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注意事项(共12篇)(共12篇)
1.造价咨询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书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预算编制
二、费用计取:
1、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费率为 ‰,以建安工程费作为计费基础,如不足 元,以 元计取,提交成果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咨询费用。
三、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四 份,乙方执 两 份。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三人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视为咨询人违约,咨询时间顺延。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2.造价咨询合同注意事项 篇二
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在每个项目中已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而又随着我国对外工程管理的开发,一些外资的造价管理咨询公司(如伟历信、威宁谢、利比)也先后来国内开展业务,业务范围从北京、上海的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发展,造价模式也逐渐被国内政府项目工程所应用。其合同框架模式在建筑项目中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的职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合同关系
当业主和总承包商使用中国香港标准合同(如JCT合同)作为总包合同时,除签约双方外,亦建立其他各种的合同关系,根据总包合同条款,其中一些是强制性的,其他则可供选择。
业主与建筑师和估算师的委托合同是强制性的,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和指定供货商的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亦然。
总承包商与内部分包商和供货商的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则是选择性合同。业主、指定分包商和指定供货商的保函亦然。
1.1 总承包的责任
1)根据合同进行和完成工程。2)提供所需赔偿。3)购买所需保险。4)在合理时间内向建筑师提出任何的索赔。5)容许建筑师代表进行检查报告。6)在任何公理时间内容许建筑师及其代表进入现场的工作间。7)在工程现场长期雇用一名称职的施工管理员。
1.2 业主的责任
1)付款。2)交付土地。3)说明进场的范围和时间。4)委托建筑师和估算师(协议书)。5)不可妨碍施工。6)发出指示。
1.3 分包商和供货商
1)内部分包商和供货商。2)确定分包商和指定供货商。a.分包合同。b.担保合同。
1.4 总包合同的非签约方
1)建筑师。
建筑师倾向业主提供有关设计类型的建议,并监管施工和签发工程款给总承包商。建筑师必须向建筑师注册局登记才可执业,主要责任如下:a.设计:建筑师必须尽心提供最佳的可行方案,并对潜在问题提出警告。b.图纸:建筑师必须在合理期内提供足够的图纸和数据,以便施工。c.造价:建筑师需确保建筑可在估计造价内或稍有合理超支情况下完成。d.监督:建筑师必须充分监督或检查材料和操作工艺,以符合合同的要求。e.付款:建筑师必须诚实公正地按合同签发工程款给总承包,并对业主有照顾责任,如发出证书有疏忽行为,需赔偿损失。
2)顾问工程师。
建筑合同中的顾问工程师责任与建筑师差不多,但范围较小,一般来说有多名顾问工程师受聘,包括结构、电气、机械等。顾问工程师收到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后,即着手进行其范围内的设计,例如:建筑物采用钢筋混凝土,则结构工程师需计算钢筋的尺寸、长度和类型,并编制配筋表,然后加进建筑师的图纸中。顾问工程师可由业主或建筑师雇用,全面负责其设计部分的工程造价和监管,至于付款,可由其估值,然后由建筑师签发证书。
3)工料测量师。
同建筑师和顾问工程师一样,工料测量师也是设计小组的一份子,专责签约前的造价规划和签约后与总承包协商的每月估值,工程变更和差价付款。 工料测量师的签约前责任:a.提供项目造价咨询;b.提供合同咨询;c.提供招投标咨询;d.编制招投标文件;e.编制工程量清单;f.与承包商议标;g.评标报告。工料测量师的签约后责任:a.编制付款证书,为已完成工程部分进行计量和估值;b.编制变更估算,与总承包协商工程量,价格和总值;c.计算因工资浮动所引起的承包金额调整专业疏忽。建筑师、估算师和顾问工程师均属专业人员,对业主负有尽心进行工作的照顾责任,如业主因其疏忽照顾而受损失,则需予以赔偿。业主可根据雇用合同提出赔偿,如其疏忽引致总承包商受损,则诉讼可在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开始,再由业主起诉有关专业人员。
4)工程监督。
工程监督由业主雇用,常驻现场进行监管,以保证材料质量及操作工艺符合合同要求,他只是一名检查员,无权向总承包发出指示,根据标准合同第10条,如工程监督的指示由建筑师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则可被视为建筑师的指示。工程监督需定期向建筑师提交报告,并保留施工日志,虽然在书面上他没权力,但建筑师大多支持其意见,而承包商亦将他视为项目队伍里的一员。
5)施工管理员。
根据标准合同条款,总承包商须雇用一名常驻的称职施工管理员,他可代总承包商在现场接受建筑师的指示,建筑师向总承包商的总部发出指示亦可。
2 施工前投资控制
2.1 数量值估算
此阶段估算大约的准确度±50%,需有最初的市场研究和投资分析,业主决定继续进行工作还是停止工作。
2.2 初步估算
此阶段基于类似方案的投资数据,准确度±30%,可利用估算作为资金筹措的基数。业主可开始准备标书或与承包商谈判,承包商可与业主开始谈判或提出项目投标。
2.3 预算限额
该阶段准确度±10%,工料测量师协同业主造价合同处对符合投资限额的方案订立造价控制目标。
2.4 方案设计及优化阶段
设计单位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并交由业主审核及确定。工料测量师熟悉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了解设计单位的设计思路,以及业主对造价的要求,按设计文件进行测算,对在本设计阶段还未完善的设计按以往类似项目的经验进行假设和估算,并按设计深度、项目特点,按业主要求预留工程开办费和不可预见费;编制造价指标,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土方开挖和支撑围护,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工程、室内隔墙及门、室内装修、机电工程、室外工程等的建筑面积造价指标。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合同框架建议,经业主讨论后确认合同框架。确定总承包工程、独立承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的大致内容和范围。初步划分总承包工程、独立承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界面和界线,为进一步细化分界打下基础。
2.5 招标阶段
1)在此阶段工料测量师根据业主、设计单位确定的工程招标范围、总包与指定分包、独立承包单位的工作界面,协助业主编制详细的合同界面划分表,日后将它作为各项施工合同的附件。提供工程款和保留金支付方式的建议。确定变更的有效原则及计价方式。对招标图纸(包括建筑、结构和机电图等)、技术规范和材料表等中的矛盾、表达不清楚的地方向设计单位和业主发出疑问问卷,以使所有招标资料尽量保持一致。工料测量师根据业主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按业主要求的份数准备正式的招标文件。
2)商务标评标。检查计算错误、检查投标文件中是否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自拟条款、各投标单位投标总价的比较、各投标单位主要项目单价的比较、开办费用的比较、投标资料的提交情况、单价偏高偏低的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资质是否齐全、分析遗漏项目和多报项目等对商务标的详细分析。一般总承包工程等规模较大的工程,约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一轮评标分析;而规模较小的工程,约于7个工作日内提供一轮评标分析。工料测量师还应对商务标书的询标回复进行分析,并完成分析报告。对未回答/回答不明确/新产生的问题等继续提问,直至商务回标文件中所有的问题予以解决。
3)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业主向中标单位发出开工指令。
3 施工中投资控制
1)工料测量师根据业主发出之指示对将要发生的变更进行估算,供业主决策。
2)如有关设计改动或其变更估算未能通过业主审核,则需重新反馈设计单位,以便修改设计方案及重复估算等有关流程,直至审核通过。
3)工料测量师每季度向业主提交工程财务报告和变更造价估算汇总表,向业主反映工程造价的最新动态,若造价变化较大,将根据进度增加提交报告的密度。
4)工料测量师在收到承包单位正式付款申请后,安排工料测量师去工地现场核实工作量及准备中期付款建议书草稿,经项目经理和项目组长复核后发出中期付款建议书。
5)对于有关造价索赔的申请,工料测量师了解索赔内容,并仔细审核承包单位的索赔请求是否合理、资料是否齐全。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工料测量师将要求承包单位补齐资料;对于不合理的内容,则向业主发出书面意见,并写明拒绝索赔的原因;对于合理的内容,工料测量师将严格对照合同条款对索赔内容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于业主。
6)对可能出现的索赔,工料测量师将及时向业主及其他顾问单位提出规避或解决建议,必要时为业主提出反索赔的建议。
从以上可看出,由于施工前预控,在施工中变更并及时确认,造价变动一直处于目标成本之内,结算阶段工作就会很顺利,业主和承包商会很快就结算造价达成统一,业主的目标成本也就能圆满实现。
参考文献
3.浅谈工程造价合同管理 篇三
摘要: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工程造价 合同管理 FIDIC合同条款 索赔
