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图设计招标(共9篇)
1.建设施工图设计招标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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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80729(颁布时间)19980729(实施时间)20090530(失效时间)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文号)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标底 第四章 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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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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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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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编制。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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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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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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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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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原则:
评标定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采用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三、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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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报价:50分
1、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之差超出±3%,以脱标办理,在±3%(含±3%)以内者参加评标。
2、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3、报价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00%
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含±1%)以内,得满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减0.1%:扣0.3分
4、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审定标底价±3%的范围,则暂不公布标底,并宣布休会。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最多不得超出±5%),则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减0.1%,扣0.3分,计算报价得分。
(2)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则由市招标办重新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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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开会评标。
(二)投标工期:10分 1、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成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2)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10天增0.5分; 投标工期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详,不合理 0分
2、进度计划及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先 进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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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质量保证措施:可 靠 1分 需补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7、主要机具配备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8、劳动力安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9、安全措施:可 靠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10、文明措施:完 善 1分 需完善 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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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 0分
(四)质量、安全实绩: 20分 1、符合招标质量要求者 得基本分5分 2、低于招标质量要求者 不得分 3、质量、安全实绩得分因素
①近三年质量、安全获部优奖每获得1项得3分 ②上获质量、安全区优奖每获得1项得1分
③获上银川地区“凤凰杯”优质建设工程奖每获得1项得2分 ④上质量优良工程率20%以上,得2分
⑤上项目经理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35%以上得1分
⑥上全市性质量、安全检查中获优良工程,每获1项得0.3分 ⑦上来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得2分
(五)企业信誉:基本分10分 1、工程经历:有类似工程经历 1分 2、技术装备,适应工程要求 1分 3、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机构健全 1分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获1年得0.3分,最高得分不超过 2分
5、遵守管理法规、未受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企业得2分 受罚1次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企业扣0.5分,扣完2分继续扣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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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效益好,不亏损企业 1分
(六)若工程图纸尚未出全,又急于开工,经批准可采取不考核投标报价,仅对投标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四项进行评分。
四、中标价即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工期、质量为中标单位投标书所报。
五、根据招标评标小组成员的评分结果,累计相加,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并当场宣布定标结果。
六、因工程特殊需要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的,其评标规定另行确定。
评标记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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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得
项
|投 标|投 标|施工组|质量(安全)|企 业| 累 |
| | 分
目
|报 价|工 期|织设计| 实 绩
|信 誉| 计 |
| |
|---|---|---|------|---| 得 |
|号|投标单位
|50分|10分|10分| 20分
