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12篇)
1.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改革的思考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工作任务的庞杂性以及入口广、出口紧等因素,导致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着人心散,工作积极性不高,人浮于事的现象,影响了审判工作和法院的整体形象。随着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司法警察职业化改革是势在必行。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1、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德育层次、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组建初始,由于各项准备不充分,在入口处没有制定相应的准入平台,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整体文化素质。加之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法警主要从事的是“武官”的工作,不需要跨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及其他各类业务素质考试的门槛,也较少进行常规的业务知识培训,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文化基础较为薄弱。
2、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目前,大部分法院法警虽进行了编队管理,但仍存在着大量的兼职法警,兼任着办公室人员或业务庭书记员等工作。同时,双重领导也未能真正落实,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警无法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和专业性管理。
3、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职能不明确。很多法院出现了“明明是法警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让法警去完成,而不属于法警职责范围,有损于法警形象的事情却要法警去做”这种职非所用的普遍现象,造成法警自身心理的`不平衡,消极应付工作的心理较为明显。
4、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激励保障机制不完善。司法警察由于没有审判职称,成了“终身制”,即便转行,也只能从事行政工作,出口比较单一,使法警队伍缺乏激励机制,难以实现优胜劣汰,同时也造成法警队伍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二、进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改革。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以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给审判工作带来的要求,促进司法警察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解决执行难。
什么是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的解释,我们认为司法警察职业化是指司法警察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执行司法警察的职责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1、形成正确的司法理念。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要求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地位进行准确的定位。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司法警察也应当正视法警工作的服务性、服从性特点,甘于当“配角”。
2、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和担负的职责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
[1] [2]
★ 法院法官实习报告
★ 县基层文化建设调查报告
★ 基层机构设置及其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 法官辞职信
★ 法官事迹材料
★ 新苑社区法院宿舍环境调查报告
★ 预备法官鉴定
★ 初任法官 自我鉴定
★ 法官先进事迹材料
★ 十佳法官颁奖词
2.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
一、确定联动地区警务联动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明确规定了法警的九大职责, 是法警履职的法规性依据。警务保障联动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 针对执法办案用警的需要, 审慎考虑是否采取联动保障。在实施警务联动保障中必须贯彻“自身为主、协作为辅、互为优势、慎重调用”的原则, 充分考虑出警机关的承受力、执行力, 上级机关不得以联动为由随意调用警力, 不得在自身警力足够的情况下调用警力, 不得在切实需要警力的情况下不采取联动保障使用警力。从过去的实践和现实需要来看, 警务保障联动范围的情形应当有:一是在查办重大案件, 自身警力无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时。二是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 自身警力无法控制可能出现突发情况时。三是参与或协助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自身法警不适合完成任务需要时。四是法警确实需要回避而警力不够时。五是跨行政区域执警需要提供警力协助时。六是所辖区域内执警, 路程较远, 需要驻地法警提供警力保障时。七是开展重大活动需要法警提供安全保障时。由于各地的地域环境不同, 行政区域范围的差异较大, 警力分布的情况也不一样, 各地对警务保障联动的范围可有所不同。
二、确立警务联动的指挥级别
检察机关警务保障联动应做到“属地管辖、就近调用、程序简便”, 针对任务需要和警力分布情况, 规范操作程序, 合理有效地使用警力。一是坚持以行政区划实施联动。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具有隶属关系。警务保障联动应以行政区划为结构单元组织实施, 这样能够确保上下警令通畅, 因此, 检察机关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警局———省级院法警总队———地市级院法警支队———县级法警队共四个层级来实施联动机制, 局、总队、支队三级分别具有职责范围内的警力调用权限。基层院用警则逐级申请, 由上级院来协调警力。二是坚持以垂直管理调用警力。以行政区划联动决定了警力调用的垂直管理。联动机制要求跨越行政区域的警务保障应逐级申请或下达, 不能只通过横向联系, 出于“情面”来借用警力支持, 上级院也应逐级下达用警令, 特殊情况下越级下达用警令, 应及时将情况向所辖院通报。坚持层级管理, 一级管一级,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充分发挥各级院的职能作用。三是坚持严格规范下达警令。警务部门是派警执警的主体。是否需要警务联动, 警务部门必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认真作出分析, 实事求是地申请, 科学合理地调用。下级院需要警力支持, 应通过警务部门向上级院警务部门申请, 由上级院警务部门根据任务需要和警力分布情况, 及时向执行警务联动保障的院下达执警令。上级院需要抽调警力, 应通过所辖区警务部门下达执警令。上级院下达执警令和抽调警力应事前向分管检察长报告。接受执警任务的警务部门受领任务时, 应将派警情况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并审签派警令。上级院下达执警令而下级院不能保证执行时, 应及时口头或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和下达用警令, 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 内容应包括任务性质、用警人数及携带装备、执警地点和时间、预计执警时限等主要内容。对于跨区域临时决定需要警力、由于偏远地区地域特点涉及跨行政区域用警、突发紧急情况下用警等特殊情况, 可采取电话申请和下达用警执警令, 但必须有规范的电话记录, 并按程序签批。
三、确保警务联动的职责履行
检察机关警务联动至少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的法警共同执行任务, 明确责任, 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平台, 是提供安全、高效警务保障的基础。在实施警务保障联动机制中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用警单位为主原则。一般情况下应以用警单位牵头负责警务保障联动中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即使协助的警力超过自身警力, 联动时的组织协调也应以用警单位为主, 用警单位不得以联动为由推卸“唱主角”的责任。上级机关指派警力作为牵头负责人的按照要求执行。执警中如果发生问题应以用警单位或上级确定的负责人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二是坚持整体性原则。警务保障一旦联动就应当看着一个执警平台, 所有警力在总体任务下, 按照统一的安排部署执警, 接受用警单位检察机关的管理和检察官的指挥, 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特别要注意少数民族地区执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警中法警个人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在追究用警单位责任同时, 也要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三是坚持依法履职原则。执行联动警务保障的法警, 应按照执行职务规则, 忠实地履行职责, 严格依法执警, 既不能因协助执警而出工不出力, 或者顾及多方面利益关系, 担心越位越权, 而无所作为, 也不能因系临时执警而随心所欲, 不顾及影响。法警联动执警后, 用警单位应及时将联动执警情况报上级检察机关, 同时, 将执警情况书面反馈给法警所在单位, 作为考核法警履职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警务联动的保障机制
下级机关如何对待和执行上级机关的警力调用, 是联动机制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 在现行的人财物管理权依赖于地方的情况下, 警务保障联动的实施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
(一) 集中管理制度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制管理的要求, 法警应占到本单位总人数8%至12%的编制员额, 据了解, 很多基层院目前难以达到这样的编制人数。由于各级院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地域人口、机关编制员额等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法警人数所占比例的问题应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 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院提出不同的人员比例数, 作出更加符合检察工作需要的规定。而各级院的编队管理必须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落实, 事实证明, 编队管理对于提高法警队伍素质, 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 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责任追究制度
联动执警必须严格纪律, 上级警务部门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好的单位或法警个人, 要给予通报批评, 对造成极大影响的应督导下级检察机关追究有关个人责任, 对问题较为突出的法警, 上级警务部门应责成所在院警务部门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推迟警衔晋升或职级晋升的意见, 对不适合在法警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提出调整意见, 通过一定的惩戒制度来确保政令、警令的畅通。
(三) 绩效考评制度
上级法警部门对联动履职要认真做好情况记录和登记, 将法警参与联动执警的人次、时间、完成任务情况等内容作为上级院对下级院警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与法警部门和法警个人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对联动执警好的警务部门和法警要及时通报讲评, 总结成功经验做法, 推动警务保障联动机制的创新发展。
(四) 建立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司法警察专业化, 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 严把“进人关”, 招收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 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其次是要加强培训, 提高素质。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 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 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 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 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第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 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无特殊情形, 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 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 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 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 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 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 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 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 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规律, 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摘要:近年来, 全国司法警察队伍为更好地为检察业务提供警务保障, 不断创新, 建立新的机制以适应新时期的检察工作需要。