0 引言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一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施工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基本问题包括: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未来。
1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前提——重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角度来说,是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招投标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确定和支付的相关条款,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重什么样的合同,怎样重合同”的合同管理理念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工程造价。
2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价值——提高施工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讲究“合同之治,契约之理”的现代商业社会,施工企业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提升自身的实力竞争力,就必须练就精纯的合同管理理念,建立严谨、高效的合同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建立“以适应市场为先导,以项目管理为基础,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产管理为主体”的经营机制,以达到施工企业核心能力和相应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的目的。
3 合同管理的基础——优良的合同
3.1 优良的合同 法治的首要前提是制定良法;合同之治,契约之理的首要要求是成立优良的合同。良法要全面、严密、适变、通达;优良的合同也应全面、严密、适变、通达。
3.2 “FIDIC合同条款”现在已经存在一种典范的标准化格式合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字母简称FIDIC)历时40余年,融会贯通国际性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而编制的“标准合同条件格式”,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格式合同条款。
3.3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规范了我省建筑业的造价管理《合同范本》参考FIDIC合同条款引入造价工程师制度,详细明确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标准和方法。这是修编《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重点。本合同范本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包括从资金计划和安排、预付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度款、结算款到质保金的内容,也包括从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量的偏差及价格的调整、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到支付的内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物价涨落、工程索赔等事项,都提出了明确的价格调整方法。相对国家范本、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本合同范本对合同价格确定方法更为明确,并充分考虑了“契约自由”原则,更具强的操作性。
4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主体——工程造价师
在过去的合同管理中,工期、质量和造价的管理都是委托给监理工程师负责;但在实际中,出于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或岗位的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对于合同管理大都限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理,重在对工程工期和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即便有参与造价管理,但工程结算时往往都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也正是如此,迫使建筑市场引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施工全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不仅有效解决了结算价超中标价的老大难问题,而且理顺了合同双方的结算、支付问题。
鉴于此,在合同管理中引入造价工程师制度,将过去所说的工程师一分为三,即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三者各负其责。其中,造价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发出工程款支付证书,以及处理费用索赔等事项。这与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的管理制度是基本相同的。
5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焦点——合同索赔
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中,业主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目标是相反的,业主希望为获得工程尽可能少的花费资金,而承包商则希望通过施工,利用一切机会尽可能多的获得业主的报酬。这就决定了合同管理中的一切问题都将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合同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往往通过索赔和反索赔体现出来。如果能熟练运用违约索赔手段,一定能最大限度的控制违约行为。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应注意:在一般建筑工程施工中,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质条件造成局部或部分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窝工费用,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业主对施工企业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索赔证明文件包括业主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定额、机械台班单价,地方政策文件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但是,多数施工企业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只对存在的问题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口头汇报或只填写索赔意向书而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最终导致很多本来对施工企业有利的索赔项目不能得到批复。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增加,所以往往成为上级主管单位的复查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工程索赔台帐或档案。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帐,作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组成部分。
施工索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索赔工作中施工企业要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及与业主、监理的各项往来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施工企业赢取利润的重要手段,只有把索赔工作处理好,才能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
6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未来——方兴未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开始加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是最重要的标志。在全国性的行动中,建设项目改革必定加速深化,项目合同管理必将更进一步发展。也许有一天,建设项目参加人员都得先经过建设合同内容考试才可以参加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各相关方都行必持合同,言必称合同,竞相在合同的平台上展开“扑朔迷离”的利益竞争。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理念才算是深入人心,中国的建设领域才算是真正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通过对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未来等基本问题的探讨,得出结论:法治时代必然实行“合同之治,契约之理”;通过合同管理提高核心能力;坚持按优良的合同办事,不断完善合同条款;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善于通过合同索赔斗争,争取多赢;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1]陆惠民等.工程项目管理.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
