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2024-11-28

省教育厅最新通知(共11篇)

1.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篇一

关于组织全市中小学开展“阅读伴我成长”系列主题阅读活动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市直中小学:

现将《省教育厅在全省中小学组织开展“阅读伴我成长”系列主题阅读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开展的“书香帝乡”活动,认真组织实施。

基础教育科

2012年4月11日 此项活动是全省范围内的大型活动,旨在提高师生的阅读习惯、兴趣,增强学生爱国爱校爱

家乡的情怀,各校要借东风按要求制定方案,开展一系列活动,方案4月18日前上交中心学校,活动要留有图片、小结等痕迹。中心学校将适时邀请教育局来校参观检查。北城中心学校

2012.4.1

1省教育厅在全省中小学组织开展“阅读伴我成长”系列主题阅读活动的通知

鄂教基〔2012〕5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为了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建设学习型湖北的意见》(鄂办发〔2012〕3号)精神和要求,根据省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2年“书香荆楚·文化湖北”全民阅读活动实施方案》(鄂全阅办[2012]1号),省教育厅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在全省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组织开展“阅读伴我成长”系列主题阅读活动,并确定今年阅读活动的主题是“爱国爱校爱家乡,健康快乐成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阅读活动的重大意义

在全省中小学校组织开展“阅读伴我成长”系列主题阅读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建设学习型湖北”战略部署的具体内容与措施,今年开展的“爱国爱校爱家乡,健康快乐成长”主题阅读活动,是我省2012年“书香荆楚·文化湖北”全民阅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文化强省,打造精神高地,提高全民思想文化素质,推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精心组织阅读活动

省教育厅制定了中小学“爱国爱校爱家乡,健康快乐成长”主题阅读活动方案(见附件1),明确了活动的目的,提出了“十个一”的活动内容和五项基本工作要求。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动员,搭建平台,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努力打造有特色的阅读精品项目,确保每一所中小学校的每一位师生员工都参与到活动中来,确保活动有序性和有效性。

三、切实保障阅读活动顺利开展

组织开展中小学主题阅读活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组织开展系列主题阅读活动作为本地、本校的一项常规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不断创新,创造经验,及时总结,表彰先进;要保障经费预算投入,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顺利有效开展中小学主题阅读活动的长效机制。

为加强对教育系统阅读活动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了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明确中小学主题阅读活动的相关具体工作,由基础教育处负责。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协调阅读活动的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阅读活动相关制度,以及工作信息上报和督办检查机制。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将当地阅读活动情况,以简报和工作总结的形式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省教育厅将对各地活动开展进行进行检查督办,同时,对各地好的做法、案例进行总结推广。

3月底前,各市、州教育局要将阅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活动组织方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侯竹青,电话:027-87328063,传真:87328097,邮箱:555@e21.edu.cn。

附件:中小学“爱国爱校爱家乡,健康快乐成长”主题阅读活动方案

中小学“爱国爱校爱家乡,健康快乐成长”

主题阅读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爱国爱校爱家乡,健康快乐成长

二、活动目的今年开展“爱国爱校爱家乡,健康快乐成长”主题阅读活动,旨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习惯和终身学习的理念,掌握正确的阅读方法,创新、探索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和学校德育工作的有效方式与方法,并通过阅读,不断增强学生爱国爱校爱家乡的情怀,树立为国、为校、为家乡而学习奋斗的理想,让学生在读中学,学中进步,进步中将康快乐成长。

三、主要活动内容

1、精读一本好书。每个学期,每个师生员工精读一本好书。学校可结合活动主题,推荐阅读目录,可以班级或学习小组为单位组织开展阅读活动。鼓励师生、同学间相互推介书籍,交换阅读,扩大阅读范围和阅读量。

2、上好一堂阅读课。学校要从语文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中,每周安排一堂阅读课,组织学生到阅览室阅读,教师要辅导学生掌握正确的阅读方法,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学习撰写读后感,进行阅读赏析。

