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精选8篇)
1.工资不涨工人日子更难过 篇一
实际上,工人要求涨工资,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的幅度超过收入增加的幅度,二是贫富差距产生的心理失衡迫切要求提高劳动报酬。
如果看看历史,我国工人也有过近20年基本没涨工资的历史。有位1958年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说,他参加工作定为二级工后,十七八年就没有调过级,当时他作为省属重工业国营企业的工人,二级工每月工资为36.5元,直到1979年改革开放,工人才普调工资。但那时职工间基本没有贫富差距,也不存在工人“用脚投票”。因为那时只有调动工作,没有跳槽一说,就算当时允许跳槽,国营企业同行业同级别工人,除了地区差和国企级别差外,工资都是一样的。应当说,一二十年工人工资不动,却能保持工人队伍稳定,和当时的物价稳定有关,当年北京盐价每斤提高一分钱,都能惊动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亲自过问。
然而,低成本的劳动力价格,虽然给改革开放打下人口“红利”的基础,却也阻碍了企业技术进步的提升。在改革开放之初,有个企业引进半自动化生产设备,但不用其中的自动化设备,原因是用人更便宜。就如现在遍地开花的超市,如果职工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人价格,恐怕就不会有现在意义上的超市了。实际上,人工价格的提升,如同一柄双刃剑,给企业带来压力,也推动了企业技术进步,更迫使产业结构调整。
笔者想起改革开放初期的攻坚阶段,有个常用词叫“阵痛”,意思是说社会为产下“改革的婴儿”,必然要经历生育的阵痛,要求广大职工群众承受企业改革带来的“阵痛”。只是随着改革开放取得的串串硕果,劳动者也要求分享发展的成果了,首先从“沉默是金”的农民工开始,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要求提高劳动报酬。而随着物价的攀升,以及财富不断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所有劳动者随之发出越来越强的涨工资呼声。这是因为工人与公务员或白领、金领等群体相比,工资增速和幅度最低。而从公平和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果实的角度出发,国家也强调,建立正常的劳动者工资增长机制,让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当改革深化仍会产生“阵痛”时,“阵痛”不能全由劳动者群体去承担。
虽然,由于工人要求提高工资的行动,使得过去靠人口“红利”而作为摄取利润的劳动力输入大省,频频出现“用工荒”,是企业的不幸,但这个不幸并不是工人涨工资的原因,而是产业结构调整不到位的结果。有一点儿毋庸置疑,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比重,会让工人过上好日子。而保企业降低工人的收入,也未必能保就业。
2.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篇二
案例:某工程因甲方资金原因停建15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索赔:
1、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15000元/月、副经理12000元/月、技术负责人10000元/月、其他管理人员(6人)平均8500元/月
索赔费用:(15000*1+12000*1+10000*1+8500*6)*15=88000*15=132万元
2、劳务公司留守人员:管理人员(3人)平均9000元/月、工人(5人)平均6800元/月
索赔费用:(9000*3+6800*5)*15=61000*15=91.5万元
合计:132+91.5=223.5万元
作为业主如何审核?
一、我们先看合同约定,我们再看法规约定;
处理如下:
定性:按楼主所说,产生索赔的原因是业主单位,因此责任由业主负责。
二、分析如下:
停工时间确定:
1、有监理公司出具的停工通知吗?有,按监理单位出具的停工通知计算时间。由业主的停工通知,也可以按业主停工时间计算停工时间。没有,那么有施工单位催款、或因资金原因强行停工的函件吗?函件有业主单位相关人员签收吗?
没有函件,那么你凭什么说有15个月?我说只有10个月。我说是施工单位歪叼,我业主单位还有损失呢。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
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否则视为施工单位放弃索赔。
施工单位的进场、施工的进度是否与计划进度一致?不一致,是施工单位的原
因,可以反索赔。
记住:确认时间是关键,否则非常不利,不仅仅是人的索赔,还有现场机械的索赔。
2、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是合格的工程量吗?有监理验收签字吗?是不是有
一部分没有签字?那这一部分就是有争议的工程量。最高法院解释: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款,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赔偿。
反索赔。
3、停工后驻留现场的人员,经过业主或监理公司认可,同意,签字认可了吗?