[2]余立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
[3]周银河等.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
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四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 月 日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XX)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1)工程概算编制(审核): /
(2)工程量清单编制: /
(3)标底编制: √
(4)工程预(结算)算编制: /
(5)竣工结算审核: /
(6)工程造价签定: /
(7)其他: /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签订合同后2天内提供全部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5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0%,由委托人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进一步追索.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按3.2万元包干.项目工程预算财政审核完成后14天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上酬金已包含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支出,咨询人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咨询人自理,税金须在晋江交纳.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转帐 支付酬金,按 人民币 汇率计付.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加协议条款:
5.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题 篇五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
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咨
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 月 日年 月 日XX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
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
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
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
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
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
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篇六
7.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预付款;
7.2酒店项目完成总承包协议约定正负零,并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10%;
7.3酒店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图预算完成,并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咨询服务内容,甲取费项目基数(万元) 建筑安装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 钢筋总量 建筑安装工程(控制) 建筑安装工程 政府招标备案 建筑安装工程 费率 服务费(万元) 按费率一栏计算的服务费用与服务费一栏约定的金额有冲突以服务费一栏金额为准。税金等相关费用均已包含。 备注方向乙方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20%;
7.4酒店项目完成总承包协议约定主体结构封顶,并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25%;
7.5酒店项目竣工验收,并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15%;
7.6乙方完成酒店项目内部竣工结算报告,甲方向乙方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10%;
7.7酒店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并乙方配合甲方与施工单位完成相应竣工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8%;
7.8酒店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并乙方配合甲方与施工单位完成全部竣工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7%;甲方在付款前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8.1甲方对本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享有决定权。
8.2甲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所需的设计图纸、总承包施工协议、综合计划等相关资料。
8.3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审查乙方提供的咨询成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或咨询成果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8.4甲方有权查阅、使用乙方的各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成果。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提出质疑,并要求其给予解答。
8.5乙方人员不能满足咨询服务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咨询服务人员参与工程现场计量,乙方应积极配合。
8.6甲方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和具体要求移交和通知乙方。
8.8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8.9采取保密措施遵守保密约定。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完成咨询服务工作所必须的各种资料、图纸、纪要等文件。
9.2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协调乙方与施工承包商、设计方、监理方以及甲方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9.3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保证服务质量。
9.4乙方在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遇有疑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与甲方人员沟通,因擅自理解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应为本合同的履行组织造价咨询团队,配备全职造价咨询人员(造价咨询团队详见附件)。
9.6 乙方授权本项目总负责人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乙方签署相关文件。
9.7 乙方应认真清点并保管好甲方提供的造价资料。
9.8 乙方对提供的咨询成果(包括书面及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所有重要文件,诸如成本预算、招标报告书、工程量清单、分期结算单和最终结算书均由乙方总负责人审阅确认。
9.9 对甲方提出有关造价咨询服务成果疑问,有义务给予甲方及时、细致、合理的解答。
9.10遵守协议之保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防泄露造价咨询服务成果。如标底泄露给第三方,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
10.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未按时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0.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服务完成时间和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50%。
