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咨询电话

2024-07-05

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咨询电话(共11篇)

1.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咨询电话 篇一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用电话号码

简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用电话及地址 信访咨询:江汉区青年路342号劳动关系处 85764191 维权举报投诉:江汉区青年路342号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5755113 单位地址常用电话 办公室江汉区

居民医保咨询电话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5764191、85732967

市医疗保险中心:59335917

市基金结算中心:85764200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85773100

社区网络维护电话:857540

43江岸社保处:51273816

江汉社保处:85764594

硚口社保处:5033280

1汉阳社保处:50468790

武昌社保处:51866269

青山社保处:51608407

洪山社保处:87396536

东湖分局:67880229、67880230

沌口社保办:84891460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2.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咨询电话 篇二

实实在在的力量来自公平竞争

为了不对农民工求职有所限制,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自2005年1月1日就取消办理《厦门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降低农民工进城求职门槛, 农民工只凭本人的暂住证或身份证就可求职并办理用工报备手续, 保证了农民工公平参与就业竞争。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2006年8月1日起为来厦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从2008年元月1日起, 全市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一律向农民工免收门票费。厦门市人力资源网更是面向全国, 为求职者提供网上对接服务, 包括农民工。从2008年3月份开始, 该局还通过数字电视, 将招聘信息传递到千家万户, 使农民工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电视收看查询招聘信息。与此同时, 该局还在海沧人力资源市场开辟远程招聘, 利用远程招聘实现企业与农民工实现零距离、面对面的“无缝对接”。

种得梧桐树, 引来凤筑巢。提供了就业平台, 营造和谐的就业环境更显重要。为此,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和火车站等地设点发放“春风卡”和“维权扑克牌”, 开展“把春风带回家”活动, 宣传劳动保障维权知识和和谐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民工通过“亲帮亲, 邻带邻”的方式来厦就业;并通过开展“最佳雇主”活动来引起广大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呼吁企业提高薪资待遇, 以更高的薪资待遇和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来留住农民工。同时, 劳动保障会同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定期不定期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职介的集中活动, 依法取缔了一批非法职业介绍组织, 清理整顿了一批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 净化了职介市场, 为求职者从起步阶段就感受到良好的就业环境。

崭新的生活来自技能的提升

提高人力资源的基本素质, 是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善待农民工的一大举措。从1998年开始, 对于来到厦门务工的农民工实行免费岗前培训, 组织学习维权知识和计生政策, 以及文明市民应遵守的文明礼仪和道德规范, 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就业、保障、维权为一体的就业服务, 使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服务待遇, 提升农民工的基本素质。

根据就业市场需求情况, 结合农民工的特点, 该局还积极开发各类培训工种, 采取依托社会力量办学等方式, 按企业需求工种开展定向培训和订单式培训, 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并发给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从2006年9月1日起, 对已在厦门市就业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初级工不高于400元, 中、高级工不高于600元。高出补贴标准的部分由企业或个人支付。厦门本市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 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为了做到培训工作广覆盖, 该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一个政策咨询和报名电话、一本培训和用工指南手册、一个便捷业务查询网络、一个“1+1群”培训平台的“五个一”服务活动。针对当前企业招用技术工人困难, 农民工找不到合适工作的情况, 该局从2006起每年举行“校企对接合作会”, 企业当场与学校及培训机构签订合作意向, 缓解了我市企业招收技术工人难的问题, 也为农民工寻找岗位开拓新渠道。