|10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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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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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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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施工图设计招标 篇二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标管理,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概述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就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人或者有关的政府机构, 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对公路工程招标的条件进行审查, 管理评标、定标和中标履约的全过程, 保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另外, 公路工程招标工作涉及方方面面, 而不只是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比如:收费站的房子建设招标、收费站房建材料的招标、路面养护设备的招标, 公路两边绿化工程的招标等。这就要求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非常熟悉各个相关行业, 并且有处理这方面工作的业务能力。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地做好公路工程招标工作。
2 公路工程招标的形成和发展
招投标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 距离今天大约有两百年了。此后美国、新西兰等国家先后制订并通过了一系列联邦法案, 这样就使得公开招标得到广泛的应用。随着招标程序的形成和不断规范化的程序, 公路工程招标开始成为工程承包的一种不变的方式。
2.1 公路工程招投标初步形成阶段
(1) 大约在二十世纪80年代的中期,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一种探索, 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出现。
(2) 法律法规方面: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暂行规定, 与此同时, 各个省、市、自治区也制订了与当地相适应的招投标管理方法, 有关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相继确立。
(3)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90%是采取议标的形式, 这种招投标方式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违背了招标的核心要求。
(4) 这一时期的招投标工作很大程度上还多是形式, 暗箱操作比较多, 不能实现公平公开竞争。
2.2 公路工程招投标广泛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集中在二十世纪90年代前期和中期, 是我国公路工程招标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 全国范围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 其形式也从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
(1) 招投标管理和监督机构在全国各地逐步成立, 公路工程招投标专业管理人员的不断增多, 已经初步形成规模。
(2) 《建筑法》以及其他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的确立和实施, 都积极有效的推动招投标工作的进行, 为其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保障。
(3) 工程交易中心开始建设, 使得工程交易活动化隐形为有形, 信息公开化程度提高, 大大减少了招标领域的腐败形象和行为。
2.3 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完善阶段
(1) 首先表现在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不断得到完善和细化, 工程招标的覆盖面逐步扩大, 由单一的土建到工程监理和建筑设备等更多方面。
(2) 在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公路工程招标工作, 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使得招标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3) 一大批优秀项目管理人员的出现, 逐年提高了工程的质量, 企业变得更加讲信誉。
3 公路工程建设的市场准入制度
公路工程建设的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制度、施工单位和勘察审查单位的资质审批制度以及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制度等。
4 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招标过程涉及很多方面, 主要有业主、投标人、评标专家还有监理单位等, 在招标的完成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的存在, 不可避免地产生许多问题。下面以沿海高速公路招标为例, 分析和研究其存在的问题。
4.1 招标资格审查存在问题
在沿海高速公路的招标过程中出现了报表被随意修改、虚假设备和人员被提交等问题;另外检验这些虚假信息的方式也不合适, 导致检验结果不科学, 还有一些企业自身不够资格而借用别的单位的资质。这些现象都给以后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多问题, 所以必须解决招投标资格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加大惩罚力度, 严抓资格关。
4.2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沿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每次投标都要进行资格预审, 带来很多没必要的工作量, 加大了投标成本, 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下转第14页) 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1) 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在沿海高速公路投标中比较严重。通过不合理的资质要求和收费方法, 增加了外地、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和本行业的难度, 使得外地有实力的企业很难参与到投标竞争中来;另外, 通过招标文件和相关的评标办法设置有利于本地、本企业发展的政策, 给予本地行业投标很多优惠条件, 卡住外地行业的投标, 从而提高本地本行业企业的中标率。
(2) 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五花八门, 缺乏科学性, 过分依靠定向编制的指标, 灵活性差。
以上这些问题扰乱了工程承包市场的社会秩序, 其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障, 出现很多所谓的“豆腐渣工程”, 对人民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2) 造成概算、预算和决算相互超的局面, 使得投资很难得到控制; (3) 由于不正当竞争的存在, 使得许多企业将精力放错了位置, 过多的关注通过一些非法手段获得项目上, 而忽略了提高自身的实力, 从而打击了很多企业的积极性。这样一来很多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得不到中标, 他们为了生存, 也会迫不得已采取所谓的“成功”的方法, 最终导致自身信誉降低, 损害了自身企业的形象; (4) 一些政府官员和业主负责人, 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 贪赃枉法, 违法乱纪, 严重扰乱了公路工程建市场的秩序; (5) 有些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为了自身私利, 不遵守评标细则, 有时还非法收受贿赂, 给招标工作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5 解决办法
(1) 转变政府管理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职能和作用。设立专门的机构, 实行职业化管理, 使各项政策得到切实的落实。比如美国的总务管理局专门负责联邦政府民事部门的采购供应工作, 国防部、宇航局等也设立了专门采购机构, 负责本部门的采购业务。还有其他一些国家比如英国、比利时等设立了相关的机构, 保证了政府招投标工作的进行和采购工作的开展。
(2) 明确主要管理部门的职责, 做到管建明确。承建方和监督方, 要分工明确, 是的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
6 总结
我国国内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逐步形成和确立的。本文主要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概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对其进行初步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张莹.招标投标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 2003.
3.建设施工图设计招标 篇三
文章将对这几个方面分别加以阐述和分析,并对它们各自的意义及相互联系和作用进行解释和整理。
关键词:陈列布展;设计的特殊性;施工的特殊性;邀请招标;相互影响
展馆是集博物展示、科普教育、科技交流、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科学文化场所,具有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物标本收藏展示中心、自然史科研展示中心、社会公众休闲娱乐中心等多重功能定位。其功能定位、文化内涵及独特和唯一性决定了其与一般装饰装修工程迥异的装修陈列艺术形式,也就决定了其在设计和施工方面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又相互影响,使工程更加复杂,就要求设计和施工团队更专业化。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一定程度上符合了邀请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使邀请招标成为可能。