3.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司法警察工作;问题及对策;新要求
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司法警察工作下一步发展方向,理顺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工作才能科学发展,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文章针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新形势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案工作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是随着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而出现的,这些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决定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前景。司法警察工作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为检察办案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有力的保障,必须达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职责职权要进一步明确
按照现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①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②执行传唤;③参与搜查;④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⑥送达法律文书;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只能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辅助检察官参与检察活动,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
(二)队伍管理要进一步规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属于双重领导体制。在新形势下,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要按照高检院“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要求,确立规范的司法警察行政领导体制,与检察官的独立履职相区别,以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警务保障能力。
(三)警务效能要进一步提高
这是新形势下检察办案工作对警务保障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为检察工作提供安全、优质、高效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提高效能,才能真正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确保检察工作安全、顺利、有序进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求对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锤炼过硬的作风,严明纪律,完善落实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可靠、作风优良、业务熟练、技能过硬的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当前司法警察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职责定位不明确
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域正在不断拓展,但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办案过程中的职权,法律定位不明确,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情况,发生推诿、扯皮现象,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时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职能定位不合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对履行职责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根据高检院规定,讯问必须要在办案工作区进行,但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进入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的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这三类对象,还有证人、被害人、当事人的家属、代理人等,法规并没有对后几类的人员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利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三)程序還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警协作不顺畅,主要是自侦部门以办案保密为借口,只告诉司法警察部门需要用警,而不告诉具体执行种类,不利于密切配合,保障办案安全;二是用警手续不完备,有时碰到比较紧急的警务任务,部门领导或者院领导往往以电话或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出警。
三、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协作监督机制,确保办案安全
我们要按照高检院“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编队管理要求,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思想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协作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之间协作监督作用,促进依法办案,确保办案安全。
(二)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应从严治警,以提高警务保障工作的效能。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危机意识;其次要强化警务技能培训,按照高检院“一熟两懂三会”的要求,使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都能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标准;三是畅通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从优待警,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为保持司法警察的整体活力和战斗力,应有计划地补充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使司法警察队伍永远保持活力和战斗力。
总之,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加强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的研究,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
参考文献:
[1]陈亦文.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思考.《法商论坛》,2011年 (1)
4.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摘要: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科学发展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人民法院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在法院全部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就不能放松队伍建设。只有把队伍建设好了,才能为发挥法院在社会中的审判职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本文拟对目前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进行分析。
一、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近年来,根据2002年7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基层法院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狠下功夫,通过抓班子、凝聚人心,带队伍、强化法官素质等措施,队伍的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但是,总的来说,在队伍建设方面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用人机制有缺陷。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从政绩看德才,把坚持科学发展观,吃苦耐劳,并且创造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做到既看审判工作的情况,又看队伍建设情况。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少数人因为其关系网,即使其本人不是业务高手,甚至是对业务根本不懂,也可以“平步青云”,坐上领导的座位。而有的人即便是几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地工作,并且也有显著的工作业绩,但在评价此人时把他的业绩撇在一边,绝口不提,结果是他辛勤劳动,却换不回一句肯定的话,也得不到任何“重用”。如今,干警的浮躁心理和急功近利思想非常严重,做事就是做给领导看,一心盼着“往上走”,否则就会“黯然神伤”。作为领导来讲,应当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干部任用机制,逐步拓宽干部能上能下渠道。同时,还要教育干警树立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思想,正确对待个人问题,经受住各种考验。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对干警的考核方法,突出综合考核评价,做到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在选人用人时要看好看准,真正把那些能力突出、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的优秀干警选拔出来,为法院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其二,高素质人才严重短缺。从队伍的学历水平看,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较少,也即科班出身的干警非常有限,而通过函授、电大、自学考试而得到本科学历的人员较多,除此之外,还不乏少数通过“顶替父辈之职”、“打通关系”进入基层法院的干警。从干警专业素质来看,审判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部分干警还不能完全适应岗位需求。像有的老法官,因在以前年代根本不需要用到电脑,现在当计算机进入各个办公室,而他们还仍然习惯于用手写文书,就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延长了结案周期。其三,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引起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涉及到法学的许多专门领域,当这些新法律、法规出台,旧的法律法规便派不上用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疑、难、新”案层出不穷,而审判队伍中的大多数人,已习惯于用陈旧的知识来处理新问题,势必造成案件处理的差错。因此,社会的飞速发展对法官的知识结构及思维方式的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墨守陈规”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求,我们迫切需要的是那些能够通过不断汲取新知识来完善自身的勤奋学习的法官。其四,培训没有抓紧,对业务知识的考核流于形式。近几年,基层法院对干警的培训工作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也采取了一些可行的措施,但在培训中,对“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标准落实得不够好。具体表现在:在培训经费上投入不足。目前,由于经费紧缺,大部分经费投入用于解决硬件设施和办理案件上,而用在人才队伍建设上的经费不足,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在培训工作上没有抓紧,考试不严格,往往是开卷考试,大家互相抄袭,成绩没有作为人员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既然没有压力,也就没有动力,最终不能达到提高干警业务素质的目的。
5.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作者:叶孝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3期