3、撰写一篇阅读心得。结合阅读书籍或阅读活动,每位师生员工撰写一篇读书心得或阅读活动感悟,引导反思,提升阅读效果。

4、开好一次主题班会。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好一次主题班会,交流阅读心得体会,开展讨论,碰撞思想,共同提高。也可以学校、班级为单位,组织举办阅读汇报会、演讲比赛或文艺演出等。

5、邮寄一封阅读书信。结合省教育厅、团省委、省邮政局组织举办的湖北省第八届青少年书信文化活动,利用传统的书信方式,每人给同学、老师、亲人、朋友邮寄一封书信,分享所读的好书、抒发爱国爱校爱家乡情结、倡导健康的学习生活方式等,利用学生身份,推动“手拉手”促全民阅读活动。

6、办好一期黑板报。结合阅读主题,以学校、班级为单位,由学生自主办好一期黑板报。也可结合学校实际,由学生自主办一期校报专刊、一个宣传栏或校园广播节目等。

7、举办一次主题书画作品展。结合学校写字教学,以学校为单位,每学期举办一次校级书画作品展。

8、建好一批阅读基地。各地可依托乡镇中心学校,或借助社会资源,有计划地规划建设一批能辐射周边学校、社区的青少年学生阅读基地。

9、捐献一批阅读书籍。开展城乡学校对口帮扶捐书活动,丰富农村学校阅读资源,提升农村学生阅读质量。鼓励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县际捐书活动,尤其向偏远农村、山区、民族地区学校和留守儿童服务站等捐赠书籍。

10、评选一批先进个人和单位。鼓励各地、各校开展书香校园、书香青年、精品阅读项目、优秀阅读案例评选活动,对活动组织得力、效果良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基本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阅读活动的组织开展,认真制定阅读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切实做好活动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活动按要求顺利进行。

2、坚持全员参与。中小学全体教职员工均要参与阅读活动。

3、注重活动效果。各地、各校一定要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实际,不断创新,打造活动特色,形成活动品牌。要建立工作督导、督查、考评、奖惩等制度和机制,增强活动效果,确保活动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

4、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校园广播、校园网、校园宣传栏、黑板报等,积极做好校内宣传活动,营造阅读氛围;通过编发工作简报,引导活动开展,交流推广工作经验;通过公众媒体,宣传活动组织先进单位和个人,宣传阅读活动中涌现的模范带头人。

5、加强督促检查。省教育厅将组织专门力量,不定期对各地阅读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全省通报督查结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组织督查组,对所属学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办,确保活动扎实进行。

2.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篇二

为促进民族团结教育进课堂、进头脑, 有效推进我省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全面幵展, 省教育厅、省民委将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 在《云南教育》和《今日民族·中小学版》幵展云南省学校民族闭结教育征文活动。一、活动意义通过活动, 教育引导广大学生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全校学生的回信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我同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和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奋斗历程;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 树立建设伟大祖S的远大志向, 学习建设美丽家乡的知识技能, 投身民族团结的伟大实践, 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梦、%个兄弟民族一家亲的团结梦。二、征文内容及要求O学生作品 (反映民族文化、民族团结的作品) ·文章类1000字以内·绘画类类型不限, 可是单幅作品也可是系列作品, 配作品说明, 100字以内·摄影类配照片说明, 300字以内©教师作品 (民族团结教育巾的小故事、经典教学案例、教学心得体会等) ·文章类3000字以内·绘画类类型不限, 可是单幅作品也可是系列作品, 配作品说明, 100字以内·摄影类配照片说明, 300字以内©i己录性作品 (记录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感人事迹, 记录学校在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中有特色、有亮点的活动) ·文章类3000字以内·绘画类类型不限, 可是单幅作品也可是系列作品, 配作品说明, 100字以内·摄影类配照片说明, 300字以内三、征文作品刊登及评选O优秀作品刊登。师生反映民族丨才丨结的优秀作品将刊登在《云南教育》和《今曰民族·中小学版》上。©征文作品评选;为表彰先迸, 活动结朿后, 省教育厅、省民委将组织评选出“优秀组织奖”和“优秀作品奖”。四、投稿方式投稿请发电子邮件至:728970638@qq.com或邮寄到:昆明市学府路61号云南教育报刊社《云南教育·视界》编辑部邮编:650223;联系人:张金灿;联系电话:087丨一65844725