一 展馆装修陈列工程设计的特殊性
展馆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设计在一般装饰装修设计的基础上,还需具备观赏性的文物标本布展陈列设计和趣味性的互动参与项目设计,就是增加了大量的多信息装置化、平面展示立体化的展示,并借助声、光、电等各种多媒体、高新技术手段强化展示效果,同时兼顾场景复原、人像制作、文物复制等诸多技术复杂的项目,彼此项目之间又围绕陈列主题相互穿插渗透,使设计创意体现更有整体感、舒适度和文化冲击力。
装饰装修设计方面,由于展馆的陈列品包括书画、瓷器等,都是国家不可再生的珍贵文物,为了尊重历史和保护陈列品并突现其美感,工程中各种通柜、独立柜及柜内支架积木等均需专业且复杂的特殊设计;陈列品及重点区域的照明也需特殊设计,在满足陈列基本照度前提下,确保陈列品的特点能充分体现,并满足需要的氛围营造要求。
二 展馆装修陈列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
展馆装修陈列设施工也可分为装饰装修和布展陈列两个辩证统一的方面。
装饰装修施工,通过顶、地、墙界面的装修、空间的分割、装饰材料的运用、灯具的配套、色彩的搭配,给陈列布展提供一个背景环境,凸显陈列布展内容和形式,达到整体统一的陈列氛围。特有的用以分割空间和调整展线的展墙,其基层用轻钢龙骨安装埃特板,裱糊玻纤布制作,外部用材质和色彩来控制。灯光施工上对陈列工程所必须的通柜、独立柜也有特殊要求,顶光源灯具用暖光色高显色值日光灯,照度大于底光的亮度约50%,总体亮度约200LX,底光源灯具选用要求柔和,平均制度值良好的高显色值日光灯,如有必要可加装乳白色灯片虑色,以减少眩光的产生。
布展陈列施工为一般装饰装修施工所无,常有场景复原制作,如把展示环境营造成宫殿,制作宏伟的虚拟动画,以体现皇家气势、解说皇家事件;常有塑像、模型、油画等艺术品的制作,以烘托所展示的故事气氛,达到传播目的;常有展柜内支架积木的制作,以调节柜内展品的高位置,使其更凸显,更符合形式美学,营造柜内和谐统一的氛围。这几点都需复杂且特别设计和施工制作。
三 工程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
招标活动按性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即招标方选择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的方式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开招标的固有缺陷,同时又能够相对较充分地发挥招标的优势。
四 工程特殊性决定邀请招标可能
诸多特殊性造成了展馆装修陈列工程在设计施工方面都极其复杂,亦有巨大难度,也就要求项目各个阶段都有较强的专业设计团队与文化研究专家不断磨合、深化和调整设计方案;有较强的专业施工团队,专业的场景、雕塑等艺术制作团队严格依据设计方案和相关规范满足时间节点,安全文明合理地制作和施工。正基于此,相应的能良好的保证合格的工程成果的,有相关工程成功经验的,相对成熟的设计施工单位就为数极少。
这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邀请招标中“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相应条款,使展馆装修陈列工程施行邀请招标成为可能,和一定时期内的常态。
五 结语
现阶段对于展馆装修陈列工程这类复杂且专业性较强的特殊项目,能确保工程圆满实施和最终成功的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施行邀请招标是必然的选择。然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设计施工单位的壮大,和自身的完善和提高,也将出现大量有资格有能力承担此类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介时公开招标将成为必然选择。我们要有与时俱进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看待此类工程是否能够邀请招标,而不能因循守旧,以偏概全,走向极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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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辛伟强。发挥陈列布展在纪念馆工程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J],大庆社会科学,2009(1)
[3]关洪丽。谈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应用[J],水运管理,2002(7)
[4]李建民。浅谈邀请招标[J],山西建筑,2008(1)
4.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公告 篇四
YT06056
项目名称: 盐田街道片区非市政道路路灯安装工程
招标工程名称:盐田街道片区非市政道路路灯安装工程
工程地址:盐田区
项目计划总投资:
本次招标部分工程造价:143.04 万元
计划开竣工日期:2006 年 12月 1 日至2007年 1 月 29 日
招标工程内容及规模:路灯照明
本工程拟采用的定标办式:抽签法
公告时间: 2006 年 11 月 30 日 9:30时至2006 年 11 月 30 日 17:30时。
招标人邀请的投标单位:
1、深圳市富仕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2、深圳市中孚泰实业有限公司
3、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获取招标文件办法: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抽签室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年月日时整。(由招标人另行通知)
招标人: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夏德鳌联系人: 尹锋 传真:联系电话: 25228414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筑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5.建设施工图设计招标 篇五
(针对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补充指导意见)
国家标准 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 下简称“计价规范”)于 2003 年 2 月 17 日发布,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配套制订并颁发了京建经(2003)340 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计价规范和实施意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 招标人,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计价规范,我们在 2002 年 6 月编写的《关 于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的基础上,以补充指导意见的形式,旨在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其中的合同条款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参考。
2003 年 7 月 1 日起进入招投标程序(以招标登记/公告之日 为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计价规范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小型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由招标人选择计量和计价体系,也可按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工程划分标准目前仍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基(1979)725 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 通知》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财政 部(1978)234 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 准”的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按 2001 年 1 月 17 日建设部令 86 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四条所规定的大中型 公共事业工程的标准,即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业、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均 属于大中型工程。
一、招标文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按计价规范和实施意见作为计量和计价原则的工程招标,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和评标办法的配套,包括但不限于对下列事项的界定:
(一)合同形式?综合单价是否可调?合同总价是否可调?可调因素、调整办法和调整程序?
(二)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和工程量是否符合计价规范要求,列项是否完整,工程量是否准确?有缺项、漏项和错项时如 何处理(招投标阶段和合同履约期间)?
(三)工程款如何结算和支付,包括具体的结算和支付的 程序?
(四)变更的定义及变更的计价,哪些情况属于变更?不同类别变更如何进行计价?