10.4、乙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之保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防泄露造价咨询服务成果。乙方如未遵守保密义务,擅自向第三方透露与本委托业务有关的信息,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于年1月1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签署。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除本合同约定外,《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等国家及行业造价咨询相关法规、规定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4、甲方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的《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酒店施工总承包协议书》、施工设计图纸和甲方造价咨询服务要求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1.5、甲方制定的《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酒店项目综合计划》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1.6、合同附件:
A. 《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酒店项目招标计划表》 B. 《2013年春节前招标计划表》 C. 《乙方咨询服务团队》 D. 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E. 乙方营业执照及造价咨询资质文件复印件
甲方:
乙方:
7.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篇七
1 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之间的关系
1.1 合同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 明确规定了工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 在整个工程造价的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建筑企业的工程管理者在项目管理时, 依据合同进行的。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付款方法、材料价格及供应情况、工期要求等, 都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在编制工程造价时, 对材料价格、如何计价等在预算书中进行调整, 调整的依据就是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 条款约定的方式不同, 得到的最终工程造价就会不同。
1.2 合同是解决工程造价控制过程中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很多工程项目, 签订好施工合同只是开端, 合同的履行才是重要环节。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 双方难免产生意见分歧。解决办法是以合同内容中规定的相关条款作法律依据, 在处理纠纷时, 施工企业往往不占优势, 为了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需要工程管理者在签订合同条款时更加严谨, 看好合同责权条款公平后再签订, 减少施工企业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2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意识谈薄, 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大
目前我国业主和施工企业的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为逃避一些义务不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 自制不规范的合同文件, 合同内容表达含糊、避重就轻, 造成施工中出现经济纠纷, 合同双方相互推卸责任。加大了工程顺利进行的难度, 使造价超出计划。
2.2 部分合同内容有失公正, 合同条款整体履行程度较低
根据我国建筑市场合同的实施情况, 目前发包方控制着工程合同的主导权, 合同一般重点说明施工企业的义务和相关违约惩罚措施, 对发包方约束较少, 不利于工程合同的公正, 施工中, 双方管理负责人会出现较多的争议。有些建筑工程双方均不按规定履行合同, 任意修改合同条款, 不能有效落实合同的内容, 不能真实地反映合理的工程造价。
2.3 合同的索赔管理工作难以实现, 合法权益不易获得保证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合同不公平现象严重, 造成了施工企业的索赔管理工作遭到很多外界环境的干扰。施工方的管理者自我保护意识差, 索赔观念不强, 处于被动的局面, 索赔中一旦受阻, 轻易放弃索赔, 给施工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4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的管理人才, 合同管理意识薄弱
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只重视经营的管理, 轻视了合同管理的制度。没有形成专门的合同签订体系, 没有专门的机构从事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不明确。有些中小施工企业甚至认为合同一旦签订就万事大吉, 没有对合同进行有效的审查和评估, 缺少对合同的监督控制。对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缺乏深入的评估和研究, 导致违约情况时有发生。
3 控制工程造价, 做好合同管理
3.1 签订好合同签
签订施工合同要通读合同的每项条款, 认真领会条款内容, 避免后期由于合同条款不明产生纠纷使企业遭受损失。如工程合同在签订时, 施工方没有提出工期拖延一天的罚款金额和罚款上限, 结果工程竣工后, 因拖延工期时间长, 罚款额度大, 超出了施工单位的成本。在材料价格方面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执行的文件, 和价格执行的基准日等, 工期较长, 在此段时间内材料价格如发生较大波动, 就会导致在结算时对执行的文件产生争议, 给后面的造价控制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因此, 工程项目的管理者在决定签订合同前, 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深入了解和把握, 对工程的每个阶段做到心中有数, 认真制定和审查合同的各项内容, 检查是否可以按照合同内容完成。在签订合同时, 要求合同的内容清晰完整, 用词得当, 表达严谨, 尽量做到面面俱到, 对合同字面之间的隐藏内容也要认真分析, 尽量保证合同的公平公正。此外需要注意合同文本要规范化, 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保持一致和连续。
3.1.1 认真履行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 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实施, 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去加强施工现场造价的控制管理工作, 从加强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入手, 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及现场签证控制, 加强施工材料和机械的合理利用管理, 为后期索要工程结算款提供有力的依据。
3.1.2 做好索赔控制
在施工阶段, 往往存在不确定因素, 其中一部分是非施工方原因引起, 给施工方造成了工期、费用等方面的增加, 施工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业主进行索赔。如果发生索赔事件, 施工方要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 按照索赔程序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书, 同时做好索赔事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保存工作, 为索赔提供充分的事实和依据。
3.2 管理人员专业化
在实施合同管理时, 需要管理人员专业化, 具备一定综合素质, 达到能够处理各种合同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者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 根据工程项目的情况总结规律, 在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做出对工程造价有利的策略。造价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合理管理合同, 控制工程造价。
4 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 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通常是根据工程项目的收益来实现的, 这又离不开对造价的控制, 承包方通过竞标签订工程合同, 对合同的科学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和保证。施工企业管理者要控制好工程造价, 取得良好效益, 必须重视合同管理,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建筑经济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 资源日益枯竭、建筑工程的承包项目竞争愈发激烈, 如何实现有效管理与控制造价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成了建筑企业面临的重大课题。通过研究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之间的相互关系, 分析我国建筑市场上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控制工程造价, 做好合同管理的具体策略, 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张红.谈施工合同管理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性[J].建筑与预算, 2008, (5) :26-27.