3.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篇三

鄂价费规[2012]3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调整幼儿园收费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附件1: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托儿所、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州、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提供必备的幼教用书和幼儿图书玩具物品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据实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的方法及程序。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州统一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市相同类型、等级及资金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九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剔除财政性经费和上级拨款部分):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30%以内适当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市、州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幼儿园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收取。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四条 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下同)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合理自主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监审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监审成本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省定项目范围内确定,应体现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将此类办班费用计入正常办园成本;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按月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教育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收取。

第二十四条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以外的城市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办学前班并收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学前班,招收5-6岁学龄前儿童的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第二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

各类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凡未取得办园资质的非法幼儿园一律不允许收费。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对违规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公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备案或超过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六)以转制公办民助等名义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暂行办法 通知

收费附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4.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篇四

鄂教人〔2009〕2号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资教生选派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州、县、林区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和《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鄂教人[2004]2号)精神,今年我省继续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并结合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派2000名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进行为期3年的资教工作。为做好今年资教生的选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工作。

2、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品学兼优的贫困毕业生和来自贫困县(市)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3、志愿到农村乡镇中学任教,且服从组织安排。

4、身心健康,符合《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二、优惠政策

1、考核合格的资教生,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按学年发放。对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此奖励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2、资教生的工资由县(市)按照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3、毕业生来自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校、符合推免资格的,可先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服务期满后再回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4、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可免费保留在原就读高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也可直接转入县(市)。

5、对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由省教育厅出资组织相关培训,免收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费。

6、凡到恩施州及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服务3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经选拔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省教育厅和招生院校在学费上给于适当优惠和补贴。

8、服务期内表现特别优秀,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农村乡镇任教达一定年限的人员,经过选拔,由省教育厅出资送到国外培训。

——

9、资教生在服务期间,每年暑期由省教育厅组织到汉进行免费业务培训。

资教生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还享受国家、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三支一扶”工作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选派步骤

1、宣传动员

省教育厅将在3月中旬组织高等学校进行动员、部署,公布各县(市)的岗位需求计划和选派任务。4月初,举行第五届“播种希望与未来”——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巡回报告会,组织优秀资教生代表到各有关高校作巡回报告,请各有关高校做好组织联络工作。

各高校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层层召开毕业生动员大会,并充分利用校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毕业生充分了解农村资教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动员广大毕业生踊跃报名。

2、组织报名

(1)学生报名(4月1日至4 月25日)。自愿参加“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毕业生登录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网站(网址: http://job.e21.edu.cn/)下载《湖北省2009年资教生(“三支一扶”支教人员)报名登记表》。毕业生可根据公布的各县(市)农村教师岗位需求及个人专业特长,填报3个志愿服务县(市)和2个任教学科。然后将《湖北省2009年资教生(“三支一扶”支教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2)学校审核、录入报名信息(4月26日至4 月30日)。

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湖北省2009年资教生(“三支一扶”支教人员)报名登记表》汇总后,对毕业生的报名资格和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利用报名管理系统录入报名表上的信息,打印《湖北省2009年资教生(“三支一扶”支教人员)报名统计表》。审核盖章后连同《湖北省2009年资教生(“三支一扶”支教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一份)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同时提交电子数据)。

(3)外省高校的毕业生可直接登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湖北省2009年资教生(“三支一扶”支教人员)报名登记表》,由本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4月30日之前邮寄到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邮编:430071,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号)。联系人:黄建利,联系电话:027-87300247。

(4)5月上旬,省教育厅向各市、州、县反馈报名情况和学生信息。

3、考核签约

考核主要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签约工作分两批进行:(1)提前面试签约。由各市(州)教育局于5月10日前,组织所辖各县(市)教育部门与市(州)所在地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进行面试、签约。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市(州)教育局和市(州)所在的高校共同负责。请各高校、各市(州)教育局于5月13日前分别将所辖各县(市)签约情况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