(五)合同责任、义务和权利界定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详细程度。尤其是,针对措施清单的列项,招标人对投标人有哪些 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要求(具体到每一项措施,对应地进行界定,其详细程度可在参照计价规范对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 作内容的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六)评标办法?实行综合定量评标的,可参照“指导意 见”,结合“计价规范”制定评标标准和条件,实行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评标办法中阐明如何评审投标价格是 否低于个别成本,包括评标的具体程序、评判标准和方法?是否或如何进行算术错误修正、错漏项修正、不平衡报价修正及其修 正的程序和方法等?如何进行质疑?如何给出结论?界定以上事项的指导原则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价规范等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等没有规定的,应本着公平、合理和可行的原则,可以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但是,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
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形式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的合同形式有:
(一)单价合同,一般可分为:
1. 固定单价合同
2. 可调单价合同
(二)总价合同,一般可分为:
1. 固定总价合同
2. 可调总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不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三、工程量清单类别
(一)准确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即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列项是相对准确和完整的。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在施工图基础上进行招标,招标 人一般应当提供相对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鉴于任何工程量清单都不可能绝对地准确,为保证投标报价具有共同的和可比的基础,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两个互补的修正途径:
一是在招投标阶段修正,即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应当提醒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规定有关的澄清和修正的程序。工程量清单中不准确的内容可以在招标过程中、开标前15天修正。不管招标文件是否有复核要求,投标人自己应当对工程量及列项的完整性进行复核,以便在投标答疑时澄清或在报价时 考虑有关的风险和费用分摊。
二是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需要约定错、漏项的处理办法。原则上,执行计价规范的,规范中有单独列项要求或按规范要求 应当单独列项,在招标范围内的图纸有有关工作内容,但工程量清单中遗漏的或错误的项目自动按变更处理。
实行单价合同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图纸和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行可调价格合同的,合同中还要约定,综合单价的可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这对招投标双方是一种体现公平的约定。
(二)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即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为近似工程量,列项也可能并不完整(但不是招标人故意的行为所致)。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 在施工图基础上进行的招标,一般不应是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
近似工程量的工程量清单一般适用于在扩初设计图纸基础上的招标,或在实行总价合同时,为了满足计价规范要求、便于评标有一定的可比基础和变更计价等目的考虑而提供工程量清单。
对单价合同招标时,近似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一般不需要投标人进行复核,但投标人自己一般应当进行复核以便减少报价风险。对总价合同招标的,一般应给予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增减项目或工程量的机会,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增减项目和工程量的规则,并允许投标人考虑有关的风险费用。如果采用的是可调总价合同形式,合同中应当约定结算时的调整方式。
实行总价合同的,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但其中的各项综合单价可以约定为具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变更计价的参考或依据。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一)一般结算和支付方式
A 方式:按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X 综合单价加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措施项目部分的支付也可根据实际进度,由 发、承包双方商定各个项目的支付比例。合同中需要约定工程量 的计算和确认的程序和有关要求,一般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审 核确认。
B 方式:按付款计划支付。即承包人按月进度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或阶段(但相邻付款最长不宜超过 45 个日历天)制订付款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产生合同约束力,作为工 程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之一。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纳入最近的一期付款中支付。招
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付款计划 编制的具体要求、审核和调整的程序等等。
(二)单价合同:实行单价合同时,一般采用 A 方式支付 工程进度款。
(三)总价合同:实行总价合同时,一般可以采用 B 方式 支付工程款,也可以采用 A 方式外。
(四)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有关规定。
五、变更的定义目前可以归类于变更的情形如下,招标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 明确哪些情形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格的变更,哪些属于投标人的风险,由投标人在投标价格中考虑与这方面风险有关的费用。
(一)改变或修改合同图纸中标示的或规范或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作
1.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2. 任何工作的取消(但不是拿出来交给第三人完成)或代换;
3. 任何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类型等的改变;
4. 任何工作的性质(功能)和质量的改变;
5. 工程的任何组成或构件的标高、位臵和尺寸的改变;
6. 从现场拆除任何已完工工程或已运抵现场的材料设备的退场,且不是因其各自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增加、改变或取消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义务或限制条件
1. 改变进出现场的通道或限制使用现场的任何场地;
2. 限制作业面;
3. 限制工作时间;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
(三)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项
1. 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错误;
2. 工程量清单的列项遗漏;
3. 工程量不准确。
六、变更的计价方式
(一)可以精确计量的变更的计价方式
1. 以独立报价形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产生合同约束力;
2. 按计价规范的计量,按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计价,适用于同样的或类似的工作;
3. 以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后的单价进行计价,适用于类似的性质但施工条件不同的项目,单价调整应合理地考虑差别因素,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产生合同约束力;
4. 按零星工程的计量和计价方式处理,即实际成本加酬金,见
(二)。
(二)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的计价方式 零星工程和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可以是独立报价或根据实 际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结算。所谓实际成本加酬金,即是在合同中约定酬金比例(投标时给出百分比和计取基数),而确定实 际成本的依据可以是经发、承包双方签认的用工、用料和有关工 器具的使用记录、购货发票等,合同中应当约定确认有关记录和费用的程序和时间等要求。
(三)在合同中无适用的变更计价方法,而双方无法就变更的计价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变更计价办法的应用变更计价的办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多种方式并存,同时约定一个优先顺序,当优先的计价办法不适用时或合同双方达不成一致时,再依次采用其他约定的变更计价方法。
七、综合单价的调整参考思路
(一)工程量变化的价格调整
