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共10篇)(共10篇)
1.如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篇一
推进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深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规划强调,“十二五”时期我国要加强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和政府属地管理负责制等制度。
规划还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标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
解决当前工资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就需要通过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其次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这需要合理调整国家、企业、个人分配关系,包括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公共服务支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第一、是企业的薪酬制度。首先是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其次要建立健全劳资平等协商的决策机制,特别是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充分集体协商。再次,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制度。第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
第三,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
第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其他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捐赠、救助制度,规范第三次分配秩序。
第五,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农村的,农民工提供保障,农村的养老保险现在水平还比较低,农村的新农合,医疗保险也建了,再一个注意领社会保险的硬性条件。
二、提低控高,着力理顺分配关系。
同时,不同的企业、地区在投资、信贷、财政政策支持上的不同,在资源使用和生产资料的分配上不同,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和赢利水平,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收入分配。这也是起点上的不公平。
因此,要改革初次分配制度,就涉及许多制度性的问题,如就业、投资、信贷、资源等等。
2月份国务院批转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将深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控,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形成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在分配差距持续拉大的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的是通过工资收入分配改革缩小这种差距。”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导报特约评论员张翼对导报记者表示,企业应制定利润增长与工资同步增长规划,至少与当地GDP增速同步。
“调低降高”要科学合理
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如何将行政垄断收入控制在合理区间,需要研究。有的垄断行业也是靠经营者的拼搏努力才快速发展的,因而不能盲目地“一刀切”。公平分配不一定非要把高收入者打下去,“要尊重市场规则,实事求是。”
同样的,在收入分配改革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中,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地方政府都执行。
专家视点
南京市社科院研究员黄南:
垄断行业员工收入太高了
“对于江苏和南京而言,在目前的情况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正当其时。”南京市社科院研究员黄南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省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江苏要率先实现基本实现现代化,而且还提出了要实施收入倍增计划,其中一条解决方案就是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比重,“中等收入人群比例比较大的话,对社会有很大好处。尤其在我们国家,目前面临着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收入分配对社会稳定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黄南认为,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关键。
从目前而言,虽然由国资委对其垄断性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规范,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个制度内的规范,对于制度外的问题则无法解决。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住房、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间,显然是太高了。可见,解决垄断行业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得从体制外才能够得到解决。
“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黄南建议提高垄断行业利润上缴国家的比例,使得其行业从业人员收入维持在高于社会平均收入的合理比例之上,并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行业“谁拥有垄断权,谁掌握了垄断资源,谁的工资福利就高、待遇就好”的分配潜规则。
2.如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篇二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办公厅在2000年就印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就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改革, 《纲要》指出:“根据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则, 实行按岗位定酬, 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 将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积极进行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点, 认真总结经验, 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 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可以说, 《纲要》为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09年9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如何贯彻落实《纲要》精神, 加快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进程, 这是摆在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和人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建国以来, 我国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进行过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每次改革与调整, 都使事业单位职工收入水平有所提高, 不同工作岗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 可以说, 历次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基本上与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以及政治经济环境是相适应的。如果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分析问题, 不可否认, 传统的工资分配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 传统的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模式凸现出明显不足。这是因为, 传统的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从总体上讲仍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我国现行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主要是采取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的形式, 各部分均有固定的标准。就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而言, 其不足主要表现为:平均主义较为浓厚, 单位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弱化, 工资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这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比, 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按经费渠道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就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而言, 已不再完全依靠或根本不再依靠财政拨款来维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即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相当一部分仅靠财政拨款也难以维系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因此, 在很大程度上一部分事业单位已具有企业运作的性质, 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当前, 具备经济条件的事业单位, 已经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按岗位、业绩和贡献定酬的尝试, 以作为现行工资分配的补充形式。经济条件较差的单位, 由于经费不足, 其员工工资也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到位。也就是说, 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已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约束力。这种现象的形成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事业单位员工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 市场经济和事业单位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意识已逐步确立。所以, 现阶段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 建立按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定酬的激励型分配机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二、事业单位应如何建立新型的激励型分配制度