摘 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入手,考察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指出新条例的诞生,是对执行了十几年的暂行条例的一个总结和修正。通过学习新条例,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司法警察 法院 新条例 暂行条例 训练大纲
作者简介:叶孝亮,乐清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院司法警察。
201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新《条例》分为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等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行十几年来的成果总结。新《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前进,促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维护审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职责,“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从这些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代表着法律的公正,稍有不慎,就会损害职业形象,亵渎法律的尊严。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十几年来一直工作在执法第一线,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在新《条例》出台之际,本人不揣冒昧,谈一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的成绩,国家从“一穷二白”的困境中走了出来,人民生活变得相对富裕。与三十年前那种简单的社会结构相比,现在的人们复杂得多,涌现出各种不同社会矛盾,整个社会“处于走向现代化”前的矛盾聚集阶段。矛盾的增多带来了诉讼案件的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给司法警察队伍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司法警察警力严重不足
龙源期刊网 http:// 根据有关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数应为本院在编人员总数的12%,而目前大多数法院的警察人数大都没有达到个数目。司法警察不足,而诉讼案件增加了好几倍,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司法警察超负荷运转的局面。遇到刑事审判案件集中时,法院往往向武警部队救助,由武警押解犯人或被告到庭审判。司法警察警力的不足,也导致了法院“执行难”、“法律白条”等问题。
(二)司法警察的职责不明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但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大为走样,司法警察每天都在院领导眼皮底下过工作,他们就像一块砖,院长、法官有什么需要,他们就被派去做什么,很多法院的司法警察承担着司机、文书保管、会计、收发等工作。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的专业性建设,大大降低了司法警察的职业品格,导致很多从业人员职业神圣感降低。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流畅
现在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是《暂行条例》的产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这只是一个大的原则,究竟如何管理、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应的细则出台,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按照自已的需要进行管理,结果是上级管不了下级,上级领导想管下级法院警察,也无从管起,下级法院警察更多地看本法院领导眼色行事。甚至出现上级法院只调下级法院警察干活,其它事不闻不问,下级法院警察借故推脱上级法院交给的任务的现象。
(四)设备落后法警战斗力偏弱
相对来说,司法警察主要由人民法院系统管理,法院是标准的吃财政饭的部门,不可能有额外的收入,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设备老旧,很多法院司法警察除了手铐之外,再无其它执法工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但限于人手不足、经费有限,司法警察的训练处于空白状态。法警的战斗力不强,导致近几年不时发生罪犯在庭审途中脱逃的现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有它的原因,作为这支队伍的一员,我认为,造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此现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不明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我国的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名”,设立若干名法警做什么,并没有一个细则对此详细说明,法警与法官、书记官有何区别,也没有一个比较好的解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
龙源期刊网 http:// 例》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但法警如何在法官的指令下执法,也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法。
(二)法院领导不重视法警工作
对于法院领导来说,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判案,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才是法院的主体,司法警察属于法院的辅助人员,这种见解直接导致了法警地位的下降,出现法警当司机、会计等现象也就不足为怪。近几年,“执法难”问题突出,法院领导才想起了法警,但是如何让法警提高执法效率,很多法院领导并没有什么高招,执行难问题仍然不断蔓延。
(三)法院的经费紧张
法院是靠政府的财政拔款来维持运营的,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法院不可能通过其它途径来增加自己的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院所承担的工作也在快速增长。很多法院领导为了保证主要工作能顺利进行,经常把法警建设的费用划作他用,有些地方的法警,甚至连人民警察的岗位津贴都被法院挪作他用。
(四)法警的自身素急待提高
无庸讳言,造成司法警察队伍问题的原因,与法警本身有很大关系。前些年,我国法院的司法警察,好多人是从司机、收发员、会计、行政干部转岗而来的,也有的是从法官、书记员系统淘汰而来的,专业才能无从谈起,个人素质不高,也导致执法能力低下。
三、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措施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一直站在执法的第一线,他们的一言一行关系整个法院的形象。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破解执行难等难题。
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认真学习落实新条例,明确法警的职权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对暂行条例实施了十几年的一个总结,解决了暂行条例存在问题:在职责职权方面,对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配合民事执行等职责的定位做出了相对细化、准确的表述;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的7项职权,尤其是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解决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地位问题与工作问题,为司法警察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提高法警的个人素质,将不合格者淘汰出局
龙源期刊网 http://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并实行警官、警员职务序列。在司法警察的管理章节中,新条例对新入职的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应根据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原则,对所有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考核,不合格者转岗或退休,提高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三)落实司法警察经费来源,提高警用装备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条例》第四章规定,司法警察经费要纳入法院的预算、警用装备要现代化,并用一定篇幅对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等做出细化和明确。根据这些条款,司法警察的工作纳入法律条文,有效地制约了各级法院领导随意施政的行为。作为司法警察的从业人员,要通过认真学习新条例,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提高法院的警用装备水平。
(四)认真学习训练大纲,提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警工作需要,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明确教育训练的课目和课时,各级法院也相应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在新条例实施的大环境下,司法警察应根据教育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学习和比武,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学好程序法;提高自己的竞技格斗能力,让自己真正成为一个警察。
四、结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司法警察的地位,为队伍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新条例来训练队伍,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将有一个质的飞跃,人民法院为人所垢病的“法律白条”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6.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
虽然我从部队转业到基层工商工作时间只有两年多,对基层工商工作了解不说十知八九,也有百分之六七十,通过本人耳闻目染,调查发现,近年来工商基层干部建设在取得了许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这样那样一些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必须引起各位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目前基层工商干部队伍的现状。
从现在工商基层干部队伍的表面情况看,当前工商干部的主流是好的,总体上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但以高标准来衡量、来要求,那就还存在不少与新形势下的工商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不高。学习作风不过硬。在现在工商基层干部队伍的中,大部分来自工转干、军队干部转业安置、退伍士兵转干,甚至还有农转干的,文化层次参差不齐,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也高低不平。业务能力不过硬。少数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与办事能力较差,但又不愿加强学习,对局里面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各类培训都敷衍应付。学历高,水平低。从目前基层干部的学历来看,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干部较多,甚至连研究生类的高学历干部也有。但实际情况却是实际文化水平远没有达到所拥有学历的文化水平,存在“学历高、水低平”现象。众所周知,在某些培训中心获得的后学历又代表着学到了多少知识、掌握了多少技能,所取得的文凭又有多少分量呢?重娱乐,轻学习。基层干部队伍中忽视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学习的倾向十分严重,没有把学风问题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来对待。既不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也缺乏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业余时间热衷于各类娱乐活动,即使部分干部在学习,也浅尝辄止,不求甚解,学习不注意联系实际,难以虚实相结合,效果不佳。
(二)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严谨。一些干部职工没有上进心,对工作只有畏难情绪,没有创新精神,特别是当前工商职能转型,没有清醒的认识,存在等、靠、要的思想。表现在精神状态较差。个别工商干部对学习打不起精神,提不起兴趣,不关心时事政治,不关心国家大事,不关心单位建设,对一切都麻木茫然。有的工商人员对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缺乏正确的辨别和判断,不是针锋相对、坚持抵制,而是盲目从众、随波逐流。有些人工作无头绪,无思路,无计划,办事拖拉;有些人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安心工作,有事不请假,迟到、早退更是家常便饭;有些人到岗不出力,自由散漫,上班不做事,上班办私事、串岗聊天、上网打游戏、上班时间吃早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动力不够,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欠缺。目前工商工作在转型时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需要广大基层工商干部去思考、去研究、去探讨,在实践中开拓新思路,摸索新办法,制定新举措。但有的工商干部缺乏开拓意识、创新精神,固步自封,不求进取。进取精神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员素质的提高。一些基层工商人员缺乏强烈的责任意识,得过且过,应付了事,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在日常监管中疏于管理,把关不严,或者禁不住金钱、亲情的诱惑,乱开口子;或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哲保身,不得罪人,从而致使监管执法不到位。