(2)集中面试签约。省教育厅于5月中旬组织全省高校应届毕业生供需见面和面试签约活动。请各高校届时集中组织本——

校已报名但尚未签约的毕业生按时参加面试和签约。各县(市)教育局届时应根据申报的需求、毕业生本人志愿以及面试考核情况与资教生现场签约,保质保量地完成今年的选派任务。

已签约的毕业生不得另找单位(考上公务员和研究生的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岗前培训

7月上中旬,省教育厅组织对资教生免费进行以教育学、心理学及教材教法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岗前培训。

四、有关要求

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报名,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资教生政策、选招要求、工作程序、时间安排和各县(市)资教生岗位需求信息;对毕业生填报的《湖北省2009年资教生(“三支一扶”支教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和上报;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及院系的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和完善正确的导向机制;鼓励各高校对到基层资教的贫困生适当减免学费和偿还部分助学贷款;鼓励各高校对赴农村工作的优秀毕业生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鼓励各高校每年拿出部分辅导员及行政岗位 , 从服务期满的资教生中优先选招、补充;建立健全资教生跟踪服务和定期联系制度,对资教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继续给予适当的帮扶,以激励他们在农村学校更好地教书育人、建功立业。

2、各市(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联系,注重选拔质量,认真落实资教生的各项政策。要主动向高校通报本地资教生需求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向高校毕业生

介绍本地岗位需求和开展资教生工作的情况和做法,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参加资教;注重了解填报本地志愿资教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学习成绩,可以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考察工作,切实提高选拔质量;要根据学科需求,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参加面试签约活动,完成今年资教生的选招任务;要安排好资教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以鼓励和吸引资教生在农村学校任教。

联系电话:027—87328089(湖北省教育厅干部人事处)027—87300247(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

务中心)

附件:

1、湖北省2009年资教生(“三支一扶”支教人员)报名登记表

2、湖北省2009年资教生(“三支一扶”支教人员)报名统计表

3、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资教生 选派 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200份

5.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篇五

黑教发函〔2010〕26号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有关厅(局)教育局(处),各省属高等学校: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制定目的在于确定2011年至2015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总体任务,提出具体要求。为做好我省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总体安排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教育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确定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围绕我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等重大部署,以优先发展、改革创新、提高质量、促进公平为工作方针,以夯实基础、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内涵为工作着力点,以进一步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增强教育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能力为导向,以推动“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三大任务落实为主线,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

二、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步骤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3月)。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对“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课题研究任务。充分做好编制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明确规划的制定思路、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第二阶段:规划起草、修改和完善阶段(2010年4—8月)。组织专家起草、修改和完善规划文本,经本地、本单位严格审核,在科学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地、本单位的“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三阶段:规划报审阶段(2010年9—12月)。2010年年底前完成相关规划的衔接及规划文本的论证工作,并提交上级部门审批。

三、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

1、加强研究,理清思路。要充分考虑到我省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全省教育发展的总体趋势以及国家和省的院校设置标准及相关要求,科学分析、合理定位,切实组织开展好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工作,理清规划编制思路。

2、发扬民主,社会参与。在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参与规划的编制,集思广益。要积极组织专家队伍,完善咨询方式,充分吸纳各方面建设性意见,把规划的编制过程作为发扬民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

3、突出重点,强化衔接。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突出重点任务、主要方向。同时加强规划的纵向与横向衔接,下一级规划要

与上一级规划相衔接,相关的专项规划要与总体规划相衔接,各项规划之间相互衔接。特别是要注意与国家和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以及“十一五”期间教育规划完成情况相衔接,使各阶段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有机对接,保障连续性。此外,根据规划的性质和作用,既要研究提出预期性、导向性、可行性的指标,也要研究提出一些有约束力、能检查可评估的指标。