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 如何建立按岗位职责、按业绩贡献定酬的激励型分配机制, 笔者认为:
1. 国家通过制订激励型工资分配政策、原
则和指导性意见, 允许事业单位打破现行工资结构, 根据行业特点、单位性质、工作岗位, 把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结合起来, 加大工资分配中业绩贡献及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计酬比重, 鼓励事业单位按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引导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可以说, 这一条件现已基本具备。
2. 根据行业特点, 区别单位性质和工作岗
位, 实行基础工资、补偿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工资结构。其中, 基础工资作为职工生活的基本保障, 可根据地域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准为主要依据区别对待。补偿工资主要是用于补偿工作人员为具备或达到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所付出的智力投资和所发生的机会成本。在目前条件下, 这种差别主要是以学历为表现的智力投资和发生的机会成本的差别。岗位工资主要是体现不同职级的管理责任和不同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业务水平和要求上的差别, 这是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的重要体现。在制订岗位工资标准时, 还应考虑两项因素:一是相同职级的管理人员法人代表与非法人代表的区别;二是同等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等级的技术工人在不同质级事业单位的差别, 如重点大学与非重点大学、不同质级的医疗单位、不同质级的科研院所等。绩效工资主要是用来区别业绩和贡献上的差别。某一单位的绩效工资的总量取决于该单位可用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财力状况, 即取决于财政拨款或事业单位业务收入的多少, 每位员工的绩效工资取决于本人业绩贡献的大小。绩效工资应由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考核结果自主确定发放办法, 政府可区别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 通过制订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上限或区间, 只对单位绩效工资的总量加以调控。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例不应太低, 否则就难以实现工资分配重实绩、重贡献和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目的。必须指出, 绩效工资应区别于过去工资结构中活的部分———津贴, 不能与基础工资、补偿工作、岗位工资直接挂钩, 以避免绩效工资成为前几项工资的附属部分, 从而使绩效工资真正体现不同业绩的单位之间、同一单位不同业绩的岗位之间、相同岗位不同业绩贡献的员工之间的差别。按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收入分配, 企业已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针对事业单位的特点, 按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收入分配, 主要是对涉及单位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关键管理岗位, 根据其发挥的特殊作用和对本单位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大小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这项分配应由单位采取协议的形式加以实现。至于将工资分配与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挂钩, 要依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是成果转化对本单位产生的局部的、短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工资分配上可并入绩效工资的分配范畴;二是成果转化对本单位产生的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工资分配上可并入按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工资分配的范畴;三是成果转化对社会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应由政府采取专项奖励的办法来进行, 其实质也是按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收入分配的一种实现形式。
3.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专款专用制度。
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功能, 政府对事业单位有着相当数量的财政拨款, 为了防止事业单位将“生产”性基金用于生活消费, 以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 必须通过建立健全专款专用制度, 严禁事业单位将基本建设拨款、设备购置专款和其他业务专款等用于发放工资。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事业单位社会职能的发挥和奠定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基础。
4. 加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分类管理。
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千差万别, 但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要依靠国家政策, 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的事业性收费;另一类是主要通过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性收入。因此, 绝不能不加限制地允许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发放工资, 这就需要区别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和不同性质的预算外收入, 核定一个既具有激励性又具有制约性的预算外收入分配比例, 处理好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5. 建立健全严密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 就是要建立起以业绩和贡献为主要衡量尺度的工资分配体系。因此, 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人员的业绩和贡献就成为合理进行工资分配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就现行事业单位工作考核的项目而言, 德、能、勤、绩基本上能够综合体现工作人员的整体工作情况, 但关键是每项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不同的工作岗位均应有所区别。所以事业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 既需要有国家一般性、原则性和指导性意见的政策支持, 又需要各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制订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考核评价方案, 包括考核评价的具体内容、标准和组织形式等。在事业单位中, 要积极推行量化考核办法, 大力实施目标责任管理, 广泛开展经验交流, 逐步建立起严密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提供保证。
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要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加大改革力度, 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权, 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激励型分配机制, 努力把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摘要:我国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 必须建立新型的激励分配制度, 才能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文章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3.浅谈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篇三
一、改革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工资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国家实行了“分税制”。这样,现行的工资管理体制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的差异出现了尖锐矛盾。国家出台调资政策时,往往处于“落后地区吃不消,发达地区吃不饱”的两难境地。落后地区地方财力紧张,国家有政策兑现不了,发达地区对国家的安排感觉力度不够。这种工资管理体制,起不到平衡调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的作用。
2.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没有与其他制度改革配套进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健全,财政体制、人事制度、社会养老制度、保险制制度等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与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没有配套进行,政策制度的不配套导致了工资收入制度中一些矛盾的进一步尖锐。
3.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未能得到根本扭转。2005年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以来,乱发津贴补贴的现象有所遏制。但各地的規范津贴补贴的水平不尽相同,高低差距仍然很大。以2006年为例,上海公务员年平均津贴5万多元,而新疆公务员年平均津贴仅8千多元。加之,国家在规范津贴补贴的过程中,没有资金的投入,完全靠地方财力支持,发达地区津贴水平增长较快,落后地区的津贴水平虽有增长,但增长的幅度远远低于发达地区,使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对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建议