踏实的感觉来自同等的社保待遇

厦门市早在1999年颁布实施《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率先在全国按照“低标准准入”的原则将各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民工。从2007年7月1日起农民工也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目前已有51.56万参保。2006年厦门市规定了建筑企业必须按建筑项目总造价的1.5‰为建筑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而且允许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优先为本单位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使建筑企业工人工伤后的康复问题得到保障。2007年已参保的建设工程项目达1614个, 约360亿元建设工程总量参加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入库资金) 5392万元, 覆盖参保农民工约16万人次。而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农民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采取多档选择、低进低出、高进高出的举措, 2005年在福建省率先将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 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开始享受着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至2007年年底, 全市6个区共有3.78万名失地农民办理了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2.19万人领取了养老金, 人均养老金580元。为了使农民工退保工作更加便捷, 通过厦门银联公共支付系统转接联网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以方便农民工及时领取退保资金。同时, 农民工可以通过发卡银行服务热线、银行网点、自动柜员机及12333劳动保障服务热线, 查询核对退保资金入账情况。厦门市农民工也与城镇职工一样, 凭社会保障卡在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2006年8月份, 市政府及时调整农民工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调整后农民工连续参保满5年以上, 就可享受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等待遇。目前厦门市未成年人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已全面展开。

和谐的环境来自有效的维护

为了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建立起了市区上下联动的劳动监察机制, 及时查处各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他们还定期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标准, 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保障了农民工的基本生活, 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时, 针对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的特殊性, 推广在建筑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面对日常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疑难问题, 该局从2004年11月起在福建省率先启动了12333电话咨询信息系统, 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相关法规政策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2007年6月, 一条农民工反映高房租和不合理的水电费用收费的市民热线传来后, 该局领导高度重视, 作为市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单位之一, 该局与相关部门一起展开调研, 最终市物价局与劳动保障局联合发文, 要求各街道、社区加大对出租户主的管理, 加强对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宣传, 让所有的农民工都明白收费标准;对存在高收费乱收费现象, 农民工可以及时向物价部门投诉。2008年初的雪灾, 部分农民工因交通困难未能回家过年, 该局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财力, 慰问留厦农民工, 使留厦农民工在厦过一个祥和欢乐的春节。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 该局及时与四川省驻厦办联系, 对川籍员工开展调查摸底, 对确需回家的灾区农民工, 广开便利之门, 开辟快速通道, 使他们在工资支付、劳动关系存续等问题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同时全局工作人员还纷纷为灾区人民捐款, 奉献爱心。

3.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咨询电话 篇三

一是力促农村劳动力转移成为农民增收新亮点。按照“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就业有能力,权益有保障”的思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全县農村劳动力的数量、类型及技术特点,根据农民当前需求和培训意愿,与多家培训机构在乡镇开展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班,截止目前,共开展维修电工、电焊工职业技能和资格鉴定及创业培训、农村青年技能等培训班32期,培训农业富余劳动力人数达3869人,其中取得资格证书1758人。

二是力促就业再就业工作呈现新亮点。按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和签订的责任书,狠抓政策落实,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就业再就业形势明显好转。截至目前,全县新增就业1891人,为年目标任务的90%;失业人员再就业450人;稳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932人,为年目标任务的113%;农村贫困家庭就业援助20人,为年目标任务的100%;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250人,为年目标任务的125%;养老保险新增参保588人,为年目标任务的12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达15331人(其中职工7277人,居民8054人),为年目标任务的94%;失业保险新增参保29人,为年目标任务的105%。

4.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咨询电话 篇四

12333是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益咨询服务专用号码,为加快12333电话咨询服务的建设步伐,保证12333电话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现拟向社会公开招聘电话咨询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普通话标准流畅,吐字清楚,声音甜润亲切;

(三)、身体健康,矫正视力4.8以上;

(四)、善于和服务对象沟通交流,处理问题有耐心,有亲和力,具有一定的归纳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熟悉Office常用办公软件,具备一定的电脑操作技能和网络知识水平,汉字输入水平在每分钟50字以上;

(六)、本市市区户口,男女不限,年龄35周岁以下。

二、招聘数量及工作地点

招聘数量:电话咨询人员4人,工作地点:徐州市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三、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考试(笔试、面试)、体检、培训和聘用等步骤。

(一)、报名时间

2014年8月13日,上午9:30--11:30。

(二)报名方式

1.登录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下载填写《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电话咨询服务人员招聘报名信息表》。

2.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电话咨询服务人员招聘报名信息表》,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 张,到徐州市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西安南路122-2号)办理报名审核手续。应聘材料不予退还。