(四)工作能力不强。面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一些基层干部感到力不从心,难以适应工商转型的需要;有的基层干部虽然长期在基层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但工作就是打不开局面;有的基层干部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满足于守摊子、过日子;基层工商所年龄普遍偏大,再加上工作很多监管任务重,少有时间主动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从事监管执法的能力不是很强。基层干部工作能力不强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基层工商所建设的瓶颈问题。
(五)创新意识不浓。一些基层干部仍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定势和工作方法,思想有些保守,行动有些迟缓。部分干部精神不振,缺乏争上游、创一流的信心和勇气,事业心、责任感不太强。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差的一些基层工商所的干部职工,在困难面前怨天尤人,工作被动应付多,主动创新少,缺乏主动干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更谈不上创造性的干好工作了。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机制不完善,干部管理缺乏科学性。满足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处理,不能由点到面,防治结合,往往是“亡羊补牢”。一些制度、方案制定多、落实少,严重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管理手段滞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仅仅依赖于考核的扣分扣款,而忽视了日常管理的重要性;另外,职责划分科学性不强,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导致在责任追究中存在着工作干得越多、责任追究得越多,工作干得越少、责任追究得越少的现象,极大地压抑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致使部分干部干工作满足于应付,怕担责任、逃避责任,边缘工作无人过问,需要协调共同解决的问题相互推诿。
(二)重业务轻思想,思想政治教育滞后,教育培训手段落后。60%以上的干部在观念上存在着重业务、轻思想的意识,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务虚的工作,可有可无。教育形式上有走过场现象,工作方法简单,形式单一,不能情理交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激发不起干部职工对政治理论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队伍缺乏活力和竞争力,更不能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干部培训教育内容多以业务知识为主,忽视了综合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往往是学历与能力很难划上等号,教育培训的效果不理想。干部综合素质没有明显提高,符合新形势要求的讲政治、懂经济、会查账、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比较缺乏。
(三)工作压力大,设施不完善,基层干部工作不安心。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任何事情都要基层工商所完成。基层工作的每一名同志都肩负多项工作和任务,工作压力很大。现在大部分基层工商所的办公条件都比较差,更谈不上解决干部的住宿问题。现在大部分基层工商所的干部家都在城区,到基层去工作没有吃住的地方。每月租房都要几百元,还有交通费,本来我们工商部门,与地方职能部门相比,经济收入只能算在中偏下,根本不能和税务、电信等部门相比,所以在同等的工作环境里,不一样的收入,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基层工商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重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政治思想建设处在干部建设的首位,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和灵魂。干部的政治思想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认识问题,包括对上级组织的认识,对群众的认识,对自身工作和责任的认识。只有端正了认识,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各种思想问题的土壤。为此,除了要不断增强基层干部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民主意识外,还应通过大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与自我教育活动,努力发现并深层挖掘各种思想问题的根源,以达到相互提醒、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基层干部要树立正确的理想观、权力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防线。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抗得起风浪、站得住脚跟、经得住考验。
(二)加大干部交流,激发工作活力。科学合理地进行干部交流。有交流才有竞争,有竞争才有创新,有创新才有发展。干部交流既是培养干部的一种方式,又是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之一。加大干部交流,激发工作活力。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干部的长期“静止”,产生了安于现状,不求进取和精神不振,通过建立干部交流特别是一般干部的交流制度,使一般干部3至5年异地交流一次,并形成制度,既分化“小团体”,又消除了排外思想,激发工作活力,形成奋发向上,克难进取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创新机制,激励干部发挥应有的潜力。工商人力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各种手段达到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相互关系的最佳配合状态,以此最大限度地释放人体内的潜在能力,从而产生最大化效益。在工商行政管理中,通过各种措施和保障机制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掘人的潜力。首先要建立健全激励奖励机制。每一个干部都有一种潜在的能力,作为领导,要注意激发和唤起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在运用榜样力量引导激励的基础上,给后进一个争当先进的机会,要对由后进成为先进的干部予以奖励,并将政治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使全体干部的潜能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其次是建立循环有序的干部交流机制。通过缩短城乡差别,提高基层待遇,建立岗位限时轮换的循环交流机制,增强干部管理的灵活机动性。三是改革分配机制,实行干部素质评估。将公务员素质提升与干部考评融为一体,通过采取自我测评、理论测试、同事评价、社会评议和组织评定等多种形式,把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有机的结合起来,细化、量化干部的思想观念、工作能力、服务水平、工作作风等综合素质的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估每位同志的德、能、勤、绩,将评估结果作为干部奖励、提拔等的重要依据。同时,改变现行的收入分配方式,建立机动的能级差别新型分配机制,鼓起干部的求知欲和上进心。
(四)大量引进人才,加强人才工作。大量引进人才,招录公务员。我觉得:目前正是政通人和的最佳时机,增编招录和缺额补员本身也不复杂,均可以在大学毕业生中招收人员。市局应原则上规定几个便于操作的条件,统一审核招录。加强人才工作,大胆培养和使用“德才兼备”的年轻优秀干部。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社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只有认真地做好人才工作,营造“善于发掘人才、吸引人才、培育人才、大胆使用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让每位干部都想争当人才、成为人才。
7.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一、当前基层法院法官流动的现状考察
当前基层法院的法官流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 法官服从组织安排调整工作岗位
包括上级法院法官被组织安排到下级法院挂职锻炼或担任基层法院院长;不同基层法院之间院长的任命调动;法院系统内部的交流任职;法院系统与检察院系统之间的交流任职。
(二) 法官因家庭生活需要主动申请岗位调动
包括向当地法院系统内部的其他基层法院调动, 或向当地的其他党政机关调动, 个别进行跨市调动, 调动指向的单位所在地通常为申请人的家乡或父母、配偶所在地。
(三) 法官因个人追求或家庭生活需要而通过考试实现调动
包括基层法院法官考虑上级法院职业发展空间更大而参加遴选;山区法院法官考虑沿海地区经济待遇福利更好、更宜居或考虑检察院系统、其他党政机关更易升迁而通过考试实现调动。
总体而言, 当前基层法院的法官流动呈现出经济较不发达地区法官流出多流入少、法院向系统外其他机关流出多而其他机关人员流入法院少等特点。值得一提的是, 当前基层法院岗位被作为公务员“跳板”的现象日益突出, 即个别法官因父母、配偶所在地区的公务员考试竞争较激烈, 而暂时报考外地较不发达地区的法院, 等待时机再申请调动或通过考试回到父母、配偶所在地区。
二、司法改革语境下基层法官流动问题的辩证分析
毋庸赘言, 每种行业的从业人员都会有流动现象。有上有下、有进有出的良性法官流动, 有利于不同单位间的法律人才交流, 有利于促进个人价值与社会发展需求的有机结合, 有利于激发法官队伍活力。但我们也应辩证地看到, 当前一些基层法院特别是较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无序、失衡的法官流动, 会对法院队伍建设、司法改革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一) 无序的法官流动影响法院队伍稳定
当前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流动上下、进出不均衡, 甚至有上无下、只出不进, 且流出人员多为中青年业务骨干, 新招录人员难以马上接替法官岗位, 造成法官队伍新老衔接不畅、业务传承不力的断层现象。同时, 也易使留职法官产生比较心理、落差心理, 令其工作热情减退, 甚至产生模仿效应, 使法官队伍的凝聚力下降。
(二) 无序的法官流动阻碍司法改革进程
法官是司法改革的主体, 法官的无序流动、隐性流失将影响法官员额制等司法改革制度的稳定性, 使法院人员对司法改革进展产生质疑。特别地, 法官的无序流动将导致一些较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一线审判力量削弱, 加剧案多人少矛盾, 限缩司法资源配置空间, 影响法院审判执行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 阻碍司法改革进程。
三、实现基层法院法官良性流动的现实路径探索
(一) 完善法官招录、遴选制度, 从源头促进法官流动均衡
完善公务员定向招录制度, 试行由省级组织统一招考后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岗位, 减少异地录用, 强化服务期限制度, 从而减少个别报考人员将首报法院作为“跳板”的不良现象。同时, 以司法改革为契机, 建立健全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从律师学者中遴选法官、上级法院法官到下级法院挂职、基层法院面向全国遴选当地籍法官等制度及其配套工作机制, 实现法官流动上下、进出均衡。
(二) 建立法官流动动态管理机制, 化被动应对为主动引导
建立地区法官流动管理平台, 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各法院法官流动情况, 对可能影响正常办案秩序甚至司法改革进程的无序流动, 及时提出预警;建立地区间法官双岗交流任职机制, 对因法官流动影响日常办案的, 及时调配人员解决, 避免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断层。
(三) 改善基层法官待遇, 提升基层法院“留人”魅力
推行薪酬、职级晋升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 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地域加给”薪酬制度, 推行偏远地区工资补贴制度, 统筹平衡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不同系统机关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 减少因待遇问题导致的无序流动。各基层法院特别是较不发达地区法院还应强化对外地法官的人文关怀, 通过院设食堂、宿舍楼、安排探亲假、举办联谊会等方式, 增强外地法官的归属感;及时了解外地法官工作生活方面的困难, 为其排忧解难, 让其安心工作。
摘要:本文关注基层法院特别是中小城市较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流动问题, 并辩证分析司法改革语境下法官流动的影响, 提出完善法官招录遴选制度、建立法官流动动态管理机制、以改革为契机提高基层法官待遇等促进法官良性流动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法官流动,基层法院,司法改革
参考文献
[1]艾佳慧.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一种基于实证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 (4) .
