,以证明特种作业证的有效性)
(3)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专(兼)职安全员相关资质等复印件。
注:公司资质可只带复印件,人员资质带原件、复印件。所有资质复印件上必须盖施工单位公章,可标注金达公司专用等证明。
2、负责审核工程施工安全方案。
3、负责施工单位人员入厂前安全培训、安全告知。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同时做好培训记录,组织培训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相关人员不准进厂作业。培训内容包括:
(1)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2)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因素。(4)应急处理措施。(5)事故案例。
4、负责起草、签订安全协议,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安全协议由安全部起草,施工单位确认)
5、负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并协调施工过程中作业证的办理。厂区内进行作业时,在所负责区域内办理作业证;若属于公共区域,由工程部联系安全部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作业证。
6、负责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管与督查,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等,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设专人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施工所属车间或部门,应对具体负责的设备改造、维修、保养以及土建改造、工艺技改等施工项目实施全面监管,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按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三违”行为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考核,对于问题严重者,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和安全部报告。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考核款项的落实。
第三章 管理规定
(一)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奉公守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第十二条 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十三条 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施工队伍的工器具、安全器材,因不足或存在其它缺陷但仍继续使用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停工期间所带来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劳保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严禁带领与工程无关人员(如老人、小孩等)进入施工现场。
(二)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根据施工生产进度,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进行措施交底、签证、督促实施。实行安全措施自检、互检、验收合格制,未经验收的安全措施 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八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外委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遵守:
1、外委施工单位队伍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申请,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施工;属于非危险作业的施工,由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告知后方可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2、进入现场必须穿戴劳保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挂设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带和安全网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脚手架搭设好后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3、加强对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施工使用的所有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是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必须使用防爆工器具;施工前必须有现场相关监护人对施工器材和安全防护器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施工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地,并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机械检修时,必须拉闸停电,电箱上锁,挂“禁止合闸”标牌。
5、高空使用的组合钢模、扣配件、氧气瓶、乙炔瓶和一些散物等必须保证安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
6、大中型设备吊装要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吊装机械、索具使用前认真检查合格,吊装使用的锚固点应设置在牢固可靠处并经受力分析、计算。吊装必须组织严密,统一指挥,吊装臂下严禁站人停留。
7、建筑物框架、高塔平台、高速运转设备、高电压区等主要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齐全并安装牢固,安全标示牌、警告牌齐全。在建工程的临建设施、设备、未装栏杆的平台、空中通道及槽、沟、坑等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好临时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区各类孔(洞)沟盖板,须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8、外委施工单位如需使用车间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类,不得私自乱接、乱拆,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派人操作。
9、不得随意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如有新增施工人员,必须持本人相关证件到安全部备案,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
10、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出入其他施工区域,不得随意触碰或者操作其他施工区域的机械、设备设施、工器具等。
11、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工整改。
12、公司相关部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考核通知单”等,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对待、责任到人、按时整改。
第四章 处罚规定
(一)事故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协议以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将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1、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除了按本规定处理外,还需按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处理。
2、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对公司人员造成伤害或导致公司厂房、设备、设施损坏的、因工期延长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所有损失。
(二)日常违章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外委施工单位日常违章的,根据公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规章制度,分别给予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会议通报和经济处罚。
1、对不服从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罚款200元/次;因不服从安全监察管理,打骂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并责令清除出厂,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令整改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通知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限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要求的,罚款500元/次;对特殊情况限期未整改又未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的,酌情罚款500-2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安全违章,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或其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罚款50元/人次。
2、对工作不负责任(如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本制度安全规定要求,不及时制止或要求其整改的),罚款50元/次。
3、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罚款50元/次;未加及时制止的,罚款30元/次。
4、未按规定安排施工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的,罚款200元。
5、由于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存在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大小和影响工期长短,给予责任人或部门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5.外委施工单位和人员管理制度 篇五
WHNYLM/ZD-009-2015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外委施工单位的权益和外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职责
1.外委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能力进行验证,对施工劳动组织、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生产、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收集与施工单位相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及资质文件。告知外委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安健环部负责定期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消防和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党群工作部负责施工人员出入、车辆物料出入的排查,对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办理施工工作证的人员,禁止其进入厂矿作业。
4.施工地点所在单位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施工,对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可责令外委单位限期整改,如外委单位存在推脱或整改不及时的情况,施工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和安健环部,予以处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商)依据集团公司《外委施工单位考核办法》实行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具体如下。