4、加强领导,全面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明确一位主管领导专门负责。要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以确保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6.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篇六

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通知内容)

发布人:张冰发布时间:2010-4-29 17:07:23所属关联:培训通知

关于落实省人保厅2010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直有关企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商定,现就全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对象:根据黑人保函[2010]29号、99号文件规定,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其中: 2005年(含2005年)以来参加教育厅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等达到240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于参加培训; 具备“直聘”权限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参加培训由学校自定;免于参加培训但已报名、缴费人员,可以办理退出手续(具体办法见黑龙江大学网上通知)。

二、关于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的效用: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是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培训合格人员的学时可记入教育部门组织的本轮教师培训学时。

三、报名截止时间延至4月20日,培训截止时间顺延,具体开课时间另行通知。

参加继续教育是国家的规定,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也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和动员应培训人员积极参加培训;省教育厅将实施对教育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精神仅适用于今年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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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篇七

【发布日期】1983-09-23 【生效日期】1983-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学历

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3年9月23日)

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近来,许多人员或其所在单位来信来访,要求明确学历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学校学生的学历情况比较复杂,既不能简单地根据学生所在学校名称来确定学历,也不能完全按当前的规定来解决历史上遗留的学历问题。为了妥善处理这类问题,现对建国以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学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一、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学校,招生时对学历有明确规定,在学生学习期间学校未作调整变化的,不管是哪级学校,采取何种办学形式,修业年限长短,都应按当时的规定确定学历。

有些学校的级别、修业年限、培养目标等在招生时虽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三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时又作了调整,在确定这些学校学生的学历时,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在调整前和调整时已毕业、结业和肄业的学生及调整方案中注明维持到毕业的高年级学生,都应按当时的规定承认他们的学历;凡在调整时改变学制的学校,应以改变后的学制为准。凡调整方案中注明作肄业处理的学生和由大专改为中专,学习至毕业的学生,不管他们是否学过某些大专课程,都不得将他们改为大专毕业。

二、二、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建立及其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是分别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确定的。非经上述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批准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国家不予承认;这类办学单位无权颁发毕业证书。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的分校(院),扩招的自费走读班,教育学院、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地、市试办的师专招收的普通大专班,凡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纳入省统一招生计划的,对其毕业、结业和肄业生均承认学历。

三、三、凡按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国家不仅承认其毕业生的学历,同时也承认其结业生和肄业生的学历。各办学单位根据教育行政机关的统一要求制作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文凭)、结业证书和肄业证,都是学生的学历证明。鉴于“文革”前有的高校为了在证书上区别本校不同办学形式,对有的毕业生颁发了结业证书或修业证书,因此,对这类学生的学历要作历史分析,凡证书上写明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全部学业,成绩及格者,均承认其毕业学历。各有关学校有权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解释他们所颁发的证书,也有权撤销或收回他们过去颁发的不适当的学历证明。

四、四、学历问题和工资待遇问题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现行工资政策中关于定级、升级条件和标准的规定,不能视为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依据。

五、五、“文革”前因工作急需,经省级党政领导机关决定提前抽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工作或应征参军的(不含被精简下放的学生),其学历问题可按我厅〔83〕鲁教高字29号和〔83〕鲁教中专字7号文件精神办理,即:凡属毕业生或基本学完专业课的,可补发毕业证书;其他可根据学习年限,补发肄业证书。

六、六、国家招生计划以外擅自接收“代培生”是违反国务院国发〔1978〕146号文件规定的,既不能将这类“代培生”视为正式学籍的学生,也不能将他们视为计划内招收的进修生。接收“代培生”的学校不得给他们颁发学历证书,对过去接收的“代培生”,可以出具学习情况的证明。

七、七、凡是过去已发过学历证书,由于本人不慎而遗失的,除有特殊需要者(如经组织批准出国,需要持学历证明者)外,原所在学校一般不再给学生本人补发正式证书,但仍承认他们的学历,可向用人部门出具证明。