8.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八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司法警察 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和服务检察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科学化管理,是全面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司法警察在新时期的职能作用
在当今市场经济逐渐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警察的工作也有了新期待和新希望,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新时期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警察职能的服务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武装力量,法警工作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在检察工作中,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押解犯罪嫌疑人,参与办理案件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司法警察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工作出发点就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为检察工作提供良好工作环境,满足检察工作需要。如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因此,要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作用。
(二)司法警察职能的参与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法工作是一项基本职责,作为一名司法警察,不仅要精通应具备的业务技能,还要熟知警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各个环节牢记心中,打牢理论基础,践行于执法工作中。司法警察参与执法办案工作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检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司法警察职能的权威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比如执行拘传是司法警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规范司法警察执行拘传活动是司法权威的要求,司法权威是通过行使司法权,达到让人们信服法律的力量和威望的状态。司法权威完全是由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来实现,执行拘传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就是排除任何蔑视执法行为的发生,就是在维护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就是在维护司法权威。而且这种保障职能是非司法警察不可替代的。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权威性是神圣不可取代的。
(四)司法警察职能的广泛性
司法警察肩负着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责涉及面非常广,是展示人民检察院形象的窗口。如果司法警察的形象不佳,将直接影响人民检察院的整体形象。
二、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勇当主力军
在工作中,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强化措施,狠抓实施,加强警务保障,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突出司法警察职能,力促社会矛盾化解
一是以办案工作区为平台,强化协作,努力打造一流的现代化办案工作区,确保办案安全。邯山区检察院按照上级要求,在原有的警务工作区的基础上,重新装修了讯问室、询问室、接谈室、医务室、案件讨论室、法警值班室、专用卫生间并加装了报警系统、工作区内外的监控录像设备等高科技含量、高安全系数的现代化设备,实行工作区全封闭办案,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羁押、讯问等全部集中在工作区内进行,讯问室、询问室、卫生间等均实行了软质材料包装,所有设施均作安全技术处理,并安装了温、湿度计,通风取暖等设备,并按照可靠、有效、超前、实用的标准,安装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达到“三个毫不例外”,该系统不但具备录音录像功能,同时具备了远程指挥、对讲等功能,为实现规范办案、文明办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确保了办案安全。今年上半年,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经院党组研究,拨付专款3万余元,购置了警服、警棍、头盔、警绳、抓捕网、防弹衣等警用装备,进行了更新和裝配,并按规定配备了警车和囚车及专用通讯设备。今年5月底,省、市院办案工作区准用验收小组对所有整改的22项科目进行验收,均获通过,7月份省检察院颁发了办案工作区准用证书,办案工作区正式投入使用。
二是以服务大局为己任,积极参与办案,维护社会稳定。为保障自侦部门依法办案顺利进行,确保被调查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该院法警大队干警在配合业务部门办案中,认真履行职责,为保证办案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今年6月份,该院司法警察汲永梅同志在与反渎局办案人员到峰峰矿区初查一起渎职侵权案过程中,不怕吃苦,不怕炎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先后到学校、医院、村庄找被调查人取证。当办案人员在医院询问一女医护人员时,因该被调查人曾为他人出具一份虚假出生证明,在接受询问时因心里紧张致使脸色变白、行为急躁。为保证被调查人人身安全和取证工作顺利进行,汲永梅同志一方面为其减压,一方面密切注意其一举一动,避免了意外情况的发生,为办案安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并受到办案部门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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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完善职能为先导,健全机制,避免在办案中引发新的上访案件。该院司法警察参与到办案全过程,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在办理自侦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保护办案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不发生意外,防止案件当事人自杀、自残、逃跑的事件发生,构建检察官、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办案中因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而引发新的上访案件。
(二)转变履职思维,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强化组织意识。把司法警察当做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始终强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这一根本要求,树立良好的形象。在组织纪律观念上,要求当模范作表率;在具体行动上,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培养过硬的作风上,树立良好的行为形象、执法形象、职业形象和人格形象,努力打造队伍军事化,管理制度化,执法规范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是强化规范意识。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教育,强化司法警察严格执法、规范自律的意识,严格规范用警,从申请出警、派警、用警反馈等各个环节规范司法警察执行警务的各种行为,并以审批表、执行职务派警令、反馈意见表等表格为载体记载用警的全部流程;针对现场保护、执行传唤、拘传、参与搜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提押、押解、看管、送达、值班、处理突发性事件预案等司法警察具体执行职务行为作出细则规定。
三是强化素质意识。围绕当前检察工作重点,强化警务保障工作在抓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配合和服务意识;强化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活动中的法治意识,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依法执法;练就良好的体能素质和优秀的心理素质,增强在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工作中的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制定确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演练,不断在演练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遇有突发事件,沉着应对,有效处置。
(三)强化自身建设,保证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警务保障的基础。认真学习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是只把工作精力放在具体事务性工作上,时刻以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开阔思路,开阔胸襟,着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提高队伍向心力、凝聚力。加强对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坚持“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标准,建立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警务保障能力。按照中政委、高检院作出的各项廉政、勤政规定,严格要求,不断增强防腐拒变能力,树立公正执法的意识。制定司法警察内务管理规定,把司法警察的着装佩戴、警容风纪、出勤、请假等作为执行纪律的大事来抓,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树立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制订以岗位技能练兵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考察、考核制度,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和队列、擒敌拳、提押、实弹射击等多种形式的基本技能的培训和训练,使其成为一熟、两懂、三会的合格警务人员。此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司法警察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以进一步保障司法警察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三是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发挥警务保障作用。根据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具体业务具体确定到位、到人,符合“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作配合”的要求,形成“谁的职责谁履行、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问题追究谁”的工作格局。建立司法警察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在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职责的基础上,对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细化、量化,确定司法警察工作各项内容的分值,通过比较总分的高低反映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并对司法警察人员实行“绩效挂钩”,以实绩评先、用实绩选人,增加司法警察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有效发挥警务保障的作用。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在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的基础上,从日常养成抓起,切实加强法警队的内部管理;从点滴做起,务实地抓好法警队的建设,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充实、完善,立足现实,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创建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技能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使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在新的历史时期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准确定位,强力推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
要始终坚持以服务检察工作全局为中心,高标准严要求,高起点定位,全力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是坚持高定位,增强思想认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积极顺应形势的发展,要深刻领会各级领导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关于依法用好用活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眼于整体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深化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基层院的领导班子要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自觉从检察机关整体行使检察权的大思路中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
二是坚持高效率,优化机构设置。近年来,由于一些基层院没有充分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明文规定的司法警察要实行单列设置和归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司法警察队伍管理處于被动状态,削弱了基层院司法警察大队与其他业务科室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解决领导层面对机构设置和统一编队管理的思想认识问题,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首要条件,只有领导形成共识,高度重视,才能切实按照条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开展起来,才能不断适应高效率、快节奏的办案工作需要等问题,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坚持高素质,完善队伍建设。通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要不断加强警务训练规范化和业务学习制度化。紧密结合本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实际搞好训练工作。做到集中训练和岗位训练相结合、普遍训练和重点训练相结合,教材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训练中推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有效方式,增强训练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以训练促提高。在提高司法警察业务水平、技能的同时,要加强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以适应检察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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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坚持高标准,强化装备保障。从着眼实战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优先保障法警大队警务装备建设。除配齐办公用品外, 还需配备专用警械(具)柜、钢盔、高压电警棍、高压应急灯等专用警械具;优先保证法警大队警务用车等,为规范司法警察履职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
(二)认真履职,保障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检察工作应作为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随着新时期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担负着为检察工作提供警务保障职责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警务保障工作的任务、原则、方法和范围也提出了新的课题,使得警务保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范围更广、质量更严。
一是树立服务意识,全面履行职责。要牢固树立“履职就是服务”的责任意识,自觉将司法警察工作融入检察办案之中,主动与业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用警需求,做到在履职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提升履职水平和质量。