(三)笔试、面试和体检

通过审核的报名应聘人员参加笔试,笔试内容包括计算机应用能力和有关社保的业务知识,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及普通话表达水平。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按照两项得分合计排序参加体检和培训。参加应试人员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面试和体检。笔试、面试、体检时间将在“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不再另行电话通知。

(四)培训试用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为期2个月的岗前培训及试用,试用期为1个月。

(五)聘用

经岗前培训及试用,符合条件者,劳动关系按劳务派遣方式由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代理。

四、薪酬待遇 相关福利待遇面议。

五、咨询电话0516-12333。

六、本简章由徐州市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电话咨询服务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篇五

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

(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二、关于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

(四)本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进行结算。

(五)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医疗保险局提供的调整内容核定并公布。

(六)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公布后,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销。

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七)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和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因情况特殊用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须经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并由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者《医疗费用核定凭证》,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核定凭证。

(八)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前,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从工伤保险基金划转至医疗保险基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应当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就诊,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第

(六)条规定执行。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确认不属于工伤复发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工伤人员可凭《工伤复发确认书》(附件一)到原就诊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结算手续。

(九)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工伤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就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分段结算通知书》(附件二),对工伤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结算和打印清单。

三、关于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十)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确认,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附件三)配置。

工伤人员因情况特殊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超出上述规定项目的,须经鉴定机构确认,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十一)工伤人员配置符合本通知规定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人员在配置辅助器具时,要求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超出《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规定的,超出规定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专家论证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十二)鉴定机构在评定工伤人员伤残等级时,对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附件四)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用人单位持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为工伤人员办理配置辅助器具事宜。

从未作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的工伤人员,认为应当配置辅助器具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附件五);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十三)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按照《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的意见,为工伤人员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应当对辅助器具的质量、价格和服务向工伤人员作出承诺。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或者服务问题的,由作出承诺的配置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工伤人员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原配置的辅助器具无法继续使用的,按照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十五)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可凭原确认书办理更换辅助器具事宜。

四、关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

(十六)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属于上述4、5、6项涉及的对象年满18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十七)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者参军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或者抚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的;

7、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十八)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由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目前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证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另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须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另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十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条件进行验证,对不符合继续享受抚恤金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停止发放抚恤金。

五、关于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复发的确认

(二十)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十一)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十二)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附件六);

2、《工伤认定书》;

3、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二十三)鉴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医疗检查结论及相关材料,面检工伤人员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附件七)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十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十五)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附件八)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附件九);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鉴定机构受理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医疗检查结论及相关材料,面检工伤人员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工伤复发确认书》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六、其他

(二十六)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破产清偿或者兼并、关

闭等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从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破产清算时再依法清偿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二十七)本市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管理等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伤情发生变化的,不再作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十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6.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篇六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19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 津 市 财 政 局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第四条 补助标准:职工补助50%;退休人员,不满70周岁补助60%,满70周岁补助70%。

第五条 结算办法: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到其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六条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的审核,严格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篇七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2006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8月1日前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53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8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618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10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40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70元;

三、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同安区、翔安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68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9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23元;

四、对2006年8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予补发差额。

五、医疗补助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发放。

六、要继续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对象,既不能使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法按时领取,又要根据其就业情况及时变更,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和安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8.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篇八

大 庆 市 总 工 会文件 大庆市经济委员会

庆工联发„2006‟10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创建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经济计划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工会、经济科技局,各市属企业:

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工联字„2006‟21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起,在全市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并制定了相应评分标准。现将•大庆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依照方案及

1标准,积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创建活动抓好落实,抓出实效。

附件:

大庆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评分标准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总工会

大庆市经济委员会

2006年11月5日

主题词:劳动关系和谐 创建活动通知 大庆市总工会办公室2006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300份

大庆市创建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构建和谐大庆奠定社会基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实现企业与职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督促全市各类企业与工业园区严格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诚信形象;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改善企业用工环境,建立起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提升整体素质,做到互利、互爱、双赢,达到“共谋企业发展、共建和谐企业、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形象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2、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依法与本单位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3、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要做