停工后有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交接的清单吗?施工单位是否在索赔中把已进入
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私自运出施工现场,如有进行反索赔。
因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就是业主的材料,与亏欠施工单位的钱是两个概念。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现场人员的确定,没有监理或业主单位的认可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一概不认。最多3人,2个
保安,1个管理人员,工资:管理人员3000,(这个所谓的管理人员是一般的管理人员,不是建筑专业人才,无需那么多钱)
保安:2000*2,这点钱业主也出得起,起码也保卫了业主的资产。
为什么管理人员是3000元,保安是2000元,最多要三个人,那个地方有这个
规定啊?
施工企业边边干活耍点流氓,只要方法,手段适当,你放心钱一毛不会少你的,并会赚回不少钱,我们这的一个项单位最后至少赚回3千万。
没有停工通知,只有甲方,监理,施工方的会议记录,甲方也不签认.28天内施工方向监理,甲方提交了索赔报告,甲方啦啦.还有要有策略,不懂的可以像一些擅长索赔的施工单位学习一下,这是一个索赔事件,需要有理有据。依据之一就是施工合同,看合同专用条款对甲方资金原因造成的停工如何及建筑法等相关法律。
若是停工15个月此种索赔是错误的。
停工3个月施工单位就应提报索赔申请,甲方就应有答复。施工单位早该进行工作调整。
真正索赔不仅由人工费还有材料、机械设备的各方面费用的索赔。
对于此种简单索赔,甲方根据自己掌握实际情况,与施工单位协商给予施工单位合理人工看护等费用及部分管
没有停工通知,只有甲方,监理,施工方的会议记录,甲方也不签认.28天内施工方向监理,甲方提交了索赔是对索赔的内容问题,而是说根本就没有提起索赔,因为索赔申请的涵件业主拒绝签收.怨~
如果索赔报告业主拒绝签字的话 你可以邮寄到他公司 只要他签收了还不签字就属于默认了 小伎俩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可以进行索赔,但是一定也要依据,更要合理。停工一年多没活干
地干坐着,完全可以和甲方协商,除留下必须的人员外,比如保安等,其他人员可以派到别
就讲钱的补偿。这样去要,估计甲方不会同意。还没说索赔利润及利息等等的赔偿呢,要是
所以说,索赔一定要做,但是一定有理有据有节。
我赞成楼主的索赔方案。我就亲自经历过这种索赔:
在建设单位没有发出停工通知的阶段里,我是按照现场实际发生每个月分别汇总的,索赔的主要内
工人工资,周转材料的租金,机械租金,甲供材料的保管消耗物资费用,工人提前遣散费,已经签
租金的价格均按照市场价执行,最后这别款数量当然是比较大的。
最后,经过多次、多方面的磋商、沟通,原则结果分为几块处理:
1、建设单位发出停工通知发出以前这段时间,是建设单位决策时间;理所应当建设单位集体人为
2、停工通知发出以后,在停工方案未决定以前的时间段内,理所应当建设单位集体人为因素,全
3、停工方案发出以后,按照停工方案进行索赔。
4、最后,索赔款具体计算方法就是我每个月的索赔报告。
当时,我每个月的赔偿报告都报给现场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也没有人员敢签收,不过我每个月都们办公桌上,自己留下底稿。
不过,历时两年,工地也没有复工,施工单位最后为了尽快解决结算,做出了让步,也没有能够得洽表函都是我发出去的,我是这样认为的:双方都认为自己的损失最小了就可以了,不赔的话也不话,也不可能。十赔九不全。我估计也就在总赔偿价款的70%---80%之间了。双方老总最后一次性
2点建议:
第一,窝工费用肯定是要支付的,就是付多少的问题,我们一般按照市场
班测算的;
第二,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工资问题,要求他们提供当事人的个税单,工
个人观点:
1.甲方资金原因造成停工,一般合同类有相关的违约责任,可根据约定或银
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进行赔偿(冬季停怠应扣除);
2.如停工期间,施工方是否提供相关资料,报监理.甲方备案?