我国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改革工资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收入的调节作用,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的增长相应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政府依法制订和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工资支付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鼓励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采用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维护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和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目前,全国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有1万多户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工资指导线,88个城市发布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怎样从实际出发,建立与机构体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以促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显得十分必需。我认为,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按照政事分开原则,规范事业单位机构。事业单位改革的总方向应是除了必需要政府财政支持的职能外,尽量转制为企业,推向市场.政府依法管理事业单位,而不是与行政单位挂钩,使之成为真正的法人单位。不能转制的事业单位可划为两类,一类为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一类是市场运作法人事业单位.除了基础义务教育(如中小学)和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如殡仪馆等)为一类事业单位,财政要保证供给外;其要均为二类事业单位,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依法管理,单位有独立的自主权和用人权,政府实行职能指导和宏观调控,依法管理。比如,卫生系统的各级医院、城建系统的各个供水、维护等事业单位均可转轨为企业,如一时因职能管理原因不能转制的,可变为二类事业单位,与财政脱钩,依法纳税。这样即可规范事业单位机构,又可使政府从繁重的财政负担中解脱出来,理顺关系,规范管理、宏观调控。
2.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改革必需建立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实施不同分配制度。对于一类事业单位,要规范编制管理,严格岗位聘用条件资格,实施岗位工资。不论其身份、年龄、工龄、资历等,只要在什么岗位就领取什么工资,相应的完善岗位聘用制(包括岗位聘用及解聘条件程序等)和科学设岗,要根据社会的整体收入水平和各岗位的职责大小测算确立岗位工资,实施发放审核。完成事业单位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对于二类事业单位,则实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即根据其单位的职能和社会收入水平确定其单位的工资总额和各岗位最高最低工资额,定期核查,重在督查,依法管理。根据2006年1月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旨在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3.建立目标考核机制。不论是一类还是二类事业单位,都建立岗位责任工资。一类事业单位可按岗位工资的适当比例(不超过30%)建立岗位责任工资,定期考核,半年或一年发放,完不成岗位目标者不予发放,或单位违规违纪(如虚报岗位、冒领工资等)予以扣减。二类事业单位岗位责任工资与单位效益挂钩,凡完成目标任务的可予以发放。一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财政统发工资,每月只发放岗位工资;其岗位责任工资则可半年发放,以督查其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和宏观管理。
三、结语
我国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以改进和变革。工资收入是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都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事关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好工资收入分配问题,对于理顺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关系,缩小社会分配差距,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4.如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篇四
“剩余未实施聘任制的事业单位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参公的事业单位人员,二是部分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推行的难度比较大。”6月18日,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目前推行的职员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加速事业单位的去行政化,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
加大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改革
在我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进10余年后,如今开始覆盖到行政管理人员。1999年召开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今后多数事业单位将推行聘用制度,对行政领导岗位实行招聘、任命、选举等多种形式的任用制度,直到2002年才出台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此后的8年,我国一直着手力推这一制度。2010年,我国聘用制度推行范围继续扩大,全国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比例达到90%。
但是,最近几年里,该比例一直未有太大变化,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比例是93%。也就是说,4年的时间该比例仅仅提升了3个百分点,改革推动的难度越来越大。
很明显,此次《规定》的出台则是要进一步明确聘用制在事业单位中全面实施,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就目前而言,全国有事业单位110多万个,工作人员3000多万人,行业众多、类型复杂,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对领导人员的管理既要提出共性要求,也要兼顾个性差异。
完善并启动职员制试点
弱化行政级别是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改革的核心,那么,推进管理岗位职业制则成为下一步改革的关键。
早在今年年初,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就曾针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强调,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完善并启动职员制试点。
多年来,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常被划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三大类,事业单位职员制则是针对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提出的一种新型人力资源管理思路。
据了解,关于事业单位职员制的整体设计思路及其具体管理问题,国家暂未出台明确的制度和政策,这将成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5.如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篇五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精神
事业单位工资的构成是: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基本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70%【按岗位职务为固定部分】+奖励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30%【按职务、业绩、工龄、考勤等标准量化,每个人都不一样,不平均使用】),基础绩效工资按月发给到每人,奖励绩效工资分季度和年终发放。
目前,中编办、人保部等相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这一文件一并制定的还有一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将成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另据了解,一些部委已经按照国务院相关部署,对其下属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财务监管、划拨转让、人事编制等方面展开工作。这是在为上述两份文件出台后,全面展开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做准备。中国拥有事业单位大约126万多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70%以上为技术人员。这些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知情人士透露说,在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最终推向市场,不过在此之前,仍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还将被重组或剥离。
改革方向
知情人士称,由中编办、人保部等相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两份文件可能会一同出台。这意味着,此番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将与事业单位改革本身同步推进。
据工资改革参与人士透露,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对政策和经济管理工作有明确辅助作用,以及明显以社会公益性为属性的事业单位,将继续得到财政保障;目前这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大多以“参照公务员”和“全额拨款”的形式获得,不过,在国家部委所属的事业单位中,比例在少数。对于一些以业务突出、主要以行业或专业业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将继续获得财政扶持。此类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主要以财政补贴形式获得。
但对于一些工资收入“自收自支”,主要面对市场,并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在相关部委的扶持下,尽快推向市场。此外,一些职能重合、长期亏损、课题任务量不多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打包重组或彻底剥离。
此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津补贴发放依旧是改革重点。津补贴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在2006年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中,并没有对津补贴的发放做出规定。这也让津补贴成为事业单位工资收入的另一隐蔽但却重要的收入来源。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福利研究室主任何凤秋说,目前事业单位津补贴情况繁杂,占总收入比重差异较大。如何将合理的津补贴规范到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中来,同时又不至于引发新的矛盾,是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人保部相关人士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终的目标是尽量推向市场,变成类咨询公司。但该人士表示,这是一种理想的模式,需要很长时间。
改革难点
目前,国务院共有社科院中科院等直属事业单位14个,有国资委、科技部等相关部委29个,税务总局、工商局等直属机构18个,以及部委管理的国际局10 个。在这些机构下面,基本上都有数目不等的相关事业单位。这些种类繁多,人员规模庞大的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成为此次改革的难点。
事实上,中科院和社科院在2008年被选为进行工资改革的试点。两年已过,这两个“先行先试”的事业单位推进的工资改革依然困难重重。
12月1日,社科院人士对本报说,院里工资改革基本已经停止,没办法再推进了。该人士透露,停止的原因在于社科院向人保部争取的“一级以上研究员岗位比例达到60%以上”这一要求至今没有得到批复。他称,定岗定薪都不是关键,关键是最上面的人员级别定不下来,下面都不好做。
即便是在中科院,推进的工资改革也仅仅停留在定岗定薪的层面,而对于绩效究竟该如何考核,相关的津补贴参考标准如何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