二是突出工作重点,保障办案安全。要始终把确保办案安全作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工作重点,做到事前有预案,即办案前,先召集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对个案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制订工作预案,明确各自在办案中的具体职责;事中有落实,即在讯问过程中,担负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管工作细则的要求和预案的安排,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办案措施,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脱逃、伤害等事件;事后有小结,即对安全办案情况,坚持每案一小结,总结经验教训,在进一步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再实践再总结,有效地保证正常的办案秩序。
(三)强化规范,不断提升司法警察履职水平
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展警务工作实践,执行《司法警察工作流程》、《办案工作区管理规定》、《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规定》、《保障办案安全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突出以确保办案安全为目标,以办案工作区为平台,以有序、协调、量化为运行原则,使法警工作既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而且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司法警察的性质,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按照军事化的要求从严管理。因此,要把“严”字贯穿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一是体现在严格管理上。不但要高标准制订各项工作制度,而且还要严格要求,保障警务活动行之有规。无论是完成重大任务,还是平时的日常工作,都必须做到严格执行规范,按工作流程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体现在严肃纪律上。纪律是无情的高压线,任何人不得违反,努力培养司法警察“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和执法为民的思想,促进司法警察养成严守纪律、公正执法的作风。
三是体现在严于律己上。分管检察长和法警大队长不但要敢抓敢管,敢于批评和纠正不遵守工作制度的行为,而且要严于律己,发挥表率作用,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去影响和带动大家共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四)创新机制,展现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效
工作实际中,要将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全面履行职责上,用履行职责的水平检验队伍建设的成效。要善于总结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经验,要把弘扬司法警察精神作为队伍建设的主线,让拼搏、奉献成为每个司法警察的自觉行动。要把整体作战,保证办案安全作为抓好业务工作的基本手段,要把司法警察警务机制改革创新作为规范化建设创新发展的根基,进一步科学配置警力资源,进一步强化训练演练,进一步提高果断出击、快速反应能力,强化实战效果,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检验推动警务机制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为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提供坚强的队伍保证。
9.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九
【内容提要】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实现全面化。一要加大内部监督力度。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深入查找,全面掌握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促进整改。二是要加大外部监督力度。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到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掌握干部活动动态。要多与纪检干部办过案的单位和当事人直接接触,听取他们对干部工作的反映。
近年来,广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了较好的工作状态,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我们忽视。
一、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当前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三不”问题,影响工作开展。一是不稳定。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易得罪人,甚至不被亲朋好友理解,且经济待遇不高,政治进步不快,生活方面更是“压力大”,经常是别人能去的地方不能去,别人能得的不能得,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不稳定,不安心本职工作。二是不适应。思想认识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相当一部分的纪检干部对当前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研究不够深入,导致工作创新力不够,工作针对性不强;三是不上进。有些同志面对日益复杂的工作环境和新的形势,缺乏更新知识的积极性,不能主动地补充吸收各类新知识;有的上进心衰退,工作被动应付成效差;有的因职位提升没有解决,消极颓废,从事工作精力不到位。
(二)综合素质有待增强。一是理论功底不扎实。不少干部主动学习理论知识的欲望不强,平时学习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学习不动笔、不动脑,为学习而学习,学习领悟不深,学习指导工作力不强,导致工作水平难以提高。二是业务素质不全面。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快速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域进一步拓宽,对纪检干部掌握各方面专业知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如,体现在查办案件上,违纪案件广泛涉及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经济领域,违纪人员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反调查能力不断增强,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当前纪检监察干部知识培训不多,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补充;很多干部长期在同一部门甚至在同一岗位工作,知识结构单一,接触面狭窄,协调能力不强,直接影响工作开展。三是表达能力不够强。当前相当一部分纪检干部平时重干事,文字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均不强,对更好开展纪检监察工作造成一定制约。
(三)工作能力有待提高。一是服务大局能力不够强。很多纪检干部只会孤立、静止的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不能把纪检监察工作与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很好地结合起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创新工作能力不够强。一些干部习惯于以简单的号令和应付性的传达来落实工作,习惯于靠经验办事,不善于研究,不能创新开展工作,工作缺少亮点、新意,影响工作效果。三是宣传教育能力不够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受传统的思想观念束缚,无论是在进人还是干部自身学习上,都存在重经济、法律、办案业务人才引进和学习培训,导致从事宣传教育的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从源头预防腐败工作成效。
(四)管理体制有待理顺。当前纪检工作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同级党委政府对乡镇纪委享有绝对支配权,乡镇纪委在组织人事、财物经费以及各种事务上对同级党委政府存在很强的依附性,而上级纪委更多地侧重于业务上的领导这个层面。上级机关在人事安排、福利待遇、行政经费等要害问题方面,难以为下级机关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依附同级党委政府,监督同级党委、政府十分困难,上述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和打击腐败的坚定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推进。
(五)基层纪委有待强化。一是专职不专用。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虽明确专职专用,但实际上有很多中心工作要配合,加之大部分没有配备专职纪检干部,纪检监察工作精力大打折扣,以至应付多,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人员流动快。当前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尤其是乡镇纪委人员变动快,不但造成工作脱节,而且易使干部懒于钻研纪检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乡镇、县属部门纪检干部业务知识薄弱,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基层纪委职能的发挥。三是工作时效低。由于工作精力牵制、业务知识薄弱等因素,基层纪委职能弱化,工作被动应付,工作效率普遍较低。
(六)作风有待深化。一是满足现状,缺少开拓精神。一些干部满足于当前取得的成绩,甚至产生“求稳怕乱”心理,一项工作还未开展,自己首先就没了底气,怕得罪领导,怕影响人际关系,怕社会形象,致使一些工作停滞不前,力度缺失。二是调研不深,工作指导不足。很多纪检干部开展联系基层工作不够,深入基层调研少,指导基层工作少,导致工作第一手资料掌握少,工作起来与现实脱节,抓不住关键,找不准工作方向。三是自我要求放松,损害队伍形象。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纪律观念不强,嘴巴不严,说话随意;有的存在不注意身份,不分场合,参与吃喝游玩;有的甚至违纪违法受到查处。这种现象如不采取措施,加以纠改,势必影响到整个纪检队伍的长远发展。
二、一些对策建议
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干部自身内在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等客观因素影响,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干部教育学习,做到长效化。一要抓好教育内容。要加强党性教育,促进干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加强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干部经住诱惑,耐住寂寞,守住清贫;加强宗旨教育,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促进干部深入践行一线工作方式,依靠群众办事,服务群众办事。二要创新教育形式。要在拓广教育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挂职锻炼等制度,让干部更多接触业务和其他经济、科技知识。同时要善于寓教于乐,把枯燥乏味的理论灌输转化为生动活泼的学习形式,提高教育效果。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要持之以恒,经常化、常态化,不能因工作属疏于学习,再忙再累,也要坚持执行既定的学习制度。
(二)拓宽干部流通渠道,把好“进出口”。一是完善准入制度。切实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作风上过得硬”标准,把能干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吸收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严格杜绝安置性进人和照顾性进人。二是畅通出口渠道。积极争取党委重视支持,通盘考虑干部交流问题,适当考虑纪检干部在非本系统内流向问题。对不能很好胜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也要畅通出口,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三是强化内部轮岗。长期在一个岗位任职不利于干部成长,应加快机关内部干部轮岗步伐,使纪检监察干部得到全面发展。
10.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任务。改革能否深入、经济能否发展、社会能否稳定,关键在于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能否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改革开放以来,基层党组织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创造了新的业绩。许多党员在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和关键时刻,冲锋在前,舍己为人,充分展现了工人阶级先锋战士的优良品格和时代风范。在各条战线上涌现出了大批党性强、作风正、工作积极,能联系群众的优秀党员,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党的威信日益提高。党员队伍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各种利益关利的调整和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基层党组织建设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员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腐朽的思想不可避免地会从各个方面侵蚀我们的党,使党内极少数意志薄弱者经不起执政、改革开放和金钱美色的考验,发生不同程度的腐败行为,给党和国家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当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认真解决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和组织不纯的问题,才能把一个“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完全巩固,能经受住各种风险,始终走在进代前列、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带入21世纪。
一、当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软弱涣散,缺乏“五力”。地位下降,缺乏领导力;职能削减,缺乏监督力;组织涣散,缺乏凝聚力;素质下降,缺乏战斗力;威信下降,缺乏吸引力。
2.党员教育工作同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差距,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够有力,缺乏针对性、吸引力。党组织的活动形式单调、呆板,制度不够健全,抓落实不够,效果差。
3.党员的年龄偏高,老化现象严重,缺乏朝气,没有生机和活力;文化程度偏低,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生产一线的党员偏少,难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怀疑,对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政治上糊涂,理论上混乱,“不信共产主义不信党,信神信鬼信钞票”,用怀疑的眼光看待一切。对党的政策,理论上说不清,做法上看不惯,行动上跟不上,认为“解放思想过了头,放宽政策过了边,搞活经济乱了套”。对党的政策品头论足,随心所欲,乱加指责,百般挑剔。
5.党员标准低,政治素质差,党性修养不够。对自己要求不严,党性观念不强,纪律松弛,党群关系紧张;革命意志衰退,胸无大局,精神不振,得过且过,追求生活安乐,不求政治进步,想的是位子、票子、房子、车子,工作劲头不如入党时大,学习钻研精神不如入党时足,对自己的要求不如入党时严,模范作用不如入党时突出;工作上不前不后,难活不抢,重担不挑;作风上不好不坏,疲疲沓沓,松松垮垮;思想上时冷时热,称心时表现尚好,不遂意时就消极;在利益上,不是为民谋利,而是与民争利,不是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而是添麻烦,中共党员不如中共群众。
6.政治素质不高,全局观念差。搞宗派活动,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拉帮结派,培植亲信,任唯亲,排斥异己,把家族、宗族关系带到党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党内正常生活,突出个人,独断专横,不接受党内外监督,不听不同意见,搞“家长制、一言演唱堂”,闹个人名誉地位,不遵守纪律,不执行党的决议,会上不说,会后乱说,会上赞成,会后反对,自由主义严重。
7.党的宗旨观念淡薄,个人利益第一。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热衷于个人得失,利用职权破坏财经和人事纪律。在生活上搞特殊化,拉关系“走后门”,挥霍浪费,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不是忧党忧国忧民,而是忧自己能不能从集体、企业中捞到好处,不是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而是为谋取个人私利不择手段;“只想收入年年长,不管理想不理想,只想捞好处,不想尽义务”,把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和权利看成是谋取私利的资本。
8.政治观念淡薄,政治立场模糊,缺乏起码的政治判断力,是非不分在一些原则问题上态度暖昧,患得患失,回避矛盾,推卸责任,见矛盾“绕着走”,对错误言论不批评,对坏人坏事不斗争,“只栽花,不栽刺”,搞好人主义,庸人哲学,缺乏政治上的敏感性、鉴别力和尖锐性。