3.总的来说合情合理的给予补偿,甲方也不能让施工单位有过大的损失,毕
合同通用条款中可以找找,有处理方法的。停工不能一直停着,窝工也不
部承担。
主要还是双方协商解决。
关键是怎么证明这些人都因为这个工程的停工,而闲置在家。还是在别的做,就呆在工程现场,那就核实市场价赔偿。但是我相信不会再现场呆上
应该赔偿,施工单位不愿意停工呀
因业主方资金原因造成停工,现场留守看管设施的人员给予费用补偿,项
在停工期间项目经理及相关技术人员随着工程停工肯定要转移到别的项目
方停滞在工地的脚手架,塔吊等设备应补偿其租凭费.延迟15个月,业主
我不知道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也不知道停工期间文书的往来,但我认为这
工,在停工期间的索赔业主肯定是要破费的,设备、脚手架要计租金,留
工期间的索赔要求应有一定的合理性,过高的要求只会搞得双方都不愉快
只能协商···取个双方都近乎满意的价~按这个索赔甲方是不会给的。
此数据不可怕,可怕的是没证据
索赔成立必须有三方签认,没有
施工单位实行的弹性工作制,未必都要呆在工地,特别是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怎么可能不在工地呢,不在工地的那是公司的老总。
项目经理如果经常不在工地只能说明管理的混乱,不在项目上为什么要给他
钱,你现在停工这么长时间,谁知道他是不是辞职了,或是干别的去了。要 拿出个强有力的证据才行。回复 叶鲲 : 每天在工地呆着的给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现实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如何有理有据,妥善处理,请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
甲乙双方都是不愿意看到的,因为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因此还需要双方共同协商,让彼此的损失降到最低为好。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现实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如何有理有据,妥善处理,请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
甲乙双方都是不愿意看到的,因为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因此还需要双方共同协商,让彼此的损失降到最低为好。
窝工有那么严重吗?施工单位一般来说,都有好几个工程项目的吧,不至于窝工如此!再说,窝工赔偿应该有个费率问题,不可能完全按工资支付的,要折算双方协商的。
这种情况是常有的。虽是甲方原因停工,应有停工通知。但甲方总强调马上开工,不让撤走人员,一天天拖的。项目经理肯定不让走,根据工作需要如马上开工的话到哪儿去找合适的管理人员啊?这还不算,劳务人员也在现场,没有工作量,却要支付生活费用。都是三天五天拖的,并不是开始就知道会停15个月。
这种情况,建设方因会同监理及施工方先做停工处理。那么停工中只需考虑工地值班人员的工资即可。不会发生这么恐怖的数字。这事双方协商,一般发包商都很强势,必须有书面证据和有关当事人的签字。一般来讲,工程停工15个月,现场的周转材料及塔吊等机械设备是不会放在施工现场的,现场也不会有管理人员,只会留下警卫看护工地,民工离场这段时间,没有施工也不会全额发放工资,这些都是业主方需要考虑的,最主要的是要有证据,没有证据那就成了马拉松,看谁熬过谁了。
索赔一看签订的什么合同(总价合同、单价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类型不同则索赔不同。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因采用招标工程的工程较多,现根据单价合同我说一下自己的见解:
1、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签订的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双方风险合理分摊的一种。
2、停工损失包括人、材、机三部分组成其中(1)人工费的补偿是按降效来处理的,即是在人工费的补偿是要去掉其合理调配的费用;(2)机械费分两种,一是自有机械按折旧来处理,二是租赁机械按租金来考虑;
3、材料费是涉及到解除合同以后的费用,即停工56天以上的处理,(若发包人或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等“专用合同”约定情况出现时解除合同)则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专用于本工程的特殊材料费由发包人承担。以上均为
1、不是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且不是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且及时提出了索赔才可以得到的合理利润
2、并且停工为线路上关键工程的停工,若非关键线路则另当别论.最后说一点楼主说停工15个月是不现实的,因停工56天后就要积极协商处理争取早日开或就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那还是尽早解除合同为妙。否则真停工15个月后就是发包人想索给你那么金银子但是不是也一时拿不出来呀?呵呵
个人愚见,请多批评。现在这个建筑这个行情 还谈什么索赔,谁愿意和业主把关系搞的那么紧张啊。首先甲方项目管理人员肯定是不想出现什么索赔,没法向上面交代啊!关系好的话可能从其他的地方弥补下。主要还是协商!索赔一定要做,但是一定有理有据有节。
个人观点:1.甲方资金原因造成停工,一般合同类有相关的违约责任,可根据约定或银行利息给予赔偿;三钢机械停怠费用可根据乙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进行赔偿(冬季停怠应扣除);2.如停……
按合同执行,一般各地区都有相应的停滞费
不知道别的地方如何处理,河南省定额站颁布过一个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可以作为计算依据。(其中看护人员规定为:5000m2以下2人,以上3人),补偿包括:看护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周转材料费用、施工机械费用等五项,没有管理人员费用。
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篇三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避免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维护企业市场良好信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65号),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市劳发[2007]131号)等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企业工作要求
1、施工企业作为项目部的上级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经常进行督查,必须成立防止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指导并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施工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和制度。施工企业领导要经常深入项目建设一线检查工作,并要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立即督办整改,一旦出现拖欠行为和劳务纠纷时,要积极进行协调,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矛盾上交。
3、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农民工住所通过公布本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张贴发放维权宣传单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宣传教育。
4、施工企业要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防止由于管理疏漏而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工程用款,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筹措资金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新开工项目杜绝拖欠,未发生拖欠的项目杜绝发生新的拖欠。
5、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工作要求
1、项目部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项目部财务室对民工建立民工花名册,并将每个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进行一一核对,然后每月30日各工区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室,财务室在10日前将民工工资准备完成,并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
3、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经理是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并要求各劳务施工队或包工队推荐1~2名代理人专门负责该施工队或包工队工程计量、结算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劳务承包人每月30日将工资分配方案报项目部审批,待计量结束,张榜公示,民工认定无误后,由业主项目办现场监督,项目部经理参加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必须做好工资发放台帐记录。
4、每期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后,将工资分配名单在农民工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后报业主项目办备案。
5、项目经理部认真把好劳务公司结算关,加强责任成本管理,严格分解、明确责任,杜绝劳务协作队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出现。资金无论如何紧张,必须首先保证各工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并督促劳务协作队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6、项目部发放工资时,记录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要求农民工本人在工资发放册上签字确认,以便于发生劳务纠纷时能够拿出真实可信的证据。
7、项目部必须安排一名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将其联系方式报业主,并积极与业主现场代表衔接,共同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兑付过程中的问题。
8、项目部要掌握劳务人员的详细登记情况(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登记表应由农民工本人填写,签名画押,本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和家庭住址,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核实并将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立档备案,不得使用无身份证的劳务人员,必须发放农民工维权卡,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含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等。
9、针对建筑劳务市场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加强动态管理,当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及时了解并进行统计上报业主现场代表备案。
10、项目部必须编制真实有效的《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应急预案》。
三、监理单位工作要求
1、监理单位应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掌握施工企业项目部是否按要求发放农民工工资,对存在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工程计量,价款支付时应按合同规定扣除3 O%的价款,并注明原因。
2、监理人员签认价款要及时准确,在权限之内对工程计量、变更等注明金额,使建设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地用于工程建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3、若发生拖欠行为或出现劳务纠纷,协调过程中需要监理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协调现场。
四、罚则
1、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施工企业项目部还是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把问题解决在现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按合同规定、制度办法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对各施工企业项目部及相关监理单位进行通报。