由于体制遗留原因,科技部掌管着包括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众多部委下属的科研型事业单位的工资费用。这一权利,由前国家科委承袭而来。每年,科技部都要对几乎全部部委所属的科研事业单位的支出费用统一匡算,然后上报财政部拨款。
科技部人士称,最近几年来的局面是,国务院部委设置瘦身,但是相应事业单位却在逐年扩编。仅以科技部为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科技部下属事业单位只有两三家,单现在已经发展至近10家。目前,每年科技部匡算出来的国务院部委相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等费用支出已经近500亿。而十年前,才不过几十亿的规模。
科技部人士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应该推进,否则都吃财政,只会包袱越来越重。对于那些盈利能力强,能挣钱的事业单位应该剥离出去,推向市场。但他也表示,一步到位推向市场根本做不到。
事实上,多数部委事业单位都不看好此轮工资改革,某部委的一家事业单位负责人预测,“这一轮改革依旧会胎死腹中”。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
备受关注的《海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已经2010年9月16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5日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就已实施绩效工资(高中、中职学校和幼儿园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海南决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注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及时间
方案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除已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上述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方案要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际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同时,要建立绩效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关注二: 取消“年终奖”及地方性津贴补贴
方案明确,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予以保留,按原方式发放外,原省、市、县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根据规定,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已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须将单位绩效工资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系统统一发放。
关注三:绩效工资由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一4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增幅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工资的1.5倍以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控制在3倍以内;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控制在1.5—3倍的幅度内,由单位自行确定。
关注四:退休人员补贴安置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退休人员补贴资金渠道按以下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全部由财政负担,社保局发放;未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按原供养方式负担,由单位发放。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补贴所需资金及发放方式参照“事企差”的办法执行。
6.如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篇六
1、改革勘察设计单位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势在必行
1)勘察设计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已被纳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国务院曾以国办发[1999 ]101 号和国办发[2000 ]71 号文件明确: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后,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低于”原则,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各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度,如岗位责任工资制、岗位效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可见,改革勘察设计单位现行的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是提高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2)勘察设计单位现行的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发展及市场竞争的要求。现行的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制度,自1993 年10 月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现行的工资制度显现出如下弊端: ①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忽略了地区间、行业间的差别。发达地区、优势行业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同时,增加了各种各类、名目繁多的津贴和补贴项目,使工资构成复杂化,职工收入透明度降低;欠发达地区、劣势行业不能足额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造成工资拖欠,职工收入下降,进而影响勘察设计单位的生存与发展。②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的工资制度按职务、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确定工资标准,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平均主义现象,淡化了工资的激励职能。③事业单位津贴的实施,虽然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平均主义,但是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基本上都用工资标准计算津贴,按月发放,没有真正与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挂起钩来,进而挫伤了一部分人的工作积极性,尤其是较年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④现行的调整工资标准和正常增加工资办法,基本上是平均发放,人人有份,这样使得许多勘察设计单位有限的资金不能用于增加对单位贡献大的员工的收入,造成大量“实力派”工程技术人员外流。
综上所述,无论是宏观环境的要求,还是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执行状况,都迫使我们用新的工资制度替代现行工资分配制度。
2、对勘察设计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思考
现行的勘察设计单位工资制度需要改革,那么,往什么方向改呢? 是实行岗位工资制、项目核算分配制、还是实行集体协商工资制,这些都有待于我们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主要是经济效益、生产经营状况、目前工资分配形式等,逐步摸索。通过对电力、化工交通以及航空等行业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分析,笔者认为: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目前的体制状况、工资分配制度的历史以及我国加入WTO 后勘察设计单位面临的市场形势,实行以岗位工资制度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是勘察设计单位最佳的选择。这里所说的是以岗位工资制度为主,并不排除其它工资分配方式的同时存在。
以下将主要对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进行论述。
2、1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科学、规范、形式多样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以岗位工资制为主要分配形式,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以经济效益为基础,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工资水平的原则。制定科学的经济效益指标考核体系,根据完成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拉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的工资收入水平。职工工资要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联系,上下浮动,能增能减,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2、2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根据电力、化工系统部分勘察设计单位的经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是实行岗位工资的基础。要使岗位工资真正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搞好岗位测评工作,在测评时要抓住勘察设计单位的特点,明确测评的主体是工程技术人员,注意工程技术人员潜在劳动的体现,用劳动价值理论来衡量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差别。要尽量将测评指标量化,这样既便于测评,又便于绩效考核。
2)设置科学合理的工资单元,确保岗位工资制度充分发挥工资的基本职能作