9.骄傲自满,高高在上,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对主管的工作不调查、不研究、不了解情况、不解决问题;对上级指示照抄照转,对下级报告不看不管,遇事推诿,不负责任。
以上存在的种种问题,虽然是局部,如果任其蔓延发展,不仅会腐蚀党的肌体,破坏党同群众的关系,影响党的战斗力,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党的威信和党的事业。因此,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建设问题必须引起我们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对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措施与对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到实处。党的基层组织分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扎根于职工群众之中,在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完成各项任务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了,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才能有可靠的保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委负有重要的责任,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办法到位,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
首先要增强和树立“党要管党”的意识。要树立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要树立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思想,越是要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工作与党建工作的关系,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认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软任务,抓不抓无关紧要的观念,抓党的建设会影响经济工作的错误认识,进一步增强党委一班人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其次是要健全和完善党委的工作制度。形成党委重视,书记带头,党委分工明确,班子齐心协力,职能部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是要确定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和目标,定期研究和讨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问题,并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的指导。
四是要保持和发扬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和开拓进取精神,制定实施可行的规划、措施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工作,努力解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全面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必须从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确定自己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特别是我们建筑企业任务严重不足,市场竞争激烈;企业老化,负担过重;工程压级压价严重,三角债突出,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在改革发展中遇到了许多新困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日趋建立和完善,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客观环境的变化,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企业面临如此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企业改革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要紧紧围绕“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来开展工作;要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职工素质等任务来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体现在推进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服务作用。
3.要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和教育。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者,担负着教育广大党员和非党群众的重要任务,其影响和作用比一般党员大得多。特别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高不高,党性强不强,作风好不好,对党的事业和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影响很大。过去在党员教育工作中,往往只注意研究对基层一般党员的教育,忽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的教育,有少数党员干部也往往以教育者自居,不参加学习,不接受教育,成了“特殊党员”。似乎职务 的提高就带来了思想觉悟和知识能力的提高。其实,职位本身不会给领导干部来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较多的知识能力,相反地却向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党员领导干部的头脑,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和“三个代表”的教育。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按照“三讲”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刻苦地学习,勤奋地工作,做表率,当模范。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认为党员教育只限于一般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可以例外和党员领导干部以教育者自居,只教育别人,自己可以不受教育的错误观点。各级党委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下决心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4.要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过去搞活动,往往是“上级喊、基层办、领导看、群众干”,这是严重脱离群众的表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密切群众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十分重要。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带头受教育,带头做好事,办实事。要一级说给一级听,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机关要做基层的表率,党委要做支部的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做一般党员和群众的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标准和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弄清党员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每个党员干部都要按照党章和党规党纪的要求办事,严格履行义务和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做一个合格的党员和合格的干部。
5.要做好对党员的系统教育。要以党章为基本教材,对党员进行系统教育。《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一定要把党章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弄清楚,模糊思想要澄清,错误认识要改正。通过教育,使每个党员真正做到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履行党员的义务,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按照党章的各项要求去做,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首先是要进行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远大目标的教育。一些党员信念动摇,信心不足,认为“理想是远的,信念是软的,多捞钱才是真的”,一些党员对群众的利益看不到、想不到、办不到,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共产党员的奋斗目标和远大理想淡泊了。要教育党员树立共产主义必定实现的信念,从社会发展规律上认清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共产主义实现的必然性;要教育党员认识到共产主义是一个伟大的事业,但又是十分艰巨的事业,前进的道路是不会一帆风顺的。一个党员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任何时候都不能信念动摇。要教育党员把大目标和本职工作、目前任务联系起来,明确理论和实践的关系,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的关系,使党员振奋精神,看到美好前景,增强信心和力量。
其次,是要进行党的宗旨教育。我们党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共产党员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党员的宗旨意识树立得牢不牢,主要表现在能否摆正个人利益同党的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通过宗旨教育,使党员弄清党员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懂得党员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任何利用职权侵占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权利。每个党员在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必须在思想上想着人民,在政治上代表人民,在行动上为了人民,真正做人民公仆,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在维护稳定和完成急、难、险、重的任务中,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要奋不顾身,挺身而出,不怕牺牲;在物质利益面前,要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公私分明,克己奉公,把方便让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不搞不正之风,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要真心实意地相信和依靠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关心群众的疾苦,解决群众的困难;要做到在荣誉和权利面前不骄傲自满,不以权谋私,在困难面前不悲观失望,不怀疑动摇,脚踏实地地实践党的宗旨。
三、是要进行党员标准教育
各级党组织要拿出一定的时间,集中一定的精力进行党员标准教育。要组织党员反复学习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8条义务和党规党法对党员的要求。要求党员在思想上把党员标准树起来,要知道党员标准的内容,知道为什么要这样规定,知道自己的差距和今后怎么办;在行动上按党员标准做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件事做起,在缩小和消除同党员标准的差距上有实际行动。要教育党员和干部充分认识到,过去合格不能代表现在合格,一方面合格不能代替全面合格,领导职务不能
代替党员标准,组织上入党不能代替思想上入党。要在党员中深入开展以学理论、学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双学活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党员的头脑,指导一切工作。同时,还要对党员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教育,使党员进一步提高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工作的自觉性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坚定性,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
6.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从建筑公司党员队伍的结构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一线党员少。公司共有党员122名,其中35岁以下的党员16名,占党员总数的13.1%;36~45岁的党员65名,占党员总数的53.3%;46~60岁以上的党员41名,占党员总数的33.6%;平均年龄47.3岁。从文化结构看,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72人,占党员总数的59.1%,中专、高中文化程度32人,占党员总数的26.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8人,占党员总数的14.7%;从分布情况看,生产一线的党员46名,占党员总数的37.7%。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基层党组织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有的党支部连续几年都没有发展党员。这也是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不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难以发挥,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的重要原因。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在生产一线的中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和分布。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做好教育工作,严格把好“入口关”,切实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进行衡量,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做到既严格标准,又不搞突击入党。
7.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反对腐败,保持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加强廉政建设,是新时期摆在全党面前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它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和前途。因此,反腐败斗争一定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进行,一定要纳入民主和法制轨道,按照法制程序办事。近几年来,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非常重视,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突破口,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大家普遍感到,从整个形势上看,顺势;从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要求上看,顺心;从要解决的问题上看,顺茬;也看到了清除思想上瑕疵的紧迫性,改造世界观的重要性和党要管党的必要性。但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斗争,有其深远的历史原因和复杂的社会原因。因此,必须把反腐败斗争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要加强廉政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反腐败和保持廉洁的重要意义,牢记党员职责,严守党纪国法。要查处大案要案,特别是要集中力量查处群众意见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究,有势必严”。要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强化制约机制,使管理工作规范化,要把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置于法规、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下,消除随意性。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增强透明度,不仅要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还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职代会、妇联及各种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和舆论作用,弘扬正气,揭露腐败现象