2、业主现场代表发现施工企业项目部在签订劳务合同和兑付农民工工资清单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路局清欠办。
3、对信用不良,拖欠严重的施工项目部(包括项目部经理)和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其列入信用不良项目部、信用不良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名单,并对其上级公司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五、罚金
1、凡农民工上访至我公司管理处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1万元。
2、上访至总公司的,该施工单位处罚1-2万元。
3、上访至区管委会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2-5万元。
4、上访至市政府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5-10万元。
4.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篇四
见
农民工管理和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和省、临汾市规范劳动用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彻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建设领域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责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10日内,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产禁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或者其它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严禁使用童工和智障人员。每个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监察认定手续,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鉴证备案。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鉴证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已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前培训证件;
3、《建筑施工企业录用人员备案表》、《建筑施工企业录用备案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招用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5、参加工伤、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6、农民工上岗前的就业技能、安全培训情况。
农民工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如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不准聚众滋事,围堵政府。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施工企业必须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严禁违法分包和把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黑包工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单位须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建设单位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应先预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能完全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不发生拖欠时,可将预留的工资保证金返还给施工企业。如施工企业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从预留的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应定期监控建筑及其它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发现拖欠行为时,应依法快速处理。
市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记入企业的城信档案,作为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的依据。那一世范文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停业整顿不予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强化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如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1、对未按期办理用工申报和备案手续、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决定的,要处元上以0元以下的罚款;
2、凡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或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3、对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和大病医疗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
5.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五条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必须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持一份。
第六条企业必须在开工2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第七条企业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八条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更不得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按照合同价款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确认。对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及利息。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连续两年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工资保障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信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公示。第十三条企业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和清欠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企业结清工程款,造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必须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报表按月据实上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施工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企业未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专用账户的;
(五)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在3日内立案调查。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民工可以免缴仲裁费用。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追讨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农民工可以免缴诉讼代理费。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从其工资保障金中支付,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企业不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未按月据实上报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未进行公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手续及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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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第三条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县信访(农民工维权中心)负责总体协调,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城建、工商、公安、司法部门、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财政,配合信访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负责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和跟踪,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并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条
城建部门是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部门,应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入口关、项目竣工验收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指定专户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开工的,以及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要依据《建筑法》、《建筑施工管理条例》、《沈阳市建设工程分发包管理办法》进行纠正和处罚,直至停工整顿。