1. 工期不变时或非招标人原因延期的,按中标人在一项承 包合同价格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额是相对固定的原则调整 综合单价。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为保证合同价格中包括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额相对不变,而向下或向上调整各 项综合单价。按实施意见的规定,是在合同中设定一个工程量变化的幅度,幅度之内的不调整,幅度之外的按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除非变更需要增加技术措施的投入,一般不会发生额外措施 项目的费用。
2. 工期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延长工期的原因区别对待。中 标人在合同价格中包括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额可以作为参考,综合考虑工程量变化和工期变化的综合影响。非投标人原因(不 可抗力除外)延长工期的,承包人的有关措施项目(非实体性消 耗部分)将可能发生额外费用,此外还有承包人的机会成本问题; 工期缩短时,有收益分享问题;这类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合 同中约定。
(二)其他可调因素一般有暂估价、物价上涨或下落,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等。如果物价浮动作为调价的因素时,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调价系数的计算公式,这可以参照 国际上常用的一些合同文本进行约定。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综合单价调整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有关规定。
八、关于一些习惯说法和做法
(一)“降价让利” :在实行计价规范(包括 2001 预算定额 及其计价体系)的情况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投标价格就 是投标人充分考虑自身实力、工程具体情况和市场竞争因素以后的价格,不存在降价让利说法,一个有效投标的投标价格仅有一个价格,把投标报价分成两部分的做法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符。
(二)“包干费” :包干费实质上是一种“风险费”,可称为 “风险包干费”,风险包干费用在各类合同形式中都可能存在,合同条款中有关双方责任和风险的界定决定是否需要考虑风险 费以及费用大小,以前所说的变更金额包干的“包干费”的内涵 仅限于设计变更在给定的价值范围内的风险。
(三)“三材”指标:仍可存在,其中水泥指标需用于交纳散装水泥押金,钢材和木材的指标并不是直接的竞争要素,实际意义不大,一般不宜再提。
(四)“暂估价” :仍然存在,对那些在招投标阶段仍不能明确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的材料设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给出统 一的暂估价,有些专业工程需要二次设计才能定价的(包括指定 分包和指定供应项目),可以以项为单位给出综合暂估价,同时 在合同条款中明示暂估价的开支程序和调整办法等。
(五)其他: “拦标价”仍可延续使用;实行综合定量评标的,“基准价”也可延续使用;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采用“拦标价”的,应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编制“标底”。
九、评标办法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无法回避合理低价中标的问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供招标人参考。
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第一种即是我们 现在普遍采用的综合定量评估法,而第二种就是我们所说的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称合理低价法。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
(二)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的制订应当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要求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等要求,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地保证工程的工期和质量等实质性要求。因此,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首先需要进行符合性评审和技术标的评审。
二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条规定决定了这种评标办法的核心工作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下的投标价格的评审,也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评标次序是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顺序评审。
三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规定为投标价格的评审提出了要求,即不能低于成本,一般的理解是针对具体工程的投 标人的个别成本。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其它投标人的合 法权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保护,必须对明显偏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投标价格予以关注,对投标价格和组成投标价格的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评判和质疑等程序,以便给出定性的结论。
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排除了以事先约定量化指标(有限制竞争之嫌)评判是否低于成本的前提下,评判是否低于成本似乎只能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从评标程序上和对组成各投标 价格的要素的合理性分析上着手。因此,评标办法的制订应当立足于对评标工作应有的严谨性的正确理解。
评标工作本身就是一个严谨、复杂和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的工作。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的评标工作就是如此,有些国际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甚至要耗费几十天或数月的现象。建设工程标的较大,涉及的生产要素种类很多,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技术要求,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往往都需要数十天(尤其是实行计价规范后)的时间,如果评标工作只要半天或一天的时间,理论上讲不通,从道义上讲就有对投标人辛勤努力的不尊重的嫌疑,从效果上看,难以避免中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损害招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对我们过去习惯的一种突破,是与计价规范同步的与国际接轨,更可以理解为是恢复评标工作 的本来面目。这方面的意义需要招标文件编制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以下为招标人提供一种制订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办法的思路。该思路不是唯一的选择,很多因素要根据招标人的要求,依法进行体现“公开性”原则的约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判 那些方面的价格是明显偏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然后再对这些存在疑问的事项进行规定程序的质疑、评审工作。建议的评标程序 分为下列十二个步骤:
第一步: 组成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工作;第二步: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落实评标基础资料、评标表格准备、人员分工和具体工作安排等;
第三步: 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主要是评判是否存在重大偏差或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第四步: 确定评标次序,原则上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的次序;
第五步: 技术标评审,主要是评判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六步: 经济标评审。经济标评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对投标价格中明显背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价格和价格组成要素,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质疑,要求有关的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提供 有约束力的和可信度的证明材料。经济标评审一般应分为下列 9 个步骤:
1. 算术性错误修正(记录差额及需要澄清的疑问事项等,下同);
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 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性消耗)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
4.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开办项目或非实体性消耗)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
5.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
6.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
7. 法定税金和规费(按市建委造价处有关指导意见中的划分标准)的完整性分析;
8. 不平衡报价的修正(如果招标文件中有规定);
9. 汇总评审分析过程中的疑问事项和经济标评审初步结果。
第七步: 评标委员会汇总经济标和技术标评审的初步意见,确定质疑问题和工作安排;第八步: 书面和口头质疑,要求有关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疑问事项进行澄清、说明并提
供有关证明;