[2]王文昭.浅谈工程造价控制与工程合同管理的关系与方法[J].中国科技博览, 2010, (34) :21.
[3]张煜帆.基于合同视角的施工成本管理及应用研究[D].广州:广州大学, 2012.
[4]刘淑艳.浅谈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有效管控[J].商, 2013, (8) :12.
8.合同管理对企业工程造价的影响 篇八
【关键词】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控制;影响
任何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提都是签订系列承包合同,如果疏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要求而导致工程项目出现纰漏,就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工程费用,更无法综合管理工程风险、工作沟通以及人力资源等,甚至会导致工期的延后,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一、合同管理对企业工程造价的影响
1.签订合同前的影响
建筑施工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很多,且合同需贯穿建筑安装工程始终。签订合同前的管理主要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且这一阶段的管理对工程造价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与作用,为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以及进度等方面的控制提供了有力依据。因此,各项内容都必须在签订合同前作充分的明确,使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方便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更具备针对性,使中标造价能接近于竣工后实际的造价,以防日后发生纠纷。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招标文件中未被列入的工程信息如果越多,就会导致工程造价的控制越难,使得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难题越多。
2.履行合同中的影响
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只要合同订立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而合同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内容与规定履行自身的义务与权力。在这一阶段中需对合同管理作进一步的加强,以防因违约而产生索赔或者纠纷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工程项目的实施时间一般都比较长,且实施时间越长变化就会越大,使得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大。如果出现管理不善的情况,就难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甚至是出现失控的局面。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主要包括风险索赔、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化、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等,且这些因素具有量大面广、相互交织的特点,使得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各环节的把关工作。
3.签订合同后的影响
合同的后期管理主要是竣工验收阶段,这一阶段非常关键,是对整个的工程造价分析与管理进行的总结。因此,需要对合同签订之后对工程造价起到的影响作充分的重视,并对工程结算所有的资料作全面的清理与检查,在审查过程中也需要记好原始记录,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审查档案。另外,针对审查得出的问题,需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而一些冒算、重算的项目需要作适当的调减;少算、漏算的项目则需要调增,然后再进行总的工料汇总与分析。此外,工程结算资料需提交给业务委托单位或者业主进行结算审价。
二、加强企业工程造价中的合同管理
1.加强造价控制前期管理
要想使企业工程造价中的合同管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就需要做好造价控制前期管理。针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管理人员而言,为了做好前期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对自身应变水平与预测能力作一定的强化。造价控制前期管理的关键点主要有两个,其一,加强类似工程资料的整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以往的经验作一定的借鉴,并在此基础上利用相关的资料、数据与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结合,对与造价相关的问题作全面的考虑,确保始终站在战略发展高度,促进整个工程项目的发展;其二,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参与作进一步的加强,且需要确保有造价控制人员的参与。
2.加强造价控制中期管理
所谓中期管理指的是从签订合同到工程结束的这一过程中的管理,且这一阶段中的影响因素较多,而工程周期也相对较长,给企业工程造价中的合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不过,如果中期管理的成果较好,就能弥补前期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为后期管理工作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因而必须引起高度重視。要使造价控制中期的合同管理得到一定的保障,需从两个方面进行入手,其一,需对现场施工资料收集作进一步的加强。具体来说,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人员与预算人员必须对施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作及时的记录,并写清详细的情况,取得相关的资料,以保证工程签证得以顺利进行;其二,业务水平与责任心均需作进一步的提高。具体来说,施工企业造价员在接受工程预结算任务的时候,首先需要认真学习并了解施工图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其次是需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施工中的发生的异常情况或者因施工工艺变动而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作充分的了解,从而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做好记录与解决问题。另外,造价员还需要督促施工人员与技术人员办理相关的设计变更联络单、工程签证等。
3.加强造价控制后期管理
合同管理与造价管理属于动态管理,其管理在各个时期和各个阶段均存在不同的特点与差异,因而固定的“经验公式”无法奏效。要想使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与发展,就必须根据条件、地点以及时间进行转移。造价控制的后期管理对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起到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作用,造价员需对自身业务水平作不断的提高与加强,充分重视变更或者签证,要熟悉预算定额、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文件。签证或者变更的增减预算的编制与结算要和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原则程序、费用定额与预算定额保持一致。在这一阶段中,除了要算工程本身造价,还要调整材料价格,要充分解决与经济技术相关的问题,以防发生更大的法律纠纷与索赔。另外,企业领导也需要对各个环节与各种因素作充分的重视,要分专业负责、召开内部磁头会与协作单位的预备会,然后研究对策、统一口径、制定方法,使决算工程的顺利完成得到充分的保证。
三、结束语
工程项目合同主要是为了使工程建设目标得以实现,对工程造价、进度与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使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得到一定的保证。
参考文献:
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篇九
按黑价协第14号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2条 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范围: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
工程计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索赔控制。
第三条 咨询人应在15日内对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咨询人按照以下项目合计收费,收取费用总计人民币288.50万元
(一)咨询人按合同委托造价金额前期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金额为人民币179.50万元,待整个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造价总额补充计费。(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注:合同标的总金额:一标、二标、三标及消防工程合同金额合计为18,976.00万元。
(二)工程结算收费金额为109.00万元(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第五条 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1、 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 咨询费不予支付。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咨询费:
1、 咨询费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的派驻人员的工作量,依据本合同的计费标准计取,咨询费的数额按不同项目双方另行约定的比例计取,且不得超过此限。
咨询费的计费标准按照省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黑价协(2008)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文件更新则按变化后的相应文件执行。
2、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3、支付时间:委托人按期(年/月)向咨询人的派驻人员支付咨询费,支付日期为每期(年/月)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箱: 邮 箱:
10.造价咨询合同注意事项 篇十
一、案例简介
某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某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约定甲方按核减额的4%向乙方支付咨询费。在合同违约条款部分,双方约定:
1、乙方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5000元违约金。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2、乙方在工程造价审核结算中必须认真审阅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严格按审核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审核的误差率在±1%以内,一旦误差率超过±1%,甲方有权拒付与该次咨询业务相关的一切费用,乙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
乙方经审核,确定工程造价为370万元人民币,核减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按核减额的4%计算,甲方应支付咨询费6000元人民币。然而甲方对此结果有疑义,聘请了第三方对同一项目再次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核出的工程造价仅为358万元人民币。为找出造价差异的原因,乙方随即对自身工程结算审核资料进行复查,发现主要是由于专业人员对一大型弧形窗户的工程量仅仅进行了大体估算,误差是由乙方自身疏忽导致。由于乙方的审核误差率达3.24%,远高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1%,甲方依据合同违约条款拒付咨询费,并且要求乙方赔偿误差总额的50%(即6万元人民币)。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成立及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甲乙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已经生效。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无效情形及第五十四条中的可撤销情形。因此,可以认定该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履行
针对甲方提出的拒付咨询费要求,笔者认为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方作为合同先履行方,其审核误差率超过1%,可认定其未全面履行义务,作为合同后履行方的甲方根据合同条款有理由拒付咨询费6000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乙方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不符合双方所约定的±1%的质量标准,可以视为未全面履行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不能的损害赔偿及范围界定
针对甲方提出的6万元的赔偿要求,笔者认为并不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本案中,乙方在知道自己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与第三方结果有重大差异后,随即进行了自查,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甲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乙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避免了甲方损失的扩大,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针对合约中涉及的甲方实际损失,笔者认为甲方提出的6万元损失赔偿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该请求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乙方及时发现差异原因,甲方并未根据乙方的错误审核结果支付工程款。笔者认为甲方并未实际多支付12万元工程款,却要求乙方对并未实际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半赔偿的请求显然是不成立的。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实际损失可以参照甲方聘请第三方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适当上浮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再次审核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损失的扩大,该咨询费用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履行合同中的其它实际费用应当由本案中的违约方——乙方承担。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风险控制
由于自身疏忽导致乙方该项业务不仅无法收到咨询费,还会因此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对方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乙方专业人员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循职业准则和工作流程进行操作。这暴露了乙方在内部管理中的诸多漏洞。笔者认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控制合同风险:
1、加强合同签订时的风险条款控制
咨询合同一旦成立,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即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在签订合同前,甲乙双方都应当认真研究合同要件,除了合同价款、履约期限、质量要求等条款外,对于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合同条款也应加以重视。当前,有些造价咨询企业为了承接业务,不惜签订由对方完全占主导地位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导致不仅无法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甚至会产生巨额赔偿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咨询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征询专业律师意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后果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于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应及时指出,并要求修改。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加强对合同条款风险的控制,一旦发生不利情形,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2、提高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
导致乙方审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最直接原因就是专业人员在审核过程中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对于工程量详细计算和简单估算的尺度把握不够准确,这就需要从业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必要时还应征询有关专家的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工程量估算、定额换算、造价软件使用等多方面的学习。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还应当熟悉工程施工工艺,掌握各类成品、半成品材料的质量标准及价格等情况,全面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加强咨询成果三级复核制度
导致乙企业的审核结果出现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在完成造价咨询成果的过程中缺乏内部监督机制,提交成果前没有坚持三级复核制度或复核不认真。坚持三级复核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误差,确保造价咨询成果的准确,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可以同时建立项目组-项目主管-总工程师的监督机制,即项目组成员间互相核查重要的估计程序和计算过程,项目主管对项目组提交的造价咨询成果进行详细复核,总工程师再对项目主管提交的造价咨询报告进行总体复核。
四、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的建议
造价管理机构对造价从业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具有监管、服务等多项职能,对当地建设市场的繁荣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为了能够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减少此类咨询纠纷的发生,进一步规范行业竞争秩序,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1、强化法律法规的宣贯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知识学习,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梳理各项造价管理工作,查遗补漏,调整方法,创新举措,从监管层面控制造价咨询合同风险的发生,确保行业有序竞争。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省内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贯彻学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这是全省造价管理工作中的第一部部门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省内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以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令第66号为契机,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法律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贯力度。
2、开展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随着建设市场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以及造价软件的更新升级,造价从业人员需要持续学习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利用造价员和造价师继续教育的契机,邀请从业人员、管理部门、执业律师、高校教师等各行业的专家开展专题讲座,推进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宣贯工作,加强造价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升其业务水平,从根本上减少造价咨询合同风险的发生。