第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现场的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要限期治理,直至停工整顿。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欠薪逃匿涉嫌诈骗犯罪案件,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依法处理恶意讨薪、过激讨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及时调查处理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行为,保护执行人员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县总工会(农民工维权中心)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追讨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及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案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按照《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并在开工20日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用工录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或按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工资以书面形式列表发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否则,造成拖欠工资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对其从事工程建设的农民工负有支付工资的责任,负责拨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工资保障金,即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各按5%提取,超出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部分各按3%提取,存入财政指定的专用账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指定的专户,并负责管理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没有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将保障金分别返还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之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法库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法库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基数审核单》到指定银行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持银行收款凭证(现金缴款单回单联或转账回单联)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领《法库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持《法库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和施工许可手续,未缴纳工资保障金或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列表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表留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故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同时填写《建筑工程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册》,并在五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应付工资凭证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及工程竣工六十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总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法人资格或建筑资质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法人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二十七条
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县农民工维权中心、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拖欠农民工人数及工资数额,填写《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调查审批表》及《法库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启动支付意见书》,并由农民工维权中心亲自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发放后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应附在《启动支付意见书》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的,由用人单位重新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九条
县农民工维权中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用工诚信档案,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因被拖欠工程款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将工程包给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资质的,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启动、支付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对拖欠责任单位下达《法库县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等额补缴已经启动的工资保障金,并通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可持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部门签署的同意竣工报告、施工期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施工单位出据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缴款收据到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填写《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申请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含工伤工资及医疗处置费用等)行为的,应当自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库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工资保障金一次性分别返还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障金的,或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返还工资保障金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或返还的款额,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未缴纳(含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或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后未补齐的单位,责令其在三十日内缴纳或补齐;逾期不缴纳或不补齐的,对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或补齐。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全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工资保障金收缴、启动、返还等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确认,确认没有拖欠行为后,在7个工作日内返还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和清欠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果将工程发、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县农民工维权中心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一)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未缴纳工资保障金就施工的;
(五)有侵害农民工报酬权益等其它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工资发放表按月上报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施工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举报投诉电话。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签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从其工资保障金中支付,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据实上报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或未进行公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信誉档案。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手续及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篇七
“农民工”
“工资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
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
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应将上述相应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进行备案。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办法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
劳务发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包企业项目经理6-12个月的从业资格,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承揽新工程,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
劳务分包企业选定并预约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完成初始审核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选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完成后,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将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如有的劳务分包企业已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了工资代发账户,可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并。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在与劳务发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出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和企业代码写入劳务分包合同中。
三、农民工工资表的编制、公示和确认
在每月25日前,由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所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编制出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报劳务发包企业项目部审核,项目部依据IC系统记录的农民工出勤情况、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和所属劳动力管理员跟踪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将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公示三天。公示后对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分别由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盖章确认。
四、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一)每月2日前,劳务分包企业持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代发工资申请单(一式四份)和工资表(发薪数据文件,含电子版和纸质版)递交给开立农民工专用账户所在的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加盖日戳的第四联代发工资申请单退回劳务分包企业。
(二)每月3日前,劳务发包企业依据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汇总数额,将月度支付的劳务费中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直接打入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剩余劳务费可直接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对这两笔收入分别开具发票。