第九步: 对经投标人确认的质疑结果进行评审,得出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步: 按第四步确定的评标次序,重复第五步至第九步 依次评审其它投标文件,直至经评审投标价格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已满足评标办法的要求或全部投标价格均已 评审完毕;
第十一步: 完善评标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整理评审成果,编写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签字确认;
第十二步: 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评标办法中应当明确每一个步骤的具体程序、方法、标准和条件,经济标的评审的每一个步骤还应当明确:①评审的依据、参考;②需要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等。所设立的标准和 条件不一定都是定性的,有些内容的评审可以是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如技术标评审,定性地进行评审,也可以对各个评标标准进行量化,设定合格分值线,这完全可以由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 时进行具体规定。实行经评审最低的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的 评标记录一般应至少包括下列或与下列类似的内容:
1. 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名次序;
2. 评标会记录;
3. 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意见记录表;
4. 技术标评审意见记录表及其附件;
5. 算术性修正记录表及其附件;
6. 错漏项分析记录表及其附件;
7. 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分析记录表及其附件;
8.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单价分析记录表及其附件;
9. 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和规费合理性分析记录表及其 附件;
10. 差额(上述各项评审和修正的投标价格与实际投标价 格之差)汇总表和根据质疑结果进行修正后的差额汇总表及其附 件;
11. 评审结论记录表及其附件;
12. 质疑问题清单;
13. 质疑会纪要等评标过程记录;
14. 投标人书面澄清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6.建设施工图设计招标 篇六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专业***********)
内容提要: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和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 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评委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的质量是决定招标成败的关键环节。仅就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以及编制方法,谈一些认识。
关键词: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编制方法
一、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计价模式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包括强制和自愿选择)的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四统一”(“四统一”:指程量清单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计量单位,统一项目名称。),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二)、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项目当地补充、完善的有关计价规则规定的格式。
(三)、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工程的性质、范围、有关的技术规格标准及以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这些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同时,对以下问题必须予以明确:
1、该工程招标中需要另行单独分包的内容必须符合政府有关工程分包的规定,必须明确总包对分包工程需要配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将配合费用的计算规则列入合同条款。
2、涉及甲供材料、工作等内容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明确的结算规则列入合同主要条款。
3、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于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4、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招标工程的合同类型及相关内容,并将其列为主要合同条款。
5、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之间不能存在实质性的矛盾(比如,固定价合同在合同主要条款中不应出现“按实调整”字样,而必须明确量、价变化时的调整控制幅度和价格确定规则)。
(四)、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由有资格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该按照符合招标工程要求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招标范围、拟订的施工方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做为依据编制。标底涉及的价格应按当时、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计算;涉及施工方案、计费标准选用的,应按照符合招标范围的施工企业的基本水平,而不应考虑具体竞争及让利因素。
必须如实列出施工图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并由编制人员与发包方协商确定暂定金额。同时,应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内作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全部投标人。
(五)、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工程评标办法。
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价的方法。
2、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设定评标的主体因素(造价、质量、工期),并按主体因素设定不同的技术标、商务标评分标准。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设定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条件,不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降价(或优惠)幅度作为评标(或废标)的限制条件。
4、招标文件必须载明合理确定的废标认定标准和方法。
5、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载明评标环节对于投标成本价的界定方法、内容及标准。成本价的界定应对投标报价的单价和费用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以及不平衡报价的严重性进行分析。
6、招标文件应该明确是否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并明确备选标的评审和采纳规则。
7、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过程的询标事项,规定投标人对标函在询标过程中的补正规则以及不予补正时的偏差量化标准。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偏差的核对、修正规则(在定标后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核对和调整工作,招标文件应规定给予中标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核对后因误差引起的造价调整在×% 以内的除外)。招标文件应考虑当工程量清单误差较大并经核对发现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能达成一致调整意向时的处理措施(比如,应暂停施工合同的签订,如果投标人有终止合同签订的意向,招标人应允许其要求予以终止合同,则投标人不承担投标〈或合同〉履约责任,有投标保证金的应全额退还投标人,但中标人不得以清单误差大而对中标价提出实质性的变化,并以此作为终止合同签订的条件)。
(七)、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八)、招标文件必须载明招投标各环节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以及招标文件修改必须遵循的规则;当对投标人提出投标疑问需要答复或招标文件需要修改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截标间隔时间规定,经修改的截标时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个投标人。
(九)、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中任何需要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
(十)、招标文件应该明确对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处理规则,如果非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予归还投标人,则可视作招标人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此时应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及方法
(一)编制原则