用。在工资单元的设置方面,既要体现工资的保障职能,更要体现工资的激励职能,要充分考虑员工之间价值贡献的差异,拉大专业带头人与一般设计人员的差距。要使岗位工资制度在提高单位凝聚力和吸引力,鼓励职工提高个人素质及努力钻研业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此交通、化工系统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他们的做法是,按保障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三个单元设置。①保障工资主要是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设置的工资单元,其标准主要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②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责任、岗位重要性而设置的,主要根据职工的工作岗位、技术业务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工作条件的优劣、人心流向等因素确定。具体实施过程为:首先,进行岗位设置,将单位全部岗位按管理、技术、工勤三个系列进行划分,从事行政、技术管理、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管理岗位;从事设计、勘察等技术工作的人员纳入技术岗位;从事后勤服务、出版等工作的人员纳入工勤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只作为上岗的必要条件,而不单独设置岗位系列,这样就打破了事业单位按职称、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确定工资的模式。其次,确定每个岗位的岗位系数,分别就每个岗位给出工作重要性、技术业务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工作条件的优劣、人心流向等因素的分值,可以采取专家评议法,也可以采取职工评议与专家测评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每个岗位的岗位系数。第三,结合拟发放岗位工资的总额,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岗位系数为110 的岗位工资数额,每个岗位的岗位工资根据岗位系数即可计算。③效益工资是为体现员工在本岗位上创造的效益而设置的,实质上是岗位工资制度内容的主体部分,主要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员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情况,确定员工效益工资的数额。具体每位员工效益工资的计算,应根据每位员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产值)结合成本支出情况确定。上述三个工资单元中,保障工资和岗位工资针对每位员工是定量,效益工资随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员工实际完成工作量(产值)的多少而变化,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越好,效益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就越高;具体到每位员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越大、成本支出越少,获得的效益工资越多,总收入也就越高。真正体现了效率优先、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3)在岗位系数设置的差距上,既要考虑责任与贡献的差距,又要考虑岗位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员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形成的历史,这
一点是保证岗位工资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前提。岗位工资占工资总额比例小的,岗位系数差距可以适当拉大;员工基本素质高,对改革工资制度心理承受能力强的,岗位系数差距可以适当拉大;反之,应适当缩小岗位系数差距。
4)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资收入分配约束机制。一项好的制度,必须有一整套的管理措施相配合,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也不例外。首先,应加强工资收入分配基础管理工作。搞好工资统计,管理台帐,经济核算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提高工资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其次,实行人工成本的合理约束。要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从有利于市场竞争和节约人工成本的目的出发,加强人工成本的监控和管理,对工资增长进行合理约束。第三,要实行定量考核标准。对技术岗位不能完成人均目标的员工,要有一定惩罚措施,如调整岗位、进行培训等,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对管理、工勤岗位要实行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定期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第四,加强职工民主参与决策和控制。要完善职工参与工资收入分配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工资管理和改革中的作用,经常听取职工对工资收入分配的意见,以保证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7.如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篇七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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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的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养老并轨”改革方案。了解更多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点击事业单位考试网。
报告指出,中国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将告别“养老双轨制”,而这项改革将涉及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上世纪90年代,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要求,中国在企业先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总体上仍然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由于改革进程的不同步,20多年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的不同,造成退休后因身份不同而养老金悬殊的“双轨制”,这种现象长期以来饱受质疑。
有研究显示,中国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金仅为其工作时收入的50%左右;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需要缴费,却能拿到70%-80%。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研究显示,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近1900元,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机关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
“中国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采取现收现付财务模式,实行财政供款、预算管理、单位包办等,个人不需缴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这样有违公平正义,因为财政资金不应替代个人为自己养老承担义务。”
报告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这次改革的目的是通过优化结构和确立新的责任分担机制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走向公平,关键是要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义务并采取同样的办法调整养老金待遇。”郑功成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那部分肯定会减少,但加上职业年金,总体待遇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认为,“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旨在给出预期,给总数接近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下“定心丸”。
“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那钱从哪里来呢?西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授熊晖认为,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沿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是明智之举,既可以减少改革面临的阻碍,也能通过经济逐渐发展消化历史的欠账。
8.如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篇八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
《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顺利实施。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意见的范围与对象: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三、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四、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
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下同)。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在校及国(境)外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不含基本称职等,下同),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3.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试用期满合格后,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在县城(含城关镇)工作的,可在所定级别内高定一档;在县以下乡镇工作的,可在所定级别内高定二档;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2006年7月1日前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按现任职务套改工资低于新录用同等学历毕业生工资的,执行新录用同等学历毕业生工资待遇。
五、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机关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资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技术工人
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第一年每人每月56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580元。
招工前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待遇: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590元;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62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640元。2.普通工人。
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56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580元;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620元。
(四)机关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定级工资待遇。
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满合格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执行以下定级工资:
1.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标准: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定初级工1档50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定初级工2档526元;大专毕业生,定初级工3档552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定中级工1档570元。
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技术等级工资均为125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技术等级工资为155元。