(三)邮政储蓄银行在对提供的资料和汇入金额核对无误后,每月5日将款项打入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实名制卡中。
(四)邮政储蓄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分别反馈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据邮储银行反馈的发放清单开具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劳务费发票。
附件3:
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
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
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支行/邮电局
年月日
附件4:
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
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的范围及账户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随着逐年对企业支付信用的记录情况,制定管理办法采取工资保证金的差别化设立。
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设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一)和银行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前往银行,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样本二)后,将等额支票打入在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银行回执“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
四、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启用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启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得到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或撤销。
(一)应急支付: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发放工资,需要启用工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的,由属地的区(县)建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申请“,经批准,银行在接到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样本三)后,启用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完成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二)补齐: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应急支付的情况后,账户内资金应在30日内予以补足,并将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报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撤销
经相关单位书面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符合撤销保证金账户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撤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样本四)前往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撤销手续。银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至建筑施工企业指定的账号中。
六、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联合对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存在未设立、未补足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
样本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样本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参考文本)
样本三: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
样本四: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样本一: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贵行为----------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于该单位在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存入-万元资金后,函复我处。
特此致函
--建设委员会(签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年月日
„„„„„„„„„„„„„„„„„„„„„„„„„„„
回执
--建设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收悉,该单位于--年--月--日在我行开立工资保证专用账户,账号------。截至--年--月--日,该单位专用账户存款额为-------。
特此回执。
------银行(签章)
年月日
样本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参考文本)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
地址:
乙方(开户银行):
地址:
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为:。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万元存入其在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二、甲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约定存款后,乙方为甲方出具开户证明及存款凭证,并详细记录甲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入账款项、金额和支出情况。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此账户不出售支票,只能办理柜台业务。
四、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有权责令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
五、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时,应持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出具的证明和存款人签章的付款凭证。甲方未出具证明的,乙方将不予办理启动资金相关手续。
六、专用账户资金启动以后,甲方须在30日内全额补足所动用的资金。逾期不补的,乙方有权向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局报告。
七、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有权持介绍信和工作证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可持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到乙方办理专用账户销户手续。
九、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
十、本协议生效以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将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本协议附件: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由甲方报建设委员会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样本三:
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
银行:
需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烦请贵行从的账户(账号-------)转账至,账号,金额。
特此致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签章)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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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四:
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现同意----(账号----)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由其自主支配,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签章)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
8.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 篇八
BFJT-BWB-001-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工作,确保我公司建设发展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好基地内的生活生产秩序稳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限于集团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 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公司、合同预算部、财务中心、物业公司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四条 凡是同我集团公司签定了施工合同的任何一个单位或部门都应凭签定生效合同到保卫部备案。对所使用的每一名务工人员,凭个人身份证,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 由施工单位结合务工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制定出工资花名册,并将花名册交于务工人员复核,由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和承包方法人签字后方可报保卫部核查。
第六条 根据集团公司的签约内容,按照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验收符合的工程或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首先造出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花名册。
第七条 将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花名册报保卫部核对人数。情况属实后上报合同预算部和管理工程的部门再次进行审核,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第八条 经保卫部、工程公司、合同预算部、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后,需支付施工单位或部门工程款时。首先支付施工单位提供的务工人员工资总额数。并将此款同工资花名册一同转集团公司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支付到务工人员的个人工资单上。然后将剩余的金额数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和清欠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对施工单位临时的增减务工人员要凭个人身份证和施工单位的介绍信到保卫部进行注销或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保卫部同施工单位的甲方代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务工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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