1.安全风险抵押办法、抵押金额
2.公司依据神华集团公司《外委施工单位考核办法》制定了《安全协议》,协议中明确了乙方在安健环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力,同时明确安全风险抵押要求。
3.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4.公司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制度,在外委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安全风险抵押要求,中标单位开工前按规定向核算中心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否则严禁开工。
5.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兑现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拒不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造成人员轻伤的,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扣除风险抵押金的100%。
第六条 因外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作业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按实际发生损失金额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服从我公司安健环管理、不配合安健环检查的、对隐患不按要求整改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使用无证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等违反我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公司安健环部、工程主管部门、作业所在单位均有权利按公司相关处罚办法开具罚款单,并汇总到安健环部,统一提交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按罚款数额从外委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八条 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在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后,核算中心方可退还剩余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招标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对外委施工的单位资质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等、行业技术水平及人员资格证进行验证和确 认,其内容为: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特殊工种人员特殊工种操作证是否齐全有效。
5.其它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资质及安全工具检验证明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工程主管部门、安健环部联合审查,验证后,方能委托。
1.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健环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2.乙方施工前,必须编制开工报告或作业方案,明确人员、安全措施、工程质量标准,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并经工程主管部门、安健环部、作业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就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培训,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同甲方签订《安全协议》。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 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7.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到安健环部办理入厂工作证,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二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厂内,按公司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5.如有施工人员流动要提前提交书面说明给安健康部,安排培训和办理工作证,一经发现违例,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
6.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及轻重伤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健环部,由甲方安健环部报上级公司备案。
7.以上规定如有与国家和上级公司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和上级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6.31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管理制度 篇六
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保证我矿生产需用设备的及时供应,对我矿内部修理有困难,确需外委修理的设备制定以下维修制度。
1、根据矿生产安排情况,由生产办机电组设备管理员按月及时编排检修计
划。矿内部能修理的决不外委修理,确实存在困难需要外委修理的设备,必须列出单项外委修理计划,经机电组长审查和矿领导批示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2、设备维修工程量的审核应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设备库房保管员及矿经
营办负责人参加,对每台件委托修理设备都要逐台查看,三方核实,并提出修理费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3、4、外委单位应由矿统一安排。受矿委托的单位应与矿签定维修合同,合同要附上各种设备维修价格,以便以后结算操作。
5、所有外委设备需用材料由承修人自己解决,矿内不再出维修配件。维修
单位来矿领取待修设备时,必须按设备管理员开出的维修设备清单对照领取,不能挑肥拣瘦,要统一接受分配。库房设备管理员负责按清单发放,不能随意调换。经各方签字后,留好存根,以备设备维修完好后,验收消帐。
6、移交验收外委修理设备时,维修单位应先申请,设备管理员,库房保管
7.外委加工件管理办法 篇七
随着近几年公司的发展和用工制度改革,把大量的辅助工序进行了业务外委,x达公司承揽了主要的外委作业。对业务外委区域的安全管理,张总、郝书记、杨总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要强化业务外委的安全管理。按公司领导的要求并针对业务外委存在的问题,近几年,生产技术部从制度完善、培训、检查与考核、日常工作等方面不断强化对业务外委的管理。
一、对业务外委主要的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公司多年来的管理实践,明确把业务外委区域视同x钢自己的工作区域,纳入x钢的安全管理体系,按“同步教育”、“同步预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要求,强化安全管理。
强化制度管理。制定了比较详尽的、可操作性强的《关于加强业务外委安全管理的规定》,并依其制定了《安全管理协议书》,要求各业务外委单位与承揽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建档,规范管理。辨识和印刷了业务承揽区域的《岗位危险源点控制卡》,发给业务承揽区域职工进行巡检。业务承揽单位职工同时参加业务外委单位召开的安全例会及班前会,做到同步管理。
以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为重点,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公司对近400名业务承揽单位区长及班长等基层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各业务外委单位也分工种、工艺,对业务承揽单位职工进行了多次培训。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检修管理。公司按“四同”管理要求,每年都进行多次专项或综合检查,仅在12年进行了3次大的综合性检查,查出不符合项230余项。各业务外委单位也按要求,对业务承揽区域进行检查,同时设备点检把业务承揽区域设备纳入公司内部设备管理范畴,进行日常巡检。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立即整改。规范业务承揽单位及区域的检修管理,对系统检修及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公司及分厂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重点现场监察,有效保证了重要检修的安全。
针对存在的问题,多次组织业务外委、承揽及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管理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加大考核力度。对查出的隐患及发生的事故严格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在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仅在2012年就对业务承揽单位考核近9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公司把业务外委安全管理当作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管理,业务承揽单位的安全管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随着公司三期技改项目投产,业务承揽区域不断扩大,人员不断增多,且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致使业务承揽单位在安全管理形式和方法、工作态度和重视程度等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也发生了一些比较严重的事故:2010年宏钢公司发生氧气管道坠地事故,2011年钢达公司在一轧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死亡事故,2012年1月,宏钢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死亡事故;3月,钢达公司在四合一料场发生一起窒息死亡事故,12月2日,又在检修天车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这些业务承揽单位的安全管理与公司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不能满足x钢安全发展的需要。
(一)业务外委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单位对业务外委的安全管理存在着差距,部分单位领导重视不够,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能,没有按“四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
(二)业务承揽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所谓的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养不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常识和知识不够,对x钢所要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规程等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各种监督检查不到位,基础安全管理工作形同虚设。
2、职工安全素养较差。业务承揽单位的职工流动性大,干二、三个月就不干了,这些新招收的职工本身素质不高,又没有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所以不适应岗位的安全需求,但也有相对较好的,如:宏钢的钢渣处理厂、腾钢在炼钢的包保区域,人员相对比较固定,安全素质也比较高,安全管理也比较到位,近几年一直比较稳定,没有发生事故;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跟不上,部分职工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也较少,走形式,造成部分人员不具备最基本的安全素养,操作能力欠缺,致使发生上述事故。特别是电钳工,有的没有特种作业证,有的根本不懂作业常识,不了解现场状况,就直接进行操作。
3、部分业务承揽单位的班工长、区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素养不高,不具备基本的安全工作能力,换一句话,就是不具备班工长的能力,如何管理本班人员?