到协商充分,程序合法,内容合理,可操作性强,管理规范,履约全面,建立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追究制度。

4、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机制;根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保障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觉促进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无拖欠工资现象发生。

5、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企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机构,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活动经常化,工作规范,开展经常性的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

6、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立并发挥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尊重和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益,提高职工职业技能,保障职工受教育权、发展权。

7、重视劳动保护。劳动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条件符合规定,组织、制度、设施齐全,无重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高危行业安全达标,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一法三卡”制度,推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文书‣。

8、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

9、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度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及时有效,民情民意反馈渠道灵敏畅通,无职工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

10、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及特殊劳动保护待遇等依法落实,没有招用童工、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2、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四、表彰奖励

自2006年开始,每年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并对创建活动中成效特别突出的10户企业同时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兵单位称号。

(一)对评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除授牌发证外,可免于当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在评选全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全市报纸、电视台、电台及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

(二)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在企业内部或相关标识上使用“和谐企业”字样,同时该称号可作为全市各级劳动保障、工会、经委等部门举办的有关评选和表彰活动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获得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可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全国先进单位、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企业工会可优先推荐参加市级、省级、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评选;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可优先推荐参加市级、省级、全国劳动模范的评选,参加省级、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

(四)对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或“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将分批推荐参加省、国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评选。

五、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自查。凡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应结合本方案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企业自查自评情况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综合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为自查合格。

(二)申报。自查合格后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应在10日内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送自评报告、职工民主测评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三)考核。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小组,深入企业和工业园区考核检查,结合评分标准进行综合测评。

(四)评审。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分值80分以上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评审。

(五)公示。经评审达标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六)命名。经公示未发现问题,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复核与监督。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每两年对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进行一次复查,符合条件的重新确认后可继续保持称号,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被命名后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群体性事件,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坚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及厂务公开等违背创建标准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取消其称号。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协调。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领导全市创建活动的开展,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目标规划、工作方案、标准和考核办法,承担市级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沟通、资料汇总综合、评选表彰及管理等日常工作,并做好基层创建活动的推动和指导工作。

(二)严密组织实施。创建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应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来抓,精心组织,科学指导,加强协调,确保创建活动顺利推进。各责任单位、参评企业和工业园区要从实际出发,通力合作,认真开展好创建活动。2006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含高新区)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将本地区自查合格的参评企业材料、各自查合格的市属企业将本企业的材料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以供考核。

9.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篇九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度社会保险

稽核与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2007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每一位在职及离退休(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即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06年度社会保险稽核与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稽核与登记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经费独立核算单位)。

二、稽核与登记内容:

1、依法对2006年度新增、撤并、改制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登记;

2、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即200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3、审核200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费率执行情况及各单位的滞纳金和利息缴纳情况;

4、签订《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单位的协议执行情

1况;

5、对离退休(职)及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重点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

三、稽核与登记需携带的资料及要求:

1、新增单位要求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上报;

2、欠费单位按照签订《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的要求严格执行;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要求单位对各项内容填报齐全,进行验章;

4、离退休(职)及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2006年度已采集指纹信息的人员本次不用出具户籍证明)。

四、稽核与登记方式、时间地点:

1、方式:采取各单位报送书面材料方式进行;

2、时间:2007年1月15日-3月20日;

3、地点:市机关事业保险办服务大厅(蓝鳌路700号)。

五、联系电话:88522502

附:机关事业单位稽核与登记时间安排表

10.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咨询电话 篇十

一、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疆、援藏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拟订、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贯彻落实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办法,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保(回国)工作或定居实施办法。

(八)负责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做好解困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十二)负责规划和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十三)管理市公务员局。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职责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各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及有关报告;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等秘书事务;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汇集、提供政务信息;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486)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职责、组织、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聘任等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208)

(三)政策研究处

负责法律法规咨询和普法工作;承办行政赔偿及追偿事务;负责处理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错案追究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2001)

(四)规划统计处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保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954)

(五)就业促进处

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539)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市级机关(含中央、省驻保单位)、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大中专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计划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选派援疆、援藏、援坝干部及内返安置工作;负责省、市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3342)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