八、八、教育行政机关一般不出具学生个人的学历证明。用人部门如需要了解有关学校的等级、学制、性质和办学方式等问题时,应向办学单位了解;原学校已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处理。

确定学生的学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干部队伍的建设和有关学校的信誉,也涉及到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学校和单位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审慎处理。要坚决杜绝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如有发现,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8.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篇八

各位专业技术人员:

从今年起,全省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现将《关于开展2011龙川县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的通知》(县人社局发)、《关于开展2011龙川县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的通知》(县教育局发)的两份通知下发到各办公室,请各位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做好“2011龙川县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工作”及“2010、2011龙川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补充如下:

1、在11月10日前要完成个人注册工作,分别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广东学习网”注册,两个注册信息(姓名、身份证)要一致,否则无法进行正常申报。(已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过的不再注册)

2、2011龙川县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广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低碳经济”)学习累计要达到18学时,即要在“广东学习网”购买18个学时的课程,每个课时4元,共72元,学校将在11月份的岗位费中给每位专业技术人员补助72元作为此次的培训费,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公需科目的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可直接申报。(今年已参加高级、中级职称评审的老师也要参加此次培训、申报)

3、“20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属补充认定,请大家按照《关于开展2011龙川县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逐项申报,并在11月30日前完成。

4、“201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 请按照《关于开展2011龙川县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逐项申报,申报结束时间另定(要等专业科目培训结束),本的选修科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可以先申报。

5、以为单位,各个科目达到最低学时标准(公需科目18学时;专业科目42学时;选修科目12学时共72学时)就算完成该的继续教育任务。

6、各个科目申报到最后一步时一定要点击“送审”按钮,否则申报无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请大家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培训、申报工作。

龙川县实验中学秘书室

9.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篇九

甘教直装[2011]4号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中小学教育技术 装备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厅直中小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司函[2011]33号)要求,现将我省2011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统一使用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统计系统。请各市(州)在中国教育统计网/doc/2006-12/26/24983/index.html

注:如二者有不符现象,请以系统中预置学校代码为准。3.上报要求与时限

本系统每个学校需填报并生成一个独立的.CSW文件,中心小学要将所辖各学校逐个填报生成上报文件,注意在填报另一个学校时将填报数据在系统中打印两份,各学校同时上报打印稿(盖章)一份和生成的电子文件,请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并亲自报送教育局电教室。上报时限最迟为2012年2月25日前,请务勿延误。

10.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篇十

苏教体艺〔2009〕19号

各市教育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和省军区政治部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附件:

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国家人才培养、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第五条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省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将学生军事训 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工作。高中阶段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学与研究室。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学与研究室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国防教育活动的计划安排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把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纳入在校生的必修课程,同时开设军事类选修课程。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将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作为学校办学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办学水平评估和军事课课程建设评价。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时间安排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个训练日(8课时为1个训练日),本科院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课时,专科院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不得低于24课时。高中阶段学校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为7至14天。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加强军事课课程建设,提供课程建设所需的保障条件,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分班组织教学,完成《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教学内容。军事技能训练期间,不得安排军事理论课教学。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由学校按照1:40-50的比例提出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军区司令部协调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派出,或报军区审批后统一安排。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人员,由军分区(警备区)或者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帮助解决。

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应根据批复的学生军 事训练计划,保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可在学校内组织,也可到军事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核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计算学分。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巩固和拓展学生军事训练成果。

第四章 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年招生人数800-10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军事教师。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聘任的军事教师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逐步建立国防教育职称系列。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二十九条 军队派遣军官,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由所在学校按学校聘任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所在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其它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军队派遣军官人选和工作量由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协调确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充分发挥军队派遣军官的作用,加强军事课程建设。军队派遣军官应接受所在学校教学管理及教学督导。

第三十条 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的办法配备,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胜任《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高中阶段学校应定期对军事教师进行考评。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和普通高等学校组织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当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市教育局、军分区(警备区)应当有计划地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兼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每三年不少 于一个月。