2.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定普工一档61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定普工二档634元;大专毕业生,定普工3档658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定普工5档710元。
(五)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六、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具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实施。
七、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八、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或奖励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确定的级别内,高定工资档次。原高定或奖励了一档工资的,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原高定两档及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过强制戒毒、强制收容及劳动教养处罚的人员,在套改确定的工资档次上低定两档工资;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由原单位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员,在套改确定的工资档次上低定三档工资。上述人员套改确定的工资档次不足以按上述规定低定档次数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过上述处罚的机关工人相应比照此办法执行。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于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六)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七)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八)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九)2006年7月1日以前调动,工资关系未转入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十)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九、经费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组织实施
我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机关套改增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的实施工作。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是一项复杂、艰巨而细致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
律,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变动或放宽政策。同时,在实施工作中,要衔接处理好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与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范围
1.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为,我省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下列事业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对象
前款所列范围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二)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4.岗位设置与管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我省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意见,按照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三)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下同)。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在校及国
(境)外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管理岗位任职年限是指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任命或聘用到现岗位(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是指按规定程序聘用在岗年限,只评资格或未按规定程序聘用的不计算为任职年限。技术工人技术岗位任职年限是指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兑现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例如原聘任教授现聘任为讲师),这次套改可将原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与现聘较低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现聘较低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和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
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四)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各事业单位在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五)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制定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方案。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处,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五、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六、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七、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
八、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省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帐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帐簿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九、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新聘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聘用在县城(含城关镇)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聘用在县以下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2006年7月1日前聘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按现聘岗位(任命的职务)套改工资低于新聘用相同学历毕业生工资的,执行新聘用相同学历毕业生工资待遇。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技术工人。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第一年每人每月56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580元。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学历的毕业
生,每人每月590元;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62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640元。
学徒期满转正定级。技术工人,初中、高中毕业生执行五级岗位工资、2级薪级工资标准;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执行五级岗位工资、4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毕业生,执行五级岗位工资、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执行四级岗位工资、8级薪级工资标准。
2.普通工人。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56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580元;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620元。
熟练期满转正定级,普通工人执行540元岗位工资标准。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十、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的中小学教师、护士,分别按见习期、初期工标准提高10%。
(二)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可按已固定的档次,高定薪级工资,不超过两个薪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人员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总量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五)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六)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
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七)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资金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九)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中的未聘人员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第一年的待遇按套改后岗位工资的80%发给,其他待遇及以后待遇按《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总量的处理意见》(皖人发〔2004〕62号)执行。
(十)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或奖励了工资档次的人员,现仍保持荣誉的,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高定的薪级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
(十一)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十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到行政降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或受过强制戒毒、强制收容及劳动教养处罚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由原单位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受过处分、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人相应比照此办法执行。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