同时,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创新服务方式,通过上门服务、计价解释、争议调解等多种手段进行造价知识释疑、宣传。由于造价咨询业务都借助于电子方式,(下转第60页)(上接第62页)还可以协同当地行业协会举办造价软件讲座,讲解各种算量软件的使用,提高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3、加强示范文本的贯彻实施力度
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全过程的管理。例如,江苏省省内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贯彻实施力度,从而有效减少造价咨询合同纠纷的发生。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苏建价(2010)265号)文件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凡在江苏省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参照本《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对于本文中的案例,如果双方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乙方就可将合同潜在损失限定在咨询费收入这一可控范围内,从而有效控制合同风险。但是由于案例中的造价咨询期限为2010年2月10起至2010年6月15日止,双方所签合同未参照示范文本,导致乙方的实际损失远大于咨询费收入。
4、狠抓咨询成果质量,防止恶性竞争
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提高行业内的咨询成果质量:一是组织力量研究并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质量风险责任机制,制定和完善有关标准,明确质量责任、风险范围及奖惩制度,进一步规范咨询企业的行业行为;二是经常开展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及时通报,提高咨询企业对成果质量的重视程度;
三、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调研,及时建议调整收费标准,维护各方合理利益,防止恶性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5、实施信用评价办法,构建诚信考核平台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从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两个主体出发,贯彻实施信用评价办法,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例如,江苏省省内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宣贯《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通过行业研讨、座谈、观摩等活动,使企业能够正确理解评价标准,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同时,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的文件精神,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的相关措施,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完善工程项目、咨询合同、从业人员数据平台,构建诚信考核平台,实现对咨询企业的数字化考评,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计价市场秩序。通过对数据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在全
行业形成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实现监管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
11.造价咨询合同注意事项 篇十一
【关键词】现代建筑;造价控制;合同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相对较长,建设过程中牵涉的因素也非常的多。因此,施工合同的管理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了工程施工阶段和造价工作相关的所有方面,例如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材料价格变动等等,施工合同是解决施工双方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合同条款中就已经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承包的方式,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材料供应的方式以及价格,计价的方式,施工工期以及施工质量等内容。因此,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就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就会影响到某一方的相关权益。
一、现代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一)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施工合同是为了明确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以及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制定的协议。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后必须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分析,使合同条款周密、详实、严谨,使合同中的每一句话都有合理地解释,防止日后双方争论。实施过程中,要求管理合同的人员必须懂得造价管理,才能极为专业地加强合同管理,降低工程风险。
(二)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我们所说的造价控制,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对于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往往从多方面实施措施,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目前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而且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总要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进度、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使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达到最优化。
二、合同实施中的管理要点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合同管理贯穿到整个施工造价控制过程中。施工合同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要求合同的签订必须公平合理、严谨清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合法性,减少纠纷,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造价。在合同签订后,要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保证合同能够有效实施。在总价包干模式下,一般招标文件中都要求设定变更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实行定额计价。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进行比较,采取相同的计价方式,对造价实行相应的增加或扣减,让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在可預见的范围之内。
(一)合同管理的动态性
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的施工时间比较长,导致了合同管理的难度较大。因此要实时的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在合同的签订中,特别是对变更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格外谨慎,防止过早、过量签证,要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衡量,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技术文件,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及时处理停工损失,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参照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补偿。
(二)合同管理中的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应建立工程款支付计划台账,与工程项目进度吻合。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使资金落实到位。工程竣工结算后,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保修金、保证金要进行归还或撤销。
(三)合同中的索赔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索赔是一种正常现象,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合同是索赔的第一依据,所以在工程的施工工程中,一定要加强主动控制,工作做在前面,减小工程索赔,使得工程能够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造价。
三、加强工程造价控制力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
(一)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二)严控工程变更