1、规范性原则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法律性文件,是评标的惟一依据,招标文件混乱,也就无法保证招标活动公平进行,招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随着《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 国家相关部门都先后制定和出台了招标管理办法, 使得招标采购工作有章可循。招标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存在歧视、倾向性等现象或其他有悖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的条文。制定一份经过认真审核推敲、逻辑严密、文字简洁清晰、充分反映国家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项目实际的招标文件是非常必要的。
2、科学合理、公平竞争原则
科学合理、公平竞争是招标文件编制的一个最重要的准则, 制定招标文件时,不应该有
限制、歧视或排除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这种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有时是比较隐蔽。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建立一种咨询制度,召集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3、全面反映招标人需求原则
招标的目的就是为需求服务。招标文件全面反映用户需求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等专有部分时, 首先要认真领会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标意图、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 在此基础上综合以往招标的经验进行整理、补充、完善。招标要求不明确,招标文件就不能贴近用户需求,不仅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带来很多困惑和疑问,也最终影响了招标成效和质量。
(二)编制方法
编制方法要能体现出合法合规、提高效率、降低费用、保证质量等特点。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方法要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要求合理。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到投标价格,投标价格的高低决定着招标是否能本着最节约的原则进行,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兴趣和承受能力产生影响。太高了,会导致供应商不敢投标, 或无法评标;太低了,会导致投标人太多太滥, 拉长了开、评标时间, 降低采购效率。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以项目为依托,不符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的内容不应纳人招标文件。
3、掌握编制技巧。编制招标文件时, 要充分听取各方对涉及招标文件各相关事项的意见, 摸清市场信息, 以免“实质要求”的不合理,招标文件的结构组成,分别由不同的专业人员编制,以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4、在编制招标文件时, 对于招标文件中涉及到“必须”、“禁止”等可能涉及到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等问题的明确和规定,应集中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各章节中, 应以加粗文字、下划线或变更字体等方式突出显示, 以引起投标人的特别注意, 从而保证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规范投标行为,从而减少或杜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不必要争议和分歧。
三、结束语
要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就必须更广泛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习相关的技术业务知识, 积累每次招标活动的经验教训, 不断总结经验, 不断提高编制水平。
[参 考 文 献 ]
1.李希伦.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实用手册.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2.黄文杰.建设工程招标事务.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3.刘钟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
7.论施工招标文件的审查 篇七
1 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 进行招标文件审查的目的
招标文件应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审查的目的在于使招标投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使工程施工能够按照招投标结果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并兼顾国家、招标人、投标人三方的利益。
3 施工招标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在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中,招标文件的审查一直是管理部门与招标单位矛盾的焦点,招标单位站在自身角度,瞄准建筑市场中队伍与任务严重失衡、僧多粥少的现状,经常提出诸如肢解工程、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条款,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进行招标文件审查,就要把握国家及省市系列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宣传,以期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为工程招标及承发包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通过几年来对多个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结合施工招标文件的特点,施工招标文件应主要审查以下几点:
1)审查招标发包范围,防止肢解工程。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可实行全过程、分阶段、单位工程、特殊专业招标,坚持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单独招标。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应审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凡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项目应全部纳入招标范围。
2)审查标段划分,兼顾效益与公平。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划分应根据工程投资规模、设计方案、施工现场条件等合理划分,对体量较大的群体工程、道路市政工程等可根据资金情况、工期要求来划分,而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通过标段的合理划分既可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又能兼顾工程进度和投资效益。
3)审查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投标保证金数额应为工程造价的2%左右,最多不能超过80万元。应以转账支票、电汇等形式收取和返还,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按照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时的单位名称、银行账号由收款人以转账支票、电汇凭证按保证金金额予以退还。未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人在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不得以非提交投标保证金时载明的单位名称、银行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得无故延长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4)审查工程工期,限制无限度提前工期。按照国家工期定额,根据工程结构、建筑面积、层数确定工期,招标人要求的工期一般不能比定额工程缩短20%,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5)审查工程计价方式,控制随意压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投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依据施工图纸和现行定额编制,预算控制价是否经定额管理部门审查备案,避免招标人随意压低预算控制价。
6)审查评标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规定审查评标办法,严格执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评标办法,严禁招标人量体裁衣地对评标办法进行修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及性质确定使用低价中标或综合评估评标办法。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7)审查材料供应,避免招标人擅自指定成品、半成品、材料生产厂家。对建设项目所需材料原则上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为满足招标单位使用要求,根据工程实际,可对部分成品、半成品、材料约定为双方考察生产厂家,共把质量、价格关,由中标单位采购定货。不得指定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或品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8)审查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减少拖欠工程款。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计划,拨款总额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值的95%,余款及保修金的返还额度及返还时间均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为防止拖欠款发生,应约定欠款偿还的时间及利息,并明确由此影响工程正常建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总之,审查招标文件是招投标管理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尽职尽责。随着国家标准招标文件的大力推行,招标文件将越来越规范,并在招投标交易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