4、施工、检修的过程管理不规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所使用的设备工具及作业现场隐患较多,人员操作不规范。
5、各区域都存在包活干,只顾干活挣钱,不讲安全,不讲投入,不讲管理的现象。
三、下步重点工作:
针对存在的问题,各业务外委及承揽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好公司领导及专题会议的要求,严格按“四同”管理要求,做实业务外委安全管理工作。
(一)x钢内部要做到:
1、公司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外委安全管理,通过加大考核力度,特别是事故考核力度,提高外委及承揽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在业务外委区域发生事故,要按考核额度上限对业务承揽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对业务外委所在单位视同发生相对低一等级的事故进行考核。
强化业务承揽单位区长、班工长的管理,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将对各业务承揽单位的区长、班工长及基层安全员等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对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发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不合格的取消班工区长的任职资格。
2、各业务外委单位必须加强对业务外委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以查隐患和查违章作业为主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整改隐患,做到隐患治理常态化。动态掌握业务承揽区域职工情况,并登记建档,突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在业务承揽单位进行三级培训及日常培训的基础上,对业务承揽单位职工进行相应的培训,以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要做好新区业务承揽区域的管理。在对新区进行充分危害辨识的基础上,对业务承揽单位进行全面的书面交底。
(二)各业务承揽单位必须做到:
1、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业务承揽区域的安全管理,履行好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完善基层安全管理,强化基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并通过培训提升基层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使其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能力,同时为各业务承揽区域配备具备相应安全素质,具备做好安全工作能力的区、段、站安全员负责本区域安全管理。
2、对新职工实行倾向化管理。借鉴x钢在新职工安全管理的做法,与新职工签订师徒协议,实行师带徒管理,班工长负有监护职责,明确新职工发生事故,班工长是第一责任人。对班工、区长实行风险抵押制度,发生事故要扣除相应的风险抵押金。要对近两年招收的新职工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适应本岗操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3、要加强特种作业及钳工等技术工人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电工作业及煤气区域作业必须两人以上。钳工等技术工人必须具备适应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
4、抓好重点检修的安全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重要检修项目,特别是夜间检修,业务承揽单位的班长、区长、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护。
8.外委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外委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外委施工单位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公司应事先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并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实施,外委施工单位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公司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公司与外委施工单位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公司的资质和条件审查。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外委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司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施工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二)外委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严禁层层转包。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公司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外委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提出的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外委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施工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第三章 基建工程安全管理
第七条 外委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办理安全开工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措施,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公司与外委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五)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六)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七)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要保证施工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3%,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外委施工单位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及赔偿责任时,公司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十条公司制定外委工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把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与分析作为日常性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限期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施工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外委安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检查。有权纠正外委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有权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下达限期整改、停工整顿通知书及其行政
经济处罚决定书;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称职的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项目变更和图纸会审及竣工验收时,公司工程管理部必须参加审核、验收;公司对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外委工程安全信息应纳入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范围;公司应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档案,本制度所涉及的各项监督、检查、验收信息全部存入档案。
第四章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四条对公司基建工程外委项目,公司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政府行政审批文件要求,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对环保设施及水保设施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公司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告相关主管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外委工程承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公司应立即向上级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
符合安全要求;其从业人员的膳食、饮用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七条外委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和人员的职业病、传染病、其它疾病进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应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规定标准。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委工程进行安全考核,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活动,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及时兑现奖惩。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队伍或个人,公司给予考核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重奖。负责人不服从管理的外委施工单位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外委施工单位必须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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