8.要加强党建工作者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党建工作是我们党非常重要的工作,党建工作者是我们党忠诚可信的干部,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因此,党务工作者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党建工作者在政治上要做强者,思想上要做开放者,工作上要做开拓者。要不断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努力解决西部大开发、企业大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到与西部大开发建设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步。
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给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面对新世纪的党建工作其任重而道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党的建设的关系,给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建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点,用发展的观点,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态度,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把优良传统和创新精神结合起来,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使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在改进中加强,在转变中适应,在发展中提高。这样,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的建设必将会出现一个新局面。我们要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11.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一
1.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重业务,轻廉政,思想认识不深
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政法三项重点工作,检察业务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来说较为突出。少数部门及干警包括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业务工作上,对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导致执行落实不力。有的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是“软任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中层干部和干警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干部,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干好自己的业务工作就行了,抓党风廉政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己无关;还有的认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仅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1.2形式多,落实少,责任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为工作停留于开会、发文、签责任状,缺乏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真抓实干的作风。有的领导干部只强调重业务工作成绩,对党风廉政建设根本不当回事,没有真正履行“一岗双责”。有的纪检组长履职不全面,宣传教育安排紧,监督检查抓得松,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留有空白。还有少数纪检组长没有找准角色定位,精力不够集中,分管工作太多,有的负责本院执法质量检查工作,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把本职工作当“副业”,一些工作雷声大雨点小,以致流于形式。
1.3风气浮,纪律散,工作作风不实
主要表现为工作作风飘浮,不同程度地存在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问题。个别机关干警组织纪律涣散,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炒股聊天玩游戏。少数干警因经济收入、政治待遇、成长进步等问题产生消极情绪。有的对纠正不正之风和反腐败失去信心;有的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漠然处之。有的干警不爱学习,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市场经济在有力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其趋利性特点也让少数部门和干部受到侵蚀,滋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
1.4查处难,追责少,依法执纪不严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总认为本院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对纪检干部查案采取消极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二是有的检察院领导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怕问题暴露了会影响自己院里的形象,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存在着追究责任不彻底的现象;三是由于基层院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单位流动性不大,长期与本院干警打交道,遇到党员、干警违纪,碍于情面,不敢硬碰,难以有效地履行职责。
2.深化廉政建设的对策
2.1深化公正司法价值,从严规范执法
公正是司法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司法机关永恒的主题,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公正与正义的窗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司法机关失去公正,社会将失去判断是非的标准。诉讼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检察机关应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检察干警要始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天职,牢记一个“公”字,始终做到心平如水、客观公正;坚定秉公执法的理念,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一视同仁;养成公道正派的品行,做到谨言慎独、善思明鉴,洁身自好、清廉司法,让手中的权力真正成为维护公正、匡扶正义的公器。因此,只有坚持以提高办案质量为重点,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案件操作规程,确保案件质量,才能促进司法公正。
2.2弘扬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廉洁从检
坚持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提高全体干警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在运用执法权力时自觉接受道德的约束和控制,在工作、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要任何时候都经得住权力、金钱、人情、美色的考驗和诱惑。同时进一步强化廉洁从检的机制,如在业务部门设立兼职纪检员,定期分析各部门执法办案方面存在的情况,向党组汇报,及时补充漏洞;完善和落实一案三卡制度,相关部门收到三卡的时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送到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开展回访调查,如果发现情况,就可以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批评等措施,将回访结果录入干警的执法档案。
2.3强化工作作风建设,夯实廉政基础
有效解决检察队伍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夯实廉政建设基础。围绕领导作风、执法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的重点问题,着力转变检察干警不符合检察职业道德要求的思想观念,特别是执法理念,着力解决检察干警执法方式、执法行为和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摒弃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纠正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特权思想,重点解决开“特权车”、“霸王车”、警车私用等问题。严格惩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一些违反公共秩序、违规驾驶警车等耍特权的,进行严格教育,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严肃查处。同时,要将作风建设落到实处,积极开展便民服务,以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实绩的标准,杜绝上访群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冷、硬、横、推”的现象。如严格执行文明接待制度,检察长接待制度,落实便民法律咨洵服务,不断创新接访、处访的方式方法,落实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的“五包责任制”,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理顺社情民绪,增强执法效果,扎实树立为人民群众解危难、办实事的工作作风。
2.4培植检察廉政文化,打造优质平台
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 建设活动,不断营造浓厚的检察廉政文化氛围,使干警在健康向上的环境中接受廉洁熏陶,激发干警廉洁从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如在院内建设廉政文化墙,办公楼楼道内悬挂廉政警示牌匾和警示名言,在办公桌上摆放勤勉自强桌牌,促使干警自觉做廉洁自律的检察干警;积极开展读书活动,每年向干警推荐一本好书,定期开展读书心得交流会;建立电子阅览室和廉政文化活动室,方便干警学习和查阅资料,利用反腐倡廉电教片开展教育活动;组织干警集体观看有关党风廉政教育电教片,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等。
2.5创新廉政建设形式,增强廉政效果
12.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二
( 一)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内涵
关于职业道德的内涵, 恩格斯曾经这样说道“实际上, 每一个阶级, 甚至每一个行业, 都各有各的道德。”而职业道德广义的定义是: “在特定职业范围之中, 长期实践下所形成的比较稳定且受到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作用是约束相关职业的行为, 协调职业集团内部关系, 对具体从业人员进行价值评估的标准。由此可见, 职业道德是辩证统一的集合, 不同职业的职业道德的标准也存在迥异。具体到人民警察行业, 其职业道德标准自然也有特定的要求。首先从我们要分析人民警察的职业特性, 人民警察是社会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他们是法律的践行者、维护者, 同样他们也是道德伦理的卫士。
( 二)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特征
1. 鲜明的人民性
根据人民警察的职业特性我们知道, 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民“公共权力”的执行者, 换言之人民警察是国家机关领导下的人民代表, 这就使得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必要是立足于群众利益而构建的道德体系。维护群众利益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核心, 也是其起点和终点, 这就是所谓的鲜明的人民性。
2. 一定的强制性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体系的构建, 除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样鲜明的人民性之外, 硬性的道德标准以及强制遵守的职业准则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强制性, 主要是其工作特性所决定的, 人民警察是代替群众行使权利的执行者, 在法律中我们赋予了人民警察身份的权威性, 这就使得人民警察享有一定的执法特权、治安管理权、刑事惩罚权等。当然在拥有这些特权的同时, 国家机制也制定了硬性的职业道德标准, 强制约束人民警察的行为, 避免权利的滥用对社会的稳定造成隐患。因此总的来讲,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二、警察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 社会观念的影响与冲击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 我国社会格局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经济环境、政治环境都发生着巨变。这样的变化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意识形态, 尤其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 价值导向不断变化, 这也为腐败提供了一定的土壤, 同时也对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 二) 警察队伍建设力度不足
警察的行为是职业道德的外显, 职业道德的培养与警察队伍的建设有关。目前我国警察存在职业道德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警察队伍建设的缺失, 其次上级领导对警察队伍建设的漠视, 最后是警察管理制度建设不足。
( 三) 社会待遇较低
警察虽然是一种具有服务性质的职业, 但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去讲, 我国人民警察得到的待遇不能与之工作相配皮, 因此造成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受到一定影响, 最终出现职业道德体系扭曲的现状。
三、加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策略
( 一) 正确认识职业道德教育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建设, 首先各级领导就应该在意识形态层面意识到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并且结合实际反面教训, 理清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组织警察培训活动, 鼓励各级职员通过培训提升自我的职业道德修养。
( 二) 科学设计职业道德教学内容
不可否认的是, 我国职业道德教育体系中存在许多问题, 尤其在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中, 缺乏针对性、职业性、科学性的职业道德教育, 就如隔靴搔痒一般不能从根本上促使人民警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的设计警察职业道德教学内容是现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的做法是: 一, 尽快组织有关专业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民警察一同编写专业教育教材; 二, 加强信仰培养, 帮助警察认清职业属性, 建立科学的价值观。
( 三) 领导牵头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各级公安尤其是各级领导在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培养过程中, 一定要起好带头作用, 要将职业道德培养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 要努力实现基础工作与职业道德建设双管齐下的机制。各级领导要起到带头作用, 积极组织警察同志学习《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敦促其在日常工作中践行职业要求, 并做好表率作用。除此之外, 大力排查公安人员在工作的不良作风, 将作风问题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之中, 踏实推进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 四) 加大宣传力度
在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培养过程中, 要大张旗鼓地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 在工作中营造职业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以先进典型引导和推动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四、结语
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民“公共权力”的执法人员, 其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强制性、示范性, 因此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关乎社会的稳定, 有关部门需引起重视, 积极组织民警参加培训积极提升自我修养, 与此同时也需要通过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宋凯峰.论新时期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D].东北师范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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