摘要:叙述了进行招标文件审查的依据和目的,通过几年来对多个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结合施工招标文件的特点,就施工招标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作出归纳,以使招标文件更加规范化。
关键词:招标文化,发包行为,审查,主要内容
参考文献
8.建设施工图设计招标 篇八
关键词最高投标限价;清单误差;压低招标控制价
中图分类号TU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32-0178-01
在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规定:“招标人选择工程量清单计价,为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报价,招标人根据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即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按照清单计价规范、同一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现场情况、现行的消耗量定额及其相应的取费标准、当地当时造价部门发布的主要材料信息价等资料,在不让利不下浮的基础上,计算出的工程总造价作为招标控制价。
且要求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时或开标前3日将工程造价总金额提供给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是工程造价的最高投标限价,为防止投标人串通、恶意抬高工程造价有重要的作用。但自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就业主的主观原因、造价中介的水平原因及投标人的原因,招标控制价在使用中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列举如下,以需解决。
1清单中多算的工程量业主不易发现,投标人不会提出,易造成业主的损失
作为体现未来交付建筑产品的数量和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都是由业主公开提供的,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当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与施工图有误差,投标时可以以质疑的方式提出更正,也可以开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经双方核对属实应予以调整”。这个约定说明由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差可以核实调整,对承包商很公平。
但在实际工程中,工程量多算少算的误差会在投标答疑时,或中标后进行的工程量核对而调整过来吗?不完全。因为招标时是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业主或清单编制方自已很难发现多算少算的工程量;试想有哪个承包商会对清单中多算的工程量提出要求减少呢?所以核对过程中通常是承包商对少算的工程量提出要求增加,而多算的项目不吭声,结果有利的通常是承包商,业主有哑巴吃黄连的感觉。
解决办法:是业主要编出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这要求从业的造价人员必须精通《规范》及计算规则;认真分析拟建工程的构成和各项影响因素;特别是与业主或设计师明确施工图中做法糊模的项目,否则做法不明确计价又怎能准确?同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除编制人要反复校核外,还必须有其他人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清单项目是否重项、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楚,工程量计算是否有误,人、材、机单价是否合理等等;尽可能编制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还有一种解决的办法是:业主同时请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来编制同一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编制后相互核对工程量和造价,目前部分业主采用这种方法来减少清单中或控制价中的误差。
2招标控制价由业主操纵着,容易影响投标报价和中标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果保证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就保证了企业结合自身实力只竞争价格的公平性吗?不一定。因为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还受着招标控制价的约束。如果招标控制价有偏差,业主和承包商都存在风险。
2.1招标控制价有偏差的主要体现
1)业主有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有些业主将正常编制的工程造价降低2~5%后作为招标控制价,特别是2007年某学校的教学楼工程,造价编制机构就应业主强制的要求,招标控制价比正常计算的工程造价压低了8%。
2)投标人提出偏差时答疑不更正;例如在2006年招标的某大学体育馆工程,其控制价中钢结构工程的税率就比正常税率要低1.05%,出现明显的偏差,但投标人提出疑问,答疑时招标人就不修改这项;投标人还只能依据有误的控制总价来报价,这有失公平。
按现行的招标评标办法,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招标控制价的高低直接影响中标价的高低,中标价作为固定合同价款进入决算,进而影响决算价的高低。以上这种招标控制价缺少有力的监督与审核,招标人可随意调整投标最高限价,导致投标人为了能中标、为了迎合招标控制价,不顾成本压低报价先能中标再说,一旦签订合同,便会想出各种办法甚至降低工程质量来弥补利润的损失,这不仅会给业主施工管理带来很多麻烦,同时对建筑市场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2.2解决的办法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相应的管理办法,参照设计施工图需经法定的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后才能使用的办法;招标控制价在招标前也必需经过有资质的机构审核通过后,才能在施工招标中作最高限价使用。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已颁布的清单计价规范,在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的计算、主要材料品牌和单价的选择、风险百分数的确定、措施项目费的合理计算、其他项目费的确认等方面,制定科学、有效的审核办法,并要求必需审核,才能解决因招标控制价不准确而发生的业主或承包商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的和谐发展。
以上是笔者依据这几年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运用招标控制价时,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中不成熟之处还各位提出和指正。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S].北京,2003.
[2]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S].北京,2003.
9.建设施工图设计招标 篇九
1997-10-1省政府第6号令
原省政府第6号令,经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省政府27号令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计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省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节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424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由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抱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指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办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自信证名;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的外。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评标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的外于7天内经招标办公室发出的指标通知书,同时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投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止施工,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招标投标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处以一万元以上一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三)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四)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价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宣布投标无效,另行组织招标,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三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定标后逾期拒绝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贿受贿,授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未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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