1.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
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用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4.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十四)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五)2006年7月1日以前调动,工资关系未转入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六)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人事部、财政部国人发〔2006〕60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十一、经费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省将根据中央转移支付情况,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二、组织实施
我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皖事业单位的套改增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的实施工作。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要求高,是一项复杂、艰巨而细致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严格
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实施工作中,要按照“制度入轨,逐步到位”的步骤,衔
接处理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重新分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工作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I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同,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凡列入我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中,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办法。
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厅级(标准已发),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办法。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 省级(标准已发),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国务院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增加离退休费的其他相关政策。
1.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30元退休费。
2.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老专家,按下列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教授及相当职务9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
3.按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起义人员,按下列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40元,县处级副职460元,乡科级及以下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
4.事业单位原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明确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离退休费的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根据国家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统一规定和部署,相应增加我省离休人员的离休费,适当增加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国家另行研究制定。
四、经费问题
这次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省将根据各地实际和中央转移支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调整离退休费计发等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省管干部的审批事项,按现行规定办理。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区)的实施工作。
增加离退休费、调整离退休费计发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并根据本实施意见,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统一离退休人员的思想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单位:
附件2:
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
附件3: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附件4: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件5:
附件6:
9.如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篇九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业单位退休金如
何发放 缴费后工资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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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缴费时代。
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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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退休后的退休金大概为退休前的80%到90%,如果一名公务员退休前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那么退休后能拿到4000到4500元。
由于退休前工资跟职务密切关联,所以还出现了“提职一日游”的现象,即退休前提个职位,为了退休后多拿点儿工资。北京中公教育
事业单位改革后,按照《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员工,养老待遇不再和职称、级别挂钩,而是和企业职工一样,在职时单位和个人都要缴费,退休后到社保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8%缴纳。单位交的钱计入统筹账户,形成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交的钱全都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才能支取。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承,超额部分由社会统筹补充。北京中公教育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本着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初衷,机关事业单位还会实施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再由原单位发放,而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避免了一些退休职工较多、退休金负担较重的单位不敢给在职员工涨工资的局面。北京中公教育
为了配合养老并轨,降低改革的阻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方案也配套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3个实施方案并已经发到各单位,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的解释,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
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怎么发? 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来发放。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还和以前一样,维持原待遇不变。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完全按照新办法实施,在职时缴费,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北京中公教育
情况最复杂的是单位的“中人”,也就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10月1日之后退休的这部分人,在《决定》中,改革前算作“视同缴费”。“中人”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中人”,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金的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者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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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年限累计满了15年的“中人”,这次改革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会有所限制。
因为这次改革设定了一个过渡期,因此缴费年限累计满了15年的“中人”,在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就比“新人”多出一块,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会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于“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怎么计算发放,相关政策还在制定当中。
10.如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篇十
湘人发【2006】147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等文件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后职务工资确定问题
对于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同时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公务员,可按原任职务套改确定职务工资。
二、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1、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其参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
2、根据国人部发[2006]85号和组通字[2006]33号规定,县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内部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参照管理,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其他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3、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工资。