第五章 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军队院校,所需的教学和工作经费,由省军区协调省财政解决。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经费含学生集中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国防教育活动、学生军训职能部门办公等费用。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学生军事训练的实际需要,足额安排所需经费,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应统一着军训服装,所需经费按《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承训部队官兵在普通高校帮训期间的门诊医疗、往返交通、住宿等费用在学校列支,伙食费由学校给予补助。参与学生军训组织管理的校方工作人员由学校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七条 江苏省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 型活动,由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各地各校也应定期举行学生军事训练相关活动,并安排专项经费。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在省政府、省军区的指导下,在普通高等学校集中的城市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基地,为学校实施规范化的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会同物价、卫生等部门对军事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管理。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第四十条 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标准由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会同省物价局制定;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军事训练及基地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属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警备区)根据总参谋部的统一规划或军区、省军区的安排,予以保障。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训练用枪,由学校按配备枪支与参训人数1:15-1:20的比例,向当地军分区(警备区)提出申请,由 军分区(警备区)审核,报省军区批准后配发。训练枪支在配发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四十二条 经省军区批准,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枪支由军分区(警备区)安排保管。

第四十三条 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安排专人管理,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员进行政审。

第四十四条 军分区(警备区)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员编配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枪支、弹药,由军分区(警备区)或者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保障和管理。军分区(警备区)对高校实弹射击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把关并统筹安排。实弹射击所需弹药按每人6发的标准予以保障。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印发的《学生军事训练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八条 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二)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 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未能足额安排或挤占、挪用以及其它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六)未按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学生军事训练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而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六)、(七)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篇十一

2013-01-09 [文号]:鄂教职成〔2013〕1号 作者: 来源:职成教处 浏览次数:204

各市、州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校中专部: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强化各市州教育局对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职责,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等职业学校声誉,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证书的管理

(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属于国家法定证件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书。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按照统一印制、集中分发、学校填写、市州验印、省教育厅监督的原则执行。

(二)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管理,完成学业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三)省教育厅负责统一印制《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各市州教育局负责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核发、验印及其他管理工作,审核毕业生的入学信息、学习过程、学习成绩以及相关材

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对毕业证书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所验印的毕业证书负责;在省教育厅注册学籍的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核发、验印工作由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负责。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学生毕业证书的打印、颁发工作,对毕业证书载明信息负责。毕业证书填写内容要统一规范,证书编号共14位,按年份(2位数,如13)、学校代码(8位数,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校代码),以及本校当年颁发毕业证书顺序号(4位,如0001)编号,加盖学校印章和校长签章,经市州教育局验印后颁发给学生。毕业证书上的照片统一使用蓝色背景、2寸免冠照片。

二、毕业证书的办理程序

(一)学校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本毕业学生的数据维护,保证数据的准确和规范,毕业生名册信息必须由系统导出生成。2012年秋季以前未在系统注册的毕业生可由学校将数据信息手动录入并生成毕业生名册(见附件1),2012年秋季及以后注册学籍的学生毕业信息必须由系统导出。

(二)学校将毕业生名册、毕业生成绩汇总表和打印规范的毕业证书一同交市州教育局职成教科进行审核、验印。

(三)毕业证书遗失需由省开具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供毕业生学籍注册登记表、学生招生录取表、毕业生名册,经市州教育局职成教科审核后到省教育厅办理。

(四)省教育厅将在2013年12月前实现毕业证书信息网络查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各市州教育局职成教科务必在每年的7月1日之前将审核办理毕业证书的基本信息数据库报省教育厅职成处,由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将毕业生信息统一上网。

三、毕业证书发放的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市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明确验印及学历认证流程,落实管理责任。按照“谁验印、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操作、滥发毕业证书的学校,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伪造和变相买卖毕业证书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省教育厅将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检查毕业证书的验印、发放过程,抽查毕业证书信息准确性。对管理不善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市州,将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赵国新

联系电话:027—87328019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名册upload/fck/ThuJan1000852UTC201320928.doc

2.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审批表upload/fck/ThuJan1000925UTC20135759.doc

湖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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