负责落实军转安置政策和安置办法;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45号;电话:3030656)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高级工技术等级晋升、培训考核及审核审批;承办全市各等级职业资格审核、评审和推荐。(地址:保定市乐凯南大街121号;电话:3229220)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保定市外国专家局)

负责全市各类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培养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民满意的农业技术人员和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选拔科技副职、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人选及市管拔尖人才等;负责全市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承办专家休假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及管理工作;承办省级以上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报批及专家津贴的发放工作;督导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相关政策的落实。

落实外国专家来保工作及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的有关政策;承办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及出国(境)培训人员计划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科教文卫等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可;承担外国专家身份确认并办理外国专家来保工作许可等事宜;承担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使用国家和省市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事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申报和落实工作;对聘请和推荐外国专家、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的单位及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监督、协调、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并提供政策服务,帮助处理智力引进中的重大事件;建立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订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市政府对有重要贡献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034)

(十)职称管理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直聘和异地调入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市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审核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4018)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聘用管理;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344)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指导全市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组织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7486)

(十三)劳动关系处

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管理及经济性裁员规则;负责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和企业劳动制度规范;负责企业改制重组、资本结构调整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参与国家和省级企业信用等级、劳动模范评定有关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管理;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审核批准市属及县(市、区)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负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761)

(十四)工资福利处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贴补贴、离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62185)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定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市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呈报和管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初审;承办市本级参保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审批、工龄认定及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初审。(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521)

(十六)失业保险处

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648)

(十七)医疗保险处

负责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落实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标准;组织拟定全市企、事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地址:保定市裕华西路678号;电话:2016356)(十八)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因病)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252)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定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地址:保定市莲池南大街26号;电话:2011191)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参与驻保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协调组织建立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市属单位和驻保中、省直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电话:3088426)

(二十一)劳动监察处

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地址: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121号;电话:3262534)(二十二)行政审批服务处

负责本部门授权的行政许可及相关的服务事项;负责受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各环节的办理全程跟踪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处理行政许可运行中的相关问题;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68号;电话:3355051、3355055、3355060)

三、保定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项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二)贯彻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

(七)承办市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保定市公务员局各处室职责 保定市公务员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公务员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34408)

(二)职位管理与任免处

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负责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52176)

(三)考试录用处

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组织实施市政府机关及县乡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负责全市各级政府机关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落实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系统建设。(地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电话:5087413)

(四)培训与监督处

11.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篇十一

一、基金的征缴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参保范围不变,即 全额拨款单位只参加医疗保险,其他单位参加全部险种,下同)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直接征收,按 季征缴。各参保单位于季末 15 日前向社保中心全额缴纳。

(二)镇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仍委托各财政分局和
1

财政所征收,按季征缴。各财政分局和财政所全额征收后于季末 15 日前将基金上划社保中心。

二、基金的拨付

(一)养老金的拨付。根据单位性质,分别采用集中拨付、直接拨付和委托拨付三种方式。1.集中拨付方式,适用于进国库支付中心的市级单位。(1)参保单位负责将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上报社保中心,负 责每月 8 日前到支付中心申请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等经费;(2)社保中心负责审核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名单及应支付的 养老金,并将资金和审核后的相关资料汇总后传递至国库支付中 心;(3)国库支付中心负责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传递过来 的资料和转入的资金做好明细往来账,并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申 请单(社保中心和单位发放合二为一)将离退休人员经费直接发 放至离退休人员工资卡。单位申请支付的离退休人员信息必须和 社保中心提供的资料相符,若不符的支付中心有权拒付。2.直接拨付方式,适用于未进国库支付中心的市级单位。社 保中心将各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于每月 8 日前汇入单位 指定账户。3.委托拨付方式,适用于镇级单位。社保中心将各参保单位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于每月 8 日前汇入各财政分局和财政所的指 定账户,各财政分局和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支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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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基金的拨付。除养老金外的其他保险基金待遇(包 括丧葬费在内),由参保单位申报,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市级单位 的直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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