三、关于机构改革提前离岗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在机关机构改革中,根据湘发[2000]10号文件精神,各级机关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但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职级工资制套改,其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均计算至2006年6月30日。
四、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有关问题
1、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按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的,可将军队原任职务年限与地方现任职务(现聘岗位)年限合并计算。
2、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时,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予保留,但出现负增资时,其差额部分暂予保暂。
五、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机关工人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参照公务员的处理办法,计算为套改年限。
3、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聘任)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聘任)的人员,如实际任职(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4、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的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 1
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6、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任技术岗位等级(职务)年限,从取得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并执行相应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当年起计算。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暂按工作年限套改相应的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人员,经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工人技术岗位等级定级考核取得的技术岗位等级与1993年工资套改时技术岗位等级相同的,现任技术岗位等级年限从1993年10月起计算。
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越级)晋升的工资级别和档次处理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原考核连续三年优秀提前晋升级别工资和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人员提前(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政策不再执行。原已提前(越级)晋升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这次套改不与新的工资制度挂钩,但如在工资套改时出现负增资的,其差额部分暂予保留。
七、关于部分人员浮动转固定工资处理问题
1、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
2、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
[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这次工资套改时,原固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的,高定1个档次或薪级;原固定2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高定2个档次或薪级。
3、县市区以下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原按规定执行了县以下基层单位农、林、水科技人员浮动工资并已转为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这次套改时,也按上述办法高定工资档次,但工资套改后不再执行浮动工资政策。
4、在县市区(不含本级)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套改前后的浮动工资时间可连续计算。其中,原固定三档及以上的,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计算第三次浮动工资的时间从原浮动第三档的当年起计算。
八、关于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九、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工资套改问题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的,高定1个档次或薪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及以上的,高定2个档次或薪级。
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按国人部发[2004]63号和湘职改[2001]2号文件规定,由较高岗位(职务)聘到较低岗位(职务),或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仍执行原聘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其任职年限可将原任职年限与现聘岗位(职务)年限合并计算。
十一、关于“工资套改表”空格栏目的处理问题
湘人发[2006]134号、135号文件的各“工资套改表”中,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任职(在岗)年限和套改年限对应为空格栏目的,分别执行表中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不同任职(岗位)年限段对应的起点和最高级别工资档次(薪级)。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
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暂按上述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十三、关于工资套改后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是否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十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期限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的期限,参照新参加工作各类学校毕业生的见习期(试用期)期限执行。
十五、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役后的工资待遇确定问题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安排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按本单位同等资格条件人员考核确定工人技术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十六、关于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问题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在规范前,各单位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5]10号、厅字[2006]5号文件有关规范津贴补贴的规定执行,不准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不准以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十七、关于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校)后,仍从事中专、技校教育的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原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经批准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校)后,仍为中专技校教师的,继续享受提高工资标准10%和教龄津贴等待遇。不再为中专技校教师的即行取消。
十八、关于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关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的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组织留任的除外),不参加工资套改,按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十九、关于事业单位原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问题
事业单位原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时,原则上按离退休前执行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十、关于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部分人员退休费计发问题
1、警衔津贴和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部分和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离退休费计发基数。
2、从2006年7月1日起,湘人险[1989]129号规定的“1970年以来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5年的计划生育专干,退休时可增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补助费”、湘发[1993]4号规定的“连续从事血防工作2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可增发5%的退休费”和[1984]教干字017号规定的“在大、中专院校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做出了显著成绩的副高以上专家退休费比例提高5%”政策停止执行。
二十一、关于转制的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转制的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仍按国家和省原有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二条、关于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但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的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问题 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的1类区85元、2类区165元,退休的1类区75元、2类区140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1类区80元、2类区155元,退休的1类区70元、2类区130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1类区75元、2类区145元,退休的1类区65元、2类区120元。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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