由于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常常会因为实际的操作出现设计变更、工期变更、施工变更等各种情况。那些对整体项目影响很小的变化,只要合同双方进行书面确认就可以。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变更较多,而且有的牵扯到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修标准等大的变更,这些都会导致造价的较大变动。这就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内容,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内容、规模以及建设标准,防止工程造价的提高,增加工程造价的控制难度。在出现变更时,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变更的原因,如果是承包商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或工期延误等状况,合同造价将不予以追加,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三)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力度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的行为。主要有人为障碍,工程变更,材料价格调整等引起索赔的方面,其理由要正当,并且要有充分证据,如招标文件,合同,各种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还有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证。在施工阶段,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差异,也会引起加合同纠纷,所以合同双方必须加强合同的跟踪管理,做好工程施工记录和文件管理,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正确的处理索赔问题。
(四)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合同管理系统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发育,工程项目的规模日益庞大,合同条款日趋复杂,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也越来越多,因此迫切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如合同档案库、合同分析系统等利用计算机合同管理体系,实现合同的订立、履行、监督和检查的系统管理,从而达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稳定的目的。
(五)管理人员专业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跃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建设单位应设置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并应执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
(六)合同管理与招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应紧密结合
合同管理、招标和工程造价管理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招投标中,承发包双方承诺的内容为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管理是招投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招投标的结果有效实施提供保证,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之中,因此应建立三者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总之,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十分重要。科学有效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明确施工双方的权责利关系,约束各方的活动行为,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此外工程造价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施工合同管理,还有助于实现施工成本降低,提高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胜英.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及造价控制[J].四川建材,2006 (3)
12.造价咨询合同注意事项 篇十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意义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具有法律意义上最高优先地位的合法文件。在合同的签订中,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的明确, 与施工方合理分摊施工风险。目前, 我国国内的各类公共及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所签订的合同, 基本上均按照建设部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执行的。该文本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3部分组成。
二、《协议书》部分
作为总纲性的文件, 《协议书》概括了施工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目的是说明合同涉及的主要内容, 确认合同文本的组成文件。合同价款是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基础。招标工程中的合同价款按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如实填写;非招标工程中的合同价款由施工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约定, 其中可能转化为价款责任的条款需要详细约定。
三、《通用条款》部分
《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它明确了完整的工程造价是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量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明确了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需要追加的合同价款, 明确了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其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单元, 对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 (进度款) 支付等条款做了详细说明;“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工程变更”、“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单元则含有在特定情况下怎样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内容。可以说, 《通用条款》中列示的款项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有根本的指导作用, 对其的透彻理解是正确签订《专用条款》的前提。
四、《专用条款》部分
《专用条款》部分是专门应用于具体工程的条款, 它的款项设置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建设单位对《专用条款》的明确是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1.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单元。
明示施工适用的法律、法规, 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标准、规范和提供施工图纸的具体时间及需要承担的费用。
2.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单元。
明确发包人应完成的“三通一平”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明确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明确协调清理施工场地等工作措施和费用承担, 约定“承包人工作要求”。
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单元。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 质量与验收单元。约定隐蔽条件和中间验收部位, 明确工程试车费用的承担方式。
5. 合同价款与支付单元。
选择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中的一种作为约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1)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有详细的设计图纸、资料, 能够基本计算出合同价款。这种合同价款方式适用于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工期较短、施工工艺不太复杂、风险因素容易控制的工程。 (2)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施工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约定的综合单价和实施费用的调整方法作为价款变更的依据。这种合同价款方式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 风险可以得到合理分摊, 一般来说, 由建设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由承包方承担价款变动的风险。 (3)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双方事先确定工程成本构成和酬金计算方法。这种合同价款方式适用于工程内容复杂、技术方案与建筑结构难以事前确定、工期特别紧迫的工程。
6. 材料设备供应单元。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 约定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 提供材料设备到货的时间和地点, 约定结算方法和违约处理办法;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 明确质量要求及设计规定, 使用代用材料产生的价款增减以书面形式议定。
7. 工程变更单元。
明确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明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所产生的费用和所获得的收益的分配方式。
8. 竣工验收与结算单元。
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明确双方责任、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方式, 约定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金支付方法。
9. 违约、索赔和争议单元。
约定如何规避影响工程建设的不利因素, 以及违约事件发生后的责任承担, 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1 0. 其他单元。
约定保险的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对出现履行合同时与签订合同时的估价相差较大的情形, 应签补充协议, 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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